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開篇即規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是世界上第一部將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原則加以規定的民法典,宣示了民法對綠色發展理念的貫徹。省政研規劃院從民法典綠色原則出發,搜集各分編中的綠色條款,梳理出民法典的綠色規則體系,並結合我省實際,就民法典對生態環境管理所產生的綠色影響進行了分析,以供參考。
Part 01
民法典的綠色規則體系
1.總則:確立了綠色原則
民法典總則將「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寫入基本原則,與民法傳統的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信五大原則並列,是近現代民法前提假設的「理性經濟人」向「生態理性經濟人」的發展,即承認個人的行為必須受到環境公平與正義的約束,體現了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自然觀」「綠色發展觀」「基本民生觀」「嚴密法治觀」「全民行動觀」。
新增的綠色原則在民法典中確立了新的價值標準。一方面,它是所有民事主體從事所有民事活動都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對於沒有明確具體規定的行為應當按照第9條之規定判斷行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它也為民法規範、條款、制度的綠色化和相關裁判解釋提供了依據。
2.物權編:對物權進行綠色限制
「物權編」從環境私益和環境公益兩個角度對物權進行了綠色限制,對環境權益實施雙重保護。
在環境私益方面,確立了由相鄰關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以及添附和地役權構成的三位一體綠色制度體系。一是相鄰關係制度。我國現行法域下的相鄰關係規範目的主要是經濟利益最大化和資源配置最優化,並未充分體現人們對美好生存環境的嚮往。民法典第288條至第296條就常見生活性環境問題進行了規定,確立了保護美好生活環境的底線。二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第274條、第286條和第287條從小區綠地特別保護、小區公共環境治理、業主合法權益保障請求權三個方面提供小區環境公益保障,構建共有環境的共同保護新機制。三是添附制度和地役權制度。第322條和第375條、第378條、第379條為節約資源、實現物盡其用提供了民法依據,擴展了環境權益的民法保護範圍。
在環境公益方面,規定了重要環境要素共有、分層保護環境權益。一是把重要環境要素納入國有資源範疇。解決了我國長期存在的重要問題之一即國家所有權主體缺位,所有權和管理權不分。民法典第209條和第242條、第246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50條、第251條確認和擴展了憲法有關國有資源的範圍,為從全民利益、公眾需要角度分配、管理和保護重要資源奠定了權屬根基。二是對用益物權加以生態環境約束。第326條明確用益物權人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義務,對物權使用增設環境保護的限制,克服了傳統自然資源物權制度設計「物盡其用」的單一經濟價值考量。第346條明確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綠色原則,即體現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彰顯了土地等自然資源在滿足特定主體經濟利益訴求的同時,更需要服務於公眾環境利益的環境民生需求,具有開創性,環保意義重大。
3.合同編:對合同履行進行綠色約束
「合同編」的綠色規則要求實質上是明確了債權形式的綠色義務,是財產交易活動的綠色變革,從源頭上為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提供了民法依據。
綠色原則成為合同履行必要原則。民法典「合同編」第509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僅要遵循誠信原則,而且要將環境保護作為出發點「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將綠色原則納入附隨義務體系。
增加合同履行中的綠色義務。第558條增加了舊物回收義務,擴展了後合同義務的內容。第625條對該義務進一步具體化,改變了後合同義務的規範結構。同時,第619條明確了適當包裝義務,以立法方式確定了合同附隨義務中的協助義務。有助於民事交易活動的綠色轉型,加快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增加物業服務人的環保義務。第942條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僅要維護物業服務區內的基本秩序,而且要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並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從公民的日常生活中規制其不環保的行為,保護最貼近居民生活的綠色環境。
4.侵權責任編:以更嚴格制度保護環境民生
「侵權責任編」加大了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行為的違法成本,以更嚴格的制度保障環境民生。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用七個條文規定了「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相比於原《侵權責任法》,在責任理念、責任範圍、責任方式、責任程度等方面均有加強。相關規定在吸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在民法典中規定了公法性質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者賠償責任,是民法典的重大突破,也是民法典「綠色化」、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成果。
將破壞生態行為納入環境侵權責任。第1229條將環境侵權責任原因行為確定為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擴大了環境侵權責任的規制類型與範圍,全面約束,嚴厲追責。
對汙染受害者合理保護。第1230條規定了在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考慮到汙染受害者的弱勢地位及自行取證的難度較大,對汙染受害者進行合理保護。
提高了環境侵權的違法成本。第1232條和第1235條增設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規定,在民事責任以損害填補為原則的範圍內加重了惡意違法者所實際承擔的責任,提高了環境侵權的違法成本。
增設了生態損害賠償制度和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製度。第1234條和第1235條增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製度等規定,為民法典與環境保護法中公益訴訟制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實體法依據。
Part 02
民法典對生態環境管理的綠色影響
1.綠色原則推動環境政策落到實處
綠色原則作為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助於國家環境政策落到實處。近年來,國家大力推行環境政策,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僅有宏觀政策扶持與引導遠遠不夠。政策作為一種指導性文件,缺乏強制力,環境汙染僅僅依靠政策無法實現有效規制。
我國一直提倡大力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大力加強生態系統的保護和修復,大力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述三大基礎工作既是打好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的保障,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民法典出臺之前,三大基礎並沒有明確的法定指導原則,各地都是在不斷的摸索和總結經驗、教訓中實踐,往往事倍功半。民法典作為重要的部門法,與各方主體在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密切相關,為三大基礎工作確立了基本原則和制度支撐,更加「挺直了腰板」。有利於各地各部門和各民事主體更好地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2.第三者責任規定調整部分環境立法適用
民法典對第三者責任作出了規定,賦予了受汙染者可以向排汙方或者第三人直接追責的選擇權,這與已出臺的部分環境法規定不盡一致,這些環境法律的適用規則需要作出新的調整。
水汙染防治法關於第三者責任條款失效。水汙染防治法第96條第4款規定:「水汙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汙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此款僅僅是汙染者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而非直接選擇第三者承擔責任,依此款受汙染者無選擇權。根據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水汙染防治法相關條款失效。
海洋環境保護法關於第三者責任條款可繼續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第1款後段規定:「完全由於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受汙染者選擇權。依國際規則優先於國內法適用,國內法不能改變國際規則大法解釋原則,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此款規定優先適用於民法典的規定。這是因為此款來自國際公約。在國際關係和外國法中,第三人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戰爭及暴力事件均為免責事由,海洋環境汙染往往涉及國際因素,必須使用共同國際規則。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體現了立法對受害者的優先保護,立法本意並未考慮涉外因素較多的海洋環境汙染。
3.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為政府索賠提供實體法依據
民法典為健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過去,在實體法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一直缺乏依據。現在,民法典在原「環境汙染責任」的基礎上,明確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和內容。
民法典第1234條將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典化,明確了國家規定的機關和法律規定的組織對生態環境損害的索賠權,包括檢察院、法律授權的行政部門和合法的非政府組織。第1232條規定了懲罰金賠償,增加了違法成本,加強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4.環境修複製度確立促使恢復性司法法制實現
民法典規定的環境修復責任為生態環境損害明確了新的責任方式,使恢復性司法理念得到了法制實現。在民法典出臺之前,我國的侵權責任方式中往往只能通過恢復原狀這種形式來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近年來,在越來越多的司法案例中通過消除汙染、增殖放流、補植復綠、土地墾復等方式促進受損生態環境修復。但遺憾的是,該理念在我國並無法制支撐,司法實踐略顯尷尬。一方面,該理念並未被全部接受,爭議頗多;另一方面,即使運用該理念作出了司法裁判,所導致的結果也並不如意。
直到民法典的出臺,規定了加害人實施損害生態環境的行為並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應當承擔環境修復責任,該責任的承擔必須有修復的可能和必要,並且以恢復破壞的環境功能為標準。通過對環境修復責任的明確,使得恢復性司法理念得到了法制實現。
5.綠色觀念深入人心促進環境守法
可持續發展的綠色觀念對大眾思想潛移默化,促進環境守法。曾經,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觀盛行,經濟飛速發展卻帶來了環境問題。近年來,雖然生態環境取得了明顯改善,但是生態環境保護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公眾已經意識到人類中心主義觀念並不可取,可持續發展觀兼顧了經濟發展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民法典正是在這種可持續發展的綠色觀念指導下應運而生。
民法典綠色原則提綱挈領,豐富了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整體思路,使綠色規則貫穿了整部民法典,各分編中的綠色規則是綠色觀念的具體體現。民法典出臺後,通過法律宣傳和司法實踐,可以有力地推動可持續發展的綠色觀念深入人心,普通民眾、企事業單位等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在開展民事行為時通過將自身行為與民法典要求進行比較、匹配,從而提升全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隨著民法典的深入實施,這種無形的約束力必將進一步加強,指導、規範社會公眾的環境守法行為,更好推動美麗中國的建設。
來源:四川環境政策與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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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法典專欄】民法典:綠色理念護航生態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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