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華民族的歷史發展經歷了歷史自在、初步自覺和完全自覺三個階段。中華民族的法律表現是:「中華」與「中國」具有法律上的可通約性;《憲法》中的「中華」實質上是指「中華民族」這個主權民族;法律法規中的「中華民族」具有代表我國56個民族多元一體,代表中國,以及代表全國各族人民三重涵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中華民族的法治價值集中體現在中華民族範疇對中國法治的人民主體性效應上,即中華民族是落實人民主權原則的基本介質,「中華民族認同」是構建新時代法治秩序的前提,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是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基本保障,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我國法治的重要使命。
關鍵詞:中華民族; 歷史發展; 法律表現; 法治價值
作者簡介:李佔榮,浙江財經大學副校長,教授。
一、引言
改革開放後,尤其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以來,對中國多民族國家的屬性的認識更加深刻,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成為民族工作的主線,凝聚各民族、發展各民族、繁榮各民族成為民族工作的主要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9月27日召開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指出:「中華民族是一個大家庭,一家人都要過上好日子。」雖然作為固定語彙的「中華民族」是20世紀初民族意識和現代國家觀念萌生後的產物,但其「所指」(signified)的現象卻是貫穿於現在被稱為「中國」的這一大片土地上的人類文明史,所以客觀而言,「中華民族有五千多年的文明歷史,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明,為人類做出了卓越貢獻,成為世界上偉大的民族」。1然而民族學界對中華民族的研究,就時間而言,比較側重於1902年「中華民族」概念第一次被提出以後的時段。實際上,中國的歷史,不但是各民族共創中華(即中國)2的歷史,也是各民族共創中華民族共同體以及中華民族從自在到自覺的歷史。目前對於中華民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3和中華民族多元一統格局4理論內涵的揭示,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理論來源、5政治屬性、6概念內涵、組成要素、實踐邏輯7和民族工作主線8的闡釋,關於中華民族的基礎性法學研究還比較空缺。中華民族作為法律概念,存在於《教育法》《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等10部法律之中。2018年3月1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寫入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自此,至少在形式意義上,中華民族上升為一個憲法概念,第一次獲得了憲法上的主體性。但是,由於在上述法律中,中華民族僅具有「優秀歷史文化傳統」「根本利益」和「偉大復興」等宣示意義,還沒有形成法律規範體系,所以作為以法律規範體系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法學對中華民族的研究還有待展開。
作為民族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民族法學已經將中華民族納入其研究視野之中,其研究路徑是以法律原則為抓手,逐步向規範研究深入,主要研究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遵循、9法治保障,10以及中華民族入憲的必然性和方式等,11而對中華民族法治價值的挖掘基本上處於空白狀態。價值分析是連接法律原則與法律規範的橋梁。當前,我國國家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具有多方面的顯著優勢,其中之一就是「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顯著優勢」。12本文擬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新時代背景下,探究中華民族從自在走向自覺的歷史邏輯,展示其法律表現,進而闡釋其法治價值,這對於釐清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屬性、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
二、中華民族的歷史發展
中國歷史上的民族敘事是以華夏為中心,在「華夏-四夷」的二元結構中展開的,並隨著該二元結構的變動而不斷被修改和擴展,其動因是每一次政權的更替都導致「華夏」與「四夷」間的相互融合,最終在現代國家觀念的統攝下各民族凝聚成中華民族。
(一)中華民族的歷史自在
從史前到19世紀,中華民族是以自在的形態存在。先秦時期存在諸多由眾多部族整合而成的政治共同體,開啟了中國王朝的歷史。秦朝把華夏民族分散的活動區域連接起來,形成統一中國的最初版圖;廢分封、設郡縣的政治安排,使「夷夏之辨」從衣冠禮儀的文化差別,上升為編戶齊民的政權確認。漢承秦制,在「大一統」觀念下,更多地方邊陲的族群融入華夏,促成疆域內頻繁的物質交換和觀念交流,華夏民族在文化上趨於均質化,為後世提供了作為民族名稱的「漢人」概念。八王亂後,五胡紛起,匈奴、羯、鮮卑、氐、羌等北方民族相繼建立政權,統治者追求「敦至道以厲薄俗,修文德以懷遠人」,13接續中華文明,「然後一軌九州,同風天下」,13使各民族在統一的政權下,形成一個民族集合體,這便是中華民族最初的歷史形成。
伴隨著大統一,隋唐兩朝將存在於魏晉南北朝的各民族包容進來,實現了「漢族固有之文化與異族固有之武力結合為一」14的再次統一。五代十國時期,中國再度進入多政權分治狀態,契丹吸收回鶻、奚、室韋等部族逐漸壯大,建立遼王朝,在官制、朝服、音樂、輿服、儀仗諸方面行國漢兩制,但在闡釋中國觀念時,不僅倡導華夷同風,認同儒學文教,更願以中國正統自居,可見遼政權對秦始皇所謂「傳國璽」之執著,以此作為承繼中華正統之合法性依據。15宋以中國正統自居,但在實力上難以威服異邦、四夷賓服。蒙古民族入主中國,吞併金、西夏和南宋政權,橫跨歐亞大陸的交流空前繁榮,族群的遷徙、轉型促成社會進一步向多民族、多文化的方向發展。明朝,朱元璋在處理民族事務上顯得較為內斂,修築長城隔絕北方民族,隨著經濟和文化中心的南移,在西南地區融合了少數民族。清朝政權平定蒙、藏、回疆,統一中國,奠定了中國疆域的基本輪廓。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上承繼了清朝奠定的地理疆域,將西藏、蒙古、新疆和臺灣納入中央直接統治之下,從而將地域上的中國與民族上的中華民族16統一起來,歷史上的各民族隨著疆界的釐定一併匯入中華民族的族體,架構了實質意義上的中華民族,標誌著自在的中華民族完全形成。
(二)中華民族的初步自覺
「中華民族」的概念提出來以後,伴隨著時局變遷和立場差異被解讀成不同的面向,在百餘年的話語競爭逐步成為一個耳熟能詳的詞彙。清末以來三種中華民族觀念交錯回應,推動中華民族走向初步自覺。
首先是「中華民族是漢族」的觀念。1902年梁啓超最早使用「中華民族」概念,起初是指「漢族」,與「華夏」「漢種」「黃族」等概念相通。17將中華民族解讀為漢族的觀念成為清末革命派推翻清朝政權,恢復漢族統治的思想基礎。1906年《民報》周年紀念大會,孫中山在演說中提出:「我們推倒滿洲政府,從驅除滿人那一面說,是民族革命;從顛覆君主政體那一面說,是政治革命,並不是把它來分作兩次去做。」 18在章太炎看來,「華雲、夏雲、漢雲,隨舉一名,互攝三義。建漢名以為族,而邦國之義斯在。建華名以為國,而種族之義亦在。此中華民國之所以諡。」19陶成章撰寫《中國民族權力消長史》,「中國民族者,一名漢族,其自稱曰中華人,又曰中國人」,「所謂中國者,即吾漢人祖先所創建者也」 ,20同樣將中華民族等同於漢族。
其次是「中華民族是多族」的觀念。1907年,楊度在《金鐵主義說》一文中以文化論闡釋中華民族範疇,並將其與國家建構結合起來,他指出:「今日中國之土地,乃合五族之土地為其土地;今日中國之人民,乃合五族之人民為其人民,而同集於一統治權之下,以成為一國者也。」21該理論初步展現了中華民族的族體多元性,具有重要意義。1923年,梁啓超認識到漢族在已經融合滿族的基礎上,將繼續融合蒙回藏諸族,成為未來的「中華民族」,22轉向了「中華民族是多族」的觀念,「合漢合滿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組成一大民族,提全球三分有一之人類,以高掌遠蹠於五大陸之上,此有志之士所同心醉也」。23到了辛亥革命之後,整合各個民族的中華民族觀念漸成主流。
再次是「中華民族是一個」的觀念。自「九·一八」事變開始,對「中華民族」的認識被賦予覺醒民眾、喚起鬥志、團結抗戰的時代內涵。1935年傅斯年提出「『中華民族是整個的』一句話,是歷史的事實,更是現在的事實」的論斷。24在《中國民族革命史》中,傅斯年對中華民族作了更明確的闡述:「中華民族者,中華民國之國民皆屬之。其中雖有所謂『漢族』『滿族』『蒙族』『回族』『藏族』各名詞然在今日事實上實為一族。」251939年,顧頡剛深化傅斯年對中華民族整體性的理解,發表《中華民族是一個》的文章,認為中華民族具有政治屬性,將民族與國家(state)連接起來,具體到個人,指出中華民族的一分子就是中華民國的一公民;抽象為整體,「中國的『國』和中華民族的『民族』,才是恰恰相當」。26「中華民族是一個」的觀念直接針對帝國主義者分化邊疆同胞、分裂中國領土的陰謀,旨在喚起中華民族的團結意識,動員民眾保家衛國,體現了「中華民族是一族」的觀念,在「民族國家」的國際話語譜系中,中華民族作為國族的理論視野徹底打開了。
(三)中華民族的完全自覺
在抗戰期間,中國共產黨人以馬克思主義理論為指導,對中國的民族狀況提出更為深刻的理解。1937年,中共中央確立全國同胞奮鬥之目標為「爭取中華民族之獨立自由與解放」,號召各族同胞「為鞏固民族的團結而奮鬥」。271939年,毛澤東在《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中明確提出:「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中華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對外來民族的壓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這種壓迫」。28自此,中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族人民團結起來形成中華民族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成為民族觀念的主旋律。抗戰勝利後,「在一切工作中堅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政策」29的原則得以繼續貫徹。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完成了中國民族國家的構建歷程,中華民族基本上是在國族意義上使用的。改革開放以後,伴隨著全球化浪潮、市場經濟帶來的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族交往增多,民族問題在社會發展呈現多發性,民族意識增強。學術界開始關注和討論中華民族與各民族的關係問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費孝通先生認為,中華民族及其包含的50多個民族單位雖然都稱「民族」,但層次不同。其中,「中華民族」被界定為中國疆域內具有民族認同的人民,在歷史中逐步形成自在的民族實體,並取得大一統的格局,在抵抗西方列強的壓力下得以自覺。組成中華民族的眾多民族單位決定了中華民族是一個多元的結構,在眾多民族單位中,漢族是凝聚的核心,漢族與非漢民族相互交雜相互充實。30「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成為通說。事實上,中華民族的完全自覺在憲法中有所體現,《憲法》序言明確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不但闡述了中國的多民族國家屬性和各民族之間關係的性質,而且標誌著構成中華民族大家庭的各族人民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主體。
三、中華民族的法律表現
中華民族的法律表現包括古代法律和近現代國際法、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法規體系中對中華民族的規範性規定。
(一)「中華」與「中國」具有法律上的可通約性
眾所周知,在歷史上作為地域名稱的「中華」與「中國」含義相同。其實,在古代法律文本中,「中華」與「中國」二者含義也大致相同。據《唐律疏議》記載,「婦人之法,例不獨流。故犯流不配,留住、決杖、局作。造畜蠱毒,所在不容,擯之荒服,絕其根本。故雖婦人,亦須投竄,縱令嫁向中華,事發還從配遣,並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縱使遇恩,不合原免。」31該內容又為《宋刑統》所吸收。32
從近代國際政治和國家交往看,「中華」與「中國」也是通用的。1689年,清政府在對外籤訂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際條約——《尼布楚界約》的抬頭是「中國大皇帝欽差分界大臣領侍衛內大臣議大臣索額圖」,該條約共有六條,在第一條和第二條中3次使用「中國」一詞;331844年,清政府與美國籤訂的《中美望廈條約》中,使用了「中華大清國」一詞。34顯然,在國際法的層面,「中華」與「中國」是通用的。「但那時的『中國』一詞還沒有成為一個國家的國號,直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中國』一詞才成為我們國家的正式國號」。35
從現代國際法看,「中華民國」曾經是「中國」的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當代「中國」的國號。「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兩個國號,在漢字上都是使用與『中國』通用的國名——『中華』。它們都使用『中華』而沒有使用『中國』,最大的原因應當是『中國』的『國』字本身就有國家的意思,與後邊的『民國』、『人民共和國』的『國』字意思重疊,這在漢語語法上是不能允許的。在英文的國號上,國名和其他政治詞彙的區別就一覽無遺了,無論是『The Republic of』還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都是用以修飾國名——China的。在兩個國號中,都保持了中國國名(China)的同一性」。36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2758號決議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而成為中國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被聯合國和世界各國廣泛承認的具有國際法人格(international legal personality)的政府。由此可見,無論是從歷史上作為地域稱謂、法律稱謂看,還是從近代以來的國際政治和國家交往以及從現代以來的國際法看,「中華」和「中國」的意義是相似甚至相同的,具有可通約性。
(二)《憲法》中的「中華」實質上是指「中華民族」這個主權民族
我國國號和《憲法》中的「中華」一詞,在民族共同體意義上具有「中華民族」的含義。歷史上無論是哪個民族,入主中原建立政權者,皆以取得中華正統自居。到了元明清三代,連續的「大一統」奠定了之後中國多民族國家的雛形,也為從「中華」的自在到「中華民族」的自覺奠定了基礎。中華民國成立以後,不但在政治上宣示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誕生,還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將「中華」納入憲法範疇,同時也得到少數民族對「中華民族」的認可。1913年初,西蒙古王公會議發表聲明:「蒙古疆域與中國腹地唇齒相依,數百年來,漢蒙久為一家。我蒙同系中華民族,自宜一體出力,維持民國。」37該聲明反映了少數民族對中華民族的認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彌足珍貴的。然而,這一時期,中國處於軍閥混戰和外敵入侵的混亂狀態,在各種語境中的「中華民族」作為現代民族與政治共同體還只是初步的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華民族作為一個政治實體已經完全形成,作為一個民族共同體完全展現,「標誌著中國國家主權的獨立和國家統一的基本實現,構建起了一個保障中華民族全體成員——中國人民——擁有和掌握國家政權的完整框架,從而為整個民族認同國家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實現了中華民族與國家的統一,建立了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nation-state),從而為中華民族披上了國家的外衣,使其具有了國家的形式」。38根據「民族國家」的國際政治理論,中國是中華民族的民族國家,二者共享一個相互塑造的過程,這與世界上其他所有民族國家——如法蘭西民族建立了法蘭西共和國,法蘭西共和國反過來塑造了法蘭西民族——如出一轍,並非特例。
《憲法》中的「中華民族」屬於「主權民族」。主權民族是「享有國家主權的民族」的簡稱,既是建立國家的主體,同時又是被國家塑造出來的客體。39《威斯特伐利亞合約》(Peace of Westphalia,1648)的締結宣告神聖羅馬帝國的哈布斯堡王朝的沒落,取代帝國的是「由公民資格和民族性的重疊紐帶聯結起來的自主政治共同體」,40即現代民族國家。從歐美現代國家形成過程上看,建立民族國家的那個「民族」就是主權民族。主權民族是最高層次的民族概念,系個人最大的民族認同事項,個人基於公民的身份成為主權民族的一分子。在我國《憲法》制定之前,中華民族作為一個自在的實體已經歷史地存在,並在近代抵禦外敵的過程中逐步自覺;在《憲法》制憲過程中,中華民族的共同意志即中國人民的意志保證了憲法的合法性,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條款固定下來;在制定的成文《憲法》文本中,「中華民族」與地域意義上的領土「中國」,人口意義上的「中國各族人民」,主權意義上的「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等憲法概念高度統一。據此,《憲法》中的「中華民族」概念屬於「主權民族」。
(三)法律法規中的「中華民族」具有多重涵義
實在法秩序中,一國的法律是一個規範體系,位於規範體系金字塔頂端的憲法扮演基礎規範的角色,「可以從同一個基礎規範中追溯自己效力的所有規範,組成一個規範體系,或一個秩序」。41以憲法中的「中華民族」概念的涵義為解釋準則,下位法中的「中華民族」概念是在下述三種法律語境中使用的。
1.中華民族代表我國56個民族「多元一體」。
一方面,中華民族代表我國56個民族的整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中,「中華民族」最早使用於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教育法》,其中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該條款中的「中華民族」概念用於修飾和限定歷史文化傳統,其基本含義是對56個民族整體的通稱,換句話說,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的是56個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傳統,各民族的優秀歷史文化傳統都是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的有機組成部分。
這種使用在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醫藥法》中更為明確,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中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獨特理論及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條款中的「中醫藥」是漢族醫藥和少數民族醫藥的統稱,在文義解釋上,「漢族和少數民族」「我國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三個法律概念的內涵完全相同。代表56個民族整體的中華民族概念,對應於《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的「全國各民族」和第四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
在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在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語境下使用「中華民族」概念最為常見,除了《教育法》和《中醫藥法》之外,還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制定)第一條「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非物質文化遺產法》(2011年制定)第一條「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文物保護法》(2002年修訂)第一條「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廣告法》(2015年修訂)第三條「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慈善法》(2016年制定)第五條「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等五部法律。在行政法規中,《地方志工作條例》(2006年制定)第一條「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2008年制定)第一條「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同樣可以歸為這類含義。在地方性法規中,代表56個民族整體的中華民族概念同樣被廣泛使用。42此外,涉及民族團結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所使用的「中華民族」概念往往也指代56個民族整體。43
另一方面,中華民族也代表我國56個民族的多元。除了我們耳熟能詳的「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中華民族也代表我國56個民族的多元不但是一個事實,也是政治和法律上的常識。2014年,習近平總書記在第四次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指出:「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一體包含多元,多元組成一體,一體離不開多元,多元也離不開一體,兩者辯證統一。」442018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在幾千年歷史長河中,中國人民始終團結一心、同舟共濟,建立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發展了56個民族多元一體、交織交融的融洽民族關係,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華民族大家庭。」45
從法律上看,我國《憲法》中有中華民族、漢族和少數民族等關於民族的概念和表述,《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使用了中華民族概念:「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使用了漢族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憲法》第四條使用了少數民族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2.中華民族代表中國。
在中華民族根本利益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語境下使用的「中華民族」概念,其基本含義等同於主權國家的中國。在我國現行法律中,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系第三部直接將「中華民族」寫入其中的法律,也是首部專門調整臺灣海峽兩岸關係的法律,其主要內容是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但同時也首次明確提出了在「臺獨」分裂勢力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等三種情況下為了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處理臺灣問題的底線。從整個法律文件的系統解釋看,第八條所規範的「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其目的在於「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而該目的同時回應於《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目的條款,即「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第一條)。兩相對照不難發現,「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與祖國和平統一、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相通的,中華民族就是代表中國。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新的《國家安全法》,首次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寫入法律。由此可見,中華民族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領土完整以及國家重大利益密切相關,體現強烈的主權民族色彩。隨後《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2015年制定)第一條、《英雄烈士保護法》(2018年制定)第一條都使用了該表述,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分別對接於弘揚民族精神,激發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國家的積極性以及傳承和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等內容,中華民族同樣可以理解為代表國家的民族。此外,地方性法規也有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語境下使用「中華民族」的概念。例如,2018年3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出修改,增加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鬥目標」的法定義務(第四條)。
最為重要的是,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其中,第三十二條修正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內容,第三十三條修正案將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愛國統一戰線」中的「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修改為「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從憲法修正案語段的邏輯解釋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位於「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之後,可以理解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憲法所確立的國家任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建成現代化強國的高度一致性決定了中華民族與中國的高度一致性。
3.中華民族代表全國人民。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中華民族」概念還在「全國人民」「中國人民」「全國各族人民」「各族人民」的意義上予以使用。462001年國務院通過新的《電影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境外電影製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攝製電影片,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尊重中華民族的風俗、習慣」。從該條款的語義解釋看,風俗指社會上長期形成的風尚、禮節、習慣的總和,由自然環境差異而形成的習慣稱為「風」,由社會環境不同而形成的習慣稱為「俗」,而習慣指社會上長期形成並被多數人認可的行為方式。風俗習慣與生活於特定地域的人們密切相關,在法律文本中始終是指特定法律關係主體的風俗習慣。法條中「中華民族的風俗、習慣」就可以解釋為中國人區別於外國人所特有的風俗習慣,那麼,「中華民族」概念實指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全國人民的中華民族概念,對應於《憲法》序言各自然段中的「中國各族人民」和「全國各族人民」。在行政法規中,《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年制定)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有「提高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的表述。就文化素質的主體而言,「中華民族」等同於全國人民。在地方性法規中,《遼寧省計劃生育管理條例》(1997年修訂)第一條立法目的中有「保障中華民族繁榮昌盛」的表述,在計劃生育管理的語境下,中華民族繁榮昌盛顯然是側重於人口數量的有效控制和人口素質的根本提高。該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解讀為,遼寧省通過計劃生育的執法管理,為全國人民素質的提升作出了地方性的貢獻。《南京市國家公祭保障條例》(2018年制定)第三條表述:「南京大屠殺是人類歷史上滅絕人性的暴行,是中華民族的深重苦難,是南京城市永久的沉痛記憶。」所受「深重苦難」的主體也應當理解為經歷戰火的全國人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香港和澳門已經分別回歸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也明確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從理論上講,由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都規定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相當於國家《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因此,兩部基本法中的「居民」相當於憲法上的「公民」。然而,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憲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據此,兩部基本法的第二十一條均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特別行政區選出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由此可見,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屬於全國人民,是全國人民的構成部分,從而排除了「非中國公民」。我國《憲法》序言明確指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據此可知,臺灣同胞當然是全國人民的一部分。海外華人與祖國有著密切聯繫,《國籍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但是,《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據此,從法理上講,只有具有中國國籍的海外華人才能屬於「全國人民」。當然,這也不排斥在文化意義上和政治宣傳中將海外華人包含在「全國人民」乃至中華民族範疇中。
四、中華民族的法治價值
「『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係中產生的」,47人是一切價值的需要者、享用者和評價者,因此,構成價值的主體是人。中華民族的法治價值集中體現在中華民族範疇對中國法治這一包涵含人民主體性範疇的效應。本文所討論的中華民族的法治價值也是在這種意義上使用的。筆者在2008年提出了「『中華民族』入憲」的學術命題,初步形成「中華民族」入憲是促進公民進行國家認同的法律紐帶,是制止國內民族分裂主義的憲法依據等觀點。48隨著2018年《憲法》的修改,「中華民族」終於被寫入憲法,之後,學術界闡釋了「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為鞏固和發展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把握我國作為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基本國情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分別提供了有力的法理基礎、憲法遵循和根本法保障」,49「疊加了中國共產黨在處理民族關係、構建民族共同體問題上頗為厚重的反思與沉澱」,50「在規範、政治和宣誓等層面上,為中國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治發展提供了憲法依據和憲法保障」51。筆者認為,中華民族的法治價值主要體現為下述四個方面。
(一)「中華民族」是落實人民主權原則的基本介質
人民主權「被作為理論性支柱的觀念,在近代市民革命成立之後,作為國家統治根本原理,在近代立憲主義憲法中得到了廣泛的採用」。52人民主權觀念的產生與民族國家的出現密切相關,民族國家出現之前的政治統治關係可以簡化為「君主—臣民」的統治與被統治結構。在民族國家出現之後,政治統治的關係演變為「主權者—政府—公民」的結構,其中,政府是主權者的受託人(公僕),對公民實施管理(後來又增加了服務),而統治政府的主體(主權者)和政府統治的對象(公民)其實是同一群個體(一國人民)。個體締結社會契約的過程,其實就是彼此認同的過程,也是行使制憲權的過程。因認同和團結而獲得的身份,西耶斯(Sieyes)將其命名為「民族」(nation),「唯有民族擁有制憲權」。53這裡的一個特殊背景是,就英國和法國而言,具有共同語言文化、歷史記憶和習俗傳統的民族在國家誕生之前已經存在。「一個將公民的民族同類性當作民主制的先決條件的民主制國家符合所謂的民族性原則。按照這項原則,一個民族組成了一個國家,而一個國家又涵括了一個民族」。54顯然,民族性原則必然與多民族國家發生牴牾,其解決方案是,一群不同民族的個體在團結起來行使制憲權的同時,建構出一個主權民族,從而使其與國家相匹配。美利堅民族就是美國憲法構建出來的民族,「美利堅合眾國」的國名形象地反映了美利堅民族合眾建國的過程。「近代國家所統治的,是一群根據領土界定的『人民』,它以『民族』最高代理機構的身份進行統治,並將其勢力伸至境內最偏遠角落的村民身上」。55「主權者—政府—公民」的統治結構就可以解讀為「主權民族—政府—公民」的結構,主權民族成為一群個體(一國人民)行使主權的基本介質。
從制憲權意義上講,如果構建了國家意義上的主權民族,則可以淡化國內不同種族、不同文化的族群固有的民族性,將國家主權直接落實為「人民主權」。從實在法的意義上講,「國民主權原則所彰顯的『主權』,是制憲力的基礎,已由制憲者於憲法制定時完全體現,而內化於憲法之中,國民主權即於此時成為憲法(主權)」。56
我國《憲法》的序言描述了制憲權的行使過程:「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這段表述說明三個問題:
第一,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體是「中國各族人民」,即「中華民族」,因此,中華民族是主權者。第二,中華民族建立的國家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民族共和國」,「共和國」的建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革命的成果而不是56個民族意義上的民族共同體革命的成果。那麼,56個民族中的任何一個或幾個都不能單獨享有主權,尤其是人口佔絕大多數的漢族,不能認為是中華的獨立繼承者和主權的獨享者,56個民族共同組成的中華民族才是主權的唯一享有者。申言之,56個民族中的任何一個都不可能再享有民族自決權,通過自決自由決定政治地位的過程已經由中華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過程中完成了。第三,主權的內涵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意味著最高的政治統治和法律權威,對外意味著民族國家相對於其他民族國家的地位,那麼,前者表達為「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後者則可以理解為「中國是中華民族的國家」。由此可見,中國的主權屬於人民,在國家主權具體落實到人民主權的過程中,中華民族的民族主權成為了連接兩者的介質。
(二)「中華民族認同」是構建新時代法治秩序的前提
主權民族在行使制憲權、建立民族國家並實現自我規定性的過程中,立憲主義的憲法誕生將民族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嚴格遵守法律以及依法行使憲法所創設的權力等現代法治的基本原理予以固定下來,法治秩序取代宗教秩序成為民族國家合法存在和健康運作的方式。「今日,法律秩序成為了一種最重要、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形式。其他所有的社會控制方式,都從屬於法律方式,並在後者的審察之下運作」。57建構主權民族和依憲治國是民族國家發展至今形成的兩大經驗。
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屬性決定了法治秩序的構建不能忽略民族因素。在深化依法治國實踐的新時代,習近平總書記對民族工作思想提出新要求,「不斷增進各族群眾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58事實上,「五個認同」思想在《憲法》序言中有對應的體現:
第一,序言宣告「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全國各族人民」「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憲法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以實施憲法的方式來保衛「奮鬥的成果」,而這個成果集中體現為「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所以,認同偉大祖國就是認同中華民族締造的國家。第二,序言宣告「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這就從憲法上確認了創造中華文化的主體是中國各族人民,換句話說,中華文化不等同於漢族的文化,而是各民族優秀文化交流融合的結晶,「中華民族多元一體的大家庭,決定了中華文化多樣一體的集大成」。59所以,認同中華文化就是認同中華民族創造的文化。第三,序言宣告「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的性質。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是在長期革命鬥爭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國人民的選擇,也是中華民族的選擇。所以,認同中國共產黨就是認同中華民族的先進分子和領導力量。第四,序言宣告中國各族人民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選擇的道路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這條道路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原理與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道路,也是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所以,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就是認同中華民族在長期實踐中開闢出來的正確道路。
不難發現,「五個認同」在《憲法》序言中通過「中華民族」這個主權民族聯結起來,認同中華民族勢必認同其國家、文化、領導力量和發展道路,從這個意義上說,認同中華民族是「五個認同」的樞紐和關節。《憲法》序言所蘊含的這個道理是憲法實施的思想準備和意識前提。
從法治運行的邏輯看,法治秩序建立在「主權者—政府—公民」結構良性互動的基礎上。主權者通過制憲建立基礎規範,產生政府,依法實現國家治理,公民服從法律治理的理據在於一國公民與主權者的統一性。國家與個人關系統一於盧梭所謂的「公意」,「公意」並不等於公民意志簡單疊加而成的「眾意」,「公意」建立在公民認同的基礎上,具有共識性。在我國,公民基於認同形成公意的過程,與認同中華民族的過程是同步且重合的。中華民族是各個中國公民在民族事項上的最大公約數,認同中華民族意味著公民承認自己是中華民族的一分子,於是法律平等地適用於每個公民得以成立。同時,產生法律的基礎規範就是中華民族的國家的憲法,「既然人民參加了造法,那麼就理當守法,因為人民如果事後違背法律就等於違背自己的意願,導致自反性悖論。另外,既然法律反映了人民的意志,那麼他們接受法律的制約就不會感到不自由」。60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是落實《憲法》內容的基本法律,其序言重述了《憲法》中關於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屬性、民族區域自治的指導思想和民族關係的原則等憲法精神。隨著「中華民族」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已經寫入《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序言需要做出相應修改,以實現《民族區域自治法》與《憲法》的融通銜接。
(三)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是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基本保障
中華民族寫入《憲法》後,從政治、法理上構建了「中華民族大團結原則」。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9月27日召開的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進一步指出:「實踐證明,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實現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因此,要「高舉中華民族大團結的旗幟,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臺灣問題是國家統一事業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維護中華民族大團結是實現解決臺灣問題、實現國家完全統一的前提。新中國成立70年來,完成祖國統一一直是國家的重要任務,而臺灣問題首當其衝。從1949年《共同綱領》在總綱中宣告「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第二條),到「七八憲法」在序言中強調「臺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表達了「完成統一祖國」的決心,「八二憲法」的序言進一步明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中華民族整體利益把握兩岸關係大局,最根本、最核心的是維護國家領土和主權的完整。」61這個論斷包含深刻的含義:第一,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有著共同的歷史、血脈和文化,在民族國家建構的機理上當屬於同一個國家。據此,「臺獨」分裂勢力所試圖構建的臺灣民族是缺乏現實基礎的,「臺獨」的分裂圖謀缺乏法理基礎。第二,甲午戰爭戰敗後臺灣被侵佔,第二次世界大戰勝利後臺灣重新歸還的歷史充分證明,臺灣同胞的命運是與中華民族的命運緊密聯繫在一起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利益。因此,未來兩岸關係發展道路勢必以加強中華民族大團結為基本方向。第三,雖然兩岸關係存在很多一時不易解決的問題,但是,維護國家領土和主權的完整是發展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兩岸的交流協商不能突破這個底線。這個底線的法律效力對應於《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第四,中國是中華民族的家園,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家園,因此,中華兒女都應當積極維護祖國的統一、安全和利益。「廣大臺灣同胞都是中華民族一分子,要做堂堂正正的中國人,認真思考臺灣在民族復興中的地位和作用,把促進國家完全統一、共謀民族偉大復興作為無上光榮的事業」。62
反對各種形式的分裂主義是國家面臨的重大挑戰。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反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鬥爭成效顯著和局部地區暴力恐怖活動活躍多發並存」是我國民族工作面臨的階段性特徵之一。63民族分裂主義到底在分裂什麼?事實上,民族分裂主義從根本上就是分裂中華民族這個大家庭,最終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當前,除了「臺獨」,我們還面臨著「藏獨」「新疆分裂勢力」,甚至「港獨」等民族分裂主義的挑戰。《憲法》規定「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四條)以及「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二條)。總之,我國已經形成了預防和反對「藏獨」「新疆分裂勢力」等民族分裂主義的法治體現和政策支持體系。對於「港獨」等分裂主義行徑,《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均在第一條明確「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毫無疑問,中國政府對民族分裂、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活動的打擊屬於內政範疇,不容任何外國幹預。2019年2月26日,國務院致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國函[2019]19號文中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值得注意的是,在內政的框架下,對於香港、澳門、臺灣而言,中國政府並未對這些地區的人口開展民族劃分,這些地方的人民不能自稱或被稱為「香港民族」「澳門民族」或「臺灣民族」,而只能在主權民族上統一屬於中華民族,其憲法地位是居住於港澳臺地區的人民。
其實,國外的教訓已經證明,國家的分裂首先是從民族分裂開始的。研究數據顯示,自1946年以來,全球64%的內戰發生於不同族群之間,在伊拉克、黎巴嫩、剛果、蒲隆地、敘利亞、蘇丹等國家發生的內戰,族裔衝突首當其衝地成為戰爭的導火索。64無論是美國的熔爐政策,還是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都試圖通過構建團結的主權民族來實現和維護國家統一,而中國的主權民族就是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取得了國家解放和民族獨立以後重構的「多元一體」的中華民族。
(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我國法治的重要使命
法律同時具有規範作用和社會作用。「法律規範的規範特性是其邏輯屬性問題,即關於用來表述規範的一種陳述的邏輯意義的問題。另一方面,社會功能是指法律所追求的或事實的法律的社會結果」。65法律的規範作用與社會作用是手段與目的的關係,社會作用真正揭示了一國法律的本質、目標和實效。在立憲主義國家,法律的社會作用,也就是法治所追求的目標,往往由憲法予以記載。例如,美國憲法序言所列舉的建立聯邦、樹立正義、確保安寧、提供防禦、增進福利、保證自由等六項制憲目的規定了美國法律發揮社會作用的方向,也是美利堅民族的法治目標。日本憲法因其確立「不再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生戰禍」的法治目標而被冠以「和平憲法」之名。因此,不同國家的法律在規範作用上總是相類似的,即通過設定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係;但是法律的社會作用,特別是法律所要實現的國家意志則存在國別差異,這恰恰反映了一國法治的本質的特點,也是一國法治的使命。
2012年11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國家博物館參觀《復興之路》展覽時的講話提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就是中華民族近代以來最偉大的夢想」。66自在的中華民族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在近代遭受列強的侵略而走向自覺,可以說「中華民族」概念自誕生起就與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緊密聯繫在一起。「政治生活世界的一個經驗事實是:國家共同體層次的國民聚合及政治動員更傾向於徵用民族主義的情感和行動能量」。67中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取得革命勝利,新中國成立70年來,每個中華兒女為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而團結奮鬥,最終在《憲法》上確認並宣告「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奮鬥目標,自此,「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被賦予根本法效力,成為我國法治的重要目標。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法治中國建設分為兩個階段推進:從2020年到2035年,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基本建成;從2035年到本世紀中葉,法治中國全面建成,意味著中華民族法治文明達到具有領先的國際影響力的高度,中華民族的法治自信得以完全實現。68總之,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中華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中國法治勢必要維護和保障這個利益。
五、結語
中華民族經歷了歷史自在、初步自覺和完全自覺的發展過程,並在古代法律、近現代國際法、現行法律體系中呈現了不同的面相,其法治意義得以彰顯。然而,當下在中華民族成為憲法關係和法律關係主體方面,亟需夯實有效的現實路徑,闡明和充實必要的邏輯路徑,尤其是如何消解「港獨」鬧劇和「臺獨」分裂行徑,尚需充分挖掘出中華民族潛在的巨大法治意義,在整個法律規範體系中做出系統性安排。據此,筆者以為,中華民族法治價值的實現任重而道遠。
注釋:
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3頁。
2.參見韓效文、楊建新主編:《各民族共創中華》叢書,甘肅文化出版社1998年版。
3.費孝通先生早在1988年提出了「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理論,指出:「我將把中華民族這個詞用來指現在中國疆域裡具有民族認同的十億人民。它所包括的五十多個民族單位是多元,中華民族是一體。」參見費孝通:《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北京大學學報》1989年第1期。
41990年,尤中教授系統梳理了秦漢至唐時期和宋朝以後中華民族的多元一統,即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形成和發展演變過程,提出了「中華民族多元一統格局」的理論。參見尤中:《先秦至唐朝時期的中華民族——中華民族多元一統格局的歷史形成和發展演變初論》,《雲南社會科學》1990年第6期;《宋朝以後的中華民族——中華民族多元一統格局的歷史形成和發展演變續論》,《雲南社會科學》1990年第12期。王文光教授將尤中教授提出的這一理論進一步發展為「中國民族發展的多元一統格局」,指出後者是歷史上無數政治家、歷史學家在政治實踐和歷史文本書寫中不斷維護發展起來的,所以中國的「大一統」與中國民族發展的「多元一統」格局就成了中國各民族的寶貴財富和文化遺產。參見王文光:《「大一統」中國發展史與中國邊疆民族發展的「多元一統」》,《中國邊疆史地研究》2015年4期。
5.參見平維彬、嚴慶:《從文化族類觀到國家民族觀的嬗變——兼論「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理論來源》,《貴州民族研究》2017年第4期。
6.參見趙剛、王麗麗:《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政治屬性解讀》,《湘湖論壇》2017年第1期。
7.參見青覺、徐欣順:《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概念內涵、要素分析與實踐邏輯》,《民族研究》2018年第6期。
8.參見王延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建設中華民族共同體》,《民族研究》2018年第1期。
9.參見謝春濤:《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根本遵循》,《中國社會科學》2018年第1期。
10.參見許傳璽:《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法治保障》,《前線》2017年第12期;宋才發、黃捷:《文化自信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法治基礎》,《廣西社會科學》2019年第5期。
11.參見李佔榮:《論「中華民族」入憲》,《社會科學戰線》2018年第10期;《憲法的民族觀——兼論「中華民族」入憲》,《浙江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12.本書編寫組:《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黨建讀物出版社、學習出版社2019年版,第3頁。
13. 《晉書》卷113《苻堅載記上》,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2904頁。
14.王桐齡,《中國民族史》(上冊),吉林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274—275頁。
15.《遼史》中就有「興宗重熙七年,以《有傳國寶者為正統賦》試進士」的記載。參見《遼史》卷57《儀衛志三》,中華書局2016年版,第1016頁。
16.在乾隆的觀念體系中,即使是非漢民族,但是只要是在清朝國家主權範圍之內,就不能稱為「夷」,而「外夷」只能是像沙皇俄國那樣的外國。參見王柯:《中國,從「天下」到民族國家》,政大出版社2017年版,第153—154頁。
17.參見梁啓超:《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飲冰室合集·文集之七》,中華書局2015年版,第597頁。
18.民意:《紀十二月二日本報紀元節慶祝大會事及演說》,《民報》第十號,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1498頁。
19.章太炎:《中華民國解》,《民報》第十五號,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402頁。
20.陶成章:《中國民族權力消長史》,湯志鈞編:《陶成章集》,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215、216頁。
21.楊度:《金鐵主義說》,左玉河編:《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楊度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32—133頁。
22.參見梁啓超:《中國歷史上民族之研究》,《飲冰室合集·專集之四十二》,第7331-7364頁。
23.梁啓超:《政治學大家伯倫知理之學說》,《飲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1194頁。
24.傅斯年:《中華民族是整個的》,歐陽哲生編:《傅斯年文集》(第六卷),中華書局2017年版,第146頁。
25.傅斯年:《中國民族革命史》,歐陽哲生編:《傅斯年文集》(第三卷),中華書局2017年版,第295—296頁。
26.參見顧頡剛:《續論「民族」的意義和中國邊疆問題》,《顧頡剛全集·寶樹園文存》(卷四),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27頁。
27.《中共中央為公布國共合作宣言》,金炳鎬主編:《民族綱領政策文獻選編》,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頁。
28.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22、623頁。
29.毛澤東:《培養少數民族幹部》,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毛澤東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
30.參見費孝通主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頁。
31.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3《名例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6頁。
32.參見竇儀:《宋刑統校證》,嶽純之校證,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53—54頁。
33.《中俄尼布楚條約》是中國和外國籤訂的第一個正式條約,其中使用「中國」一詞的條款有兩個:「一、從黑龍江支流格爾必齊河到外興安嶺直到海,嶺南屬於中國,嶺北屬於俄羅斯。西以額爾古納河為界,南屬中國,北屬俄國,額爾古納河南岸之黑裡勒克河口諸房舍,應悉遷移於北岸;二、雅克薩地方屬於中國,拆毀雅克薩城,俄人遷回俄境。兩國獵戶人等不得擅自越境,否則捕拿問罪。十數人以上集體越境須報聞兩國皇帝,依罪處以死刑。」
34.《中美望廈條約》是由《中美五口通商章程》和《海關稅則》組成,條約稱:「茲中華大清國、亞美理駕洲大合眾國欲堅定兩國誠實永遠友誼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以為兩國日後遵守成規,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大合眾國大伯理璽天德特派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盛;各將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諭及欽奉全權之敕諭,公同較閱照驗,俱屬善當,因將議明各條款,臚列於左。」參見王鐵崖:《中外舊約章彙編》(第1冊),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1、51頁。
35.趙永春、賈淑榮:《中國古代的「國號」與歷史上的「中國」》,《吉林師範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事實上,「中華」與「中國」都是我國的國名而非國號。國號只是掌握了國家政權的統治者給國家起的一個稱號,中國古代的國號就是朝代名稱,如秦、漢、唐、宋、元、明、清,之後的「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均為國號,而國名只有一個「中國」或「中華」。
36.陳動:《論國名與國號》,《廈門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37.《西盟會議始末記》,轉引自費孝通主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第349頁。
38.周平:《中華民族:中華現代國家的基石》,《政治學研究》2015年第4期。
39.關於理解民族範疇在憲法中的含義,筆者曾建立「主權民族—自決權民族—自治權民族」的法學概念分析框架。參見李佔榮、唐勇:《憲法的民族觀及其中國意義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02—182頁。
40.[英]海伍德著、張立鵬譯:《政治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頁。
41.[奧]凱爾森著、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頁。
42.例如,1982年2月19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關於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若干規定》,在第一部分第一自然段中使用了「中華民族植樹愛林的傳統美德」的表述。
43.例如,《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2015年制定)使用「對學生進行中華民族大家庭和民族團結的宣傳教育」的表述(第九條),《河南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2016年修訂)增加了「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的表述(第四條),《湖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2017年修訂)增加了「提高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表述(第四條),《青海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2019年制定)使用了「打牢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思想基礎」的表述(第三條),《雲南省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建設條例》(2019年制定)使用「實現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的總目標」的表述,等等。在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中,無論是「中華民族共同體」,還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華民族一家親」,都是將「中華民族」作為56個民族團結而成的一個整體,中華民族的共同體和大家庭就是全國各民族的共同體和大家庭。
44.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學習輔導讀本》,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29頁。
45.習近平:《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8年3月21日。
46.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和作為基本法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在其序言中均有「全國人民」「中國人民」「全國各族人民」「各族人民」等概念,它們含義相同,並在其他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中被「中華民族」這一概念來指代。
47.馬克思:《評阿·華格納的〈政治經濟學教科書〉》,《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頁。
48.參見李佔榮:《論「中華民族」入憲》,《社會科學戰線》2008年第10期;《憲法的民族觀——兼論「中華民族」入憲》,《浙江大學學報》2009年第3期。
49.徐平:《「中華民族」入憲與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中國民族報》2018年4月27日。
50.參見王翔、李慧勇:《「中華民族」入憲:民族共同體理念的文本軌跡和演化邏輯》,《河南大學學報》2019年第2期。
51.參見江國華、肖妮娜:《「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河北法學》2019年第3期。
52.[日]蘆部信喜著,高橋和之增訂,林來梵、凌維慈、龍絢麗譯:《憲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頁。
53.[法]西耶斯著、馮棠譯:《論特權第三等級是什麼?》,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57頁。中譯本將nation譯作國民。
54.[德] 施米特著、劉鋒譯:《憲法學說》,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06頁。
55.[英]霍布斯鮑姆著、李金梅譯:《民族與民族主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9頁。
56.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4年版,第20頁。
57.[美]龐德著、陳林林譯:《法律與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頁。
58.習近平:《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習近平關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論述摘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第100頁。
59.郝時遠:《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之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頁。
60.季衛東:《論法律意識形態》,《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11期。
61.習近平:《從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高度把握兩岸關係大局》,《習近平談治國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34頁。
62.習近平:《為實現民族偉大復興推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在〈告臺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人民日報》2019年1月3日。
63.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學習輔導讀本》,民族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頁。
64.參見 Denny,E.K.and B.F.Walter,「Ethnicity and Civil War,」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 Vol.51,No.2,2014。
65.[英]約瑟夫·拉茲著、朱峰譯:《法律的權威:法律與道德論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頁。
66.習近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是中華民族近代以來最偉大的夢想》,《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36頁。
67.張鳳陽:《西方民族-國家成長的歷史與邏輯》,《中國社會科學》2015年第6期。
68.參見李林:《法治中國建設遵循「兩步走」發展戰略》,《北京日報》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