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灘區偷建農藥廠,賠119萬餘元
省高院通報環境資源審判情況,提出更大範圍的黃河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方案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段偉朵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4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記者從發布會現場了解到,就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方面,省法院做了一系列工作:省法院提出了更大範圍的黃河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方案,目前正在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中一例典型案例,當事人在黃河灘區偷建農藥廠,由檢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最終法院判決其賠償土壤修復費119萬餘元!
黃河灘區偷建農藥廠,被判賠土壤修復費119萬餘元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劉某民註冊成立鄭州新旺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位於黃河花園口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黃河灘區土地,違法生產經營甲醇、二甲苯、敵敵畏等危險化學品,且未建立任何專門儲存場所和保護、隔離設施,導致有毒有害液體通過滲漏、洩漏進入地表,造成土壤汙染,有機汙染物通過揮發、擴散等形式從土壤中遷移或逸入空氣、水體中,對生態系統和公眾健康造成極大危害,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在劉某民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後,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劉某民未經許可違法生產和經營危險化學品,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導致危險化學品液體洩漏,對土壤造成汙染,劉某民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由於劉某民個人修復能力有限,被汙染的土壤位於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為確保被汙染土壤儘快得到修復,修復工作由政府主導來完成,劉某民承擔相應的費用更為適宜。遂判決劉某民賠償土壤修復費用1193500元、承擔涉案鑑定費用250000元,並向社會公眾發布汙染警示。
劉某民上訴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發地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用司法的力量,守護黃河流域生態環境
去年以來,就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方面,省法院做了一系列工作,比如探索黃河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
據省高院副院長王韶華介紹,在2018年底,省法院就與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聯合出臺《關於黃河幹流河南段環境資源刑事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與河南省檢察院聯合出臺《關於黃河幹流河南段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黃河幹流河南段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和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集中由鄭州鐵路兩級法院管轄。為進一步加強對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司法保障力度,經過深入調研,省法院提出了更大範圍的黃河流域環境資源案件集中管轄方案,目前正在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盤點
去年,河南法院受理環資案件5647件
發布會現場,王韶華通報了全省法院環資審判整體情況:2019年,全省法院受理環資案件5647起,審結5346起。其中刑事一審案件2490件,審結2429件,判處罪犯3134人;民事一審案件1055件,審結968件;行政一審案件2102件,審結1949件。
就依法審理環境汙染防治案件方面,法院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嚴懲汙染環境犯罪。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大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懲治力度,有效威懾潛在汙染者,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安全。共受理環境汙染、破壞生態刑事案件205件,審結199件。
堅持保護優先,依法懲處盜伐濫伐林木、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資源行為,共受理此類刑事案件1539件,審結1508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依法懲處濫捕野生動物、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及其製品犯罪,共受理此類刑事案件409件,審結39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