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深入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發揮中基層法院改革創新的能動性與積極性,全面提升改革整體效能,市高法院廣泛收集和挖掘各中基層法院改革特色亮點和典型經驗做法,覆蓋審判監督管理、糾紛多元化解、案件繁簡分流、司法績效評估等多項改革內容,形成第三批十件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予以發布,充分展示重慶法院改革成效,增進改革經驗交流,助力重慶法院不斷提升司法質量和效率,切實提高司法公信力。
01
創新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
有效進行審判權力制約監督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近年來,重慶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通過制度系統化、功能多元化、監管臺帳化、組織規範化、類案指引體系化和運行技術化「六化齊驅」,深耕細作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優化辦案諮詢服務與審判制約監督並重的功能效用,落實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管相統一的改革要求,較好解決不願管、不敢管、不會管問題,推動審判質效持續穩步提升,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2019年第三方民意調查中,重慶法院群眾滿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得分分別為97.06分、97.28分,均創歷史新高。
一、制度系統化,善用改革思維和司法邏輯強化制約監督
不斷深化、優化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歷經多年實踐探索和發展完善,現已形成以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院庭長案件監督管理等為核心的「1+18」司法責任制制度體系,為實現有序放權、科學配權、規範用權、嚴格限權改革目標提供了科學完備的運行機制支撐。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上承審委會、下接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的重要樞紐作用,創新實施「庭內法官會議+跨庭法官會議」並行的工作模式,形成縱橫聯動、點面融合、運行規範的新型審判權力制約監督工作格局,確保審判權始終沿著法治軌道規範高效運行。
二、功能多元化,拓展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效能
明確部分重點、典型案件需強化院庭長監督管理,通過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等方式,使院庭長依法全面履行個案監管職責,實現專業法官會議功能從以辦案諮詢為主向辦案諮詢與制約監督並重的實質性轉變。截至目前,全市三級法院普遍設立庭級層面的全庭法官會議或跨業務部門的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專業法官會議,為個案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類案裁判尺度統一、審委會議題過濾及院庭長個案監督管理提供規範化、公開化的運行平臺保障。2020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計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案件類議題4182項,討論非案件類議題1225項。
三、監管臺帳化,釐清院庭長個案監督管理權責邊界
將部分重點、典型案件具體劃分為重大敏感、疑難複雜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等類別,通過系統自動甄別、法官主動申請+院庭長識別確認、院庭長直接確定等方式,將這些案件統一納入「典型案件動態臺帳」,原則上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既為院庭長個案監管權的行使劃定「紅線」,又為院庭長規範履行個案監管職責提供組織化、平臺化的路徑保障,切實做到放權不放任、用權受監督。2020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確立典型案件1726件,已經完成按院庭長要求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403件。
四、組織規範化,賦予會議討論意見「柔性約束力」
針對實踐中存在法官參與會議熱情不高、會前準備不充分的問題,通過創新會議成員組成模式、上會要件、組織程序、強化會議效力約束等措施,提升會議質量和效率。一是實施「固定崗位+不特定崗位」的會議成員組織模式。建立既相對固定又具備彈性空間的專業法官會議成員庫,輔之以將法官參會情況納入業績評價體系的舉措,強化參會責任,豐富每次會議出席人員的層次結構,確保會議討論意見充分體現本院法官主流裁判思路。二是提升會前準備質量。對擬提請上會的議題,要求承辦人製作包含案件基本情況、需要研究的法律適用問題、擬處理意見及理由、類案及關聯案件檢索情況等內容的匯報提綱,倒逼承辦法官紮實做好會前鑽研,提高會議議事質量。三是嚴格會議組織程序。規定會前三天提交議題申請和三分之二以上最低出席比例等要求,明確專業法官會議秘書、記錄員分別由審委會秘書、記錄員兼任,實現與審委會的無縫銜接。四是強化會議效力。通過複議程序設置賦予會議討論意見「柔性約束力」,規定合議庭或獨任法官應當根據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意見對案件進行複議,經複議未採納會議形成的多數意見的,按照規定將案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進而避免「任性裁判」。2019年,全市法院二審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11.11%,同比下降1.90個百分點,生效案件服判息訴率98.78%,同比上升0.09個百分點。
五、類案指引體系化,提升法律統一適用整體能力
專業法官會議同時承擔跨業務部門、跨審判領域解決裁判意見分歧、調整改變既有裁判規則、研究確立新型裁判規則等職能。一是強化指導意見、典型案例等成果轉化。專業法官會議需對具有普遍性或典型性的問題進行總結歸納,並就是否需要提煉裁判規則以及是否需要撰寫典型案例等問題形成意見,促進指導性意見、典型案例等成果轉化。二是強化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討論。對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諮詢法律適用疑難問題,以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答覆,均需經專業法官會議討論,並將討論意見通過適當方式公布。三是強化對改發案件的研究討論。要求全市法院將對改發案件的自查評析情況提交專業法官會議研究討論,統一本院法官對同類案件的認識。2019年,重慶法院3則案例入選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佔最高人民法院該年度指導案例數13.04%。今年1至9月,全市法院共計總結提煉裁判規則21個,推動出臺指導性意見26份,挖掘撰寫典型案例160餘篇。
六、運行技術化,實現審判監督管理全程留痕可追溯
以專業法官會議工作機制為中樞,將專業法官會議、審委會、典型案件動態臺帳、改發案件判後評析等各項審判監督管理制度,通過信息技術轉化融入對應審判流程節點,實現會議申請、議題審批、材料交互、上會排期、記錄歸檔等全流程網上運行,典型案件自動識別、人工標識、動態監管、結案審查等全流程網上運行,上下級法院間有關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的諮詢、解答全流程網上運行,以及改發案件判後評析工作全流程網上運行,為院庭長切實履行審判監督管理職責提供規範便捷、留痕可溯的平臺保障。系統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9月底,全市法院通過信息化系統組織召開專業法官會議2536次、討論議題5407件,組織召開審委會666次、討論案件1856件;通過信息化系統標註典型案件1726件,開展法律適用疑難問題諮詢或解答82件次。全市法院審執工作整體質效始終保持穩中向好態勢。
02
創新機制 規範程序
提升能力 培育案例
不斷探索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經驗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施行之前,我市三級法院作為試點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先期試行,試行時間為2020年7月15日至12月15日。試點之初重慶法院即確立了「深化改革調研、規範辦案流程、加強個案指導、培育典型案例」的先期試行工作總體思路,在工作機制、制度規範等方面大膽創新,司法警察辦案能力得到顯著提升,職業尊榮感顯著增強,改革試點取得良好效果,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截至2020年12月,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共辦結司法制裁案件9件。
一、整合專業力量,創新工作機制
及時制定《關於先期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的實施方案》,成立先期試行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法院在《規定》試行期間的具體業務指導培訓、跨部門溝通協調、典型案例收集、試行經驗總結、規範性文件擬定等工作。針對試行工作涉及業務較廣的特點,在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業務指導小組,專門負責問題搜集研判、跨部門溝通交流,辦案程序優化設計、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
二、規範辦案程序,首創程序規定
在全國法院率先出臺《關於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對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進行規範。為全國法院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提供經驗,為最高法院後續相關制度起草提供有益借鑑。《程序規定》分為六章,共有三十個條文,三個附件,既是對三大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細化,又是最高法院《規定》的細化。《程序規定》明確了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應當堅持教育與制裁相結合,實現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維護審判執行秩序的目的。重點解決試行《規定》過程中,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具體法律適用、辦理流程、證據種類、文書製作、案件執行、案件複議等重點問題,並提供了標準化詢問筆錄及立案登記表等文書,全面規範統一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標準。《程序規定》重點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了探索創新:一是明確了司法警察強制措施提請權的範圍。最高法院《規定》第三條僅規定了司法警察可以對侮辱、毆打、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人提請罰款、拘留強制措施,而對於侮辱、毆打訴訟參與人、證人等情形下司法警察是否可以提請罰款、拘留並未明確。經最高人民法院準許,市高法院將在人民法院內侮辱、毆打訴訟參與人等人員的強制措施提請權一併交由司法警察行使。二是對司法警察與法官兩類不同的辦案主體,在司法制裁案件辦理範圍方面進行了區分。明確有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當事人、律師等行為的,庭審活動中由審判人員依照訴訟法提請罰款、拘留,庭審活動前後由司法警察負責提請。
三、開發專門課程,提升辦案能力
組織專人開發《規定》及《程序規定》理解與適用、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案例解讀、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案例實訓等課程,對司法警察辦理司法制裁案件的法律依據、理論基礎、流程規範等進行梳理,明確辦案的背景及基本法理。針對絕大部分司法警察缺乏辦案經驗的現狀,專門邀請承辦過司法制裁案件的司法警察進行案例教學、實景演練、實操訓練。通過加強教育培訓力度,有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調查取證能力、詢問能力、筆錄製作能力和文書製作能力,切實了提升全體司法警察辦案水平。
四、強化個案指導,培育典型案例
針對警隊業務熟悉程度不夠、辦案能力不強的現狀,明確要求先期試點期間每一起案件都必須及時向工作領導小組上報。辦案指導小組對全市法院每一起案件進行針對性指導,確保在法律框架下合理運用司法警察強制措施提請權,確保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已辦結的9件司法制裁案件中,涉及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毆打訴訟參與人、暴力阻礙執行職務、擾亂法庭秩序強闖安檢等違法行為,其中對13人作出罰款決定,對3人作出拘留決定,對1人作出拘留並處罰款決定,所有案件被制裁人均未申請複議,達到了良好的制裁效果。
03
埠前移 綜合施策 四案同治
紮實推進訴源治理聯動機制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市二中法院轄區兩級法院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關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的決策部署,積極作為、綜合施策,精心推進「四案」同治舉措,深化訴源治理。兩級法院受理案件增幅明顯放緩。2019年受理案件140403件,同比增幅下降到5.11%,低於2018年同比增幅16個百分點,其中市二中法院受理案件同比增幅降到8.35%,低於全市中級法院平均值近10個百分點。
一、強化責任擔當,推動黨政主導共治「潛在案」
一是積極向黨政建言獻策。主動融入黨政主導治理工作體系,各基層法院堅持常態化向區縣黨委、黨委政法委專題匯報,推動區縣黨政將訴源治理納入法治社會、鄉村振興、法治政府建設考核體系,共同治理「潛在糾紛」。其中,開州法院推動區黨委政法委將「萬人成訴率」納入鄉村治理考核,推動全縣開展「無訴社區、無訴村」評比活動。二是大力爭取政策支持。爭取區縣黨委政府出臺相關文件12份,支持法院深化訴源治理,消除引發糾紛的「潛在隱患」。其中,梁平、萬州、開州、雲陽、巫溪法院爭取黨委政法委發文,深入推進多元解紛、駐院調解、訴訟服務等訴源治理具體舉措。三是全力建好協作機制。加強司法和行政互動,與區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各鄉鎮建立聯席溝通機制,兩級法院近三年來召開聯席會議38場。其中,奉節、巫山、城口法院推動黨委政法委牽頭,每年召開一次政法機關推進訴源治理工作聯席會,互通信息、研判形勢,共商對策,合力化解引發糾紛的「潛在風險」。
二、前移服務埠,築牢基層防線減少「新生案」
一是增加基層供給。推進「庭、站、點、員」便民訴訟網絡建設,優化41個人民法庭、72個站、312個點、1906名聯絡員的職能設置,發揮便民網絡預警糾紛易發點、排查糾紛高危點作用,搶先一步、提前介入,讓糾紛「不出村、不出社區」。做好巡迴審判,兩級法院近三年來每年巡迴審理案件均超5000件,組織群眾旁聽約20萬人次,增強以案釋法實效,提升群眾法治意識,引導群眾和睦相處、理性維權,減少糾紛爆發點。二是優化線下服務。深化「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前移埠、延伸觸角,將服務平臺搬進農村、社區、景區和商業中心,在群眾家門口設置「解紛窗口」,在源頭處預防糾紛產生、防止糾紛激化。其中,忠縣法院在各鄉鎮重點村組建「法治幫扶團」,上門提供法律服務,打造流動的「解紛團隊」;雲陽法院在城區商城和全縣重點景區設置訴訟服務站,就近提供諮詢法律、化解糾紛「全套餐服務」。三是優化線上服務。深度運用信息化技術,搭建線上訴調對接平臺,打通「最後一公裡」,讓「指尖上服務、屏幕前解紛」成為常態。其中,萬州、巫山、雲陽、忠縣、城口法院與區縣45個組織實現對接,組織法官連線基層幹部,化解糾紛、送達文書、調查取證、宣講法律,豐富「最末端」司法服務。
三、做優訴前調解,用好外部力量化解「已生案」
一是搭建訴前調解平臺。深化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的機制銜接,堅持「引進來+走出去」,構建立案前分流機制,靈活設置駐院(庭)調解室、訴前調解中心,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解決糾紛,減少新收案件數量。其中,開州、雲陽法院建立的駐院(庭)調解室調解糾紛成功率超過70%;奉節法院建立的訴前調解中心,通過「易解」平臺連線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線下線上「雙線發力」,2019年成功調解案件2193件。二是規範訴前調解程序。轄區兩級法院制定《民事訴前調解實施意見》《民事訴前調解程序規定》等21項制度,編制《訴前調解告知書》《訴前調解確認書》等文書,提供操作指南和辦案指引,嚴格實施案件立案、材料移交、文書送達、檔案歸轉,公正高效開展調解和辦理司法確認,全流程發力、全方位使力,規範訴前調解行為。三是建好訴前調解隊伍。協調區縣黨委政法委和司法局支持,選派調解經驗豐富、技能高超的人民調解員進駐法院,萬州、雲陽法院邀請獲得「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重慶市模範人民調解員」的金牌調解能手李德芳、向貴兵駐院調解,精心打造「李德芳調解工作室」「貴兵調解工作室」,2019年分別成功調解案件1503件和1525件。
四、做優訴中解紛,解好已訴糾紛避免「案生案」
一是推進繁簡分流。兩級法院出臺《繁簡分流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等21項制度,成立15個速裁團隊,集中辦理爭議不大、法律關係簡單民事案件和小額訴訟民事案件,超過三分之一的案件在立案後快速解決,防止糾紛「由簡變繁」、杜絕矛盾「演變升級」。其中萬州法院速裁團隊2019年辦結案件7149件,佔全院民事案件總數的41.2%;奉節法院速裁團隊2019年辦結全院40.1%的民事案件。二是做好訴中調解。將訴中調解作為必經程序,倡導院庭長參與調解,嚴格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提升實質性化解糾紛效果,避免「當事人長期訴訟、糾紛久久不決」。兩級法院2019年調解和撤訴案件3.77萬件,調撤率達到47.6%,其中家事案件調撤率達到67%,大量糾紛在訴中得到一次性解決。三是減少訴內「衍生案件」。狠抓「二審、執行、信訪」三大訴內案源治理,減少上訴案、執行案和信訪案。做好業務輪訓和指導,近兩年來堅持以條線為單位組織兩級法院業務集訓13批次1800餘人次,統一裁判尺度,辦好已立「現案」,防止又「生新案」。嚴管訴內案源的重點產生環節,萬州法院梳理形成6條裁判規程降低上訴率,巫山法院提出27條意見治理潛在群體性涉法涉訴案源,巫溪法院做好答疑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防止「一案生多案、一案反覆辦」。
04
優化資源 創新機制
探索建立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為適應審判監督工作新形勢新任務,切實解決當前審判監督工作面臨的審判監督職能弱化、再審法官配備不足等難題,重慶市三中院堅持問題導向,大力加強審判監督隊伍建設,在轄區兩級法院建立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著力選優配強再審審判法官。推行「跨部門法官參審制」,切實提升審判監督水平。
一、積極改革創新,探索建立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
打破人才使用的部門壁壘,探索建立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嚴格選拔程序,從刑事、民事、行政、環資、執行等條線選拔1至2名有較強業務能力的法官組成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推行審監法官與人才庫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的機制。
(一)嚴格選拔程序,堅持最優原則遴選入庫法官
審判監督庭積極與其他各審執業務部門溝通,由各審執業務部門擇優推薦1名在該條線理論功底紮實深厚、審判實踐經驗豐富、審判業務技能突出的優秀員額法官,在徵求各分管院領導意見後,初步形成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入庫名單,最終由審判委員會審定後確定13人。目前,重慶市三中院以及轄區基層法院共計將50名法官納入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
(二)合理使用人才,確保各類再審案件依法妥善審理
由再審審判法官與人才庫法官組成合議庭,通過再審法官與參審法官的觀點碰撞和相互學習,拓寬再審法官的思維和視野,促進培養「複合型」法官。建立統一裁判尺度專項裁判機制,確保各類再審案件依法妥善處理。當再審合議庭組成人員遇到依法應當迴避等情形時,由人才庫法官加入合議庭,推動審判監督工作有序開展。目前,重慶市三中院共有6件再審案件從人才庫中選取法官組成合議庭。
二、積極拓寬使用,擴展人才庫運用範圍
拓展人才庫在專業化審判過程中運用:一是改發案件質量評查、減刑假釋疑難案件討論時可邀請人才庫法官參加;二是各部門可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在審理再審資格審查、環境資源審判以及執行裁決等涉及跨領域案件時,參照管理暫行辦法從人才庫中選取法官組成合議庭。目前,重慶市三中院環境資源庭、立案庭、執行局已向人才庫工作小組申請使用人才庫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人才庫法官已參與審理、審查、討論各類案件共計61件。其中,參與討論改發案件質量評查22件,減刑從嚴幅度掌握1件;參與審理環資庭承辦案件5件;參與審查執行局承辦案件31件;參與討論其他案件2件。
三、完善配套制度,規範人才庫運行使用
出臺《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管理暫行辦法》。成立院再審案件參審法官人才庫工作小組並下設辦公室,分別負責人才庫成員的選拔和考核,參審法官的日常參審工作管理等。實行人才庫成員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建立相應臺帳,根據運行情況適時對人才庫成員進行調整,保障人才庫始終保持充足的數量、較高的素質和合理的結構。將人才庫成員參與再審案件的情況作為評價法官辦案業績和能力、水平的重要依據,納入業績考核評價機制,並計入司法業績檔案。建立激勵機制,著力解決好人才庫法官本部門工作和參審工作之間的矛盾,加強對人才庫法官的組織保障。目前,人才庫相關工作正健康有序開展,根據運行實際情況,重慶市三中院人才庫工作小組已經審判委員會審定後增補4名人才庫法官。人才庫法官參與再審案件審理等情況將作為對各部門考核和激勵的內容,在年底績效考核中予以體現。
05
構建精細化績效考核制度
推動法院工作再上新臺階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為著力構建更加客觀、公正、合理的工作績效評價機制,更加有效的引導、規範、激勵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高效履行職責,市五中法院對考核內容、方式和結果應用進行精細化設置,不斷推動法院工作再上新臺階。2017年以來,面對每年受理案件超過3萬件、司法改革和基建等任務日益繁重的情況,全院政治生態持續向好,幹警以飽滿的工作熱情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審判執行和改革任務,法官年人均結案230餘件,黨建「星火計劃」獲全國法院黨建創新優秀案例、市級機關「三基」建設十佳案例,並先後湧現出了「全國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先進個人」「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個人」「重慶市三八紅旗集體」「市直機關先進基層黨組織」「市直機關優秀共產黨員」等優秀集體和個人。
一、創建「黨建引領」的精細化考核內容
緊扣「抓黨建帶隊建促審判」工作思路,深刻把握機關黨建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的職責定位,堅持黨建、隊建和業務同步考核,通過設置項目化、精細化考核內容,著力促進機關黨建和業務工作一體推動、深度融合。
一是「1+2+10+20」精細設置黨建考核指標。「1」指在部門和個人考核指標體系第一條旗幟鮮明地堅持人民法院政治機關屬性,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在考核中實行一票否決。「2」指明確要求各支部按照《支部黨建工作考核辦法》《黨建工作督查辦法》2個辦法,做好支部黨建工作。「10」指加大黨建考核「權重」,突出黨建考核地位,賦予黨建10分的權重,黨建考核佔共性指標50%、佔整個指標體系10%的權重。「20」指通過將「三基」建設、綠色機關建設和「模範機關」創建相關工作任務納入考核,設置「三會一課」相關情況、談心談話相關情況等20項指標開展黨建考核。
二是「德能勤廉」精細設置共性考核指標。以「德能勤廉」為脈絡,將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參加政治學習、配合市委巡視和開展專題教育等6項內容納入思想政治建設考核。將參加任職、續職、晉級學習培訓,學習宣傳《民法典》,參加業務技能競賽等5項內容納入業務能力建設考核。將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考勤紀律、請銷假、幹部值班等情況等7項內容納入工作作風建設考核。將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落實《三個規定》、案件迴避、約束業外活動和受黨紀政務處分情況等12項內容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對部門、個人未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視情況設置0.02-3分的扣分。
三是「三分法」精細設置業績考核指標。分部門。依據業務屬性劃分審執、綜合部門分別進行考核,對13個審執部門依據辦理案件的特殊性分別設置不同的質效指標和權重,對9個綜合部門依據不同的職能職責、重點任務、人員情況分別設置不同的考核指標和權重。分層次。依據職務層次將個人劃分為中幹和一般幹警兩個層次進行考核,中幹正職的考核得分為部門分數,中幹副職得分由部門分數的一半和個人分數的一半組成,一般幹警考核分數則由各部門考核組分別考核得出。分類別。把個人劃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三個類別進行考核,根據不同的條線又將法官分為立案、刑事、民事、行政、審監(再審)、審監(減假)、執行7類法官分別確定考核標準。
二、創新「季度+年度」的精細化考核方式
針對年終一次性考核方式容易造成「前松後緊」工作局面的弊病,為推動均衡結案、合理安排全年工作,以市高法院印發的《法官、司法輔助人員績效考核及獎金分配指導意見(試行)》為契機,新增季度績效考核,構建以年度為主、季度為輔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是新增季度績效考核。季度績效考核僅考核當季工作業績。以季度為考核周期,4月份開展第一季度的績效考核,7月開展第二季度的績效考核,10月開展第三季度的績效考核,第四季度不再單獨進行績效考核,與年度績效考核合併考核全年績效。審執業務部門結合年初確定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等重點工作,圍繞改判發回重審、案件審理效率、案件評查結果等內容,設置辦案完成情況和辦案質效情況等10餘個考核指標。綜合部門根據年初確定的完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審判團隊建設和加快智慧法院建設等重點工作和部門職責作為年度目標任務,對照年度目標任務確定季度任務,設置15個左右的考核指標,考核綜合部門的常規性工作開展情況。
二是提升季度績效考核效率。採取院考核部門、部門考核個人的方式進行,充分調動部門參與考核的積極性,強化部門管理職責,提升考核效率。審執部門的考核數據僅由2個職能部門提供,綜合部門則採取部門自查、考核辦抽查的形式進行,個人由部門自行制定細則進行考核,簡化考核流程。
三是注重反饋分析凝聚共識。在季度和年終考核中,考核辦和部門考核組在對部門和個人進行初評後,將初評結果和計分依據反饋給部門和個人,考核辦收集整理異議後,報考核委員會研究,審定後在全院範圍內公開,讓考核在陽光下運行。在每季度末的審判運行態勢分析會和半年、年終工作總結會上,對部門和個人績效進行反饋,對當前的審判運行態勢、質效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把握當前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及時制定應對措施。
三、強化「量化計分」的精細化結果應用
為確保考核結果應用公平公正,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採取「量化計分」的方式呈現考核結果,在季度和年終績效考核中,部門和個人的工作表現均能以分數的形式展現出來,並以分數為基礎,對考核結果進行精細化應用。
一是將分數與獎金分配掛鈎。通過將分數與獎金分配掛鈎體現工作實績導向,實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把考核獎金分為40%的基礎性和60%獎勵性部分,獎勵性部分又分為50%季度獎勵性和50%年終獎勵性部分,在分配過程中,通過部門季度和年終考核分數確定部門季度和年終考核獎金,將各類人的獎金總量通知各部門後,各部門通過個人季度和年終考核分數確定個人季度和年終考核獎金,考核辦審核匯總後,統一造表發放。2017年以來,每年考核分數最高與最低的同類別幹警年均獎金相差在獎金標準的10%左右。
二是將分數與評先選優掛鈎。以部門年終考核分數為依據,90分以上符合條件的部門可被評為「先進」等次,增加部門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和「嘉獎」的名額。對80分以下評為「不達標」等次的部門,減少其「優秀」等次名額,並對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若連續兩年被評為「不達標」的,部門主要負責人還應進行調整。個人年終考核分數則作為部門內部在評先選優時的主要依據。通過與評先選優掛鈎來充分調動工作積極性。2017年以來,先後有8個考核分數較高的部門被本院表彰為集體嘉獎或評為先進集體,每年60餘名考核分數較高的幹警被本院評為「優秀」等次、50餘名考核分數靠前的幹警被給予「嘉獎」。
三是將分數與人員配置和晉職晉級掛鈎。根據對考核結果的分析對比,評估部門人力資源配置是否合理、個人工作是否飽和,對出現不合理、不飽和的情況,及時對人員配置和工作分工作出調整。2017年以來,根據對考核結果的分析對比,前後共調整2名法官、5名法官助理和9名書記員的工作崗位。在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的晉職晉級中,將個人的季度和年終考核結果作為評價個人工作的重要依據。2017年以來,共晉升200餘名績效考核分數較高的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職級。
06
建立不動產司法處置提速機制
「三個提速」破解處置慢、處置難
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
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抓住不動產司法處置這一佔處置類資產90%以上的重要財產處置工作,針對處置程序繁多、法律關係複雜、利益主體多元,處置難、處置慢等問題,建立不動產司法處置提速機制,從不動產現狀查明、財產甄別、司法變價三個方面提速增效。截止2020年6月10日,處置成交率87%,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執結率97.57%,執行案件法定期限內結案率98.56%,不動產處置平均用時196天,比傳統模式節約50天,為減少執行耗時,改善「執行合同」指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作出了有益探索。
一、借力執行,提速現狀查明
查明不動產權屬登記信息和現狀,是司法處置的前提條件。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堅持在法院主導查明的前提下,整合各方資源,借力社會力量,實現現狀查明提速。一是借力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立案時,對申請執行人開展首次談話,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供已掌握的不動產相關材料。向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的申請執行人發放委託調查令,委託其調查被執行人名下不動產物理現狀。二是借力律師調查。執行立案時,申請執行人有代理律師的,依職權向代理律師發出律師調查令,委託其調查不動產權屬及現狀。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10日累計發放律師調查令750餘份,收回673份。三是借力被執行人申報。責令被執行人不但要申報財產,更要申報不動產的佔有、使用等情況。四是借力輔助機構調查。執行立案後,立即委託拍賣輔助機構、公證處等社會力量從評估、拍賣專業角度調查不動產權屬及現狀,要求其及時向承辦人提供評估處置專業性意見。五是法院主導。執行人員通過對上述四種渠道查明結果綜合分析判斷後,仍無法查明不動產現狀的,法院依職權查明不動產現狀。90%以上的不動產均可在立案後1個月內完成查明工作,較傳統查明方式節約15天以上。
二、確立標準,提速財產甑別
財產甄別主要解決已查詢到的被執行人財產能否處置以及以何種方式處置的問題。由於一些常見問題因法律規定不明確或執行人員的認識不同,嚴重製約不動產快速處置。兩江新區(自貿區)法院對不動產處置過程中常見的複雜、有爭議的8種情形予以明確,促使不動產處置甄別提速。一是確立夫妻共同財產處置規則,對被執行人與其配偶不願協議分割或債權人不認可分割協議的,依職權裁定處置被執行人享有的份額。二是確立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動產處置規則。對債務產生後登記在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不動產,登記權利人既不能證明有獨立經濟來源,也不能證明系通過繼承、贈與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可直接執行該不動產。三是確立保障性住房處置規則,對保障性住房未滿上市交易年限的,處置時應當徵詢產權登記部門意見,處置公告應當寫明參與競買人必須具有購買保障性住房購房資格。四是確立房、地證分屬不同產權人的不動產處置規則,應當詢問享有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案外人是否同意將土地和房屋一併處置。如果其同意一併處置,則處置後將對應部分的價款支付案外人。如果其不同意一併處置,則應當處置被執行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五是確立未辦理初始登記的不動產處置規則,一般按現狀處置。處置前應當向有關部門查明稅費欠繳情況。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的,後續產權登記及相關稅費負擔由其自行負責。六是確立被執行人購買的暫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處置規則,執行該不動產前應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應當依法處置。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七是確立在合法不動產上添附建築物處置規則,在查明現狀後對該合法不動產及添附的建築物價值分別評估,整體處置。處置過程中,應當充分披露不動產按現狀交付,若添附的建築物被認定為違章建築拆除,風險由受讓人自行負擔。八是確立無法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動產處置規則,不動產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但有關部門暫未認定為違章建築,未要求立即拆除的,可查明不動產現狀後,按現狀進行評估處置。
三、刪繁就簡,提速司法變價
以效率為目標,在規範的前提下,將司法變價措施分類整合,過程重塑,通過「五個同步」提高變價效率。一是執行立案與選定拍賣平臺同步。在執行立案時要求申請執行人明確是否願意與被執行人協商確定不動產處置參考價,並同時選定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二是發出執行通知書與確定不動產處置參考價方式通知書、選擇評估機構通知書同步。受理案件時已經查明有擬處置不動產的,在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的同時,同步提前發出確定不動產處置參考價方式的通知書、選擇評估機構通知書等。三是選定拍賣輔助機構與評估機構同步。決定評估拍賣的,在選定評估機構時同步選定司法拍賣輔助機構。評估勘查現場時,拍賣輔助機構工作人員同步開展拍賣輔助工作。在拍賣標的掛網前,要求拍賣輔助機構再次勘查現場,查看拍賣標的現狀是否發生變化,並及時作出調整。四是多事項合議同步。對於一拍、二拍、變賣中的起拍價及其降價幅度、競價增價幅度、保證金數額及優先購買權資格等需要合議的事項,在一拍前多個事項一併同步合議。合議庭筆錄採用表格列舉的方式。拍賣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需要改變原合議決定的另行合議。五是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產與評估同步。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處置財產清償債務的,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利害關係人權利的,可以準許。申請自行處置,被執行人應當提交書面的可行性方案。方案經執行人員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執行人員應跟蹤處置進展情況。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自行處置期間同步推進對不動產的現狀查明及司法評估程序。
07
探索「標準案件」計量規則
推動審執管理標準化規範化
重慶市沙坪垻區人民法院
沙坪垻區法院秉持標準化計量、數位化管理、精細化指導、標準化考核、連帶式擔責的審判執行管理思路,在著力審判執行管理體系化建設、提升審判執行管理現代化水平方面進行探索,取得初步成效。2019年法官人均結案數549件,同比增加108件。2020年1至9月,生效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一審判決案件改判發回重審率等主要指標均達到滿意值,裁判自動履行率居重慶一類地區法院第2位。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第一屆全國法院審判管理「優秀業務單位」。
一、標準案件計量,提純不同法官不同案件的「無差別勞動」
案件類型不同、個案情況不同,難易程度就不同,法官辦案工作量就不盡相同。根據審判法官閱卷、開庭、撰寫裁判文書的工作常態,創造性地設立標準案件計算制度,以全年審結的所有訴訟案件卷宗材料、庭審筆錄、裁判文書的平均頁數為基數,分別設置15%、25%、60%的權重,確定一個標準工作量模型案件。通過結案數與標準工作量模型案件比較換算得出標準案件數。對特殊的、極為簡單案件和十分複雜案件直接折算工作量,如信用卡糾紛案件按照5件自然案件折算1件標準案件計工作量,破產清算案件按1件折算30件標準案件計工作量。通過標準案件計量,實現了在同一標準下計算辦理不同類型案件法官的工作量,改變了備受爭議的以案件難度係數估算法官工作量和單純以辦理案件數量的多少計算法官工作量的傳統做法,對於科學配置審判資源、探索建立有效的審執管理體系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數位化管理,以大數據分析突出審判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不斷探索信息化、智能化技術在審判執行管理中的深度應用,根據標準案件計算制度,結合審執質效指標體系,專門開發審執數據管理系統,搭建反映審執工作績效的大數據管理分析平臺,將形式多樣、表現各異的審執工作轉化成可量化、可比較的直觀數據,按月及時生成各業務庭、每一位法官、法官助理辦理的標準案件數及發改案件數等十餘項質效指標情況,並按分值綜合排名公示。辦理的標準案件數越多、質效越好,排名就越靠前,反之排名就越靠後。院庭領導根據公示情況可實時研判審執工作運行態勢,有針對性地進行管理、監督、指導,有效避免工作的盲目性。法官、法官助理也能根據績效數據準確評估判斷自己,發現工作短板,找準工作差距,完善工作措施,基本實現審執工作運行、監督和管理的數位化。
三、精細化指導,以靶向治療提升審判執行管理工作的實效
由審判管理部門每月初參照上年度標準案件標準,根據上月未結案件數和當月預收案件數,向法官、法官助理下達相同的標準案件結案數和不同的自然案件結案數,確保每一名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量基本均等。依託大數據管理分析平臺,製作上月度審執績效深度分析報告,研判全院審執工作運行態勢,對績效得分落後的業務庭分析原因,提出改善績效的具體措施,並跟蹤執行落實情況直至指標改善。對質效指標不好、績效得分不高的法官、法官助理個人,提供個性化「診療方案」,採取「跟人」或「跟案」的方式,實行「面對面」指導,幫助法官、法官助理補齊工作短板,實現審執管理指導的全覆蓋、精準化。2017年以來,提供個性化「診療方案」52份,「面對面」指導195人次,確保每名辦案人員「不掉隊」。
四、標準化考核,以公正考核激發乾警幹事創業的內生動力
以標準案件計量規則為基礎,建立覆蓋全體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工作量標準化考核制度。一是標準化考核審判法官工作量。針對大體量的常規案件,按照上面的標準工作量模型案件計量規則,將法官個人辦理的自然案件數換算成標準案件數,計算工作量。針對極為簡單案件和十分複雜案件,直接折算工作量。如信用卡糾紛案件按照5件自然案件折算1件標準案件計工作量,破產清算案件按1件折算30件標準案件計工作量。二是標準化考核執行法官工作量。在對審判案件與執行案件分設標準案件體系的同時,通過設置審判執行工作量轉換係數,即提取前2年審判法官平均標準案件結案數和執行法官平均執行標準案件結案數的比值來轉換計算工作量,實現執行法官與審判法官統一併軌考核。三是標準化考核法官助理工作量。立案庭法官助理協助辦理案件以撤訴、調解、判決方式結案的,分別按該案標準案件數值的97%、90%、75%計算工作量。執行局法官助理協助辦結案件的,按照該案標準案件數值的97%計算工作量。其他審判庭的法官助理協助辦結案件的,按照該案件實際標準案件數值的60%計算工作量。標準化考核方式得到了辦案人員的高度認同,工作積極性特別是辦理疑難複雜案件的積極性得到充分激發,辦案質量效率持續提升。
五、連帶式擔責,以利責關聯凝聚幹警的工作合力
建立個人績效考核檔案,實行連帶式擔責制度,將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獎金分配、評先評優、進入員額、等級晉升的重要依據,形成共同擔責、共同利益合力的責任分擔機制。一是個人與部門連帶擔責。實行個人與部門雙考核制,對個人出現績效考核辦法規定的扣分情形的,既扣除個人績效分,也扣除個人所在部門的績效分,使個人與所在部門構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促使幹警增強團隊意識和協作精神,相互學習、相互幫助、共同進步。二是院庭領導與部門連帶擔責。以分管部門或所在部門的工作業績作為評價院庭領導工作好壞的重要指標,將院庭領導的工作評估、績效獎金、提拔晉級與部門的績效得分掛鈎,通過利益直接關聯,促使院庭領導增強責任觀念,加強審執管理,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督不缺位、履職必盡責」。三是黨風廉政建設與審執績效連帶考核。將黨風廉政建設融入審執績效考核體系,既考核個人又考核部門,既要個人擔責又要部門擔責,同時還要院庭領導擔責,推動形成相互提醒相互監督,團隊成員共同抓落實的良好氛圍,實現以黨風廉政建設促隊伍建設,以隊伍建設促審執績效改善的良性循環。
08
訴源治理 繁簡分流 公證輔助
三位一體助力審執工作輕裝上陣
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近年來,萬州法院面對案件數量持續高位運行,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嚴峻形勢,始終緊扣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斷發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縱深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改革」,創新試點「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多措並舉,以制度合力破解改革難題。
一、「強化訴非銜接,完善訴調對接」,紮實推進「訴源治理」
一是分流。與區司法局共同成立涉法涉訴人民調解委員會,把適合調解的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物業服務等爭議不大、法律關係相對簡單的案件,分流到委員會下相應的調解平臺。2019年以來,院機關共登記民事糾紛32080件,分流13230件,佔41.24%。二是化解。涉法涉訴人民調解委員會針對糾紛的不同類型和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及時開展訴前調解。2019年以來,共調解成功3189件,佔分流案件的24.1%。其中,對有給付內容的1471件調解協議予以司法確認。三是緩衝。對類型化糾紛、集團類訴訟案件,實行「典型個案先裁、後續整體化解」,以防止案件大規模、快節奏湧入訴訟。例如雨睿投資公司的200餘件房屋租賃系列案件,我院選取其中5案開庭審理,裁判結果作為「標杆」,後續案件引入訴前調解。
二、「搭臺子、立標準、破陳見」,切實保障「簡案快審車道暢、繁案精審車道寬」
一是搭臺子。藉助機構改革契機,將民三庭整體組建為速裁快審團隊,在執行局設置速裁快執團隊,對爭議不大、法律關係簡單的民事糾紛和標的額不大、能及時清償的執行案件在立案後直接分流至快審、快執團隊進行辦理。二是立標準。出臺《調整審判執行團隊方案》《執行案件繁簡分流管理機制》等規範性文件,明晰簡案標準,將涉及物業服務合同、交通事故、金融合同、小額訴訟、勞動爭議等案件分流至快審團隊辦理,將有足額財產能夠全部兌現的金錢類案件、物業費糾紛案件、辦理過戶類案件、非訴行政處罰類案件分流至快執團隊辦理,建立簡案審判執行「雙快車道」。三是破陳見。破除「標的額小才是簡單糾紛」「執行領域不存在簡單案件」等陳舊觀念,革新思想認識,明辨矛盾實質,在審理方面將簡案標準由傳統的小額訴訟拓寬至一切適宜要素式審判的案件,打破標的額與案由束縛,在執行領域通過財產四查與案件類型雙向篩查區分簡案繁案。自2019年7月機構改革以來,分流至速裁快審團隊民事案件12975件,佔全院新收民事案件的56.56%,分流至速裁快執團隊的執行案件4100件,佔全院新收執行案件的28.05%。
三、「三化促三省」,創新試點「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
一是輔助事務集約化。與重慶市渝博公證處籤訂合作協議,成立渝博公證司法輔助服務中心,由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業務指導,按照「一體化、多功能」的標準,將分散在各審執業務部門的材料收集、網絡查控、案件排期、文書送達等工作進行整合,全部交由司輔中心集約辦理,保障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審判執行工作,實現「省力」。二是運行機制高效化。由公證處派駐14名工作人員,依託專業集約送達軟體和市高法院「易達」平臺,採取線上電子送達為主與線下多種送達方式相結合,統一高效開展排期和送達工作,有效避免因排期開庭不及時、送達方式不靈活等原因導致審限延長,實現「省時」。三是工作流程規範化。出臺《公證輔助民事送達工作的實施意見》《公證輔助送達規程》等規範性文件,細化明晰送達流程,保障部門協調聯動,明確由司法輔助服務中心負責民事案件的排期開庭和訴訟文書送達等事務性工作,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負責業務指導,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審查送達效力,實現「省心」。自2019年7月司法輔助服務中心成立以來,直接送達率達70%,送達周期同比減少8天左右,公告送達同比減少60.4%。
09
創新無縫對接互動機制
確保多元化解與繁簡分流精準同向發力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長壽法院以成規模集群化的駐院(庭)調解室為依託,通過構建「三維一體」無縫對接互動機制,暢通案件流轉渠道,促進多元化解和繁簡分流同向發力,橫向實現了大量簡單案件通過簡易方式解決,縱向實現了多層次訴訟機制的無縫銜接。1-10月,長壽法院新收民事案件7693件,同比下降13.77%,案件結收比91%,同比上升4.04%,位列全市基層法院第六,訴訟服務2.0版質效位列全市法院第五。
一、甄別分流相銜接,解決「如何分」的問題
依託駐院(庭)調解室在訴前對民事案件進行第一次甄別,將駐院(庭)調解員的職能明確定位為「訴前調解+司法輔助」。一是立案前,發揮人民調解成本低、靈活便捷、當事人接受度高的優勢,實現80%的民事糾紛先期進入訴前聯調。調解員根據調解過程中掌握的相關情況,對案件進行識別並填寫《案件甄別意見表》,內容包含簡要案情、原被告訴辯意見、是否能夠送達、簡繁案判斷等,為後期精準分流提供依據。調解不成的,《案件甄別意見表》一併附卷移送立案。二是立案後,由立案庭綜合分流團隊進行「精準分流」,對《案件甄別意見表》中判斷為簡案的,直接分流到簡案團隊辦理。對甄別為繁案或沒有經過首次甄別的案件,明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信用卡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情簡單的家事糾紛直接由簡案團隊辦理,其餘案件綜合考量案件類型、案情複雜程度等因素,在立案後10日內完成分流。1-10月,駐院(庭)調解室引導調解糾紛6253件,調解成功3448件,調解成功率55.14%,對4217件民事案件進行了首次甄別。
二、內外組織相對接,解決「誰來辦」的問題
分流後進入訴訟的案件,按照訴訟推進階段,設計三段對接機制。一是與駐院(庭)綜合調解室對接,強化多元化解。根據批量入駐人民調解員26人,其中院機關20人,3個人民法庭各2人,構建「1+N」人員對接模式,由1個簡案團隊對接2名駐院(庭)調解員,專門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立「訴前調解」綠色通道窗口,訴前調解成功的案件,通過綠色通道快速辦理司法確認,由負責對接的速裁法官審核並出具民事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司法確認案件一般當日立案、當日分案、當日裁定。調解員在訴前調解中負責輔助送達,引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為下一步工作開展打好基礎。為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在《長壽區人民調解案件補貼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對訴前階段調解員引導雙方當事人有效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的,每件增加案件補貼10元。調解成功申請司法確認的,每件增加案件補貼20元。1-10月,調解員輔助送達民事案件2419件,調解成功的案件申請司法確認916件,同比增長238%。二是與院外調解組織對接,強化訴前聯動。與區物調委、區勞動仲裁委、區婦聯等籤訂對接協議,搭建8個訴前聯動糾紛解決平臺,連通全區各街鎮26各人民調解組織併入駐30名特邀調解員,實現了特定案件的專門化、非訟化處理。經訴前聯動糾紛解決平臺調解成功的,由專門的訴調對接法官負責快速辦理司法確認。三是與內部輔助團隊對接,強化簡案快辦。成立3個送達團隊,採取集中郵寄、集中查詢、集中送達的方式,並與全區1800餘個網格的網格員對接,打通村居、社區的「最後一公裡」送達「瓶頸」。成立綜合事務團隊,通過購買社會化服務將法院審判輔助性事務「外包」,輔助簡案團隊開展文書列印、蓋章、卷宗電子掃描等工作,促進簡案團隊效率提速。1-10月,速裁法官辦理簡案6770件,佔全院民事立案量的74.96%,人均結案300.25件,辦理案件量是普通法官的3.6倍,平均辦理時長29.44天。
三、辦理程序相交接,解決「怎麼辦」的問題
規範糾紛解決運行思路,對案件辦理流程形成制度進行固化,實現訴非協調配合。設計製作流程通道閉合示意圖,嚴格規範當事人主動申請、法官指導訴前聯調、司法確認、審查立案、分流辦理等環節,暢通糾紛解決流轉渠道。制定《訴調對接中心工作辦法》《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及調解速裁的操作細則(試行)》等體系化配套制度,規範機構職責、明確繁簡分流識別標準及案件流轉規程,確立了「埠前移、機制分流、一次到位、速調速裁」的民事案件分流模式和環環相扣的分調裁審規則。要求新收案在立案後10日內必須完成分流,立案環節分流的民商事一審案件簡案比例不得低於60%,結案率需達到95%以上,案件繁簡分流一經確定,即由收案法官負責辦理到底,避免回退流轉拖延辦案效率。
10
規範庭前會議指引
著力推進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
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法院
為確保實現以規範的民事庭前會議機制推進庭審實質化的目標,開州區法院著力規範民事案件庭前會議程序,切實減少多次開庭、庭審效率低下等問題,促進審判質量和效率提升。
一、規範程序運作,統一適用標準
針對民事庭前會議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內容相對簡單、實踐操作性不強、缺乏統一運行規範的問題,創新出臺《民事案件庭前會議工作指引》,切實解決庭前會議「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該指引規則被《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等各類媒廣泛報導,受市人大代表高度評價。指引對庭前會議的適用範圍、主持人、召開方式等內容進行全面規範。明確會議啟動範圍,區分可以召開和應當召開的不同情形,對未繳納訴訟費用、無管轄權、提出迴避申請及延期開庭申請等案件一律召開庭前會議。明確會議主持人,原則上由承辦法官主持。若因故不能主持的,可委託合議庭其他成員或法官助理主持。明確會議參加人員,可視案件情況通知當事人本人,或不通知當事人本人參加。明確會議告知方式,可根據個案情況靈活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明確會議召開場所,原則上在審判庭或本院確定的其他辦案場所召開,經雙方同意的,也可以網絡在線召開。
二、明晰權能職責,優化審判資源
充分發揮法官助理、書記員的輔助作用,賦予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形式審查權、告知通知權。法官助理可根據承辦法官指令,向原告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強制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報告義務,對存在可能影響開庭審理的情形,及時向承辦法官報告。對當事人未提交身份證據、委託訴訟代理人手續不全的案件,法官助理、書記員告知其補正被拒絕的,第一時間向承辦法官報告。充分發揮法官的主導作用,明確承辦法官的訴訟主體資格審查、法律關係審查、變更訴訟請求審查、申請司法鑑定審查、調解協議內容實質審查等權力及在特定情形下應當承擔的義務。如在普通程序案件的庭前會議中,承辦法官應在作出擬辦意見後提交合議庭討論。適當引入法官助理主持模式,賦予具備入額條件法官助理的會議主持權,既有效減輕法官辦案壓力,又給予法官助理鍛鍊機會,助其快速成長。
三、強化釋明引導,彰顯多元價值
充分發揮庭前會議主持人客觀公正、依法適度的解釋說明、指導引導等職能,保障訴訟程序進行的有序性和效率性。一是以集中庭審功能為核心,確定案件審理對象。針對訴訟主體資格是否適格、訴訟主體是否遺漏、案由是否正確及訴訟請求不正確、不明確、不完整等情形一一審查釋明,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深入提煉訴權類型,歸納總結確認之訴、形成之訴、給付之訴中引導原告明確訴訟請求的方法。推動實施強制答辯制度,對未提出書面答辯的被告,釋明不利法律風險,明確被告的答辯意見。對於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援引「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指引進行釋明引導,並對上述情形決定合併審理的案件,分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二是以事實展示功能為核心,排除案件程序障礙。主要針對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申請司法鑑定等直接關係案件事實的程序性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同意與否的意見,最大限度地獲取證據資料以接近案件事實。本院民事庭前會議中申請司法鑑定事項佔比接近三分之一,且多集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中。此外,在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中,主持人釋明證據交換原則、時間、方式,以便當事人雙方的攻擊與防禦建立在已知的、充實的證據資料基礎上,防止證據突然襲擊。三是以爭點確認功能為核心,促進案件實質庭審。以全方位的證據交換排除無效證據材料,固定有異議證據、記錄異議理由,確保庭審質證與認證的高效化。以法律關係性質確定請求權性質,進而根據擬適用法條的要件事實確定事實爭議焦點及法律爭議焦點,並指導當事人進行爭點整理,確保庭審辯論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徹底性。自實施該項制度以來,民事案件開庭時長平均縮短30分鐘,二次開庭佔比下降60%以上。四是以化解糾紛功能為核心,引導案件庭前調解。庭前會議為法官與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三方溝通與交流的平臺,且因其本身兼具非正式性、對抗性不強等優勢,容易營造寬鬆的氛圍,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共同或相近的認識和判斷,存在調解成功的較大空間。在辦理重慶市開州區某鎮衛生院與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州區支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案庭前會議中,在承辦法官組織證據交換、歸納爭議焦點後,當事人雙方充分認識到自身的權利義務,合理預期案件裁判結果,自願主動達成調解協議。
四、注重庭審銜接,固化會議效力
庭前會議作為審前準備程序的核心環節,會議成果對庭審的拘束力則是推進民事庭審實質化改革的關鍵。具體而言,就是賦予庭前會議工作筆錄與庭審筆錄同等的效力,明確庭前會議筆錄中記載事項的效力。第一,對當事人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當庭向當事人核實,計入庭審筆錄。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作為法庭調查的重點審理。第二,對當事人就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在庭審中反悔的,要求當事人作出合理說明。第三,對當事人已經確認無異議的事實,在庭審中作出說明後,一般不再審理,但涉及身份關係、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對當事人認可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意見的,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提供相應證據。
來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原標題:《重慶法院第三批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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