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01日 11:16:25 中財網 |
原標題:泓德卓遠混合A :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2020年
11月
17
日證監許可
[2020]3133號文註冊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根據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益,同時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擔基金投資中
出現的各類風險。本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市
場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利率風險,本基金持
有的固定收益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
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積極管理風險等。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長期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特徵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
金、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證券市
場,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
面臨匯率風險、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的風險、以及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
制投資的風險等特有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之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
擔投資風險,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
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
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
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本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最遲將自
2020年
9月
1日起執行。
1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錄
重要提示
.........................................................................................................................................1
目錄
.................................................................................................................................................2
第一部分緒言
..............................................................................................................................3
第二部分釋義
..............................................................................................................................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19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6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43
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52
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6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72
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74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82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84
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99
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16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18
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119
2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一部分緒言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法》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及其他有關
規定以及《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
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
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之日
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
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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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二部分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最遲將自
2020年
9月
1日起執行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並經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
3月
15日頒布、同年
6月
1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並
經
2020年
3月
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4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4、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5、銷售機構: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
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
務的機構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基金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
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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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為自然數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與
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
放申購、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投資人共
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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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3、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
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
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
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和深港股票
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
55、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56、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7、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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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8、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59、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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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2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25號
3層
設立日期:
2015年
3月
3日
法定代表人:王德曉
聯繫人:童賢達
客戶服務電話:
4009-100-888
傳真:010-59322130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
14,300萬元,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股東名稱出資金額(元)
佔註冊資本
比例
1王德曉37,055,405 25.9129%
2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 20.9790%
3泓德基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業長青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
夥)
16,103,604 11.2613%
5南京民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6江蘇島村實業發展有限公司13,406,250 9.3750%
7上海捷朔信息技術有限公司4,428,491 3.0968%
合計143,000,000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胡康寧先生,董事長,碩士。曾任北京美爾目醫院行政院長、億品科技有限公司運營副
總裁、麥科特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搜房資訊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中共中央對外聯絡
部副處長。
王德曉先生,副董事長,總經理,碩士。曾任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副
總裁、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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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楊丹女士,董事,學士。現任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會辦公室主任。曾任陽
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部總經理、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任財富管理中心總
經理助理、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陳學鋒先生,獨立董事,碩士。現任
北京東方金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曾
任北京盈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華夏證券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中信國際合作
公司計財處副處長。
梅慎實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證券期貨法律研究所
所長、研究員
, 北京市平商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曾任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公司任法律事務總
部副總經理、企業融資總部首席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研究員。
宋國良先生,獨立董事,博士。現任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金融產品與投資
研究中心主任。曾任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投資銀行中國業務副總裁。
秦毅先生,監事,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博士。曾任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戶
資產投資部投資經理、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業研究部研究員。
李曉春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經理、西藏
同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兼併總部總經理。
溫永鵬先生,副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事業部總監,博士。曾任深圳市
大富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宏觀經濟研究處處
長、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宏觀經濟分析師。
鄔傳雁先生,副總經理,事業二部總監,基金經理,碩士。曾任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總裁助理兼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投資負責
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助理。
艾新國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證券投資基金處處長,
中國
工商銀行內蒙包頭分行副行長、黨委副書記,中國
工商銀行總行資產託管部研究發展處
處長、副處長。
童良發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術部總監,碩士。曾任陽光保險集團信息技術中心運
營部總監、北京華彩時代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CTO、北京歌華數據信息多媒體平臺股份有限公
司
CTO、中國科學院電子學研究所科電高科技公司總經理助理。
2、本基金基金經理
鄔傳雁先生,副總經理,事業二部總監,碩士。曾任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
理兼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投資負責人、陽光財產
10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助理,現任
泓德遠見回報混合、泓德致遠混合、泓德臻
遠回報混合、泓德三年封閉運作豐澤混合、
泓德豐潤三年持有期混合基金的基金經理。
3、基金管理人投資決策委員會
主任:王德曉先生,副董事長,總經理,碩士。曾任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長兼副總裁、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成員:鄔傳雁先生,副總經理,事業二部總監,基金經理,碩士。曾任幸福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投資管理中心總經理、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投資
負責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部總經理助理。
王克玉先生,投研總監,事業一部總監,基金經理,碩士。曾任長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經理及權益投資部副總監、
國都證券有限公司分析師、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分析師、
元大京華證券上海代表處研究員。
秦毅先生,研究部總監,基金經理,博士。曾任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投
資部投資經理、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業研究部研究員。
孫振先生,固定收益投資事業部副總監,碩士。曾任國家統計局辦公室副處長、核算司
主任科員。
列席人員:李曉春先生,督察長,碩士。曾任瑞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銀行部董事總
經理、西藏同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兼併總部總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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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和轉融通出
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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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但向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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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銷售辦法》、《運
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為: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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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違反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非法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
秩序;
(9)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
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和受託資產(包括基金資產、特定客戶資產及其他受託資產)
投資運作符合行業最佳操守;
(3)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率和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
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4)確保受託資產、公司財務和其它信息及時、真實、準確、完整;
(5)維護公司良好的市場形象和社會形象。
2、制訂內部控制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
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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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受託資產、自有
資產、其它資產的運作分離;
(4)相互制約性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體系
(1)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
規章制度的綱要和總攬;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
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財務制度、檔案管
理制度、業績考核制度、公平交易制度、關聯交易制度、異常交易監控與報告制度、風險準
備金制度、內幕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錢制度、緊急情況處理制度等;第三個層面是部門業務
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
等的具體說明;第四個層面是業務操作手冊,是各項具體業務和管理工作的運行辦法,是對
業務各個細節、流程進行的描述和約束。它們的制訂、修改、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
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
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
備性、有效性。
(2)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1)董事會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2)風險控制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審議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的總體原則、
方針和政策,以及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和風險控制制度。
3)督察長
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
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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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的主要職責是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規、完善;檢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和
業務流程的執行情況,出具監察稽核報告;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管理;調查基金及其他類型產
品的異常投資和交易以及對違規行為的調查;組織實施公司投資風險管理與績效分析工作,
確保公司各類投資風險得到良好監督與控制;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合規諮詢、合規培訓、
離任審查等工作。
5)業務部門
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的首要責任。公司各職能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自身工作中潛在
風險的自我檢查和控制,根據具體情況制訂本部門的業務管理規定、操作流程及內部控制規
定並嚴格執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部門風險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一線風險控制職能。
4、內部控制措施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各
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營業務和管
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在業務授權範圍內進
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授權要
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
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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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交易反
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交易部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
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存檔保管;同時建立科
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
統,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
和業務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稽核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並向董事會負責。根據公司監察
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
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開展監察稽核工作,並保證監察稽核部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公司明
確了監察稽核部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稽核部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促使公司
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稽核工作,對違反
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合規控制書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
責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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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招商銀行」)
設立日期:
1987年
4月
8日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註冊資本:
252.20億元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行長:田惠宇
資產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號
電話:0755-83199084
傳真:0755-83195201
資產託管部信息披露負責人:張燕
2、發展概況
招商銀行成立於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國第一家完全由企業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行設在深圳。自成立以來,
招商銀行先後進行了三次增資擴股,並於
2002年
3月成
功地發行了
15億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掛牌(股票代碼:
600036),是國內第一家採用國
際會計標準上市的公司。
2006年
9月又成功發行了
22億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聯交所掛牌
交易(股票代碼:
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額配售,共發行了
24.2億
H股。截至
2020
年
6月
30日,本集團總資產
80,318.26億元人民幣,高級法下資本充足率
14.90%,權重法
下資本充足率
12.49%。
2002年
8月,
招商銀行成立基金託管部;
2005年
8月,經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更名為
資產託管部,現下設業務管理團隊、產品管理團隊、項目管理團隊、稽核監察團隊、基金外
包業務團隊、養老金團隊、系統與數據團隊
7個職能團隊,現有員工
96人。2002年
11月,
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成為國內第一家獲得該
項業務資格上市銀行;
2003年
4月,正式辦理基金託管業務。
招商銀行作為託管業務資質
最全的商業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受託投資管理託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
(QF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託管(
QDII)、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託管、保險資金託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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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基金託管、存託憑證試點存託人等業務資格。
招商銀行確立「因勢而變、先您所想」的託管理念和「財富所託、信守承諾」的託管核
心價值,獨創「
6S託管銀行」品牌體系,以「保護您的業務、保護您的財富」為歷史使命,
不斷創新託管系統、服務和產品:在業內率先推出「網上託管銀行系統」、託管業務綜合系
統和「6心」託管服務標準,首家發布私募基金績效分析報告,開辦國內首個託管銀行網站,
推出國內首個託管大數據平臺,成功托管國內第一隻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第一隻
FOF、
第一隻信託資金計劃、第一隻股權私募基金、第一家實現貨幣市場基金贖回資金
T+1到帳、
第一隻境外銀行
QDII基金、第一隻紅利
ETF基金、第一隻「
1+N」基金專戶理財、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資產、第一單
TOT保管,實現從單一託管服務商向全面投資者服務機構的轉變,得
到了同業認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持續穩健發展,社會影響力不斷提升
,四度蟬聯獲《財資》「中國
最佳託管專業銀行」。2016年
6月
招商銀行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成為國內
唯一獲得該獎項的託管銀行;「託管通」獲得國內《銀行家》
2016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
產品創新獎」;7月榮膺
2016年中國資產管理「金貝獎」「最佳資產託管銀行」。2017年
6
月
招商銀行再度榮膺《財資》「中國最佳託管銀行獎」;「全功能網上託管銀行
2.0」榮獲
《銀行家》
2017中國金融創新「十佳金融產品創新獎」;
8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
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2018年
1月
招商銀行榮膺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
司「2017年度優秀資產託管機構」獎項;同月,
招商銀行託管大數據平颱風險管理系統榮
獲
2016-2017年度銀監會系統「金點子」方案一等獎,以及中央金融團工委、全國金融青聯
第五屆「雙提升」金點子方案二等獎;
3月榮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5
月榮膺國際財經權威媒體《亞洲銀行家》「中國年度託管銀行獎」;12月榮膺
2018
東方財富風雲榜「
2018年度最佳託管銀行」、「20年最值得信賴託管銀行」獎。
2019年
3月
招商銀行榮獲《中國基金報》
「2018年度最佳基金託管銀行」獎;
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中國最佳養老金託管機構」「中國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項大獎;
12月榮獲
2019
東方財富風雲榜「
2019年度最佳託管銀行」獎。
2020年
6月榮獲《財資》「中國最佳託管機
構」「最佳公募基金託管機構」「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機構」三項大獎。
二、主要人員情況
繆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長、非執行董事,
2020年
9月起擔任本行董事、董事長。中央
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經濟師。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曾
任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20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總裁、董事長,曾兼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中國人民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人保資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養老保險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人民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長、執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擔任本行行長、本行執行董事。美
國哥倫比亞大學公共管理碩士學位,高級經濟師。曾於
2003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曆任上
海銀行副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深圳市分行行長、中國
建設銀行零售業務
總監兼北京市分行行長。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長。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曆任本行長
沙分行行長,總行公司銀行部副總經理,佛山分行籌備組組長,佛山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
長;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業務總監兼公司金融總部總裁,期間先後兼任公司
金融綜合管理部總經理、戰略客戶部總經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業務總監
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7年
4月起任本行黨委委員兼北京分行行長。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長。
劉波先生,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碩士研究生畢業,高級經濟師,具有基金託管
人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1999年
7月加入本行
,歷任本行重慶分行幹部、總行計劃財務部
副經理、經理、高級經理、總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總經理助理、深圳分行黨委委員、行長助理、
副行長等職務,具有
20餘年銀行從業經驗。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計託管
641隻證券投資基金。
四、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目標
招商銀行確保託管業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規
範運作的經營理念;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
確保託管業務的穩健運行和託管資產的安全;建立有利於查錯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保證業務穩健運行的風險控制制度,確保託管業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內控
機制、體制的不斷改進和各項業務制度、流程的不斷完善。
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建立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體系:
一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在
招商銀行總行風險管控層面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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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設立稽核監察團隊,負責部門內部風險
預防和控制;
三級內部控制及風險防範是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設置專業崗位時,遵循內控制衡原
則,視業務的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監督制衡機制。
內部控制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覆蓋各項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團隊和崗位,並
由全部人員參與。
(2)審慎性原則。託管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範風險、審慎經
營為出發點,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獨立性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各團隊、各崗位職責保持相對獨立,不同託管
資產之間、託管資產和自有資產之間相互分離。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獨立於內部控制
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有效性原則。內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
性。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的設計覆蓋了所有應關注的重要風險,且設計的風
險應對措施適當。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內部控制能夠按照設計要求嚴格有效執行。
(5)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適應
招商銀行託管業務風險管理的需要,並能夠隨著託管
業務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
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6)防火牆原則。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辦公場地與我行其他業務場地隔離,辦公網和
業務網物理分離,部門業務網和全行業務網防火牆策略分離,以達到風險防範的目的。
(7)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在實現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託管業務事項和高風
險環節。
(8)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能夠實現在託管組織體系、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內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設。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從資產託管業務內控管理、產品受理、會
計核算、資金清算、崗位管理、檔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保證資產
託管業務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運作。
(2)業務信息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在數據傳輸和保存方面有嚴格的加密和
備份措施,採用加密、直連方式傳輸數據,數據執行異地實時備份,所有的業務信息須經過
22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嚴格的授權方能進行訪問。
(3)客戶資料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對業務辦理過程中形成的客戶資料,視
同會計資料保管。客戶資料不得洩露,根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調用資料,須經總經理
室成員審批,並做好調用登記。
(4)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
招商銀行對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實行雙人雙崗雙責、機房
24小時值班並設置門禁管理、電腦密碼設置及權限管理、業務網和辦公網、託管業務網與
全行業務網雙分離制度,與外部業務機構實行防火牆保護,對信息技術系統採取兩地三中心
的應急備份管理措施等,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
(5)人力資源控制。
招商銀行資產託管部通過建立良好的企業文化和員工培訓、激勵
機制、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級隊伍及人才儲備機制,有效的進行人力資源管理。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等
情況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在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支付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絕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
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進行整改,整改的
時限應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允許的調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
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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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五部分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2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25號
3層
法定代表人:王德曉
客戶服務電話:
4009-100-888
傳真:010-59322130
聯繫人:童賢達
網址:www.hongdefund.com
2、其他銷售機構
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2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25號
3層
法定代表人:王德曉
客戶服務電話:
4009-100-888
傳真:010-5932213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68號時代金融中心
19層
法定代表人:韓炯
聯繫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陸奇
經辦律師:黎明、陸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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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
1318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單元
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
202號企業天地
2號樓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楊紹信
聯繫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繫人:俞偉敏
經辦會計師:陳曦、俞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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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
2020年
11月
17日證監許可
[2020]3133號文注
冊。
二、基金類型和存續期間
1、基金的類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公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登載在指定網站上的銷售機構名單。
四、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
別。收取認(申)購費,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不收
取認(申)購費的,稱為
C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C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類
基金份額和
C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某類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投資人可自行選擇認
/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
換。
基金管理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且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調整基
金份額類別的設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暫停現有基金份額類別的銷售、調整某類基金
份額類別的費率或收費方式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基金管理人需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過
3個月,自基金份額開始發售之日起計算。
本基金自
2020年
12月
18日至
2020年
12月
22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未達到本招
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款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直到達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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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金備案條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募集期限內適當延長或縮短基金髮售時間,並及時
公告。
六、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七、募集場所
投資者應當在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銷
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認購。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繫方式具體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網站。
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地區、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請參見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當地銷售機構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調整其他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八、認購安排
1、認購時間:本基金自
2020年
12月
18日至
2020年
12月
22日進行發售。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以各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認購程序: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提出開立泓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帳戶和銷售機構交易帳戶的申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一個投資者只
能開立和使用一個基金帳戶,已經開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帳戶的投資者無需再申請
開立基金帳戶。
3、認購原則:認購以金額申請。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
額交付認購款項。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本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
銷。
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
100
元(含認購費,下同),追加認購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00元;通過其他銷售機構認購本基
金基金份額,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為
100元,追加認購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
100元。銷售機構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認購期間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沒有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認購申請的確認:對於
T日交易時間內受理的認購申請,登記機構將在
T+1日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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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T+1日)就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
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認購申請有效性的確認情況。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
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
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
法權利。
5、如本基金單個投資人累計認購的基金份額數達到或者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50%,基金
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認購申請進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
某些認購申請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
部或者部分認購申請。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數以基金合同生效後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6、認購款項的退還: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
將無效申請部分對應的認購款項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開戶和認購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具體手續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規定,請
投資者參閱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九、認購費用
1、投資者在認購
A類基金份額時需交納認購費。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率按照
認購金額遞減,即認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認購費率越低。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
實施特定認購費率,養老金客戶範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
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6)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7)養老目標基金;
(8)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相關規定履行適當程序。
A類基金份額具體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28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認購金額(
M,含認購費)普通認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直銷櫃檯認購實
施特定認購費率
M<100萬
1.20% 0.12%
100萬≤M<300萬
0.80% 0.08%
300萬≤M<500萬
0.20% 0.02%
M≥500萬按筆收取,
1000元/筆按筆收取,
1000元/筆
2、本基金認購費由認購人承擔,認購費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
銷售、登記結算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投資人在基金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
A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類
基金份額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十、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將折算為基金份
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十一、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按初始面值發售。
1、本基金
A類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
/(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認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資金利息)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2、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認購份額計算方法如下: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3、認購有效份額數的計算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一: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適用認
購費率為
1.20%,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則其可得到的
A類
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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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淨認購金額
=1,000.00/(1+1.20%)=988.14元
認購費用
=1,000.00-988.14=11.86元
認購份額
=(988.14+0.46)/1.00=988.60份
即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資金
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一共可以得到
988.60份
A類基金份額。
例二:某養老金客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
金份額,適用認購費率為
0.12%,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則
其可得到的
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0.00/(1+0.12%)=998.80元
認購費用
=1,000.00-998.80=1.20元
認購份額
=(998.80+0.46)/1.00=999.26份
即養老金客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
假設該筆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一共可以得到
999.26份
A類基金份額。
例三:某投資者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
期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
=(1,000+0.46)/1.00=1,000.46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
1,000.00元認購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假設這
1,000.00元在募集期
間產生的利息為
0.46元,加上募集期間利息轉份額後一共可以得到
1,000.46份
C類基金
份額。
十二、募集期間的資金與費用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十三、基金募集規模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募集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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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及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
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5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但應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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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
人網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交易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基金管
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與贖回等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
準)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
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證券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該類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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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和轉換轉入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交付申購款項,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
請不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日(包括該日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
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
障、銀行交換系統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
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
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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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者通過直銷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為
100元(含申購費),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元(含申購費);通過其他銷售機構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首
次申購最低金額為
100元(含申購費),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
100元(含申購費)。銷售
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不設上
限限制,但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單筆
/
單日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2、本基金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基金份額的單筆贖回申請不設最低份額限
制,且不對單個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下限進行限制。銷售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贖回份額等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
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後,每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況,
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申購費
投資者在申購
A類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
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
C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申購費。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
購費率,養老金客戶範圍包括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
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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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
(3)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
(4)企業年金理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5)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
(6)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
(7)養老目標基金;
(8)職業年金計劃。
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將在招募說明書
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相關規定履行適當程序。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具體申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申購金額(
M,含申購費)普通申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直銷櫃檯申購
實施特定申購費率
M<100萬
1.50% 0.15%
100萬≤M<300萬
1.00% 0.10%
300萬≤M<500萬
0.30% 0.03%
M≥500萬按筆收取,
1000元/筆按筆收取,
1000元/筆
申購費由申購人承擔,申購費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
結算等各項費用。
3、贖回費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其中,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本基金的贖回費率隨著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持有期<
7日
1.5%
7日≤持有期<
30日
0.75%
30日≤持有期<
180日
0.50%
持有期
≥
180日
0%
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贖回費率
持有期<
7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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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7日≤持有期<
30日
0.50%
持有期
≥
30日
0%
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
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日的投資人,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
30
日(含)但少於
3個月的投資人,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
長於
3個月(含)但少於
6個月的投資人,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
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
續持有期長於
6個月(含)的投資人,不收取贖回費。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於支付登記
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註:
1個月以
30日計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
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5、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
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
低基金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
A類基金份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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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T日
C類基金份額淨值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財產承擔。
例一:假定
T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元,某投資者(非養老金客戶)兩
次投資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兩筆申購金額分別為
10萬元、
1,000萬元,則各筆申購負擔
的申購費用和獲得的
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
1申購
2
申購金額(
a)
100,000.00元
10,000,000.00元
適用申購費率(
b)
1.50%固定金額
1000元
淨申購金額(
c=a/(1+b))或(c=a-1000)
98,522.17元
9,999,000.00元
申購費用(
d=a-c)或
(d=1000) 1,477.83元
1,000元
基金份額淨值(
e)
1.2300元
1.2300元
申購份額(
f=c/e)
80,099.33份
8,129,268.29份
例二:假定
T日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元,某養老金客戶通過本基金管理
人的直銷櫃檯兩次投資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兩筆申購金額分別為
10萬元、
1,000萬元,
則各筆申購負擔的申購費用和獲得的
A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
1申購
2
申購金額(
a)
100,000.00元
10,000,000.00元
適用申購費率(
b)
0.15%固定金額
1000元
淨申購金額(
c=a/(1+b))或(c=a-1000)
99,850.22元
9,999,000.00元
申購費用(
d=a-c)或
(d=1000) 149.78元
1,000元
基金份額淨值(
e)
1.2300元
1.2300元
申購份額(
f=c/e)
81,179.04份
8,129,268.29份
例三:假定
T日本基金
C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元,某投資者投資本基金
C類份額
10,000元,則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申購份額=
10,000÷1.2300=8,130.08份
即該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2300元,則其可得到
8,130.08份
C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金額,淨贖回
金額為贖回金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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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
T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四:假定某投資者在
T日贖回
10,000.00份
A類基金份額,持有期限
60日,該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
1.2500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
10,000.00×1.2500=12,500.00元
贖回費用=
12,500.00×0.50%=62.50元
淨贖回金額
=12,500.00-62.50=12,437.50元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申購業務。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系統、
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或者有可能導致投資者變相規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
情形。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者單日或
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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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10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
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上
述第
8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
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
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期貨交易所或外匯市場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
基金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
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
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
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
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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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
理。
(3)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存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
基金總份額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採取相關措施為此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延期辦理
贖回申請,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可以優先確認其他贖回申請
人的贖回申請,具體為:如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被全部確認,則基金管理人在
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
圍內對此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認,對此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其餘未確認
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如其他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該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
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
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
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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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
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
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根據《信息披露辦
法》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3、若暫停時間超過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確定公告增加次數,並根據《信息披露辦法》
的規定在規定媒介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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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十七、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
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
提下,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根據市場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
並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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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合理的資產配置,綜合運用多種投資策略,力爭
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
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
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於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
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一)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採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大類資產配置,根據對宏觀經濟、市場面、政策面
等因素進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分析研究,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
等類別資產間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場風險,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綜合運用「自上而下」資產配置和「自下而上」股票優選策略,挖掘具有增長潛
43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力且價格合理或價格被低估的股票,基金經理根據對宏觀經濟和市場風險特徵變化的判斷,
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優選行業和個股,並定期對配置進行動態優化。
1、行業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產業政策變化、產業
結構調整、行業自身生命周期、
以及行業技術創新等影響行業中長期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結合相對盈利和估值水平、資本
市場情況等,對處於穩定的中長期發展趨勢和預期進入穩定的中長期發展趨勢的行業作為重
點行業資產進行配置。
2、A股股票投資策略
在行業配置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對上市公司的增長前景
進行分析,挑選具備較大競爭優勢和長期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
2.1、定性分析:本基金對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進行定性評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優勢,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市場份額;在細分市場是否佔據領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號召力或較高的行業知名度;在營銷渠道及營銷網絡方面的優勢等;
(2)資源和壟斷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特優勢的物資或非物質資源,比如市場資源、
專利技術等;
(3)產品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特的、難以模仿的產品;對產品的定價能力等;
(4)其他優勢,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還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和公司治理情況進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有
明確、合理的發展戰略;是否擁有較為清晰的經營策略和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結
構,管理團隊是否團結高效、經驗豐富,是否具有進取精神等。
2.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主要財務和估值指標進行定量分析。在對上
市公司盈利增長前景進行分析時,本基金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通過上市公司的
成長能力指標進行量化篩選,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長率、淨資產增長率等。
3、港股股票投資策略
在對
A、H股溢價水平進行重點分析和趨勢預測的前提下,本基金將優選香港市場與國
內
A股在部分行業形成有效互補的行業和上市公司。重點關註上市公司的如下定性指標:
(1)相關行業的環球龍頭公司從歐美經濟體及中國等新興市場的消費需求中獲益的程
度及可持續性;
(2)上市公司財務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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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是否具有領先市場的先入優勢;
(4)公司是否具有不斷提升市場份額的能力;
在具體定量指標方面,主要關注
P/E、P/B、PCF、DDM、ROE、EPS成長性
EPS增長率、
ROE趨勢、行業增長率、市場份額增長率等。
本基金還將利用兩地市場在估值水平、投資者群體結構、交易規則等方面的差異,通過
估值套利、事件套利等多重策略獲取收益。
4、股票投資組合的構建
(1)研究團隊通過對相關行業和個股基本面研究建立股票池。
(2)基金經理確定擬買入股票名單:基金經理在股票池的基礎上,通過對市場狀況、
基本面情況和時機的分析,從股票池中精選擬買入股票名單。
(3)基金經理在確定的個股權重範圍內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基金經理在擬買入股票名
單的基礎上,結合對投資限制條件及對投資股票流通市值規模佔比的考慮,確定個股權重。
(三)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內外宏觀經濟態勢、利率走勢、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和信用風險變化等
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構建和調整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力求獲得穩健的投資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將考察市場利率的動態變化及預期變化,對
GDP、CPI、國際收支等引起利率變
化的相關因素進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在此基礎上判斷包括財政
政策、貨幣政策在內的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對市場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線未來的變化趨勢做
出預測和判斷,結合債券市場資金供求結構及變化趨勢,確定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配置。
2、個券選擇策略
對於國債、央行票據等非信用類債券,本基金將根據宏觀經濟變量和宏觀經濟政策的分
析,預測未來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綜合考慮組合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對於信用類債券,
本基金將根據發行人的公司背景、行業特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流動性等因素,對信用
債進行信用風險評估,積極發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對投資機會的個券進行投資,並採取分散化
投資策略,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3、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賦予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將可轉換債券轉換成股票的權利,投資者可能還具
有回售等其他權利,因此從這方面看可轉換債券的理論價值應等於普通債券的基礎價值和可
轉換債券自身內含的期權價值之和。本基金在合理地給出可轉換債券估值的基礎上,儘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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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地挖掘出投資價值較高的可轉換債券。
4、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投資策略
基於期限匹配、風險控制的需求,本基金將綜合研究及跟蹤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的信
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方面的因素,適當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在期限匹配的前提下,
選擇風險與收益匹配的品種優化配置。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考量宏觀經濟走勢、支持資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資產池結構、提前償還率、
違約率、市場利率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前
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券
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擇
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四)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投
資。通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
貨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合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
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
2、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國債期貨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採用流
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債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國債期貨
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產進行匹配,通過多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
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
國債期貨對衝系統性風險、對衝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
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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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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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9)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
2)、(9)、(16)、(17)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或監
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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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但須提前公告。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調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按照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五、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
800指數收益率×
70%+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收益率×
10%+中國債券綜合全價指
數收益率×
20%
業績比較基準選擇理由:
1、中證
800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的,其成份股是由滬深
300指數和中證
500
指數成份股一起構成,中證
800指數綜合反映滬深股票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
較好地反映了
A股市場的總體趨勢。
2、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選取符合港股通資格的普通股作
為樣本股,採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權計算,是反映港股通範圍內上市公司的整體狀況和走勢的
具有代表性的一種股價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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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國債券綜合全價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
範圍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
同發行主體(政府、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
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變動趨勢。
隨著法律法規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如果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或者市場推
出更權威的能夠代表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指數,或者指數發布機構變更或停止上述業績比
較基準所引述的指數的編制及發布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
原則,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長期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特徵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
金、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除了需要承
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
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的風險、以及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風險等
特有風險。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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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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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
算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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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股指期貨合約、國債期貨合約、同業存單和銀行存款本息、
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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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
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監管機構或行
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
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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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港股通投資持有外幣證券資產估值涉及到港幣、美元、英鎊、歐元、日元等主要貨
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應當以基金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為準。
8、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9、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
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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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
(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該類基
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受損方」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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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
償:
①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方在
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由此給基金份額
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
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對,
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④由於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進而導致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
付。
(4)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者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行業另有通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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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或外匯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淨值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布。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遺漏或由於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
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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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
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
分配權;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減去該類別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調整基金收
益的分配原則,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於變更實施日前在規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後,基金管理人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託管
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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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相應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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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從
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
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
下:
H=E×
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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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
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
0.80%。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
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
0.8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80%÷當年天數
H為
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
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
人雙方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按照與基金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方式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
基金財產中一次性劃出,由登記機構代收,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
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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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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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
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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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
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
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
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最遲將自
2020年
9月
1日起執行。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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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
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
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編制臨時
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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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
23、本基金出現連續
30、40、45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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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時;
24、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十一)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
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國債
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國債期貨交
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基金管理人應在中期報告、年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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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按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港股通標的股票的投資情況。若中國證
監會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市
場的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後,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後
2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規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
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規要求在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情況。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
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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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不可抗力;
2、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九、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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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重大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在五個工作日內聘請側袋機制
啟用日發表意見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
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
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
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
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
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
袋帳戶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側袋帳戶的會計核算應符
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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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管理費和託管費按主袋帳戶基金資產淨值作為基數計提。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六、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變現款項。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無論側袋帳戶資產是否全部完成變現,基金管理人都應當及時向側
袋帳戶全部份額持有人支付已變現部分對應的款項。若側袋帳戶資產無法一次性完成處置變
現,基金管理人在每次處置變現後均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並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七、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側袋帳戶相關信
息,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年度
報告進行審計時,應對報告期內基金側袋機制運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和年度報告披露等發表審
計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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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風險、技術風險和合規風險等。
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內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時,投資人將可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基金分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
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
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法律文
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
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建議基金投資者在選擇本基金之前,通過正規的途徑,如:泓德基金客戶服
務熱線(4009-100-888),泓德基金公司網站(
www.hongdefund.com)或者通過其他代銷機
構,對本基金進行充分、詳細的了解。在對自己的資金狀況、投資期限、收益預期和風險承
受能力做出客觀合理的評估後,再做出是否投資的決定。投資者應確保在投資本基金後,即
使出現短期的虧損也不會給自己的正常生活帶來很大的影響。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是
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
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
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
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
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使本基金資產面臨潛在的風險,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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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波動。市場風險可以分為股票投資風險和債券投資風險。
1、股票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1)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
市場價格水平波動的風險。
(2)宏觀經濟運行周期性波動,對股票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的風險。
(3)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
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價格變動的風險。
2、債券投資風險主要包括:
(1)信用風險
基金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者基金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
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或者債券回購交易到期時交易
對手方不能履行付款或結算義務等,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2)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債券市場的收益率和價格的變動,如果市場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
債券將面臨價格下降、本金損失的風險,而如果市場利率下降,債券利息的再投資收益將面
臨下降的風險。
(3)收益率曲線風險
如果基金對長、中、短期債券的持有結構與基準存在差異,長、中、短期債券的相對價
格發生變化時,基金資產的收益可能低於基準。
(4)利差風險
債券市場不同期限、不同類屬債券之間的利差變動導致相應期限和類屬債券價格變化的
風險。
(5)市場供需風險
如果宏觀經濟環境、政府財政政策、市場監管政策、市場參與主體經營環境等發生變化,
債券市場參與主體可用資金數量和債券市場可供投資的債券數量可能發生相應的變化,最終
影響債券市場的供需關係,造成基金資產投資收益的變化。
(6)購買力風險
基金投資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於通貨膨脹率,從而導致投資者持有本基金資產實際
購買力下降。
(二)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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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或個券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能無法迅速、低成本地調整基金投資
組合,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須保持一定的現金比例以應對贖回要求,在管理
現金頭寸時,有可能存在現金不足的風險和現金過多帶來的收益下降風險。
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為投資者可能會面臨因巨額贖回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若是由於
投資者大量贖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拋售持有投資品種以應付基金贖回的現金需要,則可
能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另外,本基金在符合《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可
能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此部分資產存在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
章節。
(2)本基金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港股通標的股票中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股票
和債券。隨著我國股票、債券市場交易機制的逐步完善、投資者結構的優化、信息披露相關
法律法規的推出,我國的股票和債券市場已經具備較好的流動性。滬深股票市場的日均成交
量已達千億級別。銀行間和交易所主要債券品種的年成交量是存量的近
2 倍。港股通標的
股票為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的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的成份股、市值
50 億元港幣及
以上小型股和
A+H 股上市公司的
H 股,也均具有較好的市場容量和流動性。因此,本基金
擬投資的市場整體具有較高的流動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約定的申購贖回安排。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內部巨額贖回應對機制,對基金巨額贖回情況進行嚴格的事前監測、
事中管控與事後評估。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流動性評估,
確認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贖回申請。當發現現金類資產不足以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會
在充分評估基金組合資產變現能力、投資比例變動與基金單位份額淨值波動的基礎上,審慎
接受、確認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暫停基金估值;
4)擺動定價;
5)啟用側袋機制;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4)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十、巨額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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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的相關內容。
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具體措施詳見招募說明書「第八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與轉換」中「九、暫停贖
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的相關內容。
3)暫停基金估值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
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
停基金估值,並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措施。
4)擺動定價
當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規定。
5)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
, 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
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
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三)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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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
IT系統
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
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四)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五)政策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使基金或投
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
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組
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六)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資產支持證券的價格受市場利率、發行條款、基礎資產的構成與質量、提前償還率等多
重因素的影響。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時,面臨因市場利率的變化帶來的價格劇烈波動風險及
再投資風險,同時面臨因基礎資產或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導致的信用評級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
(七)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由於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為非公開發行和交易,
且對投資者數量有限制,因此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的潛在流動性風險較高。若發行主體
信用質量惡化或投資者大量贖回基金份額變現資產時,受流動性所限,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
賣出所持有的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由此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或損失。
(八)本基金可投資於國債期貨,國債期貨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品,具備一些特有的風險
點。投資國債期貨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1、市場風險:是指由於國債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國債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是指國債期貨合約價格和指數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風險,
以及不同國債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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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證金風險:是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國債期貨合約頭寸所要
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5、信用風險:是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或者系統出
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九)股指期貨投資風險
1、基差風險。標的股票指數價格與股指期貨價格之間的價差被稱為基差。在股指期貨
交易中因基差波動的不確定性而導致的風險被稱為基差風險;
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在相
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
A.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
B.價格變動的
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
差異的風險;
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風險是由於投資組合與股指期貨的標的指數
的結構不完全一致,導致投資組合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所帶來的風險;
4、衍生品模型風險。本基金在構建股指期貨組合時,可能藉助模型進行期貨合約的選
擇。由於模型設計、資本市場的劇烈波動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結果調整股指期貨合約或者持
倉比例也可能將給本基金的收益帶來影響。
(十)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可以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所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海外市場風險
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將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
統性風險。
2、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
港股市場實行
T+0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同
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
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本基金的波動風
險可能相對較大。
3、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額度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額度不足,而不能
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會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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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不能及時買入看好的投資標的,進而錯失投資機
會的風險。
5、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
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如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如內地市場
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
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
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6、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
T+2日(T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
T+2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
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為賣出當日之後
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
T+3日才能回到人民幣資金
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
不能及時到帳,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的風險。
7、港股通標的權益分派、轉換等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
情形或者其他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
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
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
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
買入或賣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8、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交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停牌
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
A股市場的停牌制度,聯交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沒有量化規定,
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
A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據
80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
ST及*ST等標記)以警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
不同,在香港聯交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聯交所採用非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
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聯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較
A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風險。
9、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機制和規則下參與香港聯交所證券的投資,受港股通規則的限制和影
響;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規則變動而帶來基金投資受阻或所持資產組合價值發生波動的風
險。
10、匯率風險
本基金以人民幣募集和計價,部分投資於香港市場股票。港幣相對於人民幣的匯率變化
將會影響本基金以人民幣計價的基金資產價值,從而導致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人民幣對
港幣的匯率的波動也可能加大基金淨值的波動,從而對基金業績產生影響。
此外,由於基金運作中的匯率取自匯率發布機構,如果匯率發布機構出現匯率發布時間
延遲或是匯率數據錯誤等情況,可能會對基金運作或者投資者的決策產生不利影響。
11、其他可能的風險
除上述風險外,本基金參與港股通投資,還可能面臨其他風險。
(十一)本基金連續
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
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無需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因此,本基金面臨自動終止的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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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決議生效
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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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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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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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監管機構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時的更新和補充,並保
證其真實性;
(1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融券和轉融通出
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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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他為基
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但向監
管機構、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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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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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或因審計、法律
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
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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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或提高銷售服務費率;
(6)變更基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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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3)增加、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及定義;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轉託管、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等業務規則;
(7)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新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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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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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會議通知載明的
形式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通訊開
會應以書面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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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如果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則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後、六個月以內,
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可採用網絡、電話、
簡訊等其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
話、簡訊等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並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
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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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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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部分
約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持有人
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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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
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和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決議生效後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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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或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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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
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
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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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薩市柳梧新區柳梧大廈
1206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
125號
3層
郵政編碼:
100088
法定代表人:王德曉
成立時間:
2015年
3月
3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許可
[2015]258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
1.43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長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
招商銀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郵政編碼:
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成立時間:
1987年
4月
8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基金字
[2002]83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
252.20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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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投資比例、投資限制、關聯方交易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證券選擇標
準的,基金管理人應事先或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對基金實際
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1.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
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機制下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簡稱「港股通標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
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公開發行的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
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等)、
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
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於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票佔股
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
證金後,持有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本基金各類品種的投資比例、投資限制為: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其中投資於港股通標的股
票佔股票資產的比例不超過
50%;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持有現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內和香
港同時上市的
A+H股合併計算),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100
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5)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12)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3)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投資的,應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規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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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
市值的
30%;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9)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4)本基金持有的單只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
(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
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7)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3.本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以下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
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
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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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5.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除上述第
2條第(
2)、(9)、(16)、(17)情形之外,因證券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如果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等對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
行變更的,本基金可相應調整禁止行為和投資比例限制規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適當程序後,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
存款銀行進行監督。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
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對於不符合規定的銀
行存款,基金託管人可以拒絕執行,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本基金投資於有固定期限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0%,但投資於
有存款期限,根據協議可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資於具有基金託
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20%,
投資於不具有基金託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
合計不得超過
5%。
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資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相應調整投資組合限制的規定。
2.基金管理人負責對本基金存款銀行的評估與研究,建立健全銀行存款的業務流程、崗
位職責、風險控制措施和監察稽核制度,切實防範有關風險。基金託管人負責對本基金銀行
定期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審查、覆核相關協議、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
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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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1)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信用風險。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因選擇存款銀行不當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2)基金管理人負責控制流動性風險,並承擔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流
動性風險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銀行未能
及時兌付的風險、基金投資銀行存款不能滿足基金正常結算業務的風險、因全部提前支取或
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損失影響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動性方面的風險。
(3)基金管理人須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建設。如因基金管理人員工職務行為導致
基金財產受到損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4)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三)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與資金劃付、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協議的籤訂
(1)基金管理人應與符合資格的存款銀行總行或其授權分行籤訂《基金存款業務總體
合作協議》(以下簡稱《總體合作協議》),確定《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總體合作協議》
和《存款協議書》的格式範本由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託管人依據相關法規對《總體合作協議》和《存款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覆核,
審查存款銀行資格等。
(3)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明確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辦理方
式、郵寄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以及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後,
存款餘額的確認及兌付辦法等。
(4)由存款銀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存款分支機構」)寄送或上門
交付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的,基金託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機構的上級行發出存款餘
額詢證函,存款分支機構及其上級行應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兌付的資金應全部
劃轉到指定的基金託管帳戶,並在《存款協議書》寫明帳戶名稱和帳號,未劃入指定帳戶的,
由存款銀行承擔一切責任。
(6)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在存期內,如本基金銀行帳戶、預留印
鑑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存款行,書面通知應加蓋基金託管人預留印鑑。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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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款分支機構應及時就變更事項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具正式書面確認書。變更通知的
送達方式同開戶手續。在存期內,存款分支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的指定聯繫人變更,應及時加
蓋公章書面通知對方。
(7)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因定期存款產生的存單不得被質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於轉讓和背書。
2.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的帳戶開設與管理
(1)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總
體合作協議》、《存款協議書》等,以基金的名義在存款銀行總行或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
開立銀行帳戶。
(2)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時的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憑證傳遞、帳目核對及到期兌付
(1)存款證實書等存款憑證傳遞
存款資金只能存放於存款銀行總行或者其授權分行指定的分支機構。基金管理人應在
《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應為基金開具存款證實書或其他有效存款憑證(以
下簡稱「存款憑證」),該存款憑證為基金存款確認或到期提款的有效憑證,且對應每筆存款
僅能開具唯一存款憑證。資金到帳當日,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
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後,將存款憑證原件通過快遞寄送或上門交付至基
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若存款銀行分支機構代為保管存款憑證的,由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
會計主管傳真一份存款憑證複印件並與基金託管人電話確認收妥。
(2)存款憑證的遺失補辦
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銀行提出補辦申請,基金管理人應
督促存款銀行儘快補辦存款憑證,並按以上(
1)的方式快遞或上門交付至基金託管人,原
存款憑證自動作廢。
(3)帳目核對
每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各項銀行存款投資餘額及應計利息。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對於存期超過
3個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銀行應
於每季末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指定人員寄送對帳單。因存款銀行未寄送對帳單造成
的資金被挪用、盜取的責任由存款銀行承擔。
存款銀行應配合基金託管人對存款憑證的詢證,並在詢證函上加蓋存款銀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託管人指定聯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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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到期兌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託管人通過快遞將存款憑證原件寄給存款銀行分支機構指定
的會計主管。存款銀行未收到存款憑證原件的,應與基金託管人電話詢問。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確認存款憑證收到並於到期日兌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託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額不符時,通知基金管理人與存
款銀行接洽存款到帳時間及利息補付事宜。基金管理人應將接洽結果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當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應在《存款協議書》中規定,存款憑證在郵寄過程中遺失的,存款銀行應立
即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在原存款憑證複印件上加蓋公章並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後,與
存款銀行指定會計主管電話確認後,存款銀行應在到期日將存款本息劃至指定的基金資金帳
戶。如果存款到期日為法定節假日,存款銀行順延至到期後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存款銀行需
按原協議約定利率和實際延期天數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內,由於基金規模發生縮減的原因或者出於流動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資金。
提前支取的具體事項按照基金管理人與存款銀行籤訂的《存款協議書》執行。
5.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監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存款投資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
同》的約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執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相關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
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對手名單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
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
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對手名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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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確定時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
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但不得再發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
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個交易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管理人確定
的時間內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
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
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
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
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監管規定。
1.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
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
本基金可以投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且限於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
責任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登記和存
管的,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證券。
本基金不得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2.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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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
承擔任何責任。
3.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應劃付的認購款、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
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
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由於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提供有關證券的具體的必要的信息,致使基金託管人無法審核認
購指令而影響認購款項劃撥的,基金託管人免於承擔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審核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的行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有關規定,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呈報中國證監會,同時採取合理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
的利益。基金託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以及違反《基金合同》、《託管協議》的
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糾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糾正或已代表基金籤署合
同不得不執行時,基金託管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介披
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
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並應符合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
相關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
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郵件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後應及時核對並回復基金託管人,對於收到的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形式給基金
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在上述
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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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
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糾正,由此造成
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其通知義務後,予以免責。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和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
(三)基金託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
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託管人應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
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四)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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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確保基金
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
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屬於基金託管人
實際有效控制下的資產及實物證券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產生的責任。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資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
7.基金託管人對因為基金管理人投資產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的基金
資產,或交由期貨公司或
證券公司負責清算交收的基金資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保證金帳戶
內的資金、期貨合約等)及其收益,由於該等機構或該機構會員單位等本協議當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詐、疏忽、過失或破產等原因給基金資產造成的損失等不承擔責任。
8.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開立「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資金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基金管理人應聘請具
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
由參加驗資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資金帳戶(也可稱為「託管帳
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並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託管帳戶名稱應為「泓
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預留印鑑為基金託管人印章。
2.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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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資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立、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
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以基金的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
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需要按照規定開立期貨保證金帳戶及期貨交易編碼等,基金託管
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完成上述帳戶開立後,基金管理人應以書面
形式將期貨公司提供的期貨保證金帳戶的初始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的登錄用戶名及密
碼告知基金託管人。資金密碼和市場監控中心登錄密碼重置由基金管理人進行,重置後務必
及時通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戶過程中相互配合,並提供所需資料。基金管理人保
證所提供的帳戶開戶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且在相關資料變更後及時將變更的資料提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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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
2.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金管
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議的約定協商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
並管理。
3.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等有價憑證按約定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
管庫,或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證券
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
證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
上述存放機構及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
合同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
籤署後及時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因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合同傳真件與事後送達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後果,由基金管理人
負責。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不少於
15年。
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傳真
件,未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轉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合同傳真件與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傳真件為準。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估值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1.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該類
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
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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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公告。
2.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
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對外公布。
3.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淨值信息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
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
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進行估值。
(三)基金份額淨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份額淨值錯誤。
(四)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五)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計處
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相關各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六)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編制,基金託管人覆核。
2.報表覆核
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財務報表後,進行獨立的覆核。核對不符時,
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進行調整,直至雙方數據完全一致。
3.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覆核時間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每月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報表的編制及覆核;
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
個月內完成基金中期報告的編制及覆核;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基金年度報告的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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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及覆核。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
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七)在有需要時,基金管理人應每季度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的基礎數
據和編制結果。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證件號碼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
法律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託管
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
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
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際仲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
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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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託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託管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託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
6
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處理基金財產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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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發送
1、基金交易對帳單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帳單訂製情況向帳單期內發生交易或帳單期末仍持有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發送對帳單,但由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詳實填寫或
更新客戶資料(含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郵寄地址、郵政編碼等)導致基金管理人無
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指隨基金交易對帳單不定期發送的基金資訊材料,如基金新產品或新服務的相關材料、
開放式基金運作情況回顧、客戶服務問答等。
二、紅利再投資
本基金收益分配時,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選擇將所獲紅利再投資於本基金,登記機構將
其所獲紅利按分紅權益再投資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具體以屆時的基金分紅
公告為準)。紅利再投資免收申購費用。
三、定期定額投資
本基金可通過銷售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投資的服務,即投資者可通過固定的銷售
機構,採用定期定額的方式申購基金份額。定期定額投資不受日常最低申購金額限制。定期
定額具體實施時間和業務規則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網站的公告。
四、基金轉換
投資者可在同時銷售轉出基金、轉入基金並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轉換
業務。基金轉換需遵守轉入基金、轉出基金有關基金申購贖回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轉換業
務的投資者可獲得一定的費率優惠,具體業務規則和辦理時間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在指定媒
介的公告。
五、呼叫中心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個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為投資人提
供服務,客服熱線服務內容包括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信息定製、資料修改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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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項服務。
客戶服務電話:
4009-100-888
六、電子郵件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基金管理人基金帳戶時如預留電子郵件地址並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
電話訂製電子郵件服務,可自動獲得相應服務。未預留相關資料的投資者可辦理資料變更後
獲得此項服務。
七、簡訊服務
投資者在申請開立基金管理人基金帳戶時如預留手機號碼並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服電話
訂製簡訊服務,可自動獲得相應服務。未預留相關資料的投資者可辦理資料變更後獲得此項
服務。
八、客戶投訴和建議處理
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語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電話、書信、電子
郵件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投資者還可以通過
其他銷售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其他銷售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
客服郵箱:
service@hongdefund.com
九、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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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公布後,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投資者可免費查閱。投資者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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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1、中國證監會準予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文件。
2、《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泓德卓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點
備查文件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託管人處。
三、查閱方式
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備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備查文
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
12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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