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2020-11-23 澎湃新聞

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貴州高院2020年6月17日發布

一、開陽縣貴冠山泉水廠訴開陽縣榮旺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水汙染侵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貴冠山泉水廠在龍水鄉花山村龍洞溝泉點取地下水生產桶裝水,取水點海拔較低。被告榮旺公司系養殖企業,生產經營場所位於原告取水點山體的另一面,距離原告取水點直線距離約1.5公裡,海拔較高。2018年9月,原告發現取水點水質變差,附近村民也發現飲用水受到疑似糞便汙染,遂向當地政府反映。經調查發現,榮旺公司將糞汙水通過暗埋管道直排於玉米地中的滲坑。環保部門對原告取水水源進行了監測,其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均嚴重超標。原告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排放的糞汙進入了原告取水水源,但原告取水點海拔位置低於被告偷排糞汙位置,符合水往低處流的自然規律。原告水源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嚴重超標,符合受到動物糞便汙染的特徵。原告及村民發現水源受到汙染發生在被告偷排糞汙之後。因此,根據民事訴訟證明的高度蓋然性規則,結合環境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認定被告偷排糞汙與原告取水點受到汙染高度關聯,被告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遂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萬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量榮旺公司向溶洞偷排糞汙並汙染居民飲用水源,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飲水安全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事實,改判榮旺公司賠償貴冠山泉水廠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二審法院在依法改判的同時,向當地環境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進行行政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被告利用滲坑偷排養殖糞汙,在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糞汙進入原告水源點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貴州開陽縣是典型的喀斯特地貌、地下水系豐富等地理特徵,將汙染物排入溶洞極有可能對地下水造成汙染,運用民事訴訟證明高度蓋然性的規則,經過嚴格分析論證,從而認定被告排汙和原告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性。在判決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就被告的違法行為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多角度、全方位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二、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檢察院訴喻敬勇等人盜竊、汙染環境、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夥同李啟平(未滿十六周歲)在貴州省大方縣、清鎮市等地盜竊電纜線、變壓器銅塊低價出售給貴陽市白雲區李順蘭經營的廢品收購站,得款後四人均分。經鑑定,盜竊的物品價值人民幣253168元。四人在清鎮市鴻運鐵合金廠三分廠盜竊時,為進入變壓器內盜竊銅板,喻敬勇將變壓器下部油閥打開,任由變壓器油流出。經雨水衝刷,含有危險化學品苯乙烯及鄰二甲苯的危險廢物變壓器油沿排水溝流入鄰近的紅楓湖內,導致紅楓湖水源准保護區35萬平方米水域被汙染。貴陽市兩湖一庫管理局對被汙染水域進行處置,共計花費人民幣476643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在實施盜竊犯罪過程中向外環境排放危險廢物,致使公共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在構成盜竊罪的同時也構成汙染環境罪,應數罪併罰。判決被告人喻敬勇、王明、饒秀澤分別犯盜竊罪、汙染環境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至六年,並處罰金。對被告人李順蘭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喻敬勇、王明、饒秀澤、李啟平、李堂忠共同賠償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失人民幣476643元。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環境汙染的形勢依然嚴峻,對環境汙染犯罪應當加大懲治力度。本案中,被告人王明、饒秀澤並未直接實施排放危險廢物的行為,但為了順利實施盜竊,放任汙染環境行為的發生,人民法院認定二人構成汙染環境罪,正是體現了對環境汙染犯罪從嚴把握的司法理念。本案三被告人在實施盜竊犯罪過程中又實施了汙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數罪併罰更加凸顯對環境法益的保護。同時,本案中,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李啟平及其監護人也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本案的審理踐行了「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對類似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啟發。

三、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訴鍾信招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鍾信招在貴陽市花溪區溪北社區竹林村租用場地用於挖掘機發動機的維修與清洗。在未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將維修、清洗髮動機產生的油水混合物通過排水口直接排放至外環境。經鑑定,外排的油水混合物含有礦物油,屬於危險廢物。經勘查,案發區域地處巖溶喀斯特地貌地區,汙染物下滲,導致地下水受到汙染。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鍾信招委託第三方對被汙染場地進行無害化處理,消除對環境的影響。經監測,被汙染場地土壤中石油烴含量已達標。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檢察院對修復行為予以認可,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和解。

【裁判結果】

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鍾信招任意排放屬於危險廢物的生產廢水,且排放區域地處巖溶喀斯特地貌區,造成汙染物下滲,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鍾信招認罪認罰,修復被汙染的環境,可以從輕處罰。以汙染環境罪判處鍾信招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典型意義】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刑事訴訟法已經正式確立這一重要制度,在環境資源犯罪領域應當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在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對於「認罰」的把握,應當將犯罪分子是否主動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作為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被告人供認自己的罪行,案發後積極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已作和解處理,人民法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從寬處理。本案的審理對在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中如何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一定的意義。

四、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與遵義茅臺機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

【基本案情】

遵義茅臺機場未經批准擴建航站樓11920m2,違法佔用林地,破壞植被,導致相應的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綠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航站樓違法增高對景觀視覺造成一定影響。客容量與飛機起落架次大量增加,由此增加的噪聲對周邊環境造成危害。2019年11月,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對前述生態環境損害進行分析評估,並出具了《評估報告》,雙方據此於2020年3月27日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共同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協議明確由遵義茅臺機場承擔生態環境損害價值69.66萬元、生態景觀視覺影響損害價值1111.67萬元,共計1181.33萬元,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實施基本恢復和補償性恢復工程,採取替代性方式修復環境,恢復植被面積為16.35公頃。

【裁判結果】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磋商協議等信息在人民法院公告網及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公告30日,期間未收到書面異議。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予以確認其合法有效,遂裁定: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與遵義茅臺機場於2020年3月27日達成的《貴州省遵義茅臺機場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准擴建航站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有效。

【典型意義】

本案的損害涵蓋了綠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受損、景觀視覺影響和噪聲汙染三類,特別是對生態景觀視覺影響損害價值的估算,拓展了現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損害賠償類型,在常規保護綠地生態系統對水源涵養、水土保持等主要服務功能的同時,更加凸顯了追求和捍衛生態環境視覺美感的價值取向。本案選擇鄰近區域恢復植被的替代性修複方式,既能夠在一個相對系統區域內恢復水源涵養和水土保持功能,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大面積的有形綠植填補缺損的生態環境視覺美感,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降噪減音,在修正和維持生態環境承載限度的同時,也支持了經濟綠色化發展,體現了生態優先,修復優先,綠色發展的生態環境保護原則。

五、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檢察院訴遵義市播州區立農泰豐化肥廠、劉金洲、覃泰德、陳洪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遵義市播州區立農泰豐化肥廠硫酸生產線試生產期間,將1500餘噸煉酸廢渣露天堆放,渣場淋溶水無序橫流,通過圍牆下方底角直徑約20cm的孔洞排入外環境,自然溢流、滲漏到廠區外耕地,再經過荒草掩蔽的涵洞口排入川黔鐵路排洪溝,流入螞蟻河。經監測,外排廢水鋅含量超標221.5倍、錳含量超標13.3倍、銅含量超標3262倍。案發後,該廠封閉圍牆排孔,進行防水、防揚塵、防滲漏處理,對汙水回收利用,對被汙染區域的土壤進行酸鹼中和、新土覆蓋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再次監測,各項指標已低於環境容忍值。

【裁判結果】

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立農泰豐化肥廠試生產期間,違反環境保護制度,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重金屬嚴重超標的工業廢水,嚴重汙染環境,已構成汙染環境罪。鑑於被告單位在案發後停止了汙染環境行為,採取了修復措施,被汙染的土壤得到有效治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立農泰豐化肥廠罰金三十萬元,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劉金洲、覃泰德、陳洪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被告單位在遵義市電視臺向遵義市公眾公開賠禮道歉。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生產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規堆放廢渣、非法排放工業廢水,在防治汙染方面不符合「三同時」制度,相關責任人員也沒有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最終汙染了環境。人民法院準確認定本案系單位犯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罰。本案的審理,對於加大對環境資源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有一定的意義。同時,在本案中,司法機關積極引導犯罪分子及時修復受損害的生態環境,彰顯了生態恢復性司法理念。

六、被告人龍懷富等四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貴州騰傑發展有限公司主要生產碳酸鋇,副產品為硫磺和石灰。2017年10月21日,該公司煙氣脫硫處的循環池發生池滿外溢事故。公司環保負責人龍懷富安排汙水處理站員工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在汙水處理站池滿時偷偷將汙水抽出,用一根白色塑料管通過廠區邊溝直接排放到廠區外面。汙水通過邊溝裡的消洞下滲到下遊的河道和水源露點,造成農田、河道及水井遭受汙染。經檢測,外排廢水及受汙染地下水中均檢測出重金屬鉛、汞、鎘、銻、硒、砷、鋇、鉻、鐵、銅等。

【裁判結果】

貴州省湄潭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龍懷富在生產過程中不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明知生產廢水不能外排,多次指使、安排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等人私設暗管和通過落水洞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非法排放的水汙染物中重金屬超過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或者十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龍懷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對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宣告緩刑並處罰金。禁止被告人龍懷富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化工、環保職業,期限三年;禁止被告人毛智豪、趙元坤、趙園竹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本身從事環保職業,其明知生產廢水不能外排仍私設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屬的汙水,嚴重汙染環境,違反法律規定和行業規範。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刑事禁止令制度,不僅對被告人毛智豪等人在宣告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而且禁止被告人龍懷富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化工、環保職業。通過從業禁止,防止被告人再次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體現環境保護「預防為主」的原則。

七、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檢察院訴沈厚啟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厚啟系貴州省施秉縣牛大場鎮石橋村村民。2019 年10月至11月,沈厚啟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捕獸夾、鋼絲捕獵套等工具在石橋村田地、山林裡獵捕野生動物,捕獲野生麻羊、野生巖雞、野生猴子各一隻。野生麻羊被沈厚啟宰殺食用,野生巖雞已死亡,野生猴子已移交野生動物救護中心。經鑑定,野生猴子為哺乳綱靈長目猴科獼猴屬的短尾猴,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野生麻羊為哺乳綱偶蹄目麝科麝屬的林麝,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野生巖雞為鳥綱雞形目雉科長尾雉屬的白頸長尾雉,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施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沈厚啟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沈厚啟的犯罪行為使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遭到破壞,附帶民事公益起訴人要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請求成立。沈厚啟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沈厚啟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五千元;由沈厚啟賠償國家自然資源損失四萬元,並在縣級媒體公開道歉。

【典型意義】

貴州省地處亞熱帶,氣候溫暖溼潤,山川河流眾多,生態環境良好,為野生動物的棲息繁衍提供了有利條件,野生動物資源十分豐富。但由於山多地少,一大部分人口居住在山區。部分居民「靠山吃山」的觀念根深蒂固,尋覓野味的現象屢見不鮮,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戰。本案被告人法律意識淡薄,案發時尚未意識到自己獵殺、食用的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本案的審理對山區居民起到了警醒作用,要堅決摒棄「靠山吃山」的觀念,要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同時,人民法院積極支持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也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彰顯了野生動物資源的價值和損害擔責的司法理念。

八、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蘭忠前、黔南大德通物流運輸有限公司、福泉市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塘支公司環境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鑫隆化工公司將10.3噸濃度為98%的濃硫酸交由無運輸硫酸資質的蘭忠前運輸。蘭忠前駕駛登記在大德通物流公司名下(實際車主蘭忠前)的重型罐式運輸車(以下簡稱涉案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側翻,導致硫酸洩漏,造成耕地、林地及人飲工程設施受到汙染。蘭忠前承擔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經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汙染事件損害鑑定評估、貴州千景土地科技有限公司就土地復墾進行評估,環境汙染損失總計130.539萬元。大德通物流公司為涉案車輛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和貨物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蘭忠前因本案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被判處刑罰並執行完畢。

【裁判結果】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涉案車輛已經在在人保平塘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人保平塘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商業三者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對於超過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蘭忠前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由其承擔80%的賠償責任;鑫隆化工公司明知蘭忠前無運輸硫酸資質將危險品交由個人運輸,存在監管過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遂判決:環境汙染損失130.539萬元由人保平塘公司承擔117.759萬元、蘭忠前承擔10.224萬元、鑫隆化工公司承擔2.556萬元。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交通事故造成硫酸汙染事故並導致環境汙染,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後不影響環境民事侵權責任的承擔。同時,本案涉案車輛已經投保,保險公司承擔了大部分賠償責任。在現代社會中,生態環境一旦受到損害,往往要花費巨額費用來治理。社會個體的負擔能力有限,保險作為分散風險的槓桿,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起到「穩定器」的作用。本案通過保險公司合理承擔賠償責任,使得環境損害得到及時和足額的賠償,有利於生態環境修復,以保障環境公共利益。本案的審理,有利於引導環境高風險企業積極運用保險制度規避生產經營風險。

九、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檢察院訴石阡縣水務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來,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在沉澱池塌陷、滲漏和外部堡坎垮塌的情況下開採加工重晶石,致使大量泥漿水通過地下溶洞暗流和順山體地表下洩排入礦區下遊月亮巖河道,致使泥沙沉積於月亮巖河床和水電站庫區,不僅造成電站蓄水功能嚴重缺失,發電功能癱瘓,而且損害了下遊河道原貌,給下遊村鎮人畜飲水造成影響。經勘查測量,月亮巖水電站庫區尚存沉澱淤泥達87924.1立方米。石阡縣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要求石阡縣水務局依法履職督促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糾正違法行為。

【裁判結果】

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石阡縣水務局作為石阡縣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其雖三次責令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但都成效不佳。在公益訴訟起訴人發出檢察建議後,仍未主動、積極履行行政職責,造成責任者至今未履行清淤、修復或者承擔維修費用等義務。據此,判決確認石阡縣水務局對石阡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洩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石阡縣水務局對石阡明美公司洗礦泥漿洩漏、外溢造成河道淤積的恢復治理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非法排放泥漿行為監管不力導致河道環境破壞引發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本案中,石阡明美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本應在其沉澱池出現塌陷、滲漏和外部堡坎出現垮塌外溢的情況下,先行進行維護和維修,而不是放任繼續生產,讓大量含有硫酸鋇的泥漿水向外環境排放,最終導致月亮巖水域遭受汙染。石阡縣水務局作為河道主管部門,應當堅持源頭預防的原則,在發現企業環保設施不達標或者有汙染行為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汙染的發生和擴大。本判決認定行政機關怠於履行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履職起到了積極的警示作用。

十、被告人黃兆盤等八人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黃兆盤(浙江省平陽縣人)電話聯繫被告人幹瑪七林(雲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香格裡拉市人)向其購買熊掌和熊膽並支付了5萬元定金。幹瑪七林隨後聯繫被告人迪幹、尼瑪(胖嘎)等人,迪幹、尼瑪(胖嘎)又聯繫被告人功處此成、龍吹批、單單、尼瑪(白松)等人收購熊掌和熊膽。2019年3月24日,幹瑪七林從雲南省香格裡拉市運輸熊掌、熊膽等物品到雲南省曲靖市與黃兆盤完成交易。黃兆盤駕駛車輛運輸熊掌、熊膽等物品返回浙江省,途經滬昆高速貴州普安茶場服務區時被民警抓獲,現場查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亞洲黑熊的熊掌31隻、熊膽1個。經鑑定,熊掌31隻價值256000元,熊膽1隻價值20000元。

【裁判結果】

貴州省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兆盤、幹瑪七林等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明知熊掌、熊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而予以收購、運輸、出售,應追究刑事責任。以非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黃兆盤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被告人幹瑪七林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其他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以下刑罰,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跨省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案件,案涉野生動物製品至少來自8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亞洲黑熊。在野生動物製品的背後是一條條野生動物鮮活的生命。本案被告人在短時間內收購到數十隻亞洲黑熊熊掌,出售熊掌的幾被告人大多是待價而沽,被告人之間已經形成了利益鏈條。本案中,貴州公安機關在抓獲被告人黃兆盤後,並非僅對黃兆盤的犯罪行為進行偵查,而是通過與雲南公安機關協作,將出售野生動物製品的犯罪分子捉拿歸案,人民法院對各被告人予以從嚴處罰,打擊了野生動物犯罪的囂張氣焰。本案的審理對打擊跨省野生動物犯罪有一定的意義。

原標題:《貴州省環境資源審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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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6月5日訊(記者 陳棟 通訊員 侯俊傑)海南法院創造性地開展環境資源恢復性司法、全域布局開展環境資源巡迴審判、「三合一」歸口審理、建立環境資源司法專家智庫……深入推進環境資源審判改革。
  • 濱州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山東金嶺化學向個人非法出售危險廢物
    12月13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關於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有關情況並公布了典型案例。2017年以來,依法審理涉及汙染環境、亂砍濫伐、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08件,共有59件142人繳納環境汙染治理費64.91萬元,繳納環境損害費用59.31萬元,繳納罰金570.25萬元。惠民法院對3件環境犯罪案件實施訴前禁止令。妥善審理環境資源民事案件452件,審結涉及環境資源行政處罰行政案件32件,監督促進環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環境資源管理職權。
  • 濟南法院公布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6月4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濟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環境資源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無證開採礦石並出售獲利,給國家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國家和集體的重大利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礦產資源的有序開發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 上海高院在線發布2019年中英文版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和十大案例
    在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來臨之際,4月23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各界發布中英文版《2019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上海法院專利審判白皮書》和《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公布「2019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9年上海法院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 【6•5專刊】發布首部白皮書、十大典型案例、宣判工業汙泥汙染...
    原創 晉江法院 晉江市人民法院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資源法治宣傳,展示生態環境資源審判成果,提高全社會環保法治意識,提升生態環境資源審判的司法影響力,2020年6月5日,在世界環境日當天,晉江法院通過發布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公開宣判等多種形式紮實開展「6•5環境日」法治宣傳活動
  • 河南省高院公布環境資源類典型案例 讓破壞生態環境行為付出代價
    河南日報訊(記者周青莎)6月4日,在「6·5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並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既有非法排放汙水、有害廢棄物等常見汙染環境案件,也有城市噪聲汙染和盜掘破壞古文化遺址等群眾關注度高的案件。
  •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全文)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作用,在打擊破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犯罪的同時,通過引入生態保護和環境修復專家意見,對本案環境修復的可行性和技術要求進行了準確認定,判令被告人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破壞環境資源犯罪,貫徹落實「有侵害、必救濟;有損害、必治理」的修復性司法理念,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和信心。
  • 廣東法院公布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日前,廣東法院發布了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案件包括嚴懲非法採礦、非法售賣珍貴野生動物;依法追究固體廢物、噪聲、水、土壤汙染者的侵權責任;依法保護海域、林地自然資源等。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 江蘇環境資源保護十大案例出爐,這些行為嚴懲不貸!
    交匯點訊 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釋法指引功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4日發布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教育、評價、引導、規範功能,增強全社會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促進「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落到實處。
  • 海口海事法院多舉措強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審判工作
    自2018年以來,海口海事法院共受理涉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案件80餘件,依法審結海南首例海洋環保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和海南首例海洋環保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其中兩宗海洋環保案件入選2019年度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一宗海洋環保案件入選第九屆(2019)十大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