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河量化穩進混合 : 銀河量化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2021-01-13 中財網
銀河量化穩進混合 : 銀河量化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1年01月13日 14:01:17&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河量化

穩進混合 :

銀河量化

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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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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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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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 年6 月28 日《關於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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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2017】1073 號)的註冊,進

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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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

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

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

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

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

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

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

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市場風險、管理風險、流

動性風險、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政策變更風險和本基金特定

的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

的淨贖回申請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投資者將可能無法及時

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中等的投資

品種,其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

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

績表現的保證。

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 年12 月1 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

2020 年 9 月 30 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0 年 6 月

30 日。

原招募說明書與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說明

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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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編制、披露及更新等內容,將不晚於

2020 年9 月1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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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目 錄

一、緒言 ............................................................ 5

二、釋義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託管人 ..................................................... 21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7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 38

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 49

十、基金的投資 ..................................................... 50

十一、基金財產 ..................................................... 63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64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費用 ................................................... 71

十五、基金稅收 ..................................................... 73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八、風險揭示 .....................................................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90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 106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2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28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128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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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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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本招募說明

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

性風險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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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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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

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

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

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

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

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

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

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

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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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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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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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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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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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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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

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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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

10、《基金法》:指2003 年10 月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 年12 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實施,並經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 年3 月15 日頒布、同年6 月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 年7 月26 日頒布、同年9 月1 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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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 年7 月7 日頒布、同年8 月8 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 年8 月31 日頒布、同年10 月

1 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

組織

20、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

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以下或稱「基金投

資者」、「投資者」)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

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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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7、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8、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

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

況的帳戶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

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

不得超過3 個月

32、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

開放日

35、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6、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7、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8、《業務規則》:指《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9、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0、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

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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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2、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

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3、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

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4、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

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

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提交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5、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

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

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幣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8、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49、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0、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的數值

51、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2、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

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

交易的債券等

5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

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

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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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

網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

事件

56、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

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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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38568888

聯繫人:羅瓊

股權結構:

持股單位 出資額(萬元) 佔總股本比例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 10000 50%

中國石油

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500 12.5%

湖南

電廣傳媒

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計 20000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董事長劉立達先生,中共黨員,英國威爾斯大學(班戈)金融MBA。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2008 年在中國人民銀

行總行工作,歷任金融研究所國內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員,研究局資本市場處

主任科員、貨幣政策處副調研員。2008 年6 月進入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權管理運營部總經理、銀河保險經紀公司董事、戰略發展部

總經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等職。2016 年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

理。

董事高見先生,高見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歷任華夏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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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基金管理部、產品部、市場部執行副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

展部總監、委託投資部總監,中國

民生銀行

私人銀行部首席投資顧問,中國國

際金融股份公司CICC 銷售交易部執行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副總經理,

大連萬達(上海)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總裁助理兼萬達投資公司總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董事楊茂鐸先生,中共黨員,軍事碩士。2019 年10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福建省軍區海防13 師代理副師長,南京軍區聯勤部物

資油料部副部長,航務軍事代表辦事處主任。現任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

黨委副書記、董事。

董事趙紅瓊女士,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曾任江西

中文傳媒

藍海國際投

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副總經理,馬欄山文化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總監;現

任湖南

電廣傳媒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兼任深圳市達晨創業投資有限

公司總經理。

董事付華傑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2018 年3 月被選舉為銀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金飛民航經濟發展中心投資主管,

首都機場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部門經理助理,首都機場集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

門經理。現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資本運營部副總經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中共黨員,現任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管

理運營部總經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黨員,企業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2017 年2 月被

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歷任大港油田總機械廠技術

員、大港油田局辦公室科員、大港油田經濟研究所科員,現任中石油集團公司

資本運營部處長。

獨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高級工程師。2002 年6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獨立董事,第二屆、第三屆、

第四屆董事會連任。歷任北京大學教師,國家地震局副司長,中國人民保險公

司部門總經理,

中國人保

信託投資公司副董事長,深圳陽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長等職。現任

中國人壽

保險公司巡視員。

獨立董事王建寧先生,中共黨員,碩士,律師。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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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歷任國家建設委員會幹部,國家

經濟委員會外事局幹部,國家計劃委員會工業經濟聯合會國際部幹部,日本野

村證券株式會社總部投資及諮詢顧問,全國律協會員法律助理,現任北京德恆

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

獨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

事。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財經大學

中國銀行

業研究

中心主任。亞洲開發銀行高級顧問、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諮詢專家、

中國銀監會外聘專家、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際網路金融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國

際金融學會理事。

獨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師。2014 年4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歷任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

任;國家外匯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中再保、國開行董事。

監事長劉孝紅先生,管理與科學工程博士,高級經濟師,曾任

西南證券

究所策略投資部經理、研究員,北京高新技術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銀河達華低碳產業(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監事劉曉彬女土,大學本科學歷。曾任職於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3 月入職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

部副總監,後臺運營負責人。

監事趙斌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2015 年11 月被選舉為銀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屆監事會監事。先後任職於北京城建華城監理公司、銀河

證券有限公司。現為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黨支部書記,北京分公司總經

理。

總經理高見先生,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歷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產品部、市場部執行副總,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規劃發展部總監、

委託投資部總監,中國

民生銀行

私人銀行部首席投資顧問,中國國際金融股份

公司CICC 銷售交易部執行總經理,摩根史坦利華鑫基金副總經理,大連萬達(上

海)金融集團有限公司高級總裁助理兼萬達投資公司總裁等。2020 年4 月加入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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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經理陳勇先生,中共黨員,大學本科學歷。歷任哈爾濱

證券公司

友誼

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經理、和平路營業部副總經理,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

司哈爾濱和平路營業部總經理、聯合

證券公司

投資銀行總部高級經理,中國銀

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辦公室秘書處副處長、處長、(黨委辦公室)副主任,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間任北京證券業協會秘書長(兼),

中國銀河

金融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

執行總經理,銀河資本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督察長秦長建先生,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持有中國註冊會計

師、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等專業資格

證書,先後在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等行業從事內審、財務、資產評估等工作。

2007 年加入銀河基金,先後任監察部監察稽核(內審)、財務部總監、綜合管理

部總監。

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碩士研究生,19 年證券從業經歷。曾先後在中國華

融信託投資公司、

中國銀河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銀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歷任交易主管、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股票投資部總監、公

司總經理助理等職務。

副總經理徐琳女士,中共黨員,工商管理碩士。曾先後在南方證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營銷、管理等工作。2016 年12 月加入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7 年1 月起兼任市場部總監。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樓華鋒先生,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學歷,10 年證券從業經歷,先後就職

東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師、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業務高級

經理、

方正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師。2015 年8 月加入銀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現任數量與指數工作室負責人、基金經理。2016 年1 月起擔任銀河定

投寶中證

騰訊濟安

價值100A 股指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4 月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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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10 月起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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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12 月擔任

銀河量化

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8 年3 月起擔任銀河中證滬港深高股

息指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2019 年8 月起擔任銀河

滬深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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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增強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 年10 月起擔任

銀河和美

生活

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3、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權益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股票投資部總監張

楊先生,研究部負責人神玉飛先生。

固收投委會:總經理高見先生,副總經理錢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總監韓晶

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張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員洪漢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均無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職責

基金管理人應嚴格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

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

資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

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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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洩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19、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按規定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資料;

23、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

通知基金託管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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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以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

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其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者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9)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10)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

亂市場秩序;

(11)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4)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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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關於禁止性行為的承諾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

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

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敬業、誠信和謹慎的原則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協助、接受委託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為了保證公司規範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管理風險、經營風險以及操作風

險,確保基金財務和公司財務以及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從而最大程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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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合理、控制嚴密、運行高

效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為實現內部控制目標而建立的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的總稱。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

度、部門業務規章等組成。

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對各項基

本管理制度的總攬和指導,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

內控措施等內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內部會計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監察

稽核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

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等。

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

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2、內部控制原則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機制必須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

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運作環節。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

制度的有效執行。

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在職能上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

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制衡,並通

過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實行。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應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各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運用科學化的方法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

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主要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企業財務通則》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訂了基金會計制

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會計工作操作流程和會計崗位職責,並針對各個風險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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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控制。

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包括憑證制度、覆核制度、帳務處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財務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和費用報

銷管理辦法、財產登記保管和實物資產盤點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財務交接制度

等。

(2)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委員會組織各部門制定,風險控制制度由風險控制

的目標和原則、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風險控制的程序、風險類型的界定、風險

控制的主要措施、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等部分組成。

風險控制的具體制度主要包括投資風險管理制度、交易風險管理制度、財務

風險控制制度以及崗位分離制度、防火牆制度、崗位職責、反饋制度、保密制度、

員工行為準則等程序性風險管理制度。

(3)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設立督察長,負責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

風險控制情況。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並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除應當迴避的情況外,督察長享有

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

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

文件、檔案。督察長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並在董事會

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

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公司設立監察稽核部門,具體執行監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備了充足合格的監

察稽核人員,明確規定了監察稽核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流程。

監察稽核制度包括內部稽核管理辦法、內部稽核工作準則等。通過這些制度

的建立,檢查公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檢查公

司各業務部門和人員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管理制度和業務規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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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1、基本情況

名稱: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北京銀行

)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 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成立時間:1996 年0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08]776 號

聯繫人: 蓋君

聯繫電話:010-66223583

傳真:010-66226045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

箱業務;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

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

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代銷業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它業務。

發展概況:

北京銀行

成立於1996年,搶抓時代機遇,相繼實現引資、上市、跨區域等發

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長沙、南京、濟南、南昌、

石家莊、烏魯木齊等十餘個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荷蘭擁有680多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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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機構,探索了中小銀行創新發展的經典模式。新時期,

北京銀行

緊密圍繞「服

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強化黨建引領,依法合

規經營,加快數位化轉型升級,加強全方位風險管控,紮實推動全行各項業務高

質量發展。

截至2020年9月末,

北京銀行

資產總額達到2.87萬億元,2020年前三季度實

現淨利潤167.02億元。成本收入比18.90%,不良貸款率1.52%,撥備覆蓋率為

223.85%,資本充足率11.33%,各項經營指標均達到國際銀行業先進水平,品牌

價值達597億元,一級資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銀行62位,連續七年躋身全球銀行業

百強。

北京銀行

憑藉優秀的經營業績和優質的金融服務,贏得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贊

譽,先後榮獲「全國文明單位」、「亞洲十大最佳上市銀行」、「中國最佳城市

商業零售銀行」、「最佳區域性銀行」、「最佳支持

中小企業

貢獻獎」、「最佳

便民服務銀行」、「中國上市公司百強企業」、「中國社會責任優秀企業」、「最

具持續投資價值上市公司」、「中國最受尊敬企業」、「最受尊敬銀行」、「最

值得百姓信賴的銀行機構」及「中國優秀企業公民」、「最佳網際網路金融銀行獎」

等稱號。

2、資產管理與託管部主要人員情況

琚澤鈞先生,北京交通大學管理學博士學位,特許金融分析師CFA;2003

年加入

北京銀行

,曾在支行、總行國際業務部、總行資金交易部工作;2011 年

6 月至2012 年2 月,歷任總行資金交易部總經理助理,2012 年2 月至2014 年

1 月,分別任總行同業票據部總經理助理和副總經理;2014 年1 月至2020 年5

月,任總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2020 年5 月至今,任總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

總經理。曾牽頭開發的理財綜合管理系統獲得人民銀行2014 年科技發展三等

獎。

北京銀行

總行資產管理與託管部充分發揮作為新興託管銀行的高起點優

勢,搭建了由高素質人才組成的專業團隊,內設估值核算崗、資金清算崗、投

資監督崗、系統管理崗、內控稽核崗等崗位,各崗位人員均分別具有相應的會

計核算、資產估值、資金清算、投資監督、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豐富

的業務經驗,70%的員工擁有研究生及以上學歷。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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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銀行

資產管理與託管部秉持「嚴謹、專業、高效」的經營理念,嚴格

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基金提供高質量

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

北京銀行

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

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專戶理財、

證券公司

資產管理

計劃、信託計劃、銀行理財、保險資金、股權投資基金等產品在內的託管產品

體系,

北京銀行

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贏得了客戶的廣泛高度認同。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

北京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

監管規章和本行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管理,確保基金託

管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

完整、及時披露,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北京銀行

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

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管理與託管部設有內控稽核崗,

配備了專職內控稽核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銀行

資產管理與託管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立了

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

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均具備從業資格;業務操作嚴格實行經辦、覆核、審批

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

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未經授權不得查看;業務操作區封閉管理,實

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系統自動

化操作,防止人為操作風險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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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

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

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公司網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網上交易)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0860

直銷業務電話:(021)38568981/ 38568507

傳真交易電話:(021)38568985

聯繫人:徐佳晶、鄭夫樺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6號院A-F座三層(郵編:100045)

電話:(010)56086900

傳真:(010)56086939

聯繫人:郭森慧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9 號耀中廣場B2215(郵編510610)

電話:(020)88524556

傳真:(020)88524556

聯繫人:夏堅亮

(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

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果戈裡大街206 號三層

電話:(0451)82812867

傳真:(0451)8281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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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崔勇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01 號3 樓南京銀河證券江東中路營業部內(郵編:

210019)

電話:(025)84671299

傳真:(025)84523725

聯繫人:郭大海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6F(郵編:518046)

電話:(0755)82707511

傳真:(0755)82707599

聯繫人:史忠民

2、代銷機構

(1)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 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3)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 號國際企業大廈C 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電話:(010)66568292

傳真:(010)66568990

聯繫人:鄧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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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4)

中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電話:021-20315290

傳真:021-20315125

聯繫人:許曼華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5)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 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 (021)22169134

聯繫人:李芳芳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6)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 號45 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電話:(021)33389888

傳真:(021)33388224

聯繫人:黃瑩

客戶服務電話:95523 或400-889-5523

網址: www.swhysc.com

(7)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 號

招商銀行

大廈第A 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 號

中信證券

大廈20 層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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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陳忠

電話:(010)84683893

傳真:(010)84685560

客戶服務電話:95558

網址:www.cs.ecitic.com

(8)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 號安聯大廈35 層、28 層A02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 號中國鳳凰大廈1 棟9 層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電話:(0755)82825551

傳真:(0755)82558355

聯繫人:朱賢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1-001

網址:www.essence.com.cn

(9)中航證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撫河北路291 號

辦公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 號國際金融大廈A 座41 樓

法定代表人:杜航

電話:(0791)6768763

傳真:(0791)6789414

聯繫人:餘雅娜

客戶服務電話:400-8866-567

網址:www.scstock.com

(10)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 號1 號樓20 層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繫人:吳忠超

電話:(0532)85022326

傳真:(0532)85022605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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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zxwt.com.cn

(11) 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308 號

辦公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 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電話:(0931)4890208

傳真:(0931)4890628

聯繫人:鄧鵬怡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網址:www.zxwt.com.cn

(12)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 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 號財智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電話:(0551)65161666

傳真:(0551)65161600

聯繫人:範超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網址:www.hazq.com

(13)

東海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號投資廣場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 號

東海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電話:(021)20333333

傳真:(021)50498825

聯繫人:王一彥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14)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 號4 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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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 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電話:(010)85130588

傳真:(010)65182261

聯繫人:權唐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08

網址:www.csc108.com

(15)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20 樓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韓志謙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聯繫人:王懷春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16)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B 座701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

金融街

5 號新盛大廈B 座4 層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電話:(010)66045566

傳真:(010)66045500

聯繫人:林爽

客戶服務電話:(010)66045678

網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7)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 號院1 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志剛

電話:(010)63081000

傳真:(010)6308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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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唐靜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網址:www.cindasc.com

(18)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號新天地大廈7、8 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號新天地大廈7 至10 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電話:(021)20655183

傳真:(0591)87841150

聯繫人:王虹

客戶服務電話:(0591)96326

網址:www.hfzq.com.cn

(19)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4036 號榮超大廈16-20 層

法定代表人:曹實凡

電話:(021)38637436

傳真:(0755)82400862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聯繫人:周一涵

網址: stock.pingan.com

(20)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 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電話:(0431)85096517

傳真:(0431)85096795

聯繫人:安巖巖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網址:www.nesc.cn

(21)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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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1305 室、14 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洪誠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網址:www.citicsf.com

(22)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 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聯繫人:劉婧漪、賈鵬

聯繫電話:(028)86690057、(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網址:www.gjzq.com.cn

(23)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 號投行大廈20 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毛詩莉

電話:(0755)23838750

傳真:(0755)25838701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4)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 號

華西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 楊炯洋

聯繫人:李進

電話:(021)65080566

傳真:(028)86150040

客戶服務電話:95584、4008-88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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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hx168.com.cn

(25)

國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 號

國信證券

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何如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聯繫人:李穎

客戶服務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26)

國泰君安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 號

國泰君安

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電話:(021)38676666

傳真:(021)38670666

聯繫人:朱雅崴

服務熱線 : 95521 / 4008888666

網址:www.gtja.com

(27) 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寶路36 號證券大廈4 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號時代金融中心17 層

法定代表人:陸濤

電話:(0755)83025666

傳真:(0755)83025625

聯繫人:蔣浩

客戶服務電話: 95372

網址:www.jyzq.cn

(28)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 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 層、20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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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傳真:020-88836984

客戶服務電話:95396

網址:www.gzs.com.cn

3、第三方銷售機構

(1)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東新區峨山路613 號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號元茂大廈903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號杭州電子商務產業園2 樓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4008-773-772

網址:www.5ifund.com

(3)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發展銀行大廈25 樓I、J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 號發展銀行大廈25 樓I、J 單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網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4)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1800 號2 號樓615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518 號北美廣場A 棟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戶服務電話:021-6537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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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jiyufund.com.cn

(5)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江南大道3588 號

法定代表人:陳柏青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6)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 號105 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 樓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7)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 號11 層1108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11 號11 層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fundzone.cn

(8)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 號2 幢220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 號裕景國際B 座16 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戶服務電話:400-089-128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9)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高淳區經濟開發區古檀大道47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2 號綠地紫峰大廈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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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客戶服務電話:025-66046166

網址:www.huilinbd.com

(10)中證金牛(北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 號2 號樓2-45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一號環球財訊中心A 座5 層

法定代表人:彭運年

客戶服務電話:010-59336512

網址:www.jnlc.com

(11)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場中路685 弄37 號4 號樓449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 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

網址: www.howbuy.com

(12)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號17 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18 號院京東集團

總部A 座17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銷售

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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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10)50938839

傳真:(010)50938907

聯繫人:朱立元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256 號

華夏銀行

大廈1405 室

負責人:廖海

電話:(021)51150298

傳真:(021)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徐莘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名稱: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222 號30 樓

法定代表人:曾順福

聯繫電話:(021)61418888

傳真:(021)63350177

經辦註冊會計師:孫維琦、馮適

聯繫人:孫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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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

註冊文件: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1073 號

註冊日期:2017 年6 月28 日

(二)基金類型與存續期間

1、基金類型:混合型基金

2、存續期間:不定期

3、基金的運作方式:契約型開放式

七、基金合同生效

根據有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已於2017年12月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

披露;連續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

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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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及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可以通過

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名單和聯

系方式見上述第五章第(一)條及相關公告。

投資人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

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

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

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

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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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

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

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投資者通過銷售機構首次申購基金份額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追

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 元。

2、贖回的最低份額為10 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若某投資者託管的基金份

額不足10 份或其某筆贖回導致該持有人託管的基金份額不足10 份的,投資者在

贖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否則將自動贖回。

3、代銷網點的投資人慾轉入直銷網點進行交易要受直銷網點最低金額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

4、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單筆/單日

申購金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本基金總規模上限等,

具體規定請參見招募說明書或相關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特定市場條件下暫停或者拒絕接受一定金額以上的資

金申購,具體金額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為準。

7、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

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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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

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

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申購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

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

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

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

或贖回申請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內(包括該日)

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 日後(包括

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

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依法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時間進行調整,並必須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

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

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時查詢。

4、如未來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對上述內容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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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

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申購費用

本基金在申購時收取申購費,本基金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

額的增加而遞減,投資者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

算。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表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100 萬 1.5%

100 萬≤M<200 萬 1.20%

200 萬≤M<500 萬 0.8%

M≥500 萬 1000 元/筆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並應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

額時收取,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

項費用。

因紅利自動再投資而產生的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申購費用。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隨基金持有時間的增加而遞減。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具體如下:

持有期限(N) 贖回費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N≥1 年 0

註:上述贖回費率中,基金份額持有期限1 年按365 日計算。

持續持有期少於3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

續持有期大於30 日(含)但少於9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

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90 日(含)但少於180 日的投資人收取的

贖回費,將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於持有期長於180 日(含)的基

金份額所收取的贖回費,贖回費用25%歸入基金財產。未計入基金財產的部分用

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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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

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

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

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

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5、當發生大額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

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有效份額單

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的收

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

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的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總金額=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

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總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總金額-申購費用)/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申購的有效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2 位,由此產生

的收益和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1:某投資人投資40,000 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5%,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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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購金額=40,000 元

淨申購金額=40,000/(1+1.5%)=39,408.87 元

申購費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購份額=39,408.87/1.0400=37,893.14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40,000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

是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37,893.14份。

例2:某投資人投資1,000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金額 = 10,000,000

淨申購金額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申購份額 = 9,999,000/1.0400=9,614,423.08 份

即該投資人投資1,000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是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9,614,423.08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1:某投資人贖回1萬份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30天,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該類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額為:

贖回費用 = 10,000×1.0160×0.50%=50.80元

贖回金額 =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該投資人贖回其持有30天的本基金基金份額1萬份,假設贖回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09.20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 日內公告。遇特

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

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

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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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T 日申購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

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 日之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T 日贖回基金成立後,基金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

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

調整,並最遲於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3、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或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

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

金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

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8、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單日淨申購比例上

限、本基金總規模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9、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10、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10 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

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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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3、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

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贖回申請的措施。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7 項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

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

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

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現上述第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

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一)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

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

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

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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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

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

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

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

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

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

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

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出現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10%的贖

回申請(「大額贖回申請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延

期辦理,即按照保護其他贖回申請人(「小額贖回申請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

理人應當優先確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對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

當日被全部確認,且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贖回申請的範圍內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按比例確

認。對大額贖回申請人當日未予確認的部分,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

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當日未獲處理的贖回申請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

放日繼續贖回,直至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贖回申請

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

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至全部贖回為止。如

大額贖回申請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大額贖回申請人未能贖回部分

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如小額贖回申請人的贖回申請在當日未被全部確認,則對

全部未確認的贖回申請(含小額贖回申請人的其餘贖回申請與大額贖回申請人的

全部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對延期辦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暫停贖回:連續2 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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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

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 日,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應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

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告最近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 日但少於2 周,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

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

告;或者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

告。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達到或超過2 周,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

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

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

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

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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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

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規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

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

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和質押

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

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

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

基金管理人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七)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

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

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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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

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

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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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運用量化投資策略進行資產配置和股票投資,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

下,力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

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貨幣

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

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投資中將以基金的權益類資產和固定收益類資產配置作為基礎,

採用量化選股模型,並將對基金整體的波動和風險進行控制,力求基金資產長

期、穩定的增值。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分析宏觀經濟面、政

策面、市場面等多種因素以及證券市場的演化趨勢,評估股票、債券等各類資

產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在投資比例限制範圍內,確定或調整投資組合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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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等各類資產的比例。

本基金考慮的宏觀經濟指標包括GDP 增長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

生產者價格指數(PPI),貨幣供應量(M0,M1,M2)的增長率等指標;政策面因

素包括但不限於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的變化趨勢等;市場因素包括

但不限於市場的資金供求變化、上市公司的盈利增長情況、市場總體P/E、P/B

等指標相對於長期均值水平的偏離度等。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運用量化選股模型,結合多因子選股、事件驅動選股等多個策略,

力求尋找基本面良好,並能帶來長期穩定超額收益的股票投資組合。同時,本

基金也將對基金整體的波動和風險進行控制,力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策略:

(1)多因子選股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量化選股模型,從成長、估值、盈利能力等多個維度對股票

池的個股進行綜合打分,力求構建收益高且風險可控的具有吸引力的股票投資

組合。在不同市場環境下,本基金也將結合各因子具體表現,對各因子權重進

行相應調整,力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2)事件驅動策略

本基金將盡力發掘和深入分析可能為個股帶來超額收益的事件,充分把握

事件驅動策略為股票投資帶來的超額投資回報,可能採取的事件驅動策略包括

但不限於業績預增策略、股東增持策略等。

(3)非公開發行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對進行非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進行基本面分析,對上市公司所在

產業的發展、競爭策略、募投項目等進行全方位、深入的調研;並且結合市場

未來走勢進行判斷,從戰略、價值角度評估其預期損益和風險水平,積極參與

風險較低的項目。在非公開發行股票鎖定期結束後,本基金將根據對股票內在

投資價值和成長性的判斷,結合股票市場環境的分析,做出是否售出的判斷。

3、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策略

(1)利率預期及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研究GDP、物價、就業以及國際收支等主要經濟變量,分析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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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經濟運行的可能情景,並預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分

析金融市場資金供求狀況變化趨勢及結構。在此基礎上,預測金融市場利率水

平變動趨勢,以及金融市場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

本基金將根據對未來市場利率走向的預測,動態調整組合的目標久期。在預

期利率處於上升通道時,適當降低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市場下跌的風險;在預

期利率處於下降通道時,適當提高組合久期,以分享債券市場上漲的收益。

本基金根據對收益率曲線形狀變動的預期,建立或改變組合期限結構,並動

態調整。

(2)類屬配置策略

類屬配置是指對各市場、各種類的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之間的比例進行適

時、動態的分配和調整,確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的資產組合。

在市場配置層面,本基金將在控制市場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根據交

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的到期收益率變化、流動性變化和

市場規模等情況,相機調整不同市場中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所佔的投資比例。

在品種選擇層面,本基金依據宏觀經濟層面的信用風險周期和代表性行業的

信用風險結構變化,做出信用風險收縮或擴張的基本判斷。本基金將在信用利差

水平較高時較多的配置信用債券,在信用利差水平較低時較多的配置國債、央行

票據等利率債品種,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3)信用債券投資策略

根據經濟運行周期階段,分析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等發行人所處行業發展

前景、業務發展狀況、市場競爭地位、財務狀況、管理水平和債務水平等因素,

評價債券發行人的信用風險,並根據特定債券的發行契約,評價債券的信用級

別,確定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的信用風險利差,挖掘並投資於信用風險相對較

低、信用利差相對較大的優質品種。

債券信用風險評定需要重點分析企業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效益等財

務信息,同時需要考慮企業的經營環境等外部因素,著重分析企業未來的償債

能力,評估其違約風險水平。

(4)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著重對可轉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進行分析與研究,同時兼顧其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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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價值和轉換期權價值。本基金基於對可轉換債券對應的基礎股票的行業景氣

度、成長性、核心競爭力等基本面分析,並參考同類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發

行公司的投資價值;基於對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頻率、信用風險等因素的

分析,判斷其債券投資價值;採用期權定價模型,估算可轉換債券的轉換期權

價值。綜合以上因素,對可轉換債券進行定價分析,制定可轉換債券的投資策

略。

(5)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的資產特徵進行分析,估計資產違約

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

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線對資產支持證券

進行估值。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時,還將充分考慮該投資品種的風險補償

收益和市場流動性,控制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的風險,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

4、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1)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選擇流動

性好、交易活躍的期貨合約,並根據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判,以

及對股指期貨合約的估值定價,與股票現貨資產進行匹配,實現多頭或空頭的套

期保值操作,由此獲得股票組合產生的超額收益。本基金在運用股指期貨時,將

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流動性及風險收益特徵,對衝系統性風險以及特殊情況下的

流動性風險,以改善投資組合的風險收益特性。

(2)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數量化期權定價公式對權證價值進行計算,並結合行業研究員對

權證標的證券的估值分析結果,選擇具有良好流動性和較高投資價值的權證進行

投資。根據權證與標的證券的內在價值聯繫,合理配置權證與標的證券的投資比

例,構建權證與標的證券的避險組合,控制投資組合的下跌風險。同時,本基金

積極發現可能存在的套利機會,構建權證與標的證券的套利組合,獲取較高的投

資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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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

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1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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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

押式回購)等;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

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

放期的採取定期開放方式運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範圍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項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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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

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並相應修改其投資組合限制

規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

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同

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

易事項進行審查。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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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500

指數收益率×80% +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20%

中證500

指數編制方法和程序透明、客觀,能較好的反映市場的真實情況,

在市場代表性、可投資性以及周轉率方面能夠滿足本基金的要求。

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約束,基金管理人以

中證500

指數收益率

×80% +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20%作為業績比較基準,與本基金的投資風

格基本一致,可以用來客觀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

如果上述基準指數停止編制及發布、更改名稱,或者因指數編制及發布等方

面原因導致上述業績比較基準不適用本基金,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

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

益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無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經基金託管人同意,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

理人應在調整實施前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中等的投

資品種,其風險收益水平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截止2020 年9 月30 日)

本投資組合報告已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6,569,193.50 88.12

其中:股票 16,569,193.50 88.12

2 基金投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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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固定收益投資 - -

其中:債券 - -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2,213,402.15 11.77

8 其他資產 20,679.86 0.11

9 合計 18,803,275.51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167,980.00 0.91

B 採礦業 540,678.64 2.92

C 製造業 11,320,000.86 61.13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96,516.00 0.52

E 建築業 40,280.00 0.22

F 批發和零售業 536,214.00 2.9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473,350.00 2.56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1,436,661.00 7.76

J 金融業 1,002,408.00 5.41

K 房地產業 362,074.00 1.96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71,975.00 0.39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61,270.00 1.41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163,648.00 0.88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96,138.00 0.52

S 綜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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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6,569,193.50 89.47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000932

華菱鋼鐵

71,500 360,360.00 1.95

2 300124

匯川技術

6,100 353,190.00 1.91

3 000157

中聯重科

35,600 288,716.00 1.56

4 300529

健帆生物

4,000 284,200.00 1.53

5 300607

拓斯達

6,700 284,013.00 1.53

6 000625

長安汽車

20,000 268,600.00 1.45

7 300390

天華超淨

17,500 266,525.00 1.44

8 603606

東方電纜

10,900 263,126.00 1.42

9 002734

利民股份

18,200 261,170.00 1.41

10 002001

新和成

8,700 259,173.00 1.40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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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註:本基金未進行貴金屬投資。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報告期內未持有股指期貨合約。

2)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對股指期貨進行投資。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政策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2)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註: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3) 本期國債期貨投資評價

本基金未投資國債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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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中,沒有發行主體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的情形,在報告編制

日前一年內也沒有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9,536.5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505.30

5 應收申購款 638.00

6 其他應收款 -

7 其他 -

8 合計 20,679.86

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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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

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人申購基金時應認證閱讀本招募說明書。有關業

績數據經託管人覆核。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12 月31

0.21% 0.01% -0.10% 0.71% 0.31% -0.70%

2018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7.77% 0.94% -26.21% 1.21% 8.44% -0.27%

2019 年1 月1

日至2019 年12

月31 日

38.00% 1.06% 22.23% 1.17% 15.77% -0.11%

2020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6

月30 日

19.11% 1.16% 16.14% 1.16% 2.97% 0.00%

合同生效日起

至2020 年6 月

30 日

16.25% 1.08% -1.05% 1.22% 17.30% -0.14%

註: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7 年12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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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款項

以及其他資產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

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

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

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

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

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

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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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

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的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

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

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益類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

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

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

券、同業存單等)的估值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1)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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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3)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

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

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

估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

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

算價估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

值。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

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

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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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

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對於由此引致的任何結果

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

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

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 元,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

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

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

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 位以內(含第4 位)發生估值錯誤

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

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

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損失按下

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

據計算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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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

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

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

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

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

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

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

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

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

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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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並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後;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

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

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復

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第4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

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

變化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

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仍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

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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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

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滿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

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

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

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約定,並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

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進行調整,不

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

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 日內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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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不得超過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

資者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

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

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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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的相關帳戶的開戶及維護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

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管

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

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下一

個工作日。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

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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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基金託

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

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至下一個

工作日。

3、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3-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

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

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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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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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

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

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

相關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

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

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 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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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

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

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

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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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

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

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

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

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

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

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

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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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

的次日,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

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

中期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

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

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運作期間,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者超過基金

總份額20%的情形,為保障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

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

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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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

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

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

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

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

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

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

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

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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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的重大事項;

(22)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時;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

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

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

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

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

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

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

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投資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

和投資目標等。

12、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

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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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

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1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

會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

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

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

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

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

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

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

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

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

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

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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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

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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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一)投資於本基金的主要風險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

區發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點,而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

金收益造成影響。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

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

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

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

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

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

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購買力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

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

收益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6)債券市場流動性風險。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深度和寬度相對較低,交

易相對較不活躍,可能增大銀行間債券變現難度,從而影響基金資產變現能力的

風險。

(7)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

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

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

將獲得比以前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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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用風險。基金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如出現違約、無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等級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將造成基金資產損失。

2、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

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

相關性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3、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開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義務接受投

資人的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金淨值

產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

果基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

能影響基金份額淨值。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股票資

產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在通常市場情況下均為流動性較好的投

資工具,但極端市場情況下仍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致使基金資產不能及時變現。

本基金將運用量化選股模型,結合多因子選股、事件驅動選股等多個策略,

力求尋找基本面良好,並能帶來長期穩定超額收益的股票投資組合。同時,本基

金也將對基金整體的波動和風險進行控制,力求基金資產長期、穩定的增值。

4、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於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投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

下風險:

(1)市場風險:指由於股指期貨價格變動而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市場風

險是股指期貨投資中最主要的風險。

(2)流動性風險:指由於股指期貨合約無法及時變現所帶來的風險。

(3)基差風險:指股指期貨合約價格和標的價格之間的價格差的波動所造

成的風險,以及不同股指期貨合約價格之間價格差的波動所造成的期現價差風

險。

(4)保證金風險:指由於無法及時籌措資金滿足建立或者維持股指期貨合

約頭寸所要求的保證金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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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用風險:指期貨經紀公司違約而產生損失的風險。

(6)操作風險:指由於內部流程的不完善,業務人員出現差錯或者疏漏,

或者系統出現故障等原因造成損失的風險。

5、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可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這類流通受限證券在發行時

有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變現時間受限,可能會導致流動性風險。此外還面臨市

場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操作風險等。

6、本基金特定風險

本基金建立量化模型的數據來源以廣泛覆蓋各類信息源的資料庫為基礎,包

括宏觀經濟數據、行業經濟數據、證券與期貨交易行情數據、上市公司財務數據

等。這些數據通常來源於不同的數據提供商,並且因為不同的需要,在數據加工

過程中可能遵循不同的規範。基金管理人以加工後的數據作為建立模型的數據來

源,因此,源數據錯誤或預處理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可能直接影響量化模型的輸出

結果,形成數據風險。

此外,由於本基金採用量化模型指導投資決策,因此該方法的有效性在一定

程度上也會影響本基金的表現。一方面,面對不斷變換的市場環境,量化投資策

略所遵循的模型理論均處於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另一方面,在定量模型的

具體設定中,核心參數假定的變動均可能影響整體效果的穩定性;最後,定量模

型存在對歷史數據的依賴。因此,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市場環境的變化可能導致

遵循量化模型構建的投資組合在一定程度上無法達到預期的投資效果。

7、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

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

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在開放式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

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

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記機構、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8、政策變更風險

因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的變化,

使基金或投資者利益受到影響的風險,例如,監管機構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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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方法的調整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相關法規的修改導致基金投資

範圍變化基金管理人為調整投資組合而引起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等。

9、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

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受損。

(二)本基金主要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方法說明

1、在申購、贖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將加強對本基金申購環節的管理,合理

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在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將採取設定單一投資

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

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

合狀況或巨額贖回份額佔比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同時,如本基金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前述單個贖回申請人在當日接受贖回申

請中的確認比例,或對其當日的贖回申請不予確認。具體內容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第八章。

3、本基金可能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更好地應對流動性風險。

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贖回申請等

進行適度調整,作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包括但

不限於:1)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2)暫停接受贖回申請;3)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4)收取短期贖回費,本基金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 日的投資者收取不低於

1.5%的贖回費;5)暫停基金估值,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

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本基金將暫停基金估值。

當基金管理人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可能對投資者具有一定的潛在影

響,包括但不限於不能申購本基金、贖回申請不能確認或者贖回款項延遲到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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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持有期限少於7 日會產生較高的贖回費造成收益損失等。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

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資安排。

(三)聲明

1、本基金未經任何一級政府、機構及部門擔保。投資人自願投資於本基金,

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本基金的銷售外,本基金還通過代銷機構代理銷

售,但是,基金並不是代銷機構的存款或負債,也沒有經代銷機構擔保或者背書,

代銷機構並不能保證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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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

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成立

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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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出

現長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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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

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

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

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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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

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

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

準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

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

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

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

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或轉換申

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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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

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轉換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

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

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

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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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

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

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

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

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

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

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

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

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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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

準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

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的情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資金帳戶、期貨帳戶等投

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

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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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

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

規定或者有權機關或者基金託管人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

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

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

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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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

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日常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

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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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

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除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以外的應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

承擔的費用;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

回費率、或在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費率的前提下,調整基金份額類別

或變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6)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範圍內,在不對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

下,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7)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

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

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

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

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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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

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

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 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

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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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

系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

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

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

機關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

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

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

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

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會議通知載明的其他形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 個工作日內連

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

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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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

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

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

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書面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向其授權代表進行授權。

4、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

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非現場方式與現場方式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5、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低於第1 條第(2)款、第

2 條第(3)款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

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額應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

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

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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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

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

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

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

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

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

截止日期後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

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2/3 以上(含2/3)通過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

合同》另有規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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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

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

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

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

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

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

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

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

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

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

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

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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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

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

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

決條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

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變更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

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決議生效後兩個工作日內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

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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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 個工作日

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

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出

現長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

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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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應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

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門特別

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

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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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568 號15 層

法定代表人:劉立達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21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2.0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電話:(010)66223584

傳真:(010)66226045

成立時間:1996 年1 月29 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註冊資本:人民幣2,114,298.4272 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中國人民銀行1995 年12 月28 日《關於北京城

市合作銀行開業的批覆》(銀復[1995]470 號)

基金託管資格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08]776 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

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

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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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業務;辦理地方財政信用周轉使用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匯存款;外匯貸

款;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結匯、售匯;外匯票據

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擔保;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

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證券結算業務;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代銷業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短期融資券主承銷業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

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它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

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

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

短期融資券、次級債券、政府支持機構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券、可交

換債券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債券回購、資產支持證券、貨幣

市場工具(含同業存單)、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

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60%-95%,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權證、股指期貨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資比例依照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執行。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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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

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10%;

(5)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 年,債

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

產淨值的0.5%;

(9)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

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

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3)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 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

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

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本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

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

量;

(15)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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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依據下列標準建構組合: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

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

質押式回購)等;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

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

放期的採取定期開放方式運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

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範圍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3)、(19)、(20)項以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

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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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並相應修改其投資組合限制

規定。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

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

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

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

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

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等上述事項和由

此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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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履行了監督職責,基金管理人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

約定的投資禁止行為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

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

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責任確保及時將更新後的交易

對手名單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

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

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交易對手書面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

對交易對手是否在名單內進行監督。在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交易

對手名單,但應將調整結果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新名單

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

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

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 個交易日內與

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

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

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

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

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

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

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按存款銀行名單交易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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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條件的存款銀行名單,基金託管人有權不

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進行監督。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

決。如果基金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有權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書面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

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

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

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

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

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

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有

權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

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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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

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

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

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資金劃撥指令、違反約定洩露基

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

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

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

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

監會。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

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

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按照本協議約定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

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期貨帳戶等投資

所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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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

立。

5、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合同和

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

6、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

達基金託管人處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

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和配合,但對此不承擔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

基金財產。

(二)募集資金的驗證

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

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基金募集期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

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由基金管

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

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

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

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確認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規定辦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資產託管專戶(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負責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

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基金資金帳戶(或稱「資產託管專戶」),並根據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託管人保管和使

用。基金管理人保證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

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資金帳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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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資產託管專戶是指基金託管人在集中託管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基金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

理暫行條例》、《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

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其他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嚴格管理基金在基金託管人處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及時核

查資產託管專戶餘額。

(四)基金證券帳戶、證券交易資金帳戶與期貨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應依據相關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公司的相關規定開

立和管理期貨帳戶。

(五)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

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根

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

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

基金的債券交易的後臺確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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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

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

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

其中實物證券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

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

的正當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及銀行定期存款

存單等有價憑證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

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

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 個工作日內通

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

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

權業務章的合同傳真件並保證其真實性及其與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經雙方協

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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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計算公式為:計算日

基金份額淨值=該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該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基

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4 位,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

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

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

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二)基金資產估值方法

1、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股指期貨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2、估值方法

(1)權益類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的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權益類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

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

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權益類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權益類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①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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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權證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

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2)固定收益品種(包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

交易所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資產支持

證券、同業存單等)的估值

1)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的估值

①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固定收益品種(另有規定的除

外),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②對在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

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應收利息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

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

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

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③對在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④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

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

報價未能代表計量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計量日

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則應採用估值技

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

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

值價格的債券,按成本估值。

(3)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

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

結算價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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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

估值。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

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

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

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

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

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

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

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

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

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

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

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三)估值差錯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

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估值

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協議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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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

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經濟

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

數據計算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

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

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

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

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

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

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

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

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

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

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

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

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

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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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

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

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

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四)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

帳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

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若雙方對

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經對帳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及時查

明原因並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帳冊記錄完全相符。若當日核對不符,暫

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影響到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帳冊為準。

(五)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45 日內,基金管理人對招募說

明書更新一次並登載在網站上,並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季度報告編制並公

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後60 日內完成半年報告編制並公告;在會計年度結束

後90 日內完成年度報告編制並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後7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報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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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後30 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後45

日內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

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業務印鑑或者出具加

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

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賠償責

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在對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報告或年度報告覆核完畢後,需蓋章

確認或出具相應的覆核確認書,以備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時提示。

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

資產價值時;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

營業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

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並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後;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

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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冊。保管方式可以採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 年。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

每年6 月30 日、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發生日後

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備份,保存

期限為15 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

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

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

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當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

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

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應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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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

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情形之日起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

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4、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5、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

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 個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出現長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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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

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三)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

組進行公告。

(四)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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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樹立並倡導「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至上」的企業價值觀,致力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財服務解決方

案和卓越的服務體驗實踐。基金管理人通過完善服務過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創

造價值,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專業和優質的理財服務體驗。基金管理人根據基

金份額持有人需求、業務發展和技術變遷,不斷完善服務內容,提升服務品質。

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兩個公共接觸點:公

司網站和呼叫中心(Call Center)來提供公共服務;對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性

化需求與隱性需求,基金管理人採用服務定製的方式以及通過專業的理財顧問團

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接觸拜訪、溝通和交流的機制,提供個性化服務。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持續完善服務。主

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對帳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以電子文件或紙質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對帳單。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基金收益分配申購基金份額

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將現金收益轉換基金份額申購的服務,基

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

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將支

付現金。

(三)基金轉換服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

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

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四)呼叫中心及網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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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預設基金查詢密碼,預設的基金帳戶查詢的缺

省密碼為基金持有人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若開戶證件號碼的後六位包含特殊

字符或中文,該位字符以「0」替換)。為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的安全和隱

私權不受侵犯,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其知曉基金帳號後,及時撥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400-820-0860 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詢密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電話和網站

查詢其帳戶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自動語音系統提供7*24 小時帳戶餘

額、交易等信息的查詢;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時的人工服務,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提供業務諮詢、帳戶信息查詢、資料修改、投訴受理等服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各種

網上在線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基金平臺可以進行自助開

戶、基金交易、帳戶查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和呼叫中心全國統一客服電話進

行服務定製。

(五)投訴和建議受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所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或提出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還可以通過代銷機構的服務電話對該

代銷機構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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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 本系列基金及基金管理人在本公司網站

( www.galaxyasset.com ) 和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和《上海證券報》上刊登公告如下:

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1.17)

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4.20)

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4.23)

4、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4.29)

5、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基金經理休假由他人代為履職的公告

(2020.4.30)

6、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6.20)

7、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7.2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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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2020.8.20)

9、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8.26)

10、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2020.10.28)

11、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通

定投業務並參加新的申購、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20.11.11)

12、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11.11)

13、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基金在金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開通

定投業務並參加申購、定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2020.11.30)

14、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的公告(2020.11.30)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人

可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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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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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文件

(二)《

銀河量化

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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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申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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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進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之法律意見書

以上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

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查閱或下載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託管協議及基

金的各種定期和臨時公告。

銀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1 月13 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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