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濮陽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汙染環境案件,該案12名被告將山東某化工公司的600餘噸廢硫酸運至濮陽縣一廢棄工廠內,利用4個滲坑,將廢硫酸滲入地下。濮陽縣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等因構成汙染環境罪分獲不同刑期。
庭審現場
沒有資質卻敢網上發布收購廢硫酸信息
2014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沒有處置、收購危險化學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在網上發布收購廢硫酸的信息,被告人孟某某身為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營銷部業務員在網上發布銷售廢硫酸作息,被告人王某見此信息後,明知郭某某沒有處置廢硫酸資質,仍聯繫被告人孟某某,孟某某明知郭某某、王某沒有處置廢硫酸資質,仍聯繫二人與本公司籤訂處置廢硫酸合同。
被告人白某某、杜某某身為樺超化工有限公司的營業部經理、工作人員,明知王某等人沒有處置廢硫酸資質仍與其籤訂處置廢硫酸合同。以每噸360元價格讓王某進行處置本公司廢硫酸。王某又以每噸330元價格讓郭某某從該公司拉廢硫酸處置,王某、孟某某每噸分別獲款15元。
出庭的被告人
被告利用半掛罐車私運千餘噸廢硫酸
自2014年11月至案發,郭某某僱傭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駕駛郭某某東風牌半掛罐車從山東樺超化工有限公司和範縣誠信化工有限公司拉廢硫酸千餘噸。
在此期間,被告人宋某某、王某甲作為被告人郭某某朋友、同學受郭某某之邀,明知郭某某為辦理拉運廢硫酸事宜仍多次陪同前往。所拉廢硫酸郭某某以每噸140元價格讓楚某某(另案處理)處置廢硫酸700餘噸。
楚某某將廢硫酸傾倒在通過被告人魏某某、王某乙租賃的被告人王某丙位於本村西北廢棄廠院內。其餘部分廢硫酸以每車3500元價格讓山東省聊城市茌平縣趙某某14車約420噸,趙某某等人將廢硫酸傾倒在其濱河沙石料場院內,後通過管道排入徒駭河內。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列席旁聽
小麥大面積受汙染,汙染場地平態費達1800餘萬元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丙廠院周邊田地小麥大面積被汙染受損。王某乙、王某丙、魏某某協助楚某某賠償群眾損失9萬元。
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再次將廢硫酸拉到王某丙廠院內時,被當場抓獲。經有關部門鑑定,倒的廢硫酸屬於有毒物質中的危險廢物。
經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評估,本次汙染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害、汙染土壤處置費用,汙染場地平態費用等共計1800餘萬元。
庭審後舉行新聞發布會
該案成為省高院環境資源庭成立後的第一案
該案經合議庭依法評議後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郭某某、白某某等12人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重,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本案主犯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王某、孟某某、白某某等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人民幣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的罰金。犯罪工具一輛紅色東風牌半掛罐車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濮陽縣法院此次公開審理的汙染環境案件被告人達12名,汙染波及河南山東兩省,屬於跨省市有組織作案,人員多、範圍廣,造成影響十分惡劣,給傾倒地的土壤、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帶來極為嚴重的破壞,系河南省高院環境資源庭成立以來全省審理並宣判的第一起跨省環境汙染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