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草案將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而人格權獨立成編也成了這部法典的亮點,備受關注。作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也是力推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學者,他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並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這一創新之舉是我國民法典為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一項重要貢獻。
那麼,民法典草案為何要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又是如何體現出21世紀的新時代特徵,還有哪些「法律空白」也在這部法典中得到了填補和回應?新京報記者為此採訪了王利明。
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受訪者供圖
民法典最大亮點是人格權編
新京報:我國民法典編纂有一段較為曲折的歷史,可說是幾起幾落,最終於2015年全國「兩會」期間確立重啟編纂民法典。這裡面有什麼樣的時代背景?
王利明:進入新時代,人民物質生活條件得到了極大改善,人民希望過上更有尊嚴、更體面的生活,尤其是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和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強烈,迫切需要一部與國家繁榮、民族復興相適應的民法典來全面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事權利。在此背景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
我國民法典草案採取了七編制體例,即由總則、人格權、合同、物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等七編構成。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公民權利的宣言書,也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基本依據。
新京報:作為我國首部民法典,你認為主要亮點是什麼,為什麼?
王利明:最大的亮點就是人格權編。在世界各國民法典中並沒有獨立成編的人格權制度。在我國民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不僅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它從根本上滿足了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資訊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解決了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做出的重要貢獻。
新京報:民法典人格權編獨立成編此前爭議比較大,當初爭議的核心點是什麼?
王利明:圍繞人格權是否應該獨立成編,學界確實存在一些爭議,爭議的核心點在於,人格權應置於民法總則中的主體制度或者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還是應在民法分則層面獨立成編地規定。反對人格權獨立成編的典型觀點是,關於人格權的類型和內容的規範應該安排在總則編「自然人」項下。我的觀點是要獨立成編,人格權不應規定於總則中的主體制度之中,甚至不應全面規定於總則之中。
因為人格權僅是主體對自己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譽等人格利益所享有一種民事權利,它和身份權、財產權一樣,都是人格得以實現和保障的具體途徑。人格的獨立和平等,要通過對人格權的充分保障才能實現。因此,將人格權置於總則之中將影響人格權的充分保護和利用。編纂民法典的根本任務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和關懷人,但如果僅在民法總則中對人格權進行規定,必然會影響對人格權的利用和保護,使民法典的價值目標難以真正得到實現。
侵權責任法主要是救濟法,即在權利遭受侵害以後,對受害人提供救濟,不宜對人格權的權利類型和內容作出全面規定,這只能由作為權利法的人格權法來規定。這種認識得到了更多人的認可,因此人格權最後獨立成編出現在民法典草案中。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關於人格權編是否仍有值得完善之處?
王利明:需要完善的就是人格權編應置於民法典第二編,也是分編第一編,這樣在體系上更加合理。人格權在民法典中規定在,應當置於分編的第一編,理由主要在於:一是,與《民法總則》第2條的規定相一致。《民法總則》第2條在確定民法的調整對象時,明確規定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並且將人身關係置於財產關係之前,因此應當先規定人格權,然後才規定財產權。二是,能夠更好地體現以人民為中心、以人為本這一思想,將人格權編置於民法典分編之首,然後再具體規定物權、合同債權等權利,這就可以充分體現現代民法的人本主義精神,體現對個人的終極關懷。遺憾的是,現在的民法典草案第二編是「物權」,「人格權」置於第四編了。
民法典反映了網絡時代特點
新京報:此前你曾表示,民法典對於反映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的體現少,這個問題是否已得到改觀?
王利明:由於人格權獨立成編,其中的條款大量反映了21世紀網絡時代特點。比如,民法典草案第997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這可以有效地預防網絡時代的各種網絡侵權。
隨著人工智慧的發展,人的「聲音」日益重要,民法典草案第1023條第2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這就承認了聲音作為一種新型的人格利益,以適應未來人格利益發展的需要。
再如,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深度偽造以換臉技術為典型。偽造他人形象用於色情影片、廣告宣傳等的案例,給受害人造成嚴重損害。「AI換臉」可以隨意替換視頻角色面部,形成「只需一張照片,出演天下好戲」的狀況,人格權編第1019條對此專門作出了禁止規定。
此外,人格權編第1034條第2款採用了可識別性的標準,將「個人信息」規定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可識別性的標準不僅限於身份信息的判斷,也同樣適用於活動信息,從而擴展了個人信息的內涵。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在「完善禁止性騷擾條款」中,草案稿已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但現實中,這類問題要及時、有效處理還是很棘手,對此你怎麼看?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第1010條明確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負有預防性騷擾義務。本款中之所以列舉了上述幾種類型的單位,主要是因為,一方面,這些單位屬於較為特殊的場所,受關注程度比較高,一旦發生性騷擾行為,將會給受害人造成嚴重的損害,並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這些單位作為特殊場所需要加強對相關人員的保護,例如學校是學生聚集的場所,是未成年人和年輕人集中的地方,中小學以未成年人為主,一旦發生教師對學生的性騷擾,將給未成年人帶來嚴重的傷害。
這一列舉方式,將具有預防義務的單位不僅局限於有勞動關係的企業,也擴展到非勞動關係的機關和學校。明確要求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等措施,有利於保護被用工者以及學生的合法權益。有助於預防性騷擾的發生,實現對性騷擾的社會多層次綜合治理。
從該條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如下幾方面的措施:一是預防措施。為實現防止性騷擾發生的目的,預防是最為重要的環節。二是投訴、調查機制。用人單位應針對性騷擾行為建立投訴、調查機制。用人單位接到投訴之後,應當積極展開調查等工作,儘快查清事實真相,以防止性騷擾行為危害結果的擴大。因此,應當確保投訴渠道的暢通,在接受投訴後不得推諉、拖延或壓制。同時,用人單位對於發生的性騷擾行為應當及時處置,這對於今後再次發生類似的性騷擾行為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頭頂上安全」將有法可依
新京報:除了人格權獨立成編,民法典草案還補全了一些「法律空白」。比如高空拋物或墜物的法律責任追究在既有法規中並不「齊全」,民法典草案是如何規定的?
王利明:所謂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是指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現代社會,城市人口日趨密集,住宅也逐步向高層發展,為了維持和諧有序的生活工作環境,高層住宅居民應當遵守必要的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但近年來,有關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各地法院受理了一些有關高樓拋擲物致人損害的案件,如重慶的高樓拋出菸灰缸致人損害案 、濟南發生高樓拋出菜板傷人案等。高樓拋物行為不僅會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財產的嚴重損害,成為人們「頭頂上安全」的重大威脅,而且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也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侵權責任法》第87條曾經對此作出規定,我國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在總結侵權責任法規定經驗的基礎上,對高樓拋擲物或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作出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一是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任何人違反這種義務就要承擔責任。二是在發生高樓拋擲物人損害以後,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三是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第1254條第2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就確立了在高樓拋物或墜物致害的情形下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四是確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補償責任。此種責任適用的前提是,在發生高樓拋擲物或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因此不能直接由具體侵權人承擔責任。此處所說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是指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這些規定強化了對受害人的保護,有助於預防和減少此類行為的發生,也有利於統一裁判規則,妥當處理此類糾紛。
新京報:你認為有沒有學界呼聲比較高但尚未編入民法典的規定。為何沒能入編?
王利明:總的來說,學界呼聲比較高的在民法典中都有所體現,也不排除部分學者堅持認為需要寫入民法典的,但沒有入編。比如合同編中涉及合同僵局情況下如何打破合同僵局的規則,我個認為是有必要有所規定的,但因各種原因沒有入編。
新京報:民法典草案雖然出臺了很多更利於保護公眾利益的條款,但如何讓民法典「落槌有聲」才是關鍵,對此你怎麼看?
王利明:民法典草案的頒行使我們更進一步形成了為實現人民美好生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的制度優勢。此種制度優勢如何轉化為治理效能,還需要司法等部門正確理解民法典草案,嚴格適用民法典草案,從而在民事法律領域邁向善治、實現善治,真正實現人民群眾對良法善治的期盼。
文|新京報記者 肖隆平 編輯 胡杰 校對 薛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