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

2020-12-11 中國財經信息網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A :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時間:2020年12月04日 13:25:43&nbsp中財網

原標題:華泰保興策略精選A :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第2號)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

2

)

基金管理人: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7】422號文準予註冊並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市場

前景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

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

保證投資本基金不會遭受任何損失。

本基金是一隻混合型發起式基金,其風險與預期收益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

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

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

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

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

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

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市場風險;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

生的流動性風險;因投資的債券發行主體信用狀況惡化或交易對手違約產生的信

用風險;投資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風險等等。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

科創板股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但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

科創板股票。

本基金投資科創板上市企業交易的股票時,會面臨科創板因投資標的、市場

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集中投資

風險、退市風險及其他風險,基金淨值可能會因此遭受不利影響或損失。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基金

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人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

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責。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量不得達到或者超過本基金基金份額總

數的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50%的

除外。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僅對2020年9月26日公告的《華泰保興策略精選

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說明書(2020年)》中基金經

理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基金經理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2020年11月26日。本次更

新的招募說明書已經基金託管人覆核。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所載其他內

容截止日為2020年08月31日,有關財務數據和淨值表現數據截止日為2020年06月

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 錄

重要提示................................

..............................

1

一、緒言

................................

..............................

4

二、釋義

................................

..............................

5

三、基金管理人

................................

.......................

10

四、基金託管人

................................

.......................

18

五、相關服務機構

................................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7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

28

九、基金的投資

................................

.......................

42

十、基金的業績

................................

.......................

56

十一、基金的財產

................................

.....................

59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

.................

60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

.................

65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

67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

7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71

十七、風險揭示

................................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4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

...............

87

二十、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

103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

116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

..............

117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

121

二十四、備查文件

................................

....................

122

一、緒言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

簡稱

本招募說明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

《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運作辦

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

)、《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

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

定》

)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

基金合同

)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

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

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

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

。基金合同的當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

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

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件。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

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

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或本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華泰保興策略精

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

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本招募說明書或《招募說明書》:指《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

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9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

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

2012

12

28

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會議

修訂,自

2013

6

1

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

、《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

3

15

日頒布、同年

6

1

日實施的《證

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

、《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

7

26

日頒布、同年

9

1

日實施,

並經

2020

3

20

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

、《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

7

7

日頒布

、同年

8

8

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

8

31

日頒布、同年

10

1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15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6

、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

/

中國銀行

保險監督管理委

員會

17

、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8

、個人投資

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9

、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

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

或非法人組織

20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

外的機構投資者

21

、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

、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募集、運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

金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

同)等人員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23

、發起資金:指用於認購發起式基金且來源於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發起資金認

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0

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於三

24

、發起資金提供方:

指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

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

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

25

、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

、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

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7

、銷售機構:指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

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

28

、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

資人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

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9

、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華泰保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0

、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1

、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

機構

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變

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

33

、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

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

得超過

3

個月

35

、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及相關金融期

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

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為自然數

39

、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0

、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1

、《業務規則》:指《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並不時修訂,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

方面的

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2

、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3

、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

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4

、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

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5

、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

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

、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

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7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

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銷售機構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

款並於每期約定的申購日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8

、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

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

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9

、元:指人民幣元

50

、基

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

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1

、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

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2

、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3

、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4

、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5

、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

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

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56

、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

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

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

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7

、基金份額分類:本基金根據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贖

回費收取方

式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各基金份額類別分別設置代碼,並分別公布

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8

、銷售服務費:指本基金用於持續銷售和服務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費用,該筆

費用從基金財產中計提,屬於基金的營運費用

59

、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

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

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1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

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8

381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成路

1101

號華泰金融大廈

9

郵政編碼:

200126

法定代表人:楊平

成立時間:

2016

7

26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6]1309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億肆仟萬元整

存續期限:持續經營

聯繫人:王珊珊

電話:(

021

80299000

傳真:(

021

60756968

股東名稱及其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飛恆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3%

上海曠正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3%

上海泰頤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3%

上海哲昌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3%

上海志莊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1.8%

(二)主要成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楊平先生,董事長,碩士。歷任北京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國際金融部項目經理、

外匯交易部部門經理兼首席交易員,蒙特婁銀行北京分行資金部和市場部高級經

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資管理部投資總監,中國人民保險(香港)有限公司投資

部總經理,

長城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任職期間曾兼任景順長城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

2013

年起任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2015

年起,任華泰資產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兼

CEO

2016

7

月起任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長、法定代表人。

2017

4

月起任華泰寶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趙明浩先生,董事,碩士。歷任哈爾濱市經委辦公室副主任、哈爾濱國際經濟

開發集團公司總經濟師、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香港新世紀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1996

年參與籌建華泰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並先後擔任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總經理兼執行長。現任

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營運長,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長、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

王冠龍先生,董事,碩士。歷任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經濟信息處分析員、哈

爾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職員;

1

996

7

月起,歷任華泰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部業務經理、副總經理、投資管理中心副總經理;

2005

1

月起,歷任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兼營運長(任職期

間曾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華泰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016

7

月起任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陸建忠先生,獨立董事,學士,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九三學社社員。歷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業公司財務科科員,上海海事大學會計學教師、副教授,安達信會

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德安會計師事務所市

場拓展總監,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上海分所註冊會計師,

2014

8

月至

2016

9

月任中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合伙人;

2016

10

月至今

任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註冊會計師。

歐陽軍先生,獨立董事,碩士。歷任湖北省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職員、

交通銀行

總行職員、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職員、德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

律事務主任、國浩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

2006

1

月至今任上海市錦天城

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伙人。

夏立軍先生,獨立董事,博士,教授。

2006

7

月至

2011

3

月,歷任上

海財經

大學會計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教授、博士生導師;

2011

3

月至今任上海交通

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會計系主任。

2

、監事

施宏女士,股東監事,碩士。歷任北京鋼鐵設計研究總院財務處會計,華泰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處經理、資金處經理、深圳分公司財務部經

理、

PA

事業部綜合部經理;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劃部、計劃財務部助理總

監、總監;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

總監,華泰保險集團戰略規劃與財務管理部總經理、集團財務負責人、財務總監。

2014

年起任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兼財務長、財務負責人。

2014

年至

2015

年曾兼任華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財務長。現任

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長、財務負責人,中國保險行業

會財務會計專委會副主任委員。

戚烈旭先生,職工監事,碩士。歷任東北財經大學職員,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評級分析師、風險合規部總經理助理、風險合規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證券投資中心風險管理部負責人,

2016

8

月起加入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現任風險管理部總經理。

3

、高級管理人員

楊平先生,董事長。簡歷同上。

王冠龍先生,總經理。簡歷同上。

章勁先生,副總經理,學士。歷任

上海銀行

人力資源部科員、資金營運中心交

易員、經理,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華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

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證券投資副總監、證券投

資總監。

2016

8

月起任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

尋衛國先生,副總經理,博士。歷任中國

工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託管業務運作中

心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處長,中國

工商銀行

資產託管部交易監督處副處長

(主持工作)、處長,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託管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2016

8

2019

4

月任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營運長,

2019

4

月起任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渠道總監。

王現成先生,副總經理,碩士。歷任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總行行長辦公

室主任科員、資金部本幣交易室主任科員、資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員、金融市

場部副處長、處長,平安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總經理。

2016

11

月起

加入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尤小剛先生,督察長,碩士。歷任中國南車集團戚墅堰機車車輛廠職員,江蘇

南通開發區管委會招商局幹部,中國證監會稽查總隊副調研員。

2

015

9

月加入華

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參與籌備基金管理公司,

2016

7

月起任華泰保興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長。

4

、本基金基金經理

趙健先生

復旦大學碩士。歷任

海通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助理分析師、分

析師、高級分析師、首席分析師。

2016

8

月加入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

任研究部總經理。現任

華泰保興吉年福

定期開放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2018

06

月至今

)

、華泰保興研究智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018

11

月至今

)

的基金經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尚爍徽先生

(2017

12

月至

2

020

01

)

張挺先生

2

017

1

2

月至

2

020

1

1

)。

5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主任:章勁(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投資官、基金經理)

委員:王冠龍(總經理)

尤小剛(督察長)

趙健(研究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尚爍徽(基金投資部總經理、基金經理)

張挺(基金投資部聯席總經理、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

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

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制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

法律行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承諾建

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

發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風險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

)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

有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為的發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

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

5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為。

(五)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勤勉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

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不當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

關規定,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

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

的交易活動;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資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風險控制體系

本基金管理人將經營管理中的主要風險劃分為投資風險、法律風險、合規

險、操作風險及道德風險等。其中,投資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

性風險等。針對上述各類風險,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控制體系。

1

、風險控制的原則

1

)全面性原則

公司的風險控制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和崗位,涵蓋所有風險類型,並貫穿於所有

業務流程和業務環節。

2

)獨立性原則

公司設立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風險管理部保持高度獨立性和權威性,負責對各

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評估、監控、檢查和報告,並具有相對獨立的匯報路線。

3

)權責匹配原則

在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中,公司董事會、管理層和各個部門應當具有明

確風險

控制職責,做到權責分明,權責對等。

4

)一致性原則

公司建立的全面風險控制體系,並確保風險控制目標與戰略發展目標的一致

性。

5

)適時有效原則。

公司根據經營戰略方針等內部環境和國家法律法規、市場環境等外部環境的變

化,及時對各項風險進行評估,並對其管理政策和措施進行相應的調整。

2

、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確、相互制約的風險控制組織結構。其中,董事會對公司的

風險控制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下設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

投資業務進行合規性控制,並對公司內部稽核審計工作進行審核監督;

公司經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批准的風險控制制度和戰略具體組織和實施公司風

險控制工作並對風險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執行效果承擔直接責任。總經理負責公司全

面的風險控制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其分管業務範圍的風險控制工作。

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風險管理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

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

)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風險控制政策,對風險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

)監事

公司監事對股東會負責,負責對公司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

理執行公司職責是否違反法律法規進行監督,並在上述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股東利

益的行為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3

)風險控制委員會

作為董事會下的專業委員會之一,根據董事會的風險管理戰略,制定與公司發

展戰略、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風險控制制度,並確保風險控制制度得以全

面、有效執行;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批准重大事件、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意見和重

大風險的解決方案,並按章程或董事會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程序;根據公司風險管理

戰略和各職能部門與業務單元職責分工,組

織實施風險解決方案。

4

)合規和風險管理委員會

公司總經理下設合規和風險管理委員會,作為協助管理層進行風險管理的諮詢

和議事機構。合規和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制訂相關風險控制政策,審批風險管理重

要流程和風險敞口管理體系,識別公司各項業務所涉及的各類重大風險,對重大事

件、重大決策和重要業務流程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重大風險的解決方案,確保公

司風險控制符合標準,就潛在風險與相關部門協調,審閱公司審計報告及監察情

況。

5

)督察長

督察長按中國

證監會有關監管規定獨立開展風險控制與風險管理工作,領導並

支持監察稽核部、風險管理部獨立履行風險管理和監控職責,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就風險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會報告公司風險控制執行情況。

6

)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的風險控制承擔評估分析、評價與支持職責,並為每一

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匯總公司業務所有的風險信息,獨立識

別、評估各類風險,提出風險控制建議,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

現業務目標。

7

)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

負責對公司的風險控制承擔獨立評估、監控、檢查和報告職責,檢

查公司各項業務的合規情況及監督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向監管機構

及公司管理層進行匯報。

監察稽核部同時負責公司的法律事務及協調實施信息披露事務,依法維護公司

合法權益,評判並處理公司運營中發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關問題,及時向公司管

理層及全體員工傳達法規及監管要求。

8

)各業務部門

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當堅決執行公司的風險控制政策及決策,定期對本部門的風

險進行全面評估,並對本部門風險控制的有效性負責。

3

、風險控制措施

公司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估、

風險應對、風險控制、風險報告監控等五個主

要環節對風險進行控制。各環節之間應當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循環互動,隨內部

環境、市場環境、法規環境等內外部因素的變化不斷更新完善。

1

)風險識別與評估

公司對所有業務環節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評估,全面識別和評估公司業務或職

能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並定期檢查,針對業務環境變化及時識別和了解新的風險。

2

)風險應對與控制

公司在風險識別和評估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綜合考慮

公司經營目標和內外部環境,制定風險應對方案,並採取適當有效的措施開展控制

活動,化解目前的風

險,並降低公司未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3

)風險報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風險報告監控體系,明確風險報告路徑、形式和頻率,對關鍵

風險指標應當進行系統有效的監控,確保經理層和董事會能及時全面了解公司所面

臨各類風險。

4

)考核及責任追究

公司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納入各部門和所有員工年度績效考核範圍。公司建立

清晰的風險事件登記制度和風險應對考評管理制度,明確風險事件的等級、責任追

究機制和跟蹤整改要求。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

內大街

1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

1983

10

31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4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

010

66594942

中國銀行

客服電話:

95566

(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設立於

1998

年,現有員工

110

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

的銀行、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

%以

上的員工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中國銀

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

擁有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類機構、券商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

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齊全、產

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

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

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

2020

6

30

日,

中國銀行

已託管

830

只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

783

只,

QDII

基金

47

只,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

FOF

等多

種類型的基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

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

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

部分

,秉承

中國銀行

風險控制理念,堅持

規範運作、穩健經營

的原則。中國銀

行託管業務部風險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

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

管控。

2007

年起,

中國銀行

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

閱工作。先後獲得基於

「SAS70」

「AAF01/06」 「ISAE3402」

「SSAE16」

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17

年,

中國銀行

繼續獲得了基

「ISAE3402」

「SSAE16」

雙準

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

託管業務內控

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

法》的相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

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

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

應當

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具體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網上直銷平

臺、微信交易平臺。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8

381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成路

1101

號華泰金融大廈

9

郵政編碼:

200126

法定代表人:楊平

成立時間:

2016

7

26

聯繫人:王珊珊

電話:(

021

80299058

傳真:(

021

60756969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32

-

9090

(免長途話費),(

021

80210198

網上直銷平臺(網址):

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臺(微信公眾號):

htbxjj99

2

、其他銷售機構

1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2

)名稱: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中信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3

)名稱: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

28

號龍翔廣場東座

5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tics.com/

4

)名稱: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

-

8888

-

108

網址:

www.csc108.com

5

)名稱:

東方財富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

東方財富

大廈

16

法定代表人:徐偉琴

客服電話:

95357

網址:

www.xzsec.com

6

)名稱: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

20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客服電話:

95396

網址:

http://www.gzs.com.cn

7

)名稱: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

2

號樓二層

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fund.eastmoney.com

8

)名稱: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顯龍山路

19

1

4

1

401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電話:

400

-

088

-

8816

網址:

http://jr.jd.com/

9

)名稱: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法定代表人:凌順平

客服電話:

4008

-

773

-

772

網址:

http://www.5ifund.com

1

0

)名稱: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3

5

599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黃龍時代廣場

B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

0

-

766

-

123

公司

網址:

www.fund123.cn

11

)名稱: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

大街

11

E

世界財富中心

A

11

1108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客服電話:

400

-

619

-

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12

)名稱: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南路

100

7

05

單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軍

客服電話:

400

-

876

-

5716

網址:

www.cmiwm.com

1

3

)名稱: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105

-

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電話:

020

-

89629066

網址:

www.yingmi.cn

14

)名稱: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26

號樓

2

41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客服電話:

400

-

700

-

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15

)名稱: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區古檀大道

47

法定代表人:吳言林

客服電話:

025

-

66046166

網址:

www.huilinbd.com

16

)名稱: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縣長興鎮路潘園公路

1800

2

號樓

6153

室(上海泰和經濟發

區)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電話:

4008

-

205

-

369

網址:

www.jiyufund.com.cn

17

)名稱:北京植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密雲縣興盛南路

8

號院

2

號樓

106

-

67

法定代表人:於龍

客服電話:

4006

-

802

-

123

公司網址:

www.zhixin

-

inv.com

18

)名稱: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765

602

-

115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客服電話:

4006

-

433

-

389

公司網址:

www.vstonewealth.com

1

9

)名稱: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

1301

-

1305

室、

14

法定代表人:張皓

客服電話:

400

-

990

-

8826

網址:

http://www.citicsf.com/

2

0

)名稱: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

526

2

22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67

11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客服電話:

4

00

-

820

-

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21

)名稱: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09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環路

1333

14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服電話:

021

-

20665952

網站:

www.lufunds.com

22

)名稱:大連網金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202

辦公

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體壇路

22

號諾德大廈

2

202

法定代表人:樊懷東

客服電話:

4000

-

899

-

100

公司網址:

www.yibaijin.com

23

)名稱: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

創遠路

34

融新科技中心

C

17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客服電話:

400

-

159

-

9288

公司網址:

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

金,並及時公告。

(二)登記機構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8

381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成路

1101

號華泰金融大廈

9

郵政編碼:

200126

法定代表人:楊平

聯繫人:陳集傑

電話:(

021

80299000

傳真:(

021

60756960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

住所:北京西路

968

號嘉地中心

23

-

25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北京西路

968

號嘉地中心

23

-

25

負責人:黃寧寧

電話:(

021

52341668

傳真:(

021

52341670

聯繫人:孫芳塵

經辦律師:宣偉華、孫芳塵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蘇亞金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

-

6

號中環國際廣場

22

-

23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

-

6

號中環國際廣場

22

-

23

執行事務合伙人:詹從才

電話:(

025

83235002

傳真:(

025

83235046

聯繫人:周家文

經辦註冊會計師:周家文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17

422

號《關於準予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

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的批覆》準予註冊,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運作辦

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募集,募集期自

2017

10

30

日至

2017

11

30

日,共募集基金份額

78,111,077.90

份(含利息結

轉),其中

A

類份額

76,355,607.44

份(含利息結轉),

C

類份額

1,755,470.46

份(含

利息結轉),有效認購總戶數為

513

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7

12

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本

《基

金合同》自動終止並按其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

議,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屆時

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

的,則本基金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後繼續存續的,基金存續期內,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基

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

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

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可通過下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

1

、直銷機構

本基金直銷機構為基金管理人,具體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網上直銷平

臺、微信交易平臺。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8

381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博成路

1101

號華泰金融大廈

9

郵政編碼:

200126

法定代表人:楊平

成立時間:

2016

7

26

聯繫人:王珊珊

電話:(

021

80299058

傳真:(

021

60756969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32

-

9090

(免長途話費)

021

-

80210198

網上直銷平臺(網址):

www.ehuataifund.com

微信交易平臺(微信公眾號):

htbxjj99

2

、銷售機構

本基金的其他銷售機構參見本招募說明書

五、相關服務機構

章節或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信息或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電話進行諮詢。

投資人應當通過上述銷售機構的營業場所或按上述銷售機構提供

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基金銷售機構,並

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銷售機構提供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投資人

可以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贖回等業務。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

、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

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

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

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

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

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

且登記機構確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或轉換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

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

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份額贖回

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

業務辦理時間結束前撤銷,在當日的業

務辦理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贖回遵循

先進先出

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

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

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定

1

、申購金額的限制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辦理基金申購業務的,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000,000

元,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單筆

10,000

元;本基金直銷機構單筆申購最

低金額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調整。其他

銷售機構接受申購申請的最低金額和業務規

則以其他銷售機構的規定為準。

2

、贖回份額的限制

贖回的最低份額為

10

份基金份額。

3

、最低保留餘額的限制

每個工作日投資人在單個交易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餘額少於

10

份時,若當日

該帳戶同時有基金份額減少類業務(如贖回、轉換出等)被確認,則基金管理人有

權將投資人在該帳戶保留的本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

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

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

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

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申購的金額

和贖回的份額以及最低基金份額保留餘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權決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額和本基金的總

規模限額,但最遲應在新的限額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

辦理時間內提出申

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應確保帳戶內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贖回申請無效。

2

、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

成立;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

則申購不成立。

投資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投資人贖

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

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在遇證券、期貨交易所或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

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

處理流程時,則贖回款項劃撥時間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

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

條款處理。

3

、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對於基金開放日開放時間結束前成立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以該開

放日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

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

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

資人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

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未生

效,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生效,而僅代表銷售機

構確實接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贖回申請是否生效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

準。對於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

投資人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利後果。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本基金登記機構可根據

相關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

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

上公告。

4

、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1

)投資人

T

日申購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人增

加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自

T

2

日起(包括該日)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

額。投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2

)投資人

T

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

1

日為投資人扣

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

整,並於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

、申購費用

本基金基金份額分為

A

類和

C

類基金份額。投資人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在申購時支

付申購費用,申購

C

類基金份額不支付申購費用,而是從該類別基金資產中計提銷

售服務費。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由

A

類基金份額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

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含申購費)

A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

100萬元以下

1.50%

100萬元(含)至300萬元

1.00%

300萬元(含)至500萬元

0.60%

500萬元(含)以上

1,000元/筆

持有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因紅利再投資而產生的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相應的

申購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

購費率。

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

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等,具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

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劃以及集合計劃、企業年金理

事會委託的特定客戶資產

管理計劃、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職業年金計劃、養老目標基金、個人稅收遞延型

商業養老保險等產品。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

基金管理人也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並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通過基金管理人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享受申購費率(含

固定申購費)零折優惠。

2

、贖回費用

1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7日以內

1.50%

7日(含)—30日

0.75%

30日(含)—1年

0.50%

1年(含)以上

0

上表中的

指的是

365

個自然日。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人收取

1.5%

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但少於

30

日的投資人收取

0.75%

的贖回費,並將

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0

日但少於

3

個月的投資人

收取

0.5%

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

個月但少於

6

個月的投資人收取

0.5%

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

50%

計入

基金財

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6

個月但少於

1

年的投資人收取

0.5%

的贖回費,並將贖回

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上述

指的是

30

個自然日,

指的是

365

個自然日。

2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期限

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

7日以內

1.50%

7日(含)—30日

0.50%

30日(含)—2個月

0.25%

2個月(含)以上

0

上表中的

指的是

30

個自然日。

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

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C

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

日的贖回費全額計

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30

日但不足

2

個月的贖回費總額的

25%

計入基金

財產。其餘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

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

人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

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國證監會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對投資人適當調

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銷售服務費率和轉換費率。

5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與操作規範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

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

、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

)各類基金份額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

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

)各類基金份額的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如有),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計算結果按

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2

、申購份額的計算

1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申購總金額

=

申請總金額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總金額

/

1+

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總金額-固定申

購費用金額)

申購費用

=

申購總金額

-

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用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用金額)

申購份額

=

(申購總金額

-

申購費用)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一: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

(非網上交易),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申購費率為

1.50%

,則

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

100,000

淨申購金額

=100,000/

1+1.50%

=98,52

2.17

申購費用

=100,000

-

98,522.17=1,477.83

申購份額

=

100,000

-

1,477.83

/1.040=94,732.86

即: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非網上交易),假

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如果其選擇申購

A

類基金份額,則其可得

94,732.86

份基金份額。

例二:某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的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申購費率為

0.

0

0%

,則其

可得到

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總金額=

100,000

淨申購金額

=100,000/

1+0.00%

=100,000

申購費用

=100,000

-

100,000=0.00

申購份額

=

100,000

-

0.00

/1.040=96,153.85

即:該養老金客戶投資

100,000

元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檯申購本基金的

A

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則其可得到

96,153.85

A

基金份額。

2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

如果投資人選擇申購

C

類基金份額,則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總金額

=

申請總金額

申購份額

=

申購總金額

/T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例三:某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申購份額=

100,000/1.040

96,153.85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0

元申購本基金的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

份額淨值為

1.040

元,則其可得到

96,153.85

C

類基金份額。

3

、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

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1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

如果投資人贖回

A

類基金份額,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

=

贖回份額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T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

贖回費用

例四: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30

日,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

0.50%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

為:

贖回費用

=10,000×1.016×0.50%

50.80

贖回金額

=10,000×1.016

-

50.80

10,109.20

即:投資人贖回

10,000

A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30

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5%

,假設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09.20

元。

2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

投資人贖回

C

類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

=

贖回份額

×T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

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份額

×T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

例五:某投資人贖

10,000

C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0

日,對應的贖回費

率為

0.5%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

=10,000×1.016×0.50%

50.80

贖回金額

=10,000×1.016

-

50.80

10,109.20

即:投資人贖回

10,000

C

類基金份額,持有時間為

20

日,對應的贖回費率為

0.5%

,假設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09.20

元。

4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A

類基金份額淨值=

A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總額

/

發行在外的

A

類基金份額

總數

C

類基金份額淨值=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值總額

/

發行在外的

C

類基金份額

總數

本基金

T

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

並在

T

1

日(包括該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

算或公告。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

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

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

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時。

5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

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

銷售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

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

,或者變相規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時。

8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4

項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拒絕或者暫停接受

投資

者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

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

出現無可

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

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

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

、繼續接受某筆或某些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6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5

項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贖回申請或延期支付贖回款時,基金管

理人應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確認

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

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現上述第

4

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

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

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

的餘額

)

超過前一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

,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

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

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

的前提

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

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

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

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

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

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

期贖

回處理。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

)暫停贖回:連續

2

個開放日以上

(

含本數

)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

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規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4

)如果基金髮生巨額贖回,在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以上

的贖回申請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

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

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

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

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

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

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

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

、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並在

2

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規定媒介

上刊登暫停公告。

2

、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

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如發生暫

停的時間超過

1

日,則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需要增加公告次數

,但基金管理人須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規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

公告,或根據實際情況在暫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可不再

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

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

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

、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

產生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或者按照

相關法律法規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的行為。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

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按法律法規

或國家有權機關要求的方式執行。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

會團體;

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

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四)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

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五)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

時發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投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

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與質押及轉讓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

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一併凍結。法律法規另

有規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辦理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並

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

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

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

不利影響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

整並提前

公告。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通過優化的資產配置和靈活運用多種投資策略,前瞻性把握不同時期股票市場

和債券市場的投資機會,力爭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滿足投資人實現資本增值的

投資需求。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轉

換債券

(

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

、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

等)、債券回購、銀行存款

(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

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

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

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資

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投

資於權證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類資產不

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

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

、大類資產配置

在大類資產配置中,本基金將主要考慮:(

1

)宏觀經濟指標,包括

GDP

增長

率、工業增加值、

PPI

CPI

、市場利率變化、進出口數據變化等;(

2

)微觀經濟指

標,包括各行業主要企業的盈利變化情況及盈利預期等;(

3

)市場指標,包括股票

市場與債券市場的漲跌及預期收益率、市場整體估值水平及與國外市場的比較、市

場資金的供求關係及其變化等

;(

4

)政策因素,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

策及其它與證券市場密切相關的各種政策。

本基金將通過深入分析上述指標與因素,動態調整基金資產在股票、債券、貨

幣市場工具等類別資產間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場風險,提高配置效率。

2

、股票投資策略

1

)行業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產業

結構調整

、行業自身生命周期、對國民

經濟發展貢獻程度以及行業技術創新等影響行業中長期發展的根本性因素進行分

析,對處於穩定的中長期發展趨勢和預期進入穩定的中長期發展趨勢的行業作為重

點行業資產進行配置。關注指標包括:

1

)產業

政策變化:分析與各個細分領域相關的扶持或壓制政策,判斷政策對

行業前景的影響;

2

)景氣狀況:判斷各子領域的景氣特徵,選取階段性景氣度較高的細分領域

重點配置;

3

)相對盈利和估值水平:動態分析各細分領域的相對盈利和估值水平,提高

階段性被市場低估的、盈利預期較高子領域配置比例,降低階段性被市場高估、盈

利預期較低的子行業配置比例;

4

)資本市場情況:根據資本市場情況,在市場處於趨勢性下降通道態勢時,

提升偏向防禦性的子行業配置;在市場景氣度提升或出現明顯反轉、上升信號時,

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業配置。

2

)個股配置策

在行業配置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辦法,挑選具備較大

投資價值的上市公司。

1

)定性分析:本基金對上市公司的競爭優勢進行定性評估。上市公司在行業

中的相對競爭力是決定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

、市場優勢,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市場份額;在細分市場是否佔據領

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號召力或較高的行業知名度;在營銷渠道及營銷網絡方面的

優勢等;

B

、資源和壟斷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特優勢的物資或非物質資源,比如市場

資源、專利技術等;

C

、產品優勢,包括是否擁有獨特的、難以模仿的產品

;對產品的定價能力

等;

D

、其他優勢,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還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和公司治理情況進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

司是否有明確、合理的發展戰略;是否擁有較為清晰的經營策略和經營模式;是否

具有合理的治理結構,管理團隊是否團結高效、經驗豐富,是否具有進取精神等。

2

)定量分析

本基金將對反映上市公司質量和增長潛力的主要財務和估值指標進行定量分

析。在對上市公司盈利增長前景進行分析時,本基金將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財務數

據,通過上市公司的成長能力指標進行量化篩選,主要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每股淨利潤增長率、淨資產增長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礎上,本基金將通過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評估方法,對上市公司

的增長前景進行分析,力爭所選擇的企業具備長期競爭優勢。

在新股投資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將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運用基金

管理人的研究平臺和股票估值體系,深入發掘新股內在價值,結合市場估值水平和

市投資環境,充分考慮中籤率、鎖定期等因素,有效識別並防範風險,以獲取較

好收益。

3

)動態調整和組合優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將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產業結構升級、技術發展狀況及國家相關政

策因素對配置的行業和上市公司進行動態調整。此外,基於基金組合中單個證券的

預期收益及風險特性,對投資組合進行優化,在合理風險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

化。

3

、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控制市場風險與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根據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

的深入分析以及對宏觀經濟的持續跟蹤,結合不同債券品種的到期收益率、流動

性、市場規模等情況,靈活

運用久期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類屬配置策略、信

用債策略、

可轉債

策略等多種投資策略,實施積極主動的組合管理,並根據對債券

收益率曲線形態、息差變化的預測,對債券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將基於對影響債券投資的宏觀經濟狀況和貨幣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斷,

對未來市場的利率變化趨勢進行預判,進而主動調整債券資產組合的久期,以達到

提高債券組合收益、降低債券組合利率風險的目的。當預期收益率曲線下移時,適

當提高組合久期,以分享債券市場上漲的收益;當預期收益率曲線上移時,適當降

低組合久期,以規避債券市場下跌

的風險。

2

)期限結構配置策略

在確定債券組合的久期之後,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研究,分析和預測

收益率曲線可能發生的形狀變化。本基金除考慮系統性的利率風險對收益率曲線形

狀的影響外,還將考慮債券市場微觀因素對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如歷史期限結構、

新債發行、回購及市場拆借利率等,進而形成一定階段內收益率曲線變化趨勢的預

期,適時採用跟蹤收益率曲線的騎乘策略或者基於收益率曲線變化的子彈、槓鈴及

梯形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3

)類屬配置策略

債券類屬配置策略是通過研究國民經濟運行狀況,貨幣市場及資本市場資金

求關係,以及不同時期市場投資熱點,分析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等

不同債券種類的利差水平、信用變動、流動性溢價等要素,評定不同債券類屬的相

對投資價值,確定組合資產在不同債券類屬之間配置比例。

4

)信用債投資策略

信用債的收益率是在基準收益率基礎上加上反映信用風險收益的信用利差。基

準收益率主要受宏觀經濟和政策環境的影響,信用利差的影響因素包括信用債市場

整體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債券發行主體自身的信用變化。基於這兩方面的因素,本基

金將分別採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基於信用利差曲線策略

分析宏觀經濟周期、國家

政策、信用債市場容量、市場結構、流動性、信用利

差的歷史統計區間等因素,進而判斷當前信用債市場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對投資

價值和風險,以及信用利差曲線的未來趨勢,確定信用債券的配置。

2

)基於信用債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將以內部信用評級為主、外部信用評級為輔,研究債券發行主體的基本

面,以確定債券的違約風險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斷債券的投資價值。本基金

將重點分析債券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發展前景、市場競爭地位、財務質量(包括資產

負債水平、資產變現能力、償債能力、運營效率以及現金流質量)等要素,綜合評

價其信用等級,謹慎選

擇債券發行人基本面良好、債券條款優惠的信用類債券進行

投資。

5

)可轉換債券投資策略

可轉換債券(含交易分離

可轉債

)兼具權益類證券與固定收益類證券的特性,

具有抵禦下行風險、分享股票價格上漲收益的特點。

可轉債

的選擇結合其債性和股

性特徵,在對公司基本面和轉債條款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進行估值分析,投資於公司

基本面優良、具有較高安全邊際和良好流動性的可轉換債券,獲取穩健的投資回

報。

4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將綜合運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線、個券選擇和把握

市場交易機會等積極策略,在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基礎上,通過信用研究

和流動性管理,選擇經風險調整後相對價值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以期獲得長期穩

定收益。

5

、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權證投資是以權證的市場價值分析為基礎,配以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

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動式的科學投資管理為手段,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

動性及風險性特徵,通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追求基金資產穩定的當期收

益。

(四)投資限制

1

、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2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類

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

,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的

0.5%

9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

金資產淨值的

1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

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

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

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3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

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4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5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

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7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上述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

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7

)項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

限資產的投資。

18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

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

一致;

1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第(

2

)、(

13

)、(

17

)、(

18

)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

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

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

時,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本基金增加投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準。

2

、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

)承銷證券;

2

)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

)法律、行政法規和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

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

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

按照市

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

以披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

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滬深

300

指數收益率

*55%+

中債總指數(全價)收益率

*45%

滬深

300

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從上海和深圳證券市場中選取

300

A

股作為樣本的綜合性指數;樣本選擇標準為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目前滬深

300

指數樣本覆蓋了

滬深市場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中國債券

總指數(全價)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於

2001

12

31

日推出的債券

指數。它是中國債券市場趨勢的表徵,也是債券組合投資管理業績評估的有效工

具。中國債券總指數為掌握我國債券市場價格總水平、波動幅度和變動趨勢,測算

債券投資回報率水平,判斷債券供求動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據。本基金是靈活配置的

混合型基金,基金在運作過程中將維持

0%

-

95%

的股票資產。因此,

滬深

300

指數

收益率

*55%+

中債總指數(全價)收益率

*45%」

是適合衡量本基金投資業績的比較

基準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

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

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

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果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所參照的

指數在未來不再發布時,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

則,經基金託管人同意並按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選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

指數作為業績比較基準的參照指數,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風險和預期收益低於股票型基金、高於債券型基金和

貨幣市場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3

、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

、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八)投資決策依據和投資流程

1

、投資決策依據

1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

)公

司投資及風險控制政策;

3

)宏觀經濟發展態勢、證券市場運行環境和走勢,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4

)投資對象的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的匹配關係,本基金將在承擔適度風險

的範圍內,選擇收益風險配比最佳的品種進行投資。

2

、投資決策機制

本基金投資決策採用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領導下的基金經理負責制。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基金的投資準則與政策、基金投資流程、審議

和確定基金戰略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和戰術資產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投資管理

事項。

基金經理的主要職責是在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資產配置方案、投資策略

及戰術資產配置方案範圍內構建和調整投資組合,並向交易室下達投資指令。

交易室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及時核查交易結果並反饋給基金經

理。交易室通過嚴格控制風險,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確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確

執行。

3

、投資管理流程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本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就投

資管理業務的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基金經理、研究員、交易員在投資管理過程中既

密切合作,又責任明確,在各自職責內按照業務程序獨立工作併合理地相互制衡

具體的投資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部宏觀研究員、策略研究員、行業研究員、信用研究員、數量研究

員各自獨立完成相應的研究報告,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2

)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每月召開投資決策會議,對資產配置比例提出指導

性意見,並討論本基金投資重點等;

3

)基金經理根據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決議,宏觀研究員、策略研究員的宏

觀經濟分析和策略建議、行業研究員的行業分析和個股研究、信用研究員的債券市

場研究和券種選擇、數量研究員的定量投資策略研究,結合本基金產品定位及風險

控制的要求,在權限範圍內製定具體的投資組合方案;

4

)基金經理根據基金投資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達交易指令;

5

)交易指令通過風控系統的自動合規核查後,由交易室執行,交易室對交

易情況及時反饋;

6

)基金經理對每日交易執行情況進行回顧,並審視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動情

況;

7

)風險管理部定期完成有關投資風險監控報告,以及基金業績評估報告;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市場變化和實際需要,對上述投資管理流程作出調整。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

2020

7

17

日復

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

6

30

日,本報告中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

計。

1

、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

1

權益投資

3,508,010.00

11.88

其中:股票

3,508,010.00

11.88

2

基金投資

-

-

3

固定收益投資

23,941,213.20

81.05

其中:債券

23,941,213.20

81.05

資產支持證券

-

-

4

貴金屬投資

-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

入返售金融資產

-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

合計

1,926,906.14

6.52

8

其他資產

160,952.77

0.54

9

合計

29,537,082.11

100.00

2

、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

B

採礦業

440,000.00

1.53

C

製造業

1,893,640.00

6.60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

應業

-

-

E

建築業

164,400.00

0.57

F

批發和零售業

200,080.00

0.70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

-

-

J

金融業

357,000.00

1.24

K

房地產業

443,400.00

1.55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9,490.00

0.03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3,508,010.00

12.23

3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600426

華魯恆升

30,000

530,400.00

1.85

2

002080

中材科技

30,000

465,000.00

1.62

3

600048

保利地產

30,000

443,400.00

1.55

4

601899

紫金礦業

100,000

440,000.00

1.53

5

600486

揚農化工

5,000

412,500.00

1.44

6

601318

中國平安

5,000

357,000.00

1.24

7

002626

金達威

10,000

259,600.00

0.90

8

603883

老百姓

2,000

200,080.00

0.70

9

601117

中國化學

30,000

164,400.00

0.57

10

603181

皇馬科技

5,000

113,500.00

0.40

4

、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國家債券

1,898,200.00

6.62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1,602,400.00

5.58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1,602,400.00

5.58

4

企業債券

-

-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

-

6

中期票據

-

-

7

可轉債

(可交換債)

20,440,613.20

71.24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3,941,213.20

83.44

5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132012

17巨化EB

25,000

2,537,500.00

8.84

2

132013

17寶武EB

20,000

2,044,600.00

7.13

3

132007

16鳳凰EB

20,000

2,040,000.00

7.11

4

132015

18中油EB

20,000

2,000,000.00

6.97

5

019547

16國債19

20,000

1,898,200.00

6.62

6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

投資明細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貴金屬。

8

、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權證。

9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貨。

10

、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國債期貨。

11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

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情況的說明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投資決策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未發

現本基金投

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前一年

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

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11.3

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1,608.4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47,446.99

5

應收申購款

1,897.32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60,952.77

11.4

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1

132012

17巨化EB

2,537,500.00

8.84

2

132013

17寶武EB

2,044,600.00

7.13

3

132007

16鳳凰EB

2,040,000.00

7.11

4

132015

18中油EB

2,000,000.00

6.97

5

113008

電氣轉債

1,088,800.00

3.79

6

110052

貴廣轉債

1,080,900.00

3.77

7

113525

臺華轉債

1,063,400.00

3.71

8

128022

眾信轉債

1,056,400.00

3.68

9

123028

清水轉債

1,044,300.00

3.64

10

110059

浦發轉債

1,018,500.00

3.55

11

113017

吉視轉債

991,300.00

3.45

12

110057

現代轉債

553,650.00

1.93

13

127007

湖廣轉債

547,700.00

1.91

14

113516

蘇農轉債

510,100.00

1.78

15

113528

長城轉債

384,986.40

1.34

16

113537

文燦轉債

228,078.20

0.79

17

110033

國貿轉債

216,220.00

0.75

18

120002

18中原EB

44,860.00

0.16

19

128042

凱中轉債

12,602.40

0.04

11.5

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報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6

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投資組合報告中分項之和與合計項之間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

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1

、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

A

階段

份額淨值

增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2月

6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年12月

31日

0.27%

0.07%

-0.15%

0.49%

0.42%

-0.42%

2018年

1.05%

0.28%

-11.99%

0.73%

13.04%

-0.45%

2019年

39.74%

1.12%

19.63%

0.67%

20.11%

0.45%

2020年上半年

3.29%

1.02%

1.66%

0.81%

1.63%

0.21%

2017年12月

6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20年6月

30日

46.24%

0.85%

6.87%

0.72%

39.37%

0.13%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

C

階段

份額淨值增

長率①

份額淨值

增長率標

準差②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③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2月6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7年12月

31日

0.23%

0.07%

-0.15%

0.49%

0.38%

-0.42%

2018年

0.54%

0.28%

-11.99%

0.73%

12.53%

-0.45%

2019年

39.44%

1.12%

19.63%

0.67%

19.81%

0.45%

2020年上半年

3.03%

1.02%

1.66%

0.81%

1.37%

0.21%

2017年12月6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20年6月30

44.77%

0.85%

6.87%

0.72%

37.90%

0.13%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增長率與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歷史

走勢對比(

2017

12

6

日至

2020

6

30

日)

註:截止報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

戶、期貨結算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

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

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

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

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

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

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

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二、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衍生工具、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

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

、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非固定收益品種(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

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

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本合同另有規定的

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

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

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3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含權固定收益品種(本合同另有規定

的除外),選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唯一估值淨價或推薦

估值淨價,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4

)交易所市場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全價交易債券選取估值日收盤價減

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

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

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

定公允價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

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2

、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

)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

)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

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

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

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選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對應的估值淨價估值,具體估值機構由基金管

理人與託管人另行協商約定。

5

、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

值。

6

、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7

、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金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8

、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

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

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

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

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

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於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各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各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該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淨

值除以當日該類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

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及各類基金份額

累計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據法律法規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將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及

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

準確性、及時性。當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

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

、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

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

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

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

受損方

」)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

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

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

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

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

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

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

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

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

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

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

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

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

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

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

行評估;

3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

正和賠償損失;

4

)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

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

、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

金託管人,並採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

)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

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公告。

3

)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或期貨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

停營業時;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

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

採用估值技術

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

金管理人決定暫停基金估值時;

4

、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

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

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

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

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

、由於證券、期貨交易場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

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減輕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三、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

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

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

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

、由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

費,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每一基金份

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

、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每年收益分配次

數最多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

利潤的

20%

,具體分配方案以公告為準,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

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對各類基

金份額選擇不同的分紅方式,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經除權

後的該類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該類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

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4

、基金收益分配後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不

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

日的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該類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

、投資人的現金紅利保留到小數點後第

2

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

金資產承擔;

6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協商一致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

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按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

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

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

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中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

、基金銷售服務費;

4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用

等;

6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

、基金的證券、期貨交易或結算費用;

8

、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

、證券帳戶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10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

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資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

、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20%

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

法如下:

H

E×1.20%÷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

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2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

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

方法如下:

H

E×0.25%÷

當年天數

H

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

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

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

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費用自動扣劃後,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

符,及時聯繫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3

C

類基金份

額的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產淨值的

0.50%

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

E×0.50%÷

當年天數

H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C

類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

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從基

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登記機構,由登記機構代付給銷售機構。費用自動扣劃後,

基金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基金託

管人協商解決。

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銷售機構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基金管理人將在基金年度

報告中對該項費用的列支情況作專項說明。

上述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

10

項費用

,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

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2

、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

)申購費

本基金申購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詳見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一章。

2

)贖回費

本基金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詳見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

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

金財產的損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

、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

目。

(四)費用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按照基金髮展情況,並根據法律法規

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調整基金相關費率。

調低銷售服務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規定

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

行。

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

、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

、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

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

、會

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

、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

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

、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

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

、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

《證券法》規

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

、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

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本

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

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

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

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過

符合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

規定報刊

)及

信息披露辦

法》規定的

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

規定網站

)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規定

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規定

網站應當無

償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

、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

、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

、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

、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

、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

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

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託管協議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

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

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

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

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

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

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3

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

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4

)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

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

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規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應當將《基金

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

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節假日規定報刊

休刊,則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首個出報日。下同)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淨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

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2

)在開始

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

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各類基

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3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

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

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

、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3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

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2

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

期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

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

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

的情形,

為保障其他投資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

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

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

規定在

2

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

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

)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

務所;

5

)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

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

人;

8

)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

)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

動;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

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

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

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

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

)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

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

)任一類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該類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

)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

)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

)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

)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

)本基金髮生涉及基金

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

事項;

22

)基金管理人採用擺動定價機制進行估值;

23

)變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或基金份額分類規則;

24

)本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5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

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

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

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

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

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10

、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

清算並製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經過符合

《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

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1

、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

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

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

產支持證券明細。

12

、發起資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

度報告中針對發起資金部分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金

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

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

況。

13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

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

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

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各類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

要、基金

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

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

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為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

規定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中

國證監會規定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規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規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還可以著

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

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

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

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

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公司住所或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

十七、風險揭示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基金

)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

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

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

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

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風險也越大。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

料概要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

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

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

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

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因拆分、封轉開、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變化,不會改變基金的風險收

益特徵,不會降低基金投資風險或提高基金投資收益。以

1

元初始面

值開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封轉開、分紅等行為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調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

近,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投資仍有可能出現虧損或基金淨值仍有可能

低於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不構成對

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

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

擔。

基金份額持有人須了解並承受以下風險:

(一)市場風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

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基金收益水平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

、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

展政策等)和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

、經濟周期風險。證券市場受宏觀經濟運行的影響,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

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產生影響,從而對基金收益造

成影響。

3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

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

券和債券回購,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和貨幣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

4

、通貨膨脹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

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

下降,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5

、再投資風險。該風險與利率風險互為消長。當市場利率下降時,基金所持

有的債券價格會上漲,而基金將投資於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

投資將獲得較低的收益率,再投資的風險加大;反之,當市場利率上升時,基金所

持有的債券價格會

下降,利率風險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資收益會上升。

6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

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

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

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7

、槓桿風險。本基金可以通過債券回購放大槓桿,進行槓桿操作將會放大組

合收益波動,對組合業績穩定性有較大影響,同時槓桿成本波動也會影響組合收益

率水平,在市

場下行或槓桿成本異常上升時,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收益的超預期下

降風險。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

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相關性

較大,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為開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有義務接受投資人的

申購和贖回。如果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或者變現為現金時使資金淨值

生不利的影響,都會影響基金運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發生巨額贖回時,如果基

金資產變現能力差,可能會產生基金倉位調整的困難,導致流動性風險,可能影響

基金份額收益。

(四)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短期融資券等信用證券發行主體信用狀

況惡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約進行兌付的風險,另外,信用風險也包括證券交易對手

因違約而產生的證券交割風險。

(五)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

誤、違反操作規程或技術系統的故障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

門欺詐、內

幕交易、交易錯誤、

IT

系統故障等風險。

(六)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

、本基金屬於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淨值的

0%

-

95%

,如果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同時出現下跌,本基金將不能完全抵禦兩個市場

同時下跌的風險,基金淨值將出現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調整資產配置比例時,可

能由於基金經理的預判與市場的實際表現存在較大差異,出現資產配置不合理的風

險,從而對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響。

2

、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為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時,發起資金認購的金額不少於

1,000

萬元

人民幣,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於

3

年。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基金合同自動

終止並按其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且不得通過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基金合同期限。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的基金份額

持有期限滿三年後,發起資金提供方將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持有,屆時,發

起資金提供方有可能贖回認購的本基金份額,則基金合同將自動終止,投資人將面

臨基金合

同可能終止的不確定性風險。

3

、參與科創板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科創板上市企業交易的股票時,會面臨科創板因投資標的、市場制

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流動性風險、集中投資風

險、退市風險及其他風險,基金淨值可能會因此遭受不利影響或損失。具體包括但

不限於:

1

)流動性風險

由於參與科創板投資有一定的門檻要求,科創板的投資人可能以機構投資人為

主。機構投資人在投資決策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將會造成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2

)集中投資風險

科創板將集中以成長性的科技創新企業為主。由於投入規模大、技術

迭代快、

盈利周期長等行業特點,科創板企業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可能存

在公開發行時和上市後仍無法盈利的情形。

3

)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的標準、程序和執行較主板更為嚴格:

退市情形更多:當上市公司出現新增市值低於規定標準、信息披露或者規範

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將直接導致退市;

退市時間更短:因科創板取消了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對應當

退市的企業直接終止上市的情形;

執行標準更嚴:當上市公司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僅依賴與主業無關的貿

易或者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維持收入時,可能會直接

導致退市。

4

)其他風險

公司治理風險。科創板股票發行實行註冊制,上市條件與主板不同,科創板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更為靈活,可能存在表決權差異安排;

股價波動風險。科創板競價交易設置較寬的漲跌幅限制,上市後的前

5

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為

20%

,股價可能會表現出比

A

股其他

板塊更為劇烈的波動;

境外企業風險。在境外註冊的紅籌企業可以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在科創板上

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紅派息等方面可能與境內上市公司存在差異;

存託憑證特別風險。存託憑證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但持有人並不等同於

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

(七)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定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是指在全國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

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企業資產支持證券類品

種。資產支持證券在國內市場處於發展初期階段,可能具有低流動性、高收益性的

特徵,並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提前償

付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等。

(八)本基金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股票

、債券、貨幣市場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

資本市場成交活躍程度、基金持倉資產的變現能力以及投資者的申購

/

贖回行為將

對本基金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產生直接影響。資本市場成交量低迷、基金持倉集中

度過高、基金資產變現能力下降、單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過高等因

素,將使得本基金面臨流動性風險。

在本基金的投資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評估本基金所面臨的流動性風

險,並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及實際情況,合理採取控制基金份額持有人集中度,審

慎確認大額申購申請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綜合運用延期辦理巨額贖回

請等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資產持倉集中度、降低流動受限資產投

資比例等措施,有效防範本基金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

(九)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綜合運用

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巨額贖回申請等進行適度調整,作為本基金髮生巨額

贖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

上述各類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

1

、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

2

暫停

接受贖回申請;

3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

、收取短期贖回費;

5

、暫停基金估

值;

6

、擺動定價;

7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在採用上述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時,基金管理人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確保相關工具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十)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規定

1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情形下,

本基金管理人將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

2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將在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並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確保相關工具實施的及時、有序、透明及公平。

3

、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對投資者的影響:在實施備用流動性風險管

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會導致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贖回申請被確認失敗

或者被收取短期贖回費。

(十一)其他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

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十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有關法律

法規約定的程序進行。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

本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在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

4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併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四)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

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

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

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

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

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不超過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五)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六)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七)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

《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八)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九)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併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產應清理、估價,但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基

金財產不予變現和分配,並直接過戶至合併後的基金。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

的基金享有和承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項參照前述約定執行。

十九、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

理基金財產;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

其他費用;

4

)銷售基金份額;

5

)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

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

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

)在基金託管人

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

)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

)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

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

)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

)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

其他法律行為;

15

)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期貨經紀機構或其

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

)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

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和非交易過戶等的業務規則;

1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

份額

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

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

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

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

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6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

)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

)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

)編制基金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

義務;

12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

他人

洩露,向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

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

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

15

年以上;

17

)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

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

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

)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

和分配;

19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

知基金託管人;

20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

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

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

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

)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

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

)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

基金財產;

2

)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

其他費用;

3

)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

》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

)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

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

)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

但不限於:

1

)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

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

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

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

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

)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本基金投資所需的其他帳

戶,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

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

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向審計、法

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必要信息的情況除外;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進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

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

)從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登記機構處接收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

)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

)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

款項;

15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資運作;

17

)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

配;

18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

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導致基

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

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償;

21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

》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

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

1

)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

)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

)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

)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事項行使表決權;

6

)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

)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

起訴訟或仲裁;

9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

1

)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

)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

履行義務;

4

)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並主

動查詢交易申請的確認情況;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

責任;

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

)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

)發起資金提供方持有認購的基金份額不少於

3

年;

10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

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同一類別每一基

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1

、召開事由

1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

會另有規定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終止《基金合同》;

2

)更換基金管理人;

3

)更換基金託管人;

4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

)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

)變更基金類別;

7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

)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

)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

)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事項。

2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

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調低除管理費和託管費外的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包括銷售服務費);

2

)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或收費方

式、調低贖回費率;

4

)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在不提高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適用

的費率的前提下,設立新的基金份額類別,增加新的收費方式或者調整基金份額分

類規則

5

)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6

)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7

)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

的範圍內調整有關申購、贖回、轉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等業務規

則;

8

)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9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

億元,

本《基金合同》自動終止並按其約定程序進行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且不得通過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屆

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

的,則本基金按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10

)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

形。

2

、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

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

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

當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

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

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

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

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

和基

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並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

金份額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

)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

和權

益登記日。

3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

)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

)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

)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

)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

)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

續;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

)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

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

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

力。

4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中國證

監會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

1

)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

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

)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

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

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

)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

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

(含

1/2

)。

2

)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

形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

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

開會應以書面方式或大會公告載明的其他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

)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

相關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

(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

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

加收取表決意見的

,不影響表決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1/2

(含

1/2

);

4

)上述第

3

)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

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5

)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

)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

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採用網

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採用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授權

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4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第

1

2

)或第

2

項(

3

)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

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權益登記日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

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參加,方可召開。

5

、議事內容與程序

1

)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

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

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

)議事程序

1

)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

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

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

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

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1/2

以上(含

1/2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

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

(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

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

日期後

5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

督下形成決議。

6

、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

)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

1/2

以上(含

1/2

)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

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

)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

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2/3

)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

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

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

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

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

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

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

議、逐項表決。

7

、計票

1

)現場開會

1

)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

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

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

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

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

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

布計票結果。

3

)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

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

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

)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

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

)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

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

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

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8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9

、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

件等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

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或法律法規新增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機制的,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

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合併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約定的程序進行。

2

、《基金合同》的變更

1

)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

和本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在表決通過之日起生

,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託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2

億元的;

4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併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為新基金的;

5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

)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4

、基金財產的清算

1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

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

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

)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

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

)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

)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

)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

)製作清算報告;

5

)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

出具法律意見書;

6

)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

)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

)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不超過

6

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5

、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

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

、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

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

比例進行分配。

7

、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

《證券

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

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8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併或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

基金合同終止的,本基金財產應清理、估價,但可根據屆時有效的相關規定,基金

財產不予變現和分配,並直接過戶至合併後的基金。本基金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

基金享有和承擔。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項參照前述約定執行。

(四)爭

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

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

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市。

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律師費用由敗訴方

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

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

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稱: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88

4306

法定代表人:楊平

成立時間:

2016

7

26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壹億捌仟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許可

[2016]1309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和中國證監會

許可的其他業務

2

、基金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

10

31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

1998

24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

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買賣政府債券;從

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

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

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

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

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

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構經營與當地

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

代理發行

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建立相關的

技術系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債、

金融債、央行票據、企業債、

公司債

、中期票據、地方政府債、次級債、可轉換債

(

含分離交易

可轉債

)

、可交換

債券、短期融資券等)、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

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

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

)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

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並可依據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適時合理地調整投

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投

資於權證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類資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

款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

當程序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基金管理人應將擬投資的股票庫、債券庫等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提供給基金

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各投資品種的具體範圍予以更新

和調整,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基金

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

督。

2

)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

)本基金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範圍為

0%

-

95%

2

)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

,現金類資

產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

值的

0.5%

6

)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

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淨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級別

)

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

產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9

)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

以上

(

BBB)

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

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

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

)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

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

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1

)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

產淨值的

40%

,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3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上述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

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

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

易的債券等;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3

)項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

資產的投資。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

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

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

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

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與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

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於不一致所導致的風險或損失;

16

)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第

2

)、

9

)、

13

)、

15

)項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

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

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

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

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

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

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

露,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

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

項進行審查。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法律法

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

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但須提前公告,不需要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如本基金增加投

資品種,投資限制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準。

2

、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

產淨值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

覆核。

3

、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

1

2

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

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後應及時核

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

時對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金

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

正或撤銷的,基金託管人應當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

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

告。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

有關規定,或者違反本協議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

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

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

金託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

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

、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

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

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期貨

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

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

理、無正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

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

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

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

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

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

、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

)基

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

)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

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財產。

3

)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及期貨結算帳

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

)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

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

)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外,基金託管

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6

)基金託管人不得利用本協議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

從事上述違法違規所得利益歸入基金財產。

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

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

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

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予以必要的協助與配合,但

對此不承擔責任。

2

、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

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

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

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

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國註冊

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

)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

金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備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

辦理退款事宜,基金託管人應提供協

助。

3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

)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

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

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

)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

)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

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4

、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

帳戶,基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

相關信息變更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

相關資料。

5

、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

)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

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

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

2

)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

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

)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

備付金帳戶,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

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

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

)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

的,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

上述關於帳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

)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

的規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商議後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6

、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國人民銀行取得全國銀行

間債券市場準入備案通知

書,代表本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回購主協議,申

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

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帳戶和資金結算專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

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7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

善保管。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8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託管

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

合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

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原件後

及時將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

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對於無法取得兩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

人提供加蓋公章的合同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

得轉移。

(五)基

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1

、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

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

)基金管理人應每估值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

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淨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

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得出當日

的各類基金份額淨值,以雙方約定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對淨值

計算結果進行覆核,並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將覆核結果傳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

)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

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

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

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正。

5

)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某一類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內(含第

4

位)

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

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

金份額淨值的

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

份額淨值的

0.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

)估值錯誤處理

原則

1

)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

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

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

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

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

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

且僅對估值錯

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

)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

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

返還或不全

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

(「

受損方

」)

,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

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

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

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

)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7

)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

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以

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

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

)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

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各類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

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

、基金會計核算

1

)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

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

的帳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

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

不符,雙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

)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

制,應於每月終了

5

個工作日內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

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

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

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

網站

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

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

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並將中期

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

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告登載在

規定

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

規定

報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在收到後應

3

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

在收

到後

5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15

個工作日

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

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

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

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

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

或進行電子確認,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

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

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

)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

)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

度結束後

5

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

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

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

託管人提供。

3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如基金託

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

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

予補償。

(七)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

、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

容不

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

案。

2

、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

)《基金合同》終止;

2

)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

)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

)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3

、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

的財產進行清算。

(八)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2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

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任何一方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則

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

則在上海市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仲裁

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

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務。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或變更服務項目。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呼叫中心電話服務

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系統提供

7×24

小時的自動語音服務和查詢服務,客戶可通

過電話收聽基金份額淨值,自助查詢基金帳戶餘額和交易信息等。

客戶服務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務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

9

00

17

00

(法定節假

日及因此導致的證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32

-

9090

(二)持有人交易資料寄送服務

1

、交易確認單

每次交易結束後,投資人可在

T+2

個工作日後通過

銷售機構的網點或以銷售機

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和列印確認單,或在

T+1

個工作日後通過基金管理人客戶服

務電話、公司網站查詢交易確認情況。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資人寄送交易確認單。

2

、電子對帳單

每月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訂閱電子郵件對帳單的投資人發送電子郵件對

帳單。

投資人可以在認購

/

申購基金時選擇訂閱;或直接撥打客戶服務電話(

400

-

632

-

9090

)訂閱。

(三)投訴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網上投訴欄目、呼叫中心自動語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渠道對基金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所

提供的

服務進行投訴。

對於工作日期間受理的投訴,原則上是及時回復,對於不能及時回復的投訴,

基金管理人將儘快做出回復。對於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訴,原則上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當日或次日回復。

客服郵箱:

fund_service@ehuatai.com

二十二、其他應披露事項

本報告期內,本基金在規定媒

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號

公告事項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定期更新

招募說明書及摘要(2019年)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19/9/28

2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部分基金2019年第3季度

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19/10/22

3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3季度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19/10/22

4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申

購、定投、轉換業務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2019/11/27

5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調整旗下部分基金養老金客戶範

圍和養老金客戶特定申購費率的

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19/11/30

6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調整旗下部分基金養老金客戶特

定申購費率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19/12/6

7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17隻公

募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並更

新招募說明書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19/12/14

8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西藏

東方財富

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

認/申購等業務並參加其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19/12/25

9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提醒網上直銷個人投資者及時上

傳有效身份證件照片並完善、更

新身份信息以免影響業務辦理的

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19/12/31

10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變更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上海證券報

2020/1/11

11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

說明書及摘要(2020年第1號)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1/14

12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20/1/21

13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第4季度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1/21

14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春節假期延長期間交易

規則調整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1/31

15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上海長量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認/

申購、定投、轉換業務並參加其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3/7

16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採用指數

收益法進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3/17

17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部分基金開通轉換業務的公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3/19

18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延遲披露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

報告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3/28

19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信息技術突發事件發生時投資者

可替代交易方式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

2020/3/30

20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上海陸金所基金銷

售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認

/申購、定投業務並參加其費率

優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4/3

21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2020年第1季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20/4/22

22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第1季度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4/22

23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2019年年度報告的提

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20/4/24

24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19年

年度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4/24

25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

中信證券

華南股份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認/

申購、轉換、定投業務並參加其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4/30

26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大連網金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認/

申購、定投、轉換業務並參加其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5/16

27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公司住所變更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6/4

28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增加註冊資本及股權變更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6/4

29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直銷櫃檯及公司辦公地址變更的

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6/8

30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報告

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20/7/21

31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第2季度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7/21

32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增加北京蛋卷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為銷售機構及開通認/

申購、轉換、定投業務並參加其

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

報、證券時報、證券日

2020/8/27

33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報告的提

示性公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券

報、上海證券報、證券

時報、證券日報

2020/8/29

34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2020年

中期報告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2020/8/29

35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A份

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年第1號)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銷售機構網站或網點

2020/8/31

36

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C份

額)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更新

(2020年第1號)

管理人網站、中國證監

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

銷售機構網站或網點

2020/8/31

二十三、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投資

人可在辦公時間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複製

件或複印件。招募說明書條款及內容應以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

(www.ehuataifund.com)

查閱和下載

招募說明書。

二十四、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在辦公時間可供免費查閱。

(一)中國證監會準予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募集註冊的文件

(二)《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四)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五)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六)關於華泰保興策略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申請募集注

冊之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華泰保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

十二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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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吳安享量化混合 : 東吳安享量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2號 時間:2020年12月18日 10:55:58&nbsp中財網 原標題:東吳安享量化混合 : 東吳安享量化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更新—2020年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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