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01日 11:16:22 中財網 |
原標題:南方寶升混合A :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南方寶升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11
月
12
日證監許可
[2020]
3033
號文
註冊募集
。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
投資
價值和
市場前景
做出實質性
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
波動,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並承擔基金投資
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形成的系
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
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
本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會
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
包括港股市場股價波動較大的風險(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且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
港股股價可
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匯率風險(匯率波動可能對基金的投資
收益造成損失)、港股通機制下交易日不連貫可能帶來的風險(在內地開市香港休市的情形
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通
股票
不能及時賣出,可能帶來一定的流動性風險)等。本
基金的特定風險詳見招募說明書「風險揭示」章節等。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3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1
億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投資人將面臨
《基金合同》提前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
權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給本基金帶來
額外風險。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槓桿風險、保證金風險、期貨價格
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帶來的風險等;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
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保證金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淨值
的波動性。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因此可能面臨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
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
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中國存託憑證
,
存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
的風險、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
相關的風險等。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
的
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
投
資
人
購買本基金並不等於將
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
類金融機構。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
《基金合同》
及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
資決策,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並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
性判斷市場,謹慎做出投資決策。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
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
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
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目錄
第一部分
緒言
................................
..............................
1
第二部分
釋義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
.....................
19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
...................
4
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4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
.......................
60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9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1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
....................
113
第一部分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
《基金法》
」
)、《
公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
「
《運作辦法》
」
)、《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
「
《銷
售辦法》
」
)、《
公開
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
《信息披露辦法》
」
)、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流動性
風險管理
規定》」
)
以
及《
南方寶升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
,
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
註冊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
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
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
本基金按照中國法律法規成立並運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屆時有效的法
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一致,應當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部分 釋義
在
本
招募
說明書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指《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訂和補充
5
、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
或
本招募說明書
:指《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
、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南方寶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
新
9
、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
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
0
、
《
證券法
》
: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
議通過,
經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
修正
,
經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經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
第二次
修正,
經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並經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20
年
8
月
28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年
7
月
26
日
頒布、同年
9
月
1
日實施的
,
並經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
《
公開
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
4
年
7
月
7
日頒布、同年
8
月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
集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布、同年
10
月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6
、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7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18
、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
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9
、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0
、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1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包
括其不時修訂
)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2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
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
3
、
投資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和人民幣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
4
、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5
、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
定投
等業務
。
26
、
銷售機構:指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
7
、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等
28
、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29
、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0
、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等業務而引起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
日期
3
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
4
、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5
、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7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為自然數
38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9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0
、《業務規則》:指《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1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2
、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3
、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
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4
、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5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6
、
定投
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
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7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
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
48
、元:指人民幣元
49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
用後的餘額
50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2
、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3
、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
4
、
規定媒介:
指
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
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
基金
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
5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
6
、
A
類基金份額:指在投資人認購
/
申購時收取前端認購
/
申購費用,但不從本類別基
金資產淨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5
7
、
C
類基金份額: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產淨值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且不收取認購
/
申購
費用的基金份額
5
8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
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9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0
、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
別和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
資者可以通過當地
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
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深港通」)
61
、
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託內地
證券公司,經由境內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
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滬港
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統稱港股通
62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
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處
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63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
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後,如適用本基
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後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5999
號基金大廈
32
-
42
樓
成立時間: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張海波
註冊資本:
3.6172
億元人民幣
電話:(
0755
)
82763888
傳真:(
0755
)
82763889
聯繫人:常克川
1998
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4
號文批准,由南方證券
有限公司、廈門國際信託
投資公司、廣西信託投資公司共同發起設立。
2000
年,經中國證
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0]78
號文批准進行了增資擴股,註冊資本達到
1
億元人民幣。
2005
年,
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5]201
號文批准進行增資擴股,註冊資本增至
1.5
億元人民幣。
2014
年公司進行增資擴股,註冊資本金增至
3
億元人民幣。
2018
年
1
月,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註冊資本金
3
億元人民
幣。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註冊資本增至
3.6172
億元,股權
結構調整為
華泰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
41.16%
、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
司
27.44%
、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
13.72%
、興業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
、廈門合澤吉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10%
、廈門合澤祥企
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12%
、廈門合澤益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11%
、廈
門合澤盈企業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2.20%
。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張海波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中共江蘇省委農工部
至助理調研員,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調研員,
華泰證券總裁助理、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投
資銀行業務總監兼投資銀行業務
管理總部總經理,
華泰證券副總裁兼華泰紫金投資有限責任
公司董事長、華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華泰證券(上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張輝先生,管理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北京東城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華晨集團上海
辦事處、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聯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幹部,
華泰證券資產管理總部高級
經理、證券投資部投資策劃員、南通姚港路營業部副總經理、上海瑞金一路營業部總經理、
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綜合事務部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兼黨委組織部長。現任華泰證
券股份有
限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董事會秘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連芬女士,金融專業碩士,中國籍。曾任職賽格集團銷售,深圳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投
資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鵬證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深圳福虹路營業部總經理、南方總部總
經理、總裁助理,第一證券總裁助理,華泰聯合證券
深圳華強北路營業部總經理、渠道服務
部總經理、運營中心總經理、零售客戶部總經理、執行辦主任、總裁助理,
華泰證券總裁助
理兼深圳分公司總經理。現任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委員會主任助理兼深圳分公司總經
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馮青山先生,工
學學士,中國籍。曾任職陸軍第
124
師工兵營地爆連副連職排長、代政
治指導員、師政治部組織科正連職幹事
,
陸軍第
42
集團軍政治部組織處副營職幹事,駐香港
部隊政治部組織處正營職幹事,駐澳門部隊政治部正營職幹事,陸軍第
163
師政治部宣傳科
副科長
(
正營職
)
,深圳市紀委教育調研室主任科員、副處級紀檢員、辦公廳副主任、黨風廉
政建設室主任。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深圳市投控資本有限公司
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曾任職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辦公室文
秘,董辦
文秘、主管;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辦公室高級主管,企業三部高級主管。現任
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發展部副部長,深圳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公司董事,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近現代史專業碩士,中國籍。曾任職廈門大學哲學系團總支副書記,廈門
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辦公室主任、營業部經理、計財部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廈門國際信託
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工會主席、黨總支副書記、總經理。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
王斌先生,臨床醫學博士,中國籍。曾任職安徽泗縣人民醫院臨床醫生,瑞金醫院主治
醫師,
興業證券研究所醫藥行業研究員、總經理助理、副總監、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總
經理。現任
興業證券經濟與金融研究院院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楊小松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德勤
國際會計師行會計專業翻譯,
光大銀行證券部職員,美國
NASDAQ
實習職員,證監會處長、
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
副書記,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經濟學碩士,中國籍。曾任職國家經委副處長,商業部政策研究室副處長、
國際合作
司處長、副司長,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業行業分會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國內貿
易部商業發展中心主任,中國商業聯合會副會長、秘書長,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安徽省阜
陽市政府市長,安徽省統計局局長、黨組書記,國家統計局總經濟師兼新聞發言人。現任國
務院參事室特約研究員,國務院參事室社會調查中心理事長,國務院參事室與中國人民銀行
合作的金融研究中心專家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統計學會副會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
李心丹先生,金融學博士,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中國籍。曾任職東南大學經濟管理學
院教授,南京大學工程管理學院院長
。現任南京大學
-
牛津大學金融創新研究院院長、金融
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金融學年會常務理事,江蘇省資本市
場研究會會長,江蘇省科技創新協會副會長、
江蘇銀行監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制度評
估專家委員會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周錦濤先生,工商管理博士,法學碩士,香港證券及投資學會傑出資深會員。曾任職香
港警務處
(
商業罪案調查科
)
警務總督察,香港證券及期貨專員辦事處證券主任,香港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法規執行部總監。現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顧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鄭建彪先生,經濟學碩士,工商管理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北京市財
政局幹部,深圳蛇口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經理,京都會計師事務所副主任,中國證監會第九屆
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第一至三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
現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管理合伙人,中國併購公會副會長,北京註冊會計
師協會副會長,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周蕊女士,法學碩士,中國籍。先後執業於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中倫律師事務所等國
內知名律所,曾擔任廣東省律師協會女工委副主任、深圳市律師協會證券、基
金與期貨專業
委員會副主任、深圳市律師協會國際與港澳臺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現任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
人、深交所第一屆創業板上市委委員、中國併購公會廣東分會會長、深圳市
中小企業改制專
家服務團專家、深交所培訓中心專家、深圳市女企業家協會理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獨立董事。
2
、監事會成員
吳曉東先生,法律博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中國證監會副處長、處長,
華泰證券合規總監,華泰聯合證券副總裁、黨委書記、董事長,南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長。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南方股權投資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監事。
陳莉女士,法學碩士,中國籍。曾任職
華泰證券深圳民田路營業部總經理、深圳益田路
營業部總經理、研究所副所長等職務。現任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長、華泰期貨有
限公司監事會主席、華泰國際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姜麗花女士,大學學歷,高級會計師,中國籍。曾任職浙江蘭溪馬澗碾米廠主管會計,
浙江蘭溪紡織機械廠主管會計,深圳市建築機械動力公司主管會計,深圳市建設集團計劃財
務部助理會計師,深圳市建設投資控股公司計劃財務部高級會計師、經理助理,深圳市投資
控股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經
理、財務預算部副部長、考核分配部部長。現任深圳市投資控股
有限公司財務部(結算中心)部長、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
ULTRARICH
INTERNATIONAL LIMITED
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陳明雅女士,大學本科學歷,註冊會計師,中國籍。曾任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財務部
副總經理。現任廈門國際信託有限公司財務部總經理、投資發展部總經理(兼任)。
林紅珍女士,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曾任職廈門對外供應總公
司會計,廈門中友貿易
聯合公司財務部副經理,廈門外供房地產開發公司財務部經理,
興業證券計財部財務綜合組
負責人、直屬營業部財務部經理、計劃財務部經理、風險控制部總經理助理兼審計部經理、
風險管理部副總監、稽核審計部副總監、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風險管理部總
經理、財務部總經理、資金運營管理部總經理、計劃財務部總經理。現任
興業證券首席財務
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徐剛先生,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深圳期貨投資公司職員、
項目經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職員、機構業務
部職員、養老金業務部主
管、上海分公司高級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養
老金業務部董事。
董星華女士,碩士學歷,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
中國人保武漢分公司、中
國人壽再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深圳證券通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綜合
管理部經理、辦公室高級經理,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監事、辦公室高級副總
裁。
蘇望先生,法學碩士學位,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規管理總部職員,深圳市融通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職員。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職工監事、監察稽核部高級副總裁。
3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張海波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楊小松先生,總裁,簡歷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經濟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江
蘇省投資公司業務經理,江蘇國際招商公司部門經理,江蘇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投資銀行部
總經理,
江蘇國信高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朱運東先生,副總裁,經濟學學士,高級經濟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
財政部地方預算司及辦公廳秘
書,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總經理、產品開發部總監、總裁助理、首席市場執行官。現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黨委委員。
常克川先生,副總裁,
EMBA
工商管理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中國
農業銀行副處級秘書,南方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業務部總經理、瀋陽分公司總經理、總裁
助理,華泰聯合證券董事會秘書、合規總監等職務,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董事會秘書、紀委書記。
李海鵬先生,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
(
CFA
),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
留權。曾任職美國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資部高級分析師,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全國社保及國際業務部執行總監、全國社保業務部總監、
固定收益部總監、總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總裁,經濟學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
CFA
),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
曾任職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市場部總助,
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級
投資經理,
泰達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副總監、研究總監、首席策略分析師、基金經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研究部總監、總裁助理兼首席投資官(權益)。現任南方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首席投資官(權益)、基金經理。
鮑文革先生,督察長,經濟學碩士,中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曾任職財政部中華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師,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公司監事、財務負責人、總裁助理。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督察長,南方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4
、基金經理
黃春逢先生
,
上
海交通大學金融學碩士,具有基金從業資格。
2011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職於
國泰君安研究所,擔任銀行業分析師;
2015
年
1
月加入南方基金研究部,任
金融行業高級研究員;
2015
年
4
月
16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避險、南方保本基
金經理助理;
2015
年
4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利淘基金經理助理;
2015
年
5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利鑫的基金經理助理;
2015
年
6
月
8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0
日,任南方豐合的基金經理助理;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成份基金經理;
2
017
年
7
月
15
日至今,任
南方平衡配置基金經理;
2017
年
8
月
18
日至今,任南方金融混
合基金經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今,任
南方益和混合基金經理;
2020
年
5
月
15
日至今,
任
南方安養混合、
南方順康混合基金經理;
2020
年
7
月
24
日至今,任南方高股息股票基金
經理。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固定收益)李海鵬先生,副總裁兼首席投資官(權益)史博先生,
現金投資部總經理夏晨曦先生,交易管理部總經理王珂女士,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李璇女
士,
混合
資產
投資部總經理喬羽夫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陶鑠先生
,權益專戶投資部
總經理劉樹坤先生,權益研究部總經理茅煒先生,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張原先生,指數投資部
總經理羅文杰女士。
6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
4
)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6
)
編制季度
報告
、
中期
報告
和年度報告;
(
7
)
計算並
披露基金
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
8
)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9
)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0
)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
為;
(
1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職責
。
四、基金管理人關於遵守法律法規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
立健全的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下列行為:
(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
7
)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
8
)法
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
有
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
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
如
法律
、行政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
關限
制
。
六、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
取最大利益;
2
、不能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受僱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謀取利益;
3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
4
、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險
,確保基
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
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本管理制度
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
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稽核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
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
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
、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
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
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
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
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過切實可行
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運用科學化
的方法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
、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
1
)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度、公司
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制點建立嚴
密的會計
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覆核制度、帳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
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等。
(
2
)
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的機構設
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風險控制制
度、信息技術系統風險控制制
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
3
)
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
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迴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
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
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及董事
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
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察稽核人員,
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的建立,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
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第四部分 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A座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2007年3月6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810.31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6〕484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09〕673號
聯繫人:馬強
聯繫電話:010-68857221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務。
經國務院同意並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成立於2007年3月6日)於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體變更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繼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全部資
產、負債、機構、業務和人員,依法承擔和履行原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在有關具
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協議中的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法律責任。中國郵政
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堅持服務「三農」、服務
中小企業、服務城鄉居民的大型零售商業銀
行定位,發揮郵政網絡優勢,強化內部控制,合規穩健經營,為廣大城鄉居民及企業提供優
質金融服務,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支持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設託管業務部,下設資產託管處、產品管理處、風
險管理處、運營管理處等處室。現有員工27人,全部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基金從
業資格,90%員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從業經歷,具備豐富的託管服務經驗。
3.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2009年7月23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
理委員會聯合批准,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是我國第16家託管銀行。2012年7月19
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獲得保險資金託管資格。中國郵
政儲蓄銀行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服務為基礎的經營理念,依託專業的託管團隊、靈活的託
管業務系統、規範的託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內控體系、運作高效的業務處理模式,為廣大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眾多資產管理機構提供安全、高效、專業、全面的託管服務,並獲得了合作
夥伴一致好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託管的證券投資基金共101隻。至今,中
國郵政儲蓄銀行已形成涵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銀
行理財產品(本外幣)、私募基金、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金、保險資產管理計劃
等多種資產類型的託管產品體系,託管規模達39770.76億元。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
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
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
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託管業務部專門設置內部風險控制處室,配備專職內
控監督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具有獨立行使監督稽核的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
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
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
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
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員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
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嚴格按
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
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風險提示,要求其限期糾正,同時報告中國證
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
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控,
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
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等
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
舉證,要求限期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五部分 相關服務機構
一、銷售機構
銷售機構情況詳見基金管理人發布的相關公告
或
規定網站
上
列明
。
二、登記機構
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及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32-42樓
法定代表人:
張海波
電話:(0755)82763849
傳真:(0755)82763889
聯繫人:古和鵬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北京金誠同達(深圳)律師事務所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投行大廈
5
層
負責人:劉胤宏
電話:
(0755)22235518
傳真:
(0755)22235528
經辦律師:戴瑞冬、張明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聯繫人:曹陽
聯繫電話:
021
-
2323
8888
傳真:
021
-
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薛競、曹陽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關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
20
20
年
11
月
12
日證監許可
[
20
20
]
3033
號
文
註冊
募集
。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最長
不
得
超過
3
個月,具體發售時間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發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
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
的其他投資人。
三、發售方式和銷售渠道
本基金
通過
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或按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開發售,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網站
。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若資金未全額到帳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
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經確認不得撤銷。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
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
購份
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
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本基金認購的申請方式為書面申請或
各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按面值發售。
當日(
T
日)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的申請,投資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網點查詢交易情況,
在募集截止日後
3
個工作日內可以到網點列印交易確認書。
四、
首次募集規模上限
本基金可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具體
募集上限
及
規模控制的方案
詳
見
基金份額發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
。
若本基金設置首次募集規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後不受此
募集規模的限制。
五、
認購費用
1
、
對於
認購
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的投資人,
本基金認購費率最高不高於
1.
0
%
,且隨認
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認購
金額(
M
)
認購費率
M
<
100
萬
1.
0
%
100
萬≤
M
<
200
萬
0.
6
%
200
萬≤
M
<
500
萬
0.
2
%
M
≥
500
萬
每筆
1
,
000
元
2
、
對於
認購
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的投資人,
認購
費率為零
。
投資人
多次
認購,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基金認購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募集期間發
生的各項費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
下,對基金
認購
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相關規則和流程詳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
六
、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門帳戶,不得動用。
有效認購款項
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轉份額以登記
機構的記錄為準。
七
、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1
、基金認購採用
「
金額認購、份額確認
」
的方式。
A
類
基金
份額
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
額。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
1
)適用於比例費率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
2
)適用於固定費用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固定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
萬元認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50
元,對應認
購費率為
1.
0
%
,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淨認購金額=
100,000/(1+1.
0
%
)=
99
,
009.90
元
認購費用=
100,000
-
99,0
09.90
=
990.10
元
認購份額
=
(
99,009.90
+
50
)
/1.00 =
99,059.90
份
C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
0
,認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
0
萬元認購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該筆認購產生利息
50
元。則其可
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份額=(
1
00,000
+
50
)
/1.00 =
1
00,050.00
份
2
、認購份額的計算中,涉及基金份額的計算結果均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舍
去
,舍
去
部分歸入基金財產;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
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
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3
、
有效
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轉份額以基金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八
、基金認購金額的限制
本基金
銷售
機構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最低金額均為人民幣
1
元,具體認購金額以各基
金
銷售
機構的公告為準。
九
、基金份額的認購和持有限額
基金管理人
不
對募集期間的單個投資人的累計認購金額進行限制
,
但
法律法規或監管要
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
3
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
基金募集期屆滿或
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
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
集
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
基金備案
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
者
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
銷售
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
銷售
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
同》生效後,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
連續
30
個工作日
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1
億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法律法規
或監管機構
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人網站或相關文件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
者
應當
在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
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
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載明。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
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2
、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
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
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受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
「
未知價
」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
、
「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
贖回遵循
「
先進先出
」
原則,即
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
、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
、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
在規定的時間內
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
否則所提交的申購申
請不成立。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
成立。投資人交付申購
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
基金份額持
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
贖回申請
生效
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
7
日
(
包括該日
)
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
回時
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
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如遇證券
/
期貨
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
行交換系統故障
、港股通交易系統或港
股通資金交收規則限制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了業務流程,則贖回款項劃付時間相應順延
至上述因素
影響消除的
下一
工作日
。
3
、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
有效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
(T
日
)
,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
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
應
在
T+2
日後
(
包括該日
)
及時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
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已經
接收到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
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五、申購
和
贖回的數
量
限制
1
、
本基金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均為
1
元,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
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
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
定。
本基金單筆贖回申請不低於
1
份,投資人全額贖回時不受上
述限制。各銷售機構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可根據情況調高單筆最低贖回份額要求,具
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人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
2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有權
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3
、
本基
金不對投資
人
每個交易帳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進行限制
。
4
、本
基金不對單個投資
人
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
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
、
對於
申購
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的投資人,本基金
申購費率最高不高於
1.
2
%
,且隨申
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
申購金額(
M
)
申購費率
M
<
100
萬
1.
2
%
100
萬≤
M
<
200
萬
0.8
%
200
萬≤
M
<
500
萬
0.
4
%
M
≥
500
萬
每筆
1
,
000
元
對於
申購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的投資人,申購費率為零
。
投資人
多次
申購,須按每次申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
申購費用由
投資人
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
各項費用。
2、本基金的贖回費:
(
1
)
本基金
A
類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N
)
贖回費率
N
<
7
日
1.5
%
7
日≤
N
<
3
個月
0.75
%
3
個月≤
N
<
6
個月
0.5
%
6
個月≤
N
<
1
年
0.3
%
N
≥
1
年
0
(
2
)
本基金
C
類份額
的贖回費率如下:
申請份額持有時間(
N
)
贖回費率
N
<
7
日
1.5
%
7
日≤
N
<
30
日
0.
5
%
N
≥
30
日
0
投資人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於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基金份額所收
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
30
日(含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
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
75%
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
3
個月(含
3
個
月)但小於
6
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
贖回費用
50%
歸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
於
6
個月(含
6
個月)的基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
25%
歸入基金財產。
3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收費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確
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
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
。
4
、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
、
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
的情形下,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費率優惠的
相關規則和流程詳見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或通知。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針對特定投資人(如養老金客戶等)開展費率優惠活動,屆時將提前公告。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
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
1
)適用於比例費率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
2
)適用於固定費用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
-
固定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
購金額
/
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0
萬元申購本基金
A
類
基金
份額
,假設申購當日
A
類
基金份額淨值
為
1.017
0
元,對應申購費率為
1.
2
%
,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100,000/(1+1.
2
%
)=
98
,
81
4.23
元
申購費用=
100,000
-
9881.42
=
1,18
5
.
77
元
申購份額
=
98,814.23
/1.017
0
=
9
7,16
2
.
4
6
份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為
0
,申購份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份額
=
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
1
0
萬元申購本基金
C
類
基金
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為
1.
01
7
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
00,000/1.
01
7
0
=
98,328.4
1
份
2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
的
贖回金額計算公式為:
贖回費
用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該類
基金
份額
淨值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
贖回當日
該類
基金
份額
淨值
.
贖回費
用
例
:
某投資
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
,持有
5
個月
贖回
10
萬份
,
贖回費率為
0.
5
%
,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
基
金份額淨值是
1.01
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10
0
,000
×
1.01
70
×
0.
5
%
=
508.50
元
贖回金額
=
10
0
,000
×
1.01
70
-
508.50
=
101,191.50
元
例
:
某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
7
日內贖回
10
萬份,贖回費率為
1.5%
,假設
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7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100,000
×
1.0170
×
1.5%
=
1,525.50
元
贖回金額
=100,000
×
1.0170
-
1,525.50
=
100,174.50
元
3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
披露
。遇特殊情況,經
履行適當
程序
,可以
適當延遲計算或
披露
。本基金
各類基金份額的
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4
、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基準計算,
上述
涉及基金份額的
計算
結果均
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
,
小數點後
2
位以後的部分
舍
去
,舍
去
部分歸入基金財產;上述涉及金額的計算
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法,保留
到
小數點後
2
位
,
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
5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
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
計算結果
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
小數點後
2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
金財產
。
6
、當
本基金
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
規定。
八、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投資
人
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
人
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
投資
人
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
人
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
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
影響投資
人
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實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
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結算機構因技術故障或異常情況
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港股通額度已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0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8
、
9
、
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
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當發生
上述第
7
項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比例確認等方式對該投資人的申購申請進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該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購申請。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
拒絕的
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
理。
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
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
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
及時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
支付;如暫時不
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
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
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
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
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
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3
)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的贖回申
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其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部分的贖回
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該部分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
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對於其不超
過基金總份額
30%
部分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
1
)全額贖回」或「(
2
)部
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對該部分有效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
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如選擇將
當日可能
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
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
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
、公告
或者
通過銷
售機構告知等
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兩日
內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
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
規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之間的
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
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
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投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投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資人在辦
理定投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
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投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金
份額
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的凍結手續、凍結方式按照登記機
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
章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機構業務規定來處理。
十八、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
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
或相關公告
。
二十
、其他業務
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質押等
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
主要投資於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輔助投資於精選的股票,通過嚴謹的風
險管理,力求實現基金資產持續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以及存託憑證(下同)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股票」)、債券(包
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
交換債券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
基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0
%
(其
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
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
應收申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取自上而下的投資策略對各種投資工具進行合理的配置。在風險與收益的匹
配方面,力求將信用風
險降到最低,並在良好控制利率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基礎上
力爭
為投資
者獲取穩定的收益。
1
、資產配置策略
(
1
)根據對宏觀經濟走勢以及國家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分析,確定資產配置指導
原則。
本基金以國內外的宏觀經濟走勢與國家的財政與貨幣政策方向為出發點,採取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評估未來投資環境的變化趨勢。在宏觀經濟方面,本基金將密切關注經濟運行
的質量與效率,把握
領先指標,預測未來走勢;對於國家推行的財政與貨幣政策,本基金將
深入分析其對未來宏觀經濟運行以及投資環境的影響。本基金將重點關注未來的利率變化趨
勢,對宏觀經濟
運行中的價格指數與中央銀行的貨幣供給與利率政策研判將成為投資決策的
基本依據,為資產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導。
(
2
)依照收益率與風險特徵對不同市場以及不同投資工具的投資比例進行合理的配置,
並隨投資環境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在深入分析投資環境的前提下,本基金將依照收益率與風險特徵進行資產配置,確定投
資組合,並隨投資環境的變化作出及時的調整,其中主要考慮到了以下幾個方面的配置:
1
)市場:對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債券投資比例,將根據兩個市場債
券到期收益率的變化以及流動性的情況進行調整。
2
)品種:在
保證充分流動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將對各類債券進行合理的配置。對於利
率債,本基金將重點考慮流動性較好的品種;對於企業債,本基金將專注於投資級別較高的
優質債券,以期在將信用風險降到最小的前提下獲得較高的收益;對於
可轉債,本基金將在
評估其償債能力的同時兼顧公司的成長性,以期通過轉換條款的效應分享因股價上升帶來的
高收益。
3
)期限:本基金將在短期、中期、長期債券的投資品種中進行投資組合,在對未來利
率走勢的預期之下做好久期和凸性管理,以控制利率風險。
4
)固定利率債券與浮動利率債券:利率的上升將是債券投資面臨的一個主要
的風險,
除去以上提到的配置措施之外,本基金將合理配置固定利率債券與浮動利率債券的比例,對
於未來加息的可能,採取增持浮息債和加大中短期債券投資以及逆回購等投資策略規避利率
風險。
(
3
)採用多種投資手段,並利用槓桿原理以及各種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風險。
在實現有效資產配置的基礎之上,本基金還將通過如下的投資手段以增加盈利和控制風
險:
1
)通過已具備國債承銷資格的承銷商積極參與一級市場招標,以獲取一、二級市場間
的差價。
2
)利用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現券存量進行
國債回購所得的資金積極參與新股申購
和配售,以獲
得股票一級市場投資回報。
3
)把握市場上出現的套利機會:如利用銀行間市場與交易所市場之間同一券種收益率
的差異,以及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時引起的收益率變化等等。
4
)在對未來利率走勢形成預期的基礎上,利用回購等手段提高資金和債券使用效率,
放大盈利。
2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資採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
(
1
)定性分析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挑選全部或部分具備以下特徵的上市公司:
A
、新經濟體制下受益於改革,分享改革紅利的優質企業;
B
、公司所處的行業符合國家的戰略發展方向,並且公司在行業中
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C
、具備一定競爭壁壘的核心競爭力;
D
、公司具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從大股東、管理層到中層業務骨幹有良好的激勵機制,
並且企業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
E
、公司具有良好的創新能力。
(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成長性指標、財務指標和估值指標等進行定
量分析,以挑選具有成長優勢、財務優勢和估值優勢的個股。
A
、成長性指標:營業利潤增長率、淨利潤增長率和收入增長率等;
B
、財務指標:毛利率、營業利潤率、淨資產收益率、淨利率、經營活動淨收益
/
利潤總
額等;
C
、估值指標:市盈率(
PE
)、市盈率相對盈利增長比率(
PEG
)、市銷率(
PS
)和總市值。
(
3
)組合股票的投資吸引力評估分析
本基金利用相對價值評估,形成最終的股票組合進行投資。相對價值評估主要運用國際
化視野,採用專業的估值模型,合理使用估值指標,將國內上市公司的有關估值與國際公司
相應指標進行比較,選擇其中價值被低估的公司。本基金採用包括自由現金流貼現模型、股
息貼現模型、市盈率法、市淨率法、
PEG
、
EV/EBITDA
等估值方法。力爭選擇最具有投資吸
引力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
(
4
)投資組合構建與優化
基於基金組合中單個證券的預期收
益及風險特性,對組合進行優化,在合理風險水平下
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時監控組合中證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場價格明顯高於其內在合理價
值時適時賣出證券。
(
5
)港股通股票投資
除上述個股投資策略外,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幾類港股通股票:
A
、在港股市場上市、具有行業代表性的優質中資公司;
B
、具有行業稀缺性的香港本地和外資公司;
C
、港股市場在行業結構、估值、
AH
股折溢價、股息率等方面具有吸引力的投資標的。
(
6
)
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的要求,制定存託憑證投資策略,關注發行人
有關信息披露情況,關注發行人基本面
情況、市場估值等因素,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
結合的辦法,參與存託憑證的投資,謹慎決定存託憑證的權重配置和標的選擇。
3
、債券投資策略
在選擇債券品種時,首先根據宏觀經濟、資金面動向和投資人行為等方面的分析判斷未
來利率期限結構變化,並充分考慮組合的流動性管理的實際情況,配置債券組合的久期;其
次,結合信用分析、流動性分析、稅收分析等確定債券組合的類屬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礎
上利用債券定價技術,進行個券選擇,選擇被低估的債券進行投資。在具體投資操作中,採
用放大操作、騎乘操作、換券操作等靈活多樣的操作方式,力求獲取
超額的投資收益。
(
1
)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僅投資於主體或債項信用評級為
AA
級及以上的信用債券,其中主體或債項信用
評級為
AAA
級及以上的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為不低於全部信用債券資產的
60%
,主體或債項
信用評級為
AA+
級的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為不高於全部信用債券資產的
40%
,主體或債項信
用評級為
AA
級的信用債券的投資比例為不高於全部信用債券資產的
20%
。本基金將綜合參
考國內依法成立並擁有證券評級資質的評級機構所出具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應主要參考最
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如出現多家評級機構所出具信用評級不同的
情況,基金管理人
還需結合自身的內部信用評級進行獨立判斷與認定。
(
2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
可轉債將採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策略: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將首
先判斷權益類市場的投資機會,其次對正股所處行業、成長性、估值情況等進行分析;在定
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將採用南方基金
可轉債量化監測體系進行評估,判斷
可轉債市場總體的
風險和機會,同時結合
可轉債估值指標(包括轉股溢價率、純債溢價率、隱含波動率、到期
收益率、
Delta
係數、轉債條款等),選擇基本面和估值均處於有利水平的
可轉債進行重點
投資。此外,本基金還將
根據新發
可轉債的預計中籤率、模型定價測算其上市溢價水平,積
極參與
可轉債新券的申購。
4
、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
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
期權
投資時,將根據風險管理原則,以套期保
值為主要目的,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
的研究,結合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
股票期權
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與現貨資
產進行匹配,進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
股票期權
的
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運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
股票期權
對衝系統性
風險、對衝
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如大額申購贖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槓桿作用,以達到降低投
資組合的整體風險的目的。
5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關鍵在於對基礎資產質量及未來現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將在國內資產
證券化產品具體政策框架下,採用基本面分析和數量化模型相結合,對個券進行風險分析和
價值評估後進行投資。本基金將嚴格控制資產支持證券的總體投資規模並進行分散投資,以
降低流動性風險。
今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金融工具的豐富和交易方式的創新等,基金還將積極尋求
其他投資機會,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
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將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以豐富組合投資策略。
四、
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40
%
(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
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
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
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
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8
)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
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
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
數計算;
(
19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20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
21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和(
14
)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五
、業績比較基準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15%+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人民幣)收
益率×
5%+
上證
國債指數收益率×
80%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
0%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
產的
50%
),因此,以「
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15%+
中證港股通
綜合指數(人民幣)收益率
×
5%+
上證
國債指數收益率×
80%
」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能夠使本基金投資人判斷本
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可以在與基金託管
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後,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選取相似
的或可替代的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
、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期
的
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
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可投資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證券投資基金
類似的市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
、香港市場風險等境外證
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別投資風險。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
大額
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
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
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
/
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
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股票期權)
、其他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一)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
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
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
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
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二)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
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
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三)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
值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
價值。
四、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
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
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
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
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
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行
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存
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
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
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8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基
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9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原有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上述資產或負債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方法估值。
10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11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
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某一類別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該類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
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披露。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
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
、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
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
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
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如果行業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
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
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
的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
/
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
構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
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
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
側袋機制的,本
基金
的估值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
定外,
本基金同一
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
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同一類別的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審計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期權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0、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8%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8%÷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
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
託管人協商解決。
3、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0.6%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
系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
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
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
中國證監
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
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
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
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
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在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
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
、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和國債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
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
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網站
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
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的正文應當包括產品概況、基金投資與淨值表現、投資本基金涉及的費用、風險揭示與
重要提示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披露事項,相關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有實質性
差
異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將基金
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
規定
網站
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
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
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
規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
規定媒介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
規定網站
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
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
規定網站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
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
規定網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六)基金定
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登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
、
國債期貨
和
股票期權
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
期貨
、
國債期貨
和
股票期權
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
目標。
本基金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
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
金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本基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參與港股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
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
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七)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
規
定報刊
和
規定網站
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
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
變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
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
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
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調整基金份額類
別
的設置;
24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1
0
、
2
0
、
2
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
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
1
億元
的情形時;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
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
會。
(九)清算報告
基金合
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
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
載在
規定報刊
上。
(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十一)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
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
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
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
規定報刊
中選
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
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
規定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
規定媒介
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
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
1
)不可抗力;
(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
3
)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決定延遲估值;
(
4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第十六部分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帳戶份額。
二、側袋帳戶的設立
基金管理人可為本基金設立多個側袋帳戶,但每個側袋帳戶應單獨設置帳套,實行獨立
核算。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銷售
1、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開放日辦理
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2、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招
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10%認定。
3、對於啟用側袋機制之日起(含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僅辦理主袋帳戶
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在啟用側袋機制之日起(含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視為投資
者對側袋機制啟用後的主袋帳戶提交的申購申請。
4、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不得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定投和轉換。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
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
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收益分配」部分規定的收益分配約定僅適
用於主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進行收益分配。
七、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
後方可列支。
八、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
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側袋帳戶資產全部完成變現後,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基金清算報告的相關要求,在終止側
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出具專項審計意見。側袋
帳戶資產完全清算後,基金管理人應當註銷側袋帳戶,並取消主袋帳戶份額名稱中的特殊標
識。
九、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其中,啟用和終止側袋機制後,還應披
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意見。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和累計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定期報告中的基金會計報表僅需針對主袋帳戶進行編制。基金
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可根據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但上述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如有)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於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十、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
被取消或應被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
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第十七部分 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導
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產生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於國債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
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
、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
6
、信用
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
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
7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
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
8
、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
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風
險。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開放式基金,如果出現較大數額的贖回申請,則使基金資產變現困難,基金
面臨流動性風險。
1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採用開放方式運作,基金管理人
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
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
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基金
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
和贖回業務
,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
贖回
開
始公告中規定。
2
、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4
0
%
(其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
票資產的
50%
)
。本基金投資標的均在證監會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範圍之內,且一般
具備良好的市場流動性和可投資性。根據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的相關要求,本基金會審
慎評估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並針對性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動性風險也
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
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
單個
開放日內
基金
份額
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
10%
時,本基金將可能無
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
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
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規定媒介
上進行
公告。
當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的贖回申請情形
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對於其超過基金總份額
30%
以上部分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該部分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對於其不超過基金
總份額
30%
部分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前述
「
(
1
)全額贖回
」
或
「
(
2
)部分延
期贖回
」
的約定方式對該部分有效贖回申請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基
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如選擇將當日可
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
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4
、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本基金在面臨大規模贖回的情況下有可能因為無法變現造成流動性風險。
如果出現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
的前提下,可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擺動定價、暫停基金估值等,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
措施,同時基金管理人應時刻防範可能產生的
流動性風險,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日常監控,保
護持有人的利益。當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有可能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時限支付
贖回款項。
四、其他風險
1
、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
、因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內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
3
、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4
、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5
、因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
6
、不可抗力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從而帶來風險;
7
、
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五、本基金
特有的風險
1
、
本基金為
混合
型基金,
本基金股票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4
0
%
(其中港股
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
。
因此
,
境
內和港股通標的
股票市場
和債券市場
的變化
均會
影響到基金業績表現,基金淨值表現因此可能受到影響。本基金管理人將發揮專
業研究優勢,加強對市場、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深入研究,持續優化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風險。
2
、
投資港股通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擔與境內
證券投資基金類似的市
場波動風險等一般投資風險之外,本基金還面臨匯率風險、香港市場
風險、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不同等境外證券市場投資所面臨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
1
)匯率風險
在現行港股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以人民幣進行支付,並且資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後結算的淨資金餘額頭寸以換匯的方式兌換為人民幣),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買
賣結算將進行相應的港幣兌人民幣的換匯操作,本基金承擔港元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
以及因匯率大幅波動引起帳戶透支的風險。另外本基金對港股買賣每日結算中所採用的報價
匯率可能存在報價差異,本基金可能需額外
承擔買賣結算匯率報價點差所帶來的損失;同時
根據港股通的規則設定,本基金在每日買賣港股申請時將參考匯率買入
/
賣出價凍結相應的
資金,該參考匯率買入價和賣出價設定上存在比例差異,以抵禦該日匯率波動而帶來的結算
風險,本基金將因此而遭遇資金被額外佔用進而降低基金投資效率的風險。
(
2
)香港市場風險
與內地
A
股市場相比,港股市場上外匯資金流動更為自由,海外資金的流動對港股價
格的影響巨大,港股價格與海外資金流動表現出高度相關性,本基金在參與港股市場投資時
受到全球宏觀經濟和貨幣政策變動等因素所導致的系統風險相對更大。加
之香港市場結構性
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比
A
股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
(
3
)香港交易市場制度或規則不同帶來的風險
香港市場交易規則有別於內地
A
股市場規則,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
機制」下參與香港股票投資還將面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特殊風險:
①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機制(即當日買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於當日賣出),
同時對個股不設漲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漲跌幅空間相對較大;
②只有內地與香港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
;
③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港聯合交易所將
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
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內地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將可能暫停提供部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投資者將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④交收制度帶來的基金流動性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實行
T+2
日(
T
日買賣股票,資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進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賣出股票,
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
為賣出當日
之後第二個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場完成清算交收,賣出的資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幣資金帳戶。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設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臨賣出
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給投資者帶來流動性風
險,同時也存在不能及時調整基金資產組合中港股投資比例,造成比例超標的風險。
⑤香港聯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異帶來的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在交易所認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時,上市公司方可採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於內地
A
股市場的停牌制度,香港聯
合交易所對停牌的具體時長並
沒有量化規定,只是確定了「儘量縮短停牌時間」的原則;同時與
A
股市場對存在退市可
能的上市公司根據其財務狀況在證券簡稱前加入相應標記(例如,
ST
及
*ST
等標記)以警
示投資者風險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市場沒有風險警示板,香港聯合交易所採用非
量化的退市標準且在上市公司退市過程中擁有相對較大的主導權,使得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公司的退市情形較
A
股市場相對複雜。
因該等制度性差異,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個股遭遇非預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給基金
帶來損失的風險。
(
4
)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調
整帶來的風險
①港股通額度限制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設有每日額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市場每
日額度不足,在香港聯合交易所開市前階段,新增的買單申報將面臨失敗的風險;在香港聯
合交易所持續交易時段或者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當日本基金將面臨不能通過港股通進行買入
交易的風險。
②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調整帶來的風險
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對港股通下可投資的港股範圍進行了限制,並定期或不定期根據範
圍限制規則對具體的可投資標的進行調整,對於調出在投資範圍的港股,只能賣出不能買入;
本基金可能因為港股通可投資標的範圍
的調整而不能再進行調出港股的買入交易風險及股
價波動風險。
③港股通交易日設定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只有內地與香港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
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的情形(如內地市場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場
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進行交易),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
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
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④港股通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
根據現行的港股通規則,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
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
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標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券,只能通
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聯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因
港股通標的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證
券,可以享有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
到最大化甚至受損的風險。
⑤代理投票
由於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在匯總
投資者意願後再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投資者設定的意願徵集期比香港中央結
算有限公司的徵集期稍早結束;投票沒有權益登記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為計算基準;
投票數量超出持有數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數。
(
5
)法律和政治風險
由於香港市場適用不同法律法規的原因,可能導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執行,從而使得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場可能會不時採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沒收資產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資產帶來不
利影響。
(
6
)會計制度風險
香港市場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會計處理、財務報表披露等會計核算標準的規定可
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導致基金經理對公司盈利能力、投資價值的判斷產生偏差,從
而給本基金投資帶來潛在風險。
(
7
)稅務風險
香港市場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能與境內存在一定差異,可能會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
香港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從而導致基金向該市場所
在地繳納在基金銷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資當日並未
預計的額外稅項。
3
、本基金投資範圍
包括
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
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可能
給
本基金
帶來額外風險。
投資股指期貨
、國債期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槓桿
風險、保證金風險
、
期貨
價格
與
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低
帶來
的風險等;
投資
股票期權
的
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
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操作
風險
、保證金風險等;由此可能增加
本基金
淨值的波動性
。
4
、
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因此可能面臨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提前償付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內部信用評級、投
資授
信控制等方法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進行有效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同時,本基金管理人將
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全程合規監控,通過事前控制、事中監督和事後報告檢查等方式,確保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合法合規。
5
、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後,
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
連續
30
個工作日
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1
億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終止,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
投資於存託憑證的風險
本
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存託憑證(「中國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
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
動甚至出現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相關的風險,包括存託憑證持有
人與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股東在法律地位、享有權利等方面存在差異可能引發的風險;存
託憑證持有人在分紅派息、行使表決權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發的風險;存託協議自動約
束存託憑證持有人的風險;因多地上市造成存託憑證價格差異以及波動的風險;存託憑證持
有人權益被攤薄的風險;存託憑證退市的
風險;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礎證券發行人,在持續信
息披露監管方面與境內可能存在差異的風險;境內外法律制度、監管環境差異可能導致的其
他風險。
六
、
基金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僅為基金業績提供對比的參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的表現並不代表
基金實際的收益情況,也不作為對基金收益的預測。本基金實際運作中投資的對象及其權重,
與業績比較基準的構成及其權重可能並非完全一致,可能出現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偏離的風險。
七
、
本基金法律文件風險收益特徵表述與銷售機構基金風險評價、銷
售機構之間的
基金風險評價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資章節有關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是基於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證
券市場普遍規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場情況下本基金的長期風險收益特
徵。銷售機構
(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
)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本基金進行
風險評價,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銷售機構的風險等級評價
與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風險等級評價也可
能存在不同,
但銷售機構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時,所依據的基金產品風險等級評價結果
不得低於
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風險等級評價結果。
銷售機構基於自身採用的評價方法可能對
基金的風險等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調整,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
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八、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
風險
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
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
清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
份額
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
險。但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
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
贖回和轉換,僅主袋帳戶
份額
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
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將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
對應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
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
格的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
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
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
戶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
帳戶資產,並根據相關規定對分割側袋帳戶資產導致的基金淨資產減少進行按投資損失處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
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
規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
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
《證券法》規定
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
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
份額資產淨值的比例確定剩餘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並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
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
計
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
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
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
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
4
)銷售基金份額;
(
5
)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
者
的利益;
(
7
)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
8
)選擇、更換基
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
(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
股東或債權人
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
1
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
期貨
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
1
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
非交易過戶
、
轉託管
和定投等
業務規則;
(
17
)
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結算等業務;
(
1
8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依法募集
資金
,辦理或者
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
,
不得利用
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
披露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
10
)編制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
(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但依法
向監管機構、司法機關及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低
於
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
(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
者
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
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
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
還基金認購人;
(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有權
呈報中國證
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
的利益;
(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
、
期貨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為基金辦理證
券
、期貨
交易資金清算
;
(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
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
金財產;
(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
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等投資所需帳戶
,
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
、
基金
份額
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
告、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
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不低於法律法規規定
的最低期限
;
(
12
)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
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
15
)依據《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6
)按照法律法規
、
《基金合同》
和
《
託管協議
》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
業監
督管理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
及《託管協議》
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
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
3
)依法
轉讓或者
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
服務
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
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
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
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
4
)
交
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
決議
;
(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
他義務
。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一)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
(
1
)終止《基金合同》
,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的
除外
;
(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
5
)
調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和提高銷售服務費
;
(
6
)變更基金類別;
(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
10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
12
)對基金
合同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
、
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
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
1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
2
)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
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
銷售服務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
(
3
)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
4
)增加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停止現有基金份額的發售及對基金份額分類辦法、
規則進行調整;
(
5
)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
6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
重大
變化;
(
7
)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
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
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
(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
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
、
通訊開會方式
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
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
人
或
基金
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
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方式
在表決截
止
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統
。通訊開會應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
現場
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
1
)會議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約
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
額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
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
表決
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
表決
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
3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
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
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
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除
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
同等
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二分
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過方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
以特別決議通過
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
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
者
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
者
,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
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表決
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
(七)計票
1
、現場開會
(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
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
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
表決通過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內在
規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
、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
2
、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
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
後、
6
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
、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
)選
舉產生
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
、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
、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根據新頒布的法律
法規或監管規則協商一致並
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收益分配,
具體分配方案詳見屆時基金管理人發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
者
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同一類別的
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
者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
、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
4
、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除
法律法規
另有
規定或《
基金合同
》
另有
約
定外,
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
5
、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
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
、審計費、
訴訟費
和仲裁費
;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
/
期貨
/
期權
交易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
基金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1
0
、因投資港股通股票而產生的各項合理費用;
11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8%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0
.8%÷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
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
2%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
=
E×
0.2
%÷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
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
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繫基金
託管人協商解決。
3
、
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
計提
的基金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
0.
6
%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
E
×
0.
6
%
÷當年天數
H
為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基金銷售服
務費
E
為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
數據,自動在次月初
5
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順延。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應及時聯
系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上述
「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
中第
4
-
11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的規定。
(五)
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
、法規執行。
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以及存託憑證(下同)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股票」)、債券(包
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
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
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0%
(其
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
應收申購款等。
(二)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
圍為
0
-
40
%
(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
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
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
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
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8
)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
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
數計算;
(
19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
20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
21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和(
14
)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
、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
1
)承銷證券;
(
2
)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
7
)法律
、行政
法規
和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
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如
法律
、行政
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
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
六、估值程序
1
、
某一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
該類別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
該類別
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
每個
估值
日計算基
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
披露
。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
估值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
基金份額
的基金
份額
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
對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規規定或
基金
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
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
定
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自
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
後兩日內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履行相關程序後,
《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
基金
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
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
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
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
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
份額資產淨值的比例確定剩餘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並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
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
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
計師
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
(七)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按照深圳國
際仲裁院屆時
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深圳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國香港、中國澳門
特別行政區和中國臺灣地區法律)。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
字或
籤
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後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並公告
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
者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
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第二十部分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
5999
號基金大廈
32
-
42
樓
法定代表人:張海波
成立時間: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字
[1998]4
號
註冊資本:
3.6172
億元
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
0755
)
82763888
傳真:(
07
55
)
82763889
聯繫人:常克川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
號
A
座
郵政編碼:
100808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成立時間: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
[2006]484
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
[2009]673
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810.31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
承
兌和貼現;發行金融債劵;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
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
比例、投資限制等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
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
、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
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
以及存託憑證(下同)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
通機制允許買賣的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簡稱「港股通股票」)、債券(包
括國內依法發行和上市交易的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券、中期票據、
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政府支持債券、地方政府債券、
可轉換債券、可
交換債券
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
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
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同業存單、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
貨、國債期貨、
股票期權
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
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
。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
-
40
%
(其
中港股通股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
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
債期貨、
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和
應收申購款等。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比例進行監
督。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
(含存託憑證)
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範圍為
0
-
40
%
(其中港股通股
票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本基金
投資可轉換債券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20%
;
(
2
)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
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
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
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
A
股和
H
股合併計算),
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
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此
條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
期;
(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
行證券投資的開放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
14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
合約
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
16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
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
17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債券總市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市值和買入、賣出國債期
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債券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
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
)的國債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30%
;
(
18
)基金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
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
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
數計算;
(
19
)本基金資產總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
(
20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
票執行。
(
21
)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3
)和(
14
)項另有約定外,因證券
/
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
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
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
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限制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行為
進行監督。除本協議
另有
約定
外
,
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
承銷證券;
2
.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投資禁止行為,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
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可不再受相關限制。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約定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
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
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
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
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
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
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
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
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
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
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基金管理人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應及時通知基金託管
人,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後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
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
,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
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確認,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
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進行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
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基金託管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
行監督,如基
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未改正的,基金託管人不承
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
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
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在基金投資存款之前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
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
供存款銀
行名單,導致基金託管人無法有效履行監督職責,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另行籤訂書面協
議,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辦理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業務中的權利義務,以確保基金
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相關協議、帳戶資
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3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
《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七)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
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3.
基金管理人
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
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託管人
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
基金託管人應按照《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
規定,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
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
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
券前就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
執行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
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
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
料上,則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
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
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
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
基金託管人有權隨
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
能在上述規定期限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時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絕改正的,基
金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
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
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
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
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組合限制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執行。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
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及時
、準確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
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問題應及時反饋、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是否
對非公開信息保密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
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
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
因,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
,
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
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
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
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
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
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財產。如果基金財產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損壞、滅失的,應由該基金
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
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
定保管基金財產。
6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認購、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如基
金託管人無法從公開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書面資料中獲取到帳日期信息的,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
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並配合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
.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開設的基金募集專戶,在基金募集行為
結束前
,任何人不得動用。
有效認購款項在基
金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合成基金份額,歸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本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
相關證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
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中需對基金募集的資金進行確認。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
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
.基
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證券交收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
基金託管人與本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帳戶名稱以實際開立為準。
2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託管系統中開立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
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
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生
效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
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
行間市場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債券託管與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
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由基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
.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
保管,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其中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託管銀行的保管庫,
應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登記結算機構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
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
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
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及其他基金財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
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
10
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
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及覆核程序
1
.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金額。
某一類別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估值
日閉市後,
該類別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別
基金份額的
餘額
。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
0
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
計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
每個
估值
日
計算
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
人覆核無誤後,按規定披露。
2
.覆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個
估值
日
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各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處理
1
.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
的
股票、
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貨、國債期
貨、股票期權)、其他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
.估值方法
(
1
)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
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以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對
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
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
2
)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
股票
,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
或未掛牌轉讓
的股票
和
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3
)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
3
)對全國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按照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
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
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估值。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
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對銀
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級市場利率不
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
(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
5
)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
6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國債
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
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本基金投資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
7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組織的規定。
(
8
)估值計算中涉及港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將依據下列信息提供機構所提供的匯率為
基準: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港幣的中間價。
(
9
)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
原有
方法進行估值不
能客觀反映
上述資產或負債
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
方法
估值。
(
10
)
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內地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
11
)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
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
信息
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第
2
條第(
9
)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
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
或證券
/
期貨
交易所、登記
結算
公司及存款銀行等第三方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
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財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錯誤的處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位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本
託管協議
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
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不
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人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
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
2
)估值錯誤
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
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
4
)根據估值錯誤
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
2
)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
(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如果行業另
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進行協商。
(四)暫停估值與披露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六)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進行
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分別
獨立地設置、記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會計處理方法存
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七)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1
.財務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編制並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報表的編制,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月終了後
5
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應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
完成季度報告編
制並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兩個月內完成中期報告編制
並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予以公告。基金年度
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2
.報表覆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後應在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
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7
個工作日內
完成覆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
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30
日內完成覆核。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45
日內完成覆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
或電子確認。如
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
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
託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絕提供。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
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
規
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
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
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地點為深圳市,按照深圳國際
仲
裁院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
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和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
三
)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符合
《證券法》規定
的注
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
4
)製作清算報告;
(
5
)聘請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
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
書;
(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
(
7
)對基金
剩餘
財產進行分配
。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
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
四
)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
五
)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
各類基金份額在基金合同終止事由發生時各自基金
份額資產
淨值的比例確定剩餘財產在各類基金份額中的分配比例,並在各類基金份額可分配
的剩餘財產範圍內按各份額類別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
六
)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
符合《證券法》規定的
會
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
報刊上
。
(
七
)
基金財產
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下述方式聯繫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並同意全部內容。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機構及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在符
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
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
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銷售的
H
類份額,則該
H
類份額持有人享有的服
務項目一般情況下限於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服務、投資人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和網站資訊等服
務。
一、網上開戶及交易服務
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nffund.com
),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
網站、微信公眾號(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
」)或
APP
客戶端辦理開戶、
認購
/
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有關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具體規則請參見基金管理人
網站相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二、帳戶
及信息查詢服務
機構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
APP
客戶端,可享有場外基金交易查詢、帳戶查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類基金信息等服務,
包括基金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管理人名稱、基金代碼、風險等級、持有份額、單
位淨值、收益情況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動態等各
類資料。
三、帳單及資訊服務
(一)對帳單服務
1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定製的個人投資者(本基金是否向個人投資者銷售,
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定期
發送場外交易電子郵件對帳單(包括
基金名稱、基金代碼、持有份額等基金保有情況信息),電子郵件地址不詳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微信公眾號向關注並綁定帳戶的個人投資者定期發送場外交易微
信對帳單。微信未綁定帳戶或取消關注的除外。
3
、註冊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資人的場內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場內交易,
請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相關條款為準)對帳單服務,投資人可到交易網點列印或
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等渠道查詢。
(二)資訊服務
投資者知悉並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過電話、簡訊、郵件、微信等
方式提供與投資者
相關的帳戶服務通知、交易確認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動消息、營銷信息等資訊服務。如
需取消相應資訊服務,可按照相關指引退訂,或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400
-
889
-
8899
、人工客服等人工服務方式退訂。
四、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及在線服務
(一)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400
-
889
-
8899
可享有如下服務
:
1
、自助語音服務(
7
×
24
小時):提供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信息等自助查詢服務。
2
、人工服務: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於
8
小時的人工服務(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
人可
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投資諮詢、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等專項
服務。
(二)在線服務
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
APP
客戶端可享有如下服務:
1
、
智能客服服務(
7
×
24
小時):提供業務規則、淨值信息等自助諮詢服務。
2
、人工服務:提供每周
7
天,每日不少於
8
小時的人工服務(法定節假日除外)。投資
人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投資諮詢、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等專項服
務。
五、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簡訊
及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
出建議。
第二十二部分 其
他
應披露事項
本基金暫無其他應披露事項。
基金合同
如有未盡事宜,由
基金合同
當事人各方按有關法
律法規和規定協商解決。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銷售
機構
的辦公場所,投資
人
可在辦
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
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備查文件
1
、
中國證監會
準予
本基
金
募集註冊
的文件
2
、《
南方寶升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3
、《
南方寶升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
4
、《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
、法律意見書
6
、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8
、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頁僅供《
南方寶升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使用
,
無正文
)
南方
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