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6月5日訊 6月5日,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通報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和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涉嫌環境汙染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宋某閣駕駛冀JG0909號危化品運輸罐車與危化品押運員被告人孟某坦從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某化工產品銷售有限公司運輸廢鹽酸25510kg至無棣某鹽化有限公司二廠,無棣某鹽化有限公司二廠原廠長袁某福以裝鹽酸的儲存罐已滿為由,指使被告人宋某閣、孟某坦將裝有廢鹽酸的罐車開至無棣某鹽化有限公司二廠東北側排水渠處,並授意其二人將廢鹽酸排入排水渠,被告人宋某閣、孟某坦將22000kg廢鹽酸排入排水渠,被他人發現後停止了排放。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排放的廢鹽酸經排水渠流入無棣某鹽化有限公司二廠水庫,被汙染的水庫的汙水一部分被抽排到北側的鹽場鹽池,一部分通過地下管道流入秦口河。經鑑定,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排放的廢酸為有毒物質。案發後,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自願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57513元。
【裁判結果】
無棣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無視國家法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實成立。三被告人自願交納生態環境修復費,可視為其確有悔罪表現,亦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閣、孟某坦交納罰金,可視為其有悔罪表現。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考慮對被告人宋某閣、孟某坦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判決被告人袁某福、宋某閣、孟某坦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依法對宋某閣、孟某坦適用緩刑;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冀JG0909/冀JCJ01掛號罐車一輛及車輛行駛證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化工企業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汙染問題,嚴重損害生態環境。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十九大報告中提出的「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基本戰略和綠色發展理念,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既有力打擊了汙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形成有效社會震懾,又讓破壞生態環境者承擔民事責任,積極履行環境修復義務,形成侵害公共利益的「剎車片」,守護公共利益的「安全網」,有力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利益,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力量。
案例二:被告人尹某國涉嫌非法狩獵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尹某國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鄒平市碼頭鎮孫家村村西樹林內,非法使用粘網獵捕麻雀、戴勝、山斑鳩、珠頸斑鳩共計90隻,被鄒平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員扣押。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送檢的90隻動物分別為71隻麻雀、4隻戴勝、5隻山斑鳩、10隻環頸斑鳩,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
【裁判結果】
鄒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國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尹某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被告人尹某國宣告緩刑。判決:一、被告人尹某國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二、隨案移交的作案工具粘網四套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2019年至今,全市法院審理多起非法狩獵罪案件,均系被告人在未取得狩獵證的情況下,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獵捕麻雀、戴勝、山斑鳩、珠頸斑鳩、黑斑蛙等各類野生動物。上述野生動物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部分被告人獵捕上述野生動物是為牟利,部分被告人雖未牟利,但獵捕數量多,達到刑事處罰標準。提醒廣大社會公眾一定要提高野生動物保護意識,杜絕非法獵捕,共同保護我們的家園。
案例三:被告人蔡某偉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蔡某偉系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裡則辦事處蔡家村村民,欲徵用村內閒置農田建設廠房。2009年10月,蔡某偉將徵地建廠的想法與蔡家村委會、裡則辦事處溝通後,委託其父親蔡某東出面與村中部分群眾商談,後達成一致協議:由蔡某偉租賃蔡家村委會以南、蔡家路以東的25.17畝農用地,使用期限50年,蔡某偉按照每畝地每年1100元的標準補償被佔地村民。同年10月25日,蔡某偉與蔡家村委會籤訂《土地使用協議》,約定由蔡某偉在裡則辦事處辦理相關工商、稅務及土地有關手續。後蔡某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及《土地使用協議》,未經審批、登記等法定程序,改變所租賃的農用地用途,圈設院牆,建成鑫發鋼管廠,在廠內建設二層樓房、倉庫等永久性建築,並對院內部分地面硬化。蔡某偉因建設鑫發鋼管廠廠房需要,在其租賃的位於該廠南側的李某某、蘇某耕地處,挖坑取土,形成3019平方米的坑塘。廠房建成不久,蔡某偉的鋼管項目因經營不善停產,改為加工建築垃圾生產再生料,大量建築垃圾長期存放於場院內。經原濱州市國土資源局、濱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認定,蔡家村原無縫鋼管生產項目非法佔用的7.45畝耕地和1.70畝林地種植條件已被破壞;8.98畝原硬化地面部分耕地質量下降;原無縫鋼管項目南側3019平方米坑塘為裡則辦事處蔡家村集體用地,原地類全部為耕地,坑塘造成了3019平方米(4.53畝)耕地種植條件破壞。蔡某偉非法佔用的農用地共造成11.98畝耕地種植條件毀壞。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偉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確認。被告人蔡某偉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偉系自首且認罪認罰,並承諾在不能辦理涉案土地用地手續時配合相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築,依法可從輕處罰。涉案坑塘已回填,在量刑時酌情考量。辯護人與之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判決被告人蔡某偉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典型意義】
土地資源是一種特殊的自然資源,鑑於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我國實行的是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與之相適應,我國刑法中對一些嚴重影響土地管理秩序的土地違法行為也予以了規定。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建設用地需求增加,但是必須經過依法審批,私自佔用農用地的行為嚴重破壞了土地原貌,理應嚴懲。人民法院通過對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的審理,依法懲處犯罪行為的同時,向社會昭示保護耕地、嚴守耕地紅線的國策。
案例四:被告人孟某剛、尚某飛、張某濤、董某龍、牛某軍、郭某某、謝某群涉嫌盜竊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被告人牛某軍夥同郭某某預謀盜竊已被政府徵用的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杜店辦事處牛廟村耕地土方牟利,並在買賣土方的圈子中放出賣土的消息。專門從事土方買賣的被告人謝某群、張某濤、董某龍明知牛某軍在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無權出售上述土方的情況下,仍以每車50元的價格向其購買,並僱傭挖土機、自卸車等盜挖後出售牟利。牛某軍、郭某某共盜竊土方約257車,3855立方米,經評估價值19 275元。其中謝某群參與盜竊土方約200餘車,3000立方米,價值15 000元,出售後賺取差價約26 000元;張某濤、董某龍參與盜竊土方約57車,855立方米,價值4275元,出售後賺取差價約8000元。2016年10月,被告人孟某剛、尚某飛盜竊被政府徵用的濱州市濱城區楊柳雪鎮西孟村耕地土方並以每車50元的價格出售給王冬冬、於雷雷(兩人另案處理)、張某濤、董某龍牟利。張某濤、董某龍明知孟某剛、尚某飛在未取得合法審批手續、無權出售上述土方的情況下,仍僱傭挖土機、自卸車等盜挖土方後出售牟利。孟某剛、尚某飛共盜竊土方約403車, 5718立方米,經評估價值28 590元。其中張某濤、董某龍參與盜竊土方約294車,4410立方米,價值22 050元,出售後賺取差價約38 220元。
【裁判結果】
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剛、尚某飛、牛某軍、郭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謝某群、張某濤、董某龍明知孟某剛、尚某飛、牛某軍、郭某某盜竊土方,仍僱傭挖土機、自卸車等參與盜挖,其行為亦構成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孟某剛、尚某飛、張某濤、董某龍、牛某軍、郭某某、謝某群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到八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並依法對尚某飛、張某濤、董某龍、牛某軍、郭某某、謝某群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由於我國對土方買賣有嚴格的審批制度,在部分建設項目集中的地方,土方資源緊俏,於是一些人打起了偷土的主意。本案中各被告人將已經平整好準備綠化的土地,趁夜間盜走,嚴重破壞了土地資源,同時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辦案過程中,公檢法三家相互配合,將贓款全部追回,並充分利用罰金刑的作用,增加了犯罪成本。本案的審判有效打擊了非法盜土的行為,對此類行為起到了震懾作用。
案例五: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某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情簡介】
2017年6月左右,惠民縣耀發高效有機肥料廠(已註銷,法人為吳愛軍)欲將生產有機肥料過程中剩餘的600斤濃硫酸稀釋後對外銷售,遂組織人員在廠區內南邊土坑內用水稀釋濃硫酸為稀硫酸。後硫酸被汙染變色,吳愛軍遂組織人員用石灰中和,處理約10噸左右的硫酸後,用土將池子填埋。同年7月8日,某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發現耀發廠處置硫酸的情況,並於當日立案調查。7月17日,某縣環境保護局對該廠作出惠環罰字[2017]2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1.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行政罰款60 000元。2018年3月30日,某縣檢察院向某縣環境保護局發出惠檢民(行)行政違監[2018]37162100002號檢察建議書,建議內容為:1.依法追繳對耀發廠的罰款;2.對因耀發廠非法處置廢酸被汙染環境的修復情況跟進監督。某縣環境保護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雖然於2018年4月15日給何坊街道辦事處、耀發廠分別下達了《關於惠民縣謀生物高效有機肥料廠汙染場地一案的函》督促耀發廠加快對汙染地塊的檢測、評估和修復。但直至該案件起訴,該土地一直沒有修復。2018年10月,何坊街道辦事處對耀發廠的地塊用生石灰進行了中和處理。山東鼎立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檢測,土壤呈中性。
【裁判結果】
惠民縣人民法院在受理該案後,從公益訴訟的目的出發,為使得汙染土壤儘快得到有效治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避免持續遭受損害,多次就土壤的汙染程度和修複方案展開調研,組織檢察院和環保局召開庭前會議。最終在法院釋明公益訴訟的相關法律規定和該案件對地方環境工作的利害關係後,某縣環境保護局聯合地方政府積極代履行,把土壤汙染徹底修復。最終某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惠民縣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的事實比較清楚,法律關係比較明確,通過該案的審判,當地相關政府部門提高了政治站位,更加嚴格樹立了新時代環保司法新理念,進一步增強生態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職能在該案件中得當了充分發揮,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得到了有機
閃電新聞記者 陳帥 周建輝 濱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