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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 :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一號)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目錄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緒言
................................................................................................................................2
第二部分釋義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20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22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4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66
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82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99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
10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00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101
1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
12月
3日證監許可【
2018】1998
號文註冊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8年
12月
13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
值、市場前景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做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
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運作風險、流動
性風險、本基金特有風險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其他風險等。
本基金可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於發行人自身特點,存在
一定的違約風險;同時單只債券發行規模較小,且只能通過兩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進行轉讓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存在與基礎資產
相關的風險、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和其他風
險。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屬於較低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的產品。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
原則,在投資人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或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
1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擔投資風險。
本招募說明書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覆核。本次招募說明書更新事由為年度更
新,更新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10月
31日。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投資組合報告為
2020年
3季度報告,淨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
第一部分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
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
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規定》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以及《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
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
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
與基金合同有衝突或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為準。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
2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國泰聚享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2、《運作辦法》: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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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
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
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
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註冊登記業務:指基金註冊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
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
過戶等
26、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國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註冊登記業務
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導致基金的基金
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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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
3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
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在本基金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間的轉換
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申購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申購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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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價差、
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
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
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
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56、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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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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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號
2層
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號樓嘉昱大廈
16層-19層
成立時間:
1998年
3月
5日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註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聯繫人:辛怡
聯繫電話:
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義大利忠利集團
30%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陳勇勝,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
1982年
1月至
1992年
10月
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工作,歷任綜合計劃處、資金處副處長、國際結算部副總經
理(主持工作)。1992年
11月至
1998年
2月任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
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1998年
3月至
2015年
10月在國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年
3月至
1999年
10月任總經理,
1999年
10月至
2015年
8月任董事長。
2015年
1月至
2016年
8月,在
中建投信託有限
責任公司任紀委書記,
2015年
3月至
2016年
8月,在
中建投信託有限責任公司
任監事長。
2016年
8月至
11月,在建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投華文傳媒投資
有限責任公司任監事長、紀委書記。
2016年
11月起調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
11月至
2020年
4月任公司黨委書記,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董事長、法
定代表人。
方志斌,董事,碩士研究生。
2005年
7月至
2008年
7月,任職寶鋼國際經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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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財務部。
2008年
7月至
2010年
2月,任職金茂集團財務總部。
2010年
3月至
今,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歷任長期股權投資部助理業務經理、業
務經理,戰略發展部業務經理、處長。
2014年
4月至
2015年
11月,任建投華
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
2014年
2月至
2017年
11月,任中國投資諮詢有限
責任公司董事。
2017年
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張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
2006年
7月起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工作,先後任股權管理部業務副經理、業務經理,資本市場部業務經理,策略投
資部助理投資經理,公開市場投資部助理投資經理,戰略發展部業務經理、組負
責人,戰略發展部處長,現任戰略發展部總經理助理。
2014年
5月起任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
1994-1995年在
BANK
OF
ITALY負
責經濟研究;
1995年在
UNIVERSITYOF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SpA任金融
分析師;
1999-2004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險研
究員;
2004-2005年任
URWICK
CAPITALLLP合伙人;
2005-2006年在
CREDIT
SUISSE任副總裁;
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SGRSpA歷任研究員
/基
金經理。
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權益部總監。
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EUROPE總經理。
2019年
4月起任
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
2013年
11月起任公司董事。
遊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
FCII)及英國特許
保險師(
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
1994年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
部助理經理;
1994年至
1996年任中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
1996
年至
1998年任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再保險承保人;
1998年至
2017年
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
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今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司董事;
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財產保險有限公
司總經理;
2013年至今任中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團
大中華區股東代表。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董事,碩士,高級政工師。
1994年
7月至
1995年
8月,在西北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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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物資總公司任財務科職員。
1995年
8月至
2000年
5月,在西北電力集團財
務有限公司任財務部幹事。
2000年
6月至
2005年
8月,在國電西北公司財務部
任成本電價處幹事、資金運營處副處長。
2005年
8月至
2012年
10月,在中國
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任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2年
10月至
2014年
11月,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華中分公司任總經理、
黨組副書記。
2014年
11月至今,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黨組成
員、黨委委員。
2019年
4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碩士研究生,
24年金融從業經歷。
1996年
7月至
2004年
12月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工作,先後任辦公室科員、個人銀行業務部主任科員。
2004年
12月至
2011年
1月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任辦公室高級
業務經理、業務運營組負責人。
2011年
1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
經理助理,
2012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6年
7月起任公司
總經理及公司董事。
王軍,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
1986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
系、法學院執教,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
院長,兼任國際貿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學研究會副
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
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
2015
年
5月起任北京採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
2010年
6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常瑞明,獨立董事,大學學歷,高級經濟師。
1980年起在
工商銀行工作,
歷任河北滄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長;河北省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信息處處長、副
處長;河北保定市分行行長、黨組副書記、書記;河北省分行副行長、行長、黨
委書記;
2004年起任
工商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
2007年起任工商銀
行工會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2010年至
2014年任北京銀泉大廈董事長。
2014
年
10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黃曉衡,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
1975年
7月至
1991年
6月,
在中國
建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工作,先後任職於計劃處、信貸處、國際業務部,歷
任副處長、處長。
1991年
6月至
1993年
9月,任中國
建設銀行倫敦代表處首席
代表。
1993年
9月至
1994年
7月,任中國
建設銀行紐約代表處首席代表。
1994
9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年
7月至
1999年
3月,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工作,歷任國際部副總經理、資金
計劃部總經理、會計部總經理。
1999年
3月至
2010年
1月,在中國國際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歷任財務總監、公司管委會成員、顧問。
2010年
4月至
2012年
3
月,任漢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總經理。
2013年
8月至
2016年
1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吳群,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
1986年
6月至
1999年
1月在
中國財政研究院研究生部會計教研室工作,歷任講師、副研究員、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兼任中國財政研究院研究生部(財政部財政科研所研究生部)碩士生
導師。
1999年
1月至
2003年
6月在滬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歷任技術部
/企業風
險管理部高級經理、總監,管理諮詢部總監。
2003年
6月至
2005年
11月,在
中國電子產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擔任財務部總經理。
2014年
9月至
2016年
7
月任中國上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副會長,
2016年
8月至
2018年
1月任中國上
市公司協會軍工委員會顧問。
2005年
11月至
2016年
7月在中國電子
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工作,歷任審計部副主任、資產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
2012
年
3月至
2016年
7月,擔任中國電子
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濟師。
2003年
1月至
2016年
11月,在中國電子
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投資的境內外多個公
司擔任董事、監事。
2017年
5月起兼任首約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2020年
8月起兼任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海洋防務與信息對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
2017年
10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2、監事會成員
梁鳳玉,監事會主席,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
1994年
8月至
2006年
6
月工作於中國
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長、部門副總經理。
2006年
7
月至
2012年
8月工作於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其中,
2007年
4月至
2008
年
2月任中國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
2012年
9月至
2014年
8月任建
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年
9月起先後任公司紀委書記、監事會主
席。
YezdiPhirozeChinoy,監事,大學本科。
1995年
12月至
2000年
5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書及法務。
2000年
9月至
2003年
2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規部主管、公司秘書兼法務。
2003年
3月至
2008年
1月
10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任
JPMorgan
Chase
India合規部副總經理。
2008年
2月至
2008年
8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合規部主管。
2008年
8月至
2014
年
3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東南亞及南亞合規部主管。
2014年
3月
17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Asia
Limited執行長。
2016年
12
月
1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Asia
Limited執行董事。
2014年
12月起任公司
監事。
劉錫忠,監事,研究生。
1989年
2月至
1995年
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稽
核監察局主任科員。
1995年
6月至
2005年
6月,在華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
工作,歷任部門經理、副總經理。
2005年
7月起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工作,
歷任華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紀檢監察室主持工作、風險管理部主任、資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業務部主任,現任風險管理部主任。
2017年
3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於天同證券。
2001年
9月加盟國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
2008年
4月至
2018年
3月
任
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09年
5月至
2018年
3
月任
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
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3年
9月至
2015年
3月任國泰估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的基金經理,
2015年
9月至
2018年
3月任
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7月至
2020年
7月任國泰民安養老目標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的基金經理。
2019年
4月至
2020年
7月
任投資總監(
FOF),2020年
8月起任投資總監(權益)。2015年
8月起任公司
職工監事。
吳洪濤,監事,大學本科。曾任職於
恒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
7月
至
2008年
1月,任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經理。
2008年
2月加入國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息技術部工程師、運營管理部總監助理、運營管理
部副總監,現任運營管理部總監。
2019年
5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
2008年
9月至
2012年
10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
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助理經理。
2012年
12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審
計部總監助理、紀檢監察室副主任,現任審計部總監、風險管理部總監。
2017
年
3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11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3、高級管理人員
陳勇勝,董事長,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周向勇,總經理,簡歷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李輝,大學本科,
20年金融從業經歷。
1997年
7月至
2000年
4月任職於上
海遠洋運輸公司,
2000年
4月至
2002年
12月任職於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003年
1月至
2005年
7月任職於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2005年
7月至
2007
年
7月任職於
AIG集團,
2007年
7月至
2010年
3月任職於星展銀行。
2010年
4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財富大學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
人力資源部(財富大學)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
2015年
8月至
2017年
2月任公
司總經理助理,
2017年
2月起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封雪梅,碩士研究生,
22年金融從業經歷。
1998年
8月至
2001年
4月任職
於中國
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
2001年
5月至
2006年
2月任職於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級產品經理;
2006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任職於信達澳銀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總監、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2015年
1
月至
2018年
7月任職於國壽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
2018年
7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劉國華,博士研究生,
26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職於山東省國際信託投資
公司、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年
4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
擔任產品規劃部總監、公司首席產品官、公司首席風險官,
2019年
3月起擔任
公司督察長。
倪鎣,碩士研究生,
19年金融從業經歷。曾任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經理;
2001年
3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信息技術部總監、信
息技術部兼運營管理部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
2019年
6月起擔任公司首席信
息官。
4、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黃志翔,學士,
10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歷。
2010年
7月至
2013年
6月在華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員。
2013年
6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
任交易員和基金經理助理。
2016年
11月至
2017年
12月任國泰淘金網際網路債券
12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年
11月至
2018年
5月任國泰信用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年
3月起兼任
國泰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年
3月至
2017年
10月任國泰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
理,
2017年
4月至
2019年
10月任
國泰民豐回報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年
7月至
2019年
3月任
國泰潤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年
8月至
2020年
5月任國泰瞬利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年
8月至
2019年
7月任上證
10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年
9月至
2018年
8月任國泰民安增益定期開放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
2月至
2018年
8月任國泰安
惠收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
8月起兼任國泰民安
增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民安增益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轉型而來)、
國泰瑞和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
10
月起兼任
國泰嘉睿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
11月至
2020
年
7月任
國泰聚禾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國泰豐祺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的基金經理,
2018年
12月起兼任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國泰豐
盈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3月起兼任
國泰惠盈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潤鑫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由
國泰潤鑫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而來)、
國泰惠富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
2019年
3月至
2020年
7月任
國泰信利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5月起兼任
國泰瑞安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7月起兼任
國泰興富三個月定期開放債
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8月起兼任
國泰惠豐純債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9月起兼任
國泰裕祥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
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10月起兼任
國泰盛合三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9年
12月起兼任
國泰惠享三個月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歷任基金經理
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由黃志翔擔任基金經理,無基金經理變更事
宜。
13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5、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
部門負責人及業務骨幹等相關人員中產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
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
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並決策公
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金大類資產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
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
周向勇:總經理
執行委員:
張瑋:總經理助理
委員:
鄧時鋒:投資總監(權益)
吳向軍:投資總監(海外)、國際業務部總監
胡松:投資總監(養老金)、養老金及專戶投資(事業)部總監
索峰:投資總監(固收)、絕對收益投資(事業)部負責人
孫蔚:研究部總監
6、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4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
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
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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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擾亂市場秩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
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
規和有效開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
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涵蓋了內部會計控制、風險管理控
制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運營的各個方面,並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
格實施。
(1)內部風險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
務過程和業務環節;
16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部門,稽核監察部門保持高度的
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
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保持與業務發展的同等地位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制度
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業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更具
客觀性和操作性。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準則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
計控制制度,實現了職責分離和崗位相互制約,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準確、完
整,並保證各基金會計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的相互獨立,保護基金資產的獨立、
安全。
(3)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為有效控制管理運營中的風險,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控制制
度,其內容由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主要包括:崗位分離和空間分離制度、投
資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術控制、營銷業務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
和獨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以及相應的業務控制流程等。通過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對公司面臨的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4)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實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通過對稽核監察部門充分授權,對公司執
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全面
的獨立監察稽核,確保公司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環境
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環境,以保證內部會計控制
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實施,主要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分級
授權、注重誠信並關注風險的道德觀和經營理念、獨立的監察稽核職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並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目前有獨立董事
4名。董事會下設
17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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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及資格審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對公司重大經
營決策和發展規划進行決策及監督;
2)在組織結構方面,公司設立的執行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
委員會等機構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決策和監督控
制。同時公司各部門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
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3)公司一貫堅持誠信為投資人服務的道德觀和穩健經營的管理理念。在員
工中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為本和穩健經營的企業文化;
4)公司稽核監察部門擁有對公司任何經營活動進行獨立監察稽核的權限,
並對公司內部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
(2)控制的性質和範圍
1)內部會計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保證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核算的獨立性、
全面性、真實性和及時性。
首先,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會計制度和準則,制定了完善的
公司財務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業務控制流程,做好基金業務和公司經營
的核算工作,真實、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反映基金運作情況和公司財務狀況。
其次,公司將基金會計和公司財務核算從人員上、空間上和業務活動上嚴
格分開,保證兩者相互獨立,各基金之間做到獨立建帳、獨立核算,保證基金資
產和公司資產之間、以及各基金資產之間的相互獨立性。
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產接觸控制、
獨立稽核等制度,確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中做到對資源的有效控制、有
關功能的相互分離和各崗位的相互監督等。
另外公司還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財務費用
審批制度,加強成本控制和監督。
2)風險管理控制
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主要包括:
崗位分離和空間隔離制度:為保證各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確
的崗位分離制度;同時實行空間隔離制度,建立防火牆,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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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保密;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業務控制、投資決策控制、交易
業務控制,完善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決策職能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風險控制職
能,實行投資總監和基金經理分級授權制度和股票池制度,進行集中交易,以及
風險管理部對投資交易實時監控等,加強投資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資、交易、
風險控制的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建立了科學先
進的投資風險量化評估和管理體系,控制投資業務中面臨的市場風險、集中風險、
流動性風險等;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投資業績績效評估體系,對投資管理的風險和
業績進行及時評估和反饋;
信息技術控制:為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公司在硬體設備運行維
護、軟體採購維護、網絡安全、資料庫管理、危機處理機制等方面均制定實施了
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營銷業務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場營銷、客戶開發和客戶服務制度,
以保證在營銷業務中對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以及對經營風險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資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規範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
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和完整;在資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資料保全
備份系統,以及完整的會計、統計和各種業務資料檔案;
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稽核監察部門有權對公司各業務部門工作進行稽核
檢查,並保證稽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3)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
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首先從總體上制定了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對公司面臨
的主要風險進行辨識和評估,制定了風險控制原則。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方針
指導下,各部門根據各自業務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揭示和梳
理,有針對性地建立了詳細的風險控制流程,並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檢查
公司稽核監察部門在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公司各業務活動中內部控
制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察稽核,重點是業務活動中風險暴露程
度較高的環節,以確保公司經營合法合規、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確保現有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公司會根據新業務開展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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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場變化情況,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
化。公司稽核監察部門在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的基礎上,也
會重點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改進建議。
(4)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報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報告流程,各部門對於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失效情況須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門報告,使公
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門及時了解內部控制出現的問題並作出妥善處理。
稽核監察部門在對內部控制實施情況的監察中,對發現的問題均立即向公
司高級管理層報告,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對於重大問題,則通過督察長及時向公
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稽核監察部門定期出具獨立的監察稽核報告,
直接報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基金管理
人將根據市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合法權益。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江蘇銀行」)
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時間:
2007年
1月
22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115.44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4】619號
聯繫人:蔡越
電話:
025‐51811157
二、主要人員情況
20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江蘇銀行託管業務條線現有員工
63名,來自於基金、券商、託管行等不同
的行業,具有會計、金融、法律、
IT等不同的專業知識背景,團隊成員具有較
高的專業知識水平、良好的服務意識、科學嚴謹的態度;部門管理層有
20年以
上金融從業經驗,精通國內外證券市場的運作。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14年,
江蘇銀行先後獲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及保險資金託管業務資格。
江蘇銀行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以及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
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
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目前
江蘇銀行的託管業務產品
線已涵蓋公募基金、信託計劃、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管計劃、券商資管
計劃、產業基金、私募投資基金、
QDII專戶資產等。
江蘇銀行將在現有的基礎
上開拓創新繼續完善各類託管產品線。
江蘇銀行同時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提供現
金管理、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在託管業務中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
(2)確保
江蘇銀行有關託管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在託管業務中
得到全面嚴格的貫徹執行;
(3)確保資產安全,保證託管業務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江蘇銀行內審部和資產託管部內設的監察稽核
人員構成。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
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實行全員、全程風險控制方法」,內部控制必須滲透到
託管業務的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預防為主」的管理理念,以業務崗位為主體,
從風險發生的源頭加強內部控制,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
產生。
(3)及時性原則。各團隊要及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21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強內部控制。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塞漏洞。
(4)獨立性原則。託管業務內部控制機構必須獨立於託管業務執行機構,
業務操作人員和檢查人員必須分開,以保證內控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
作。利用投資監督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
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
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
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
進行例行監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
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及交易對手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
序號機構名稱機構信息
國泰基金管理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號樓嘉昱大廈
16層-19層
1有限公司直銷
櫃檯
客戶服務專線:
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
021-31081861網址:
www.gtfund.com
2國泰基金
電子交易平臺
電子交易網站:
www.gtfund.com登錄網上交易頁面
智慧型手機
APP平臺:
iPhone交易客戶端、
Android
交易客戶端、「國泰基金
」微信交易平臺
電話:
021-31081738聯繫人:李靜姝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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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銷售機構
序號機構名稱機構信息
1
中信期貨有限
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
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1305室、
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
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服電話:
400-990-8826
網址:
www.citicsf.com
2
中信建投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號
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東城區朝內大街
2號凱恆中心
B座
18
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
95587、
4008-888-108
網址:
www.csc108.com
3
招商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1號
招商證券大
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1號
招商證券大
廈
法定代表人:霍達
客服電話:
400-888-8111、
95565
網址:
www.newone.com.cn
4
廣發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馬場路
26號
廣發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客服電話:
95575
網址:
www.gf.com.cn
5
中信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
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6
中國銀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
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國際企業大廈
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服電話:
4008-888-888、
95551
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7
申萬宏源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
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號
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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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95523、
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8
長江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客服電話:
95579
網址:
www.95579.com
9
萬聯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號高德置
地廣場
F棟
18、
19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3號高德置
地廣場
E座
12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客服電話:
95322
網址:
www.wlzq.cn
10
中信證券(山
東)有限責任公
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號
1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號龍翔廣場東座
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sd.citics.com
11
光大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電話:
95525
網址:
www.ebscn.com
12
上海證券有限
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
213號
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
213號
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客服電話:
4008918918
網址:
www.shzq.com
13
平安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號平安
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號平安
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8
網址:
stock.pingan.com
14
中銀國際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號中銀大廈
3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號中銀大廈
39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客服電話:
4006208888
網址:
www.bocichina.co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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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申萬宏源西部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
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
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
路
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電話:
4008000562
網址:
www.hysec.com
16
中泰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客服電話:
95538
網址:
www.zts.com.cn
17
中國中金財富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
商務中心
A棟第
18層
-21層及第
04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
商務中心
A棟第
18層
-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客服電話:
95532
網址:
www.ciccwm.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號
2層
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號樓嘉昱大廈
16層-19層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聯繫人:辛怡
傳真:
021-31081800
客戶服務專線:
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樓
負責人:韓炯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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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聯繫人:丁媛
經辦律師:黎明、丁媛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
021-23238800
聯繫人:魏佳亮
經辦註冊會計師:許康瑋、魏佳亮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8】1998號文《關於準予國泰
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準予註冊募集。本基金自
2018年
12
月
10日至
2018年
12月
11日通過各銷售機構進行公開發售。經普華永道中天會
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資,本次募集的淨認購金額為
394,976,312.07元
人民幣,上述資金已於
2018年
12月
12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託管人江蘇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專戶。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於
2018年
12月
13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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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終止《基金合同》,並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程序進行清算,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並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
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參見各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投資人應當
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自
2018年
12月
17日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詳細內容請參閱
刊登於
2018年
12月
14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的《國
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並開展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註冊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
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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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
購成立;註冊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
到帳則申購不成立,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帳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
售機構等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利息等任何損失。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註冊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
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內支
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
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
及時到銷售機構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
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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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確實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
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
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
認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
1.00元(含申購費)。各銷售機構對本基金最
低申購金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額為
1.00份,若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不足
1.00份,
則該次贖回時必須一起贖回。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進行限制,但各銷
售機構對交易帳戶最低份額餘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準。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用
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的投資人承擔,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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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
M)申購費率
M<500萬元
0.60%
M≥500萬元按筆收取,
1000元/筆
2、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
金份額時收取。本基金對持有時間少於
7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
基金財產。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Y)贖回費率
Y<7日
1.50%
7日
≤
Y<30日
0.10%
Y≥30日
0.00%
(註:贖回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註冊登記機構的登記日開始計
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
性不利影響及不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持續營銷計
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持續營銷活動。在基金持續營銷活動期間,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
用。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申購採用金額申購的方式。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
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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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
0.60%,假設申購
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28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0/(1+0.60%)=
9,940.36元
申購費用=
10,000.00-9,940.36=59.64元
申購份額=
9,940.36/1.1280=8,812.38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280元,則可得到
8,812.38份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相應的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贖回份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人贖回
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為
5日,對
應的贖回費率為
1.5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500元,則其獲得的贖
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費用=
10,000×1.2500×1.50%=187.50元
贖回金額
=10,000×1.25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資人贖回
1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5日,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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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額淨值為
1.2500元,則可得到贖回金額
12,312.50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
計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出現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註冊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法律法規或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
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發
生上述第
7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
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在暫停申購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32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
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
金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
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
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
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
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
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
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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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
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
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
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
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
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
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未作明確選擇,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
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
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
20%的部分,可以根據前段「(1)全額贖回」或「(2)部
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延期的贖
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但是,對於未能贖回部
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
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基
金管理人網站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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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
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
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註冊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註冊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
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
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
情形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
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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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注
冊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申購金額,每期申購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
以及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
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八、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
業務,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注重風險和流動性管理的前提下,力爭獲取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收
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
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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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規定。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債券投資中將根據對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的把握,基於對財政政
策、貨幣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對宏觀經濟的持續跟蹤,靈活運用久期策略、收益
率曲線策略、類屬配置策略、利率品種策略、信用債策略、回購套利策略、資產
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等多種投資策略,構建債券資產組
合,並根據對債券收益率曲線形態、息差變化的預測,動態地對債券投資組合進
行調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基於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分析,積極地預測未來利率變化趨勢,並根
據預測確定相應的久期目標,調整債券組合的久期配置,以達到提高債券組合收
益、降低債券組合利率風險的目的。當預期市場利率水平將上升時,本基金將適
當降低組合久期;而預期市場利率將下降時,則適當提高組合久期。在確定債券
組合久期的過程中,本基金將在判斷市場利率波動趨勢的基礎上,根據債券市場
收益率曲線的當前形態,通過合理假設下的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最後確定最優
的債券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在組合的久期配置確定以後,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研究,分析和預
測收益率曲線可能發生的形狀變化,採用子彈型策略、啞鈴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以從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格變化中
獲利。
3、類屬配置策略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債券的信用風險、稅負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
素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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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種的利差和變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
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4、利率品種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的投資,是在對國內、國外經濟趨勢進
行分析和預測基礎上,運用數量方法對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和債券市場供求關
系變化進行分析和預測,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並據此調整債券組合
的平均久期。在確定組合平均久期後,本基金對債券的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
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
下,綜合考慮組合的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
5、信用債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分析宏觀經濟周期、市場資金結構和流向、信用利差的歷史水
平等因素,判斷當前信用債市場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對投資價值和風險以及信
用利差曲線的未來走勢,確定信用債券的配置。
6、回購套利策略
回購套利策略也是本基金重要的投資策略之一,把信用債投資和回購交易結
合起來,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或者通過回購融資來博取超額
收益,或者通過回購的不斷滾動來套取信用債收益率和資金成本的利差。
7、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重點對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
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價值的因素進行分析,並輔助採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投資價值並做出相
應的投資決策。
8、
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安全性、收益
性和流動性等特徵,選擇具有相對優勢的品種,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基礎上,謹慎進行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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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
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
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2)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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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15)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9)、(11)、(1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
相關限制。
3、關聯交易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40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綜合債指數收益率
中證綜合債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
票及短期融資券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該指數編制合理、透明、運用廣泛,
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權威性,能夠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
勢。選用上述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地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隨著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如果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或
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所使用的指數暫停或終止發布,或者推出更權威的能夠
表徵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指數,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
法權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
應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
2個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但低於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屬於較低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的產品。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約定,於
2020年
10月
26日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
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
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
(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
1權益投資
--
41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其中:股票
--
2固定收益投資
1,212,509,000.00
98.14
其中:債券
1,212,509,000.00
98.14
資產支持證券
--
3貴金屬投資
--
4金融衍生品投資
--
5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6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249,095.58
0.10
7其他各項資產
21,773,450.83
1.76
8合計
1,235,531,546.41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債券品種公允價值
(元
)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國家債券
211,460,000.00
23.18
2央行票據
--
3金融債券
727,235,000.00
79.7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273,776,000.00
30.01
4企業債券
--
5企業短期融資券
--
6中期票據
235,246,000.00
25.79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42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8同業存單
38,568,000.00
4.23
9其他
--
10合計
1,212,509,000.00
132.92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
細
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
(張
)公允價值
(元
)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
)
1
14002114附息國債
21
2,000,000
211,460,000.00
23.18
2
19020219國開
02
1,100,000
110,088,000.00
12.07
3
162103716
崑山農商二級
700,000
70,049,000.00
7.68
4
18020418國開
04
500,000
51,655,000.00
5.66
5
10180101118京汽集
MTN001
500,000
51,250,000.00
5.62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
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除「桂林銀行、國開
行、杭州聯合農商行、
崑山農商行、江蘇紫金農商行」違規外)沒有被監管部門
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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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桂林銀行下屬分支機構因假幣收繳不合規,超期處理徵信異議等原因受到人
行公開處罰。
國開行下屬分支機構因存在「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未審核信
貸資金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五級分類不準確;超權限辦理委託貸款;未按
規定受託支付;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等原因,
多次受到當地銀保監公開處罰。
杭州聯合農商行下屬分支機構因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辦理票據業務不
審慎等原因,受到當地銀保監公開處罰。
崑山農商行因個人消費貸款資金流入房市,受到當地銀保監公開處罰。
江蘇紫金農商行銀採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貸後管理不到位,嚴重違反審
慎經營規則等原因,多次受到當地銀保監公開處罰。
該情況發生後,本基金管理人就上述公司受處罰事件進行了及時分析和研
究,認為上述公司存在的違規問題對公司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未產生重大的實質
影響,對該公司投資價值未產生實質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繼續對該公司進行跟
蹤研究。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於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
之外的情況。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
(元)
1存出保證金
-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21,773,450.83
5應收申購款
-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21,773,450.83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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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部分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並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階段
淨值增長
率
①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
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12月
13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0.12%
0.01%
0.16%
0.06%
-0.04%
-0.05%
2019年度
3.70%
0.04%
4.67%
0.05%
-0.97%
-0.01%
2020年上半年
2.74%
0.09%
2.32%
0.11%
0.42%
-0.02%
2018年
12月
13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6.67%
0.06%
7.27%
0.07%
-0.60%
-0.01%
註:
2018年
12月
13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
收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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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
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
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
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十二部分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
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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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
品種,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
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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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
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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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
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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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
6項進行估值時,
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及註冊登記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或者由於其他不可抗力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
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響。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
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
行收益分配,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
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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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
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
承擔。當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
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
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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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3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起
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
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首日起
5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
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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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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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
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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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
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
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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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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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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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
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
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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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3、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4、《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40個工作日、
50個工作日、
55個工作日出
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發布提示性公告;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
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十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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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本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
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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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
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基金投資於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
變化的影響。
4、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
債權人可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5、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
通貨膨脹的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6、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
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債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
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
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債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
與之前相比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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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運作風險
1、管理風險: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
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關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
響基金收益水平。
2、交易風險:指在基金投資交易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風險。
3、運作風險:由於運營系統、網絡系統、計算機或交易軟體等發生技術故
障等突發情況而造成的風險,或者由於操作過程中的疏忽和錯誤而產生的風險。
4、道德風險:指業務人員道德行為違規產生的風險,包括由內幕交易、違
規操作、欺詐行為等原因造成的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一)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為普通開放式基金,投資人可在本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和贖回業務。為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優先原則,本基金管理人將合理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申購
贖回業務申請,包括但不限於:
1、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提示投資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和相應的流動性風險,合理安排投資
計劃。
(二)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
1、本基金是投資於全市場的、無特定債券類型的債券型基金。本基金投資
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
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因此,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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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場的流動性風險是本基金主要面臨的流動性風險。本基金所投資的債券市場
具有發展成熟、容量較大、交易活躍、流動性充裕的特徵,能夠滿足本基金開放
式運作的流動性要求。同時,本基金採用分散投資,針對個券設置投資比例上限,
保障了資產組合的流動性。在極端市場行情下,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以合理
價格及時變現或調整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
加強對市場、債券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2、
中小企業私募債單只債券發行規模較小,且只能通過兩大交易所特定渠
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
3、資產支持證券只能通過特定的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市場交易不活躍
導致的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的交易活躍程度與價格的連續
性情況,評估各類資產及投資標的佔基金資產的比例並進行動態調整,以滿足基
金運作過程中的流動性要求,應對流動性風險。
(三)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1、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2、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以
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
金總份額
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未超過
20%的部分,可以根據「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之「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中「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項下「(1)全額贖回」或「(2)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
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
贖回為止。但是,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如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
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3、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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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
(四)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
請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備用
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實施情形包括:
1、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2、基金髮生巨額贖回;
3、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
20%以上的情形;
4、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限小於
7日;
5、發生基金合同約定的暫停估值的情形;
6、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7、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認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決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
制度的規定辦理。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範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
進行日常監控,切實保護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採取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對投資人造成無法贖回、贖回延期辦理、
贖回款項延期支付、贖回時承擔衝擊成本產生資金損失等影響。
四、本基金特有風險
1、本基金可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
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
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同時由於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
營的波動性較大等發行人自身的特點,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並且,單只債券發
行規模較小,且只能通過兩大交易所特定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
2、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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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等與基礎資產相關的風險。
(2)資產支持證券信用增級措施相關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評
級風險等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
(3)管理人違約違規風險、託管人違約違規風險、專項計劃帳戶管理風險、
資產服務機構違規風險等與專項計劃管理相關的風險。
(4)政策風險、稅收風險、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風險、技術風險和操作風
險等其他風險。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
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
況的表述僅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
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
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
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對應關係。同
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風險級別
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
作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
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
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六、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採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
發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
因內幕交易、欺詐等行為產生的違規風險;
4、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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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程度上影響工作的連續性,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產生影響;
5、因為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可能導致基金資產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自決議生效後
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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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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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註冊
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
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
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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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註冊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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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
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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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
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向
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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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
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註冊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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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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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
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
低贖回費率或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收
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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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增加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
(6)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
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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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以及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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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註冊登記
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在表決
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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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註冊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
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
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表決方式上,
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載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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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文件的
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
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
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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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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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並自決議生效後
2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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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規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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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應經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
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屆時有效的仲
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
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大道
1200號
2層
22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號樓嘉昱大廈
16層-19層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設立日期:
1998年
3月
5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字【
1998】5號
經營範圍:基金設立、基金業務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電話:
400-888-8688(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江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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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中國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號(郵編
210005)
辦公地址:中國江蘇省南京市中華路
26號(郵編
210005)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時間:
2007年
1月
22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14】619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承銷
短期融資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
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代客理財、代理銷售基金、代理銷
售貴金屬、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提供保險箱業務;辦理委託存貸
款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結售匯、
代理遠期結售匯;國際結算;自營及代客外匯買賣;同業外匯拆借;買賣或代理
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網上銀行;經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
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註冊資本:
115.44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金融債、地方
政府債、政府支持機構債、企業債、
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資產支持證券、次級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同業存單等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投資於股票、權證,也不投資於可轉換債券(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的
純債部分除外)、可交換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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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或變更投資比例限制,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規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核查的義務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開始履行。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2)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
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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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3)本基金投資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本基
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4)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5)法律法規、監管部門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1)、
14)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
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無需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託管人對本基金的投資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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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合同生效後
2個工
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
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以更新
並通知對方。
對於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託管人對此無法提前知曉或阻
止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的名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
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
單進行更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
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
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對手庫進行事後監督。
2)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
險,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
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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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
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
行、資金劃撥、帳目核對、到期兌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
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
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
的各項規定。
(6)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
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
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
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
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
內答覆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
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
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
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
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
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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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
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
是否及時、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
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
產、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
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
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
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
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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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
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和獨立。
(5)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
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帳日期信
息的,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
日基金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
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
基金的損失。
(二)基金合同生效時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
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國注
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部資金存入基金託管
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相關證明
文件。
(三)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
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息。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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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人民幣
銀行帳戶結算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人民幣利率管理規
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開立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託管人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立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
算備付金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負責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基金管理
人給與必要的配合,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
理完畢後,由基金託管人向人民銀行進行報備。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基金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
借市場交易帳戶。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
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協議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
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
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
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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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託管銀行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
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
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
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總份額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關於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
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
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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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固定收益品
種,按成本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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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
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註冊登記機構、
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
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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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三)暫停估值與公告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
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
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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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
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
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六)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
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
冊為準。
(七)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
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報告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
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
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
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
告方式。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披
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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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託管人在對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可以出具復
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方式確認,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
檢查。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並確認認購申請後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一
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並對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
(一)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
10個工
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三)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
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四)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
議一致後,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註冊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
份,保存期限為
15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
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
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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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經友好
協商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
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按照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
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
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
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
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資產安全的職責。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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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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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一號)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期限不少於
15年,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
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
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1、理財諮詢:人工理財諮詢、帳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淨值、帳戶信息等)。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電話、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諮詢、建議、投訴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將儘快給予回復,並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簡訊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製(退訂)免費
的手機簡訊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簡訊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製(退訂)免費
的電子郵件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繫基金管理人
1、網址:
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戶服務熱線:
400-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
4、客戶服務傳真:
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號
8號樓嘉昱大廈
16層
-19層
郵編:
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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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披露媒介日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設立深圳市
分公司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19/6/19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7/18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旗下開
放式基金帳戶分紅方式規則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
2019/8/24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9/12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個人投
資者及時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資料以免
影響業務辦理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
2019/11/28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19/12/12
關於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訂旗下
120
只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時報》、
《證券日報》
2019/12/31
國泰基金旗下基金在
2020年春節假期期
間交易確認、清算交收、開放時間等相關
安排調整的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1/29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
更公告
《中國證券報》
2020/2/15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
公告
《上海證券報》
2020/3/14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證券投
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的補充提示
《中國證券報》、《上海
證券報》、《證券日報》、
《證券時報》
2020/3/17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
防範不法份子假冒本公司名義從事詐騙
活動的公告
公司官網
2020/4/4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
防範不法分子假冒本公司名義從事詐騙
活動的公告
公司官網
2020/5/20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
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
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
的內容完全一致。
100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年第一號)
第二十四部分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人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一、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文件
二、《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國泰聚享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101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