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04: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日,省高院發布《全省法院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白皮書及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全省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及環境資源審判新理念、新舉措,三山區法院的「被告單位嘉興市綠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汙染環境案」入選其典型案例。
案例
被告單位嘉興市綠一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沃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冠、胡餘保為謀取非法利益,先後赴嘉興、杭州等地,聯繫嘉興綠一環保公司、杭州沃傑物業公司等企業,非法收集7164噸有毒有害固體廢物,運輸到蕪湖市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等地非法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汙染。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19年1月2日向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冠等11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跨省運輸、轉移有害固體廢物,並非法傾倒,給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2019年12月3日,該院作出(2019)皖0208刑初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杭州沃傑物業公司、嘉興綠一環保公司、被告人曹冠等11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杭州沃傑物業公司罰金700萬元、嘉興綠一環保公司罰金400萬元;判處被告人曹冠等11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根據侵權責任大小連帶賠償公私財產損失、鑑定費510萬餘元,生態環境修復費615萬餘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曹冠等人不服,提起上訴。2020年4月29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督辦的跨省非法傾倒固體廢物的汙染環境刑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對跨省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汙染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在追究曹冠等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注重運用財產刑,判處兩被告單位罰金1100萬元,並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和被告單位依法賠償公私財產損失、鑑定費、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等1125萬餘元,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提高非法跨省轉移汙染物的違法成本。案件庭審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代表、基層組織代表等100餘人旁聽,中央電視臺製作專題節目予以深度報導。案件審結後,蕪湖市三山區人民法院分別向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嘉興市生態環境局以及保麗潔公司等8家企業發出司法建議書,從加強固廢監管、加大環保宣傳力度等方面提出具體建議,深化以案為鑑、以案促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蕪湖中院
原標題:《【典型案例】2019年度安徽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公布,蕪湖法院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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