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3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對外發布《2019年襄陽市環境狀況公報》。
根據監測結果,襄陽市付家寨、仙人渡、白家灣、餘家湖、郭安、轉鬥6個監測斷面水質均為優,水質類別均與上年Ⅱ類水質持平;襄陽市對轄區內2個市級飲用水源地和7個縣級飲用水源地進行監測。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評價,2019年襄陽市市級和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達標率均為100%;2019年度襄陽市區空氣品質為優良的天數有229天,優良天數所佔比率為62.7%。
公報顯示,2019年襄陽市10個縣(市、區)空氣品質優良天數比例在59.2%~89.8%之間,按照《城市環境空氣品質排名技術規定》排名順序依次為:保康縣、南漳縣、老河口市、穀城縣、宜城市、襄城區、樊城區、襄州區、高新區。
按照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評價指數標準,襄陽市2018年度總體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等級為良(2019年評定2018年指數),其中南漳縣、保康縣、穀城縣為優,襄城區、老河口市、棗陽市、宜城市為良,樊城區、襄州區為一般。
今年前5個月,襄陽市生態環境部門共對轄區範圍內54起環境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41件,罰款金額312.84萬元;實施查封扣押案件2件;實施限產、停產案件3件;實施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起,移送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件1起。其中,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襄陽市襄州區根林三優牲豬養殖專業合作社畜禽養殖汙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案
2020年3月2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州分局對襄州區根林三優牲豬養殖專業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牲豬養殖專業合作社自行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襄州分局對襄州根林三優牲豬養殖專業合作社處罰款3萬元。
案例二:湖北廣富林生物製劑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19年12月29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對湖北廣富林生物製劑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清汙分流、雨汙分流」設施不完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少量廢水在雨天環境下與雨水混合後,經廠區內處理後,由收集井向外排放,經檢測,外排廢水CODcr濃度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33萬元。
案例三:棗陽市牲冠家庭農場超標排放汙水案
2020年3月30日—4月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對牲冠家庭農場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實際存欄生豬1600頭的生豬養殖項目,養殖糞汙未經無害化處理,利用長約600米的地上臨時排汙管道,直接向家庭農場東南方向的東方紅大堰(已改田)排放。經檢測,外排廢水CODcr、氨氮、總磷濃度均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處罰款15萬元。
案例四:湖北雨潤肉類食品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汙水、在線監控設備未聯網案
2019年12月15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對湖北雨潤肉類食品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總磷、總氮安裝的在線監控設備未按要求與環保部門聯網;湖北省汙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顯示,12月份氨氮在線監控數據日均值多次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處罰款11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款9萬元;合計處罰款20萬元。
案例五:湖北康瑞特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物料未覆蓋、場地未硬化案
2019年12月9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定點幫扶暨重點執法第三組對湖北康瑞特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堆放的物料未覆蓋、場地未硬化,積塵較嚴重,影響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款2萬元。
案例六:老河口市舜鴻光學儀器有限公司年產150萬個鏡片生產項目「未批先建」案
2019年12月19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老河口分局對老河口市舜鴻光學儀器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年產150萬個鏡片生產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款2萬元。
案例七:襄陽俊航建材有限公司拒不執行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案
2019年12月10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襄陽俊航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拒不執行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款5.7萬元。
案例八:大楚神馳車輪股份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汙染物案
2020年1月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對大楚神馳車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汽車零部件生產項目衝壓、焊接、裝配、塗裝等工序均處於生產狀態。塗裝工序產生的酸洗廢水經公司汙水處理站處理後外排。經對該公司外排口廢水現場取樣監測,PH、CODcr、氨氮、總磷均超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款23萬元。
案例九:韓某某從事水泥拌合料生產「未批先建」、物料露天堆放案
2019年12月27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襄城分局對韓豐青水泥穩定拌合站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從事水泥穩定拌合料生產,2019年5月開始建設,同年9月建成投產,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且將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露天堆放,影響空氣品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款2.2萬元。
案例十:湖北龍葵制動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2020年4月24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谷城分局執法人員對湖北龍葵制動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月產60噸含氫雙封頭生產線項目」未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於2020年1月擅自開工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其項目停止建設並處以罰款6萬元。
(湖北廣播電視臺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 聶劉峰 通訊員 任妤 責任編輯 郭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