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A :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20-12-04 中國財經信息網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A :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時間:2020年12月01日 11:10:39&nbsp中財網

原標題: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A :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

)根據

20

20

8

20

日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

)《關於準予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

20

]

1901

號)的註冊,進行募集。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

本公司

)保證招募說明

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在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

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景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

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

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

基金前,應全面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並承

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而

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股指期貨

和股票期權

投資風險、由於基金

投資者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

理風險等等。

本基金將投資於創業板股票,可能面臨創業板股票的特有風險,具體包括退市風險、股價

波動風險等

具體風險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

風險揭示

章節的具體內容。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可以

啟用側袋機制,具體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章節。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將

對基金簡稱進行特殊標識,並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

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風險。

投資者認購本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建議投資者

根據自身的風險收益偏好,選擇適合自己的基金產品,並且中長期持有。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目錄

緒言

................................

................................

................................

................................

....................

1

釋義

................................

................................

................................

................................

....................

2

基金管理人

................................

................................

................................

................................

........

6

基金託管人

................................

................................

................................

................................

......

14

相關服務機構................................

................................

................................

................................

...

17

基金的募集

................................

................................

................................

................................

......

27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

...................

32

基金的投資

................................

................................

................................

................................

......

42

基金的財產

................................

................................

................................

................................

......

49

十一

基金資產估值

................................

................................

................................

..............................

50

十二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

................................

......................

55

十三

基金費用與稅收

................................

................................

................................

..........................

56

十四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

......................

5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9

十六

側袋機制

................................

................................

................................

................................

......

65

十七

基金的風險揭示

................................

................................

................................

..........................

67

十八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

...............

72

十九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

................................

..................

74

二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

88

二十一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

....

104

二十二

其他應披露事項

................................

................................

................................

....................

106

二十三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

................................

................................

107

二十四

備查文件

................................

................................

................................

................................

108

一 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

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

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

<

招募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

>

》等有關

法律法規以及《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

寫。

基金管理

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募集,並在中

國證監會註冊。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和市場前

景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二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及對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

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指《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

議通過,

20

12

12

28

日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三十

次會議

修訂

2013

6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決定》修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

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

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的《證券投

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的《

開募集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

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

14

7

7

日頒布、同年

8

8

日實施的《

公開募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

6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或中國

銀行保險

監督管理委員會

1

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

8

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

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

點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2

投資人

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

人民幣

合格

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

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3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

4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

5

銷售機構:指

華泰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

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

銷售

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

售業務的機構

2

6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和辦理非交易過戶

2

7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

8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

9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

辦理認購、

申購、贖回、轉換或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

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

1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

3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為自然數

3

7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

8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

9

《業務規則》:指《

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

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

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1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

2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

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

3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

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額的行為

4

4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4

5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

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

申購

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

6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

7

元:指人民幣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

9

基金資產

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款項

及其他

資產的價值總和

50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

1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

2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5

3

規定媒介:指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

全國性報刊及《信息

披露

辦法

》規定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

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54

、銷售服務費:指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用於本基金市場推廣、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

有人服務的費用

5

5

、基金份額類別:指本基金根據認購費

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

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而不從本類別

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

取認購、申購費用,且從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5

6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

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

7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8

、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專門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

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59

、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

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60

、貨幣市場工具:指現金;期限在

1

年以內(含

1

年)的銀行存款,債券回購,中央

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剩餘期限在

397

天以內(含

397

天)的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

具,資產支

持證券;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61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以上釋義中涉及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的內容,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修訂後,如適用本基

金,相關內容以修訂後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為準。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日期:

2004

11

18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4

178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繫人:汪瑩白

聯繫電話:

400

-

888

-

0001

,(

021

38601777

股權結構:柏瑞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

AIGGIC

49%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49%

蘇州新區高新技術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賈波先生:董事長,學士,曾任職於

工商銀行

江蘇省分行,

2001

7

月至

2016

11

月在

華泰證券

工作,歷任經紀業務總部技術主辦、零售客戶服務總部地區經理、南寧雙擁路

營業部總經理、南京長江路營業部總經理、企劃部副總經理

(

主持工作

)

、北京分公司總經理、

融資融券部總經理等職務。

2016

12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陸春光先生:董事,學士,

2009

5

月加入

華泰證券

,曾任網絡金融部網際網路運營團

隊負責人、用戶體驗與設計團隊負責人、副總經理,現任

華泰證券

上海分公司副總經理(主

持工作)。

Anthony Fasso

先生:董事,學士,

1984

年加入

BankersTrust

1995

年至

2000

先後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

董事(亞洲)、高級副總裁及常務董事(香港)。

2000

年至

2001

年擔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

營銷經理(香港),

2001

年至

2003

年擔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

行政總裁及機構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香港),

2003

年至

2004

年擔任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私人財富管理董事(墨爾本),

2005

年至

2010

年擔任

AXA

Investment Man

agers

亞太區行政總裁及全球執行委員會成員(巴黎

/

香港),

2010

年至

2018

年擔任

AMPCapital

國際業務行政總裁及全球客戶部門(香港)主管,

2019

年至今擔任柏瑞

投資行政總裁(亞洲,日本除外)。

楊智雅女士:董事,碩士,曾就職於升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之傑國際商業顧問有限

公司,

1992

4

月至

1996

12

月任

AIG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

1997

1

月至

2001

7

月任

AIG

友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經理、資深經理、協理,

2001

7

月至

2010

2

月任

AIG

友邦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

長暨總經理。

2010

2

月至今任柏瑞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暨總經理、總經理。

韓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職於君安證券有限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和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

2007

7

月至

2011

9

月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1

10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獨立董事,碩士,

2007

年加入天元律師事務所,

2015

年至今任該律師事務

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獨立董事,碩士,曾任職於

Lazard&Co.

舊金山辦事處以及

Lazar

dAsia

港辦事處,

2010

年至

2013

年曾擔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事。

2002

年至今歷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經理、執行董事,

2006

年至今同時擔任新

加坡上市公司

TIHLimited

董事。

文光偉先生:獨立董事,博士,

1983

年至

2015

年先後任中國人民大學會計系助教、會

計系講師、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會計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1989

12

月至

1991

6

期間兼職於香港普華會計公司審計部。

2015

3

月從中國人民大學退休。

陸楨女士:獨立董事,碩士,曾任中國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啟迪清雲智慧

能源有限公司高級副總裁,

2018

年至今任融訊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創始人兼

CEO

2019

年至今任北京清誼厚澤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

2

、監事會成員

王永筠女士

監事長,碩士,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

2004

年至

2008

年任職於德勤,

2008

年至

2019

年擔任黑石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財務部門董事,

2019

年起擔任柏瑞投資

財務部門高級副總裁(亞洲,日本及臺灣除外)。

劉曉冰先生:監事,二十五年證券從業經歷。

1993

12

月進入公司,曾任無錫解放西

路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總經理,無錫永樂路營業部負責人,無錫城市中心營業部

總經理,無錫分公司總經理等職務。現任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

柳軍先生:

監事,碩士,

2000

-

2001

年任上海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財務,

2001

-

2004

年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基金核算員,

2004

7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歷任基金事務部總監、上證紅利

ETF

基金經理助理。

2009

6

月起任華泰柏瑞(原友邦華

泰)上證紅利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基金經理。

2010

10

月起擔任指數投資部副總監。

2011

1

月至

2020

2

月任華泰柏瑞

上證中小

ETF

基金、華泰柏瑞

上證中小

ETF

聯接基

金基金經理。

2012

5

月起兼任華泰柏瑞滬深

300ETF

基金、華泰柏瑞滬深

300ETF

聯接基

金基金經理。

2015

2

月起任指數投資部總監。

2015

5

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

500 ETF

華泰柏瑞中證

500ETF

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3

月至

2018

11

月任

華泰柏瑞錦利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華泰柏瑞裕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8

3

月至

2018

10

月任

華泰柏瑞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經理。

2018

4

月起任華泰柏瑞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8

10

月起任華泰柏瑞

MSCI

中國

A

股國際通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的基

金經理。

2018

12

月起

任華泰柏瑞

中證紅利

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經理。

2019

7

月起任華泰柏瑞

中證紅利

低波動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9

9

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科技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

2020

2

月起任華泰柏瑞中證科技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20

9

月起任華泰柏瑞上證科創板

50

成份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童輝先生:監事,碩士。

1997

-

1998

年任上海眾恆

信息產業

有限公司程式設計師,

1998

-

2004

年任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術部經理,

2004

4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信息技術部與電子商務部總監。

3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韓勇先生:總經理,博士,曾任職於君安證券有限公司、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和中國證券

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7

7

月至

2011

9

月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1

10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碩士,

1997

-

2000

年任深圳特區

證券公司

總經理助理、副總經

理,

2001

-

2004

年任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資產管理總部總經理。

陳暉女士:督察長,碩士,

1993

-

1999

年任江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代表處代表,

1999

-

2004

年任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總部總經理。

房偉力先生:

副總經理,碩士

,1997

-

2001

年任上海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交收系統開

發經理,

2001

-

2004

年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記及結算部門總監,

2004

-

2008

5

月任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

田漢卿女士,曾在美國巴克萊全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BGI

)擔任投資經理,

2012

8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

8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增強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3

10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

2014

12

月至

2020

7

月任華泰柏

瑞量化優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

2015

3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先行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的基金經理,

2015

3

月至

2020

7

月任華泰柏瑞量化驅

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5

6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智慧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和華泰柏瑞量化絕對收益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5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對衝穩健收益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3

月至

2018

11

月任華泰柏瑞惠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5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創優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9

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阿爾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

2017

12

月至

2020

7

月任華泰柏瑞港股通量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金經理。

2020年11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創盈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本科與研究

生畢業於清華大學

, MBA

畢業於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學院。

董元星先生:副總經理,博士。

2006.9

-

2008.12

任巴克萊資本(紐約)債券交易員,

2009.3

-

2012.8

任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

2012

8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固定收益部總監。

2013

10

月起任華泰柏瑞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

經理。

2014

2

月起任總經理助理。

2015

12

月起任公司副總經理。北京大學經濟學學士,

紐約大學

STERN

商學院金融學博士。

李曉西先生:

副總經理,美國杜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曾任中銀信託投資公司外匯交易

結算員,銀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投資經理,漢唐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高級經理,美國信安

環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基金經理。

2018

7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8

月起任公司

副總經理。

2020

2

月起任華泰柏瑞價值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泰柏瑞消費成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20

3

月起任華泰柏瑞質

量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劉萬方先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財政學博士。曾任中國普天

信息產業

集團公司項目

投資經理,美國

MBP

諮詢公司諮詢顧問,中國證監會主任科員、副處長,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長,朱雀股權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

理。

2019

4

月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總經理。

4

、本基金基金

經理

田漢卿女士

:簡介同上。

盛豪先生,英國劍橋大學數學系碩士。

2007

10

月至

2010

3

月任

Wilshire

Associates

量化研究員,

2010

1

1

月至

2012

8

Goldenberg Hehmeyer Trading

Company

交易員。

2012

9

加入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

量化投資部

研究員

、基

金經理助理。

2015

1

月起任量化投資部副總監,

2015

10

月起任

華泰柏瑞量化優選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華泰柏瑞量化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6

12

月至

201

8

11

月任

華泰柏瑞行業競爭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

經理。

2017

3

月至

2018

10

月任

華泰柏瑞盛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

理。

2017

3

月至

2018

11

月任

華泰柏瑞惠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3

月至

2018

3

月任

華泰柏瑞嘉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017

4

月至

2018

4

月任

華泰柏瑞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泰柏瑞錦利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泰柏瑞裕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4

月至

2019

3

華泰柏瑞

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

6

月至

2020

6

月任

華泰柏瑞精選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的基金經理。

2017年9月起

任華泰柏瑞量化阿爾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年12月起任華泰柏

瑞港股通量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9年3月起任華泰柏瑞量化明

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5

、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席:總經理韓勇先生;

成員:

副總經理王溯舸先生;副總經理田漢卿女士;副總經理

李曉西

先生;

總經理助理

兼專戶投資部總監沈雪峰女士;投資研究部總監張慧

先生;

投資研究部副

總監呂慧建先生。

列席人員:督察長陳暉女士;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建立

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

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

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採取適當合理

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

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

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代表基金籤訂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

分配;

1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

)越權或違規經營;

2

)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

)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

)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

)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

)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

)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

)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

)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4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

、內部控制的原則

1

)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各個部門和各

級崗位,並滲透到各項業務過

程,涵蓋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

)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

的有效執行;

3

)獨立性原則。公司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夠充分滿足經營運作需要的機構、部門

和崗位,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能上保持相對獨立。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

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部門;

4

)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權責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內部控

制中的盲點;

5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基金投資研

究、決策、執行、清算、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風險

防範的目的;

6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2

、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

)控制環境

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的風險管理、風險控制和財務監控,

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與資格審查委員

會,對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以確保

其具有中國證監會所要求的任職資格,制定董事、監事、總經理、督察長、財務總監、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及基金經理的薪酬

/

報酬計劃或方案。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

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就

基金投資

和風險控制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公司設立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合法合規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進行審查,發現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

)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

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

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

)控制活動

控制活動包括自我控制、職責分離、監察稽核、實物控制、業績評價、嚴格授權、資產

分離、危機處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崗位的目標責任制為基礎,是內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線。在公司內部建立科

學、嚴格的崗位分離制度,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建立重要業務處理憑據傳遞和信息溝

通制度,後續部門及崗位對前一部門及崗位負有監督責任,使相互監督制衡的機製成為內部

控制的第二道防線。充分發揮督察長和法律監察部對各崗位、各部門、各機構、各項業務全

面監察稽核作用,建立內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線。

4

)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傳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報渠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證了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

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並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

)內部監控

內部監控由公司風險管理與審計委員會、督察長、風險控制委員會和法律監察部等部門

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開展。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法律監察部,其中監察稽核人

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

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

3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

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

2

)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

)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1

、基本情況

名稱: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號(郵政編碼:

200120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

1987

3

30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

(1986)

字第

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

1987

40

號文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742.63

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5

交通銀行

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

交通銀行

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

行,總部設在上海。

2005

6

交通銀行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交通銀行

連續

12

年躋身《財富》

(FORTUNE)

世界

500

強,營業收入

排名第

162

位;列《銀行家》

(Th

e Banker)

雜誌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0

6

30

日,

交通銀行

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10.67

萬億元。

2020

1

-

6

月,交

通銀行實現淨利潤

(

歸屬於母公司股東

)

人民幣

365.05

億元。

交通銀行

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中心(下文簡稱「託管中心」)。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

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

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布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

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託管從業人員

隊伍。

2

、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

2020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

2019

12

月至

2020

7

月代為履行行長

職責)、執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20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中:

2019

4

月至

2020

1

月代為履行董事長職責)、執行董事,

2018

8

月至

2019

12

月任本行行長;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

中國銀行

執行董事、副行長,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國

銀行上海

人民幣交易業務總部總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

中國銀行

副行長,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曆任中國

建設銀行

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經

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後在中國

建設銀行

嶽陽長嶺支行、嶽陽市中心支行、嶽陽分行,中國

建設銀行

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

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於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袁慶偉女士,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高級經濟師。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總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歷

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本行資產託管業務中心副總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歷任本行烏魯木齊分行財務會計部副科長、科長、處長助理、副處長,會計

結算部高級經理。袁女士

1992

年畢業於

中國石油

大學計算機科學系,獲得學士學位,

2005

年於新疆財經學院獲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0

6

30

日,

交通銀行

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478

只。此外,

交通銀行

還託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

客戶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

私募投資基

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

金、

QFII

證券投資資產、

RQF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I

證券投資資產、

RQDII

證券投資資產、

QDIE

資金、

QDLP

資金和

QFLP

資金等產品。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管

中心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緩釋,

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

制原則

1

、合法性原則:託管中心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

、全面性原則:託管中心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

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

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

、獨立性原則:託管中心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

交通銀行

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

4

、制衡性原則:託管中心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

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

、有效性原則:託管中心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

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6

、效益性原則:託管中心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

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

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

等法律法規,託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

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

交通銀行

資產

託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

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

交通銀行

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

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

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

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信息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中心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

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

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

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

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

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帳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

和核查。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

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

交通銀行

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

交通銀行

通知

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

交通銀行

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

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

交通銀行

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

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

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五 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

1

、直銷機構:

華泰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法定代表人:賈波

電話:(

021

38784638

傳真:(

021

50103016

聯繫人:汪瑩白

客服電話:

400

-

888

-

0001

,(

021

38784638

公司網址:

www.huatai

-

pb.com

2

、代銷機構

1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88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電話:

95559

公司網址:

www.bankcomm.com

2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

228

華泰證券

廣場、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18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龐曉雲

電話:

025

-

883389093

傳真:

0755

-

82492962

(深圳)

客服電話:

95597

公司網址:

www.htsc.com.cn

3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電話:(

020

88836999

傳真:(

020

88836654

客服電話:

95396

公司網址:

www.gzs.com.cn

4

中信證券

(

山東

)

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第

20

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第

20

(266061)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繫人:趙豔青

電話:(

0532

85022326

傳真:(

0532

85022605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sd.citics.com

5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鄭慧

電話:

010

-

60838888

傳真:

010

-

60836029

客服電話:

95548

公司網址:

www.cs.ecitic.com

6)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孫婭雯

電話:021-20691831

傳真:021-2069-1861

客服電話:400-820-2899

公司網站: www.erichfund.com

7)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周天雪

電話:021-20211847

傳真:021-68596916

客服電話:400-700-9665

公司網址:www.ehowbuy.com

8)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二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東方財富

大廈

26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王超

傳真:021-54509953

客服電話:400-181-8188

公司網址:www.1234567.com.cn

9

)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物資控股置地大廈8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4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龔江江

電話:0755-33227950

傳真:0755-33227951

客服電話:4006

-

788

-

887

公司網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10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5-1號郵電新聞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 李曉芳

聯繫電話:010-59601366轉7167

客服電話:400-818-8000

公司網站:www.myfund.com

11)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餘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1

202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2

法定代表人:

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服電話:4000-766-123

公司網站: http://www.fund123.cn

12)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陳慧慧

電話:010-85657353

客服電話:400-920-0022

公司網址:licaike.hexun.com

13)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2號樓10層1001號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04-08

法定代表人: 聶婉君

聯繫人:李豔

電話:010-59497361

客服電話:400-012-5899

公司網址:www.zscffund.com

14)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9號樓15層1809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層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聯繫人: 魏晨

電話:010-52413385

公司網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電話:400-6099-200

15)

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0-11層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聯繫人: 張蜓

電話:(021)20219988*37492

公司網址:https://8.gw.com.cn/

客服電話:021-20219931

1

6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號華融大廈

27

2704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

號富卓大廈

16

法定代表人:

洪弘

聯繫人

:

文雯

電話:

010

-

83363101

公司網址:

http://8.jrj.com.cn/

客服電話:

400

-

166

-

1188

17

)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

91

61

1

12

(

陸家嘴

軟體園

10

號樓

)

法定代表人:

李興春

聯繫人

:

張佳慧

公司網址:

www.

leadfund.com.cn

客服電話:

400

-

921

-

7755

18

)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

1

號樓

12

1208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

號建威大廈

1208

法定代表人:羅細安

聯繫人:

閆麗敏

電話:

010

-

67000988

-

6046

公司網址:

www.zcvc.com.cn

客服電話:

400

-

001

-

8811

19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聯繫人:程晨

公司網址:

www.l

ufunds

.com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2

0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樓

1201

-

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公司網址:

www.yingmi.cn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2

1

)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

277

3

31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

518

8

3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聯繫人:陳東

公司網址:

www.66zichan.

com

客服電話:

4000

-

466

-

788

22

)和耕傳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河南自貿試驗區鄭州片區(鄭東)東風東路東、康寧街北

6

號樓

6

602

603

房間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

6

號國際

電子城

360

大廈

B

法定代表人:

王旋

聯繫人:胡靜華

聯繫電話:

0371

-

5521 3196

公司網址:

www.hgccpb.com

客服電話:

4000555671

2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19

號樓

701

09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

19

號樓

701

09

法定代表人:

樂賢龍

聯繫人:

王夢

聯繫電話:

010

-

8559

-

4745

公司網址:

www.igesafe.com

客服電話:

010

-

82

350618

24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

15

號科興科學園

B

3

單元

11

1108

辦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技園中區科苑路

15

號科興科學園

B

3

單元

11

1108

法定代表人:賴任軍

聯繫人:

陳麗霞

電話:

0755

-

84355914

公司網址:

www.jfzinv.com

客服電話:

400

-

9302

-

888

25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望京

SOHO

3 19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

袁園

公司網址:

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電話:

4000618518

26

)上海中正達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302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龍騰大道

2815

302

法定代表人:

黃欣

聯繫人:戴珉微

聯繫電話:

021

-

33768132

-

801

公司網址:

www.zzwealth.cn

客服電話:

400

-

6767

-

5263

27

)中證金牛

(

北京

)

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

1

2

號樓

2

-

45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A

5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

:

沈晨

聯繫電話

: 010

-

59336544

公司網址:

www.jnlc.com

客服電話:

4008

-

909

-

998

28

京東

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17

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

1

7

法定代表人:

王蘇寧

聯繫人

:

李丹

公司網址:

kenterui

.jd.com

客服電話:

95518

29

)

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

667

107

201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

799

陸家嘴

世紀金融廣場

3

號樓

9

法定代表人:

沈丹義

聯繫人

:

莊潔茹

客服電話:

400

-

101

-

9301

公司網址:

www.tonghuafund.com

30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103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

葛新

聯繫人

:

孫博超

客服電話:

95055

-

4

公司網址:

https://www.baiyingfund.com

31

鼎信匯金(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太月園

3

號樓

5

521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三元東橋霄雲路

40

號國航世紀大廈側樓

3

法定代表人:齊凌峰

聯繫人:

陳臣

客服電話:

400

-

158

-

5050

公司網址:

www.tl50.com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代理髮售本基金,並及

時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法定代表人:賈波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電話:

400

-

888

-

0001

,(

021

38601777

傳真:(

021

50103016

聯繫人:趙景雲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

華夏銀行

大廈

1405

負責人:廖海

電話:(

021

51150298

傳真:(

021

51150398

經辦律師:劉佳、範佳斐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機構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

特殊普通合夥)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

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507

單元

01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

1

執行事務合伙人:李丹

經辦註冊會計師:張炯、朱宏宇

聯繫人:朱寅婷

聯繫電話:(

021

23238888

傳真:(

021

23238800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並於

20

20

8

20

日在中國證監會《關於準予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

20

]

1901

號)註冊募集。

(一)基金類型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

不定期

(三)基金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份額類別

本基金根據認購費

申購費、銷售服務費收取方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而不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

中計提銷售服務

費的,稱為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

申購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

申購費用,且從

本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的,稱為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

A

類、

C

類基金份額分別設置基金代碼。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

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並單獨公告。

投資者可自行選擇認購

申購的基金份額類別。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

轉換。

有關基金份額類別的具體設置、費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公告。

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且不損害已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或者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現

有基金份額類別的收費方式、調整基金份額分類辦法及規則等,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但調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時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募集方式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和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銷機構的銷售網點公開發

售。

投資者還可在與本公司達成網上交易的相關協議、接受本公司有關服務條款後,通過登

錄本公司網站(

www.huatai

-

pb.com

)辦理開戶、認購等業務,有關基金網上交易的開通範

圍和具體業務規則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查詢。

銷售機構聯繫方式以及發售方案以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的相關公告為準,請投資者就募

集和認購的具體事宜仔細閱讀《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及代銷機構的相關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

20

20

12

14

日至

20

20

12

25

公開發售。根據《運作辦法》的規定,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

時間段內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

要延長基金份額發售的時間,本基金可繼續銷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

3

個月。同時也可根據認購和市場情況提前結束髮售。

(七)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及金額

本基金的募集份額總額應不少於

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應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

(九)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

元,以初始面值發售。

(十)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

、認購方法

投資者認購時間安排、投資者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由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

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發售公告中確定並披露。

2

、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1

)本基金認購採取全額繳款認購的方式。

2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

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為準。

投資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

購的份額。

3

)基金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按每筆

A

類基金份

額的認購申請單獨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消。

4

)若投資者的認購申請被確認為無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將投資者已支付的認購金額

本金退還投資者。

3

、認購的限額

1

)在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原則上對單一投資者在募集期間累計認購份額

不設上限,但單一投資人經登記機構確認的認購份額不得達到或者超過本基金確認總份額的

50%

,對於超過部分的認購份額,登記機構不予確認。

2

)認購最低限額: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認購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

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追加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直

銷櫃檯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認購金額為

50,000

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櫃檯有認

/

申購本公司

旗下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認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

除上述情況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規定每個基金帳戶單筆最低認購金額為人民幣

1

元、追加單筆認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

元,各銷售機構可根據情況設定最低認購金額,但不

得低於本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最低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準,投資者需遵循銷售機構

的相關

規定。

4

、認購費率

本基金採取金額認購方式,

A

類基金份額在投資者認購時收取認購費,

C

類基金份額在

認購時不收取認購費。

投資者在認購

A

類基金份額時,

具體的認購費率安排如下表所示。

認購金額(

M

,含認購費,元)

認購費率

M<100

1.20%

100

≤M<300

0.80%

300

≤M<500

0.60%

M≥500

1000

/

投資者重複認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須按每次認購所對應的費率檔次分別計費。認購費

將用於支付募集期間會計師費、律師費、註冊登記費、銷售費及市場推廣等支出,不計入基

金財產。

C

類基金份額認購費率為

0

5

、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認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在認購

A

類基金份額時繳

納認購費。投資者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有效認購資金在基金募集期間所

產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1

)認購

A

類基金份額

當認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投資者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

/

1

+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當認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投資者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淨認購金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認購

份額的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某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如果募集

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

利息為

10

元,則其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

10,000/

1

1.20%

)=

9,881.42

認購費用=

10,000

9,881.42

118.58

認購份額=(

9,881.42

10

/1.00

9,891.42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內獲得的利

息,可得到

9,891.42

A

類基金份額。

2

)認購

C

類基金份額時,投資者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認購金額

=

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募集期利息)

/

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如果募集期內認購資金獲得的

利息為

10

元,則其可得到的

C

類基金份額計算如下:

認購份額

=

10,000.00+10

/1.00=10,010.00

即投資者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加上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內獲得的利

息,可得到

10,010.00

C

類基金份額。

(十一)募集資金及利息的處理

1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2

、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額,歸投資

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利息的計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額的

具體數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計算結果為準。該部分份額享受免除認購費的優惠。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

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200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

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

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

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

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

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投資者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

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

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本基金將根據基

金合同的約定進行基金財產清算並終止,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規定將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

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八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

機構

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

基金管理人網站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基金投資者應當

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與贖回。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

/

期貨

交易市場、證券

/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

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

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

贖回或者轉

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

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或轉換

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的,申購成立;

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款項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立。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者在

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不成立。投資人贖回

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

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

條款處理。

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

進行調整,本基金管理人將於調整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

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否則,由此產生的投資人任何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投資者

申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網上交易系統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認購金額為人

民幣

10

元,追加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0

元;直銷櫃檯每個基金帳戶首次最低申購金

額為

50,000

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櫃檯有認

/

申購本公司旗下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

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

10

元人民幣。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帳戶的

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

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

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交易帳戶內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0

份並申請全部贖回時,可不受前

述最低

10

份的申請限制,代銷機構以代銷機構的規定為準。贖回申請的具體處理結果以注

冊登記中心確認結果為準。

3

除上述情況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規定每個基金帳戶單筆最低申購金額為人民

1

元、單筆追加申購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

元;每個基金帳戶單筆最低贖回份額為

1

份、

單個基金帳戶最低持有份額為

1

份,各銷售機構可根據情況設定最低申購金額、最低贖回份

額以及最低持有份額,但不得低於本基金管理人設定的最低限制,具體以銷售機構公布的為

準,投資者需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

作與風險

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本基金將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兩種。

A

類基金份額收取申購費,

並對持有期限少於

365

天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贖回費;

C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

資產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申購費用,並對持有期限少於

30

天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

回收

取贖回費。

1

、申購份額、餘額以及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A

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

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申購費用後,以申請當日A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各計算結果均

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

歸基金財產所有。

C

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C

類基金份額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

的申購金額,以申請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

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

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A

類及

C

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A

類及

C

類基金份額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

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金額,淨贖回金額為贖回金

額扣除贖回費用的金額,各計算結果均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

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2

、申購費和贖回費

1

)申購費

投資者在申購

A

類基金份額時,申購費率如下表:

申購金額(

M

,含申購費,元)

申購費率

M<100

1.50%

100

≤M<300

1.00%

300

≤M<500

0.80%

M≥500

1000

/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適用單

筆申購金額所對應的費率。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人承擔,

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C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為

0

2

)贖回費

投資者在贖回

A

類基金份額時,贖回費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 7

1.50%

7

≤ Y <30

0.75%

30

≤ Y <365

0.50%

Y

≥365

0%

本基金的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用由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其中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

贖回費用全部歸入基金財產,持有期不少於

30

日但少於

90

日的贖回費用

75%

歸入基金財

產,持有期不少於

90

日但少於

180

日的贖回費用

50%

歸入基金財產,持有期不少於

180

的贖回費用

25%

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投資者在贖回

C

類基金份額時,贖回費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 7

1.50%

7

≤ Y <30

0.50%

Y ≥30

0%

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用由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

C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

贖回該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

費方式,並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

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的銷售費率。

5

)當本基金髮生

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

的規定。

3

、申購份額的計算

1

)申購

A

類基金份額

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

A

類基金份額時繳納

申購費),投資者的

A

類基金份額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

當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

A

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

1

+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當申購費用適用固定金額時,

A

類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某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假設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可得到的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

50,000/

1

1.50%

)=

49,261.08

申購費用=

50,000

49,261.08

738.92

申購份額=

49,261.08/1.0520

46,826.12

即:投資者投資

5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其對應費率為

1.50%

,假設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520

元,則其可得到

46,826.12

A

類基金份額。

2

)申購

C

類基金份額

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申購時不收取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即為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

=

淨申購金額

/T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4

、淨贖回金額的計算

投資者在贖回本基金時繳納贖回費,投資者的淨贖回金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

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

×T

A

類或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

×

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

=

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某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180

天,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

0.50%

,假設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20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

10,000×1.0520

10,520.00

贖回費用=

10,520.00×0.50%

52.60

淨贖回金額=

10,520.00

-

52.60

10,467.40

即:投資者贖回本基金

10,000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180

天,對應的贖回費率

0.50%

,假設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520

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

10,467.40

元。

5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

T

日基金份額淨值=

T

日基金資產淨值

/T

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

1

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

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七)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者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

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者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

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者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扣除權益並辦

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

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

3

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

績產生負面影響,

或發生其他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技術故障等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

售系統、基金註冊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項暫停申購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

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

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

本金

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

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

、期貨

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

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發生繼續

接受贖回申請

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

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

1

2

3

5

6

7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

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

按規定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

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

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

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

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

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

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20%

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

辦理。而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20%

以內(含

20%

)的贖回申請

,基金管理人根據前述

「(

1

)全額贖回」或「(

2

)部分延期贖回」的約定方式與其他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

理。如下一開放日,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未贖回部分仍舊超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

的,繼續按前述規則處理,直至該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單個開放日內申請贖回的基金份

額佔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低於

20%

4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

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

巨額

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是投資者按本公司規定條件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隻基金的基金份

額轉換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隻基金的基金份額的業務。需要辦理基金轉換的投資者須到原銷

售機構辦理手續。本基金開通轉換業務時,本公司將另行公告具體情況。

2、基金轉換申請

1

)個人投資者申請基金轉換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

)填妥的經本人籤字確認的申請表。

委託他人代辦的,還需提供委託代辦書、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文件及複印件。

2

)機構投資者申請基金轉換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授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文件原件及複印件;

2

)填妥的加蓋預留印鑑章的申請表。

3

)電子方式的基金轉換參照本公司或代銷機構各相關規則。

3

、基金轉換的規則

1

)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辦理,且該銷售機構須同時代理轉出基金及轉入基

金的銷售;

2

)基金轉換以基金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轉換費計算採用單筆計算法。投資者在T

日多次轉換的,單筆計算轉換費,不按照轉換的總份額計算其轉換費用;

3

定向轉換

原則,即投資者必須指明基金轉換的方向

,明確指出轉出基金和轉入

基金的名稱;

4

)基金轉換採取

未知價法

,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

基金的份額資產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5

)基金份額在轉換後,持有人對轉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轉入之日算起;

6

)當某筆轉換業務導致投資者基金帳戶內餘額小於轉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中

最低持有份額

的相關條款規定時,剩餘部分的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

7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份額及淨轉換轉出申請份額之和超出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

額的

10%

時,為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視同基金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

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並且對於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將採取相同的

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除投資者在提交轉換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

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外,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轉出基金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轉換為止。

部分順延轉換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8

)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基金必須處於

可申購狀態;

9

)轉換業務遵循

先進先出

的業務規則,即首先轉換持有時間最長的基金份額。如

當日同時有贖回申請的情況下,則遵循先贖回後轉換的處理原則。

(十三)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

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

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

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七)基

金的凍結、解凍與質押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帳戶或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

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

如相關法律法規允許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或其他基金業務,基金管理人

將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業務規則。

(十八)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九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利用定量投資模型,在力求有效控制投資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實現達到或超越業績比較

基準的投資收益,謀求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

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國債、金融債、企

業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

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

關規定)。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60%

-

95%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三)投資策略

1

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定量投資模型,跟蹤

創業板指

數和上證科創板

50

成份指數,通過主動

管理,使用量化方法選取並持有預期收益較好的股票構成投資組合,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

下,力爭實現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本基金運用的量

化投資模型主要包括:

1

)多因子

alpha

模型

——

股票超額回報預測

多因子

alpha

模型以中國股票市場較長期的回測研究為基礎,結合前瞻性市場判斷,用

精研的多個因子捕捉市場有效性暫時缺失之處,以多因子在不同個股上的不同體現估測個股

的超值回報。

概括來講,本基金

alpha

模型的因子可歸為價值(

value

)、質量(

quality

)、動量(

momentum

)、

成長(

growth

)、市場預期等等幾類,具體來說:

1

)價值(

value

):包括市盈率(

PE

)、市淨率(

PB

)、股息率、

企業價值倍數

EV/EBITDA

)、

市淨率

-

淨資產收益率(

PBROE

)等定量因子

2

)質量(

quality

):包括自由現金流(

FCF

)、毛利率等定量因子

3

)動量(

momentum

):包括過去一段時間的股價漲跌幅、流動性等定量因子

4

)成長(

growth

):包括銷售收入、淨利潤成長等定量因子

公司的量化投研團隊會持續研究市場的狀態以及市場變化,並對模型和模型所採用的因

子做出適當更新或調整。多因子

alpha

模型利用長期積累並最新擴展的資料庫,科學地考慮

了大量的各類信息,包括來自市場各類投資者、公司各類報表、分析師預測等等多方的信息。

基金經理

根據市場狀況及變化對各類信息的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斷,適合調整各

因子類別的具體組成及權重。

2

)風險估測模型

——

有效控制預期風險

本基金將利用風險預測模型和適當的控制措施,有效控制投資組合的預期投資風險,並

力求將投資組合的實現風險控制在目標範圍內。

3

)交易成本模型

——

控制交易成本以保護投資業績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慮固定成本,也考慮交易的市場衝擊效應,以減少交易對業

績造成的負面影響。在控制交易成本的基礎上,進行投資收益的優化。

4

)投資組合的優化和調整

本基金將綜合考慮預期回報,風險及交易成本

進行投資組合優化。其選股範圍將包括流

動性和基本面信息較好的股票。構建投資組合時,將

alpha

因子、風險估測因子、交易成本

模型、業績基準等信息先後輸入量化系統。系統以業績基準做為基準,在控制各項風險指標

併兼顧交易成本的同時找出

alpha

最優的投資組合,以期在風險收益表現上會達到我們旨在

超越

創業板指

數的目標。投資組合構建完成後,本基金將充分考慮各種市場信息的變化情況,

對投資組合進行相應調整,並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適當控制和調整組合的換手率。

2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的目的是在保證基金資產流動性的基礎上,有

效利用基金資產,提高基

金資產的投資收益。本基金管理人將基於對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深入分析、國內財政政策

與貨幣市場政策等因素對債券的影響,進行合理的利率預期,判斷市場的基本走勢,制定久

期控制下的資產類屬配置策略。在債券投資組合構建和管理過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將具體採

用期限結構配置、市場轉換、信用利差和相對價值判斷、信用風險評估、現金管理等管理手

段進行個券選擇。

3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在對市場利率環境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本基金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將採用久期配置策略

與期限結構配置策略,結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

綜合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利率風險、

提前償付風險、流動性風險、稅收溢價等因素,選擇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

配置。

4

金融衍生工具投資策略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可基于謹慎原則運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等相關金融

衍生工具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管理,以套期保值為目的,對衝系統性風險和某些特殊情況下

的流動性風險,提高投資效率。本基金主要採用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衍生品合約,通過多

頭或空頭套期保值等策略進行套期保值操作。

若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如互換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種,本基金將以風險

管理和組合優化為目的,根據屆時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參與投資。

5

融資業務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參與融資業務,將綜合考慮融資成本、保證金比例、衝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信

用資質等條件,選擇合適的交易對手方。同時,在保障基金投資組合充足流動性以及有效控

制融資槓桿風險的前提下,確定融資比例。

(四)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的有關規定;

2

、根據投研團隊對於市場中可獲得相應數據的研究分析所構建的投資模型以及投資經

理和投研團隊

對市場狀態的判斷;

3

、基於風險估測模型的投資風險分析。

(五)投資決策機制

1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審定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和原則;審定基金經理定期調整計劃;

審定基金定期投資檢討報告;決定基金禁止的投資事項等。

2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授權範圍內,根據基金的投資政策實施投資管理,

確定具體的投資品種、數量、策略,構建優化和調整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組合的日常分析和

管理。

3

、基金經理助理

/

投資分析員:通過內部調研和參考外部研究報告,編寫有關公司分析、

行業分析、宏觀分析、市場分析的各類報告,提交基金經理,作為

投資決策的依據。

(六)投資程序

1

、投研團隊對市場中可獲得的相應數據進行研究分析,並構建投資模型,為本基金的

投資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2

、投資決策委員會依據投研團隊的研究結果對基金的資產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3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利用投資模型,並結合對宏觀政策、證券市

場和上市公司等的分析判斷,形成基金投資計劃。

4、集中交易室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統一執行證券投資組合計劃,進

行具體品種的交易。

5、法律監察部對投資組合計劃的執行過程進行監控。

6、基金管理人在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環境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

述投資程序做出調整。

(七)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創業板指

數收益率*85%+上證科創板50成份指數收益率

*10%+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稅後)*5%。

創業板指

數由創業板中市值大、流動性好的100隻股票組成,反映創業板市場的運行情

況;上證科創板50成份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中

市值大、流動性好的50隻證券組成,反映最具市場代表性的一批科創企業的整體表現。

在本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如果法律法規變化或者出現更有代表性、更權威、更為市場普

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中所使用的指數暫停或終止發布或變更名

稱,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公告,可對業績比較基準

進行變更,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八)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與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

基金。

(九)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

中國證監會

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是基於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而約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

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三個交易日公告。

2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3

、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60%

-

95%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投資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

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

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

總市值的

20%

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佔基

金資產的比例為

6

0

%

-

95%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

3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1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

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3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

乘以合約乘數計算;

1

4

)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

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

5

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

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

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投資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7

)、(

18

)項外,

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

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

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

取消上述限制,

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但須

提前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十一)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

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

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 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

基金擁有的

各類

有價

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

款項

以及其他

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

帳戶

、證券

帳戶、期貨結

算帳戶

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

帳戶

。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

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銷售

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

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一 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

、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

合約、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

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

、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

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

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

應對

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

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

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

、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

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

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3

、如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人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使潛在估值

調整對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影響在

0.25%

以上的,應對估值進行調整並確定公允價

值。

(四)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

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未

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

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

券應收利息(稅後)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

場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

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

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市場活動

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

公允價值。

3

全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的估值

1

)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

日的估值淨價。

2

)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

(含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3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

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

值。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期貨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據存款協議列示的利息總額或約定

利率每自然日計提利息。

8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

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9

、股票期權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

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

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

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

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

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

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五)估值程序

1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

交易

日閉市後,

該類

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

該類

基金

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均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

每個

交易

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

交易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個

交易

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結

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

按約定

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

任一類

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

(

含第

4

)

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

該類

金份額淨值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

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

該類

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公告

,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

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

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交易

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

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九)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

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

特殊情況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不可抗力,或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

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

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二 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

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

按照除權除息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自動轉為

相應

類別的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

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2

、基金收益分配後

各類

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

各類

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

該類

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3

本基金各基金

份額類別在費用收取上不同,其對應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基金同一類別的

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4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確定

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

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

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

相應類別的

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

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十三 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本基金從C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財產中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仲裁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投資標的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基金託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

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帳戶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

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託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款帳戶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託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C類基

金資產淨值的0.60%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60%÷當年天數

H為C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C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C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

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基金託管人按照雙方約定的時間,自動在次月按照

指定的帳戶路徑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劃款指令,支付時間及收

款帳戶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過書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銷售服務費由登記機構代收,

登記機構收到後按相關合同規定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等。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順延。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將專門用於本基金的銷售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基金管理人將在基

金年度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0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其他費用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

部分的規定。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支付給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各項費用均為含稅價格,具體稅率適用中國稅

務主管機關的規定。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四 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流動性風

險管理規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

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

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

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

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

完整性

、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

規定條件

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

披露辦法

》規定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

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

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

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

不同

文本的內容一致。

不同

文本

之間

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份額發售公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

息。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編制、披露與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除重大變更事項之外,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3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

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

站上,其中基金產品資料概要還應當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

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

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規定報刊休刊,則

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首個出報日。下同)

在規定報刊

和規定網站

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

、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

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

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4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

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

網點

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5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為保障

其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

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

分析等。

6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編制

臨時報告書,

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

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

率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變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 本基金推出

新業務或服務;

(23) 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4)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5) 若連續

30

/40

/45

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

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時;

(26)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7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

,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

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8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

中國證監會

備案,並予以公告。

9

、清算報告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報刊上。

10

、參與融資業務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基金參與融資交易情況,包括投資策略、業務開展情況、損益情況、風險及其管

理情況等。

11

、投資

股指期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

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2

、投資股票期權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定期

報告

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

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3

、投資

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4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5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

等法規

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編制的基金淨值

信息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

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

進行書面或電子

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

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實施程序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備案。

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管理人應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認相應

側袋帳戶份額。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

)側袋帳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

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的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申

購、贖回側袋帳戶基金份額的,該申購、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2

)主袋帳戶

基金管理人將依法保障主袋帳戶份額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約定的贖回權利,並根據主袋

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安排,具體事項屆時將由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中規定。

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

金管理人應當暫停基金估值,並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

、基金的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基金的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

戶資產為

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

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但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3

、基金的費用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管理費。基金管理人可以將與側袋帳戶有關的

費用從側袋帳戶資產中列支,但應待特定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

4

、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份額不再適用基金合同的收益與分配條款。

5

、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基金淨值信息

側袋

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披露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2

)定期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

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產最終的變現價格,

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

)臨時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

、特定資產的處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

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7

、側袋的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和終止側袋機制後,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十七 基金的風險揭示

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包括投資組合的風險、管理風險、投資合規性風險、本基金特有的風

險和其它風險。

(一)投資組合的風險

投資組合風險主要包括系統性風險、非系統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1

、系統性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影響市場整體的因素如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監

管制度等的影響而引起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變化,使本基金資產面臨的風險。主要

包括:

1

)政策風險: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導致證券

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觀經濟

運行狀況的影響,也呈現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於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

之發生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

動,同時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基金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利

率變化的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4

)購買力風險: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如果發生通貨膨脹,

現金的購買力會下降,從而影響基金的實際收益。

2

、非系統性風險

非系統性風險是指單個證券特有的風險,包括企業的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能力、

技術更新、研究開發、人員素質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股票和債

券的發行人經營不善,導致其股票價格下跌、股息、紅利減少,或者存在所投資的企業債券

發行人無法按時償付本息,從而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

3

、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交易量不足,導致不能以適當價格及時進行證券交易的風險,或

基金無法應付基金贖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違約風險。本

基金是開放式基金,基金規模將隨

著基金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而不斷變化。基金投資人的連續大量贖回可能使基金

資產難以按照預先期望的價格變現,而導致基金的投資組合流動性不足;或者投資組合持有

的證券由於外部環境影響或基本面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流動性降低,造成基金資產變現的損

失,從而產生流動性風險。

1

)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章節。

2

)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

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

關規定)。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60%

-

95%

;每個交易日日

終在扣除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本基金基於分散投資的原則,在行業和個券方面未有高度集中的特徵,綜合評估在正常

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適中。

3

)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為應對巨額贖回情形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

請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

波動時,可能採取部分延期贖回或者對贖

回比例過高的單一投資者延期辦理部分贖回申請的

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詳細規則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第(十)條的相關約定。

4

)本基金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會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延期辦

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

擺動定價機制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理人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

具當中的一種或幾種,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效率降低、贖回款延期到帳、支付較高的

贖回

費用以及暫時無法獲取基金淨值等風險。提示投資者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合理做好

投資安排。

5

)實施側袋機制的風險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

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側

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換,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及時獲得側袋帳戶對應部分的資金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

將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但因特定資產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

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

失。

(二)管理風險

基金的管理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

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

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

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的管理風險包括以下幾種具體風險:

1

、交易風險

由於交易權限

或業務流程設置不當導致交易執行流程不暢通,交易指令的執行產生偏差

或錯誤;或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及時準確執行交易指令,事後也未能及時通知相關人

員或部門;或者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未能履約導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損失。

2

、系統故障風險

當計算機系統、通信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基金日常的申購贖回

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註冊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

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3

、交易結算風險

在基金的投資交易中,因交易的對手方無法履行對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對手的支付義務而

使得基金在投資交易中蒙受損失的可能性。

4

、會計核算風險

會計核算風險主要是指由於會計核算及會計管理上違規操作形成的風險或錯誤,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計算、整理、制證、填單、登帳、編表、保管及其相關業務處理中,由於客

觀原因與非主觀故意所造成的行為過失,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影響的風險。

(三)投資合規性風險

投資合規性風險是指因公司及員工違反法律法規、行業準則、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而可

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財務損失或者聲譽損失的風險,主要合規風險包括如下具體風險:

1

、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從而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帶來損失

的風險。

2

、道德風險

道德風險是指員工違背職業道德、法規和公司制度,通過內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

漏洞或其他不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所帶來的風險。

(四)本基金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在類別資產配置中,可能受到經濟周期、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

的不同影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最優化,這可能為基金投資績效帶來風險。

1

、在股票市場投資中,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來自於以下幾個方面:(

1

)對國家頒布的政

策法規研究是否準確深入;(

2

)對上市公司的研究是否符合市場預期,該類型股票的波動會

受到宏觀經濟環境、行業周期和公司自身經營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在研究過程中存在的投資

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同樣值得關注;(

3

)在股票投資方面的時間點選擇是否

恰當,基金經理、交易員在指令的發送時間、交易處理時間都會影響基金的淨值情況。因此,

本基金整體表現可能在特定時期內低於其他基金。本基金堅持價值和長期投資理念,重視股

票投資風險的防範,但是基於投資範圍的規定,本基金無法完全規避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

下跌風險;(

4

)本基金對股票市場的篩選與判斷是否科學、

準確。基本面研究以及定性分析

可能都無法使得本基金所選券種符合預期投資目標。

此外,由於本基金可投資於創業板股票,還將面臨如下特有的風險:

1

)退市風險。創業板執行比

A

股其他板塊更為嚴格的退市標準,且不再設置暫停上市、

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環節,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更大,可能給基金淨值帶來不利影響

2

)股價波動風險: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價漲跌幅比

A

股其他版塊更大,因此股價存在

出現更大波動的可能,增大了基金淨值的波動。

此外,

創業板將集中以成長型的創新創業企

業以及與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傳統產業中的優秀

企業為主。由於投

入規模大、技術迭代快、風險高等行業特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創新能力、主營業務發展的

可持續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較大不確定性。

2

、在債券投資中,本基金特有的風險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

1

)對宏觀經濟趨勢、

政策以及債券市場基本面研究是否準確、深入;(

2

)對企業類債券的優選和判斷是否科學、

準確。基本面研究及企業類債券分析的錯誤均可能導致所選擇的證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

預期目標;(

3

)本基金所投資的企業類債券承載的信用風險要高於高信用等級的債券(如國

債),若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不能按時或全額

支付本金和利息,將導致基金資產損失,發

生信用風險。

3

衍生品

投資風險

本基金

可投資於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等金融衍生品

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

槓桿風險、保證金風險、期貨價格與基金投資品種價格的相關度降

低帶來的風險等;投資股票期權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信用

風險、操作風險、保證金風險等

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淨值的波動性。

本基金將以套期保值

為目的,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控制股

金融衍生品

的投資風險。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1

)與基礎資

產相關的風險有信用風險、現金流預測風險和原始權益人的風險等。

1

)信用風險是指被購買的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將全部從原始權益人處最終轉移至資產

支持證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約意願下降或履約能力惡化,將可能給資產支持證券持有

人帶來投資損失。

2

)現金流預測風險是指,對基礎資產未來現金流的預測可能會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

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能面臨現金流預測偏差導致的資產支持證券投資風險。

3

)原始權益人的風險,如果原始權益人轉讓的標的資產項下的債權存在權利瑕疵或轉

讓資產行為不真實,將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產生

損失。

2

)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的風險有市場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評級風險、提前償付

及延期償付風險等。

1

)市場利率將隨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而波動,利率波動可能會影響優先級收益。當市

場利率上升時,資產支持證券的相對收益水平就會降低。

2

)流動性風險指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能面臨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公允價格出售資

產支持證券而遭受損失的風險。

3

)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不是購買、出售或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建議,而僅

是對資產支持證券預期收益和

/

或本金償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斷,不能保證資產支持證券的

評級將一直保持在該

等級,評級機構可能會根據未來具體情況撤銷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或降

低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評級機構撤銷或降低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可能對資產支持證券的價

值帶來負面影響。

4

)提前償付及延期償付風險指,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檔資產支持證券預期到

期日之前或之後獲得本金及收益償付,導致實際投資期限短於或長於資產支持證券預期期限。

5

參與融資交易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融資交易,融資交易的風險主要包括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這些風險

可能會給基金淨值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和損失。基金管理人將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科學

合理的投資策略

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五)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

資產的損失。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

十八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按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

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

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向審計、

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保

存期限不低於法律法規的規定;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有權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

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結算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

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的情況

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

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不低於法

律法規的規定;

(12)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

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

籤字為必要條件。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

益。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和登記機構的相關交易及業務規則;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

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未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機構,如今後設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日常

機構,日常機構的設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執行。

1、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銷售服務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基金

份額類別;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明確約定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況;

6)經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

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2、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

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

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

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

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

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

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

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30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

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

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

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4、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

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或大

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

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

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

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

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

代表出具書面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

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

定,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

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進行

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或其他監管機構允許的方式,具體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

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

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6、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

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

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7、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9、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

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當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

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

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過。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涉及主袋帳戶和側袋帳戶的,應分別

由主袋帳戶、側袋帳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表決,同一類別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

等的表決權。表決事項未涉及側袋帳戶的,側袋帳戶份額無表決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規定以本節特殊約定內容為準,本

節沒有規定的適用上文相關規定。

10、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

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

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

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

萬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

或者調解解決。基金合同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當事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

裁裁決另有決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

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

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各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

業場所查閱。

二十 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

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法定代表人:賈波

成立時間:

2004

11

18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

2004

178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註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交通銀行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

188

號(郵政編碼:

200120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郵政編碼:

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時間:

1987

3

30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國務院國發

(1986)

字第

81

號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銀髮

1987

40

號文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5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

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

款項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經營結匯、售

匯業務。

註冊資本:

742.6

3

億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

核查

1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的

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上市的股票)、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

債、

公司債

、次級債、可轉換債券(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

融資券、中期票據等)、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貨幣市場工具、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

關規定)。本基金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參與融資業務。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60%

-

95%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

股票期權

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2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

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本基金股票資產的投資比例佔基金資產的

60%

-

95%

2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現金(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和

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的投資比例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

券的

10

%

5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

券規模的

1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

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

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

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

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佔基金

資產的比例為

6

0

%

-

95%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

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

3

)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投資,需遵循下述比例限制:

因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開倉賣出認購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

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

未平倉的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

以合約乘數計算;

1

4

)本基金可以參與融資業務,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

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

1

5

基金總

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

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

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投資

比例

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7

)、

18

)項外,

因證券

、期貨

市場波動、

證券發行人

合併、基金規

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

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

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

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或

取消上述限制,

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但須

提前公告

基金託管人依照上述規定對本基金的投資組合限制及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3)

基金託管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

對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

法律

、行政

法規

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上述禁止行為是基於基金合同生效時法律法規而約定,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

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

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三個交易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

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

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

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

按法律法規予以

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

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

進行審查。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

2

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

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以上名單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予

以更新並通知對方。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4)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

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

)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市場交易時面臨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

單。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

和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基金託管人在收到名單後

2

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回函確認,新名單自基金託管人確認當日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

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2

)基金管理人

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時,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由於交易對

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

,

基金管理人應當負責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5)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銀

行存款業務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對帳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帳

目及核算的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就本基金銀行存款業務另行籤訂書面協

議,明確雙方在相關協議籤署、帳戶開設與管理、投資指令傳達與執行、資金劃撥、帳目核

對、到期兌付,以及存款證實書的開立、傳遞、保管等流程中的權利、義務和職責,以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3

)基金託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覆核相關協議、

帳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託管職責。

4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

法》等有關法律

法規,以及國家有關帳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6)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

應遵守《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

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

)流通受限證券

,

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

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

,

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

券。

3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

,

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

股票

,

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括

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

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

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

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

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

)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

,

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關

書面信息

,

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格、

鎖定期

,

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

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

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

,

保證基金託管人

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

)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認為上述資

料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出現風險的

,

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前就該風險的消

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

,

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限

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

,

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因

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

,

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

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

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

,

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

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7)

基金託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他

方面進行監督。

2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認、基金收益分配、相

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經基金託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製在宣傳推介材料上,則基金託管人

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在發現後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

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

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反饋,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

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內糾正。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

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

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有權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

4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

有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

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

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基金託管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側袋機制啟用、特定資產處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監督,側袋機制的具體規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約定執行。

(三)

基金

管理

基金

託管

人的業務核查

根據《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

人履行託管職責的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開立基金財產的資

金帳戶、證券帳戶及債券託管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是否及時、準確覆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否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規定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基金託管人保管的基金資產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應積極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

完整性和真實性,對基金管理人的核查事項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未對基金資產實行分帳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資產、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在限期內糾正,基金託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

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

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

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託管人

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

管人在限期內糾正。

(四)

基金財產的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2

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

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

銷。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

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基金財產的銀行存款帳戶、證券帳戶和債券託管帳戶等

投資所需帳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立期貨資金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獨立核算,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和獨立。

5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和基金申購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

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

資產沒有到達基金銀

行存款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

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2

、基金募集資產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提前結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內,由基金管理人聘請符合《中華人民

共和國

證券法

》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

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驗資完成,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到的全

部資金存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存款帳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

日出具

相關證明文件。

3

、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並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過本

基金的銀行存款帳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存款帳戶;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銀行存款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申請開通本基金銀行帳戶的企業網上銀行業務進行資金支付,

並使用

交通銀行

企業網上銀行(簡稱「

交通銀行

網銀」)辦理託管資產的資金結算匯劃業務。

5

)基金銀行存款帳戶的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

、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

證券帳戶。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

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證券交收帳戶、資金交收帳戶進行證券的超賣或超買。基金證券

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

戶即資金交收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的結算。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在託管人處開立

基金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的二級結算備付金帳戶。

5

、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

管理人

負責向

中國

人民銀行進行報備,

基金託管人

在備案

通過後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義開立債券託管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負責申請

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進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開設同業拆

借市場交易帳戶。

2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協議正本由基金

管理人保存。

6

期貨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立期貨資金帳戶,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獲取交易編碼。期貨資金帳戶名稱及交易編碼對應名稱應按照

有關規定設立。

基金託管人已取得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資格,基金管理人授權基金託管人辦理相關銀期

轉帳業務。

7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存款帳戶必須以基金名義開立,帳戶名稱為基金名稱,存款帳戶開戶文件上加蓋預留印

鑑(須包括託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與存款銀行籤訂具體存款協議

/

存款確認單據,

明確存款的類型、期限、利率、金額、帳號、對帳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帳戶

等細則。

為防範特殊情況下的流動性風險,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提前支取條款。

8

、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

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9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

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本基

金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銀行存款定期存

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

基金託管人只負責對存款證實書進行保管,不負責對存款證實書真偽的辨別,不承擔存

款證實書對應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責任。

10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關業務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

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儘可能保證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的保管期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合

同傳真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和會計核算

1

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管理人應每交易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中國證監會關

於證券投資基金估值業務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

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

交易日交易結束後

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以約定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

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後,將覆核結果反饋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

對外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

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未發

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

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

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

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

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b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

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c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

的相應品種當日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進行估值

d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

,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可轉換債券收盤價中所含債券

應收利息(稅後)後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e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市場

掛牌轉讓

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f

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

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

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

市場活動

或市

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a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b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

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c

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

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

允價值。

3)

全國

銀行間市場交易品種的估值

a

、對銀行間市場上不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

的估值淨價。

b

、對銀行間市場上含權的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

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估值淨價。對於含投資人回售權的固定收益品種,回售登記期截止日(含

當日)後未行使回售權的按照長待償期所對應的價格進行估值。

c

、對銀行間市場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債券,在發行利率與二

級市場利率不存在明顯差異、未上市期間市場利率沒有發生大的變動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同一證券同時在兩

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證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

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6)

股指

期貨合約

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7)

持有的銀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據存款協議列示的利息總額或約定利

率每自然日計提利息。

8)

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

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9)

股票期權合約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

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10)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1)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2)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

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

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

對外予以公布

,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淨值計算順延

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託管人不負責賠付

2

、淨值差錯處理

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賠償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

)如採用本協議第八章「(一)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與覆核」中估值

方法的第

1

)-

9

)、

11

)、

12

)進行處理時,若基金管理人淨值計算出錯,基金託管人在復

核過程中沒有發現,且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

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

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

費率和託管費率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

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對

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

引起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3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

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

或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

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

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

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針對淨值差錯處理,如果法律法規或證監會有新的規定,則按新的規定執行;如果行業

有通行做法,在不違背法律法規且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雙方應本著平等和保護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原則重新協商確定處

理原則。

3

、基金會計制度

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計制度執行。

4

、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錄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

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

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5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雙方應每個交易日核對帳目,如發現雙方的帳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必須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確保核對一致。若當日核對不符,暫時無法查找到錯帳的原因而

影響到基金淨值的計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冊為準。

6

、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

月終了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期報告文件應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公告。季度報表的編制,

應於每季度終了後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

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

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中期報告在基金會計年度前

6

個月結束後的

2

個月內公告;年度報告在

會計年度結束後

3

個月內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

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個工作日內完成上月度報表的編制,以約定方式將有關報表提供基

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收到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及時書面或以雙方約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對於季

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更新招募說明書、基

金產品資料概要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在上述監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編制、復

核及公告。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

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

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基金託管人對上述報告覆核完畢後,可以出具覆核確認書(蓋章)或以其他雙方約定的

方式確認,以備

有權機構對相關文件審核檢查。

(六)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託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最後一個

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負責編制和保管,並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基金管理人應根據基金託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

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

1

)基金管理人於《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終止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

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基金管理人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

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

)基金管理人於每年最後一個交易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

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

)除上述約定時間外,如果確因業務需要,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商議一致後,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由登記機構編制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

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或者

調解解決。託管協議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當事

人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的地點在上海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並對相關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

另有決定,仲裁費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

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

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

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修改後的新協議,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託管協議的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

)發生《基金法》、《銷售辦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

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

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

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6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7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9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

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一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機構及銷售機構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在

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關服務項目。如因系統、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導致下述服務無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一、網上開戶及交易服務

機構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個人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或

APP

戶端辦理開戶、認購

/

申購、贖回及信息查詢等業務。有關基金管理人電子直銷具體規則請

參見基金管理人網站相關公告和業務規則。

二、帳戶及信息查詢服務

機構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個人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

APP

客戶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詢、帳戶查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類基金信息等服務,包

括基金產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稱、管理人名稱、基金代碼、風險等級、持有份額、單位

淨值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報告和基金管理

人最新動態等各類資料。

三、帳單及資訊服務

(一)對帳單服務

基金管理人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投資者定期發送交易電子郵件對帳單(包括基金名稱、

基金代碼、持有份額等基金保有情況信息),電子郵件地址不詳及退訂的除外。

(二)資訊服務

投資者知悉並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定期通過電話、簡訊、郵件、微信等方式提供與投資

者相關的帳戶服務通知、交易確認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動消息、營銷信息等資訊服務。

如需取消相應資訊服務,可按照相關指引退訂,或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400

-

888

-

0001

、在線客服等人工服務方式退訂。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及在線服務

(一)電話服務

投資人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熱線

400

-

888

-

0001

可享有如下服務:

1

、自助語音服務(

7

×

24

小時):提供基金淨值信息、帳戶信息等自助查詢服務。

2

、人工服務:提供交易日上午

9

00

11

30

下午

13

00

-

17

30

的人工服務。投資

人可以通過該熱線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等專項服務。

(二)在線服務

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微信公眾號或

APP

客戶端提供交易日上午

9

00

11

30

下午

13

00

-

17

30

的在線服務人工服

務。投資人可通過該方式獲得業務諮詢、信息查詢、

服務投訴及建議、信息定製等專項服務。

五、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人工熱線、在線客服、書信、電子郵件、簡訊

及各銷售機構網點櫃檯等不同的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網點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投訴或提

出建議。

六、聯繫基金管理人

1

、網址:

www.huatai

-

pb.com

2

、客服郵箱:

cs4008880001@huatai

-

pb.com

3

、客服熱線:

400

888

0001

(免長途話費),或

021

-

38784638

4

、傳真:

021

-

50103016

5

、聯繫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證大五道口廣場

1

17

七、

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

/

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及時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

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

/

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本招募說明書,並同意全部內容。

二十二 其他應披露事項

暫無。

二十三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代銷機構住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

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內

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備查文件

(一)在中國證監會註冊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泰柏瑞量化創享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法律意見書;

(五)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備查文件存放地點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住所;投資者如需了解詳細的信息,可

在營業時間前往相應場所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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