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通報10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最高罰款100萬!

2020-12-04 瀋陽新聞綜合頻道

2020年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勝之年,瀋陽市生態環境局針對群眾關注的水體汙染、大氣汙染等問題,集中開展了一系列專項執法行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截至3月底全市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12件。現對其中10起典型違法案例進行公開通報,希望全市各單位以此為鑑,引以為戒,自覺守法,切實維護我市生態環境質量。

第一類:水汙染類案件

案例一:

2020年3月6日,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瀋陽國潤低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調查詢問,該公司承認利用雨水井直接排放水汙染物。檢測人員對該公司排放在雨水井中的汙水進行採樣檢測。結果顯示,當日雨水井排出廢水中5項汙染物超標,化學需氧量濃度值超標7.44倍、氨氮濃度值超標6.11倍、總磷濃度值超標0.4倍、總氮濃度值超標5.67倍、氟化物濃度值超標6.66倍,證實該單存在利用雨水井以逃避監管的方式直接排放水汙染物且嚴重超標的違法行為。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二:

2020年2月28日,瀋陽市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十裡河街道辦事處新莊村的瀋陽華盛畜牧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瀋陽華盛畜牧有限公司使用管道將廢水引流至農田,最終流至柳塘溝河,造成了其還田廢水汙染河水的後果。瀋陽市蘇家屯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並處罰款20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三:

2020年1月17日,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委託遼寧標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瀋陽有研礦物化工有限公司汙水總排口排放的汙水進行了採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單位汙水總排放口排放的水汙染物CODcr濃度為4240mg/L,超過《遼寧省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限值的13.1倍。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60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四:

2020年1月18日,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委託遼寧標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東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位於瀋陽經濟技術開發區沈西六東路29號廠區汙水總排口排放的汙水進行了採樣檢測。結果顯示,該廠區汙水總排放口排放的水汙染物總氮、氨氮、總磷濃度分別為114mg/L、88.6mg/L、7.4mg/L,分別超過《遼寧省汙水綜合排放標準》(DB21/1627-2008)表2標準限值的 1.28倍、1.95倍、0.48倍。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30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類:土壤汙染類案件

案例五:

2020年1月6日,瀋陽市瀋河生態環境分局對瀋陽御道商貿有限公司所負責的原東北第六製藥廠地塊(長安橋北側接線路)的土壤汙染狀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於2019年9月在沒有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的情況下擅自開工。該單位土壤汙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該土壤汙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汙染風險管控標準,為汙染地塊。瀋陽市瀋河生態環境分局對該單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汙染風險評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土壤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委託他人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土壤汙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承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類:大氣汙染類案件

案例六:

2020年1月2日,瀋陽市大東生態環境分局委託遼寧標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瀋陽沈東熱電有限公司鍋爐進行現場監測,監測報告顯示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為236mg/m,超標3.78倍。瀋陽市大東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案例七:

2020年1月3日,瀋陽市大東生態環境分局委託遼寧標普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瀋陽惠天環保供熱有限責任公司兩臺40蒸噸鍋爐總排口進行現場監測,監測報告顯示其排放的二氧化硫濃度為591mg/m,氮氧化物濃度為318mg/m,分別超標1.95倍、0.59倍。瀋陽市大東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25萬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四類:建設項目違法類案件

案例八:

2019年12月19日,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瀋陽市渾南區白塔街道塔東村的瀋陽昊誠開關設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2012年開工建設,2013年投入生產,但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整。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案例九:

2020年1月6日,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瀋陽市渾南區沈營大街1000號的瀋陽昊誠興亞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建設項目於2013年開工建設,主體項目於2017年3月投入生產,但其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瀋陽市渾南生態環境分局決定對該公司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5萬元整。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五類:違法傾倒汙染物類案件

案例十:

2020年2月8日,瀋陽市瀋北新區生態環境分局發現營口廣譽物流有限公司所屬的牌號為遼H25155的運輸車輛(車牌號為遼H25155),途徑瀋陽市瀋北新區天王北街時,將運輸車輛內殘留的約1噸左右的固體廢物聚合氯化鋁當作廢棄物品,隨意傾倒丟棄在道路東側邊溝裡。瀋陽市瀋北新區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罰款人民幣2.75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瀋陽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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