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網訊(記者 熊強)11月1日上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近三年來全省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切實服務和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情況進行通報,會上還發布了10個典型案例。
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施建邦表示,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危害嚴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全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懲治、監督、保護、教育、預防職能功效,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積極探索和實踐「專業化監督+恢復性司法+社會化治理」的生態檢察模式。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1148件1626人,起訴4900件6653人。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彝良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羅某順等六人非法狩獵案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羅某順(雲南省鹽津縣人)經過昭通市彝良縣柳溪鄉柳溪大橋時遇到被告人李某田(柳溪鄉茶坊村村民),與李某田講好以每隻1元人民幣的價格收購紅嘴相思鳥。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5日期間,李某田組織被告人李某銀、李某從、張某全、劉某亮四人(皆為茶坊村村民),在茶坊村徐山組二巖處用尼龍網獵捕紅嘴相思鳥680隻。同年11月15日,李某田等人將這批鳥出售給羅某順。當晚,羅某順在運輸這批鳥前往鹽津縣途中被彝良縣森林公安局查獲。
2016年4月6日,縣森林公安局邀請縣檢察院派檢察人員參加討論羅某順等人捕獵紅嘴相思鳥一案。縣森林公安局辦案人員介紹了未立案的原因是:紅嘴相思鳥不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彝良縣政府沒有將紅嘴相思鳥棲息地設為禁獵區,也沒有就紅嘴相思鳥設禁獵期,且李某田等人所用的尼龍網是否屬禁用的狩獵工具,狩獵的方法是否是法律禁止的方法也不清楚,因此沒法按照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追究羅某順等人的刑事責任。對此,2016年4月6日,縣檢察院向縣森林公安局提出口頭建議:一是建議通過省級以上林業部門進行認定,本案中用於捕鳥的尼龍網是否屬于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尼龍網進行捕鳥的方法是否屬于禁用的方法;二是建議對本案中的紅嘴相思鳥所屬種類進行鑑定;三是為便於今後案件的認定及辦理,以及對野生動物的保護,建議彝良縣政府設立禁獵區或禁獵期。
根據縣檢察院的建議,縣森林公安局通過縣林業局逐級請示到國家林業局。根據2016年9月12日國家林業局的復函,本案中用於捕鳥的尼龍網經認定屬於非法狩獵中禁用的工具粘網。縣森林公安局委託雲南雲林司法鑑定中心對本案的紅嘴相思鳥進行鑑定。2016年11月11日經雲南雲林司法鑑定中心根據我國《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野生動物」)名錄》,鑑定本案的紅嘴相思鳥為「三有野生動物」。
2017年4月21日,縣檢察院檢察人員到縣森林公安局開展「兩法銜接」工作走訪時對本案進展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得知國家林業局已經回復,雲南省雲林司法鑑定中心也出具了鑑定意見,縣森林公安局尚未立案。同年4月25日,縣檢察院以羅某順、李某田等人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向縣森林公安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4月26日,縣森林公安局決定立案偵查,並於同年5月23日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縣檢察院的建議,通過縣森林公安局的推動,2017年6月12日,彝良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在全縣範圍內劃定禁獵區、禁獵期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式的通告》(彝政通告﹝2017﹞第8號),確定彝良縣行政區域內均為禁獵區,禁獵期為10年,並對相應的禁獵工具和方式等作出規定。
2017年10月30日,縣檢察院以羅某順、李某田等六人涉嫌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22日,彝良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並當庭判決,以非法狩獵罪,判處羅某順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判處李某田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分別判處李某銀、李某從、張某全、劉某亮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羅某順等六人未上訴,現判決已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案例二:玉溪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雲南紅塔油墨有限公司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雲南紅塔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塔油墨公司」)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為減少企業危險廢物處置成本,擅自僱請挖機在通海縣五金產業園裡山片區其公司廠區北角一空地挖掘了4個土坑,並組織員工將累積的7噸左右廢油墨(危險廢物類別HW12,廢物代碼900—299—12)傾倒入挖掘好的土坑(均未進行過防滲漏措施)內填埋處理。經玉溪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玉溪市環保局委託鑑定的土坑內重新挖掘後的土壤原物提取樣9份進行鑑定檢驗,1—3土坑中7份土壤均檢測含有乙醇、乙酸乙酯、乙酸丙酯(與該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油墨生產中所含成分一致)。
李某紅作為紅塔油墨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為減少企業的危險廢物處置成本,擅自決定並安排公司綜合部經理王某駒在廠區內挖掘土坑並將公司的廢油墨傾倒土坑後進行填埋處理。王某駒作為負責公司安全與環保的部門負責人,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按照李某紅的安排,僱請挖機挖掘了4個土坑,並組織員工將累積的7噸左右廢油墨傾倒入挖掘好的土坑內填埋處理。
4月14日,市環境保護局接到舉報後對紅塔油墨公司進行了查處,將該案立為環境違法行政案件。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在日常檢察監督工作中發現該案件後,多次到玉溪市環境保護局調查了解案件情況,查閱案件材料,與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到通海縣實地查看傾倒廢油墨的現場及從現場提取的100餘袋廢油墨汙染泥土,並多次就該案辦理情況與行政執法機關交換意見,指導行政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經跟蹤監督調查及調閱案件相關材料,玉溪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紅塔油墨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在其廠區內挖掘土坑(且未進行防滲漏處理)將廢油墨傾倒填埋,紅塔油墨公司、公司主管人李某紅、直接責任人王某駒等人已涉嫌汙染環境罪。
2017年6月9日,玉溪市人民檢察院向玉溪市環境保護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玉溪市環境保護局將本案移送玉溪市公安局依法審查。玉溪市環境保護局於6月12日將該案移送玉溪市公安局。玉溪市公安局於6月17日決定對紅塔油墨公司、李某紅、王某駒涉嫌汙染環境案立案偵查。2018年3月13日,紅塔區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2018年5月21日,紅塔區法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判決:紅塔油墨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六十萬元;李某紅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王某駒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三萬元;付天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三萬元。
案例三:維西縣人民檢察院訴維西富隆石業有限公司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富隆公司於2014年12月18日在維西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成立,是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為和某周;被告人和某貴自公司成立起擔任該公司總經理。2015年10月12日至2017年8月21日期間,被告單位富隆公司在未辦理徵佔林地手續的情況下,修建從維西縣葉枝鎮拉波洛村艾舍洛至維西縣康普鄉弄獨村麻箐公路,被告人和某貴被公司委託負責該項目。
在修建過程中,未按照規範要求施工,造成一條葉枝鎮啊耍洛組到康普鄉弄獨村麻哈落下組不規則道路和道路下方4塊不規則形狀的林地被覆蓋,嚴重毀壞了地表植被以及林木生長條件。經鑑定,佔用土地總面積為26.89畝。其中佔用林地面積為25.93畝,非林地(農地)面積0.96畝。地塊地類為有林地、非林地(農地);森林類別為生態公益林,林種為防護林;亞林種為水源涵養林;權屬為集體;現場原有地貌已發生改變。被告人和某貴於2017年11月22日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維西縣人民檢察院請求判令被告富隆公司依據維西縣林業部門《關於項目毀壞林地區域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森林植被告知書》所確定的混交造林方式(每畝167株樹苗,株行距2*2米)予以補種,並保證三年成活率達到80%,如被告不履行補植義務,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3.02823萬元,由維西縣林業局代為補種管護。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富隆公司對公益訴訟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請求無異議,經法院調解,公益訴訟人與被告富隆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經維西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維西富隆石業有限公司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8萬元;判處和某貴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單處罰金5萬元。
案例四:昆明市晉寧區人民檢察院訴李某等四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晉寧區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等四人涉嫌非法採礦罪一案可能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經審查查明:2016 年12 月20 日23 時許,李某等人至晉寧區昆陽街道辦事處昆陽磷礦一礦區內盜採磷礦石,該礦區位於「中國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線層型剖面省級地質自然保護區」。李某等人對負責看守自然保護區的保安人員進行控制後將事先準備好的機械駛入保護區內盜採磷礦石,至次日凌晨,共盜採磷礦石20餘車,淨重678.12 噸。經鑑定,繳獲的礦石價值人民幣122062元。
晉寧區「中國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線層型剖面省級地質自然保護區」是在地球演化的漫長地質歷史時期,由於各種內外動力地質作用,形成、發展並遺留下來的珍貴的、不可再生的地質自然遺產,是國家的寶貴財富,對世界都有重要參考意義。因此,李某等四人非法進入「中國前寒武系(震旦系)——寒武系界線層型剖面省級地質自然保護區」盜採磷礦石的行為,不僅造成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森林資源的破壞,還對保護區地質遺蹟造成嚴重破壞,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當追究被告刑事責任外還應當追究民事責任。
經層報昆明市院和雲南省院,晉寧區院於2018年1月25日向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6月28日公開宣判,由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連帶賠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費用106451.85元及《雲南省晉寧縣梅樹村地質遺蹟剖面保護區磷礦盜採點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費用11000元,共計117451.85元。對地質遺蹟造成損害的賠償數額經區法院主持調解,協商確定為50000元,該賠償款已經履行完畢。
案例五:西盟縣人民檢察院督促勐卡鎮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2日,西盟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西盟縣勐卡鎮在由勐卡鎮至嶽宋鄉的公路旁露天堆放大量垃圾,未進行有效處理,大量垃圾經過長期堆積,惡臭刺鼻、蚊蠅滋生,對過往行人、車輛及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垃圾堆放點周邊沒有建設防滲工程,雨季滲水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汙染,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勐卡鎮屬西盟縣最大的集鎮中心之一,輻射兩鄉兩鎮,外來人口和流動人口較多,由於鎮上沒有專門的垃圾處理場,自2011年以來,由於經濟建設等各方面原因,西盟縣勐卡鎮政府在沒有規劃審批、土地利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手續的情況下,違法使用勐卡鎮西盟村集體公益林的土地作為垃圾臨時處置場所。造成在該公益林內隨意傾倒、焚燒垃圾現象屢禁不止,生活、建築垃圾也越來越多,遇雨季汙水橫流、旱季蚊蠅遍布,加之該垃圾堆放點在集本公益林範圍內,存在森林火災等破壞資源的隱患。
針對上述調查情況,西盟縣檢察院立即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生活垃圾填埋場汙染控制標準》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工作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於2017年3月14日依法向勐卡鎮人民政府發出西檢行建[2017]1號《檢察建議書》,建議該鎮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西盟村集體公益林地範圍內堆放的垃圾進行整改和治理。
案例六:安寧市人民檢察院督促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安寧市人民檢察院民行部門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通仙橋村委會壩塘附近有私自傾倒腐爛菜葉等各種垃圾的情形,形成數處垃圾堆放區,面積約30餘畝,汙染水體面積約100餘畝。同時,上方已經關停的垃圾填埋場內汙水滲出,流入下方壩塘,嚴重汙染環境。由於缺乏有效監管,私自傾倒垃圾的行為持續存在,導致各類垃圾堆積如山,且不斷產生新鮮垃圾堆,特別是腐爛的菜葉等氣味刺鼻;部分垃圾沉入水中,使水體顏色變黑且氣味異常,形成黑臭水體,並造成水域周圍樹木大面積枯死。
安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如不及時進行處置,汙染情形繼續擴大將會造成汙染水源隱患,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根據兩高《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緊急情況行政機關應當15天回復之規定,於6月23日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金方街道辦事處15日之內對垃圾堆放區進行整治,採取有效措施,徹底杜絕傾倒垃圾的違法行為。
7月9日,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向安寧市檢察院回覆:安寧市金方街道辦事處在收到安寧市檢察院的建議後,成立了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並制定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在15天當中,採取了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一是邀請環保專家現場實地查看,及時提取水樣檢測分析,由城管部門在水域上方修建蓄水池吸納垃圾滲濾液,有效杜絕汙染下方水體;二是組織人員對垃圾堆放區及水上漂浮物進行打撈和清理,打撈清理出垃圾54.81噸後由滇池治理專用車運送至垃圾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對清理出的裸露土地進行生態恢復,播撒草籽,栽種格桑花,種植桑樹400餘棵;三是堅決杜絕新增偷到菜葉等垃圾的情況發生,對進入該區域路口挖斷和設置路障設施,在路口周邊設置警示牌,並公開舉報電話。街道城管執法隊、通仙村委會一同進行輪流巡查,堅決杜絕新增偷到垃圾的情況發生;四是在各村委會及時組織召開村民大會,教育廣大村民群眾增強守土有責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落實群防群治、人人有責的環境保護意識。今後,金方街道將繼續加強巡查,嚴格管理,一定做到守土有責,不讓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經安寧市人民檢察院現場查看,金方街道辦事處對垃圾堆放區整改情況良好,原有多年堆放垃圾均已清理完畢,並進行了覆土植綠,原來壩塘黑臭、汙水四溢的情況得到明顯改觀。
案例七:福貢縣人民檢察院督促福貢縣水務局等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2017年,福貢縣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在福貢縣境內怒江沿岸普遍存在非法採砂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福貢縣檢察院決定對福貢縣水務局等監管部門對非法採砂行為履職不到位的線索作為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審查。經調查發現福貢縣境內存在九個非法採砂點,涵蓋了福貢縣所轄全部鄉鎮。通過現場勘測和價格鑑定,九個非法採砂點私自採挖已達19439.8立方米,價值達738712元。經調查:作為監管部門的福貢縣水務局、國土局等存在履職不到位的情況,導致非法採砂的問題長期存在。因此,福貢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福貢縣水務局、國土局、交通局、鹿馬登鄉政府等縣相關職能部門發出了《檢察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便依法履職並採取了相應的整改措施,也及時進行了一一回復。
2017年10月10日,福貢縣政府授權了福貢縣境內夥都獨江砂礦臨時採砂場、布臘村江砂礦臨時採砂場等14個採砂點。建立了依法採砂的制度,規範了行政行為。結束了福貢縣沒有合法採砂(怒江江砂)點的歷史。
案例八: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訴水電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2015年4月底,水電十四局大理聚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完成了九龍坡、鬥頂山兩個風電項目的徵地、林地臨時使用審批手續,其中九龍坡39.2654公頃、鬥頂山34.1864公頃,合計73.4518公頃(折合1101.8畝)。在施工中因受地質、地形因素影響,大理聚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未經依法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將九龍坡風電項目中的三個風機機位整體移位建設,同時還存在部分道路改道、風機吊裝平臺原地移位建設等批甲佔乙違法使用林地情況。經審查查明:九龍坡風電項目實際佔用林地面積299377平方米,鬥頂山風電項目實際佔用林地面積 270874平方米,兩個風電項目合計使用林地面積570251平方米(折合855.4畝),即與核准徵用、臨時使用林地面積總額73.4518公頃(折合1101.8畝)相比,共減少使用林地面積246.4畝。但在已使用的折合855.4畝中,超批准範圍違法佔用林地233.02畝,其中公益林地217.9畝。九龍坡、鬥頂山風電項目佔用林地跨大理市、賓川縣和祥雲縣三個縣市,被佔用的林地原有地貌已經完全改變,原有植被已被破壞。後該公司對破壞林地進行了大量的種植林木、撒播草籽等恢復工作,2017年7月26日至8月8日間,在大理州檢察院的參與下,大理州森林公安局進行現場勘查,發現尚有63.84畝林地被道路、風機平臺、電纜溝、鋼塔等設施永久性佔用,未進行恢復,侵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2017年10月18日,大理州人民檢察院向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水電十局大理聚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違法佔用後未恢復的63.84畝林地異地植被恢復費用23.29萬元。2018年1月9日,在大理中院召開的庭前會議上,被告不但認可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自願承擔23.29萬元的異地植被恢復費,還願意承擔法院的公告公示費、鑑定費和案件受理費等相關費用。檢察機關本著不違反法律、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及其他相關人員利益的前提下,與被告達成了調解協議。2018年2月15日,大理州中級法院經過公告後作出調解書予以確認。2018年3月1日,被告已將異地植被恢復費全額支付到大理州林業局指定帳戶,由州林業局負責組織該異地植被恢復的實施、監管和驗收。現已在大理市海東鎮完成異地補植補種,並作為州級公益示範林。
案例九:魯甸縣人民檢察院督促新街鎮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魯甸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魯甸縣愛衛辦分別於2013年、2015年分配了600座、260座農村改廁項目指標給魯甸縣新街鎮,配套中央補助資金分別為30萬元、13萬元,但新街鎮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央、省、市、縣衛生部門的要求實施農村改廁項目,其間,還於2014年8月31日將中央補助的農村改廁項目專項資金15萬元借給工程老闆楊某使用,截止到魯甸縣人民檢察院調查時,新街鎮人民政府才將15萬元借款追回,但仍未組織實施該項目,致使該項目補助資金一直處於閒置狀態。
魯甸縣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1月29日向魯甸縣新街鎮人民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在一個月內按照魯甸縣愛衛辦下發的農村改廁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本轄區內860座無害化衛生廁所的建造。魯甸縣新街鎮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27日書面回復魯甸縣人民檢察院,稱該單位已根據魯甸縣人民檢察院發出的檢察意見,並按照魯甸縣愛衛辦下發的農村改廁項目實施方案,經與主管部門對接後,由魯甸縣財政局按照存量資金管理的規定將2013年的農村廁所改造補助資金30萬元進行收回,對2015年的農村廁所改造補助資金13萬元,已按照規定確定了農戶進行實施,且該項目已按照衛生廁所建設標準完成了總量的80%,待驗收合格後將及時兌付補助資金。收到檢察建議書回復後,魯甸縣人民檢察院幹警對相關農戶進行了走訪,情況與新街鎮人民政府回復一致。
案例十:保山市檢察機關督促國土資源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案
基本案情:保山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自2014年以來本市相關土地開發公司及用地單位有欠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情況,國土資源局多次催交,但相關企業和單位均以資金缺口,周轉困難為由拒不繳納,使大量國有財產得不到及時的追繳、收回,被長期佔用。得到此類案件線索後,市院於2017年7月組織開展了「國有土地出讓金」專項監督活動,並將獲取的線索及時交辦到各縣區院。經調查核實後,全市共向國土資源局發出了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28份,收到檢察建議後,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履職,全面開展國有土地出讓金追繳工作,到目前為止,共收繳國有土地出讓金1.49億元,收回國有土地228.61畝,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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