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後
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的首次適用
2021年1月6日,由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平陽縣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吳某某二人非法狩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侵權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在平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獲得宣判。該案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後,平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職,用好民法典,提出生態資源損失賠償的首例案件,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被告吳某某二人承擔連帶賠償生態資源損失費人民幣11100元,同時判令吳某某二人就非法狩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在溫州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案情介紹
2019年11月14日,吳某某二人來到平陽縣鬧村鄉黃坑村山上,將9張捕鳥網經整理後投入使用,非法獵捕野生鳥類。截止同年11月19日上午,兩人共捕獲鳥類39隻,後於當日上午7時許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
經鑑定,涉案被捕鳥類中1隻為斑頭鵂鶹,活體,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名錄;其餘38隻為白眉鶇,其中37隻為死體,屬於浙江省一般保護動物。生態資源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11100元。
追究刑事責任後
為何還要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公民或組織,檢察院既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又可以依據民事法律,通過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達到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效果。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平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僅追究刑事責任不足以形成對非法獵捕犯罪的全方面打擊,不能有效修復野生動物自然資源受到的損害。吳某某二人明知獵捕野生動物是違法犯罪行為,會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但仍為了私人目的,獵捕並殘忍殺害了涉案鳥類,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應當向吳某某二人追究生態自然資源損害侵權民事責任。
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及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的指導下,以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吳某某二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賠償相關自然資源損害費用,並在市級以上媒體進行公開賠禮道歉。上述訴訟請求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不僅是違法犯罪的打擊者,還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下一步,平陽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進一步增強公益訴訟監督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將最嚴格的自然資源法治保護落到實處,切實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優勢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做好公共利益的守護人。
野生動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
和自然生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們的生存狀況同人類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
保護野生動物的多樣性
就是保護人類生存和社會發展的基石
來源:第五檢察部
編輯:李絲絲 鍾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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