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汙染、保護水環境是瀋陽市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待。年初以來,瀋陽市委、市政府綜合採取工程措施、生態措施、管理措施,全面向水汙染宣戰。然而,仍有一些單位和個人無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無視社會責任,心存僥倖,違法排汙,造成惡劣後果。為切實以案示警,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公開通報十起水環境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5月8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大東分局對劉麗華電鍍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電鍍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經現場對其排放的廢水進行採樣監測,該單位兩個排放口排放的廢水中鎳分別超標25.8倍和791倍,超標倍數巨大,性質極其惡劣,已涉嫌環境汙染犯罪。大東分局依法對其處以100萬元罰款,並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可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該單位違法排放含有重金屬的廢水,已涉嫌汙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汙染環境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二:
2019年7月2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對瀋陽電鍍有限責任公司停產情況進行現場檢查,該單位5號鍍鋅生產車間清洗車間地面、清洗電鍍和酸洗周轉槽產生的廢水,經5號鍍鋅生產車間南側牆下雨水收集井,未經過該單位汙水治理站處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網後排入細河,造成細河排汙口廢水超標,檢測結果顯示鋅排放值超過了《電鍍行業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10倍以上。針對該單位上述逃避監管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瀋陽市生態環境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於2019年7月3日對該單位生產設施予以查封,並移交公安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可認定為「嚴重汙染環境」,因此,該單位的行為已涉嫌汙染環境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嚴重汙染環境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案例三:
2019年4月1日,瀋陽市環境保護局法庫分局對瀋陽市嘉陽包裝製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私設暗管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水。法庫分局對其罰款10萬元,並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該單位違法事實清楚,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2月26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康平分局對康平縣城北汙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該汙水處理廠正在運行中,經瀋陽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其處理後排放的尾水採樣監測顯示,該單位排放的尾水中大腸菌群超標53倍,為此,康平分局依法對其處以6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五:
瀋陽渾南桃仙汙水處理廠在線監測數據多次出現超標現象,2019年5月17日,瀋陽環境保護局渾南分局環境監測站現場對桃仙汙水處理廠總排放口進行了採樣,監測報告結果顯示,該單位廢水總排汙口排放的處理後廢水中氨氮為18.22mg/L,超標2.64倍,渾南分局對其處以52.8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由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汙水處理廠超標排放,必將受到法律的嚴肅制裁。
企事業單位超標排放案
案例六:
2019年1月22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新民分局對位於新民市張家屯鎮偏堡子村的「瀋陽市雨鑫醬醃菜廠」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廢水經沉澱池暫存後外排,新民市環境監測站現場對外排水採取水樣,監測結果表明,該廠外排水中化學需氧量9900mg/L,超標197倍,新民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80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七:
2019年3月20日,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鐵西分局對瀋陽市第五人民醫院現場檢查和監督性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醫療廢水中PH值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0.25倍。鐵西分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對其罰款10萬元。
編輯:徐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