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可能是跑法院次數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聽過各類案件;
他們,和法院幹警一同戰鬥在第一線,將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一線牽;
他們,出門能扛「長槍短炮」,不是在採訪,就是在要去採訪的路上;
他們,歸來筆走風雲,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
「記者看法院」專題策劃重磅回歸!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近期陸續邀請日常採訪最高法的「跑口記者」講述2020年採訪報導人民法院工作的體會和感受,並與讀者一起重溫他們的代表作品。
想認識這些「跑口記者」的廬山真面目嗎?
想知道他們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麼樣子嗎?
一起來圍觀!
這位記者是誰?
中國環境報記者 王瑋
報導感言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記者」裡,論作品數量,我肯定不是最多的。論獲得感,我自信不亞於同行們。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自信?因為,跟隨最高法環資庭的腳步,我無時不感受到一種強大力量。多年來,司法保護生態環境年年都有大作為。而2020年,我印象最深的兩個關鍵詞,是長江與黃河。
回眸年初,參加最高法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我的最大感受是一個「嚴」字。自2016年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召開以來,在最高法指導下,沿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法治觀,四年審案超過23萬件。
「保護母親河,人民法院在行動」。這是2020年最高法環境日主題。印象中,這已是最高法第四年在「六五環境日」前後召開生態環境領域新聞發布會了。自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上升為重大國家戰略以來,最高法不斷推進黃河流域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在新時代「黃河大合唱」中注入司法保護之強音。
這一年,最難忘的要屬參加最高法「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了。6天4地,一路走來,人民法院護航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不懈努力,感動了每一位參加活動的「跑口記者」。
這一年,還有一個不能忘。2014年成立的最高法環資庭六歲啦,我也已經「跑」了六年,我想我還會「跑」下去。因為,我已經融入司法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的強大「朋友圈」,並且願意為之擔當一份責任。
代表作品
01
代表作品
共抓大保護 司法有力量
「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印象
「讓長江留住綠水青山,讓民族記住鄉愁詩意」。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蘇省南京市新濟洲國家溼地公園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狀況》(以下簡稱白皮書)。這是中國法院首部關於流域司法保護的白皮書。
伴隨著這場新聞發布會的召開,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圓滿結束。一周來,調研組一行從長江上遊重慶啟程,沿江到湖北、江西,再到長江下遊江蘇。一路走來,長江壯美的身姿,兩岸勤勞的人民,人民法院護航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不懈努力,無不令人印象深刻。
努力構建「三河五湖」水域司法保護體系
2016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重慶召開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提出了「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重要指示,為水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指明了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說,五年來,最高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著力構建「三河五湖」水域司法保護體系,形成以長江、黃河、大運河兩橫一縱三大流域司法保護為脈絡,太湖、鄱陽湖、洞庭湖、巢湖、洪澤湖五大淡水湖生態保護為發力點,上下遊、左右岸、幹支流區域司法協作為支撐,輻射沿岸,延伸周邊的司法保護體系。
在這個司法保護體系中,長江無疑是重中之重。為加強頂層設計,2016年以來,最高法先後出臺過3份關於長江的司法服務保障意見。明確了遵循自然規律、堅持保護優先、促進綠色發展、注重區域協調的最新司法理念。堅持圍繞精準對接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等重大國家戰略,積極提供環境司法服務保障。
9月21日,「司法護航美麗長江」集中調研宣傳活動在重慶啟動。啟動儀式上,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高院聯合籤署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明確四省市將破除區域限制、克服地方保護,協調處置重大事項,形成協同共治的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
早在2018年9月,在最高法指導下,長江經濟帶11個省市與青海省高院就籤訂了《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這之後,沿江法院圍繞上中下遊不同特點分別籤訂司法協作協議。到今天,長江全流域及重點區域的司法協作模式已經初步形成。
另據白皮書顯示,截至2020年6月,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已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483個、合議庭(團隊)468個,人民法庭(巡迴法庭)252個,實現了對流域重點區域的全覆蓋。長江流域19家高院中,有17家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
此外,人民法院在完善協調聯動機制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方面,也做了一些嘗試。
2016年12月,最高法與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籤署《關於建立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司法合作協同機制的合作框架協議》;2019年5月,湖北省高院與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航運公安局等單位聯合出臺意見,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協調聯動,共同維護流域生態安全。
努力依法公正審理每一起環境資源案件
9月22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調研組一行旁聽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的公開庭審。這起案件發生在湖北長江新螺段白鰭豚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是截至目前長江航運公安局武漢分局破獲的非法捕撈數量(1.2萬餘千克)最大的一起案件。
白皮書顯示,2016年1月以來,長江流域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要求,正確把握流域以水為核心的生態特徵,遵循流域的自然統一性和要素複合性,依法審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案件80356件,民事案件287119件,行政案件122215件,公益訴訟案件4944件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91件。
典型案例是法治文明的一面鏡子。為依法推進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相關工作,保護長江流域水生態安全,與白皮書一同發布的還有10個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件兩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6件,以及在刑事公訴之外另行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各1件。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在發布會上介紹說,這10個典型案例在責任承擔上,均涉及對非法捕撈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追究;所涉水域涵蓋了長江上中下遊全流域,包括鄱陽湖、洞庭湖、赤水河,以及長江口中華鱘溼地自然保護區、長江上遊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重點水域。保護對象除中華鱘、胭脂魚等珍貴、瀕危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外,還包括螺螄、白魚、鯽魚等常見長江水生生物品種,以及相關水生野生動物棲息地。
為什麼這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都是禁捕方面的?對此,王旭光解釋,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尤其是十年禁捕,是中央決策部署的戰略性工作。長江水生生物作為長江生態系統的主體,對於維繫物質循環、淨化水域生態環境十分關鍵。依法審理好相關案件,推進長江流域水生態保護工作,人民法院責無旁貸。
「這其中要特別注意依法保護退捕漁民合法權益」。王旭光特別強調,長江水生態保護需要將禁捕和退捕工作同步推進,特別是2021年1月1日起,國家在長江流域實行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政策後,以長江漁業為生的漁民面臨轉變謀生方式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人民法院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審理涉及退捕安置補償所引發的民事、行政案件,保障退捕漁民合法權益。
努力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
2016年11月30日,媒體報導中化涪陵化工超標排汙造成環境汙染隱患問題,畫面中超標排放的磷石膏廢棄物堆積成巨大渣場,渣場產生的滲濾液不斷外流,而渣場不遠處就是長江。畫面觸目驚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2017年12月,重慶三中院促成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按規定進行技改減少排放,開展復綠及環境整治,建渣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賠償相關費用803700.80元。
時隔近4年,站在中化涪陵化工生態環境修復基地現場,調研組一行看到整個堆場綠草茵茵,格桑花、波斯菊爭相綻放,一派生機盎然的景象。
負責現場解說的重慶市三中院環資審判庭庭長陶米玲告訴大家,當年雖然案件調解結案了,但修復問題卻不能完全依靠「一份調解書」,重慶三中院堅持問題導向,在司法實踐中探索建立生態環境修復案件執行督促機制,最終這起耗時長達兩年,耗資上億元的案件執行取得很好效果。
根據這起案件成功經驗,重慶市三中院進一步總結提煉,於2020年5月印發《生態環境修復案件執行督促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適用範圍、啟動方式、執行督促等內容,為實現機制常態化、制度化奠定了基礎。
王旭光說,特別是長江經濟帶發展座談會召開以來,人民法院堅決貫徹「把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注重落實生態環境修復。沿江各級法院堅持修復性環境司法理念,立足長江流域不同區域環境要素的修復要求,積極探索適用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替代履行等生態修複方式,將生態環境修復義務履行情況作為量刑情節,對積極主動修復生態環境的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或者宣告緩刑。
「保護優先,修復為主」。沙嶺山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的設立,則體現了司法「保護優先」的理念。
在鄱陽湖北部的濱湖地帶,分布著一些主要由鬆散沙粒組成的沙丘,一些學者稱之為「沙山」,這便是沙嶺山的由來。豐富優質的礦砂資源也引來不少違法分子覬覦。
據江西省廬山市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田中松介紹,去年6月19日,在審理完第一起沙嶺山非法採礦案後,考慮到沙嶺山的生態環境還未遭到嚴重破壞,為更好保護這裡的生態環境,他們決定在沙嶺山設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基地。
9月23日,在考察完鄱陽湖生態環境狀況後,調研組一行來到這個基地。調研組裡的一位全國人大代表,也是最高法特約監督員,隨手捧起地上一把細黃砂說,「這不就是金山銀山嘛。」大家都會心一笑。
正如陶凱元在新聞發布會上總結所說:人民保護長江,長江造福人民。(來源:2020年9月29日中國環境報)
02
代表作品
最高法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
中國環境司法「個性」日益鮮明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以下簡稱白皮書)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以下簡稱綠皮書)。這是最高法自2014年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第四次發布白皮書。白皮書的發布,是中國環境司法年度發展狀況的具體展示。白皮書和綠皮書的共同發布,體現了環境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進。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16年和2017年發布的白皮書英文版已經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官網發布,成為世界各國了解中國環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白皮書
2019年受理環境汙染罪案件3500件
白皮書整體上從以下五方面回顧了2019年的中國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依法公正審理案件,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高效利用;加強環境公益訴訟,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服務新時代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持體制機制創新,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制度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應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注重發揮行政訴訟對汙染環境行為的預防作用
今年白皮書的最大變化是,改變了以往按照三大審判領域將環境資源案件區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將環境資源案件劃分為環境汙染防治案件、生態保護案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氣候變化應對案件和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案件等五大類型。
白皮書用數據表明,人民法院嚴懲汙染大氣、水、土壤和海洋等環境介質的犯罪行為。2019年,全國法院受理環境汙染罪案件3500件,審結3030件;受理走私廢物罪案件287件,審結227件;受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案件2件,審結2件。受理環境汙染民事案件1976件,審結1352件。受理海上、通海水域汙染損害責任糾紛84件,審結70件;受理船舶汙染損害責任糾紛18件,審結13件。
與此同時,人民法院注重發揮行政訴訟對汙染環境行為的預防作用。加強對汙染物排放許可、環境信息公開等案件的審判工作,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2019年全國法院受理涉環境汙染行政案件2704 件,審結2340 件。
釋放社會組織維護環境公益的潛力活力
在加強環境公益訴訟方面,各級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社會組織的環境公益訴權,有效釋放社會組織維護環境公益的潛力活力。2019年,共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79件,同比上升175.4%。
在檢察公益訴訟方面,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公益訴權行使的後置性特點,依法審查民事公益訴訟尤其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公告程序以及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履行情況,妥善處理好適格社會組織加入訴訟、檢察機關依法支持起訴、相關聯民事公益訴訟與行政公益訴訟一併審理等問題。2019年,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2309件,同比上升32.9%。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方面,各級人民法院準確把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性質,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訴前磋商、司法確認等制度優勢,構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機制,完善責任承擔方式。2019年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9件,同比上升145%。
加強重點區域大氣汙染糾紛案件審理
為助力汙染防治攻堅戰,人民法院加強京津冀及周邊、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大氣汙染糾紛案件的審理;加強對長江、黃河、大運河等重點水域水汙染糾紛案件的審理;依法嚴懲非法轉移、傾倒、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導致土壤和地下水汙染的環境犯罪行為,嚴格適用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注重發揮罰金刑的懲罰與補償作用,加大違法犯罪成本。
為推進重點流域治理,最高法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既要從生態系統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著眼,加強對水環境、水生態和水資源的司法保護,又要結合主體功能區和生態紅線制度分類施策,實現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多贏。此外,加強京津冀地區、大運河文化帶、粵港澳大灣區、海南自貿區、以國家公園為主的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環境司法保護。
為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合法執法行為,保障權利人對行政機關怠於履行法定查處職責的訴訟主體資格,助推遵紀守法企業綠色發展。通過司法審判支持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傳統產業智能化、清潔化改造,督促重點排汙企業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助力構建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汙染少的綠色產業結構。
綠皮書
環資案件五年總量平穩,類型更加豐富
2014年7月,最高法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開啟環境司法專門化「快捷鍵」。2019年,最高法環資庭成立5周年。與白皮書將2019年度作為時間尺度不同,綠皮書以五年的時間跨度,回顧了中國環境司法的發展軌跡。綠皮書顯示,環境資源案件五年總量走向平穩,但類型更加豐富。
環境民事案件以環境汙染為主
在受理的環境侵權案件中,環境汙染侵權案件依然佔比最高。大氣汙染與噪聲汙染責任聚合或競合現象值得關注,同時,也有兩個長期存在的問題有待解決。
一是環境汙染案件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於傳統侵權案件的特殊性,但因不同類型汙染又呈現出適用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的差異性。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一規律認識有待提升,審理規則也有完善。二是環境汙染案件的責任承擔方式依然以損害賠償為主,恢復原狀適用率不高。如何從法學理論和立法上加以創新完善,為環境司法提供合理依據,是一個必須解決好問題。
環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長勢頭
環境行政案件以不服資源開發利用執法行為為主。由於環境行政案件可能涉及多重法律關係,在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同時對所涉規範性文件、行政補償關係、信息公開事項等一併審查現象值得關注。環境行政案件的司法審查特性也更加明顯。
一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多領域、多層次「找法」,法官的「找法」方法與能力均有待提升。二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綜合考慮不同法律關係,裁判規則有待進一步提煉。三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合理使用科學證據,法官的科技知識有待加強。
環境刑事案件數量趨於穩定
綠皮書分析認為,案件數量與地區GDP總量有一定相關性但並非決定性因素。結合2018年開始出現的部分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長期高發地區出現數量下降的現象,可以發現:影響汙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的主要因素有四:一是經濟體量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二是經濟結構與產業結構;三是汙染型企業的密集程度;四是環境執法與司法力度。
根據近年來對汙染環境刑事案件的跟蹤觀察,可以更加清晰地發現汙染環境罪的發生機理及刑法配置需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發展趨勢進行預判:一是汙染環境罪的行政犯特徵十分典型。二是汙染環境犯罪的發案與地方環境治理水平與能力密切相關。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類型逐漸豐富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自2018年呈現爆發式增長後,到2019年繼續保持增長。2019年,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情況值得高度關注。
作為一種新訴訟類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實踐中也有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在公益訴訟原告方面,主要表現為案件受理有選擇性且提起訴訟標準不一致、履行訴前程序不規範等問題;在公益訴訟審判方面,主要表現為以刑事案件庭審方式代替民事公益訴訟庭審方式等。
從長遠看,亟待從整體上完善相應的訴訟規則。一是明確環境刑事訴訟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性質。二是合理限定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三是健全程序規則。四是完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規則。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突出磋商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司法確認案件佔有相當比例。這也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初衷,通過將行政磋商設置為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前置程序,促進生態環境損害制度朝著「少訴訟,多磋商」的方向發展,主要運用行政程序解決糾紛。
在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方面,綠皮書提出:一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內部,明確行政磋商程序與司法確認程序、和解及訴訟調解程序、執行程序的銜接路徑,規定銜接條件或者方式、具體程序。二是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相關訴訟之間,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審理順位規定,明確訴訟中止條件;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與環境刑事訴訟之間,探索「先民後刑」審理方式,並明確相關規則。三是完善相關證據規則、資金管理規則。
追問
1 加強生態環境修復司法保障,法院做了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介紹,統籌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工作,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涵,也是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陶凱元說,近年來,人民法院不斷強化修復性司法理念,具體來說,摒棄「改造自然」的傳統修復理念,把修復治理受損生態環境作為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的主導原則,努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重點由事後治理向事前預防轉變,保護範圍以個案汙染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維護轉變,保護目標由單一要素恢復向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轉變。
依法審理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是人民法院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重要抓手。最高法制定發布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明確修復責任承擔方式,推動修復主體多元化,實現資金管理規範化,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
同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創新審判執行方式,形成「司法+生態修復」的審執模式。探索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責任承擔方式。充分考慮各類生態功能區及環境資源要素特點分類施策,對於大氣、水等具有自淨能力的環境要素,優先採用自然恢復的保護方式;對於土壤、固廢汙染,儘可能予以人工原地修復;對於人工修復可能導致二次損害的,採取風險管控+替代性修複方式。
此外,積極參與構築完善多元共治機制。注重發揮環境資源保護主管機關在生態環境修復中的主導作用,在環境損害鑑定、修複方式選擇、判決執行監督等方面有序銜接,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
2 關注長江流域環境司法對制定長江保護法有何意義?
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介紹,綠皮書分別選擇了長江全流域、長江幹流、長江經濟帶三個層次、時間跨度從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了六個變量:即案件發生數量、案件類型分布、案件地域分布、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審判工作機制和規則、公益訴訟和能動司法。通過這些分析發現:
首先,在案件類型上,環境刑事案件佔比最大,環境民事案件數量居中,環境行政案件數量較小,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增長較快。在地域分布上,長江流域環境案件發生量由東到西、逐步遞減的趨勢正在改變,中西部省份的案件發生數量明顯增加。
其次,環境糾紛案件與長江流域以水為紐帶的生態環境系統特徵密切聯繫,在環境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佔比較大;在環境民事糾紛中,養殖權糾紛、漁業承包合同和綜合環境汙染糾紛較多。近年來,司法需求由懲治環境汙染逐漸向強化生態、資源保護轉型。
另外,體現流域司法特徵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看,長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涉水」特徵比較明顯,但「流域性」特徵較弱。存在著流域司法意識較為缺乏、裁判標準不統一、區域行政執法體制與流域司法難以銜接等問題。這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長江保護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因此呂忠梅說,一方面在長江保護法中對長江流域司法體製做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繼續探索解決好3個問題:一是打破傳統的司法管轄界限、突破行政區劃的人為界分和限制,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二是以流域為單位設立跨行政區域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三是創新流域行政執法與專門司法銜接機制。
3 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中如何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王旭光介紹,刑事禁止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制度,它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一次革新。
2019年2月,「兩高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汙染犯罪案件,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這一規定對防範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環境保護禁止令,不僅適用於刑事訴訟,實踐中也越來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適用於民事訴訟。
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於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需要強調的是,由於環境資源民事、行政訴訟中尚無專門法律規定,加之環境保護禁止令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實踐中應依法審慎予以適用。
特別是要完善適用條件,綜合考量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超標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是否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環境權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則,區分個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避免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兩種傾向;要輔之以程序保障,確保適用程序的正當性。
目前,最高法在調研基礎上,正在著手研究制定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以規範和促進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的適用。(來源:2020年5月15日 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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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環境報
編輯:魯婧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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