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2020-11-23 澎湃新聞

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2020-06-05 04: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為發揮典型案例的釋法指引功能,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組織評選出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能夠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教育、評價、引導、規範功能,增強全社會環境資源保護意識,促進「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落到實處。

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

被告人張某某等十三人及被告單位奧凱公司等四單位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5年4月間,東臺市奧凱化工物資貿易有限公司、揚州市邗江騰達化工廠等企業將生產過程中產生或購買的廢酸合計8343.93噸交給張某某進行處置、運輸。張某某等人使用船隻和槽罐車進行運輸,通過槽罐船上私設的暗管非法排放至鹽城市大豐區串場河、興化市車路河、大營鎮海溝河等內河中。經鑑定,上述被排放的廢酸均為危險廢物,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評估認為上述廢酸排放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合計為8383萬餘元,被告人張某某非法獲利69.8萬元。

裁判結果

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5人違反國家規定,向水體排放危險廢物,數量大、濃度高,嚴重汙染環境,造成了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的嚴重破壞,修復治理費用巨大,後果特別嚴重。被告單位奧凱公司、騰達化工廠、大華公司、康鵬公司及原泰興市瑞鴻化工廠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委託其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魯某某、趙某某、梁某某、印某某、王某祥、彭某某系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張某付、莊某某系直接責任人員。以汙染環境罪依法判處張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五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以環境汙染罪判處被告單位騰達化工廠等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至十萬元不等,追繳相關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同時,對被告人張某某、張某平的作案工具「江洋558號」槽罐船、「蘇AM05552號」(即振陵809)槽罐船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依法處理。張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偷排方式向長江流域水體非法排汙的環境汙染案件。非法向水體排放工業汙染物,直接嚴重汙染水環境,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將產生不可逆轉的損害,嚴重威脅社會公眾正常的生產生活安全。江蘇地區水域廣泛、水網豐富,水資源是江蘇生態環境的重要屏障和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源,水汙染環境犯罪往往作案手段隱蔽,難以被發現,且因水體流動,客觀性證據不易留存,水環境監測手段、技術水平有限,難以取證。本案裁判充分考慮了水環境汙染案件的特殊性,在部分客觀性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結合被告人穩定的口供以及同案犯的供述,參照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認定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達到嚴重汙染環境的後果並據此作出刑事裁判,對於嚴厲打擊水環境汙染犯罪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該案判決彰顯了人民法院嚴厲打擊破壞長江母親河生態環境犯罪的堅定決心和司法態度。

戚榮慶訴江蘇省海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漁業承包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下旬,原告戚榮慶(乙方)與被告海北公司(甲方)籤訂魚塘養殖承包合同,約定將海北公司的2區37號和4區46號計439.92畝魚塘發包給戚榮慶用於淡水養殖,承包期限暫定為三年。合同籤訂後,戚榮慶依約交納了2017年度的承包金,並使用上述魚塘進行淡水養殖。2017年12月30日,海北公司、戚榮慶又續籤了2018年度的合同,戚榮慶亦交納了2018年度的承包金。2018年11月30日,海北公司向戚榮慶發出續籤2019年養殖承包合同的通知,要求在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限內續籤,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不再續包。但戚榮慶在上述期限內未能與海北公司續籤2019年度合同。涉案承包魚塘位於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區域內。戚榮慶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其與海北公司籤訂的合同無效。

裁判結果

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的目的,需要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事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活動的,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計劃和活動計劃,經自然保護管理機構批准。」其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是禁止某種行為,應為效力性強制規範。本案中,被告海北公司將位於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魚塘發包給戚榮慶從事養殖經營活動,損害了珍禽保護動物的生存環境和沿海溼地的自然資源,遂判決:確認原、被告籤訂的位於江蘇省海北農業科技有限公司2區37號魚塘和4區46號魚塘的《魚塘養殖承包合同》無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被確認無效的漁業承包合同糾紛。人民法院判斷法律、行政法規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結合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綜合考量。對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監督職能,依法主動審查合同效力,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國家環保部已於2013年7月作出《關於發布河北大海陀等28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面積、範圍及功能區劃的通知》(環函(2013)161號),調整確定了鹽城溼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面積、範圍及功能區劃,涉案魚塘正處於鹽城溼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內,如交由養殖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則會削弱緩衝區阻隔外來入侵、保護核心區內生物的功能作用。而且,鹽城溼地珍禽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作為黃海溼地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全球數百萬遷徙候鳥的停歇地、換羽地和越冬地,已經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養殖戶在保護區範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將會嚴重破壞黃海溼地的生物多樣性,致使溼地生態失衡。法院主動審查了涉案《漁業養殖承包合同》的效力,並對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眾環境權益的合同作出否定性評價,明確了保護生態環境是從事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義務,體現了人民法院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綠色原則推進綠色司法的責任和擔當,該案的判決對促進區域生態環境整體改善、督促自然資源合法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

來源:江蘇高院

原標題:《鹽城法院兩則案例入選2019年全省環境資源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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