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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華潤元大潤澤債券A :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第3號)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券型
證券投資
基金
招募說明書
(更新)
(
20
20
年
第
3
號)
基金管理人:
華潤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二〇
年
十
二
月
【重要提示】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6月23日《關於準予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注
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7
】
1017
號)的註冊,進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
8
年
6
月
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
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
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和基金
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
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
謹慎、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本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
險、信用風險、政策風險、管理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及本基金
的特有風險等。
本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
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債券。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
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當發債主體信用質量惡化時,受市場流動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無法賣出所持有的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更大的
負面影響和損失,本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等。本基
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低風險品種,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
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證
投資於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
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
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
,但
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
的除外。
本基金主要投資
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
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
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
級債券、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
中小企業私募債、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中的純債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國債期貨以及中國
證監會允許基金投
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
的流動性風險適中。在特殊市場條件下,如證券市場的成交量發生急劇萎縮、基
金髮生巨額贖回以及其他未能預見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導致基金資產變現困難或
變現對證券資產價格造成較大衝擊,發生基金份額淨值波動幅度較大、無法進行
正常贖回業務、基金不能實現既定的投資決策等風險。
除特別說明外,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
20
年
12
月
1
日,有關財
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
20
年
9
月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17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1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52
九、基金的投資 ..................................................... 63
十、基金的業績 ..................................................... 73
十一、基金的財產 ................................................... 75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 76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 81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83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十七、風險揭示 .....................................................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9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7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9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30
二十四、備查文件 .................................................. 131
一、緒言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
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
「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
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
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託管人:指
興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
該
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
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
招募說明書
或本招募說明書
:指《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招募
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潤元大
潤澤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華潤
元大
潤澤
債券型
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9
、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
《基金法》:指
20
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
三十
次會議
修訂
,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
,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
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頒布、同年
9
月
1
日
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1
3
、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
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
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
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
資者以及法律法規
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以下或稱「基金投資
者」、「投資者」)
2
2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
3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4
、
銷售機構:指
華潤元大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
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
5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
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2
6
、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本
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華潤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7
、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8
、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
轉託管
及定期定額投資
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
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
2
、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3
、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7
、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
、
《業務規則》:指《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
、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
、
申
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
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
、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
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
、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
3
、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
4
、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
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
、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
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情形
46
、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資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7
、
基金份額類別:指根據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
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即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
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分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8
、
元:指人民幣元
49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
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
費用的節約
50
、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2
、
基金
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3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4
、
指定
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網際網路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媒
介
5
5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
6
、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
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
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各類份額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
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
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不
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
3040
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
1
棟
2103
-
2105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1棟2103-2105單元
郵政編碼:
5180
66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時間:2013年1月17日
註冊資本:6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限:
永續經營
聯繫人:林婷婷
電話:(
0
755
)
88399008
傳真:(
0
755
)
88399045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2]1746號文批准設立;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9]1629號文批准增加註冊
資本金並變更百分之五以上股權股東。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
5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24.5%
華潤金控投資有限公司
24.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
合法權益。公司董事會下設兩個專業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
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
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四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根據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
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督察長負責公司及基金運作的監察稽核工作,由公司
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公司經營層設總經理辦公會、產品審議委員會、風險
管理委員會、
金融科技委員會、公募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專戶產品投資決策委員
會、固有資金投資運用管理委員會作為總經理行使職權的議事決策機構。
公司按照不同業務職能,分為十八個部門。其中投研包括投資管理部、量化指
數部、專戶投資部、研究部和交易部五個部門;市場包括市場策劃部、戰略客戶
部、金融同業部、金融機構部、網際網路金融部、華南營銷中心、華東營銷中心和華
北營銷中心八個部門;同時公司還設立了科技運營中心、綜合管理部、財務部、風
險管理部、合規管理部五個部門;風險管理部和合規管理部負責對公司及基金投
資運作、內部管理等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獨立監察。
截止到2020年10月31日,公司有員工56人,其中59%的員工具有碩士及以
上學歷,96%的員工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公司已經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監察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
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李巍巍先生,董事長,博士學歷。歷任
廣州浪奇董事會秘書處主管、主任,國
信證券總裁室主任秘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總監,
華西證券人力資源總監、副
總裁,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華潤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華潤投資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郭慶衛先生,董事,碩士學位。歷任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貨幣發行司幹部;中國
光大銀行總行業務經理、副處長、處長、第三屆監事會職工監事,總行資產保全部
總經理助理,深圳分行風險總監(副行長),總行資產保全部副總經理,總行法律
合規部副總經理;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副總裁;四川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重組
工作組組長。現任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宗聖先生,董事,博士學歷。歷任泰國WALL RESEARCH投資策略分析師、寶
來證券研發部總經研究組組長、寶來證券集團總裁特別助理、總經理室主任、國
際金融部副總經理,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總經理,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
限公司總經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公司(簡稱AMII資產管
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現任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元
大資產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亞)監事。
劉民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歷。歷任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
理教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國密蘇裡大學經濟學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
學金融理學碩士項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學-清華大學MBA項目主任,現任深圳高等
金融研究院執行副院長、教授,
四川金頂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深圳柏霖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美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汪習根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歷。歷任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現任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
秦軍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歷任中海地產總部人力資源部主管、經
理,京基集團人力資源部經理,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信達
澳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總監。現任珠海華發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
總裁、華金期貨有限公司董事長、華金資產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橫琴
華通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
李僕先生,董事,總經理,碩士學歷。歷任寶鋼集團及其下屬各金融機構投資
部門投資經理、副總經理、固收總監,信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研究部基金經
理,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固收總監、投資總監、總經理助理,華潤元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深圳華潤
元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盧倫女士,監事長,碩士學歷。歷任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晨星
(深圳)資訊有限公司股票研究部研究員,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財務部資本副總
監,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現任華潤深國投信託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黃昭棠先生,監事,碩士學歷。歷任寶來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室特別助理,寶
來證券有限公司國際金融部經理、寶來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營銷總監、寶來證券
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指數投資中心執行長、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指
數暨量化投資事業群量化策略投資部資深副總經理、指數投研團隊執行副總經理、
投資長。現任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晴女士,監事,碩士學歷。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部門負責
人。
羅黎軍先生,監事,碩士學歷。歷任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港股研
究員、上海五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證券投資部行業研究員、香江金融控
股集團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港股研究員,現任華潤元大安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泰雙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
李巍巍先生,董事長,博士學歷。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李僕先生,總經理,碩士學歷。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劉豫皓先生,督察長,碩士學位。歷任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漢十高速公路管理處
職員,審計署西安特派員辦事處主任科員,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審計部高級審計
師,華潤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風險管理及審計部助理總經理。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長、深圳華潤元大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監事。
張彥軍先生,首席信息官,碩士學位。歷任
覽眾科技有限公司諮詢實施部部門
經理、
贏時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產品設計部需求分析師、信達澳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科技運營中心負責人。
金興健先生,投研總監。碩士學位。歷任寶鋼集團資金部、資金運用部投資經
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投資經理,華安未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業
務發展部高級項目經理。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總監。
王勉先生,市場總監。學士學位。歷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職員,國聯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市場部渠道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渠道經理,廣
州百容貿易有限公司財務顧問,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東方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廣州分公司總經理。現任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市場總監。
4、本基金基金經理
王致遠先生,基金經理,碩士學位,CFA、FRM。8年金融行業從業經驗。歷任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債券交易員、萬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負責
人。2017年7月加入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華潤元大現金通貨幣市場
基金、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潤元大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現金收益貨幣市場基金、華潤
元大潤泰雙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禧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華潤元大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魏曉菲女士,基金經理,廈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11年金融從業經驗。曾任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助理、投資經理;
中泰證券(上
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機構投資部投資經理。2017年4月加入華潤元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擔任專戶投資部投資經理。2019年9月4日起擔任基金經理,現任華
潤元大現金通貨幣市場基金、華潤元大現金收益貨幣市場基金、華潤元大潤澤債
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鑫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穩健收益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禧39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
欣享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景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李僕(總經理、基金經理)
金興健(投研負責人、研究部負責人、專戶投資部負責人)
劉宏毅(投資管理部負責人、基金經理)
李武群(量化指數部負責人、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
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
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
或職務之便
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8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
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
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是指公司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經營運作符合公司的發展規
則,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方法,控制嚴
密,實施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公司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由公司章程、
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專項制度和操作規範四個層次的制度系列構成。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公司管
理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
1、內部控制目標
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
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
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它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原則
公司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
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
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等
受託資產、自有資產、其它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
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公司的內部控制組織體系是一個權責分明、分工明確的組織結構,以實現對
公司從決策層到管理層和操作層的全面監督和控制。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
分:
(1)董事會負責公司整體風險的預防和控制,審核、監督公司風險控制制度
的有效執行。
(2)監事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
的行為行使監督權。
(3)董事會下設薪酬與提名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
對公司經營管理與基金運作的風險控制進行審議、監督和檢查。
(4)公司設督察長,負責公司及其基金運作的監察稽核工作,對董事會負責,
就內部控制制度和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定期和不定
期地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
(5)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協助總經理統攬公司風險管理全局的議事機構,
負責審議風控制度、流程,評價風險管理狀況,為公司各環節風險的監測、評估與
防範提供意見及建議。
(6)公司設獨立的合規管理部,負責對公司的基金運作、內部管理、系統實
施和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內部監督。公司設獨立的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的基金運
作、內部管理、系統實施進行風險控制。
(7)公司各業務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作業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
加強對風險的控制,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4、內部控制的要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報告制
度)、內部監控和法律法規指引。
(1)控制環境
公司致力於貫徹內控優先和風險管理理念,培養全體員工的風險防範意識,
營造濃厚的內控文化氛圍,確保全體員工及時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使風險意識貫穿到公司各個部門、各個崗位和各個環節。
(2)風險評估
公司建立了科學嚴密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公司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
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3)控制活動
公司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
格授權、資產分離、危機處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溝通(報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系統及清晰的報告系統,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
通渠道,公司全體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並
處理。
公司的報告系統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定期報告按照不同的時間、頻次
進行報告。臨時報告是指一旦出現報告事由後的及時報告。
公司的執行體系報告路線是各業務人員向部門主管報告、部門主管向總經理
報告、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
公司的監督體系報告路徑是公司員工、各部門主管向風險管理部、合規管理
部報告,風險管理部、合規管理部向總經理、督察長報告。
督察長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
(5)內部監控
公司設置督察長、獨立的風險管理部和合規管理部,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監督,保證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另外公司還定期評價內部控
制的有效性,根據市場環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術應用和新的法律法規等情
況,適時改進。
(6)法律法規指引
公司將嚴格貫徹基金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經營。督察長和合規管
理部負責確保公司運作和各項業務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
管理層的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
興業銀行」
)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
號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成立時間:
1988
年
8
月
22
日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
(二)
發展概況及財務狀況
興業銀行成立於
1988
年
8
月,是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總行設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證券
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
601166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
開業二十多年來,
興業銀行始終堅持「真誠服務,相伴成長」的經營理念,
致力於為客戶提供全面、優質、高效的金融服務。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興業
銀行資產總額達
7.15
萬億元,實現營業收入
1813.08
億元,全年實現歸屬於母公
司股東的淨利潤
658.68
億元。
(三)託管業務部的部門設置及員工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設綜合管理處、市場處、委
託資產管理處、產品管理處、稽核監察處、運行管理處、養老金管理中心等處
室,共有員工
100
餘人,業務崗位人員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四)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託管資格。基金託管業
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5]74
號。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我行共託管證券投
資基金
315
只,託管基金的基金資產淨值合計
13026.55
億元,基金份額合計
12543.76
億份。
(五)基金託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
、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
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資產的
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2
、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興業銀行基金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
興業銀行審計部、資產託
管部內設稽核監察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審計部對託管業
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資產託管部內設獨立、專職的稽核監察處,
配備了專職內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
核工作職權和能力。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
、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
1
)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基金託管部的所有處室和崗位,滲
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風險控制責任應落實到每一業務
部門和業務崗位,
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
2
)獨立性原則:資產託管部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處,該處室保持高度
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
3
)相互制約原則:各處室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要形成一種相互制
約的機制,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
4
)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的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使風險管
理更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
5
)防火牆原則:託管部自身財務與基金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常
操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嚴格分離。
(
6
)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體
系同所處的環境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
現內控目標,內部制度的制訂應當具有前瞻性,並應當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
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
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
及時反饋和糾正;
(
7
)審慎性原則。內控與風險管理必須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託
管資產的安全與完整為出發點;託管業務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
則,在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時,做到先期完成相關制度建設;
(
8
)責任追究原則。各業務環節都應有明確的責任人,並按規定對違反
制度的直接責任人以及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領導進行問責。
(六)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
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
、風險識別與評估:稽核監察處指導業務處室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
、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
像監控。
5
、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
控制理念,並籤訂承諾書。
6
、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
災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託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基金
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範
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費用的計提和支付方式、基金會計核算、基金
資產估值和基金淨值的計算、收益分配、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和運
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
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
本基金管理人直銷中心。
名稱: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1棟2103-2105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
3040
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棟
2103
-
2105
單元
法定代表人:
李巍巍
成立時間:
20
13
年
1
月
17
日
電話:(
0
755
)
88399008
傳真:(
0
755
)
88399045
聯繫人:
袁欣欣
客戶服務電話:
4000
-
1000
-
89
網址:
www.cr
yuanta
fund.com
2
、
其
他銷售
機構
(
1
)珠海華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
1346
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東
1346
號
法定代表人:劉曉勇
聯繫人:李陽
公司電話:
0756
-
96588
客服電話:
0756
-
96588
官方網站:
www.crbank.com.cn
(
2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繫人:趙楊
公司電話:
0755
-
22166574
客服電話:
95511
-
3
官方網站:
bank.pingan.com
(
3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1
號
招商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
111
號
招商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公司電話:
0755
-
82943666
客服電話:
95565
、
4008888111
官方網站:
www.newone.com.cn
(
4
)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
2
-
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公司電話:
010
-
83574507
客服電話:
4008
-
888
-
888
、
95551
官方網站:
www.chinastock.com.cn
(
5
)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蘇州市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東吳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蘇州市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東吳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郭晶晶
公司電話:
0512
-
62938521
客服電話:
95330
官方網站:
www.dwzq.com.cn
(
6
)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內大街
188
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暢
公司電話:
010
-
85156398
客服電話:
400
-
888
-
8108
、
95587
官方網站:
www.csc108.com
(
7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號
中信證券大廈
18
層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王一通
公司電話:
010
-
60838888
客服電話:
95548
官方網站:
www.cs.ecitic.com
(
8
)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龍翔廣場東座
5
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劉曉明
公司電話:
0531
-
89606165
客服電話:
95548
官方網站:
www.sd.citics.com
(
9
)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東路
26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
36
號
法定代表人:楊華輝
聯繫人:喬琳雪
公司電話:
021
-
38565547
客服電話:
95562
官方網站:
www.xyzq.com.cn
(
10
)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濟南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辦公地址:山東濟南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證券大廈
2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朱琴
公司電話:
021
-
20315161
客服電話:
95538
官方網站:
www.zts.com.cn
(
11
)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聯繫人:戴巧燕
公司電話:
021
-
22169999
客服電話:
95525
官方網站:
www.ebscn.com
(
12
)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方大廈
21
、
22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
1777
號海信南方大廈
21
、
22
層
法定代表
人:吳小靜
聯繫人:羅藝琳
公司電話:
0755
-
82943755
客服電話:
95329
官方網站:
www.zszq.com
(
13
)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海通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李笑鳴
公司電話:
021
-
23219000
客服電話:
95553
官方網站:
www.htsec.com
(
14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甲
6
號
SK
大廈
法定代表人:畢明建
(代)
聯繫人:楊涵宇
公司電話:
010
-
65051166
客服電話:
400
-
910
-
1166
官方網站:
www.cicc.com.cn
(
15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室
-
1305
室、
14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層
1301
室
-
1305
室、
14
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公司電話:
0755
-
23953913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官方網站:
www.citicsf.com
(
16
)東
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偉琴
聯繫人:付佳
公司電話:
021
-
23586603
客服電話:
95357
官方網站:
www.18.cn
(
17
)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繫人:陳宇
公司電話:
021
-
33388229
客服電話:
95523
、
4008895523
官方網站:
www.swhysc.com
(
18
)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2005
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王懷春
公司電話:
0991
-
2307105
客服電話:
400
-
800
-
0562
官方網站:
www.hysec.com
(
19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號
1
棟
202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座
6F
法定代表
人:陳柏青
聯繫人:韓愛彬
公司電話:
0571
-
26888888
客服電話:
400
-
076
-
6123
官方網站:
www.fund123.cn
(
20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
號
2
幢
220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
號
11
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常豔琴
公司電話:
021
-
20691869
客服電話:
400
-
820
-
2899
官方網站:
www.erichfund.com
(
21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公司電話:
021
-
54509998
客服電話:
400
-
1818
-
188
官方網站:
www.1234567.com.cn
(
22
)深圳
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
8
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
8
號
HALO
廣場
4
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童彩平
公司電話:
0755
-
33227950
客服電話:
4006
-
788
-
887
官方網站:
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
23
)北京中期時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光華路
14
號
1
幢
11
層
1103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6
號中期大廈
B
座
4
層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聯繫人:尹慶
公司電話:
010
-
65807865
客服電話:
010
-
65807609
官方網站:
www.jrtoo.com
(
2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1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
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王詩璵
公司電話:
021
-
20613999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官方網站:
www.ehowbuy.com
(
25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
11
號西樓
6
層
604
、
6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
15
-
1
號郵電新聞大廈
6
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武文佳
公司電話:
010
-
59601366
-
7167
客服電話:
400
-
818
-
8000
官方網站:
www.myfund.com
(
26
)浙江
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
903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
18
號
同花順大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聯繫人:劉寧
公司電話:
0571
-
88911818
客服電話:
4008
-
773
-
772
官方網站:
www.5ifund.com
、
www.10jqka.com.cn
(
27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
弄
9
號
3724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秦皇島路
32
號東碼頭園區
C
棟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公司電話:
021
-
80358749
客服電話:
400
-
821
-
5399
官方網站:
www.noah
-
fund.com
(
28
)上海匯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
333
號
201
室
A
區
056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號普天
信息產業園
C5
棟
2
樓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甄寶林
公司電話:
021
-
34013996
客服電話:
021
-
34013999
官方網站:
www.hotjijin.com
(
29
)上
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
號
103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
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
53
層
18
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潔
公司電話:
021
-
50583533
客服電話:
400
-
921
-
7755
官方網站:
www.leadfund.com.cn
(
30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
100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
22
號泛利大廈
10
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陳慧慧
公司電話:
010
-
85657353
客服電話:
400
-
920
-
0022
官方網站:
licaike.hexun.com
(
31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
嘴環路
1333
號
15
樓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寧博宇
公司電話:
021
-
20665952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官方網站:
www.lufunds.com
(
32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號華融大廈
27
層
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
號富卓大廈
16
層
法定代表人:馬勇
聯繫人:文雯
公司電話:
010
-
83363101
客服電話:
400
-
116
-
1188
官方網站:
8.jrj.com.cn
(
33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號
17
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
部
A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邢錦超
公司電話:
95118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
4000888816
官方網站:
kenterui.jd.com
(
34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E
世界財富中心
A
座
11
層
1108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
號
E
世界財富中心
A
座
11
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驍驍
公司電話:
010
-
56251471
客服電話:
400
-
619
-
9059
官方網站:
www.hcjijin.com
(
35
)奕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務
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
A
座
17
樓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公司電話:
0755
-
89460500
客服電話:
400
-
684
-
0500
官方網站:
www.ifastps.com.cn
(
36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
-
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
-
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公司電話:
020
-
89629099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官方網站:
www.yingmi.cn
(
37
)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
號
SOHO
嘉盛中心
30
層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聯繫人:陳霞
公司電話:
010
-
59313555
客服電話
:
400
-
8980
-
618
官方網站:
www.chtwm.com
(
38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
15
號科興科學園
B
棟
3
單元
11
層
1108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
15
號科興科學園
B
棟
3
單
元
11
層
1108
法定代表人:賴任軍
聯繫人:陳麗霞
公司電話:
0755
-
84355914
客服電話:
400
-
930
-
0660
官方網站:
www.jfzinv.com
(
39
)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
號
11
樓
B
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
1500
號萬得大廈
11
樓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聯繫人:陸佳慧
公司電話:
021
-
50712782
客服電話:
400
-
821
-
0203
官方網站:
www.520fund.com.cn
(
40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號
2
號樓
6153
室(上海泰和經濟
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
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聯繫人:吳鴻飛
公司電話:
021
-
65370077
客服電話:
400
-
820
-
5369
官方網站:
www.jiyufund.com.cn
(
41
)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
1
-
5
號
法定代表人:劉漢青
聯繫人:趙耶
公司電話:
025
-
66996699
-
887226
客服電話:
95177
官方網站:
www.snjijin.com
(
42
)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
2
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
1501
-
1504
室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
2
號
廈門第一廣場西座
1501
-
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
聯繫人:陳承智
公司電話:
0592
-
3122673
客服電話:
400
-
918
-
0808
官方網站:
www.xds.com.cn
(
43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
667
弄
107
號
20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
55
號
7
樓
法定代表人:馬剛
聯繫人:楊徐霆
公司電話:
021
-
60818249
客服電話:
95156
-
5
官方網站:
www.tonghuafund.com
(
44
)深圳前海凱恩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
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路
355
號崗廈皇庭中心
8
樓
DE
法定代表人:高鋒
聯繫人:付燚傑
公司電話:
0755
-
82880158
客服電話:
400
-
804
-
8688
官方網站:
www.keynesasset.com
(
45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
號
1
幢
2
樓
268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
號通泰大廈
B
座
8
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聯繫人:仲秋玥
公司電話:
010
-
88066632
客服電話:
400
-
817
-
5666
官方網站:
www.amcfortune.com
(
46
)萬家財富基金銷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
1988
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
2
-
2413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
28
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
5
層
法定代表人:李修辭
聯繫人:楊雪
公司電話:
010
-
59013842
客服電話:
010
-
59013842
官方網站:
www.wanjiawealth.com
(
47
)喜鵲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
區柳梧大廈
1513
室
辦公地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陳皓
聯繫人:張萌
公司電話:
010
-
58349088
客服電話:
400
-
699
-
7719
官方網站:
www.xiquefund.com
(
48
)天津市潤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態城動漫中路
126
號動漫大廈
C
區
209
(
TG
第
123
號)
辦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區解放北路
188
號信達廣場
11
層
法定代表人:王正宇
聯繫人:楊雪研
公司電話:
022
-
83125066
客服電話:
022
-
23297867
官方網站:
www.phoenix
-
capital.com.cn
(
49
)上海雲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
27
號、明月路
1257
號
1
幢
1
層
103
-
1
、
103
-
2
辦公區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
27
號
1
號樓證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馮軼明
聯繫人:範澤傑
公司電話:
021
-
20530186
客服電話:
400
-
820
-
1515
官方網站:
www.zhengtongfunds.com
(
50
)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
號
2
號樓
2
-
45
室
辦
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A
座
5
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公司電話:
010
-
59336544
客服電話:
4008
-
909
-
998
官方網站:
www.jnlc.com
(
51
)貴州省貴文文化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龍洞堡電子商務港太升國際
A
棟
2
單元
5
層
17
號
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興業西路
CCDI
大樓一樓
法定代表人:楊挺
聯繫人:黃笛
公司電話:
0851
-
85407888
客服電話:
0851
-
85407888
官方網站:
www.gwcaifu.com
(
52
)國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武川縣騰飛大道
1
號
4
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長安興融中心西樓
11
層
法定代表人:張智河
聯繫人:李嶽霖
公司電話:
010
-
83991719
客服電話:
400
-
660
-
9839
官方網站:
www.grzq.com
(
53
)武漢市伯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臺北一路
17
-
19
號環亞大廈
B
座
601
室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臺北一路
17
-
19
號環亞大廈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聯繫人:陳玲
公司電話:
027
-
83867253
客服電話:
400
-
027
-
9899
官方網站:
www.buyfunds.cn
(
54
)方德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樓
7
層
711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
46
號
12
層
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聯繫人:胡明哲
公司電話:
010
-
64068617
客服電話:
400
-
106
-
0101
官方網站:
www.fundsure.cn
(
55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層
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層、
28
層
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聯繫人:陳劍虹
公司電話:
0755
-
82555551
客服電話:
4008
-
001
-
001
官方網站:
www.essence.com.cn
(
56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
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
183
號大都會廣場
5
、
7
、
8
、
17
、
18
、
19
、
38
-
44
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繫人:黃嵐
公司電話:
020
-
87555888
客服電話:
95575
官方網站:
www.gf.com.cn
(
57
)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
1
號院
20
號樓
9
層
101
-
14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奧北科技園
-
國泰大廈
9
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聯繫人:董宣
公司電話:
010
-
88312877
客服電話:
400
-
001
-
1566
官方網站:
www.yilucaifu.com
(
58
)濟安財富(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
號院
1
號樓
3
層
3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太陽宮中路
16
號院
1
號樓冠捷大廈
3
層
307
單元
法定代表
人:楊健
聯繫人:李海燕
公司電話:
010
-
65309516
客服電話:
400
-
673
-
7010
官方網站:
www.jianfortune.com
(
59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
53
層
5312
-
15
單
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21
號北京國際俱樂部
C
座寫字樓
11
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李雯
公司電話:
010
-
65215588
客服電話:
400
-
021
-
8850
官方網站:
www.harvestwm.cn
(
60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層
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層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公司電話:
010
-
61840688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官方網站:
www.danjuanapp.com
(
61
)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
79
號
MSDC1
-
28
層
2801
辦公地址: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一大街
79
號
MSDC1
-
28
層
2801
法定代表人:丁東華
聯繫人:許豔
公司電話:
01
0
-
59287105
客服電話:
400
-
111
-
0889
官方網站:
www.gomefund.com
(
62
)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88
號
9
號樓
15
層
18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
88
號
SOHO
現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公司電話:
010
-
52858244
客服電話:
400
-
6099
-
200
官方網站:
www.yixinfund.com
(
63
)北京唐鼎耀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慶縣延慶經濟開發區百泉街
10
號
2
棟
236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9
號
A
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張冠宇
聯繫人:孫書慧
公司電話:
010
-
85932810
客服電話:
400
-
819
-
9868
官方網站:
www.tdyhfund.com
(
64
)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公司電話:
021
-
20333333
客服電話:
95531
、
400
-
8888
-
588
官方網站:
www.longone.com.cn
(
65
)
長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6
-
17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
號特區報業大廈
16
-
17
層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梁浩
公司電話:
400
-
6666
-
888
客服電話:
95514
官方網站:
www.cgws.com
(
66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號
3
層
310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號
8
號樓
3
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尹寧寧
公司電話:
021
-
52822063
客服電話:
400
-
166
-
6788
官方網站:
www.66liantai.com
(
67
)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層
222
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房
2
層
222
單元
法定代表人:鄭毓棟
聯繫人:王重陽
公司電話:
010
-
65951887
客服電話:
400
-
618
-
0707
官方網站:
www.hongdianfund.com
(
68
)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揚州市廣陵新城
信息產業基地
3
期
20B
棟
辦公地址:江蘇省揚州市廣陵新城
信息產業基地
3
期
20B
棟
法定代表人:付鋼
聯繫人:蘇曦
公司電話:
0514
-
82099618
客服電話:
400
-
021
-
6088
官方網站:
www.gxjlcn.com
(
69
)深圳市錦安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
秘書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6009
號
新世界中心
4
樓
法定代表人:李學東
聯繫人:夏用功
公司電話:
0755
-
84669000
客服電話:
400
-
0719
-
888
官方網站:
www.annfund.com
(
70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聯繫人:付婷
公司電話:
010
-
63081000
客服電話:
95321
官方網站:
www.cindasc.com
(
71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765
號
602
-
115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
號凱石大廈
4
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馮強
公司電話:
021
-
63333389
客服電話:
4006
-
433
-
389
官方網站:
www.vstonewealth.com
(
72
)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8
號
402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8
號
402
室
法定代表人:劉惠
聯繫人:秦瓊
公司電話:
021
-
80133597
客服電話:
400
-
808
-
1016
官方網站:
www.fundhaiyin.com
(
73
)深圳盈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商報東路英龍商務大廈
8
樓
A
-
1(811
-
812)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商報東路英龍商務大廈
8
樓
A
-
1(811
-
812)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聯繫人:王清臣
公司電話:
0755
-
83205171
客服電話:
4007
-
903
-
688
官方網站:
www.fundying.com
(
74
)五礦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28
號榮超經貿中心
47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28
號榮超經貿中心
47
層
01
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海洲
聯繫人:華然
公司電話:
0755
-
82545555
客服電話:
400
-
184
-
0028
官方網站:
www.wkzq.com.cn
(
75
)民商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黃浦區北京東路
666
號
H
區(東座)
6
樓
A3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
707
號生命人壽大廈
32
樓
法定代表人:賁惠琴
聯繫人:林志楓
公司電話:
021
-
50206003
客服電話:
021
-
50206002
官方網站:
www.msftec.com
(
76
)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
360
-
1
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
16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外大街乙
12
號院
1
號昆泰國際大廈
12
層
法定代
表人:李科
聯繫人:楊超
公司電話:
010
-
85632771
客服電話:
95510
官方網站:
fund.sinosig.com
(
77
)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
9
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定路
5
號院
3
號樓中建財富國際中心
27
層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人:張婉婷
公司電話:
010
-
86499400
客服電話:
400
-
620
-
6868
官方網站:
www.lczq.com
(
78
)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
56
號
辦公地址: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
833
號
法定代表人:趙洪波
聯繫人:姜志偉
公司電話:
0451
-
87765732
客服電話:
956007
官方網站:
www.jhzq.com.cn
(
79
)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何雯
公司電話:
020
-
88836999
客服電話:
95396
官方網站:
www.gzs.com.cn
(
80
)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
47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
2
號綠地紫峰大廈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聯繫人:張競妍
公司電話:
025
-
66046166
客服電話:
025
-
66046166
官方網站:
www.huilinbd.com
(
8
1
)瀋陽麟龍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瀋陽市渾南區白塔二南街
18
-
2
號
B
座
601
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渾
南區白塔二南街
18
-
2
號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榮暉
聯繫人:陳巧玲
公司電話:
024
-
82280563
客服電話:
400
-
720
-
1166
官方網站:
www.win
-
stock.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或變更上述銷售機構,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
期1棟2103-2105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
3040
號前海世
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棟
2103
-
2105
單元
法定代表人:
李巍巍
電話:(
0
755
)
88399008
傳真:(
0
755
)
88399045
聯繫人:
張彥軍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時代金融中心
19
樓
負責人:
俞衛鋒
電話:(
021
)
31358666
傳真:(
021
)
31358600
聯繫人:
安冬
經辦律師:
陸奇
、安冬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17層
負責人: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昌華、黃擁璇
聯繫人:昌華
電話:(0755)25028023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並經中國證監會
證監許可【2017】1017號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為
契約型開放式
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1
8
年
5
月
22
日起公開募集,並於
201
8
年
5
月
31
日結束募集。
募集對象為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
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
他投資人。
本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
1.00
元
/
份。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8
年
6
月
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
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
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
報告
並
提出
解決方案
,
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
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進行表決
。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
投資人可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
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本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
銷售
機構。
基金投資者應當
在
銷售機構辦理
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
售
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
人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
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
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
該類
基金
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
、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
各類
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但申請一
經
登記機構
受理不得撤銷;
4
、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
5
、本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兩個類別,適用不同的申購
費率、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投資人在申購時可自行選擇基金份額類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
、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的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單筆
1
0
元人民幣,追加申購
的
最低金額為單
筆
1
0
元人民幣
。
本基金直銷中心單筆申購最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各
銷售機構接受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為單筆10元人民幣,如果銷售機構業務規則規
定的最低單筆申購金額高於10元人民幣,以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
、贖回份額的限制
單筆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份基金份額。
3、最低保留餘額的限制
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0份時,若屆
時該帳戶同時有份額減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轉出等)被確認,則基金管理人有
權將投資人在該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4、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限。
5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
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
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
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申請
不成立
。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
申購
款項,
申購
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
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
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
構確認贖回時,贖回
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
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
贖回申請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
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
在
T+
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售網點
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用
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
的申購費用由基金份額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
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
。
C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用。
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申購費率如下:
申
購金額(含
申
購費)
A
類基金份額
申
購費率
10
0
萬元以下
0
.
8
0
%
10
0
萬元(含)至
3
00
萬元
0
.
50
%
3
0
0
萬元(含)至
5
00
萬元
0.30%
500
萬元以上(含
500
萬)
收取固定費用
每筆交易
1,000
元
2、贖回費用
本基金
基金份額的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
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分別按照
不低於
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
,
其中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的贖
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
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
贖回
費率如下:
A
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
(
N
)
贖回費率
N<7
日
1.5%
7
日
≤
N<
183
日
0
.
1
0
%
183
日
≤
N
0
.
00
%
C
類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
(
N
)
贖回費率
N<7
日
1.5%
7
日
≤
N<
30
日
0.10
%
3
0
日
≤
N
0
.
00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
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適當調
低
基金
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並進行公告
。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
申購金額
=
申購總金額
/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申
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
=
申購總金額
-
淨
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
=
(
申購總金額
-
申購費用)
/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
保留至小數點後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後
的部分
四捨五入,
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例如
:假定
T
日
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某投資者當日申購本
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
10
0,000
元,對應的本次申購費率為
0.8
%
,該投資者的申購費
用及可獲得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
(
1+
0.8
%
)=
99,206.35
元
申購費用
=100,000
-
99,206.35
=
793.65
元
申購份額
=
99,206.35
/1.050
0
=
94,482.24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
10
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份額
,假定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0
0
元,申購費用為
793.65
元,可得到
94,482.24
份
A
類
基
金份額
。
例如:假定
T
日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
0
0
元,某投資者當日申購本
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100,000
元,該投資者可獲得的基金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
(
1
+
0
)=
100,000
元
申購份額=
100,000/1.040
0
=
96,153.85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00元申購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假定申購當日C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1.0400元,可得到96,153.85份C類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減去贖回費用。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
T
日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
-
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
以人民幣元為單位,保留至小數點後
2
位,
小數點
2
位以後
的部分
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例如:假定某投資人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
A
類
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3
個
月,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
10
%
,該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280
0
元,則其獲得的
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
總
額=
10,000
×
1.280
0
=
12,800.00
元
贖回費用=
12,800
×
0.
10
%
=
12
.
8
0
元
贖回金額=
12,800.00
-
12
.
8
0
=
12,
787
.
2
0
元
即:該投資人
在
T
日贖回
1
0,000
份
A
類
基金份額
,
持有時間為
3
個月,
假定
該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280
0
元
,
則
可得到
的贖回金額為
12,
787
.
2
0
元
。
例如:假定某投資人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持有時間為
20
天,
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10%
,
該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11
0
0
元,則其獲得的
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
10,000×1.110
=
11,100.00
元
贖回費用=
11,100
×
0.
10
%
=
11.10
元
贖回金額=
11,100.00
-
11.10
=
11,
088
.
9
0
元
即:該投資人
在
T
日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
持有時間為
20
天,
該日
C
類
基金份額淨值為
1.110
0
元
,可得到
1,
088
.
9
0
元
。
3、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
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為: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總額/
T日該類基金份額總份數。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
3
、
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
、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或對
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
時。
5
、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
發生
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接受某一投資者申購申請後導致其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
50%
以上的
。
7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
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8
、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9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9
項暫停申購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
全部或部分
被拒絕
的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
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
、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
、
證券
、期貨
交易所
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
、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
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
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時,可暫停接受
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7
、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
,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
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
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
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
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
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
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
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
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
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3
)
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
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
20%
以上的部
分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當日非延期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非延期贖回
申請量佔非延期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
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
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
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
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
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4
)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
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
媒介
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
並於兩日內
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
案,並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
各類
基金份額
的
基金份
額淨值。
3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
1
個開放日
各類
基金份額
的
基
金份額淨值。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
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
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
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
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
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
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
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
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九、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本基金
通過投資於債券品種,努力
降低基金淨值波動風險,力爭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供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
長期
穩定回報。
(二)
投資範圍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
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
中
期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政府支持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
中小企
業私募債、
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中的
純債
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國債期貨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在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關程序後
可對上述比例
做適度調整。
(三)
投資策略
1
、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觀經濟指標和財政、貨幣政策等的基礎上,對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
內的市場利率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決定組合的久期,並通過不同債券剩餘期限的
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動對基金淨值波動的影響,並儘可能提高基金收益
率。
2
、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策略是基於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特徵的分析,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
化趨勢,並據此進行投資組合的構建。收益率曲線策略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收
益率曲線本身的變化,根據收益率曲線可能向上移動或向下移動,降低或加長整
個投資組合的平均剩餘期限。二是根據收益率曲線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徵,
通
過騎乘策略,投資於最有投資價值的債券。
3
、類別資產配置策略
根據整體策略要求,決定組合中類別資產的配置內容和各類別投資的比例。
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流動性指標,決定類別資產的當期配置比率。
根據不同類別資產的收益率水平、市場偏好、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的規定、基
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標、業績比較基準等決定不同類別資產的目標配置比率。
4
、個券選擇策略
在個券選擇層面,首先將考慮安全性,優先選擇高信用等級的債券品種以規
避違約風險。除考慮安全性因素外,在具體的券種選擇上,基金管理人將在正確
擬合收益率曲線的基礎上,找出收
益率明顯偏高的券種,並客觀分析收益率出現
偏離的原因。若出現因市場原因所導致的收益率高於公允水平,則該券種價格出
現低估,本基金將對此類低估值品種進行重點關注。此外,鑑於收益率曲線可以
判斷出定價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從而指導相對價值投資,這也可以幫助基金管
理人選擇投資於定價低估的短期債券品種。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當前國內資產支持證券市場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為主(包括以銀行貸款資
產、住房抵押貸款等作為基礎資產),仍處於創新試點階段。產品投資關鍵在於對
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證券化產
品具體政策框
架下,採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價值評估後
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
降低流動性風險。
6
、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投資策略
由於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採取非公開方式發行和交易,並限制投資人數量上限,
整體流動性相對較差。同時,受到發債主體資產規模較小、經營波動性較高、信用
基本面穩定性較差的影響,整體的信用風險相對較高。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這兩
個特點要求在具體的投資過程中,應採取更為謹慎的投資策略。本基金認為,投
資該類債券的核心要點是分析和跟蹤
發債主體的信用基本面,並綜合考慮信用基
本面、債券收益率和流動性等要素,確定最終的投資
決策。
7
、流動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將在流動性優先的前提下,綜合平衡基金資產在流動性資產和
收益性資產之間的配置比例,通過現金留存、持有高流動性債券種、正回購、降低
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資產整體的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將密切關注投資
者大額申購和贖回的需求變化規律,提前做好資金準備。
8
、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可運用國債期貨,以提高投資效率,更好地達到本基金的投資
目的。本基金在國債期貨投資中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
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
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四)
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流程
1
、投資決策依據
(
1
)投資決策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
2
)投資決策是根據實際經濟運行狀況、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執行情況、
貨幣市場和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決定資產的配比;
(
3
)研究員各自獨立完成相應的分析研究報告,為投資提供策略
依據。
2
、投資流程
本基金投資決策的程序是:
(
1
)決策和交易機制
本基金實行投資決策委員會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投資決策委員會的主要職
責是審批基金大類資產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單項投資。基金經理的主要職責是
在投資決策委員會批准的大類資產配置範圍內構建和調整投資組合。基金經理負
責下達投資指令,
交易部
負責資產運作的一線監控,並保證確保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規的前提下得到執行。
(
2
)資產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經理在內外研究平臺的支持下,對不同類別的資產的收益風險狀況作出
判斷。本公司的研究員提供宏觀經濟分析和策略建議。
基金經理結合自己的分析
判斷和研究員的投資建議,根據投資目標、投資理念和投資範圍擬定資產的配置
方案,向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交投資策略報告。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策略報告
的程序審核和實質性判斷,並根據審核和判斷結果予以審批。
(
3
)組合構建
研究員根據自己的研究獨立構建投資品的備選庫。基金經理在其中選擇投資
品種,並決定交易的數量和時機。對投資比例重大的單一品種的投資必須經過投
資決策委員會的批准;投資決策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決策程序的審核、投資
價值的實質性判斷,並聽取風險分析意見,最終作出投資決策。基金經理根據審
批
結果實施投資。
(
4
)交易操作和執行
由
交易部
負責投資指令的操作和執行。通過投資交易系統確保投資指令處於
合法、合規的執行狀態,對交易過程中市場出現的任何情況,負有監控、處置的職
責。
交易部
確保將無法自行處置並可能影響指令執行的交易狀況和市場變化向基
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及時反饋。
(
5
)基金經理即時監控措施
本基金秉持流動性與收益性的關係下進行投資組合調整,並每日監控投資組
合是否合乎合規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則必須即時做出調整。
(
6
)投資決策委員會在確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
際需要調整
上述投資管理程序。
(
五
)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
保持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發行的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
準,應在評級
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
1
1
)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
(
1
2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
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3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4
)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
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
5
)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
1
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
2
)、(
9
)、(
14
)
、
(
1
5
)項
限制外,
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
行人
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5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6
)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
基金份
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若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
門取消
或調整
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在基金
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
(
六
)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
收益率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數
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
券涵蓋的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
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
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
中債綜合全價(總值)指
數
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完整,有利於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適合作為本基金
的業績比較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
較基準適用於本基金時,
本基金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
七
)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的中
低風險品種,預期風險和預
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八
)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
)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40,321,000.00
94.01
其中:債券
40,321,000.00
94.01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2,355,151.87
5.49
8
其他資產
214,528.87
0.50
9
合計
42,890,680.74
100.00
1.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2.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
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40,321,000.00
94.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40,321,000.00
94.26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40,321,000.00
94.26
1.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
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80212
18
國開
12
300,000
30,228,000.00
70.66
2
180409
18
農發
09
100,000
10,093,000.00
23.59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僅持有
2
只債券。
1.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1.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1.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1.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9.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在國債期貨投資中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
下,本著謹慎原則,參與國債期貨的投資,以管理投資組合的利率風險,改善組合的風險收
益特性。
1.9.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代碼
名稱
持倉量
(買/賣)
合約市值
(元)
公允價值變
動(元)
風險指標說明
-
-
-
-
-
-
公允價值變動總額合計(元)
-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收益(元)
10,972.22
國債期貨投資本期公允價值變動(元)
-8,022.22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倉國債期貨。
1.9.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進行國債期貨交易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對基金總體風險無重大影
響。
1.10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0.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
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沒有出現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0.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10.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214,528.87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9
合計
214,528.87
1.10.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0.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10.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數字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一)基金淨值表現
基金份額淨值收益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華潤元大
潤澤債券
A
階段
份額
淨值
增長
率①
份額淨
值增長
率標準
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6.6
-
2018.12.31
2.38%
0.07%
3.05%
0.06%
-
0.67%
0.01%
2019.1.1
-
2019.
12
.31
2.57
%
0.03
%
1.31
%
0.05%
1.26
%
-
0.0
2
%
20
20
.1.1
-
20
20
.
9
.3
0
1.
61
%
0.1
1
%
-
0.7
0
%
0.1
0
%
2.31
%
0.0
1
%
2018.6.6
-
20
20
.
9
.3
0
6.
70
%
0.0
7
%
3.67
%
0.07%
3.03
%
0.0
0
%
華潤元大
潤澤債券
C
階段
份額
淨值
增長
率①
份額淨
值增長
率標準
差②
業績比
較基準
收益率
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6.6
-
2018.12.31
2.71%
0.08%
3.05%
0.06%
-
0.34%
0.02%
2019.1.1
-
2019.
12
.31
3.02
%
0.04%
1.31
%
0.05%
1.71
%
-
0.01%
20
20
.1.1
-
20
20
.
9
.3
0
2.59
%
0.1
6
%
-
0.7
0
%
0.1
0
%
3.29%
0.0
6
%
2018.6.6
-
20
20
.
9
.3
0
8.55%
0.
10
%
3.67
%
0.07%
4.88
%
0.0
3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累計淨值收益率變動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變動的比
較(
201
8
年
6
月
6
日至
20
20
年
9
月
3
0
日)
http://10.13.46.28:8068/XBRL/temp/CN_50770000_004893_FB030030_20200006_1.jpg
http://10.13.46.28:8068/XBRL/temp/CN_50770000_004893_FB030030_20200006_2.jpg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
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
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
戶、期貨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
戶相獨立。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
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債券
、
國債
期貨合約
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
產及負債。
(三)
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估
值;
(
2
)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
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
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
進行估值;估值日沒
有交易
且本基金採用的是按收盤價估值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
變化
,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
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
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
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
中小企業私募債,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國債期貨以估值日的結算價估值,若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
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7
、
持有的銀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
、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9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
該類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
並按
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
由基金管理人
按
約定
對外公布
。
(五)
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
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估值錯誤,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
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錯誤
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
該估值錯誤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
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
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
5
)估值錯誤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錯誤造成基金
財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
估值錯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基金管理
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財產的損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估值錯誤方追償;追償過程中產生的有關費用,應列入基金費
用,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
6
)如果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
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估值錯誤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
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直接損失。
(
7
)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估值差錯。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
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
3
)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
5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
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
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
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的;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
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
淨值
按約定
予以公布。
(八)特殊
情況
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
、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
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
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
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
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
)
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3
、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
務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對各類別
基金份額分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類別內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
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情況
下,基金管理人可
對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
,此項調整不
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
)
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依據相關規
定進行公告
。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
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
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後(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
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六
)
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
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4
、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
基金的證券
、期貨
交易費用;
8
、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
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3
0
%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
E×
0.3
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劃
款指令,
基金
託管人覆核後執行劃款。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
0
%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
=
E×
0.1
0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劃
款指令,
基金
託管人覆核後執行劃款。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順
延。
3
、
C
類基金份額
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將專門
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C
類基金份額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的
0.
1
0%
年費
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
1
0%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
C
類
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
每日
計提
,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執行劃款。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
休日等
,
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
第
4
-
10
項費用
」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
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
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
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
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
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
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
證券、期貨相
關業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
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
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
、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
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
四
)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1
)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
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
2
)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
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基
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
3
)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產品資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
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指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指定媒介上;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
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將不晚於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執行。
2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
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
媒介
上。
3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
、
基金
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
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
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
。
6
、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
中期
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
將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
本基金
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
,
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
中期
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
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
、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
終止、基金清算;
(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
人變更;
(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
負責人發生變動;
(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
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
18
)
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
19
)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
辦理
;
(
2
0
)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
2
1
)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
2
2
)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時;
(
23
)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
24
)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
、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
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0
、
投資國債期貨信息
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
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
目標。
11
、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
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
證券明細。
在基金年報及
中期報告
中披露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2
、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信息
基金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指定
媒介
披露所投資中小企
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
在季度報告、
中期
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投資情況。
1
3
、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
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
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
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
報刊
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
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
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
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
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十七、風險揭示
本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政策風險、管理
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
、本基金
的
特有風險
等。
(一)市場風險
1
、利率風險
由於中央銀行的利率的調整和短期利率的波動產生本基金的利率風險。由於
利率的波動
,
基金
份額
持有人會面臨投資收益率低於或高於業績基準的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的周期性變化,國家經濟和各個行業也呈周期性變化,從而影響到
證券市場和短期資金市場的走勢,給本基金的投資收益帶來風險。
3
、再投資風險
債券償付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的再投資獲得的收益取決於再投資時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資的策略。因未來市場利率的變化而引起再投資收益率的不確定性為
再投資風險。
(二)流動性風
險
流動性風險主要是指因基金資產變現的難易程度所導致基金收益變動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對象的流動性相對較好,但是在特殊市場情況下(加息或是市場資金
緊張的情況下)也會出現部分品種的交易不活躍、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時如果
基金贖回金額較大,可能因流動性風險的存在導致基金收益出現波動。
1
、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市場主要為證券交易所、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等流動性較好的
規範型交易場所,主要投資對象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
行上市
的
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等),同時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2
、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或
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單個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有權對其採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的措施。
3
、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市場大幅波動
、流動性枯竭等極端情況下發生無法應對投資者巨額贖回的
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將以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為前提,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的規定,謹慎選取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作為輔助措施。對於各類流動性
風險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將依照嚴格審批、審慎決策的原則,及時有效
地對風險進行監測和評估,使用前經過內部審批程序並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在實際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投資者的贖回申請、贖回款項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應影響,基金管理人將嚴格依照法律
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信用風險
當基金持有的債券、票據的發行人違約,不按時償付本金或利息時,將直接導
致基金資產的損失,產生信用風險。
(四)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主要指由於國家財政政策或貨幣政策的變動導致貨幣市場波動所引
發本基金收益產生損失的風險。
(五)管理風險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佔
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同
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
防範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基
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六)操作風險
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
易錯誤和欺詐等。
(七)技術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
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八)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
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九)
投資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
的
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由非上市
中小企業採用非公開方式發行
的債券。
由於不能公開交易,一般情況下,交易不活躍,潛在較大流動性風險。外部評
級機構一般不對這類債券進行外部評級,可能也會降低市場對該類債券的認可度,
從而影響該類債券的市場流動性。同時由於債券發行主體的資產規模較小、經營
的波動性較大,且各類材料不公開發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並跟蹤發債主體信用
基本面的難度。
(
十
)投資國債期貨的
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其價值取決於一
種或多種基礎資產或指數,其評價主要源自於對掛鈎資產的價格與價格波動的預
期。投資國債期貨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是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基差風險、保證金
風
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具體為:
(
1
)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國債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
是國債期貨投資中最主要的風險。
(
2
)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國債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
3
)基差風險是指國債期貨合約價格和現貨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
的風險,以及不同國債期貨合約價格之間
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
4
)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合約
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
5
)信用風險是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
6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
者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此外,由於衍生品通常具有槓桿效應,價格波動比標的工具更為劇烈,並且其
定價相當複雜,不適當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資產面臨損失風險。
(十一)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
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
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
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
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
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
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
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
十
二
)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
資產的
80%
,因此,本基金除承擔由於
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外
,
還要承擔如企業債、
公司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
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
後方可執行
,
並
自決
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
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
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的權利
、
義務
1
、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
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
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
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
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
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
施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
轉換和非交易過戶
等
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
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
資
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
辦理
基金
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
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
人洩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
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料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
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
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
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
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
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
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帳戶
、
資金帳戶和期貨帳戶等投資所
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
、期貨
交易資金清算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
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
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
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
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
證券帳戶
和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基金份額淨
值、
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季度
報告
、
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
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
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
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
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
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
1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贖回
或轉讓
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
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
2
)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
自主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
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地更新和補充,
並保證其真實性;
10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不
設日常機構。
1
、
召開事由
(
1
)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
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但根據法律
法規的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
或提高銷售服務費
的除外
;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事項。
(
2
)
以下情況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
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
,且在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
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銷售服務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
3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5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
、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
)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
3
)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
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
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
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應當配合
。
(
4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
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
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
5
)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
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
6
)
基
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3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
1
)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
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
2
)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
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
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
1
)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
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
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
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三
個月以後、
六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
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額
應
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
2
)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
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
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
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
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
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
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也可以採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
方式進行表決,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或者採用網
絡、電
話等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
5
、
議事內容與程序
(
1
)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
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
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
2
)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
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
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
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
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
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
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
、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
1
)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
2
)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
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否則提交
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7
、
計票
(
1
)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
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
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
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
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
應當進行重新
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
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
序、表決
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
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
、
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
1
)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
4
)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2
、
基金財產的清算
(
1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
2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
3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
4
)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
3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具有證券、期
貨相關業務資格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
6
、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爭議
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
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
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
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
具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
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
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但應以基金合同的正本為準
。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一
)
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3040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1棟2103-2105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南山街道興海大道
3040
號前海世茂金融中
心二期
1
棟
2103
-
2105
單元
法定代表人:李巍巍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1746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
註冊資本:人民幣6億元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2
、基金託管
人
名稱: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興業銀行)
註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154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路
167
號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為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
2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銀復〔
1988
〕
347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
2005
〕
74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07.74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
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金融債券;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有價證券;買賣、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有
價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結匯、售匯業務;
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
保管箱服務;財務顧問、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批准的其他業務
(以上範圍凡涉及國家專項專營規定的從其規定)
。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
理人應
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
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
央行票據、金融債、
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中
期票據、地方政府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政府支持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
中小企
業私募債、
可分離交易
可轉債中的
純債
部分、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銀行存款)、
同業存單、
國債期貨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
工具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每個
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的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
,
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實物交割前,管理人需事先與託管人就國債期貨實物
交割的具體運營及操作籤訂補充協議。
在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相關程序後
可對上述比例
做適度調整。
2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
對基金
投資、
融
資比例進行監督
。
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
1
)本基金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
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
證券
,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的
10%
;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
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
;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
展期;
(
1
1
)
本基金持有單只
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
1
2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資產淨值的
15%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
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
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
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3
)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1
4
)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
1
5
)
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
持一致;
(
1
6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
14
)
、
(
1
5
)項
限制外,
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證券發
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
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
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合同約定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
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
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
十五章第九條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
事先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名單,加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
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責任保管真實、完
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理人應及
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
2
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新的關聯交易名單開始生效。
4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
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應嚴格按照
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
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
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
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向
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
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書面
或以雙方認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財產損
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和責任。
5
、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
和核查。
6
、
基
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
1
)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帳機制,確保基金
銀行存款業務帳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
2
)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與基金託管人、存款機構籤訂相關
書面協議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相關法規及協議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
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
3
)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
《運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
各項規定。
(
4
)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
理人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損失由其承擔。
7
、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監督
(
1
)
基金管理人在投資中期票據前,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
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
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嚴格的關於投資中
期票據的風險控制制度
和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下簡稱
「
《制度》
」
),以規範對
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並書面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依
據上述文件對基金管理人投資中期票據的額度和比例進行監督。
(
2
)
如未來有關監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中期票據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
3
)
基金託管人有權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時的法律法規
遵守情況,有關制度、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完善情況,有關額度、比
例限制的執行情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
合同以及本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應按相關託管協議要求向
基金託管人及時發出回函,並及時改正。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
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
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
4
)
基金託管人按照上述投資限制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的行為進行監控。基
金託管人如認真履行了上述監督責任,則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資中期票據所導致的
風險不承擔責任。
8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
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並保證
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9
、
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
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
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
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
10
、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以書面或以雙方
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應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11
、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
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
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
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期貨帳
戶
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相關信息披露和
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
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
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
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
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
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
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
的
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
1
)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
2
)
基金託管人應安
全保管基金財產。
(
3
)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
、期貨帳戶
及
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
4
)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
整與獨立。
(
5
)
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
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不得自行運
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
護費等費用)。
(
6
)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
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
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
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
助與配合,但對此不承擔相應責任。
(
7
)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2
、
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
1
)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立的
「
基金募集專戶
」
。
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
並管理。
(
2
)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等有關規定後,基金
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
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
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
為有效。
(
3
)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3
、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基金託管專戶,也稱為資
金帳戶,保管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該基金託管專戶同時也是基金託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財產在內的所有託管資產與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
管人承擔。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專戶進
行。
(
2
)
基金託管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為本基金開立資金清算輔助帳戶,以
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劃業務。
(
3
)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
4
)
基金託管專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
5
)
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專戶辦理
基金資產的支付。
4
、
定期存款帳戶
基金財產投資定期存款在存款機構開立的銀行帳戶,包括實體或虛擬帳戶,
其預留印鑑經各方商議後預留。
本著便於基金財產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監督核查的
原則,存款行應儘量選擇託管人經辦
行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對於任何的定期存款
投資,基金管理人都必須和存款機構籤訂定期存款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該協議作為劃款指令附件。
在取得存款證實書後,託管人保管證實書正本或者復
印件。基金管理人應該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定期存款的投資和支取事宜,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產生息差(即本委託財產已計提的
資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時收到的資金利息差額),該息差的處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雙方協商解決
5
、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
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資金結算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
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6
、
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
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
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
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
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
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7
、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
1
)
因業務
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
2
)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
理。
8
、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
於基金託管人的
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
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
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9
、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
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
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
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該類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
該類
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精確
到
0.00
0
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
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
覆核,按規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果以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
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
登記與
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
年,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
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半年報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
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
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
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
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
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
裁地點為
北京
市,按照
中國
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
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
、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終止
出現
的情形
(
1
)基金合同終止;
(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
基金份額
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
、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人
應
在
T+2
個工作日後
及時
通過
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具體操作以銷售機構規定為準。
2
、
本基金管理人將向
基金份額
持有人提供電子或紙質對帳單,需要訂閱或取
消的客戶可
與本基金管理人客戶
服務中心(
4000
-
1000
-
89
)聯繫。
(
二
)信息諮詢、查詢服務
投資人如果想查詢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分紅方式狀態、基金帳戶餘額、基
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請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
4000
-
1000
-
89
)或登錄
本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cryuantafund.com
)進行諮詢、查詢。
本基金管理人為投資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查詢密碼為投資人開
戶證件號碼的後
6
位數字,不足
6
位數字的,前面加
「0」補足。基金查詢密碼用
於投資人通過客戶服務電話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知曉
其基金帳號後,及時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進入自助語音服務修改基金
查詢密碼。
投資人可以撥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或發
送電子郵件至客服信箱
(
kf
@
cryuantafund
.com
)投訴直銷機構的人員和服務。
(
三
)基金轉換業務
在條件成熟時,本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人提供基金轉換業務服
務,具體實施方法另行公告。
(
四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待技術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
資人提供定期定額投資
的服務。通過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人可以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
方法另行公告。
(
五
)基金
份額持有人
服務聯繫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網際網路地址及電子信箱
網址:
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
信箱:
kf
@
cryuantafund
.com
投資人也可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直接提出有關本基金的問題和建
議。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
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信息披露明細: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澤債券
A
份額)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11
月
5
日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潤元大潤澤債券
C
份額)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更新)
2020
年
11
月
5
日
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
2020
年第
2
號)
2020
年
11
月
5
日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部分基金
投資範圍增加
存託憑證
並向應
修訂基金合同
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0
日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增聘
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0
日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增聘魏曉菲為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2020
年
11
月
27
日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
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
件或複印件。對投資人按此種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cryuantafund.com
)
查閱和下
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
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二)《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註冊華潤元大潤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華潤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