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離婚的原因都是由於夫妻中的一方或是雙方有外遇、出軌甚至直接與他人同居所導致的。受到傷害的一方想要離婚,總是會問是不是重婚罪,可不可以告對方犯了重婚罪。那麼重婚行為的界定是怎樣的,怎麼界定重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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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為的界定是怎樣的,怎麼界定重婚行為?
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高鑫律師解答:
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係,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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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玖潤律師事務所高鑫律師解析:
於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調整對象、任務和目的,因此,不能簡單地以民事審判中的做法來理解、適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實婚應當包括非法同居和以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的事實婚。理由是: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目的是督促自覺辦理婚姻登記。但是,不能因為沒有辦理登記而否認其婚姻關係的客觀存在,只是不具有合法性而已。
重婚罪的犯罪客體並非是相對方的權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會管理秩序,侵犯的是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因為相對方的利益不受民法保護就否定另一方構成重婚罪,否則,重婚罪打擊的將僅僅只是欺騙婚姻登記機關的行為,而不是破壞一夫一妻制,這顯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性解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