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濟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刑事類】
一、被告人宋某、莊某、丁某、甄某違法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宋某未經許可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向下,先後多次向亓某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856噸,用來煉製鉛錠,涉案金額869.83萬元。2016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莊某未經許可在明知亓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多次向亓某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171.2噸,用來煉製鉛錠,涉案金額240.32萬元。2017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丁某夥同被告人甄某在明知亓某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後多次向亓某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197噸,用來煉製鉛錠,涉案金額211.06萬元。亓某將收購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暫存在其租賃的萊蕪市鋼城區艾山街道辦事處北城子坡村村民魏某院內,並在該院內僱人拆解用於煉製鉛錠。2017年8月18日,經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檢測中心檢測,該院內周圍土壤鉛、鎘含量嚴重超標,對當地環境造成嚴重汙染。
裁判結果
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宋某、莊某、丁某、甄某明知他人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為他人違法處置利用危險廢物提供廢舊鉛酸蓄電池,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莊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甄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隨著我國工業快速發展和城市化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交通、電力、通訊等對鉛酸蓄電池的需求不斷增長,隨之產生的廢舊鉛酸蓄電池量也逐漸增加;同時,我國的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每年有大量的廢舊鉛酸蓄電池產生。本案所涉廢舊鉛酸蓄電池系固體廢物的一種,如合法採取現代科學技術手段綜合回收利用,將能有效回收鉛等有價金屬,既為生產企業帶來經濟效益,更可以有效解決廢舊鉛酸蓄電池對環境的汙染問題。為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我國先後制定了《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規定。
任何公民、法人對於危險廢物的處置,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按照汙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本案對於規範公民、法人遵循法律規定和行業規範,合法經營廢舊物資回收,不得在明知他人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提供危險廢物,防範汙染環境及破壞生態,具有重要意義。
二、被告人李某、馬某非法開採石料、破壞生態環境案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間,被告人李某、馬某共同商議後,在未辦理採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濟南市章丘區文祖街道辦事處馬家峪村胡山隧道口附近的山體擅自開採石料。二被告人僱用人員駕駛挖掘機,非法開採石灰巖共計7.59萬噸,並以人民幣26元每噸的價格對外出售,涉案價值197.35萬元。2018年11月6日、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馬某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某、馬某違反我國《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採礦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馬某均具有自首、當庭自願認罪、籤字具結認罪認罰的情節,故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開採。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採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無證開採和超越批准範圍開採。近年來,非法採礦活動十分嚴重,嚴重破壞了我國的地質生態環境和自然生態環境。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犯罪行為,是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制止私挖濫採行為,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舉措。本案中,被告人無證開採礦石並出售獲利,給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國家和集體的重大利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三、被告人趙某排放有毒廢液、汙染環境案
2015年7月份,被告人趙某夥同雷某、付某、張某(均已另案判決)在萊蕪市某果蔬加工有限公司廠區西南側,採石坑內建造水泥池,利用鐵屑和強酸反應提煉銅泥,並將未做任何處理的廢酸等有毒物質,直接排放到無任何防滲措施的採石坑內,亦未採取任何環境保護措施,對當地環境造成了嚴重汙染,後經原萊蕪市環境保護局採集樣本檢測,上述排放的廢液中有毒物質鉛的濃度達到2.06毫克/升、超出《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1.06倍,有毒物質鎘的濃度達到11.2毫克/升,超出《山東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111倍。
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法律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危險廢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或傳染性,處置不當,必然會對周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過個案司法裁判,懲罰了違法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犯罪行為人,有效維護了國家生態環境的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被告人張某、賈某、賈某2、李某未辦採伐許可證、濫伐林木案
被告人張某、賈某、賈某2、李某分別於2018年9月和11月,將位於濟南市濟陽區崔寨街道大柳樹店村村東河灘內的101棵楊樹,在未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經共同商議後,予以砍伐。後經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被告人張某、賈某、賈某2、李某主動歸案,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經濟南市濟陽區自然資源局計算,上述被告人實施的被砍伐楊樹總蓄積為19.58立方米。
濟南市濟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賈某1、賈某2、李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鑑於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千元;判處被告人賈某1、賈某2、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林業資源是寶貴的自然財富,廣袤的森林植被對於減少空氣汙染、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行政管理部門的採伐許可,不得非法採伐林木,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張某、賈某1、賈某2、李某因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而被追究了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承擔自由罰的同時,還要承擔罰金的刑事責任,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於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堅決予以制裁打擊的司法裁判理念。
【民事類】
五、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環境損害賠償合同履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山東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能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山東省人民政府指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為具體工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索賠工作。2017年7月,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與新能源公司籤訂《新能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同書》(以下簡稱《賠償合同書》),約定新能源公司賠償229.03萬元。2017年8月,新能源公司支付賠償款70萬元後,剩餘賠償款均未按約定支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訴至法院,要求新能源公司繼續履行《賠償合同書》,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其他費用。
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賠償合同書》合法有效。新能源公司應按約支付賠償款及後評估費用等。一審判決,新能源公司支付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賠償款剩餘本金159.03萬元及相應違約金和評估費用。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實施環境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的規定,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可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既可經由司法確認程序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也可由另一方當事人提起違約之訴予以解決。本案判決新能源公司未支付全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構成違約,應向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承擔違約責任,有力保障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的有效履行和生態環境修復工作的切實開展,是人民法院在司法確認程序之外,依法追究損害生態環境行為人賠償責任的又一路徑。
六、濟南市章丘區某村民委員會訴於某解除荒山綠化承包合同糾紛案
1994年1月1日,濟南市章丘區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與於某籤訂荒山林地承包合同,期限40年,承包費每年1000元。其中,合同訂立背景和目的部分載明:為大力開展植樹造林,保護生態環境,蓄土蘊水,造福子孫,經村委會研究決定,將荒山承包給本村村民於某經營;於某採伐樹木須在村委會監督下,採育結合,確保青山常在,擴大森林覆蓋面。2018年,村委會訴至法院,以於某未按時交納承包費為由,請求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經法院現場查看,在數年的經營過程中,於某已按合同要求對承包山地進行了植樹綠化,承包的荒山現所植松柏等樹木茂密,森林覆蓋及生態效果良好。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雙方籤訂的承包合同載明內容,結合合同條款綜合分析可以確定,承包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植樹造林、綠化荒山、改善生態環境。每年1000元的承包費數額較低,收取承包費並非合同主要目的,而是為實現合同目的而採取的制約措施。現於某所承包荒山的樹木茂密,森林覆蓋情況符合合同要求。於某欠付部分承包費屬實,但並不構成根本性違約,村委會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荒山承包合同,不予支持。一審判決於某將欠付的承包費及違約金支付給村委會,駁回村委會要求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森林植被,被人們習慣稱為「地球的綠肺」,廣袤的森林植被,對於一個國家的水土保持、抵擋風沙塵暴、減輕空氣汙染、有效調節大氣溫度等有著重要意義。目前,我國森林資源少,森林覆差率低,地區差異很大。因此,鼓勵人們植樹造林、增加森林資源,是改善自然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途徑。2020年3月11日,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發布《2019年中國國土綠化狀況公報》顯示,2019年共完成造林706.7萬公頃,全國森林覆蓋率達22.96%,森林面積2.2億公頃,相比其他國家,我國的森林覆蓋率仍舊不高。
人民法院作為司法裁判者,應當主動把握黨中央及各級黨委政府生態環境建設的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障荒山綠化合同的有效履行,切實保護善意承包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及合法利益,如此,才能有利於廣泛動員全社會力量大力植樹造林,努力增加森林資源,提高國土綠化水平、提升生態環境承載力,實現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
七、濟南某農場公司訴濟南市天橋區某居民委員會、濟南市天橋區某農業合作社解除黃河河道內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2018年2月,濟南市天橋區某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委會)、濟南市天橋區某農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與濟南某農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場公司)籤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將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的176畝基本農田發包給農場公司經營使用,期限30年,承包費每畝每年1000元整。合同籤訂後,合作社將涉案土地交付農場公司,農場公司遂在涉案土地上建設了混漿混水磚牆及鋼架結構式大棚、磚混結構管理房。2018年5月24日,濟南黃河河務局執法部門向農場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農場公司在黃河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磚混結構管理房、對河道行洪造成影響為由,作出行政處罰:1、停止違法行為;2、15日內排除阻礙,清除河道內違法建築。2019年1月9日,農場公司訴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無效,居委會、合作社返還其此前交納的租金90萬元並賠償其經濟損失80萬元。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首先,合作社建設的大棚使用了混漿混水磚牆及鋼架結構,不同於一般的簡易農作物大棚,對河道行洪造成了影響,受到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致使本案承包合同已實際不能履行,故確認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事實解除。其次,居委員會、合作社作為出租方,對農場公司建設的大棚樣式知情,沒有履行向有關管理部門批准同意配備生產經營用房的合同義務,又未進行制止或告知,導致農場公司受到河道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居委員會、合作社具有過錯,合同解除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再次,農場公司建設大棚及管理房,未申報相關部門進行審批,且使用了混漿混水磚牆及鋼架結構,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農場公司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將承包土地恢復原狀並返還合作社;居委會、合作社共同返還農場公司租金45萬元,並農場公司賠償損失8.78萬元。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黃河是我國的母親河,保障黃河河道的通行安全是我們共同的責任。為了保障黃河汛期河流的通暢,避免發生洪水泛濫,我國相關法律將黃河兩岸的一定區域劃為行洪區。我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的土地和岸線的利用,應當符合行洪、輸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本案中,人民法院基於保護黃河行洪區的通行安全,並基於雙方合同因法定違法事由的出現,致使合同不能實際繼續履行的事實,判決解除涉案租賃合同,居委會和合作社返還部分租金,農場公司將土地恢復原狀並返還給當地居委會,兼顧了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安全保護與當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維護之間的關係,實現了社會治理效果和法律裁判效果的和諧統一。
【行政類】
八、宋某訴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擅自佔壓林地行政處罰案
2018年8月,宋某在張夏街道辦事處靳莊村東山(八寶峪的北流叉)林地附近施工修路時,非法佔用該區域生態公益林地1688平方米。2018年9月19,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對其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定認為,宋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其予以行政處罰50640元,並限其於2019年2月17日前將非法佔用的生態公益林地恢復原狀。宋某不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向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由於宋某未經批准修路所佔用的林地是生態公益林,對其按每平方米30元進行罰款,未超出法律規定的處罰額度,故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合法、程序正當。一審判決,駁回宋光林的訴訟請求。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生態公益林地,是以提供社會公益性為主要目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對於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對於生態公益林地的管理和保護高度重視。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行政機關對非法佔用公益林地、擅自改變公益林地用途實施者施以行政處罰的決定,既有力地維護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彰顯了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合力打擊非法佔用生態公益林地行為的決心,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堅持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林地環境生態安全的決心。
九、濟南某肉類加工有限公司訴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濟南市人民政府大氣汙染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案
2016年11月30日,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濟南某肉類加工公司(以下簡稱肉類加工公司)的鍋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的鍋爐外排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為523mg/m3,煙塵濃度為191 mg/m3,二氧化硫濃度為3172 mg/m3,分別超過《山東省鍋爐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排放標準的0.74倍、 5.37倍、14.86倍。濟南市環境保護局於2017年1月3日對該肉類加工公司上述涉嫌違法行為予以立案,並於2017年1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濟南某肉類加工公司罰款100萬元。
該公司不服,向濟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2017年10月2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駁回肉類加工公司的複議申請,維持了濟南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肉類加工公司不服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及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的處罰決定及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濟南市環境保護局作為濟南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肉類加工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及進行環保行政處罰,並未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範圍。經審查,濟南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複議程序合法。因此,肉類加工公司請求撤銷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審判決駁回肉類加工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濟南市環境保護局對肉類加工公司作出的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濟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當前,我國大氣汙染形勢嚴峻,以可吸入顆粒物(PM10)、細顆粒物(PM2.5)為特徵的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深入推進,能源資源消耗持續增加,大氣汙染防治壓力繼續加大。濟南市作為省會城市,重度汙染天氣頻發,長期位於全國城市空氣品質排名後列,尤其是進入冬季採暖季後,大氣汙染治理形勢尤為嚴峻。
本案發生時,濟南已經進入冬季採暖季,正面臨空前嚴峻的空氣汙染防治形勢,肉類加工公司鍋爐外排煙氣中氮氧化物、煙塵、二氧化硫濃度分別超標0.74倍、 5.37倍、14.86倍,對大氣造成嚴重汙染,行政機關對肉類加工公司頂格處罰一百萬,體現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部門對環境汙染治理的堅定決心。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判依法支持了行政機關對汙染大氣、破壞生態環境者施以從重行政處罰的決定,彰顯了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一起,共同致力於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汙染,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決心和信心。
【環境公益訴訟類】
十、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訴田某上墳燒紙引發重大火災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在其父母墳前燒紙祭拜時,因風勢較大,不慎將周圍雜草引燃,進而引發周圍林地重大火災。經田某與他人撲救,火勢仍蔓延至濟南市長清區、市中區的兩處村莊,過火面積達207.6畝,其中林地面積110.38畝,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2餘萬元。其中,長清區範圍內,被燒毀林地中有30.45畝林地系國家級、省級及市級重點生態公益林,燒毀側柏1553株,經鑑定價值1.42萬元;市中區範圍內,燒毀側柏12328株、桃樹16株,經鑑定價值40.97萬元。
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出具了生態修復補種方案,該方案責令田某在火災原址補種株數1553株,補種樹木規格為側柏樹高0.8米-1.0米、2年生苗。先整地後造林,採用魚鱗坑種植,多樹種混交,成活率確保達到90%以上。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失火罪,並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田某在火災原址補種側柏1553棵;如不能恢復原狀,承擔修復費用9271元(濟南市市中區失火林地部分,公益訴訟人另行起訴)。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田某過失導致林地大面積過火,給他人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火災發生後,田某積極參與撲火,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田某引發森林火災,燒毀林木,致使生態公益林受到嚴重破壞,損害了公益林所承載的維護和改善生態壞境、保持生態平衡等原有生態功能,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田某於判決生效後二年內按照濟南市長清區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出具的補種方案對過火林地進行修復;如到期未按要求進行修復,應承擔修復費用9271元。現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失火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及破壞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案件時,應優先考慮採用消除危險、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責任承擔方式,探索替代性修複方式,最大限度地使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恢復。本案中,被告田某上墳祭奠時燒毀重點生態公益林30.45畝,燒毀側柏1553株,嚴重破壞了生態壞境和資源保護,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人民法院在對其作出刑事責任判決的同時,判決其作為附帶民事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體現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生態恢復優先的救濟原則,確保了被破壞的生態環境能夠得到及時、有效恢復,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該案對於公民在日常生活和習俗中自覺培養生態保護意識、自覺遵守生態保護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社會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