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一)

2020-11-23 澎湃新聞

2019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十個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大氣、水、土壤汙染等突出環境問題。我們將分兩期發布這十期典型案例,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意識,助力守護祖國綠水青山。

一、被告人董傳橋等19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董傳橋將應由黃驊市津東化工有限公司處置的廢鹼液交由沒有資質的被告人劉海生處置。後劉海生聯繫被告人劉永輝租用被告人李桂鐘停車場場地,挖設隱蔽排汙管道,連接到河北省蠡縣城市下水管網,用於排放廢鹼液。2015年2至5月,董傳橋僱傭被告人石玉國等,將2816.84噸廢鹼液排放至挖設的排汙管道,並經案涉暗道流入蠡縣城市下水管網。同時,從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光義等明知被告人婁賀無廢鹽酸處置資質,將回收的廢鹽酸交由婁賀處置。婁賀又將廢鹽酸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張鎖等人處置。張鎖、段青松等人又聯繫李桂鍾,商定在其停車場內經案涉暗道排放廢鹽酸。2015年5月16、17日,石玉國等人經案涉暗道排放100餘噸廢鹼液至城市下水管網。同月18日上午,張鎖等人將30餘噸廢鹽酸排放至案涉暗道。下午1時許,停車場及周邊下水道大量廢水外溢,並產生大量硫化氫氣體,致停車場西側經營飯店的被害人李強被燻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本案廢鹼液與廢鹽酸結合會產生硫化氫,並以氣體形式逸出;李強符合硫化氫中毒死亡。

【裁判結果】

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廢鹼液、廢鹽酸均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屬危險廢物。被告人董傳橋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董傳橋等人非法排放廢鹼液,婁賀等人非法排放廢鹽酸,均對李強硫化氫中毒死亡這一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應對李強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董傳橋等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一審刑事判決部分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系汙染環境致人死亡案件。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等危險特性,收集、貯存或處置不當,不僅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體健康甚至生命。近年來,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現象屢禁不絕,環境風險日益凸顯。面對環境汙染犯罪呈現的大幅增長態勢,堅持最嚴格的環保司法制度、最嚴密的環保法治理念,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懲治力度,服務保障打好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職責。本案中,被告人董傳橋等挖設隱蔽排汙管道,將廢鹼液排放至城市下水管網,被告人張鎖等利用同一暗道排放廢鹽酸,造成一人死亡的特別嚴重後果。人民法院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環境資源刑事審判的懲治和教育功能,結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依法認定提供、運輸、排放、傾倒、處置等環節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重判處刑罰。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於斬斷危險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震懾潛在的汙染者具有典型意義。

二、被告人卓文走私珍貴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偉文根據被告人卓文的指使攜帶兩個行李箱,乘坐飛機抵達廣州白雲機場口岸,並選擇無申報通道入境,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經查驗,從李偉文攜帶的行李箱內查獲烏龜259隻。經鑑定,上述烏龜分別為地龜科池龜屬黑池龜12隻、地龜科小稜背龜屬印度泛稜背龜247隻,均屬於受《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保護的珍貴動物,價值共計647.5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卓文無視國家法律,逃避海關監管,指使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罪,且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法院判決卓文犯走私珍貴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走私《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所列珍貴動物的犯罪案件。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野生動植物種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保護野生動植物是全人類的共同責任。我國作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締約國,積極履行公約規定的國際義務,嚴厲打擊瀕危物種走私違法犯罪行為。本案中,被告人卓文違反國家法律及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指使他人非法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刑罰,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和遏制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的堅定決心。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於教育警示社會公眾樹立法律意識,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尤其是野生動植物資源,具有較好的示範作用。

三、東莞市沙田鎮人民政府訴李永明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生效刑事判決認定,2016年3至5月,李永明違反國家規定向沙田鎮泥洲村傾倒了約60車600噸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料,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2016年7至9月,東莞市沙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沙田鎮政府)先後兩次委託檢測機構對汙染項目進行檢測,分別支出檢測費用17500元、31650元。2016年8至9月,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召開專家諮詢會,沙田鎮政府為此支付專家評審費13800元。沙田鎮政府委託有關企業處理電鍍廢料共支出2941000元。2016年12月,經對案涉被汙染地再次檢測,確認重金屬含量已符合環保要求,暫無需進行生態修復,沙田鎮政府為此支付檢測費用19200元。沙田鎮政府委託法律服務所代理本案,支付法律服務費39957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沙田鎮政府為清理沙田鎮泥洲村渡口邊的固體廢物支出檢測費用68350元、專家評審費13800元、汙泥處理費2941000元,以上合計3023150元。沙田鎮政府系委託具有資質的公司或個人來處理對應事務,並提交了資質文件、合同以及付款單據予以證明。李永明傾倒的固體廢物數量佔沙田鎮政府已處理的固體廢物總量的25.6%,故李永明按照比例應承擔的損失數額為773926.4元。沙田鎮政府為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務費亦應由李永明承擔。沙田鎮政府對於侵權行為的發生及其損害結果均不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判決李永明向沙田鎮政府賠償電鍍廢料處理費、檢測費、專家評審費773926.4元,法律服務費39957元。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李永明向沙田鎮政府賠償電鍍廢料處理費、檢測費、專家評審費773926.4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生態環境是人民群眾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護的重要法益。生效刑事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在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認定事實的根據。本案審理法院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依法懲治汙染環境罪的同時,對於沙田鎮政府處理環境汙染產生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體現了「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全面反映了汙染環境犯罪成本,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本案對於責任的劃分,特別是對地方政府是否存在監管漏洞、處理環境汙染是否及時的審查判斷,也起到了一定的規範、指引作用。本案的審理和判決對於教育企業和個人依法生產、督促政府部門加強監管有著較好的推動和示範作用。

四、韓國春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韓國春與寶石村委會於1997年籤訂《承包草溝子合同書》後,取得案涉魚塘的承包經營權,從事漁業養殖。2010年9月9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吉林分公司)位於韓國春魚塘約一公裡的大-119號油井發生洩漏,洩漏的部分原油隨洪水下洩流進韓國春的魚塘。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於9月14日至9月19日在汙染現場進行了清理油汙作業。大安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站委託環境監測站作出的水質監測報告表明,魚塘石油含量嚴重超標,水質環境不適合漁業養殖。韓國春請求法院判令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賠償3015040.36元經濟損失,包括2010年養魚損失、2011年未養魚損失、魚塘圍壩修復及注水排汙費用。

【裁判結果】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應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韓國春未能證明損害事實及因果關係的存在,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韓國春未能證明三次注水排汙事實的發生,未能證明魚塘圍壩修復費用、2011年未養魚損失與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汙染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故僅改判支持其2010年養魚損失1058796.25元。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本案系因原油洩漏使魚塘遭受汙染引發的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糾紛。韓國春舉證證明了中石油吉林分公司存在汙染行為,魚塘因汙染而遭受損害的事實及原油汙染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完成了舉證責任;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未能證明其排汙行為與韓國春所受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排放汙染物行為,不限於積極的投放或導入汙染物質的行為,還包括伴隨企業生產活動的消極汙染行為。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是案涉廢棄油井的所有者,無論是否因其過錯導致廢棄油井原油洩漏流入韓國春的魚塘,其均應對汙染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洪水系本案汙染事件發生的重要媒介以及造成韓國春2010年養魚損失的重要原因,可以作為中石油吉林分公司減輕責任的考慮因素。綜合本案情況,改判中石油吉林分公司賠償韓國春經濟損失1678391.25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原油洩漏致使農村魚塘遭受汙染引發的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糾紛。司法服務保障農業農村汙染治理攻堅戰是司法服務保障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服務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對於依法解決農業農村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具有重要意義。本案重申了此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明確了「排放汙染物行為」,不限於積極的投放或導入汙染物質的行為,還包括伴隨企業生產活動的消極汙染行為,並對多種因素造成侵權結果的規則進行了探索。本案的正確審理,體現了環境司法協調平衡保障民生與發展經濟之間的關係,既保護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對農業水產健康養殖的司法保障,同時也對督促石油企業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五、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訴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及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環境評價許可案

【基本案情】

光大常高新環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公司)擬在江蘇省常州市投資興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BOT項目。2014年,光大公司向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以下簡稱江蘇省環保廳)報送《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預審意見》等材料,申請環境評價許可。江蘇省環保廳受理後,先後發布受理情況及擬審批公告,並經審查作出同意項目建設的《批覆》。常州德科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科公司)作為案涉項目附近經營範圍為化妝品添加劑製造的已處於停產狀態的企業,不服該《批覆》,向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複議。環境保護部受理後,向江蘇省環保廳發送《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行政複議申請書》等材料,並向原江蘇省常州市環境保護局發送《委託現場勘驗函》。環境保護部在收到《行政複議答覆書》《現場調查情況報告》後,作出維持《批覆》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德科公司位於案涉項目附近,其認為《批覆》對生產經營有不利影響,有權提起行政訴訟,具有原告主體資格。案涉項目環評編制單位和技術評估單位均是具有甲級資質的獨立法人,在《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期間,充分保障了公眾參與權。江蘇省環保廳依據光大公司報送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意見》《預審意見》等材料,進行公示、發布公告,並根據反饋情況經審查後作出《批覆》,並不違反相關規定。環境保護部作出的案涉行政複議行為亦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德科公司的訴訟請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江蘇省環保廳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已經履行了對項目選址、環境影響等問題的審查職責,故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德科公司並非案涉項目廠界周圍的環境敏感保護目標,且當時處於停產狀態,沒有證據證明德科公司與光大公司之間就案涉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案涉項目環評過程中保障了公眾參與權,江蘇省環保廳在作出環境評價許可過程中履行了對項目選址、汙染物排放總量平衡等問題的審查職責,亦未侵犯德科公司的權利。江蘇省環保廳的環境評價許可行政行為、環境保護部的行政複議行為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德科公司的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本案所涉項目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對社會整體有益,但也可能對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一定影響。此類項目周邊的居民或者企業往往會對項目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心存擔憂,不希望項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鄰避」困境。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鄰避」問題越來越多,「鄰避」衝突逐漸呈現頻發多發趨勢。本案的審理對於如何依法破解「鄰避」困境提供了解決路徑。即對於此類具有公共利益性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保障公眾參與權,儘可能防止或者減輕項目對周圍生態環境的影響;當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則應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公眾參與權、維護自身合法環境權益。

原標題:《生態環境保護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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