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美國憲法》,公民擁有生命權、自由權、人身安全權、私有財產權、免受酷刑權等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統一的,相互依賴,不可分割。在美國政治文化中,美國人最珍視的是言論自由的權利。在他們看來,如果沒有了言論自由,其他很多自由就不存在,至少得不到可靠的保障。所以,言論自由被許多美國人視為其他公民權利的基礎。
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而言論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外在表現。從字面意義來看,言論自由就是你想要說什麼就可以說什麼,但從政治的角度來看,討論言論自由主要是看民眾是否有公開批評政府的權利,看政府是否能容忍民眾的公開批評。
美國憲法
言論自由的準確定義就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切權威包括理論、制度、領袖的作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可以任由人們評說的。
不過,美國政治文化裡的言論自由,與真理不真情根本不沾邊。只要是一個人,只要有嘴,就有表達自己思想的權利,這與表達出來的東西正確是否毫無關係。哪怕是錯誤觀點,他也有權利說出自由的想法,因為每個人都不是「真理部」的。
因此,在美國不僅可以經常聽到不同聲音,而且可以聽到千奇百怪的聲音,包括濫用言論自由者發出的不和諧音。
70年代的反戰運動
20世紀70年代,美國反戰運動風起雲湧,有人偷了關於美國參與越南的國防部文件,交給反戰的媒體,美國聯邦政府獲得消息後立即申請法院禁止報導,宣稱一旦公布這些文件,後果將是「增加美國戰士的傷亡、摧毀盟國合作、極大增加和敵人談判的困難並延長戰爭」。
兩個聯邦上訴法院分別做出不同判決: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準許《華盛頓郵報》發布消息,而第二巡迴法院卻判禁止《紐約時報》發表同樣的報導。最後,聯邦最高法院接手了這個案子,並以6:3的表決結果駁回政府的請求,判決政府所出示的證據並不足以禁止敏感文件的披露。最高法院的全體意見是:「對於任何對言論的事前禁止,本院都推定它違憲無效。因此,政府具有沉重的舉證負擔,為施加這類限制提供理由。」
自由女神像
這個例子說明在美國,即便是顛覆政府和政權的言論、鼓吹暴力的言論,只要不引發「迫在眉睫、刻不容緩」的嚴重後果,就受《美國憲法》保護。批評官員及政府的言論更是受《美國憲法》保護,只要無法證明這些言論是「惡毒」、「明知故犯」、「罔顧事實」,那麼它們也受《美國憲法》保護。
所謂的「言論」自由並不局限於「言論」,美國政治對「言論」的界定不限於口頭和書面表達的思想和情感,還包括圖畫、表演等以行為為表現形式的思想表達,即便是象徵國家信念和價值、看似神聖不可侵犯的國旗,也不例外。2000年3月29日,美國參議院以63票贊成37票反對,未能達到三分之二的多數而使保護國旗的憲法修正案擱淺。這是美國參議院第三次就是否在憲法中增加保護國旗的條款進行投票表決。
坐椅上的國旗
最高法院的解釋是:美國國旗本身就是一種象徵符號,它表達的是美國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國家,但政府不能利用國旗來壟斷一種觀念,應當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包括焚燒國旗)表達自己的觀點,焚燒國旗的行為不算違法,是因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對政府違背憲法精神的抗議意見(如反越戰、反種族主義、反霸權主義等),和保護國旗一樣都是為了保衛憲法所代表的民主、自由的價值。
言論自由對美國政治至關重要,甚至可以說是美式民主政治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一方面,如果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自由公平的選舉。選民只有獲得了與投票選擇相關的信息,如候選人情況,競選人情況、競選主張等,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決定,否則選舉就將失去意義。另一方面,只有民眾自由表達意見,政府才能獲得民眾信息的反饋,才能受到輿論的監督。所以,美國人想避免政府胡作非為,首先要捍衛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