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則「天降鐵球砸死女嬰,整棟樓判賠」的消息,引發關注。8月24日,四川遂寧首個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拋物者,事發地整棟住戶均被判賠。近日,已有30餘戶業主表示準備上訴。
事件回顧
2016年,四川遂寧市油坊街127號樓,一隻從天而降的鐵球,砸中了樓下嬰兒車裡一名不滿一歲的女嬰。經過9小時全力搶救,女嬰不幸離世。
事發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沒能找到拋物者。於是,女嬰父母將事發地整棟樓的住戶全部起訴至法院。前不久,遂寧市船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除家中確無人居住的不承擔責任外,其餘121戶業主每戶補償原告3000元。
△點擊圖片了解詳情
依據侵權責任法 由可能加害人給予補償
本案判決是依據2010年起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這裡並不是認定所有住戶真的都有「過錯」,而是在無法判定真正侵權人的情況下,出於風險分散和損失分擔的考慮,對受害者基於公平原則進行撫慰的一種方式。它不是賠償,並不含有懲罰性質。
每戶被判補償3000元 部分業主表示上訴
雖然法院已經反覆解釋補償責任不是賠償責任,繳納補償款不代表有過錯,但對於法院作出的判決,有些住戶仍覺得很突然,不能接受。
上訴業主代表 張波:當時,我離那個事發地很遠,這件事跟我關係不大。這3000元其實能接受,但是我們這些業主要一個理。事發那棟單元樓出了問題,為什麼要每個人都出3000元?這筆錢對於部分人來說不算什麼,但是社區裡有很多老人,還有很多沒有工作的人,出於人道主義精神來說,適當地捐助一點可以,但不是每家3000元這麼多。
對於部分業主經濟困難無法支付補償款,法院表示可通過合理途徑申請社會救濟,但不會因經濟問題而改變承擔補償責任的結果。目前,一審判決還未執行,已有30餘戶涉事業主準備上訴。
高空拋物刑責難界定 最高法出臺意見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意見,要「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而實踐中,如何找到拋物者,一直是一個難題。對於無法找到具體侵權人的情形,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沿用了現行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仍然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增加了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表述。
而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追加了對於公安機關的責任。發生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時,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公權力介入 最大限度保障公平
在這起案件中,公安機關曾表示因為沒有刑事立案,他們在調查中會遇到一些程序上的問題。而新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公安等機關就是高空拋物案件的調查責任人。
法律專家嶽屾山認為,公權力介入是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歸責的同時要體現以人為本,應做到救治途徑多元化。因為高空拋物事件並不少見,且《民法典》也增加了物業作為管理者的責任,是否可以考慮設置相應的保險進行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之後有任何關於拋物者的線索,都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告,公安機關都應該重啟對這件事情的調查。因為這不僅涉及到民事補償,還可能涉及犯罪等問題。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