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離吳晶晶被害已經185天、勾海峰伏法76天,但「吳晶晶案」仍引起市民極大關注。 因為,它的判決結果,是計程車傷害案如何贏得賠償的一個風向標:計程車主應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焦點。
二審程序啟動了
昨天下午2點多,一審敗訴的吳晶晶父母,來到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在上訴狀籤上了自己的名字,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並依法改判。
下午4點多,代理律師姚健彪把這份上訴狀交到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中院移交省高院。
姚健彪說:「上訴案件是必須要受理的,上訴人只要遞交了上訴狀,就意味著二審程序啟動了!」
吳晶晶父母方:一審三個地方不夠合理
姚健彪說,一審判決書寫得很好,論理很清晰、細緻,像一篇論文,但仍有不合理的地方。
吳晶晶父母的上訴狀分三個部分:
【一審法院認定「勾海峰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間並無關聯性」,是錯誤的。】
理由:勾海峰和吳晶晶的糾紛,以及他所實施的侵權行為,主要是因他的服務質量低下引起的,如快速行車、猛踩剎車、態度生硬、用腳踢向車內、催促乘客立即下車等。其行為完全是為了經營利益的需要,出於營利的目的。因此,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繫。
【一審判決認定「勾海峰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已為僱主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所不及……故僱主倪德華無須承擔責任」,這是對僱主責任的曲解。】
理由:僱主責任是嚴格責任,只要僱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當承擔責任。其立法思想在於對受害人權益的特殊保護,避免當受害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法及時得到救濟和獲賠。
【一審民事判決以一、二審刑事判決裁定並沒有對勾海峰所主張的因服務質量問題而發生侵權的事實加以認定,就當然地在民事審理中將相關事實予以排除是錯誤的。】
理由:勾海峰自歸案以後,曾反覆強調,「到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而且,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而無需其他證據加以證實。
對立觀點:不應該賠償因證據不足
高院最終會怎麼判決,給我們留下了懸念。但法律界人士對此案有著兩個完全對立的觀點。 一種認為,應該賠償。但,另一種認為不應該賠償,理由是無法認定「勾海峰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間有關聯性」,因為除了勾海峰自己,誰也不知道他為什麼殺死了吳晶晶。因為原因的不明確所以無法認定是否應該進行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是看原因的,而刑事案件判決是看結果的,因此,這起民事賠償案的最終判決,會給法律界帶來不小的思考。
風向標:計程車上傷害案索賠如何進行 吳晶晶被計程車司機殺害,成為計程車上傷害案如何索賠的一個風向標式的案件。
像吳晶晶這樣被害,死者家屬除了尋求司法救濟外,是否可以通過保險方面得到救濟呢?
杭州市運管局計程車處處長鄔忠良認為,乘客在計程車上受到損害,如果想從保險方面尋求救濟的話,可以通過旅客意外傷害保險。
但保險業內人士卻指出:這類保險主要是針對一些意外事故,如車禍、飛來橫禍之類的,如果是因司機等的犯罪行為讓旅客受到損害的,保險公司不會賠。
浙江信遠律師事務所王曉華律師,曾代理過上塘高架斷頭路案的原告談家(索賠成功)。他很直接地說:「這個案子,除打官司索賠外,吳晶晶父母無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