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船員人身傷亡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最新態度

2020-12-07 騰訊網

  CPI 資 訊 No. 305

  引言

  2018年1月23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 「Christopher Batterton v. Dutra Group」 一案做出二審判決,肯定船員由於船舶不適航的原因而受傷時,有權向船東提出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索賠要求作為救濟措施。有關判決將對在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所轄的加利福尼亞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處理船員人身傷亡案件,特別是對船員因船舶不適航造成受傷案件的處理產生重要影響。一方面由於具體個案中懲罰性賠償會否成立和可能的懲罰金額的不確定性,勢必造成相關案件處理及評估的不確定;另一方面,該判決實則等於變相鼓勵船員訴訟,增加潛在索賠金額和船東訴累。整體上看,該判決的做出可能使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在上述相關區域處理船員受傷案件索賠時面臨潛在風險,增加相關法律費用的支出(如需證明船舶適航等)。故通過本文介紹有關案件情況,分析法院判決脈絡,展望發展可能,提出應對之道。

  案件事實:

  本案原告及被上訴人Christopher Batterton系工作於被告及上訴人Dutra Group所擁有和經營的船上的一名水手。在船工作期間,由於船舶本身缺乏合格的排氣系統將艙蓋下方逐漸積累的空氣導出,致使空氣壓力過大,艙蓋擠壓該船員左手致永久傷殘。據此Christopher Batterton認為船舶不適航,並於2014年10月向加利福尼亞中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要求。

  Dutra Group提出了駁回懲罰性賠償的反對動議,未獲一審法院支持,但法院批准其可以向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中間上訴。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本案中並不審理事實問題,即在個案中Christopher Batterton是否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不在法院上訴審理的範疇內,而法院只對在船舶不適航的情形下,懲罰性賠償可否作為對因不適航而受傷的船員的一種救濟措施展開研判並進行判決。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分析思路

  1

  肯定懲罰性賠償的先例及適用標準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首先回顧了其在1987年審理的Evich v. Morris案(以下簡稱Evich案)。在該案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就確認了在一般海商法下(general maritime law),因船舶不適航導致船員傷亡,船員有權尋求懲罰性賠償。儘管Evich案中涉及的是船員非法致死(wrongful death)案件,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並無必要區分船員非法致死和受傷兩種情況(So without authority to the contrary, we have no reason to distinguish Evich and limit its holdings to wrongful death cases. No party has suggested that we do so)其均可適用懲罰性賠償。

  為加強其論據,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還援引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Atlantic Sounding Co. v.Townsend案(以下簡稱Townsend案)的判詞:歷史地看,懲罰性賠償就存在於普通海商海事訴訟中(Historically, punitive damages have been available and awarded in general maritime actions,including some in maintenance and cure)。而又基於船舶不適航則是典型的海事海商訴因(Unseaworthiness is a general maritime cause of action),據此,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事實上在Townsend案中,默示認可了船舶不適航引起的船員傷亡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必須要加以說明的是,在Townsend案中,被上訴人,船員Townsend在其僱主,即上訴人Atlantic Sounding所擁有的拖船上工作時滑倒受傷。船東拒絕支付供養和醫療福利待遇(maintenance and cure),船員提出訴訟,並索賠懲罰性賠償,獲得了第十一巡迴上訴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的支持。但是該案中,船員受傷並非是由於船舶不適航造成的;並且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對於過失,船舶不適航和拒絕支付供養和醫療福利待遇所尋求的救濟措施有不同的來源,在某些情況下,申請相應的救濟措施可能有不同的原則與程序(remedies for negligence, unseaworthiness, and maintenance and cure have different origins and may on occasion call for application of slightly different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換句話說,Townsend案針對的是拒絕支付船員供養和醫療福利待遇的情形,同船舶適航於否不存在直接關係。對於船員因船舶不適航引致的傷亡案件,得否適用懲罰性賠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明示。

  至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對於(賠償義務人)玩忽或無情漠視他人權利的行為(conduct which manifests reckless or callous disregard for the rights of others)或者重大過失或實質惡意或刑法意義上的放任(or gross negligence or actual malice [or] criminal indifference)均得適用懲罰性賠償。

  2

  對美最高院Miles v. Apex Marine Corp案的評論

  在上訴過程中,上訴人Dutra Group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90年的Miles v. Apex Marine Corp.案(以下簡稱Miles案)中已經對懲罰性賠償在海商海事案件中的適用加以限制,其判決內容已經推翻了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審理的Evich案所得出的結論,並對法院具有約束力。Miles案同樣涉及船員非法致死(wrongful death)的情形,相關船員被另外一名在船上工作的海員刺死。根據Miles案的判決,海商海事訴訟中對於非金錢損失的索賠,如喪失親人的痛苦,並不能成立(fornon-pecuniary loss, such as loss of society, in a general maritime action are barred);對於死亡船員,法定的救濟僅限於承認對金錢損失(pecuniary loss)索賠的賠償。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斥了Dutra Group做出的推論:因為他們對Miles案的解讀失之於寬,即Miles案中對非金錢損失索賠的限制不能等同於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否定了懲罰性賠償的可適用性。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進一步分析到,所謂金錢損失,就是損失了錢財(that is what 「precaution loss」 means: loss of money)。長期以來,非金錢損失賠償則被認為是與身體疼痛(physical pain)、精神苦惱(anguish)或羞辱(humiliation)有關。至於懲罰性賠償,則不屬於損失(they are not for loss),也不是賠償性的(not compensatory),它是一種懲罰,儘管像所有的賠償一樣,是以金錢的形式所體現出來的(that is, like all damages, for money)。舉例來說,對於死亡船員的遺孀而言,她可能無法索賠因其丈夫離世而造成的喪親之痛,但這無關是否可以懲罰船東或者船舶經營人在船員人身安全方面的疏忽與漠視(That a widow may not recover damages for loss of the companion ship and society of her husband has nothing to do with whether a ship or its owners and operators deserve punishment for callously disregarding the safety of seamen)。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Miles案並未否認懲罰性賠償,也不能說明Evich案被Miles案所推翻。同時,如上文所述,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毫無必要去區分船員非法致死和受傷兩種情況,因此,在船員因為船舶不適航而受傷的情況下,也得有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空間。

  3

  對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有關案件判決的批評

  在本案的上訴審理過程中,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也對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2014年審理的McBride v. Estis Well Service案(以下簡稱McBride案)中的結論也做出了批評。在McBride案中,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認為懲罰性賠償屬於非金錢損失(punitive damages are non-pecuniary losses),因此可能無法依據瓊斯法或普通海商法獲得救濟的實現(therefore may not be recovered under the Jones Act or under the general maritime law)。第九巡迴上訴法院不能認同第五巡迴法院對於懲罰性賠償的定性,並再次強調了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功能,而非對於金錢損失或非金錢損失的賠償(The purpose of punitive damages, punishment and deterrence, apply equally to both of these general maritime causes of action. Nor are punitive damages compensation for a pecuniary or non-pecuniary loss, as described in Miles)。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對於Miles案的解讀存在問題,因為Miles案處理的是「金錢」損失和「非金錢」損失,而從未涉及懲罰性賠償(Miles’s juxtaposition of the terms 『pecuniary』 and 『non-pecuniary loss』 was with reference to loss of society, not punitive damages)。

  對案件的評析

  1

  美國法院之間司法觀點的衝突仍將延續

  在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Christopher Batterton v. Dutra Group案做出判決前,在美國法院系統(包括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內,由於聯邦最高法院並未對相關議題做出清晰明確的回答,對於由於船舶不適航造成的船員人身傷亡案件中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就存在不同的態度。如前文所述,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McBride案中就做出了否定的回答。而華盛頓州最高法院2017年在Tabingo v. AmericanTriumph LLC案(以下簡稱Tabingo案)中就支持了船員的相關索賠:該案案情同本案案情類似,船員Tabingo在漁船上工作,同樣是因為在工作中艙蓋擠壓手指而導致受傷。船員認為船舶的液壓系統存在問題,導致艙蓋不能正常工作,而船東早在兩年前就知道相關缺陷而一直未對其進行修理。據此,船員認為船舶不適航,並提出了懲罰性賠償的要求。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同樣依據聯邦最高法院Townsend案的判決精神做出了支持船員相關索賠的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Miles案的解讀,華盛頓州最高法院認為Miles案對Tabingo案並無拘束力的原因在於Miles案僅僅適用於船員非法致死(wrongful death)的情形。綜上,由於各低級法院間對於聯邦最高法院相關先例的解讀方法和理解路徑存在差異,造成了對相關議題存有不同觀點,進而產生了司法實操結果上的矛盾和衝突。顯然,解決這個問題的最好方法就是等待聯邦最高法院做出明確的判決。但是考慮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擇案而審」的傳統,在其2018年案件受理議程表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此種矛盾和衝突至少在2018年還將延續下去。

  2

  地理範圍的限制

  對於船東而言,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相關判決的負面意義是明顯的,但其效果也存在地理上的限制,即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轄區(包括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亞利桑納州、愛達荷州、夏威夷州、內華達州、蒙大拿州、俄勒岡州和阿拉斯加州)才具有拘束力。在這其中較為重要的海港有:華盛頓州的西雅圖塔克馬港;俄勒岡州的波特蘭港;加利福尼亞州的長灘等。而第五巡迴上訴法院顯然對懲罰性賠償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性持否定態度。有趣的是,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同華盛頓州最高法院在相關議題上保持了司法觀點的一致。華盛頓州在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轄區內,但在海商海事案件中,州法院只受聯邦最高法院先例的約束,並無遵循巡迴上訴法院和聯邦地區法院判例的義務。

  3

  某些情況下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具有確定性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實務界對於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相關判決存在批評之聲,且理論上懲罰性賠償得否適用於船員因為船舶不適航而產生傷亡的案件的確具有爭議性,但是對於拒絕支付因工受傷船員供養和醫療福利待遇(maintenance and cure)的情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性是確定的。上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Townsend案中已經做出了明確的判決。同時,從仲裁法的角度而言,確保受傷船員獲得充足的供養與醫療福利待遇可能屬於美國的公共利益(public policy)。如馬裡蘭聯邦地區法院在Aggaraov. MOL Ship Mgmt. Co案中,就拒絕承認和執行菲律賓POEA仲裁裁決(美國和菲律賓均為《紐約公約》締約國),因為相關仲裁裁決限制了工傷船員獲得充足的供養與醫療福利待遇,違背了美國的公共利益。而Aggarao v. MOL Ship Mgmt.Co案對於僱傭了菲律賓船員的船東也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

  >>>>總之,對於船東或者船舶經營人而言,給予因工受傷船員充足的供養以及醫療福利待遇是在美國處理船員人身索賠案件中的優先選項和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

  參考案例與文獻:

  - Evichv. Morris, 819 F.2d 256,258 (9th Cir.1987)

  - AtlanticSounding Co. v. Townsend, 557 U.S.404 (2009)

  - Milesv. Apex Marine Corp., 498 U.S.19 (1990)

  - McBridev. Estis Well Service, 768 F.3d 382,384 (5thCir.2014)

  - Tabingov. American Triumph LLC,No.92913-1, 2017 WL 959551 (Wash. Mar. 9, 2017)

  - Aggaraov. MOL Ship Mgmt. Co., 2014 WL 3894079 (D. Md.Aug. 7, 2014)

  - H.W.Perry.Jr著,傅鬱林等譯:《擇案而審:美國最高法院案件受理議程表的形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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