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適用《民法典》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宣判

2021-01-07 澎湃新聞
首例適用《民法典》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宣判

2021-01-04 17:3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1月4日,江西省浮梁縣人民法院環境資源法庭在該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公益訴訟起訴人浮梁縣人民檢察院與被告浙江海藍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藍公司)環境汙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並當庭宣判。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

被告海藍公司被判決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及檢測費、鑑定費共計2853665.56元,承擔環境汙染懲罰性賠償金171406.35元。同時判令被告海藍公司就其汙染環境的行為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間,被告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將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交由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吳某良處理,吳某良又僱請李某賢將30車1124.1噸硫酸鈉廢液運輸到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的山上傾倒,造成了浮梁縣壽安鎮八角井周邊約8.08畝範圍內環境和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洞口組的地表水受到汙染,妨礙了當地1000餘名群眾飲用水。

經鑑定,兩處受汙染地塊的生態環境修復總費用為人民幣2168000元,環境功能性損失費用共計人民幣57135.45元,並產生檢測鑑定費95670元。受汙染地浮梁縣湘湖鎮洞口村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532860.11元。

法院認為,被告海藍公司生產部經理吳某民非法處理公司生產的硫酸鈉廢液,其行為應認定為職務行為。被告海藍公司應當為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導致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適用《民法典》第1232條(新設法律規範)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的案件。該案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浮梁縣人民法院管轄,系景德鎮市首例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案件宣判後,被告海藍公司認識到由於自身環境保護觀念的淡薄給浮梁的綠水青山造成了巨大損害,給當地居民正常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妨礙,表示真誠悔過道歉、服從判決,不上訴,並全部支付修復性費用及懲罰性賠款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來源:中國新聞網

原標題:《首例適用《民法典》汙染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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