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夏某新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29日,被告人夏某新出資成立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並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後從事危險化學品二甲苯、甲苯、純苯的生產銷售。2012年10月後,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將本應依法處置的上述危險化學品的殘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內長期儲存,造成環境嚴重汙染。經鑑定,上述廢棄的產品均為危險廢物,環境損害費用為2489.7438萬元,其中,應急處置費用393.2438萬元,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096.5萬元。
【裁判結果】
巨野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夏某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法院經兩審終審,判決被告人夏某新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0萬元;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巨野金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夏某新連帶賠償環境損害費用2489.7438萬元及環境損害檢測費用59.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檢察機關依法對汙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並附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刑事案件。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危險化學品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極大的危害性,任何單位均應依法處置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質,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在本案中,被告人擅自將本應依法處置的危險化學品殘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內長期儲存,造成環境嚴重汙染,使得公私財物極大受損,其情節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中規定的「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對被告人在較重的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被告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破壞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被告人賠償環境損害費用2489.7438萬元及環境損害檢測費用59.3萬元,既追訴犯罪,同時追究民事侵權責任,是生態文明建設理念在司法審判中的具體應用。
2.被告人渠某海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渠某海準備將其栽種於鄆城縣李集鎮高才劉村黃河大堤外側輔道的楊樹出售。在未取得林木採伐證的情況下,被告人渠某海將上述楊樹以9500元的價格賣給袁明立等人進行砍伐。經鄆城縣林業局鑑定,被採伐的223棵楊樹總體積為19.412立方米。鄆城縣林業局對涉案採伐林地恢復列出造林設計方案,經鄆城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林地恢復造林費用價格為3600元。
【裁判結果】
鄆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渠某海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渠某海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對其可予從輕處罰。鑑於其已將樹木款上交,對其可予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渠某海確有悔罪表現,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渠某海對其犯罪行為而產生的林地恢復費用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被告人渠某海犯濫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被告人無證採伐、濫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林木除具有經濟價值外,還具有涵養水源、防風固沙、調節氣候等生態價值。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林業生態環境安全。本案既追究了行為人濫伐林木的刑事責任,又積極運用恢復性司法理念,判決被告人承擔因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實現了打擊犯罪與修復生態的共贏。同時本案也具有警示意義——自家種的樹,任性砍伐也犯法。
3.牛某先訴山東通用航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成武縣林業局、單縣林業局、山東鳳凰通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底6月初,成武縣林業局和單縣林業局分別招標,通過山東通用航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航空公司)、山東鳳凰通用航空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凰航空公司)在成武縣以及單縣東部幾個鄉鎮通過飛機噴灑農藥(主要成分為滅幼脲)的形式防治美國白蛾。飛防期間,單縣五個鄉鎮蠶農陸續出現大面積蠶死亡,單縣農業局委託上海市農業科學院農產品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進行檢驗,經檢驗送檢桑葉均含有滅幼脲,滅幼脲對桑蠶有明顯的毒害作用。牛某先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3 680元。
【裁判結果】
單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氣象資料顯示,通用航空公司、鳳凰航空公司飛防期間,曾出現促使霧化藥液飛向原告養蠶所在地的風向,藥液霧化後,在重力和風力的多種因素影響下,可能漂移到原告養蠶所在地,汙染當地的桑葉,引起桑蠶進食中毒死亡的後果;被告兩航空公司未舉證證實其存在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的情形或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根據蠶農受害程度、影響程度態勢圖以及雙方過錯程度,一審法院判決通用航空公司賠償牛某先6 580元,鳳凰航空公司賠償牛某先3 290元。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組織二航空公司與以原告為代表的蠶農達成和解,牛某先撤回起訴,兩航空公司撤回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區域航空作業造成蠶農受損的環境汙染案件,各級政府為了消滅美國白蛾適時集中消殺是利國利民之事,但由於政府機關宣傳不到位、溝通不暢、蠶農防護意識不強,事故發生後不能及時保全證據,導致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和難以評定。人民法院為了調查核實相關情況,分別到航空公司空管部門了解有關飛行路線、到氣象部門調查當時天氣情況(尤其是風向),到蠶種出售單位調查蠶種出售情況,並委託有關部門對原告損失情況進行了鑑定,對同類案件的審理有借鑑意義。該案最終調解處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郭某甲、賈某冬、郭某乙訴中原油田分公司水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6日,郭某甲、賈某冬、郭某乙承包的魚塘因受中原油田分公司廢舊棄用管道上的鋸口處排出液體汙染,導致大量養殖魚類陸續死亡,但管道上鋸口是何人所為難以查清,經雙方協商處理未果後,提起訴訟。經環境監測部門監測,管道廢水排出致魚塘水體的主要指標,明顯高於魚類生長所需正常水質標準。經水產專業機構現場查勘、估產,確認魚類死亡損失33萬元。
【裁判結果】
東明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廢舊回水幹線歸被告所有,被告對廢舊回水幹線負有管理義務,其疏於管理造成汙染,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免責情形及水汙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原告未能及時防範、阻止汙染的發生和損失的擴大,對其損失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判決:一、被告中原油田分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賠償原告賈某冬、郭某甲、郭某乙養魚經濟損失231 000元。二、駁回原告賈某冬、郭某甲、郭某乙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經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被告已自動履行。
【典型意義】
此案的審理、裁判,依法充分保護了受汙染者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環境汙染糾紛案件中對汙染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的事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該案確認了所有權人對廢棄設備的管控責任,對目前仍然存在的工業廢棄設備可能帶來的汙染提出了警示。同時,本案對環境汙染損失數額的確定及對損失責任的劃分具有很好的借鑑和指導作用。該案判後被告即自動履行,當事人勝敗皆服,體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5.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訴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染物未履行監管職責案
【基本案情】
菏澤市牡丹區城區內南護城堤河在與萬福河趙王河交匯處被閘死,致使河水無法流動,因沿線小區汙水管道不完善,存在雨汙混流現象,造成河道水體反覆汙染。經檢測該河水的cod及氨氮兩項指標嚴重超標,致水質變黃、變黑並伴有刺鼻性臭味,河水汙染嚴重,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2017年11月17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牡丹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牡丹區住建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履行職責,加強對南護城河堤河的管理,及時解決該河水的水質汙染及排放汙水問題,牡丹區住建局收到建議後雖採取了一定措施,但是對隨意向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水的單位和個人仍未依法進行查處,致使南護城堤河持續處於受汙染狀態。2018年12月29日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牡丹區住建局履行監管職責,對相關單位向南護城堤河隨意排放汙染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保護當地生態環境。
【裁判結果】
被告牡丹區住建局收到(2018)001號行政公益起訴書後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科室解決該問題,安裝水泵進行抽排,封堵全部排汙口,消除黑臭水,將南護城堤河納入城市環堤公園改造工程,牡丹區住建局雖然不具備向南護城堤河排放汙水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的權利,但立即報送給了相關部門,履行了相關職責,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後認為,牡丹區住建局及時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南護城堤河汙染問題得到了解決,公益訴訟的目的已經全部實現,故於2019年8月5日申請撤回對牡丹區住建局的起訴,牡丹區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本案系履行監管職責案件,涉及河水汙染問題,河水汙染及汙水排放問題日漸凸顯,不僅會影響河水的水質還會對環境造成汙染,本案被告牡丹區住建局在接收到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意見後立即實施了相關行動,積極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對南護城河堤河的問題進行了全面徹底的整治,公益訴訟人在被告及時解決問題後申請了撤訴,本案具有積極的示範意義。
原標題:《2018-2019年度菏澤法院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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