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紀法」如何落實《問責條例》有關準確界定對象、分清責任的...

2021-01-20 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原標題:如何落實《問責條例》有關準確界定對象、分清責任的規定?注意「四個區分」 夯實精準問責基礎)

實現精準問責,問責事實清楚是關鍵,問責程序合規是保障,而準確界定問責對象、科學劃分責任則是基礎。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第五條進一步明確問責對象,第六條規定問責應分清責任,旨在避免問責不力、泛化簡單化等問題,著力提高黨的問責工作的政治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實踐中,落實好這些規定,應當注意「四個區分」,明確該問誰的責任,把該打板子的對象選準,把該承擔的責任釐清,進而確定板子怎麼打、打多重,讓被問責的領導幹部心服口服。

區分追責對象和問責對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第三十七條則進一步將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區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問責條例》第四條規定,問責問的是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第六條將領導幹部的責任區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由此可見,《紀律處分條例》實際對追責對象予以界定,而《問責條例》僅是對問責對象作了更明確的規定。通過對比不難發現,《紀律處分條例》中「追責對象」包含普通黨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其範圍遠比《問責條例》規定的負有領導責任的「問責對象」寬泛很多。實踐中,往往出現對普通黨員進行追責,卻被當作「問責對象」被問責的情況。如今年上半年,天津市紀委監委在受理某區區委委員、某鎮黨委書記因推動落實精準扶貧和幫扶困難群眾工作不到位,致使困難群眾沒有得到有效救助而被問責的報批案件中,發現該區對鎮、區辦理低保的具體工作人員及幫扶困難群眾的包村幹部等十幾名一線工作人員均提出不同的「問責」處理建議。實際上,涉案的具體工作人員對違紀後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承擔的是直接責任,應屬於《紀律處分條例》中的追責對象,不屬於《問責條例》中規定的負有「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的問責對象。這樣大面積「問責」反而降低了問責的嚴肅性。而對於該區區委委員、鎮黨委書記而言,其在幫扶困難群眾方面履責不力,使得該鎮困難群眾沒有得到有效救助,對此應承擔相應領導責任,對其處理屬於問責。對此,我們進行了糾正。準確界定追責和問責的區別,對防止問責泛化,增強問責工作的政治性、嚴肅性,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實踐中首先要釐清追責和問責的關係,避免將普通的追究直接責任等同於問責,準確界定承擔直接責任的當事人和承擔領導責任的領導幹部,從而精準區分追責對象和問責對象,真正體現問責的權威性。

區分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問責條例》第六條不僅要求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還具體區分全面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實踐中,應防止以重要領導責任代替主要領導責任,出現問責處理不平衡的情況。如在近期天津市紀委監委處理的某市管國有企業違規為領導班子成員發放補充公積金的違紀案件中,辦案部門對擅自決定違規發放的時任黨委書記柳某某僅提出黨內警告的處理建議,而對只負責籤字落實的分管財務工作的黨委副書記嶽某某、分管人事工作的工會主席吳某某則提出了黨內嚴重警告並匹配政務處分的處理建議。審理過程中,我們認為柳某某作為黨委主要負責人,違規決定發放班子成員補充公積金的問題在企業職工中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其應按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予以嚴肅問責,而分管相關工作的嶽某某、吳某某作為參與決策者,對他們應按照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予以問責。結合案件各方面因素,我們將柳某某調整為較重的處理檔次,對嶽某某、吳某某的處理檔次相應減輕,做到權責一致,錯責相當,進一步增強問責工作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區分主管職責和協助職責。《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突出強調「在職責範圍內」承擔責任,第三款要求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不得向下級黨組織和幹部推卸責任。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問責時,主管部門被問責處理輕,而協助配合部門被從重問責的情況,有時甚至出現「無權有責」的亂問責現象,影響了問責效果。如近期天津市紀委監委受理的某區一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翟某某政務處分申訴案件時發現,該區監察機關認定翟某某作為街道辦副主任分管轄區內「散亂汙」企業的排查清理整治工作期間,未按照區政府要求對轄區內已排查到的「散亂汙」企業進行執法清理整治,對其落實環保責任不力進行問責,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在覆核中我們發現,根據法律規定和區政府工作方案,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清理整治「散亂汙」企業系生態環境部門等執法部門的法定職責,鄉鎮街道並無環保執法權限,僅在此項工作中負有協助職責。而翟某某作為無執法權限並履行協助職責的街道辦有關領導,卻受到與享有執法權並負有主管職責的生態環境部門有關領導同樣的問責處理,均被給予政務撤職處分。我們經覆核認為,該區監察機關對翟某某的問責存在職責不清問題,加上其他有關程序存在瑕疵等因素,最終建議區監察機關撤銷原處分決定重新審理。可見,問責時應充分考慮其是否具備履職條件和職責權限,嚴格區分主管職責和協助職責,尤其是避免片面強調「屬地管理」、將上級主管部門職責分解給基層的做法,防止「無權有責」「權責不當」等問責錯誤的現象發生,做到不枉不縱。

區分失職失責和工作瑕疵。《問責條例》第七條對問責情形作出詳細規定,總結起來就是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情形。第十七條還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三個區分開來」要求,規定了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形,為敢於擔當作為的幹部撐腰鼓勁,有利於營造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實踐中,除準確把握《問責條例》第十七條體現的「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外,還應避免隨意誇大責任,直接將工作瑕疵與工作明顯失職失責等同起來,導致「一有錯就問責」「一問責就動紀」等問責泛化的現象發生。如我們在近期受理的一起問責案件中,辦案部門提出某黨政機關黨組書記張某某落實巡視整改要求不到位,未按天津市委巡視整改要求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僅在大的整改方案中進行部署,導致整改方案與市委要求對應性差等問題,從而提出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經對全案證據分析審核,我們認為張某某在落實巡視整改過程中作了多次專題研究部署、分解任務推動落實等大量有力的工作,僅是在工作方式上存在不足,導致任務分解不科學,因此提出不使用紀律手段而是對其予以誡勉的方式進行問責。最終張某某表態心服口服,接受誡勉的問責方式,並表示今後注意改進工作方式等,收到了良好效果。因此,實踐中應嚴格區分工作瑕疵不足與工作明顯失職失責的情形,充分研判擬問責領導幹部應承擔的責任大小,在此基礎上選擇更科學嚴謹的處理方式,確保不讓積極工作的領導幹部「承重」,實現問責的精準有效。

(本文刊載於2019年第23期《中國紀檢監察》,作者:天津市紀委監委 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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