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近日撰文指出,黨的十八大報告多次提到了「法治」,對於什麼是法治,我們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說明和界定。法治是一個多義的概念,意義取捨不當將直接導致方向性的錯誤。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權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
法律要準確適用,離不開司法公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有多重的解決機制,如協商、調解、談判、仲裁等,但從糾紛解決的權威性和終局性來看,由獨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權力的司法機構來解決無疑是最佳選擇,而這個機構就是法院。申言之,法治不僅意味著法律的至高無上和依靠良法治理,還應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公正的司法,不僅在於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制。
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獨立和權威的保障,需要體現出實體上的公正,此外還不能忽視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須在法律程序內運作,必須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開的、公正的解決社會各種利益衝突的程序。正因為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它也是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義的道路是由多種正當的程序所鋪就的」。程序公正要求當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對等,任何人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論證和決定都應遵循一定的程序。
附:王利明《釐清「法治」的基本內涵》原文
十八大報告多次提到了「法治」,並進一步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強調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但是,對於什麼是法治,我們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說明和界定。法治是一個多義的概念,意義取捨不當將直接導致方向性的錯誤。筆者認為,法治的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一、法律至上
這是法治的首要內容,即法律應是社會治理的最高準則,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早在美國建國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國王,而非國王是法律。英國學者戴西也認為,「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徵。法律至上實際上是要實現規則治理,「無規矩不成方圓」非常形象地說出其中的道理,即將明確穩定的規則作為「規矩」來規範國家和公民的行為。需要指出的是,規則治理與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會,正當的法律都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出來的,反映了民眾的期望,符合民眾的利益,體現了社會共同理想和信念,自然應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遵從,這也為民眾遵守規則奠定了良好基礎。就此而言,法治實質就是以人民的意志來管理國家和社會。
二、良法之治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指出,「法治應當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是探討法律在價值上的正當性的最早主張。儘管學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惡法亦然」的說法,但其主要強調法律的權威性及其普遍適用性對於法律實施的意義,並沒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麼,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眾的認同,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法治的效力。當然,良法的理解和判斷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它通常應具備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備,即法律應當是類別齊全、規範系統、大體涵蓋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項制度相互之間保持大體協調的制度體系;二是法律應當有效規範社會生活,並在制定過程中吸納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參與,進而符合社會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會一般公平、正義的觀念;三是法律應當保持內在的一致性,立法者應當不斷通過修改、補充等方法來使法律符合社會的需求與時代的發展。
三、人權保障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其中包括經濟關係、政治關係、文化關係及其他社會關係,因此,人權是人在一切社會關係和社會領域中地位和權利的「總和」,其中包括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政治權利以及人身權利。在此意義上,人權實質上就是人的主體地位象徵,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個人人權的基礎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國,人權作為人最基本的權利集合,體現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權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任務。構建法治社會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實現個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護人權作為其重要內容,而人權的保障狀況也成為在現代社會中區別法治國家和非法治國家的重要標誌。當然,保障人權在維護個人自由和尊嚴的同時,還能有效地防止政府的侵害,從而規範公權,這也是法治的內在含義。
四、司法公正
古人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必須在實踐中得到嚴格的適用才能發揮其效力,否則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這就是霍姆斯所說的將「紙面上的法」(law in book)轉化為「現實中的法」(law in action)的過程。而法律要準確適用,離不開司法公正。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有多重的解決機制,如協商、調解、談判、仲裁等,但從糾紛解決的權威性和終局性來看,由獨立的、中立的、享有公共權力的司法機構來解決無疑是最佳選擇,而這個機構就是法院。申言之,法治不僅意味著法律的至高無上和依靠良法治理,還應經由公正的司法活動來貫徹實施。公正的司法,不僅在於懲惡揚善,弘揚法治,同時也是對民眾遵紀守法的法治觀念的教化,是對經濟活動當事人高效有序地從事合法交易的規制。司法公正固然需要有司法的獨立和權威的保障,需要體現出實體上的公正,此外還不能忽視程序公正,即司法必須在法律程序內運作,必須展示出一套法定的、公開的、公正的解決社會各種利益衝突的程序。正因為程序是看得見的正義,它也是實體正義的根本保障,也即「通向法庭裁判正義的道路是由多種正當的程序所鋪就的」。程序公正要求當事人在程序上武器對等,任何人不能充當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論證和決定都應遵循一定的程序。現代法治的一些重要規則,如無罪推定、禁止刑訊逼供、裁判者的獨立公正等,都是從程序公正中發展出來的,它們也是保護基本人權,實現社會公正的基本措施。
五、依法行政
在法治社會中,最高的和最終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權力而是法律,政府因此也必須依法行政。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政府所享有的行政權具有強制性、單方性、主動性、擴張性等特點,一旦失去了約束,將嚴重威脅處於弱勢一方的公民合法權益。因而,如果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調整政府和公民的關係,必然要求行政權的行使要獲得法律的授權並受到法律的限制,並遵循法定的程序。尤其是在相對人受到公權力的侵害之後,其可以獲得相應的救濟。這正體現了法治國家的本質,即國家和人民的關係是以法的形式來界定的。二是為了保證公權力自身的廉潔和高效,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從社會治理的歷史經驗不難看到,一旦公權力失去制約,其不僅僅會侵犯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也會侵犯公共資源和公共利益,而且,對這些公共資源的破壞,給整個社會帶來的危害可能遠遠大於對個別公民權益的損害。三是因為如果政府所享有的公權力都是根據民眾的意志產生,由民眾所賦予的,那麼民眾對於自己所賦予的權力,也要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制約,以防止權力被濫用,而制約權力最為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規則控權,因此法治的核心就在於有效地控制公權力。在法治社會,任何政府的權力都必須要由法律所規定,法無明文允許即為禁止,公權力的內容、行使等必須都納入到法治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