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法院發布了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案件包括嚴懲非法採礦、非法售賣珍貴野生動物;依法追究固體廢物、噪聲、水、土壤汙染者的侵權責任;依法保護海域、林地自然資源等。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廣東法院2019年度
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一、某鎮人民政府訴李某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案
二、鄭某訴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三、張某、鄺某水汙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四、餘某等人水汙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五、連州市某村民小組訴某市政局土壤汙染責任糾紛案
六、譚某某等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七、張某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八、汕頭某養殖基地訴省海洋與漁業廳行政處罰糾紛案
九、汕頭某檢察院訴某區農林水務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以下圖片來自網絡,與案件無關)
一
某鎮人民政府訴李某固體廢物汙染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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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5月期間,李某違反國家規定向某村傾倒了約60車共計600噸重金屬超標的電鍍廢料,嚴重汙染環境。某鎮政府為進行生態修復,委託專業機構監測、組織專家評審、應急處置、處置後再檢測等,共計支出費用3023150元。李某傾倒的固體廢料佔某鎮政府委託處理固體廢料總數量的25.6%。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鎮政府在事故發生後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並提交了相應的資質文件、合同及付款單據證明上述費用支出包括檢測費用、專家評審費、固體廢料處理費等。按照李某傾倒電鍍廢料佔某鎮政府處理固體廢棄物總量的比例,認定李某應承擔的損失數額為773926.4元。
典型意義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民群眾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對某鎮政府處理環境汙染產生的費用依法予以支持,體現了「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本案由汙染者負擔環境治理成本,對於教育企業和個人依法生產、督促政府部門加強監管,有著較好的推動和示範作用。
二
鄭某訴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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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鄭某與某置業公司籤訂買賣合同,購買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商業中心26層物業,並將該物業租賃他人使用。後承租人以27層中央空調水泵房噪音過大為由,與鄭某解除租賃合同。鄭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連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中央空調水泵房設施設備由某置業公司安裝、管理,某物業公司對該共用設施設備亦負有維護管理義務,故認定某置業公司、某物業公司系噪聲汙染責任主體,構成共同侵權,對鄭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近年來,城市噪聲汙染問題日趨嚴重,引起廣泛關注。案涉中央空調水泵房產生的噪聲具有集中性、持續性的特徵,一般人難以忍受。本案的審理結果具有較好的警示作用,提示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在設備的設計、建造、安裝及日常運營過程中,應充分關注噪聲是否達標,自覺承擔應有的防治噪聲汙染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三
張某、鄺某水汙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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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鄺某自2012年開始承包大石古沙水塘,用以受納陶瓷拋光粉渣、餘泥等。承包期間,其二人發布廣告大量招受固體廢物傾倒於水塘,並收取一定費用。自2013年開始,水塘的水面即可見垃圾。2014年6月,從化區環保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水塘內漂浮有大量生活垃圾,水塘旁邊有招倒餘泥的廣告及鄺某的聯繫電話。經鑑定,水塘由於長期傾倒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體廢棄物,其水體環境受到嚴重損害,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鄺某雖未直接實施向水塘傾倒固體廢物的行為,但其二人作為水塘承包人,在經營管理水塘期間,準許他人向水塘傾倒固體廢物,為他人實施汙染行為提供幫助並以此獲利,造成水塘汙染,張某、鄺某與汙染者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應對承包期間所有汙染行為造成的全部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遂判令張某、鄺某將水塘水質恢復至地表水質量標準第V類水標準,並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0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張某、鄺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承包農村水塘供他人傾倒固體廢物,持續時間長、涉及人數多,對農村生態環境以及農產品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本案判決張某、鄺某不僅應修復水塘的生態環境,還應承擔相應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有力打擊了生態環境汙染行為,對類案處理具有很好的示範意義。
四
餘某等人水汙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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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自2014年7月開始,餘某、夏某租賃一簡易廠房經營電鍍廠,在未辦理排汙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金屬件電鍍加工,並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廠外的泥土地,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汙染。餘某被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夏某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判決生效後,因餘某、夏某環境汙染行為造成社會公共利益損害,廣東省環境保護基金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餘某、夏某構成汙染環境共同侵權,判決其二人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等350餘萬元,賠償款上繳國庫,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
本案中,餘某、夏某共同汙染環境的事實已為生效刑事判決所確認,雖然夏某並未因汙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法律規定,夏某作為汙染者,依法應當與餘某共同承擔環境汙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本案的審理表明,環境汙染者即便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對於糾正不承擔刑事責任便無需承擔民事責任的錯誤認識,具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義。
五
連州市某村民小組訴某市政局土壤汙染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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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連州市某村民小組等與某市政局籤訂《租賃荒地協議書》,約定市政局租賃村民小組的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場,如因垃圾填埋場造成汙染,村民小組有權要求市政局做好環保工作。此後,市政局運送大量垃圾至垃圾填埋場直接傾倒,導致所涉地塊土壤和地下水資源汙染。村民小組訴至法院,請求解除《租賃荒地協議書》,消除汙染,恢復原狀,賠償損失8萬元。
裁判結果
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市政局租用村民小組土地後,將大量垃圾直接傾倒到垃圾填埋場,構成環境侵權。鑑於垃圾填埋場對村民小組的土地、飲用水等造成的汙染損害結果將會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存在,結合市政局已投入整治,村民小組鋪設水管管道入戶、解決食用飲水等情況,判決市政局賠償8萬元給村民小組。
典型意義
「垃圾圍城」現象不僅嚴重影響城市生活,也是造成農村環境汙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某市政局在租用村民小組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場時,本應嚴格遵循相關建設標準及管理規程,卻將生活垃圾直接傾倒堆放,造成土壤及地下水汙染,嚴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本案依法判決市政局承擔環境侵權責任,對於規範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和管理行為,防範農村生態環境汙染,推動美麗鄉村建設具有積極示範意義。
六
譚某某等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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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譚某某等人在沒有獲得採砂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西江流域支流南江河坑仔尾河段非法盜採河砂20736.5立方米。譚某某等人在偷採河砂過程中未採取生態環境防護措施,造成生態環境嚴重受損,專家諮詢意見評估其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2135850元。因譚某某等人非法盜採河砂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某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無證開採河砂,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採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同時,譚某某等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的損失2135850元並共同承擔專家諮詢費用。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省首宗非法盜採河砂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西江流域是我省生態保護重點區域,其支流南江河砂資源豐富,近年來盜採河砂現象頻發,生態環境破壞嚴重。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結合刑事追責與民事公益訴訟追責,既嚴厲打擊非法採礦的犯罪行為,也積極追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有力懲治震懾犯罪分子非法採礦的行為,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
張某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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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8日,張某某通過微信向他人購買三隻綠頰錐尾鸚鵡,並將三隻鸚鵡通過順風車運輸回家中餵養。2018年9月26日,張某某通過微信與暱稱「安安」的人聯繫,約定以人民幣900元的價格賣出二隻鸚鵡,其在家中準備拿鸚鵡去交易時被抓獲,民警當場繳獲其購買的三隻鸚鵡。
裁判結果
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扣押在案的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
生物多樣性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任何以身試法者,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綠頰錐尾鸚鵡是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也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瀕危動物,法律明令禁止買賣。本案判決通過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充分發揮刑罰的懲治教育功能,引導社會公眾提升野生動物保護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八
汕頭某養殖基地訴省海洋與漁業廳行政處罰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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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海域位於汕頭市潮陽區海門鎮,根據《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規定,屬於港口航運區。某養殖基地曾於2011年擅自佔用上述海域實施堤壩構築建設而被行政處罰,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違法填海造地行為。2012年,省海洋與漁業廳立案調查;2016年7月,經監測中心認定養殖基地存在持續填海行為;同年11月,省海洋與漁業廳認定違法填海用海面積為1.0025公頃。2017年3月,該廳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養殖基地退還非法佔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並處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罰款21654000元。養殖基地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養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相關用海申請,未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而實施填海行為,且用海類型不符合廣東省海洋功能區劃,在被立案處罰並多次被責令停工後仍未停止違法填海行為,情節嚴重。省海洋與漁業廳據此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數額在法定幅度範圍內,符合法律規定。
典型意義
海洋資源是生態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嚴守海洋生態紅線是黨中央的明確要求。省海洋與漁業廳對養殖基地作出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罰款,法院予以認可,體現了用最嚴格制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理念,有力支持了海洋執法機關依法打擊非法填海佔海的違法行為,促進受損的海洋生態得到儘早修復,推動海洋生態治理和保護依法有序進行。
九
汕頭某檢察院訴某區農林水務局行政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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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3月開始,汕頭市某社區居委會未經相關國土資源部門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省級生態公益林地上挖土整地以建設墳墓退遷點,造成22.29畝林地毀壞。檢察機關遂向區農林水務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及時監督居委會完成對被毀壞生態公益林的植樹復綠,恢復林地原狀,或者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居委會支付。區農林水務局收到《檢察建議書》雖進行了整改,但檢察機關再次現場查看發現補種仍然沒有達到生態公益林建設標準,被毀林地恢復原狀沒有得到實現,區農林水務局沒有進一步採取監管措施,也沒有代為補種。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區農林水務局怠於履行行政監管職責並判令其履行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
汕頭市澄海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區農林水務局對某社區居委會非法毀林行為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判令區農林水務局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履行監管職責,監管居委會按生態公益林建設標準植樹復綠,限期恢復林地原狀。
典型意義
本案被訴行政機關雖然採取了部分行政監管措施,但未依法全面運用或者窮盡行政監管手段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侵害狀態沒有得到及時有效改善。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有助於督促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意識,積極履行職責,減少、杜絕慢作為、不作為,落實生態保護責任,提升生態環境保護效果。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整理/廣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以案說法】這些事情不能做!廣東法院公布2019年度環境資源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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