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民法總則》(草案)基本原則中創新增設「環境資源保護原則」,即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關於「環境資源保護原則」的取捨,學界有不同的聲音。
從環境權的角度、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從草案稿的完善、審議過程中,有無實然的「義務本位」向應然的「權利本位」的邏輯嬗變的可能?
由此,我們邀請到環境法學者楊朝霞教授談一談民法典中環境資源保護原則的取捨以及當下的生態文明建設。
中國網:據我們所知,多年來您一直從事環境法方面的研究和教學工作,那麼請您先來回顧下環境法學近年來的發展情況。
楊朝霞:中國的環境法學跟世界的環境法學發展一樣,是以環境問題的出現為大背景的,尤其是在我們國家,環境保護法學的研究、包括環境法的制定都是廣受國際社會的影響和推動的。我們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主要源於本國環境保護事業的推動,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大特點:
從產生的歷史背景來說,環境法學具有典型的後發性或者滯後性。我們的環境保護始於上個世紀七十年代,我們的環境法學研究是在上個世紀、隨著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制定和實施才開始的,到了80年代才有了環境保護法的本科生課程,1981年武漢大學建立了第一個環境保護法的研究所,1986年建立了第一個環境法學碩士點,1993年才建立了第一個環境法學的博士點。總體來說,環境法學的研究和教育是比較滯後的,與擁有幾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傳統的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的歷史無法相比。
從發展路徑來說,環境法學具有典型的政策依賴性。我們環境保護法學的研究起源於環境法的制定,制定環境法就要著手環境保護法方面的研究,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制定,最初是以馬驤聰為代表的老一輩專家、學者從當時的蘇聯環境法中學習、借鑑過來的,因為我們國家當時主要面臨汙染防治的問題,所以環境法學的研究主要集中於汙染防治法學的研究,直至現在依然如此。環境法學的研究成果或者研究的方向主要集中在汙染防治法中,對資源保護法、對生態保護法的研究是明顯不夠的,或者說從學術研究的汙染防治法的研究、資源保護的研究、生態保護的研究的三大塊兒來說,存在著失衡或瘸腿現象,對汙染防治研究得多(受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導),對資源保護、生態保護研究得少,環境法學研究的政策依賴性很明顯,深受國家環境政策大背景的強烈影響。
從研究內容上看,環境法學具有典型的時代性和創新性。如對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對代際公平的提出、對環境權的研究,這些都是傳統的法學所沒有的理念或者概念,尤其是對環境權、排汙權的研究,與傳統的法學理論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說是法學的革命。
從研究工具上說,環境法學具有典型的科技依賴性。因為我們的環境法學研究主要是對環境法的研究,而環境法具有典型的科學性,比如環境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環境損害的鑑定等,這些都是具有比較強烈的科技性,如果沒有良好的科學基礎,不太懂生態學的知識、不太懂環境科學的知識,對自然資源的保護、野生動物的保護不太懂,環境法制定不好、環境法學也研究不好。曾經有人說環境法學學者當中有「法盲」,但是不得不說的是,環境法學學者中也有「科盲」,缺乏紮實的自然科學理論知識,比如說二氧化碳是汙染物質(從原理上看,二氧化碳對人體、財產以及生物沒有直接的汙染危害性;二氧化碳的排放具有不可避免性,不可能像汙染物那樣可實現超低排放甚至零排放;最後,二氧化碳是植物光合作用的基礎,具有直接的有用性。可見,二氧化碳通常不屬於汙染物質,只有在下水道、地下溶洞等特殊環境下,才可能成為汙染物。但是,二氧化碳導致地球表面熱平衡失調,使得氣溫升高、海平面上升,乃至破壞整個地球生態系統,從而影響生物和人類的生存發展,因此,二氧化碳應屬於生態破壞物質)。
從研究主體上看,環境法學具有研究隊伍的專門性。與以美國、德國等為主的西方國家主要是由傳統法學轉向環境法學研究的學者相比,我們國家有一個專門的環境法學研究會等學術共同體,專門的碩士點、博士點,專門的環境法學二級學科,還有一支強大的環境法學者隊伍進行專門化的研究。
從研究方法或者規範法學研究來說,環境法學研究具有基礎法學學科的綜合性或者融合性。從法律規範的構成以及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來看,環境法屬於由憲法規範、民法規範、行政法規範、刑法規範和訴訟法規範分工組合而成的組裝型部門法(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屬於原裝型部門法)。因此,研究環境法學,必須綜合運用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憲法學等各個學科的知識和原理。正如前面所說的,如果傳統的部門法或者法理學沒學好的話,很可能會成為「法盲」。環境法學要研究好、環境法要制定好,必須要對傳統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部門法能夠融匯貫通、得心應手,只有「打通任督二脈」,方能達致學術研究上的自由王國。因此,可以說,環境法學屬於方法論的學科(研究如何綜合運用憲法規範、民法規範、行政法規範、刑法規範和訴訟法規範來解決環境問題)。
從研究成果來說,環境法學具有青澀性、不成熟性或者幼稚性等特徵。環境法學雖然研究成果很多,有個比較龐大的隊伍,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真正在法學界建立有足夠影響力的環境法學的理論,也沒有真正構建我們自己的環境法學理論體系。比方說無論是環境權還是調整輪並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同,沒有成為新的、對傳統的法學具有挑戰性、眾所公認的權威的理論。
中國網:您有一個學術觀點「法律生態化」或者「法律綠色化」,那麼,從您的角度,如何評價《民法總則》(草案)中的「環境資源保護原則」,即「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楊朝霞:法律的生態化或者法律的綠色化的概念,最開始是由我們國家的馬驤聰先生從當時的蘇聯引進過來的,它最基本的含義是對環境保護的規定,不能僅僅靠環境保護法等專門的環境立法,還得靠民法、行政法、訴訟法、憲法等其他法,也就是說,傳統的部門法、非環境保護的相關法也得有相應的規定,至少不能相衝突。只有環境保護法與民法、行政法、訴訟法、憲法等形成統一的內在協調的法律體系才能對環境形成有力的保護。
對於《民法總則》(草案)第七條的規定,當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無論是民事權利的行使、民事義務的履行以及民事責任的實現都得克加環境保護的外在的限制或滲透。舉例來說,我們的傳統民法有三大原則: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錯責任原則,如果按所有權絕對原則,我的廢棄物可以隨意排放到溝裡,甚至飲用水源地,我的汙染然物可以隨便排到地下溶洞、地下水裡,有毒有害的物質也可以隨便排放到大氣裡面。然而,按照生態文明的要求,這當然是不可以的。也就是說,有必要對傳統的民事活動課加一定的外在的限制,使之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對於有學者認為這一原則可以刪除,認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可以放到公序良俗原則裡面,我不敢苟同。從理論上講,從應然的角度來說,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確實可以歸到公序良俗裡面,但是,從實然的角度說、從目前來說,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還沒有成為整個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序良俗,這個環境道德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在當前階段,我們還有必要將這個主題凸顯出來。比方我們現在說的五大發展理念,其中的協調發展和綠色發展,從理論層面講,協調發展是可以涵蓋綠色發展的,但為甚什麼還要說綠色發展呢?這是因為我們綠色發展的任務具有緊迫性,有必要專門列出來。因此,在民法總則的基本原則當中提出環境保護的要求,作出的環境保護的原則規定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的。
進一步講的話還可以再擴充一下,草案稿中該條的基本原則僅僅提到了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缺失了維護生態這一項。生態文明建設的三大任務包括解決汙染防治的問題、解決資源短缺的問題、解決生態失衡的問題,即汙染防治、資源保護和生態維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三大支柱,缺一不可,所以,建議將該條進一步完善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和維護生態,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中國網:您對《民法總則》(草案)中的其他的章節、條款有沒有一些建議?
楊朝霞:此次民法總則的草案審議稿,除了前面提到的第七條基本原則,還在民事責任方面規定了恢復生態環境這一責任方式,這是積極的一面。從環境法學學者的立場來說,還可以從以下方面加強:
第一,建議明確地確認環境權,即在民法總則中,我們的民事權利不僅僅包括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也包括物權、債權等財產權,還包括享用良好環境的環境權等其他類型的民事權利。
第二,建議就民事客體部分,對於環境、資源、生態以及對於動物增加特別條款。以德國民法典為例,修正案新增第90a條關於動物法律地位的規定。具體情況是:1990年8月,德國議會通過《關於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動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決定在民法典中增加三個條文,其中之一是新增第90a條:「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其中之二是在第903條新增:「動物的所有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應注意有關保護動物的特別規定。」
環境、資源、生態,從屬性、從功能、從特徵等方面來看,與傳統的物不一樣,從物權法的角度,傳統的物具有特定性、可直接支配性、排他性以及人工性,環境、資源、生態往往不具有特定性,只有較弱的可直接支配性,大多具有明顯的公共性或者非排他性,並具有典型的非人工性(自然性)。所以說,環境、資源、生態和作為物權客體的物是有所區別的,應該予以單獨列出來。舉個例子,農民從地底下挖掘出來烏木,那麼這個烏木屬於誰的呢?如果把烏木視為一般的物,那麼,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關於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權屬的規定,其最終屬於國家所有,挖掘者只可取得由國家支付的必要費用。然而,如果把烏木視為自然資源,則老百姓有對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權,並通過挖掘行為取得對自然資源產品的所有權。這樣一來,挖出來的烏木其所有權應歸屬於挖掘人,其只需按照自然資源有償取得原則交納一定的費用即可。因此,自然資源和物應該是區別開來,我個人有一個觀點,自然資源是物的前身,它是自然狀態的,可通過我們的開發利用行,通過我們的勞動把自然狀態的自然資源變為我們人類經濟社會系統中的物,由不太可支配的、具有公共性的自然資源變為特定的、可支配的、具有排他性的物。所以,我建議民法典總則將環境、資源、生態這類客體獨立出來,做出特別的規定。就像楊立新老師的「法律物格」觀點,把具有不同屬性的自然體和普通物等客體分門別類列舉出來,作出分別規定。
第三,建議在民法總則民事責任當中,規定環境資源生態損害賠償方面的責任。比如一審稿僅僅規定了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形式,建議建立關於環境、資源、生態受到損壞的獨立於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自然體修復與損害賠償制度。在這方面,法國最新修訂的民法典對生態修復、損害及其訴訟作出了專門的規定,這是劃時代的進步,值得我們借鑑。
中國網:民法典編纂的重啟,必然推動其它單行法的修訂進程,比如您對《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編的修訂有怎樣的見解?
楊朝霞:民法典的綠色化,不僅僅指民法總則的綠色化,尤其要落實到物權制度的綠色化、合同制度的綠色化、責任制度的綠色化當中,具體來說:
第一,從物權法的角度,對自然資源權作出特別的規定。自然資源與傳統的物不同,且兩者之間又具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是,自然資源又具有不同物的明顯特徵。首先,從權利的角度看,應該增加自然資源取得權這一權利形式。自然資源權屬制度,基本可適用物權制度,但應該有所創新,比方說取水權、採礦權、捕撈權、狩獵權、採伐權等,通過這些權利的行使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變成了個體所有的物,這就是新的權利制度——自然資源取得權。其次,關於排汙權,在環境保護法裡面,汙染物的排放也是一種權利,即通過科技的運用、清潔工藝的使用,節約的一部分排汙指標可以放到市場上交易,即排汙權交易。排汙權與物權有明顯區別,建議作出特別規定。再次,關於物權的流轉也存在生態化的空間。我們看這樣一個案例,林權流轉中某企業取得了林權證將林權證抵押給銀行後捲款逃走,在本案中,林農沒有了林權,而銀行也很難實現它的抵押權,後果是不僅侵害了林農的權益、而且危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同時也不利生態環境保護(很可能無人可從事林業生態建設)。
第二,在合同法當中,進行合同制度的綠色化。即我們在籤訂合同、履行合同的時候,要考慮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比方說,將產生的廢棄物進行處理,須交給有資質的企業負責,否則需承擔共同的汙染侵權責任。總之,對合同的制定、債權的行使、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要課加環境保護的、公共的約束。
第三,對於侵權責任法而言,正在修訂的侵權責任法編,有可喜的進步,但也還有需要加強的部分。原來規定的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並沒有把生態破壞侵權列入到特殊的環境侵權責的體系當中。建議:
從侵權行為來講,擴充生態破壞的原因行為;
從責任的範圍來講,對環境、資源、生態本身的損害要也列入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僅是人身、財產損害的賠償,還要有自然資源損害的賠償以及生態功能恢復期間的賠償;
從責任的方式來講,不僅僅要增加恢復環境、修復生態等責任形式,還可以增加替代性賠償、替代性建設等方式。能修復的就修復,能治理的就治理,不能修復和治理的則進行金錢賠償;不能修復,不能治理,也無錢賠償的,則以植樹造林等其他生態保護建設行為替代財務性賠償;
從環境損壞賠償責任的社會化來講,要設立損害賠償的保險和基金制度。比如,以環境損害賠償的責任保險、環境損害賠償的基金制度來解決企業賠償的風險問題,讓受到環境侵害的老百姓的利益也得到及時的救助,也有利於受到嚴重影響的環境、生態的修復和治理。
中國網: 請您對民法典的生態化作下總結。
楊朝霞:民法典的生態化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理論上可以分為幾個層次:
第一個層面也是最底線的層面:「不封口」。譬如,在民法典的編纂當中,不能只規定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種權利,也要為其他民事權利的保護留下發展空間,比如對環境權的保護。
第二個層面:「開扇門」。即對環境保護作出開放性規定,並表述為「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或者」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比如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的問題,對動物的利用的問題。這方面,《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關於「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可謂範例。
在民法典的編纂中,也可以借鑑《民事訴訟法》的做法,對於環境保護、對於環境權、對於環境侵權等方面的內容,作出開放性的規定,為今後特別法的出臺開一扇門。
第三個層面:「搭座橋」。這一層面比前述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或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更進一步,即搭個具體的橋:「環境資源保護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個層面:「奠個基」。即將環境保護民事制度在民法典中打一個基礎,比如說就環境權而言,在民法總則中明確確認環境權,對環境權做出原則性的規定。
第五個層面:「立個架」。即將環境保護民事制度在民法典相關分則搭個框架,比如,不僅僅對環境權作出原則性規定,還可就環境權中的景觀權、採光權、通風權、清潔空氣權及清潔水權等作出全面的確認。
最後,第六個層面也是最高的層面:「建座房」。即環境民事制度在民法典中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比如,《侵權責任法編(專家建議稿)》建議將現行《侵權責任法》「環境汙染責任」一章修改為「汙染環境與破壞生態侵權責任」,不僅僅就汙染環境規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方式,對生態破壞也規定為特殊的侵權責任。如此一來,對環境侵權的問題不僅僅搭了個框架,還建了一個具體的制度體系,可謂「建了個房」。這就是說,對環境侵權原因行為的汙染侵權、生態破壞侵權都有所涵蓋,並就損害賠償的範圍、損害賠償責任實現的方式、損害賠償的社會化等等,作出全面的規定。
概括起來,民法典生態化的六個層面即為「不封口、開個門、搭個橋、築個基、搭個架以及建個房」。
從總體上看,如果我們若能達到第三或者第四個層面,也算是一種可喜的局面。
中國網:環境法學做為一門年輕的學科,您覺得它的未來會是怎麼樣的?
楊朝霞:對於環境法學的前途,目前國內很多學者表示了憂慮甚至是焦慮。近兩年來,2014年和2015年都召開了關於環境法學的危機的研討會。當前,環境法學理論體系尚未建立,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還不夠科學,傳統法學比如民法學者、行政法學者對於環境法學研究的侵佔,這些問題使得學者們有著強烈的危機感,認為環境法學前途堪憂。尤其是,在我們現行的法律體系當中,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白皮書七大法律部門的劃分沒有把環境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把環境法一分為二,將汙染防治法放在了行政法當中,將自然資源法放到了經濟法當中。也就是說,在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環境法是沒有地位和身份的,這也更加加重了我們環境法學者對環境法學研究和對環境法學學科地位的一種擔憂,一種憂慮。
這是不可忽視的殘酷的現實的一面,但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危機或者困境恰恰也意味著環境法學發展的空間和前途。
和傳統學科相比,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國外尤其是西方基本建立了完整的、科學的理論體系,中國的學者從國外借鑑和學習過來,再加以一定的創新,就是成果,但那只是細枝末節、比較小的創新,而環境法學不一樣,放眼全球,環境法學研究也只有五、六十年的歷史,即使國外也沒有建立系統、完整的環境法學理論體系。
這樣的話恰恰給了我們空間,給了我們希望,給了我們機會。
所以,我覺得最主要的問題是,我們自己的學者能否研究出來,能否找到研究的突破口,或者說能否找到環境法學研究的「芝麻開門」的密碼。這不是環境法學的危機,而是環境法學學者自身的危機。
具體而言,環境法學的前景可以概括為:
當前的環境法學儘管還不如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那麼完善,一如才發明時的火車還跑不贏馬車一樣,但是它的未來,一定會成為一輛可以飛奔的高鐵。
在當代中國,民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者很有可能取得像類似錢三強、錢學森、鄧稼先等「兩彈一星」式的貢獻,得到國家的重視,但是,在環境法學領域,我們才更有可能產生像屠呦呦那樣能取得全球性、世界性、原創性的學術成果的學者。為什麼?因為環境法學理論體系建都還沒建立起來,我們中國的學者若能建構,則是中國學者對全球環境法學乃至整個法學界的貢獻。我們有專門的學科和隊伍,應該抓住這個機遇。
中國網: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寫進了黨章,十八屆四中全會深化「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明確提出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如今,適逢民法典編纂重啟,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完善也迎來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作為一名環境法學者,您對生態文明的未來有怎樣的暢想呢?
楊朝霞:中國的環境法學者迎來了兩個大的時代契機:一個是生態文明的時代契機,另一個則是依法治國的時代契機。這給我們提供了無限的機遇,作為一名環境法學者,深感無比的榮幸。總體來說,我對生態文明的未來十分樂觀。當然,具體而言還要落實到行動上來。
第一,當前,抓住民法典編纂的契機,把民法典綠色化這麼一個偉大議題真正落到實處。前面,我們提到了民法典生態化的六個層面,若能夠在不同的環境領域實現第三個層面、第四個層面,能夠對環境權予以確認,能夠對合同法予以生態化,能夠對生態破壞侵權行為予以確認,能夠對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作出原則性規定,那麼,將是法制建構進程中的偉大進步,甚至將迎來生態文明建設事業的革命性的勝利。
第二,從長遠來講,務必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法律體系。首先,要從理念上予以更新。我們的生態文明建設的任務不僅僅是汙染防治和資源節約,還有生態保護的問題必須解決。今後,務必樹立汙染防治、資源節約、生態健康的三輪並行的系統理念,要樹立「生態立國」的理念,推進生態保育法治的主流化,均衡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生態健康型」社會。。
其次,要將以汙染防治為中心的《環境保護法》升級為以汙染防治、資源節約、生態保育為中心的生態文明建設基本法。
再次,就現有的資源法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漁業法及礦產資源法進行生態化的改造。我們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中往往涉及到生態破壞、生態保護的問題,所以不僅僅要保證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還要著力維護生態健康。比如礦產資源的開發,要儘量減少對地表的植被的破壞,開採過後,須就補充地下水、進行植被的恢復課加生態保育方面的責任和限制。再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不能僅僅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作為一個資源法,野生動物涉及到生物多樣性的問題,野生動物更多的是生態要素而不是資源要素,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對野生植物的保護一定要樹立生態保護的理念,對棲息地的問題、物種滅絕的問題、生物多樣性的問題增加相應的規定。當前,我們現正在進行森林法的修改,森林法的修訂當中應當突破僅僅把它作為資源法來修訂的局限,必須看到森林是重要的生態要素(森林生態系統居於五大生態系統之首,被稱為地球之肺)。因此,我們要通過立法的修改,大力發揮森林的水土保持、氣候調節、水源涵養等多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平衡,提升生態服務,使林業建設、森林保護對生態文明的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另外,要強化生態保育單行法的立法。當前,全國溼地保護條例尚在制定當中,要加強溼地保護法的研究;要將自然保護區條例升級為自然保護區法或者自然保護地法;加快國家公園體制改革的進程,推動國家公園法的制定;加強生態保護補償研究,早日出臺生態補償條例,等等。最後,還要加強對憲法、民法、刑法、經濟法等非環境法的綠色化,實現法律體系內部在生態文明議題上的協調和配合。
第三,從制度層面來說,要建立系列的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特別是要大力推進環境權制度、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主體功能區規劃制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尤其是生態空間的用途管制)、環境移企制度(將汙染地區的企業外遷,類似生態移民)、國家公園制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黨政同責制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重點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1. 環境權制度。當前,迫切需要確認環境權,在環境法、憲法、民法典中確認環境權。所謂環境權,即公民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如清潔空氣權、清潔水環境權、採光權、通風權、安寧權和景觀權等。要注意的是,資源權、排汙權等與環境有關的其他實體性權利並屬於環境權的範疇,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和環境監督權等程序性權利也只是保障環境權實現的次生性權利而非環境權本身。從功能上看,環境權是環境公益訴訟最為重要的權利基礎,是推動環境司法走出當前困境的主要法寶。從地位上看,環境權是人類在生態文明時代的標誌性權利。人類文明從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發展到生態文明,從權利誕生的角度來看,每一個時代都有一種典型的代表性權利或標誌性權利相對應。在原始文明時代,其代表性權利是成員權,依據成員權,弱者也能分得食物,可以說,成員權的存在,為氏族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鋪平了道路。在農業文明時代,其代表性權利是地權,如果農地權得到合理的分配,得到了有力的保障,農業文明會就會比較發達的,反之就會導致社會的震蕩和倒退。到了工業文明尤其是到了工業文明時代的後期,智慧財產權便成為了代表性權利。在工業文明時代,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問題,尤其是專利權、商標權等工業產權的保護問題,成為影響工業文明發展的中心問題。只要智慧財產權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得到了有力的保護,便會大大促進工業文明的發展。到了生態文明時代,最重要的就是對環境權的確認,環境權若能得到確認,環境權若能得到保障和實現,生態文明建設將會成功一半、甚至更多。當前,正是因為環境權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正是環境利益未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公眾缺乏參與環境保護的有效機制和規範程序,以致各地接連發生此起彼伏的「鄰避運動」。因此,建議儘快建立系統完善的環境權制度,不僅在環境保護法,在民法典、在憲法中也作出環境權的規定。
2.生態保護紅線制度。這是指對生態紅線的劃定、生態紅線的範圍、生態紅線的實施規定系統完整的制度。
3.國土空間的規劃和用途管制制度,尤其是生態空間的用途管制制度。當前,生態空間往往被我們的生產和生活空間給佔用,特別是將溼地破壞、侵佔為建設用地、把草地破壞變為耕地的問題很是突出。
4.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生態保護補償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對概念的界定和理解方面。生態保護補償,是對為了保護生態作出特別犧牲、付出額外貢獻的人的補償,是對生態保護有利的人的補償而不是對生態系統本身的補償(不是生態資本購買)。其次,生態保護補償是行政補償而不是民事補償,是行政補償而不是行政補助和行政補貼。因此,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的建構,首要的是要切實釐清生態保護補償與諸多的概念的區別,切忌把所有相關的概念都放到生態保護補償的概念裡面。
5.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環境損害賠償的問題不能僅僅停留於對因環境汙染帶來的人身、財產損害進行的賠償,對環境本身受到的損害也應予以賠償,進行治理、進行修復。
6.黨政同責制度,政府問責制度。就環境問責問題,目前存在政治責任法律化和法律責任政治化的問題,在一線執法的人、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責任,而真正有決策權的人卻沒有被追究責任。這是很不公平的。此外,上級環境督查和政府環境問責未能實現常態化,這也是一大問題。
第四,除了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法律如何實施的問題,為此,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監管體制改革。當前,環境保護領域正在進行垂直管理的改革,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的垂直管理體系改革已取得了階段性勝利。在此基礎上還可再向前一步。從廣義的生態文明建設監督管理體制的建設來說,當前最突出的是生態保護的問題,生態保護監管的職能被廣泛分散到農業、林業、水利等產業部門。現實的問題是,產業的發展與生態保護的職能是彼此衝突的、相互背離的,由產業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的職能是不太恰當的,有必要建立一個統一負責生態保護的專門機構,比方說生態保護建設部——負責制定生態保護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組織水土保持工作、對生物多樣性(特別是野生動植物)、溼地、生態公益林、草地進行保護、對整個生態空間進行用途管制等等,如此一來必將大大有利於緩解當前生態保護不足的落後局面。
第五,繼續推進環境司法的專門化和環境公益訴訟,加強體制機制方面的改革,強化能力建設。
第六,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使中國的生態文明理念能早日成為全球的主流話語,推進國際環境法從可持續發展時代進入到生態文明新時代!
總的來說生態文明建設是一個嶄新而複雜的時代命題,需要我們黨政軍民以及學者的多方參與,只有大家齊心協力、眾志成城才能把生文明建設不斷推向新的勝利。
中國網:謝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
學者介紹:
楊朝霞,環境法學博士,北京林業大學人文學院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學系副主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參與《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10多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作為專家近20次做客中央電視臺、遼寧衛視及北京電視臺等,接受《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網等媒體100多次採訪。
發表學術論文90餘篇、出版著作和教材近10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各類課題10多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