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盛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發起式 : 銀華盛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

2021-01-15 中財網
銀華盛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發起式 : 銀華盛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時間:2021年01月15日 11:35:59&nbsp中財網

原標題: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發起式 :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21年第1號)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1年第 1號)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 11月 16日證

監許可【2016】2738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為 2016年 12月 22日。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

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

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

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

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

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

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

但是定期定額投資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

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

收益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收益風險也越大。本基金為混合

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產品和貨幣市場基金。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

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投

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

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策

風險等。具體風險煩請查閱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章節的相關內容。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

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相

關的風險。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1.00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份額淨

值可能低於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

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基金運作風險、其他風險以及本基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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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風險等。巨額贖迴風險是開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種風險,即當單個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

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時,投資人將可

能無法及時贖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

當本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基金管理人履行相應程序後,可

以啟用側袋機制。請基金份額持有人仔細閱讀相關內容並關注本基金啟用側袋機制時的特定

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

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

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

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

前所支付的金額。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

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

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

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購買和贖回基金,基金

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相關披露。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

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1年1月 15日,有關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20

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資組合為2020年第2季度的數據(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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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目 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託管人 ............................................................. 22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 41

九、基金的投資 ............................................................. 51

十、基金的業績 ............................................................. 61

十一、基金的財產 ........................................................... 62

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 68

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70

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3

十七、側袋機制 ............................................................. 79

十八、風險揭示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89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05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16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 117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18

二十五、備查文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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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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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

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信息披露辦法》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

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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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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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

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

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

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

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為必要條

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

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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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說明書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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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託管人:指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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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

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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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

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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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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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8.

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部門規

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制定機構不時做出的修改、補充和有權解釋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

會議通過,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

議修訂,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

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

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

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

時做出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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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

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

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

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

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包括其不時修訂)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投

資於中國境內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

20.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

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1.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

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

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2.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額的投資人

23.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4.銷售機構: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

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

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其他機構

25.基金銷售網點:指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26.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

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

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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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29.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

購、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份額變動及結

餘情況的帳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

會書面確認之日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

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3

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合法存續的不定期期間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5……

37.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38.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註冊登記業務規則》及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

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

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

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開放式基金的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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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開通基金轉換業務的其他開放式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4.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

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5.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6.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

後的餘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47.元: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48.流動性受限資產:是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

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

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0.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

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1.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基金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52.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所得價值

53.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的過程

54.發起式基金:指符合《運作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條件而募集、運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指基金

管理人員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經理資格者,包括但不限於本基金的基金經理,下同)

承諾認購一定金額並持有一定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

55.發起資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資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資金、基金管理人高級管

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參與認購的資金。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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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萬元,且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低於三年

56.發起資金提供方:以發起資金認購本基金且承諾以發起資金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

期限不少於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基

金經理等人員

57.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

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59.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

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

60.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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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61.側袋機制: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門帳戶進行

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

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

袋帳戶

62.特定資產: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

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

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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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 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辦公樓 15層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設立日期 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設立機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文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 2.22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3090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 2001年 5月2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基金字

[2001]7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 2.222億元人民幣,公司的股

權結構為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44.10%)、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

例 26.10%)、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8.90%)、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

資比例0.90%)、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57%)、珠海銀華致信

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20%)及珠海銀華匯玥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

資比例3.22%)。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

他業務。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 2016年 8月

9日起變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董事會下設

「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

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

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 4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部、投資管理

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FOF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營銷部、

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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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

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4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

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

設「主動型A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及基

金中基金投資決策」五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

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甘肅省證券

公司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

西南證券

副總裁,

中國銀河

證券副總裁,

西南證券

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

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銀華國

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

併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深圳證券交易所

理事會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委員、中國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促進會副理事長、中國

航發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

福田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經理,

第一創業

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副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任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總裁,

第一創業

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司發展部部

長;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長春市副市長;吉林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現任

東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政

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慶市證券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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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

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

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記,

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業者之一,

從業經驗超過 20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

公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

院EMBA。先後就職於中國

工商銀行

總行、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

監。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長、

銀華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此外,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

秘書長、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證券時報》第三屆

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

會秘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

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

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保監會重大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

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

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

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

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

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事務中心(後更名

為信利律師事務所),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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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屬中華財務

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

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第 29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李軍先生,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務總監,

西南證券

股份

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

價處(企業監管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企業管理三處處長,

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

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泰達荷

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

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財務部主管、

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總監助理。現任公

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巴克萊銀行

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

銀華全球

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滬深 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及銀華中證

800等權

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並同時兼任銀華深證 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司;

2001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英國劍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

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

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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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中國證監會。

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銀

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2006年至2010年期間任職於 ABB有限公司,歷任運營發展部

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2011年 3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

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自 2015年 7月 7日起擔任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6年 12月 22日起兼任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7年8月11日起兼任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 2017年 11月 3日起兼任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

年 3月12日起兼任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7月5日起

兼任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8年 8月 15日至 2019年 9月

20日兼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年 12月16日起兼任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年 4月 1日起兼任

銀華港股通

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年 4月 30日起兼任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張萍女士,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5年 8月加入銀

華基金,歷任行業研究員、投資經理職務,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自 2018年 11月 6

日起擔任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盛

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自 2019年 3月 19日起兼任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年 9月 20日起兼任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19年 12月

16日起兼任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 2020年 4月 1日

起兼任

銀華港股通

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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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華先生,碩士學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曾任職於

西南證券

有限責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先後在研究策劃部、基金經理部工作,

曾任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

銀華富裕

主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回報

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銀華逆向投資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優質

增長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投資管理一部總監、投資經理及A股基

金投資總監。

姜永康先生,碩士學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職於

中國平安

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歷任研究員、組合經理等職。2005年9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養老金管理部投

資經理職務。曾擔任銀華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銀華保本增值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永祥

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

中證轉債

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增強收益債券型證

券投資基金、銀華永泰積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總監及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資本管理(珠海橫琴)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任債券信用

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任

大成創新

成長混合型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2011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監

兼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內需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現任銀華核心價值

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領先

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配置定期

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銀華豐享

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2010年10月加盟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部

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天同(萬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

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2016

年8月加入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

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

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職於ABB(中國)有限公司,歷任運

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2011年3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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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華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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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曾任

銀華戰略

新興靈活

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現任

銀華中小盤

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

銀華明擇

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估值

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誠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心怡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大盤

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銀華港股通

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

豐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 /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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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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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

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

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

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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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

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

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

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

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

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

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

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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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

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

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

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

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

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

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

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

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

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

一定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

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

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

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

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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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

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

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

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

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

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

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

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

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

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

任;

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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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 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寧東路 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註冊日期:1997年 04月10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復[2007]6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伍拾陸億貳仟捌佰叄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捌人民幣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託管部門聯繫人:王海燕

電話: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20年6月底,

寧波銀行

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107人,100%以上員工擁有大學

本科以上學歷。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

寧波銀行

自 2012年獲得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託管的資

格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

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

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豐富和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

信託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

定向資產

管理計劃、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

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

截至 2020年 6月底,

寧波銀行

共託管 66隻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規模

1008.2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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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

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

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基金託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與本

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關聯方發行的證券

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並負

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

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

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

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

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

易。

(五)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強化內部管理,保障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保證自覺合規依

法經營,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保障業務正常運行,

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基金託管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寧波銀行

總行審計部和資產託管部內設的審計內控部門構成。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

專門審計內控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

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國家及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並貫穿於託管業務

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一切業務、管理活動的發生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督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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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制約必須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到基金託管部所有的部門、崗

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

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必須實現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必須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

寧波銀行

經營管理的發展變化進行適時

修訂;必須保證制度的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基金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的操作人員和控制

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開;基金託管部內部設置獨立的負責審計內控部門專責內控制度

的檢查。

(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 「基

金投資監督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

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報送中

國證監會。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

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基金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指標進行例行監

控,發現投資比例超標等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

實,督促其糾正,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涉及各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及交易對手

等內容進行合法合規性監督。

(3)根據基金投資運作監督情況,定期編寫基金投資運作監督報告,對各基金投資運

作的合法合規性、投資獨立性和風格顯著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報送中國證監會。

(4)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

解釋或舉證,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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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1)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辦公樓 15層

電話 010-58162950 傳真 010-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網上直銷交易系統

網上交易網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動端站點 請到本公司官方網站或各大移動應用市場下載「銀華生利寶」手機

APP或關注「銀華基金」官方微信

客戶服務電話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網上直銷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開戶和認購手續,具體交易

細則請參閱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2.其他銷售機構

(1)中國

工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 陳四清

客服電話 95588 網址 www.icbc.com.cn

(2)

中國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客服電話 95566 網址 www.boc.cn

(3)中國

建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服電話 95533 網址 www.ccb.com

(4)

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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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95559 網址 www.bankcomm.com

(5)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12號

法定代表人高國富

客服電話 95528 網址 www.spdb.com.cn

(6)中國

光大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25號中國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曉鵬

客服電話 95595 網址 www.cebbank.com

(7)

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9號

法定代表人李慶萍

客服電話 95558 網址 http://bank.ecitic.com

(8)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客服電話 400-612-9999 網址 www.hebbank.com

(9)

招商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客服電話 95555 網址 www.cmbchina.com

(10)

上海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電話 021-962888 網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1)中國

農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電話 95599 網址 www.abchina.com

(12)

南京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玄武區中山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胡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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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電話 95302 網址 www.njcb.com.cn

(13)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內蒙古包頭市鋼鐵大街6號

法定代表人周學東

客服電話 95352 網址 www.bsb.com.cn

(14)

江蘇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中華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電話 95319 網址 www.jsbchina.cn

(15)

平安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客服電話 95511-3 網址 bank.pingan.com

(16)

青島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68號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服電話

96588(青島);

400-669-6588(全國)

網址 www.qdccb.com

(17)廣東順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大良新城區擁翠路2號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網址 www.sdebank.com

(18)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電話 400-712-1212 網址 http://www.dtsbc.com.cn/

(19)華龍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樓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客服電話 95368 網址 www.hlzq.com

(20)

東吳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

園區星陽街5號

東吳證券

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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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範力

客服電話 95330 網址 http://www.dwzq.com.cn

(21)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法定代表人黃炎勳

客服電話 400-800-1001 網址 www.essence.com.cn

(22)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 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

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電話 95323;400-109-9918網址 www.cfsc.com.cn

(23)

粵開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客服電話 95564 網址 http://www.ykzq.com

(24)

國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法定代表人冉雲

客服電話 95310 網址 www.gjzq.com.cn

(25)

國都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翁振傑

客服電話 400-818-8118 網址 www.guodu.com

(26)

第一創業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客服電話 95358 網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27)

浙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客服電話 95345 網址 www.stocke.com.cn

(28)

中信建投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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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電話 400-8888-108 網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www.cs.ecitic.com

(30)

中信證券

(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客服電話 95548 網址 http://sd.citics.com/

(31)

西南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客服電話 400-809-6096 網址 www.swsc.com.cn

(32)

華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韜

客服電話 95318 網址 www.hazq.com

(33)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電話 400-651-5988 網址 www.ewww.com.cn

(34)

長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長江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客服電話 95579; 400-8888-999網址 www.95579.com

(35)

光大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電話

95525;

400-888-8788

網址 www.ebscn.com

(36)

華西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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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華西證券

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客服電話 95584 網址 www.hx168.com.cn

(37)

華泰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電話 95597 網址 www.htsc.com.cn

(38)

國元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179號

法定代表人蔡詠

客服電話 400-8888-777 網址 www.gyzq.com.cn

(39)聯儲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聖廷苑酒店B座26樓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客服電話 400-620-6868 網址 www.lczq.com

(40)

申萬宏源

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客服電話 95523;400-889-5523網址 www.swhysc.com

(41)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

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 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服電話 400-800-0562 網址 www.hysec.com

(42)

平安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61層-64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電話 95511-8 網址 stock.pingan.com

(43)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28號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層

法定代表人餘政

客服電話 400-619-8888 網址 www.mszq.com

(44)

國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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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地址 江蘇省無錫市金融一街8號7-9層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電話 95570 網址 www.glsc.com.cn

(45)

中國銀河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客服電話 400-888-8888;95551網址 www.chinastock.com.cn

(46)

萬聯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高德置地廣場18、19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客服電話 95322 網址 www.wlzq.cn

(47)

招商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8-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客服電話 400-8888-111;95565網址 www.newone.com.cn

(48)

中原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客服電話 95377 網址 www.ccnew.com

(49)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7、8層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客服電話

96326(福建省外請先

撥0591)

網址 www.hfzq.com.cn

(50)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海南省三亞市迎賓路360-1號三亞陽光金融廣場16層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電話 95510 網址 http://www.sinosig.com

(51)

中國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6號

法定代表人王濱

客服電話 95519 網址 www.e-chinalife.com

(52)深圳

眾祿基金

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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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12-13室

聯繫人 龔江江

客服電話 4006-788-887 網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53)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555號裕景國際B座16層

聯繫人 黨敏

客服電話 400-820-2899 網址 www.erichfund.com

(54)北京展恒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德勝門外華嚴北裡2號民建大廈6層

聯繫人 李曉芳

客服電話 400-888-6661 網址 www.myfund.com

(55)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

國際大廈9樓(200120)

聯繫人 羅夢

客服電話 400-700-9665 網址 www.ehowbuy.com

(56)浙江

同花順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

大樓4層

聯繫人

董一鋒

客服電話 952555 網址 www.ijijin.com.cn

(57)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金座

東方財富

大廈

聯繫人 屠彥洋

客服電話 400-1818-188 網址 www.1234567.com.cn

(58)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2樓

聯繫人

李娟

客服電話 400-821-5399 網址 www.noah-fund.com

(59)浦領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 04-08

聯繫人

徐薇

客服電話 400-059-8888 網址 www.wy-fund.com

(60)宜信普澤(北京)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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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1809

聯繫人 魏晨

客服電話 400-6099-200 網址 www.yixinfund.com

(61)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諮詢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9層

聯繫人 張燕

客服電話 4008507771 網址 t.jrj.com

(62)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聯繫人 劉洋

客服電話 4009200022 網址 licaike.hexun.com

(63)北京增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 66號建威大廈 1208室

聯繫人 閆麗敏

客服電話 400-001-8811 網址 www.zcvc.com.cn

(64)一路財富(北京)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 9號五棟大樓 C座 702室

聯繫人 呂曉歌

客服電話 400-0011-566 網址 www.yilucaifu.com

(65)北京錢景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海澱南路 13號樓 6層 616室

聯繫人 李超

客服電話 400-678-5095 網址 www.niuji.net

(66)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21號北京國際俱樂部 C座寫字樓 11層

聯繫人 劉平

客服電話 400-021-8850 網址 www.harvestwm.cn

(67)北京恆天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 20號樂成中心 A座 23層

聯繫人 張敏

客服電話 400-786-8868-5 網址 www.chtfund.co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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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中國國際期貨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 14號中期大廈 B座 4層

聯繫人 蔡婧

客服電話 95162 網址 www.cifco.net

(69)北京創金啟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民豐胡同 31號 5號樓 215A

聯繫人 楊文龍

客服電話 010-88067525 網址 www.5irich.com

(70)海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217號

陸家嘴

金融服務廣場 16樓

聯繫人 吳力群

客服電話 400-808-1016 網址 www.fundhaiyin.com

(71)上海聯泰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長寧區金鐘路 658弄 2號樓 B座 6樓

聯繫人 蘭敏

客服電話 4000-466-788 網址 www.66zichan.com

(72)北京微動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區古城西路 113號 3層 342室

聯繫人 王偉麗

客服電話 400-188-5687 網址 www.buyforyou.com.cn

(73)北京輝騰匯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號富華大廈 F座 12層 B室

聯繫人 彭雪琳

客服電話 400-066-9355 網址 www.kstreasure.com

(74)北京虹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館北路甲 2號盈科中心 B座裙樓二層

聯繫人 牛亞楠

客服電話 400-068-1176 網址 www.hongdianfund.com

(75)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1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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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寧博宇

客服電話 400-821-9031 網址 www.lufunds.com

(76)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樓 B1201-1203

聯繫人 黃敏嫦

客服電話 020-89629066網址 www.yingmi.cn

(77)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1號凱石大廈 4樓

聯繫人 高皓輝

客服電話 400-643-3389 網址 https://www.vstonewealth.com

(78)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 1號院 2號樓 19層 19C13

聯繫人 宋子琪

客服電話 400-619-9059 網址 www.hcjijin.com

(79)北京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號院 A座 15層

聯繫人 陳龍鑫

客服電話 4000988511 網址 fund.jd.com

(80)上海基煜基金銷售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室

聯繫人 王步提

客服電話 400-820-5369 網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81)上海華夏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號通泰大廈 B座 8層

聯繫人 張靜怡

客服電話 400-817-5666 網址 www.amcfortune.com

(82)天津國美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霄雲路 26號鵬潤大廈 B座 19層

聯繫人 丁東華

客服電話 400-111-0889 網址 www.gom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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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鳳凰金信(海口)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紫月路 18號院朝來高科技產業園 18號樓

聯繫人 張旭

客服電話 4008105919網址 www.fengfd.com

(84)通華財富(上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

世紀金融廣場楊高南路799號3號樓9樓

聯繫人 雲澎

客服電話 95156轉 6 或 400-66-95156

轉6

網址 www.tonghuafund.com

(85)深圳市前海排排網基金銷售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福強路4001 號深圳市世紀工藝品文化市場313 棟 E-403

聯繫人 華榮傑

客服電話 400-680-3928 網址 www.simuwang.com

(86)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層

聯繫人 戚曉強

客服電話 400-061-8518網址 www.danjuanapp.com

(87)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號黃龍時代廣場 B座 6F

聯繫人 韓愛彬

客服電話 4000-766-123 網址 www.fund123.cn

(88)上

海利得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 53層

聯繫人 張佳慧

客服電話 95733 網址 www.leadbank.com.cn

(89)南京蘇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寧大道1-5號

聯繫人 王旋

客服電話 95177網址 www.suning.com

(90)上海萬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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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號 11樓 B座

聯繫人 徐亞丹

客服電話 400-821-0203 網址 www.520fund.com.cn

(91)上海

大智慧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聯繫人 施燕華

客服電話 021-20292031 網址 www.gw.com.cn

(92)中民財富基金銷售(上海)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 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 1號樓 27層

聯繫人 楊健

客服電話 021-33357030網址 www.cmiwm.com/

(93)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號院西區 4號樓

聯繫人 孫博超

客服電話 95055-4 網址 www.baiyingfund.com

(94)上海挖財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 799號 5樓01、02、03室

聯繫人孫琦

客服電話 021-50810673網址 www.wacaijijin.com

(95)江蘇匯林保大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鼓樓區中山北路國際 1413室

聯繫人 孫平

客服電話 025-66046166 網址 www.huilinb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後)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選擇其

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 19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辦公樓 1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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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聯繫人 伍軍輝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

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256號

華夏銀行

大廈 14樓

負責人 廖海 聯繫人 範佳斐

電話 021-51150298 傳真 021-51150398

經辦律師 劉佳、範佳斐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 222號 30樓

法定代表人 曾順福 聯繫人 楊婧

電話 021-61418888 傳真 021-63350003

經辦註冊會計師 楊麗、楊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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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 2016年 11月 16日證監許可【2016】2738號準予募

集註冊。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共計 21,804,110.23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239

戶。

(二)基金類別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三)基金的運作方式

契約型開放式

(四)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

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

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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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6年 12月 22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

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

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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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

相關服務機構」或其他相關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

理人網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開通電話、傳真或網上等交易方式,

投資人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申購與贖回。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

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基金銷售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發起資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

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三)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

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

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 2017年 2月 2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業務。

本基金已於 2017年 2月 2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贖回業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

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在當日業務辦理時

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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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持有份額登記日期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登記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構在T+7日(包括

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銀行帳戶,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除外。遇證券/

期貨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時,贖回款項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劃

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

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 T+2日後(包括該日)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

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立或無效,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投

資人帳戶。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購、贖回申請,申購與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因投資人怠於履行該項查詢等各項義務,致使其

相關權益受損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或不

利後果。如因申請未得到登記機構的確認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業務規則,對上述業務辦理時間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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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於開始實施前按照有關規定公告。

(六)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及網上直銷交易系統進行申購時,每個基金帳戶首

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每筆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人民幣 1元。直銷中心辦理業

務時以其相關規則為準,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或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

他規定的,從其規定,但不得低於上述最低申購金額。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資

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 1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某筆贖回業務時或辦

理某筆贖回業務後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帳號保留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的,在贖

回時需一次全部贖回。

3.投資人將所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

的限制。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規定請參見基金管理人發布

的相關公告。

5.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或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

總數的比例上限進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

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購和贖回的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費率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所適用的申購費率如下所示:

申購費率

申購金額(M,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M<50萬元 1.50%

50萬元≤ M<100萬元 1.20%

100萬元≤M<2 00萬元 1.00%

200萬元≤M<5 00萬元 0.50%

M≥500萬元按筆固定收取,1000元/筆

2.贖回費率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在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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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本基金份額時收取。

對持續持有期少於 30日的投資人收取1.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對持有期大於等於 30天少於 90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 75%

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於等於 90天少於 180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贖回費,並將贖

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於等於 180天少於 365天的投資人收取0.50%的

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於等於 365天少於 730天的投資

人收取0.25%的贖回費,並將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有期大於等於 730天的

投資人不收取贖回費。

本基金基金份額贖回費率按持有期限的長短分為四檔,具體如下:

贖回費率

持有期限(Y) 贖回費率

Y<3 0天 1.50%

30天≤Y<3 65天 0.50%

365天≤Y< 730天 0.25%

Y≥730天 0%

3.本基金申購費在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收取。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

人承擔,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投資人在

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申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費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贖回費未歸入基金財產的部分

用於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費率

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在調整實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有關規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投資人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

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並另行

公告。

(八)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基金份額

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

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

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捨去,捨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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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申購份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註:對於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 2: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其對應的申購費率為1.00%,假設申購

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0.00/(1+1.00%)= 990,099.01元

申購費用=1,000,000.00-990,099.01= 9,900.99元

申購份額=990,099.01/1.0600= 934,055.66份

即:某客戶投資 1,000,000.00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600

元,則可得到 934,055.66份基金份額。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總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總金額-贖回費用

例 3:某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額,持有期限為 360天,其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0.5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1480元,則其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

贖回總金額=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贖回費用=1,148,000.00×0.50%=5740.00元

淨贖回金額=1,148,000.00-5740.00=1,142,26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 360天的投資人贖回持有的 1,00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

金份額淨值為 1.1480元,則可得到的淨贖回金額為為 1,142,260.00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

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額淨值=T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T日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位,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基金申購、贖回開放日(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

算,並在 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額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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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手續,投資人

自 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1日為投資人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

影響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並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

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期貨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

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會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

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出現其他可能對基

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一投資者單日或單筆申購

金額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或登記機構的異常情況導致基金銷售

系統、基金登記系統或基金會計系統無法正常運行。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6、8、9項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

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全額退還給投資人,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該退回款項產生的利息等損失。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

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

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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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

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於證券 /期貨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

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

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足額支付;如

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帳戶申請量佔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

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如暫停本基金份額的

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

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總

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

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

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處理無

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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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業務

公告。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

份額的20%時,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

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

時,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部分

(不含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

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

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

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

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

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

額的限制。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轉換中轉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

及相關公告。

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提出的贖回申請中未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採取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的方式,與其他基金份額持有

人的贖回申請一併辦理,並且對於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採取

相同的處理方式。對於前述未能贖回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

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延期的贖回申請與

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

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

銷。如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基金轉換中轉

出份額的申請的處理方式遵照相關的業務規則及相關公告。

(4)暫停贖回:連續 2個開放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

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時限要求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

法,並在 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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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 1日,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 1日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

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 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

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刊登公告的頻率。暫停結束,

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連

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 1個開放日的

基金份額淨值。

(十四)基金轉換

本基金已於 2017年 2月 2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轉換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

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構。

(十五)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

會認可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

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或者是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國

家有權機關要求的劃轉主體。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

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

的標準收費。

(十七)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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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八)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已於 2017年 2月 20日起開始辦理日常定期定額投資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九)基金份額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權益

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來決定是否凍結。在國家有權機關作

出決定之前,被凍結的基金份額產生的權益(權益為現金紅利部分,自動轉為基金份額)先

行一併凍結。被凍結基金份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十)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

規定或相關公告。

(二十一)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

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根據具體情況

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無須召

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但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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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資組合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積極主動的資產配置,精選符合中國經

濟發展方向上具備利潤創造能力,並且估值水平具備競爭力的優勢上市公司,追求超越業績

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力求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定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存託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

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銀行存款)、現金、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 0%—95%,其餘資產投資於

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

現金、權證、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

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用自上而下分析的方法進行大類資產配置,確定股票、債券、現金的投資

比例,重點通過跟蹤宏觀經濟數據、政策環境的變化趨勢,來做前瞻性的戰略判斷。本基金

為靈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長期來看將以權益性資產為主要配置,同時結合資金面情況、市場

情緒面因素,進行短期的戰術避險選擇。

2、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挑選公司。在「自上而下」選擇的細分行業中,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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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公司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對公司進行研究,從定性的角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層經營能

力、治理結構、經營機制、銷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從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長性、

財務狀況和估值水平等指標是否達到標準。綜合來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和優秀管理團

隊,並且在財務質量和成長性方面達到要求的公司進入本基金的基礎股票組合。

(1)公司治理結構和管理層能力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將通過與目標公司管理層進行深入溝通,綜合考評公司的治理結構、管理

層工作能力等,甄選擁有優秀管理層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理結構評價包括股東會、董

事會和監事會的完整性以及獨立運作;管理層工作能力評價包括考察開拓精神、戰略思維、

執行力、投資項目選擇成功率及以往的經營業績等。

(2)財務質量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據相關財務指標對上市公司的財務質量進行考察,重點關註上市公

司的毛利率、費用率、淨資產收益率、應收帳款、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和經營性現金流等

反應真實盈利情況的財務指標。

(3)上市公司成長性評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分析目標公司的盈利驅動來源,評估目標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

和淨利潤增長率,選擇具備長期持續增長潛力的上市公司進行投資。

對於存託憑證投資,本基金將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通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

方式,精選出具有比較優勢的存託憑證。

3、債券投資策略

在資本市場日益國際化的背景下,通過研判債券市場風險收益特徵的國際化趨勢和國內

宏觀經濟景氣周期引發的債券收益率的變化趨勢,採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構造組合。債券類品

種的投資,追求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獲取穩健回報的原則。

(1)本基金採用目標久期管理法作為本基金債券類證券投資的核心策略。通過宏觀經

濟分析平臺把握市場利率水平的運行態勢,作為組合久期選擇的主要依據。

(2)結合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採取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通過分析和情景測試,確

定長、中、短期債券的投資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債券資產在類屬間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慮不同類

型債券流動性、稅收以及信用風險等因素基礎上,進行類屬的配置,優化組合收益。

(4)在運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礎上,通過分析個券的剩餘期限與收益率的配比狀況、信

用等級狀況、流動性指標等因素,選擇風險收益配比最合理的個券作為投資對象,並形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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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本基金還將採取積極主動的策略,針對市場定價錯誤和回購套利機會等,在確定存在超

額收益的情況下,積極把握市場機會。

(5)根據基金申購、贖回等情況,對投資組合進行流動性管理,確保基金資產的變現

能力。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過考量宏觀經濟形勢、提前償還率、違約率、資產池結構以及資產池資

產所在行業景氣情況等因素,預判資產池未來現金流變動;研究標的證券發行條款,預測提

前償還率變化對標的證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線的影響,同時密切關注流動性變化對標的證

券收益率的影響,在嚴格控制信用風險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過信用研究和流動性管理,選

擇風險調整後收益較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5、股指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貨的投資中主要遵循避險和有效管理兩項策略和原則:

(1)避險。主要用於市場風險大幅累積時的避險操作,減小基金投資組合因市場下跌

而遭受的市場風險。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貨流動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點,通過股指期貨對投資組

合的倉位進行及時調整,提高投資組合的運作效率。

6、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為本基金的輔助性投資工具。在進行權證投資時,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對權證標的證

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據權證的高槓桿性、有限損

失性和靈活性等特點,通過價值挖掘、獲利保護、成本保護、趨勢投資、限量投資、優化組

合等策略進行權證投資。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權證資產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徵,通

過資產配置、品種與類屬選擇,謹慎進行投資,追求較穩定的當期收益。

(四)業績比較基準

中證 800指數收益率*50%+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收益率*50%

中證 800指數是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其成份股是由中證 500和滬深 300成份股一

起構成,中證 800指數綜合反映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體狀況。具有一定的權

威性和市場代表性。因此,中證 800指數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資業績的理想基準。

中證綜合債券指數是綜合反映銀行間和交易所市場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票及短融

整體走勢的跨市場債券指數,其選樣是在中證全債指數樣本的基礎上,增加了央行票據、短

期融資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該指數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國債

券市場的整體價格變動趨勢,為債券投資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場基準。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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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

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或者上述業績比較基準停止發布或變更名稱,經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本基金可以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且

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和預期風險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

(六)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 0%-95%;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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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

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

後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40%;

(19)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

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本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基金管理人應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與基金託管

人在基金託管協議中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根據比例進行投資。基金管理人應

制定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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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項外,因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

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

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

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關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相關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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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3、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八)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

人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

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

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等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九)投資組合報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

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託管人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覆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

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至 2020年 6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4,325,059,595.43 84.90

其中:股票 4,325,059,595.43 84.90

2 基金投資 --

3 固定收益投資 --

其中:債券 --

資產支持證券 -

4 貴金屬投資 --

5 金融衍生品投資 --

6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7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25,291,108.32 10.31

8 其他資產 243,661,268.66 4.78

9 合計 5,094,011,972.4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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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代碼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

(%)

A 農、林、牧、漁業 --

B 採礦業 --

C 製造業 3,952,607,381.51 79.69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

12,766.32 0.00

E 建築業 6,819,594.00 0.14

F 批發和零售業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H 住宿和餐飲業 --

I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254,296,204.72 5.13

J 金融業 54,785,220.00 1.10

K 房地產業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56,385,613.20 1.14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152,815.68 0.00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P 教育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S 綜合 --

合計 4,325,059,595.43 87.20

2.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港股通投資股票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資。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 000858

五糧液

2,327,686 398,313,628.32 8.03

2 600519

貴州茅臺

246,801 361,040,246.88 7.28

3 000568

瀘州老窖

2,884,686 262,852,588.32 5.30

4 002475

立訊精密

4,118,829 211,501,869.15 4.26

5 603517

絕味食品

2,611,748 184,755,053.52 3.72

6 000661

長春高新

420,808 183,177,722.40 3.69

7 600809

山西汾酒

1,257,343 182,314,735.00 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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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00887

伊利股份

5,133,230 159,797,449.90 3.22

9 002311

海大集團

2,888,393 137,458,622.87 2.77

10 000651

格力電器

2,334,790 132,079,070.30 2.66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債券。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1.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受到調查以及處罰的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制日

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11.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沒有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形。

11.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504,281.66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33,001.18

5 應收申購款 240,023,985.82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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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 -

9合計 243,661,268.66

11.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11.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註: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況。

11.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於四捨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項之和與合計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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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比較表:

階段

淨值增長

率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準

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基準收

益率標準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12.22(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12.31

-0.23% 0.07% -0.06% 0.20% -0.17% -0.13%

2017年 47.66% 0.94% 7.60% 0.33% 40.06% 0.61%

2018年 -28.76% 1.60% -10.88% 0.67% -17.88% 0.93%

2019年 72.50% 1.35% 18.90% 0.63% 53.60% 0.72%

2020.1.1至 2020.6.30 30.07% 1.60% 3.52% 0.76% 26.55% 0.84%

2016. 12.22(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20.6.30

135.47% 1.36% 17.95% 0.59% 117.52% 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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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款項以及其他

資產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基金銷售機構

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其他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

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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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

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

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

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

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

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

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

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

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

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

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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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三方估值機

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一般以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的,

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

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

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

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

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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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

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其他銷售機構、

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

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承

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

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

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

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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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資產淨值計價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應當提示基

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 /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項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還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

回申請的措施。

(七)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

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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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

基金份額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及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

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淨值信息,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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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

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具體分紅方案見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情況

屆時不定期發布的相關分紅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選擇現金

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基金份額持有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紅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酌情調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則,並於變更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且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

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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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當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

構可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登記

機構相關業務規則執行。

(七)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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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等法律

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基金的證券 /期貨交易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手費、印花稅、證管費、過戶費、手續

費、經紀商佣金、權證交易的結算費、證券/期貨帳戶相關費用及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等);

6、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7、基金的開戶費用、帳戶維護費用;

8、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25%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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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前 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無法按時支付,支付日期順延。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整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此項調整需

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於新的費率實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五)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詳見招募說明書

「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六)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

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

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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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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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

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及指定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指定網

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

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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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基金

託管協議登載在各自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將說明基金募集情況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基

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的基金份額、承諾持有的期限等情況。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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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

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中分別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以及基金管理人股東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

障其他投資者權益,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文件

中「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

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

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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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

(19)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20)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1)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2)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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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

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

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相關信息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等。

12、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

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

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

細。

13、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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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律法規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

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

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

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發生暫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以法律法規規定及本章節約定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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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側袋機制實施期間的基金運作安排

1、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為基礎,按照當

日份額,確認相應側袋帳戶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

袋機制後的主袋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

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的約定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戶

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

(3)除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外,本

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巨額贖

回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10%認定。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戶資產。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用後 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3、實施側袋帳戶期間的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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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側袋帳戶資產不收取基金管理費。

(2)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

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在主袋帳戶份額滿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條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對主袋帳戶份額進行收益分配。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5、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頻率披露主袋帳戶的基金淨值信息。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2)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展

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該淨值或淨值區間並不代表特定資

產最終的變現價格,不作為基金管理人對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

(3)臨時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

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後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啟用側袋機制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啟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資產流動性和估值情況、

對投資者申購贖回的影響、風險提示等重要信息。

處置特定資產的臨時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特定資產處置價格和時間、向側袋帳戶份額持有

人支付的款項、相關費用發生情況等重要信息。

6、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

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三)本部分關於側袋機制的相關規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

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

商一致並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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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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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

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

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動,本基金

所投資的權益類和/或固定收益類相關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響著債券的

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權益類和/或固定收益類相關

投資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

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形下,基金

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固定收益證券上,從而影響投資組合的整體回

報率。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

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

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

能完全避免。

8、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

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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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了基金資

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

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

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金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

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流動性風險

(1)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資品種的流動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將會導

致證券交易的執行難度提高,例如該投資品種的買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變

現,從而對基金財產造成不利的影響。

(2)本基金的運作方式為契約型開放式,基金規模將隨著基金投資者對基金份額的申

購和贖回而不斷波動。若由於基金出現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或被迫

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拋售證券,將會使基金資產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3、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

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

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

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

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能終止,基金份額持有人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自然日,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 2億元,基金合同自動

終止,且不得通過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方式延續。若屆時的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發

生變化,上述終止規定被取消、更改或補充時,則本基金可以參照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中

國證監會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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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混合型基金存在的風險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資產配置策略對基金的投資業績具有較大的影響。在類別資產配

置中可能會由於市場環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設等因素的不同影響,導致資產配置偏離優化

水平,為組合績效帶來風險。

3、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

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系統性風險

組合現貨的β可能不足或者過高,組合風險敞口過大,股指期貨空頭頭寸不能完全對衝

現貨的風險,組合存在系統性暴露的風險。

(3)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遇保證金不足

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4)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差朝不利的方

向變化或流動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4、投資科創板股票的風險

(1)市場風險

科創板個股集中來自新一代信息技術、

高端裝備

、新材料、

新能源

、節能環保及生物醫

藥等高新技術和戰略新興產業領域。大多數企業為初創型公司,企業未來盈利、現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確定性,與傳統二級市場投資存在差異,整體投資難度加大,個股市場風險加大。

科創板個股上市前五日無漲跌停限制,其後漲跌幅限制在正負20%以內,個股波動幅度

較其他股票加大,市場風險隨之上升。

(2)流動性風險

科創板整體投資門檻較高,個人投資者必須滿足交易滿兩年並且資金在 50萬以上才可

參與,二級市場上個人投資者參與度相對較低。機構投資者在投資決策上具有一定的趨同性,

將會造成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3)信用風險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對經營狀況不佳或財務數據造假的企業實行嚴格的退市制度,科創

板個股存在退市風險。

(4)集中度風險

科創板為新設板塊,初期可投標的較少,投資者容易集中投資於少量個股,市場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狀況,整體存在集中度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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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系統性風險

科創板企業均為市場認可度較高的科技創新企業,在企業經營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趨同,

所以科創板個股相關性較高,市場表現不佳時,系統性風險將更為顯著。

(6)政策風險

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扶持力度及重視程度的變化會對科創板企業帶來較大影響,國際經

濟形勢變化對戰略新興產業及科創板個股也會帶來政策影響。

5、投資存託憑證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若投資可能面臨中國存託憑證價格大幅波動甚至出現

較大虧損的風險,以及與創新企業、境外發行人、中國存託憑證發行機制以及交易機制等相

關的風險。

6、側袋機制的相關風險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淨值信息,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因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

承諾,因此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

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啟用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僅需考慮主袋帳

戶資產,基金業績指標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因此本基金披露的業績指標不能反映特

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

(四)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

基金的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

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託管行違約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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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

基金資產的損失;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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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

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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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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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

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

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

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

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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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

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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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

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

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

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

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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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

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

督管理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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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

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投資人自依據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

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照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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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發起資金提供方認購的基金份額持有期限不少於 3年;

(10)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法律法規要求調整該等報酬標準的

除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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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

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和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的前提下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或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其

他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

戶、轉託管等業務的規則;

(7)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

況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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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

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

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

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

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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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

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

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包

括郵寄、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

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

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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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

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

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

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

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

況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

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

並、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

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

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 30日及時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

至少與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

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 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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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

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

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

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

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

證後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

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

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

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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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

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

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

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

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

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

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

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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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

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額

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

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

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

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 50%)選

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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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十)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修改導致相關內

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報監管機關並提前公告後,可直接

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

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

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並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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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

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

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

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

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

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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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其他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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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 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 C2辦公樓 15層

郵政編碼: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

寧波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寧波銀行

)

註冊地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號

辦公地址:中國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南南路 700號

郵政編碼:315100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成立日期:1997年 03月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證監許可【2012】143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拾捌億捌仟叄百捌拾貳萬零伍佰貳拾玖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擔保;

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提供

保管箱服務;經

中國銀行

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

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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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

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

查。

基金託管人僅根據法律法規或協議明確約定、基金管理人書面提供的關聯方名單(若有)

等內容進行投資監督,對項目其它合規性問題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存託憑證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包括國

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

公司債

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

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

公司債

券及分離交易

可轉債

、可交換債券以及其他中國證

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他銀行存款)、現金、權證、股指期貨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資產佔基金資產的比例為0%—95%,其餘資產投資於債

券、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銀行存款(包括協議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現

金、權證、股指期貨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持有全部權證的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本基金保留的現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

應收申購款等。

如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

後,可以調整上述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資比例為基金資產的0%-95%;

(2)本基金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

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

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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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0.5%;

(8)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

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4)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

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

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

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資產總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40%;

(19)當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時,則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和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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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

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

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

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證券,其公允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

(21)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項外,因證券市場及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

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

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

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

限制。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互提供

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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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發行和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責任確保名單的真實性、

準確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

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

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

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

事項進行審查。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

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資禁止行為。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

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

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

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

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

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

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

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

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

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

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

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

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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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

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

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

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

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

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

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

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

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

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處理。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基金

託管人已盡到監督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

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

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

整,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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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

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投資中期票據業務進行研究,認真評估中期票據投資業務的風

險,本著審慎、勤勉盡責的原則進行中期票據的投資業務。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監

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投資中期票據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制度》),以規範對中期票據

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的約

定為準。

(七)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八)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

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

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

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

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九)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

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

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

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

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一)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

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

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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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

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

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

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

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

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

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

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

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

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期貨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

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結算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託管資產開戶銀行

扣收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

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

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

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必要的配合和協助,但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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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按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的約定,將認購資金劃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認購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

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發起資金的認購金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承諾的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

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

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驗資報告需對發起資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額進行專門說明。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預留印鑑為託管人的託管業務專用章和監管名章各一枚,開立

的託管專戶應遵循乙方《單位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規定。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

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

產的支付。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開立基

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

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

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

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交收價差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

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5.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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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

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

規定,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

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

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帳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由基

金託管人負責開立。新帳戶按有關規定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

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

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辦理。

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資產不承擔保管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將重大

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無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加蓋授權業務章的

合同傳真件或複印件,未經雙方協商或未在合同約定範圍內,合同原件不得轉移。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

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

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並按規

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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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

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

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

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

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

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

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託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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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資料寄送

1.基金投資人對帳單

對帳單服務採取定製方式,未定製此服務的投資人可通過網際網路站、語音電話、手機網

站等途逕自助查詢帳戶情況。紙質對帳單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結束後的 10個工作日內向

該季度內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電子對帳單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電子郵件等電子

方式,持有人可根據需要自行選擇。

2.其他相關的信息資料

(二)諮詢、查詢服務

1.信息查詢密碼

基金查詢密碼用於投資人查詢基金帳戶下的帳戶和交易信息。投資人請在知曉基金帳號

後,及時登錄公司網站 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詢密碼,為充分保障投資人

信息安全

新密碼應為 6-18位數字加字母組合。

2.信息諮詢、查詢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認購、申購和贖回等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

息,請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諮詢、查詢。

客戶服務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網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資訊及基金經理

(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四)電子交易與服務

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線上交易系統進行基金交易,詳情請查看公司網站或相關公

告。

(五)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

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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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自上次更新定期招募書以來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於 2019年6月27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

分基金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屬於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資科創板股票的基金

之一。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

票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於科創板股票。基金資產

投資於科創板股票,會面臨科創板機制下因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

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系統性風險、政

策風險等。

2.本基金管理人於 2020年 3月 27日披露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根據<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改旗下 9隻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並更

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的公告》,對本基金基金合同、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及摘要信息披露

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相關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管理人於 2020年6月22日披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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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

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本次分紅以 2020年 6月 15日為收益分配基準日,對 2020年 6月

23日登記在冊的本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按 1.6000元/10份基金份額進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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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免

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

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yhfund.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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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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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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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銀華盛世

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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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餘

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

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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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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