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1月30日 11:15:55 中財網 |
原標題:長信易進混合A :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長信純債半年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註冊而來。自
2019年
11月
28日起,《長信易進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
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本基金
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
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者根據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場價格產
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利率風險,本基金
持有的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債券投資出現虧損的風險;基
金運作風險,包括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等。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
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本基金投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
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
下簡稱
「港股通標的股票
」)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具體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十
五、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具有
低流動性、高收益的特徵,並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與基礎
資產密切相關,因此會受到特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的影響;
當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將需要面對臨時調整
持倉的風險;此外當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發行人、管理人、託管人等出現違規違
約時,本基金將會面臨無法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國債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資產可
能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面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臨保證金風險。同時,該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桿性風險。另外,國債
期貨在對衝市場風險的使用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
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易具
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遭受
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
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
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
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
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
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
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
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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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僅更新投資範圍、風險揭示等相關事宜,其他所載的內
容截止日為
2020年
8月
31日(其中基金管理人相關信息截止日為
2020年
11
月
27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截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
計)。本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覆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
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目錄
一、緒言
..........................................................................................................................................1
二、釋義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託管人
.............................................................................................................................19
五、相關服務機構
.........................................................................................................................25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
.........................................................................................................30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31
八、基金的投資
.............................................................................................................................44
九、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53
十、基金的業績
.............................................................................................................................57
十一、基金的財產
.........................................................................................................................59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60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七、風險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9
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8
二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135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138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42
二十四、備查文件
.......................................................................................................................14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
」或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
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
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
法》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
(以下簡稱「《港股通指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以及《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或「基
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
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
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
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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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代表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長信易進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
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原《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
3月
15日頒布、同年
6月
1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
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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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
月
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
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
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
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
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
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
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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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長信基金管理有
限責任公司或接受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
始日,《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
不開放申購、贖回,並按規定進行公告)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n為自然數
35、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3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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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4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
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
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4、A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
不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5、C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申購費
用,而是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46、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費用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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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5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及其更新。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
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55、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6、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
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
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以下簡稱港股通機制
57、港股通標的股票: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
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
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
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
得到公平對待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
件
6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68號
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號
9樓
郵政編碼
200120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63號
註冊資本壹億陸仟伍佰萬元人民幣
設立日期
2003年
5月
9日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善棟
電話
021-61009999
傳真
021-61009800
聯繫人魏明東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
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依法須
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比例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萬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5149.5萬元
31.21%
武漢鋼鐵有限公司
2500.5萬元
15.15%
上海彤勝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751萬元
4.55%
上海彤駿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749萬元
4.54%
總計
16500萬元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成員情況
董事會成員
姓名職務性別簡歷
成善棟董事長男
中共黨員,碩士,
IMBA,曾任職中國人民銀行上海
市分行靜安區辦事處辦公室科員,中國人民銀行上
海市分行、
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辦公室科員、科長,
上海巴黎國際銀行信貸部總經理,
工商銀行上海市
分行辦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總經理、辦公室主
任、黨委委員、副行長,並歷任上海市金融學會副
秘書長,上海城市金融學會副會長、秘書長。
劉元瑞
非獨立董
事
男
中共黨員,碩士,現任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
歷任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鋼鐵行業研究分析師、
7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研究部副主管,
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總裁助
理,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
所總經理、副總裁。
陳謀亮
非獨立董
事
男
中共黨員,法學碩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級經濟師,
高級商務談判師。現任上海市湖北商會常務副會長,
曾任湖北省委組織部「第三梯隊幹部班
」幹部,中
國第二汽車製造廠幹部,湖北經濟學院講師、特聘
教授,揚子石化化工廠保密辦主任、集團總裁辦、
股改辦、宣傳部、企管處管理幹部、集團法律顧問,
中石化
/揚子石化與德國巴斯夫合資特大型一體化
石化項目中方談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門經理兼董事
會證券事務代表,海欣集團董事會秘書處主任、戰
略投資部總監、總裁助理、副總裁、總裁。
謝輝
非獨立董
事
男
中共黨員,碩士。現任武漢鋼鐵有限公司經營財務
部部長。曾任武漢鋼鐵
(集團)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
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處長,武漢鋼鐵
(集團)
公司企業管理部、運營改善部績效考核處處長,武
漢鋼鐵(集團)公司運營改善部績效考核高級經理,
武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財務部副總經理,武漢
鋼鐵有限公司經營財務部副部長。
覃波
非獨立董
事
男
中共黨員,碩士,上海國家會計學院
EMBA畢業,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曾任職於長
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02年加入長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歷任市場開發部區域經理、營銷策
劃部副總監、市場開發部總監、專戶理財部總監、
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徐志剛獨立董事男
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曾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
徐匯區辦事處辦公室副主任、信貸科副科長、黨委
副書記,中國
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辦公室副主任、
主任、金融調研室主任、浦東分行副行長,上海實
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上海實業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裁,上海實業財務有限公司
董事長、總經理,德勤企業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華東區財務諮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務行業合
夥人。
劉斐獨立董事女
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現任國和創新教育基金
(籌)合伙人。曾任上海國和現代服務業股權投資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創始合伙人,上海國際
集團旗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浦銀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浦銀安盛創始人),
上海東新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浦
發銀行與新鴻基合資養老金投資管理公司),浦發
銀行辦公室負責人。
馬晨光獨立董事女
致公黨黨員,法律碩士。現任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
所律師,管理合伙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大代表,
中國致公黨上海市浦東新區副主委,上海市法學會
金融法研究會理事,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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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復旦大學研究生校外導師,
華東政法大學校外兼職導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兼
職教授,上海市浦東新區法律服務業協會副會長。
註: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2、監事會成員
監事會成員
姓名
職務
性別
簡歷
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正高職高級會計師。現任中
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監事、寶山鋼鐵股份有限
公司監事、武漢鋼鐵有限公司監事。曾任武漢鋼鐵
(集團
)公司財務部機關費用科一科副科長、會計處
主任科員,武漢鋼鐵
(集團
)公司公會財務部部長,
餘漢生
監事會主席
男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實業公司審計處處長、財務
處處長,武漢鋼鐵
(集團
)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處處
長,武漢鋼鐵股份公司計劃財務部部長,武漢鋼鐵
股份公司副總會計師兼計劃財務部部長,武漢鋼鐵
股份公司總會計師。
碩士研究生,會計師、經濟師。現任
長江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兼任武漢股權託管交易中心
監事長;曾任湖北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財務主管、
經紀事業部財務經理,
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經紀
陳水元
監事
男
事業部總經理助理、經紀業務總部總經理助理、營
業部總經理,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總經理、
總裁特別助理、執行副總裁、財務負責人、合規負
責人、首席風險官。
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會計師。曾任甘肅鋁
廠財務科副科長、科長,甘肅省鋁業公司財務處副
楊愛民
監事
男
處長、處長,上海海欣集團審計室主任、財務副總
監、總監。
中共黨員,碩士。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李毅
監事
女
總經理助理。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綜合
行政部副總監、零售服務部總監。
中共黨員,碩士。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兼基金事務部總監。曾任職
孫紅輝
監事
男
於上海機械研究所、上海家寶燃氣具公司和長江證
券有限責任公司。
中共黨員,碩士。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綜合行政部總監兼人力資源總監。曾任職於上海市
魏明東
監事
男
徐匯區政府、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註: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3、經理層成員
經理層成員
姓名職務性別簡歷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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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波總經理男簡歷同上。
周永剛督察長男
經濟學碩士,
EMBA。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督察長。曾任湖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武漢自
治街營業部總經理,
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方
總部總經理兼北京展覽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長
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經紀業務總部副總經理兼
上海代表處主任、上海漢口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邵彥明副總經理男
碩士,畢業於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具有基金從業
資格。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曾任職於北京市審計局、
上海申銀
證券公司、大鵬
證券公司、嘉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2001年作為籌備組成員加入長信基
金,歷任公司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公司總經理
助理。
程燕春副總經理男
華中科技大學技術經濟學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現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曾任
中國
建設銀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東支行副行長,
中國
建設銀行紀檢監察部案件檢查處監察員,中
國
建設銀行基金託管部市場處、信息披露負責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成員、總經理助理
兼北京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執行
監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場官,
歷任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銷售助
理、總經理助理。
安昀副總經理男
經濟學碩士,復旦大學數量經濟學研究生畢業,
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曾任職於申銀萬國證券研究
所,擔任策略研究工作,
2008年
11月加入長信
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歷任策略研究員、基金
經理助理、研究發展部副總監、研究發展部總監
和基金經理。
2015年
5月
6日至
2016年
9月
6
日在敦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資部擔任基
金經理。
2016年
9月
8日重新加入長信基金管理
有限責任公司,曾任總經理助理、長信雙利優選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雙利優選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先機兩年定期開放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公
司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和國際業
務部總監、長信內需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消費升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註: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4、基金經理
本基金基金經理情況
姓名職務任職時間簡歷
陸瑩現金理財自
2019年
11管理學學士,畢業於上海交通大學,
2010年
7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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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總監、基
金經理
月
28日起至
今
加入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曾任基金事務
部基金會計,交易管理部債券交易員、交易主管,
債券交易部副總監、總監、
長信穩裕三個月定期
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純債半年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穩通三個月定期開放
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現任現
金理財部總監、長信利息收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
金、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穩健純
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長金通貨幣市場基
金、
長信穩鑫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長信富瑞兩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長信中債
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和
長信浦瑞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杜國昊基金經理
自
2020年
3
月
2日起至今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碩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曾任職於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
夥),2014年
6月加入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
司,歷任基金會計、債券交易員和基金經理助理,
現任長信長金通貨幣市場基金、長信富瑞兩年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穩通三個月定
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易進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穩勢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註: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5、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姓名職務
覃波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主任委員
安昀
副總經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和國際業務部總監、長信內需成長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消費升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李家春
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長信利豐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
可轉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利廣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利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利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
信利尚一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中證
可轉債及可交換債券
5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穩健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楊帆
養老
FOF投資部總監、
長信穩進資產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長信頤
天平衡養老目標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和
長信穩利資產配置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經理
高遠
研究發展部總監、
長信銀利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金利趨勢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易利紅股票交易部總監
張文琍
固定收益部總監、長信純債壹號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利鑫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LOF)、長信富平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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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富海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
長信穩勢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富全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陸瑩
現金理財部總監、長信利息收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長信穩健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長金通貨幣市場基金、
長信穩鑫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富瑞兩年定期開
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中債
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浦瑞87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葉松
權益投資部總監、
長信增利動態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企業精選兩
年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睿進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左金保
量化投資部兼量化研究部總監、投資決策委員會執行委員、
長信醫療保健行
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長信量化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量化
中小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電子信息行業量化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低碳環保行業量化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消費精
選行業量化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量化價值驅動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塗世濤量化專戶投資部副總監兼投資經理
李欣債券交易部副總監
陳言午專戶投資部副總監兼投資經理
宋海岸
長信中證
5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國防軍工量化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滬深
30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和
長信醫療保健行業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
馮彬
固收多策略部總監、長信金葵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
利保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長信穩裕三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長信富安純債半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富民純債一年
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穩健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長信純
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崔飛燕固收專戶投資部總監兼投資經理
註: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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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要求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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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
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的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行為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防止下列禁止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便利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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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
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視內部風險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體系,
從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規範運作。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2、內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
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
項業務過程和業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員工。
(3)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
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員工不得擁
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利。
(4)獨立性原則:公司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夠充分滿足公司經營運作需
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固有
財產、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5)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機構、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投資、交易、研究策劃、市場開發等相關部門,
應當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
幕信息的人員,應當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管措施。
(7)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
出發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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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
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
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10)保持與業務發展的同等地位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制
度完善和穩固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業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更
具客觀性和操作性。
3、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結構
公司內控體系由不同層面的構成。公司董事會、經營管理層(包括督察長)、
內部控制委員會、監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門、各崗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風
險控制責任。
(1)董事會:全面負責公司的風險控制工作,對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
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2)經營管理層:負責日常經營管理中的風險控制工作,對內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督察長:負責對公司內部管理、資產運作以及經營管理層、
內部各部門、各崗位執行制度及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並對公司內部風
險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評價;
(3)內部控制委員會:協助經營管理層負責公司風險控制工作,主要負責
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評估並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協
調處理突發性重大事件或危機事件。內部控制委員會主要由公司經營管理層和業
務部門負責人組成;
(4)監察稽核部:負責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規性、完
備性、有效性以及執行情況;對公司經營業務和基金運作情況進行日常稽核;對
各部門、各崗位、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情況實施全面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檢
查結果。監察稽核部獨立行使檢查權並對經營管理層負責;
(5)業務部門和公司各崗位:公司業務部門根據公司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結合部門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加強對各項業務和各業務
環節的風險控制;公司各崗位:根據崗位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按業務授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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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嚴格控制操作風險。
4、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公司制
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自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
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
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
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人力資源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危機處理制度,等等。
第四個層面是公司各部門業務規章、實施細則等。部門業務規章、實施細則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
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
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5、內部風險管理體系
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以及不可抗力風險。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程序,具體包括
以下內容:
(1)投資風險管理;
(2)交易風險管理;
(3)巨額贖迴風險管理;
(4)基金註冊登記風險管理;
(5)基金核算風險管理;
(6)市場開發風險管理;
(7)信息披露風險管理;
(8)不可抗力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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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內控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內控制度,
確保各項業務活動都有適當的授權和明確的分工,確保監察稽核活動的獨立性、
權威性;
(2)建立相互分離、相互制衡的內控機制:建立了明確的崗位分離制度,
做到研究、決策分開,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機制,
同時進行空間隔離,建立防火牆,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保密,從制度上降低和
防範風險;
(3)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了崗位責任制,使每位員工都明
確自己的任務、職責,及時上報各自工作領域中發現的風險隱患,以防範和化解
風險;
(4)建立風險分類、識別、評估、報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內部控制委員
會,使用適合的程序和方法,確認和評估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建
立自下而上的風險報告程序,對風險隱患進行層層匯報,使各個層次的人員及時
掌握風險狀況,從而以最快速度做出決策,減少風險造成的損失;
(5)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建立了足夠、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如計
算機預警系統、投資監控系統,能對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進行全面和實時的監控;
(6)使用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採取數量化、技術化的風險控制手段,
建立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數趨勢、行業及個股的風險,以便公司
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對風險進行分散、控制和規避,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7)提供足夠的培訓:制定了完整的培訓計劃,為所有員工提供足夠和適
當的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素質和職業技能,防範和化解風險。
7、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聲明書
(1)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基金管理人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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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
民生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時間:1996年
2月
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58560666
聯繫人:羅菲菲
中國
民生銀行是我國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業入股的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
行,同時又是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建立的規範的股份制金融企
業。多種經濟成份在中國金融業的涉足和實現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使中國民生
銀行有別於國有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而為國內外經濟界、金融界所關注。中國
民生銀行成立二十多年來,業務不斷拓展,規模不斷擴大,效益逐年遞增,並保
持了快速健康的發展勢頭。
2000年
12月
19日,中國
民生銀行A股股票(
600016)在上海證券交易所
掛牌上市。
2003年
3月
18日,中國
民生銀行40億可轉換
公司債券在上交所正
式掛牌交易。
2004年
11月
8日,中國
民生銀行通過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了
58億元人民幣次級債券,成為中國第一家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私募發行
次級債券的商業銀行。
2005年
10月
26日,
民生銀行成功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成為國內首家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商業銀行,為中國資本市場股權分置改革提供
了成功範例。
2009年
11月
26日,中國
民生銀行在香港交易所掛牌上市。
中國
民生銀行自上市以來,按照「團結奮進,開拓創新,培育人才;嚴格管
19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理,規範行為,敬業守法;講究質量,提高效益,健康發展
」的經營發展方針,
在改革發展與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先後推出了「大集中
」科技平臺、「兩
率」考核機制、
「三卡
」工程、獨立評審制度、八大基礎管理系統、集中處理商
業模式及事業部改革等制度創新,實現了低風險、快增長、高效益的戰略目標,
樹立了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嶄新的商業銀行形象。
民生銀行榮獲第十三屆上市公司董事會「金圓桌」優秀董事會獎;
民生銀行在華夏時報社主辦的第十一屆金蟬獎評選中榮獲
「2017年度小微
金融服務銀行」;
民生銀行榮獲《亞洲貨幣》雜誌頒發的
「2016中國地區最佳財富管理私人
銀行」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新浪財經頒發的「年度最佳電子銀行
」及「年度直銷銀行十強
」
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
VISA頒發的「最佳產品設計創新獎」;
民生銀行在經濟觀察報舉辦的「中國卓越金融獎
」評選中榮獲「年度卓越資
產管理銀行」;
民生銀行榮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授予的
「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
優秀交易商
」、「2016年度銀行間本幣市場優秀衍生品交易商
」及「2016年度銀
行間本幣市場優秀債券交易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
中國銀行間交易協商會授予的
「2016年度優秀綜合做市機構
」
和「2016年度優秀信用債做市商」獎項;
民生銀行榮獲英國
WPP(全球最大的傳媒集團之一)頒發的
「2017年度最具
價值中國品牌
100強」;
民生銀行在中國資產證券化論壇年會上被授予「2016年度特殊貢獻獎」。
2、主要人員情況
張慶先生,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博士研究生,具有基金託管人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從事過金融租賃、證券投資、銀行管理等工作,具有
26
年金融從業經歷,不僅有豐富的一線實戰經驗,還有紮實的總部管理經歷。歷任
中國
民生銀行西安分行副行長,中國
民生銀行瀋陽分行籌備組組長、行長、黨委
書記。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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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2004年
7月
9日獲得基金託管資格,成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頒布後首家獲批從事基金託管業務的銀行。為了
更好地發揮後發優勢,大力發展託管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
部從成立伊始就本著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為客戶提供高品質託管服務的
原則,高起點地建立系統、完善制度、組織人員。資產託管部目前共有員工
74
人,平均年齡
38歲,
100%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64%以上員工具有碩士以
上文憑。
中國
民生銀行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秉承「誠信、嚴謹、高效、務實
」的
經營理念,依託豐富的資產託管經驗、專業的託管業務服務和先進的託管業務平
臺,為境內外客戶提供安全、準確、及時、高效的專業託管服務。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中國
民生銀行已託管
257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
民生銀行資產託管
部於
2018年
2月
6日發布了
「愛託管
」品牌,近百餘家資管機構及合作客戶的
代表受邀參加了啟動儀式。資產託管部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致力於為客戶提
供全面的綜合金融服務。對內大力整合行內資源,對外廣泛搭建客戶服務平臺,
向各類託管客戶提供專業化、增值化的託管綜合金融服務,得到各界的充分認可,
也在市場上樹立了良好品牌形象,成為市場上一家有特色的託管銀行。自
2010
年至今,中國
民生銀行榮獲《金融理財》雜誌頒發的「最具潛力託管銀行
」、「最
佳創新託管銀行」、「金牌創新力託管銀行」獎和「年度金牌託管銀行
」獎,榮獲
《21世紀經濟報導》頒發的「最佳金融服務託管銀行
」獎,尤其
2019年,獲得
由金融時報社和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共同評出的「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項。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1)建立完整、嚴密、高效的風險控制體系,形成科學的決策機制、執行機
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障資產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財產
的安全完整。
(2)大力培育合規文化,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
念,嚴格控制合規風險,保證資產託管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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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相互制衡健全有效的風控組織結構為保障,以完善健全的制度為基礎,
以落實到位的過程控制為著眼點,以先進的信息技術手段為依託,建立全面、系
統、動態、主動、有利於差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
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總行高級管理層負責部署全行的風險管理工作。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是總行
高級管理層下設的風險管理專業委員會,對高級管理層負責,支持高級管理層履
行職責。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指導下
開展。
總行各部門緊密配合,共同把控資產託管業務運行中的風險,具體職責與分
工如下:總行風險管理部作為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秘書機構,是全行風險管理的
統籌部門,對資產託管部的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資產託
管業務項下的相關合同、協議等文本的審定;總行內控合規部負責該業務與管理
的合規性審查、檢查與督導整改;總行審計部對全行託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包
括定期內部審計、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總行辦公室與資產託管部共同制定聲譽
風險應對預案。按資產託管部需求對由託管業務引發的聲譽風險事件進行定向輿
情監測,對由託管業務引起的聲譽風險進行應急處置,包括與全國性媒體進行溝
通、避免負面報導、組織正面回應等。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合規原則。風險控制應符合和體現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
策。
(2)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覆蓋託管部的各個業務中心、各個崗位和各級人
員,並涵蓋資產託管業務各環節。
(3)有效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應全力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
行,任何人都沒有超越制度約束的權力。
(4)預防性原則。必須樹立
「預防為主
」的管理理念,控制資產託管業務中
風險發生的源頭,防患於未然,儘量避免業務操作中各種問題的產生。
(5)及時性原則。資產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並且
隨著託管部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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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堵
塞漏洞。
(6)獨立性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性。風險監督中
心是資產託管部下設的執行機構,不受其他業務中心和個人幹涉。業務操作人員
和檢查人員嚴格分開,以保證風險控制機構的工作不受幹擾。
(7)相互制約原則。各業務中心、各崗位權責明確,相互牽制,通過切實可
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的盲點。
(8)防火牆原則。託管銀行自身財務與託管資產財務嚴格分開;託管業務日
常操作部門與行政、研發和營銷等部門隔離。
4.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
(1)制度建設: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
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組織管理結構:前後臺分離,不同部門、崗位相互牽制。
(3)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監督中心指導業務中心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
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
(4)相對獨立的業務操作空間: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實施門禁管理和音像
監控。
(5)人員管理:進行定期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
制理念,並籤訂承諾書。
(6)應急預案:制定完備的《應急預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建立異地災
備中心,保證業務不中斷。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
監控等五個方面構建了託管業務風險控制體系。
(1)堅持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理念。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
中間業務,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
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
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中國
民生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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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2)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
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中心和業務
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
(3)建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託管部通過建立縱向雙
人制,橫向多中心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中心、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
結構。
(4)以制度建設作為風險管理的核心。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
部十分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
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員工行為規範、崗位職責及涵括所有後臺運作環節
的操作手冊。以上制度隨著外部環境和業務的發展還會不斷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執行和監督是風險控制的關鍵。制度執行比編寫制度更重要,制
度落實檢查是風險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證。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託管部
內部設置風險與合規管理中心,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定期對業務的運行進行檢查。
總行審計部也不定期對資產託管部進行審計。
(6)將先進的技術手段運用於風險控制中。在風險管理中,技術控制風險比
制度控制風險更加可靠,可將人為不確定因素降至最低。託管業務系統需求不僅
從業務方面而且從風險控制方面都要經過多方論證,託管業務技術系統具有較強
的自動風險控制功能。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
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申購資金的
到帳和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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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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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中心: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68號
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9樓
法定代表人:成善棟聯繫人:顧洵
電話:021-61009916傳真:021-61009917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5566公司網站:www.cxfund.com.cn
2、場外代銷機構
(1)
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聯繫人:羅菲菲
電話:010-58560666傳真:010-58560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8網址:www.cmbc.com.cn
(2)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號
平安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號
平安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聯繫人:張莉
電話:0755-22166118傳真:0755-25841098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網址:bank.pingan.com
(3)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號
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
新華聯系人:李良
電話:027-65799999傳真:027-85481900
客戶服務電話:95579或
4008-888-999網址:www.95579.com
(4)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
61層-6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
8樓(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聯繫人:王陽
電話:0755-22626391傳真:0755-82400862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網址:www.stock.pingan.com
(5)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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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
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號國際企業大廈
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聯繫人:辛國政
電話:010-83574507傳真:010-83574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
95551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1305室、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
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磊聯繫人:洪成
電話:0755-23953913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網址:www.citicsf.com
(7)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聯繫人:侯豔紅
電話:010-60838888傳真:010-60833739
客戶服務電話:95558網址:www.citics.com
(8)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號
1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號龍翔廣場東座
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聯繫人:焦剛
電話:0531-89606166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95548網址:http://sd.citics.com/
(9)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號
3幢
5層
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黃龍時代廣場
B座
6樓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聯繫人:韓愛彬
電話:0571-81137494傳真:4000-766-123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網址:www.fund123.cn
(10)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號
2幢
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號
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聯繫人:馬良婷
電話:021-20691832傳真:021-2069186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網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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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
685弄
37號
4號樓
44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聯繫人:徐超逸
電話:021-20613988傳真:021-68596916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網址:www.ehowbuy.com
(12)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
2號樓
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聯繫人:朱鈺
電話:021-54509998傳真:021-64385308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網址:fund.eastmoney.com
(13)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號
3層
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號
8座
3樓
法定代表人:燕斌聯繫人:陳東
電話:021-52822063傳真:021-52975270
客戶服務電話:400-046-6788網址:
www.66zichan.com
(14)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樓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聯繫人:邱湘湘
電話:020-89629099傳真:020-89629011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網站:www.yingmi.cn
(15)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號
E世界財富中心
A座
11層
1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
11號
E世界財富中心
A座
11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聯繫人:丁向坤
電話:010-56282140傳真:010-6268082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網站:www.hcjijin.com
(16)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號
1幢
2樓
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8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聯繫人:仲秋玥
電話:010-88066632傳真:010-880665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網站:www.amcfortune.com
(17)和諧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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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55號樓
20層
230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6號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蔣洪聯繫人:張楠
電話:010-85256214
客戶服務電話:4008195569網站:www.hx-sales.com
(18)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大街
2號萬通
新世界廣場
A座
220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成門大街
2號萬通
新世界廣場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聯繫人:徐越
電話:010-88312877-8032傳真:010-88312099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網站:www.yilucaifu.com
(19)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
53層
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
C座寫字樓
11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聯繫人:王宮
電話:021-38789658傳真:021-68880023
客戶服務電話:400-600-8800網站:www.jsfund.cn
(20)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
6號樓
2單元
21層
2225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號院
6號樓
2單元
21層
22250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聯繫人:侯芳芳
電話:010-61840688傳真:010-84997571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網站:www.danjuanapp.com
(21)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潘園公路
1800號
2號樓
6153室(上海泰和經
濟發展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聯繫人:張巍婧
電話:021-65370077-255傳真:021-5508599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369網站:www.jiyufund.com.cn
(22)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
1號都市之門
B座
5層
辦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
1號都市之門
B座
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聯繫人:袁偉濤
電話:029-88447611傳真:029-88447611
客戶服務電話:95325或
400-860-8866網站:www.kysec.cn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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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
47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
105號中環國際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聯繫人:林伊靈
電話:025-66046166(分機號轉
810)傳真:025-53086966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網站:www.huilinbd.com
(24)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號安聯大廈
28層
A01、B01(b)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聯繫人:楊莉娟
電話:021-54967552傳真:021-54967293
客戶服務電話:95323網站:www.cfsc.com.cn
(25)華瑞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南翔鎮眾仁路
399號運通星財富廣場
1號樓
B座
13、
14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區向城路
288號
8樓
法定代表人:路昊聯繫人:張爽爽
電話:021-68595976傳真:021-68595766
客戶服務電話:952303網站:www.huaruisales.com
本基金場外非直銷機構的變化情況請關注本公司官方網站相關信息。
(二)其他相關機構
信息類型登記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
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68
號
9樓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05室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號
30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
中路
68號
9樓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號
華夏銀行大廈
1405室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號
30樓
法定代表人成善棟廖海(負責人)曾順福
聯繫電話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傳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聯繫人孫紅輝
劉佳(劉佳、姜亞萍為
經辦律師)
曾浩(曾浩、馮適為經辦
註冊會計師)
3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六、基金的歷史沿革和存續
(一)基金的歷史沿革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注
冊而來。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於
2016年
7月
15日經中國證監會
《關於準予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6〕
1619號)註冊準予募集。基金管理人為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託管
人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自
2016年
12月
6日至
2016年
12月
20
日進行公開募集,募集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長信純債
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首次設立募集規模為
202,131,567.57份基金份額,有
效認購戶數為
1,768戶。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於
2016年
12月
23日正式成立,《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於
2016年
12月
23日生效。
2019年
10月
16日至
2019年
10月
27日期間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長信純債半年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有關事項的議案》,內容包括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修改基金名稱、基金類別、運作方式、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
投資比例、業績比較基準、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等,將「長信純債半年債券型證券
投資基金
」變更為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決議,變更註冊後的《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1
月
28日生效。
(二)基金的存續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持續運作、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
終止基金合同等,並
6個月內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3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
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
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基金參與
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有權不開放申購、贖回,並
按規定進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
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已於
2019年
11月
28日開始辦理日常申購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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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
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
贖回的申請無效。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
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
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除外。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
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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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
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
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
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
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及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
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
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
果。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
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辦理本基金申購時,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含
申購費,下同),追加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超過最低申購金額的
部分不設金額級差。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櫃檯及網上直銷平臺申購本基金遵循
上述規則;各代銷機構有不同規定的,投資人在該代銷機構辦理申購業務時,需
同時遵循該代銷機構的相關規定。
2、投資人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本基金的單筆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份基
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戶保留
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的,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筆
/單日申
購金額上限、本基金總規模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5、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
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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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
制。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
A類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兩種。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而不計提銷售服務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
收取贖回費;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但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
費,在贖回時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
2、申購費率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採用前端收費模式收取基金申購費用;
C類基金份額不
收取申購費。本基金對通過直銷中心申購
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的申購費率。養老金客戶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
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
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
監會備案。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及除養老金客戶之
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兩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基金份額類別單筆申購金額(
M,含申購費)申購費率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
M<100萬元
0.8% 0.04%
A類基金份額
100萬
≤M<
500萬元
0.5% 0.025%
M≥500萬元每筆
1000元每筆
1000元
C類基金份額
0
註:
M為申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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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投資本基金的養老金客戶,在本公司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後,即可享
受上述特定費率。未在本公司直銷中心辦理帳戶認證手續的養老金客戶,不享受
上述特定費率。
投資者選擇紅利自動再投資所轉成的份額不收取申購費用。
3、贖回費用
本基金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率隨持有時
間的增加而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Y)贖回費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A類份額
30天≤Y<6個月
0.5%
6個月≤Y<1年
0.125%
Y≥1年
0
Y<7天
1.5%
C類份額
7天≤Y<30天
0.5%
Y≥30天
0
註:
Y為持有期限
4、對於持有期少於
30日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持有期不少於
30日但少於
3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其
75%計入
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不少於
3個月但少於
6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
其
50%計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不少於
6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其
25%計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部分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必要的手續費。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在不對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
對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
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銷售費率。
7、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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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
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
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有效份額單位
為份,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本基金的申購份額計算公式為: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或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
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或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
1: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
設申購當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8%)=49,603.17元
申購費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購可得到的
A類份額為
47,151.30(=49,603.17/1.0520)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萬元申購本基金
A類份額,對應的申購
費率為
0.8%,假設申購當日
A類份額份額淨值為
1.0520元,則其申購可得到
47,151.30份
A類份額。
例
2: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萬元申購本基金
C類份額,假設申
購當日
C類份額份額淨值為
1.0520元,則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50000元
申購費用=50000-50000=0元
申購可得到的
C類份額為
47528.52(=50000/1.0520)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萬元申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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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費率為
0%,假設申購當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元,則其申購可得到
47528.52份
C類份額。
4、贖回金額的計算
若投資者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贖回總額=贖回份額×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
3:某投資者持有本基金
10萬份
A類/C類基金份額一年後贖回,贖回費
率為
0%,假設贖回當日本基金
A類/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000元,則其可得到
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100,000×1.2000=120,000元
贖回費用=120,000×0%=0元
淨贖回金額=120,000-0=120,000元
即投資者持有本基金
10萬份
A類/C類基金份額一年後贖回,假設贖回當日
A類/C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200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20,000元。
5、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為: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分為
A類和
C類兩類基金份額,兩類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
別計算和公告基金份額淨值。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保留到小數點
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公告。遇特殊情
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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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
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7、8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
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
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
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39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
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
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20%以上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
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
造成較大波動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
總份額
20%以上的那部分贖回申請進行延期辦理;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超過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前段
「(1)全額贖回
」或「(2)部分延期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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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但是,如該基金
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取消贖回,則其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
將被撤銷。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
(含本數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
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本公司已開通了長信易進混合基金與長信長金通貨幣基金
A、B級份額(
A
級代碼:
005134;B級代碼:
005135)、長信滬深
300指數基金
A類份額(A類代
碼:
005137)、長信滬深
300指數基金
C類份額(C類代碼:
007448)、長信國防
軍工量化混合基金
A類份額(
A類代碼:
002983)、長信利信混合基金
C類份額
(C類代碼:
007293)、長信利信混合基金
E類份額(
E類代碼:
007294)、長信
穩益純債基金、
長信穩勢純債基金、長信純債壹號債券基金
C類份額(
C類代碼:
004220)、長信樂信混合基金(直銷渠道)、長信量化先鋒混合基金
C類份額(
C
類代碼:
004221)、長信利豐債券基金
A類份額(A類代碼:
005991)、長信利豐
債券基金
E類份額(
E類代碼:
004651)、
長信消費精選股票基金(直銷渠道)、
長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C類份額(
C類代碼:
004858)、長信穩健純債債券基
金、長信雙利優選混合基金
E類份額(
E類代碼:
006396)、長信內需成長混合
基金
E類份額(
E類代碼:
006397)、長信利息收益貨幣基金
A、B級份額(
A級
代碼:
519999;B級代碼:
519998)(直銷渠道)、長信利保債券基金
C類份額
4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C類代碼:
008176)、長信利泰混合基金
E類份額(
E類代碼:
008071)、長信
利廣混合基金
(直銷渠道
)、長信量化價值驅動混合基金
A類份額(
A類代碼:
005399)、長信
中證轉債及可交換債
50指數基金之間的雙向轉換,具體可辦理轉
換業務的銷售機構詳見本公司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
[2009]32號《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
相關規定,本公司從
2010年
4月
23日起調整開放式基金轉換業務規則。具體規
則如下:
1、投資者進行基金轉換時,轉換費率將按照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用加上轉出
與轉入基金申購費用補差的標準收取。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於轉入基金申購費
率時,費用補差為按照轉出基金金額計算的申購費用差額;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
高於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不收取費用補差。
2、轉換份額的計算公式:
(1)非貨幣基金之間轉換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率
補差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率÷(1+補差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補差費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
(若轉出基金申購費率高於轉入基金申購費率時,補差費為零)
(2)貨幣基金轉至非貨幣基金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
×轉出基金份額淨值+轉出份額對應的未結轉收
益
補差費=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補差費率÷(1+補差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補差費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
(貨幣基金份額淨值為
1.00元,沒有贖回費)
(3)非貨幣基金轉至貨幣基金
轉出確認金額=轉出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率
轉入確認金額=轉出確認金額-贖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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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轉入確認份額=轉入確認金額÷貨幣基金份額淨值
(貨幣基金份額淨值為
1.00元,補差費為零)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
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按
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
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
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法院判決、裁定另有
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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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
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
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八)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以及相關業務的安排進
行補充和調整並提前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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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八、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管理,在嚴格控制基金資產風險的前提下,力爭為投資
者提供穩定增長的投資收益。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
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
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
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利用全球信息平臺、外部研究平臺、行業信息平臺以及自身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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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平臺等信息資源,基於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理念,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進
行研究,開展戰略資產配置,之後通過戰術資產配置再平衡基金資產組合,實現
組合內各類別資產的優化配置。
2、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積極管理型的投資策略,自上而下分為戰略性策略和戰術性
策略兩個層面,結合對各市場上不同投資品種的具體分析,共同構成本基金的投
資策略結構。
(1)利率預期策略
基於對宏觀經濟、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利率影響因素的分析判斷,合理確
定投資組合的目標久期,提高投資組合的盈利潛力。如果預測利率趨於上升,則
適當降低投資組合的修正久期;如果預測利率趨於下降,則適當增加投資組合的
修正久期。
(2)收益率曲線策略
債券市場的收益率曲線隨時間變化而變化,本基金將根據收益率曲線的變化,
和對利率走勢變化情況的判斷,在長期、中期和短期債券間進行配置,並從相對
變化中獲利。適時採用啞鈴型、梯型或子彈型投資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規避利率
變動對投資組合的影響。
(3)優化配置策略
根據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管理風格,分析符合投資標準的債券的各種量化指標,
包括預期收益指標、預期風險指標、流動性指標等,利用量化模型確定投資組合
配置比例,實現既定條件下投資收益的最優化。
(4)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為衡量債券利率風險的指標,反映了債券價格對收益率變動的敏感度。
本基金通過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與債券價格波動之間的關係,根據未來利率
變化預期,以久期和收益率變化評估為核心,嚴格控制組合的目標久期。根據對
市場利率水平的預期,在預期利率下降時,增加組合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
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在預期利率上升時,減小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價格下降的
風險。通過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債券類別和品種。
(5)風險可控策略
根據公司的投資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結合對市場環境的判斷,設定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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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資的各項比例控制,確保基金投資滿足合規性要求;同時藉助有效的數量分析工
具,對基金投資進行風險預算,使基金投資更好地完成投資目標,規避潛在風險。
(6)現金流管理策略
統計和預測市場交易數據和基金未來現金流,並在投資組合配置中考慮這些
因素,使投資組合具有充分的流動性,滿足未來基金運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動
性管理主要體現在申購贖回資金管理、交易金額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個方面。
(7)套利策略
利用金融市場的非有效性和趨勢特徵,採用息差交易、價差交易等方式,在
不佔用過多資金的情況下獲得息差收益和價差收益,改善基金資產的風險收益屬
性,獲取更高的潛在收益。息差交易通過判斷不同期限債券間收益率差擴大或縮
小的趨勢,在未來某一時點將這兩隻債券進行置換,從而獲取利息差額;買入較
低價格的資產,賣出較高價格的資產,賺取中間的價差收益。
3、股票投資策略
(1)行業配置策略
在行業配置層面,本基金將運用
「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方法,通過對國內
外宏觀經濟走勢、經濟結構轉型的方向、國家經濟與產業政策導向和經濟周期調
整的深入研究,採用價值理念與成長理念相結合的方法來對行業進行篩選。
(2)個股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境內股票及港股通標的股票的選擇,將採用「自下而上
」精選個股
策略,對受益於國家
/地區產業政策及經濟發展方向的相關上市公司進行深入挖
掘,在完善的估值體系下嚴格按照風險收益比最優原則選擇標的資產進行投資,
在有效控制風險前提下,爭取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具體從以下幾個方
面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評估:
①品質評估分析
品質評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於企業的全面評估,對企業價值進行的有效
分析和判斷。上市公司品質評估分析包括財務品質評估和經營品質評估。
②風險因素分析
風險因素分析是對個股的風險暴露程度進行多因素分析,該分析主要從兩個
角度進行,一個是利用個股本身特有的信息進行分析,包括競爭引致的主營業務
衰退風險、管理風險、關聯交易、投資項目風險、股權變動、收購兼併等。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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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是利用統計模型對風險因素進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個股的估值是利用絕對估值和相對估值的方法,尋找估值合理和價值低估的
個股進行投資。這裡我們主要利用股利折現模型、現金流折現模型、剩餘收入折
現模型、
P/E模型、
EV/EBIT模型、
Franchise P/E模型等估值模型針對不同類型
的產業和個股進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過程中同時考慮通貨膨脹因素對股票
估值的影響,排除通脹的影響因素。
(3)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股票投資策略,基於對基礎證券投資價值
的深入研究判斷,進行存託憑證的投資。
4、港股通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僅通過港股通投資於香港股票市場,不使用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I)境外投資額度進行境外投資。
本基金將通過港股通機制投資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業配置
和個股投資策略下,比較個股與
A股市場同類公司的質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優
選具備質地優良、行業景氣的公司進行重點配置。
5、其他類型資產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投資風險的基礎
上適當參與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等金融工具的投資。
(1)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根據本基金資產管理的需要運用個券選
擇策略、交易策略等進行投資。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發放機構、擔保情況、資產池信用狀況、違約
率、歷史違約記錄和損失比例、證券信用風險等級、利差補償程度等方面的分析,
形成對資產證券的風險和收益進行綜合評估,同時依據資產支持證券的定價模型,
確定合適的投資對象。在資產支持證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過建立違約波動模型、
測評可能的違約損失概率,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跟蹤和測評,從而形成有效的風
險評估和控制。
(2)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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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的,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
的研究,結合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
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
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股指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
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
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3)國債期貨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基本面和資金面的分析,對國債市場走勢做出判斷,以作為確
定國債期貨的頭寸方向和額度的依據。當中長期經濟高速增長,通貨膨脹壓力浮
現,央行政策趨於緊縮時,本基金建立國債期貨空單進行套期保值,以規避利率
風險,減少利率上升帶來的虧損;反之,在經濟增長趨於回落,通貨膨脹率下降,
甚至通貨緊縮出現時,本基金通過建立國債期貨多單,以獲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
(2)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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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
(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
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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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20)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3)、(8)、(13)、(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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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75%+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15%+恒生指數收益率*10%
中債
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的中國全市場債券
指數,是目前市場上專業、權威和穩定的,且能夠較好地反映債券市場整體狀況
的債券指數。
滬深
300指數是滬深證券交易所編制發布的用於反映滬深
300指數編制目標
和運行狀況,並能夠作為投資業績的評價標準,為指數化投資和指數衍生產品創
新提供基礎條件。
恒生指數是由恒生指數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以香港股票市場中的
50家上市
股票為成份股樣本,以其發行量為權數的加權平均股價指數,是反映香港股市價
幅趨勢最有影響的一種股價指數。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選用中債
綜合指數收益率、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和恆
生指數收益率加權作為本基金的投資業績評價標準。
如果上述基準指數停止計算編制或更改名稱,或者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
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時,本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52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並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或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而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和預期收益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
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
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5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九、基金的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
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年
9
月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摘自本基金
2020年中期
報告),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元)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權益投資
--
其中:股票
--
2基金投資
--
3固定收益投資
113,528,842.90 97.24
其中:債券
113,528,842.90 97.24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
售金融資產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
計
821,203.48 0.70
8其他資產
2,395,420.11 2.05
9合計
116,745,466.49 100.00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未通過港股通交易機制投資港股。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資
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報告期內股票投資組合的重大變動
1、累計買入金額超出期初基金資產淨值
2%或前
20名的股票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買入股票。
2、累計賣出金額超出期初基金資產淨值
2%或前
20名的股票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賣出股票。
3、買入股票的成本總額及賣出股票的收入總額
本基金本報告期內未投資股票。
(五)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債券品種公允價值(元)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1國家債券
--
2央行票據
--
3金融債券
74,760,442.90 66.97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74,760,442.90 66.97
4企業債券
12,362,000.00 11.07
5企業短期融資券
--
6中期票據
26,406,400.00 23.65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8同業存單
--
9其他
--
10合計
113,528,842.90 101.69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
資明細
序
號
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張)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60206 16國開
06 150,000 15,073,500.00 13.50
2 180313 18進出
13 100,000 10,166,000.00 9.11
3 101773021 17
華遠地產MTN001 100,000 10,100,000.00 9.05
4 190212 19國開
12 100,000 10,057,000.00 9.01
55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5 092018001 20農發清發
01 100,000 9,949,000.00 8.91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資產支持
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
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九)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
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十)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十一)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2、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3、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十二)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
明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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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未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票,不存在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
的備選股票庫的情形。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7,410.67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應收利息
2,387,649.44
5應收申購款
360.00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2,395,420.11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分項之和與合計項可能存在尾差。
57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
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
歷史各期間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
長信易進混合
A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②-④
2019年
11
月
28日
-2019年
12
月
31日
0.42% 0.02% 1.71% 0.17% -1.29% -0.15%
2020年
1月
1日-2020年
6月
30日
2.05% 0.06% -0.27% 0.37% 2.32% -0.31%
長信易進混合
C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②-④
2019年
11
月
28日
-2019年
12
月
31日
0.46% 0.02% 1.71% 0.17% -1.25% -0.15%
2020年
1月
1日-2020年
6月
30日
2.05% 0.06% -0.27% 0.37% 2.32% -0.31%
自合同生效之日(
2019年
11月
28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期間,本基金
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歷史走勢對比:
58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註: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9年
11月
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報告期末,本基金
運作時間未滿一年。圖示日期為
2019年
11月
28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2、按基金合同規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為建倉期,建倉期結束時,
本基金各項投資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約定。
59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
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6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6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
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
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
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鑑於目前尚不存在活躍市
場而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62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
的價格進行估值;
(3)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
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6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
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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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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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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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0項進行估值
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
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
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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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
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後
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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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
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後
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
0.1%。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
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於次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後
2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到指定帳戶。基金銷售服務費
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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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7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紅方
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分紅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由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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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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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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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日常機構(如有)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指定報刊
」)和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
「指定網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
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
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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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
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
營業網點;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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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4、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含
資產組合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於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
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
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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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基金申購費、基金贖回
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0)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1)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22)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3)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4)調整本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25)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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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
大事項;
(27)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8、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出現終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
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
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9、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10、基金投資國債期貨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1、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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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
策和投資目標等。
12、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
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3、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
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港股通標的股票交易的相關情況。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洩露未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
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
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
規定之日起,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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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
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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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1、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基金資產主要投資於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也投
資港股通標的股票,因此股市、債市的變化將影響到基金業績表現。本基金投資
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
股票資產的
50%,在調整資產配置比例時,不能完全抵禦市場整體下跌風險,基
金淨值表現因此可能受到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
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
風險。此外,由於本基金還可以投資其他品種,這些品種的價格也可能因市場中
的各類變化而出現一定幅度的波動,產生特定的風險,並影響到整體基金的投資
收益。
2、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
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
股。
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
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1)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
間相對較大,港股股價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使本基金面臨較
大的投資風險。
(2)匯率風險
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損失。本基金以人民幣銷售與結算,港
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將會影響本基金港股通標的股票投資部分的資產價
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
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此外,本基金投資港股通投資標的股票時,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依據的港
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終,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淨額換匯,將換匯成本按成交金額分攤至每
8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筆交易,確定交易實際適用的結算匯率,也使本基金投資面臨匯率風險。
(3)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在參與港股通交易時,只有境內、香港兩地
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會存在港股通
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非港
股通交易日時,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停
市時,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等交易所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的情形
時),從而可能導致本基金暫停申贖,並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後續港股通
交易日開市交易時有可能出現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
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進而影響基金份額淨值出現較大波動。
3、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具有低流動性、高收益的特徵,並
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與基礎資產密切相關,因此會受到特
定原始權益人破產風險及現金流預測風險等的影響;當本基金投資的資產支持證
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將需要面對臨時調整持倉的風險;此外當資產支
持證券相關的發行人、管理人、託管人等出現違規違約時,本基金將會面臨無法
收取投資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4、國債期貨的投資風險
國債期貨的交易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基金資產可能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
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面臨保證金風險。同時,該潛
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槓桿性風險。另外,國債期貨在對衝市場風險的使用
過程中,基金資產可能因為國債期貨合約與合約標的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面臨基差
風險。
5、本基金可投資股指期貨,股指期貨採用保證金交易制度,由於保證金交
易具有槓桿性,當出現不利行情時,股價指數微小的變動就可能會使投資人權益
遭受較大損失。股指期貨採用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補
足保證金,按規定將被強制平倉,可能給投資帶來重大損失。
6、本基金可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流通受限證券在一定的鎖定期內不能賣出,
可能面臨無法及時變現的流動性風險、鎖定期內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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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託憑證的投資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
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
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人與境
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
存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協議自動約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
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風險;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
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他風險。
(二)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及流動性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市場價
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的
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債券,其收益水平也會隨之發
生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
時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
率變化的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4)通貨膨脹風險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現金的
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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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匯率風險
匯率的變化可能對國民經濟不同部門造成不同的影響,從而導致本基金所投
資的公司業績及其證券價格受到影響。
(6)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受多種因素影響。如果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
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本基
金可通過分散化投資減少這種非系統性風險,但並不能完全消除該種風險。
(7)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
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
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2、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
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
割風險。
3、流動性風險
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證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轉變為現金的風險。流動
性風險還包括由於本基金出現投資人大額贖回,致使本基金沒有足夠的現金應付
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風險。
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具有較好的流動性,與基金合同約定的申購
贖回安排相匹配,能夠支持不同市場情形下投資者的贖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動性風險為投資者可能會面臨因巨額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若是由於投資者大
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
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
在巨額贖回發生時採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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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購贖回的具體安排可見本招募說明書「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章節。
(2)擬投資市場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隨著我國股票、債券市
場交易機制的逐步完善、投資者結構的優化、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出,我
國的股票和債券市場已經具備較好的流動性。同時,基金管理人在個股個券選擇
時將精選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優質標的。因此,本基金擬投資的市場整體具有較高
的流動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
(3)巨額贖回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
事前監測、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經理和風險管理
部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確認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贖回款項。當發現
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會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
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接受、確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七、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章節中「(十)巨額
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規定。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上述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
「七、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中「(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規定。
2)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上述具體措施可見本招募說明書
「七、基金份
額的申購與贖回」章節中「(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規定。
3)收取短期贖回費
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將上
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4)暫停基金估值
暫停估值的情形詳見招募說明書「十、基金資產估值
」章節第(七)條的相
關約定,若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
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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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後,實施暫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應會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
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5)擺動定價: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當基金淨申購或淨贖回超出基金淨資產的某
個確定比例時,相應調增或調減基金份額淨值。因此,在巨額贖回情形下,如果
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工具,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淨值會被調減。
(三)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
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四)合規性風險
指本基金的投資運作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帶來
的風險。
(五)操作風險
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
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系
統故障等風險。
(六)其他風險
1、現金管理風險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付贖回的
需求,在管理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而帶來的機會
成本風險。
2、技術風險
當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
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註冊登記系統癱瘓、核
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3、大額贖迴風險
本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著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而不
斷變化,若是由於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債券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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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4、順延或暫停贖迴風險
因為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連續出現巨額贖回,並導致基金管理人的現
金支付出現困難,投資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可能會遇到部分順延贖回或暫停贖
回等風險。
5、其他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聲明:
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者自願投資於本基金,須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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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按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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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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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A、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
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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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若委託其他機構辦理登記業務的,應對委託的
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的行為進行監督;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與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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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4)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收益分配等的業務規則;
(1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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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
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要求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
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
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5)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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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
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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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信息、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
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
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B、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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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立日常機構,若未來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成立
日常機構,則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
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
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或按規定調低其他應由基金承
擔的費用;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調低銷售服務費率;或者變
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類別、停止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或者增設新的基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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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調整或修改業務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有關
基金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內容;
(6)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
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
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
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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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
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
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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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
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統。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
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
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
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
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
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
99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意見;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亦可採
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非書面方式授權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
行使表決權,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在會議召開方式上,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或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
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
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
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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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同一類別的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
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基
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
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
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
準。
(七)計票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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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按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
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
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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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審議。
C、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可進行收益分配,具體分紅方
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分紅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由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
服務費,各類別基金份額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
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
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該類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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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按規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
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D、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和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6%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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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
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後
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
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於次
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復
核後
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為
0.1%。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的
0.1%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
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於次月首日起
2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
託管人覆核後
2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到指定帳戶。基金銷售服務費
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
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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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
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
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
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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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
(2)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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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
(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
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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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20)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3)、(8)、(13)、(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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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F、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
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
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
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
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
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
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
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
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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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
使潛在估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
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
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
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
定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
淨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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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鑑於目前尚不存在活躍市
場而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
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
的價格進行估值;
(3)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
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
價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
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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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
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
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
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
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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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
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
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
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
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
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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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
賠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
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
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
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
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
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
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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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
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0項進行估
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
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或即使發現錯誤但
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G、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
自決議生效後按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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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
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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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H、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
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
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I、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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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A、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68號
9樓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68號
9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棟
成立日期:2003年
5月
9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3]63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6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依
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號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日期:1996年
2月
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2004]101號
組織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28,365,585,227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
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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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結匯、售匯
業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保險兼業代理
業務(有效期至
2020年
2月
18日);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
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B、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
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
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存託
憑證、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
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地方政
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
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
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國債期貨、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
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
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本基金投資於同業
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
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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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40%,投資於港股通
標的股票的比例不高於股票資產的
50%;
(2)本基金投資於同業存單的比例不高於基金資產的
20%;
(3)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
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
的
A+H股合計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
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
的投資;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
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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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
(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
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
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
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40%,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
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
(19)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交易,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
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
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
的有關約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
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
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
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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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式回購)等;
(20)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
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合併計算,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3)、(8)、(13)、(15)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
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
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
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
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
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
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
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
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
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
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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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
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
的,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
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
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
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
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
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
資業務的風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監管部門的規定,制定了經公司董事會批准的基金投資中期
票據相關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以規範對中期票據的投資決策流程、風
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定為準。
首次投資中期票據前,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就中期票據投資籤訂風險控制
補充協議。
1.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1)中期票據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應符合法律、法規及
《基金合同》中關於該基金投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相關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資於一家企業發行的單期中期票據合
計不超過該期證券的
10%。
2.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處置的監督職責限於: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中期票據是否符合比例限制進行事後監督,如發現異
常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
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向基金託管人說明原
因和解決措施。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所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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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資的中期票據超過投資比例的,基金託管人有權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
10個交易日內將中期票據調整至規定的比例要求。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如投資銀行存款,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事先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
當基金管理人確定的存款銀行名單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銀行
存款的交易對手範圍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在籤署銀行存款協
議前,應將草擬的銀行存款協議送基金託管人審核。首次投資銀行存款前,基金
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籤署風險控制補充協議。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
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
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
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
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
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
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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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
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
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C、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
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
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
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
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
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復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
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
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D、基金財產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
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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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不得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
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規指令,基金託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非因基金財
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
獨立。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
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
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
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
何責任。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
財產。
(二)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應以本基金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識別義務,在開立託管帳戶時按照
開戶銀行要求,就相關信息的提供、核實等提供必要的協助,並確保所提供信息
以及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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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
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三)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
本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
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證券結算保證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
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
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四)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
議。
(五)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開立,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
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六)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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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
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
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但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保管憑證。
(七)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
15年。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
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E、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基金份額總數,
A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
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
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按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以
雙方約定的方式提交給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以約定的方式將
覆核結果提交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外公
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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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國債期貨、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以及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
(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
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
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價(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
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
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
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
13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價進行估值;
3)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鑑於目前尚不存在活躍市場
而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如成本能夠近似體現公允價值,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應持續評估上述做法的適當性,並在情況發生改變時做出適當調整;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
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2)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
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
價格進行估值;
3)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
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
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
估值。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9)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
供的匯率為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10)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13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值。
(11)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
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1.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以內
(含第四位
)發生差錯時,視為
該類基金份額淨值錯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
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該
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
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2.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
償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
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A.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
如經雙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
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132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B.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而
且基金託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
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
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
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
計算和核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D.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
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E.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
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
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或即使發現錯
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正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由於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淨值計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
業另有通行做法,雙方當事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
協商。
(四)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13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基金託管人按規定製作
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
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
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
對不符時,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
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1)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在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
的編制。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
2)報表的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完成報表編制,將有關報表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
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應留足充分的時間,便於基金託管人覆核相關報表及報告。
(八)基金管理人應在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之前及時向基
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據和編制結果。
F、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3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權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
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報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
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
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G、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託管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
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
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
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為本協議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及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H、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本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託管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本託管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
新託管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權;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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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136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十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或
「公司
」)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銷售網點、客
戶服務中心、網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過程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方式和
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內容
序號類型明細內容詳述
(一)
帳戶
服務
對帳單服
務
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在
T+2個工作日後通過銷售機
構的網點查詢和列印確認單;
每月結束後的
5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者的對帳
單定製需求以電子或紙質形式寄送交易對帳單。
其他資料
基金管理人將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郵寄相
關公司介紹和產品介紹的資料。
(二)
查詢
服務
網絡在線
查詢
客戶通過基金帳戶號碼或開戶證件號碼登錄基金管理人網
站「帳戶登錄
」欄目,可享有帳戶查詢、簡訊
/郵件信息定
制、資料修改等多項在線服務。
交易信息
查詢
在一筆交易結束後,投資者可在
T+2個工作日開始通過銷售
機構的網點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帳戶登錄」欄目查詢交
易情況,包括客戶購買總金額、基金購買份額、基金分紅份
額、歷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戶帳戶
信息的修
改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修改帳戶的
非重要信息,如聯繫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等。也可以親
自到直銷網點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由人工坐席提供相關服
務。
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續辦理如
下:
1、代銷客戶由代銷渠道提交辦理(具體提供材料請諮詢代
銷機構)。以配號方式開立的開放式基金帳戶資料中的投資
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的變更業務,在一個工作日內,
對單個開放式基金帳戶只能夠修改其中一項關鍵信息。
2、直銷客戶:非正常變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公
安機關證明原件、開放式基金帳戶業務申請表、開放式基金
帳戶資料變更申請表;正常變更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開
放式基金帳戶業務申請表、開放式基金帳戶資料變更申請表
以及銀行櫃檯出具的新舊銀行卡轉換證明原件,郵寄到本公
司。
(三)基金網上交易投資者除可通過銷售機構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辦理申
137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投資
的服
務
購、贖回及信息查詢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cxfund.com.cn)享受網上交易服務。具體業務規則
詳見本公司網站說明。
紅利再投
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經投資者選擇,基金管理人將為持有人
提供紅利再投資服務,其分紅資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自動轉成相應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基金
份額持有人可以隨時(權益登記日申請設置的分紅方式對當
次分紅無效)選擇更改基金分紅方式。
(四)
客戶
服務
中心
電話
服務
客戶服務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24小時基金淨值信息、
帳戶交易情況、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的坐席服務
,投資者可
以通過該專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
制、資料修改等專項服務。
客戶投訴
處理流程
本公司客戶投訴受理由客戶服務中心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
責,設定專門的投訴管理工作流程,並由監察稽核部負責督
促投訴的處理情況。
(五)
客戶
投訴
受理
服務
客戶投訴
方式
投資者可通過本公司的客戶服務專線(
400-700-5566)、代
銷機構、公司網站(
www.cxfund.com.cn)、電子郵件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傳真
(021-61009865)、
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等多種形式對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以
及公司的政策規定進行投訴。客戶投訴都將被定期匯總登記
並存檔,通過撥打客戶服務專線進行的投訴將被電話錄音存
檔,本公司將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總結
相關問題,完善內控制度。
信息定製
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網站或致電客戶服務專
線定製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產品淨值、交易確認、公司
新聞、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內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將以
手機簡訊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資者發送信息。
(六)
增值
服務
個性化理
財服務
隨著公司的發展,本公司將酌情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個性
化理財服務,如配備理財顧問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理財建
議以及相關的理財計劃等形式。
組織投資
者交流會
本公司將不定期地舉行投資者交流會,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供基金、投資、理財等方面的講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額持
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財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務。另外,本公司
基金經理也將通過多種方式不定期地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交
流,讓基金份額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運作情況。
(七)
投資
者教
育服
務
為了進一步做好投資者服務,讓投資者了解證券市場和各類
證券投資品種的特點和風險,熟悉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樹
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依法維護自身合法
權益,本公司將開展普及證券知識、宣傳政策法規、揭示市
場風險、引導依法維權等投資者教育活動。
(八)
公開
信息
披露
披露公司
信息
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發展概況、
組織結構、公司文化、經營理念、經營管理層、經營情況等
公開信息,本公司開通了全國統一的客戶服務專線
138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服務400-700-5566(免長話費)和公司網站
(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資者查詢。
披露基金
信息
本公司將按規定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
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將通過客戶服務中心、公司網站、代銷機構及相關基
金宣傳資料來披露本基金相關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況、投
資理念、投資對象、風險收益特徵、淨值及其變化情況、基
金經理介紹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將通過客戶服務中心、公司網站、代銷機構等途徑來
告知認購、申購、贖回的手續、流程、費用和其他注意事項,
基金投資者可以通過登陸公司網站下載相關表格。
其他信息
的披露
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和網站除為投資者提供上述信息諮詢
外,還提供其他信息諮詢,包括託管人的情況、基金知識、
市場新聞和行情、產品信息等多方面內容。
(九)
客戶
服務
聯絡
方式
客戶服務
專線
4007005566(免長話費)、工作時間(8:30-12:00
13:00-17:00)內可轉人工坐席。
傳真
021-61009865
公司網址
http://www.cxfund.com.cn
電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139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的事項
序號公告事項法定披露方式法定披露日期
1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19/10/30
2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19/10/30
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
摘要(僅摘要見報)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0/30
4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長信易進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招
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0/30
5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長信易進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轉
換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並參與部分銷售機
構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1/28
6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長信易進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C類份額實施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1/28
7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旗下部
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長金通
」網上直銷平臺
及直銷櫃檯基金轉換業務的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19/12/26
8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
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
行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2/30
9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旗下
66隻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文件的
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19/12/31
10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旗下
66隻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和託管
協議並更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19/12/31
14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1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及摘要(僅摘要見報)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19/12/31
12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19/12/31
13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19/12/31
14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中信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機構為旗下部分開放式基
金代銷機構並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轉換業務
及參加認購、申購(含定投申購)費率優惠
活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1/8
15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長信純債
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
報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1/17
16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年第四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1/17
17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華瑞保
險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代銷
機構並開通轉換業務及參加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1/17
18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
2020年春
節假期延長期間調整公司旗下基金申購贖回、
清算交收等事宜的提示性公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1/31
19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聘長信易
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基金經理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3/3
20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及摘要(僅摘要見報)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3/5
21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
有的長期停牌股票調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3/13
22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持
有的長期停牌股票調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3/17
141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23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推遲披露旗
下公募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3/25
2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1季
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4/22
25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4/22
26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長信純債
半年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4/27
27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19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4/27
28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中信證
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
代銷機構並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轉換業務及
參加申購(含定投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5/7
29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增加螞蟻
(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為旗下部分開放
式基金代銷機構並開通轉換、定期定額投資
業務及參加申購(含定投申購)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上證報、證券時
報、中國證監會
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5/25
30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
放式基金參加
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基金申
購(含定期定額投資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
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6/3
31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
放式基金參加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機銀
行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申購)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上證報、中國證
監會電子披露網
站、公司網站
2020/6/29
32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第
2季
度報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7/21
33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年第二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2020/7/21
142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公司網站
3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年中期
報告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8/29
35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8/29
36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易進混
合
A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8/31
37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長信易進混
合
C份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中國證監會電子
披露網站、公司
網站
2020/8/31
38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於旗下基金披
露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提示性公告
上證報、中證報、
證券時報、證券
日報、中國證監
會電子披露網站、
公司網站
2020/8/31
本信息披露事項截止時間為
2020年
8月
31日
143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和登記機
構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
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44
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
(一)中國證監會註冊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文件;
(二)《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長信易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長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145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