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市某局局長杜某(中共黨員),因其子高考成績優異,自費在該市某高檔飯店舉辦「狀元宴」,並邀請其親屬、好友及所在單位同事等共200餘人參加(其中所在單位同事有50餘人),宴席提供了高檔白酒和名貴菜餚,還組織燃放煙花,場面聲勢浩大,在該市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根據該市規定,黨員幹部因子女升學而舉辦宴請的應事先向組織報告,規模一般不得超過100人,且不得收取禮金。但杜某對舉辦宴請未事先向組織報告,並在宴請時收取賓客贈送的禮金「紅包」共計十餘萬元。
案例2
某市某局局長宋某(中共黨員),長期在其單位附近的飯店宴請個人親友,宴請飲用了高檔白酒,食用了名貴菜餚,飯店經營者主要考慮到宋某的公職人員身份,不敢得罪宋某,允許其長期賒帳,並在每年年底前由宋某象徵性地支付少量費用。宋某的行為造成該飯店長期虧損,在群眾中造成負面影響。
分析意見:
黨紀嚴於國法,黨章黨規黨紀對共產黨員的作風提出了比普通公民更高的要求。在生活中,共產黨員在吃喝方面也要格外注意遵守紀律,即使是私人的用餐場合,也不能肆意妄為,損害黨的形象或者侵害群眾利益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一條對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作了相應規定。案例1中,杜某未向組織報告,違反規定大操大辦「狀元宴」,並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邀請所在單位同事參加,造成不良影響,其行為已構成違反廉潔紀律,應當按照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定性處理。同時,杜某在宴請時收取賓客贈送的大額禮金「紅包」,還存在利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藉機斂財的情節,按規定應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案例2中,宋某長期在飯店賒帳搞個人宴請,僅象徵性地支付費用,實質是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謀取個人私利,其行為明顯損害了職務廉潔性,且造成不良影響,已違反廉潔紀律;同時,宋某拖欠和少付餐費的行為也明顯侵害了飯店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具有違反群眾紀律的性質。對宋某的行為,可考慮按照違反廉潔紀律和群眾紀律予以認定,並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中處理較重的條款進行處理。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在認定「舌尖上的腐敗」有關違紀行為的同時,對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以收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等方式進行處理。比如,對於黨員幹部接受相關單位公款宴請的,對其應由個人支付的用餐費用,應當責令向付款單位退賠;對於黨員幹部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多吃多佔、侵害群眾利益的,對其應由個人支付的用餐費用,也應責令其向被害方退賠;對於黨員幹部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的,考慮到私營企業主自願支付宴請費用是為了與黨員幹部拉攏關係或者謀取利益,具有不正當的使用目的,因此對黨員幹部應由個人支付的用餐費用應予收繳,而不應退賠支付方。此外,在實踐中,黨員幹部違規接受宴請的情況往往較為複雜,如違紀行為發生時間久遠、具體宴請費用難以查證等,僅能認定違規接受宴請的事實,無法準確認定個人應承擔的具體費用,從案件處理的總體效果考慮,可視情採取個人主動登記上交的方式處理。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必須堅持不懈糾治「四風」。反對「舌尖上的腐敗」正是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應有之義。上述3組案例中的有關違紀行為均已構成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因此,建議在定性時將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違反有關紀律一併予以認定和表述。
(本文刊載於《中國紀檢監察》雜誌2020年第19期,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 王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