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試點人身損害賠償城鄉統一 告別「同命不同價」
2019-12-23 10: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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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人身損害賠償將告別「同命不同價」
安徽、陝西、河南、湖南等多地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探索人身損害賠償採用統一標準
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開展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試點的通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截圖
12月11日,湖南首例「同命同價」機動車事故案宣判。郴州市永興縣法院一審判決,原告郭某按新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獲得傷殘賠償金7萬餘元,而非老標準的2萬餘元。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宣判前兩天,郴州法院在湖南率先開展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試點,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統一適用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被扶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湖南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
這並非孤例。近期,安徽、陝西、河南等多地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這意味著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將成為歷史。
同起交通事故三名死者所獲賠償不一
2005年12月15日,14歲的重慶女孩何源和兩名同學一起坐三輪車上學,三輪車駛到一段上坡路時,迎面駛來一輛滿載貨物的卡車。卡車剎車避讓不及,失控後側翻將三輪車壓在下邊,三名少女喪生。
事故發生後,肇事方賠償何源兩名同伴家屬20餘萬元,但僅賠償何源父母8萬元,因為何源是農村戶口。
懸殊的賠償金額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
這一賠償金額的依據來自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其中,死亡賠償金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賠償年限為20年。
據此計算,2004年度重慶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535元,兩組數字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前者近20萬元,後者僅5萬多元。
時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紀敏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釋是考慮到受害人和侵害人雙方利益,在當時的情況下,確定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比較符合中國實際。但是,經過這兩年司法實踐,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鎮人又有農村人,賠償額差距就會很大。
事發四年後,2009年制訂《侵權責任法》關於人身損害糾紛死亡賠償金條款時,何源案被作為典型案例進行了研究討論。
「制訂侵權責任法時曾試圖將城鄉標準統一,但當時條件不允許,最後只對同一侵權行為的賠償標準進行了統一,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接受採訪時表示。
人身損害賠償分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
2010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終結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但非因同一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仍然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
這一情況也在隨後幾年逐步改變。
201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37條規定: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確定適用標準。受害人是農村居民但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應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其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也在城鎮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也採用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在地方司法實踐中,城鄉標準不統一的桎梏也在慢慢鬆動。
義烏市外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創辦人陶旭明告訴記者,義烏外來務工人口多,對人身損害賠償城鄉標準統一的探索開始得早。「進城務工人員有證明在企業上班的,活動區域主要在城區的,以及農民所在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被徵收在一定比例以上的,都可以按照城鎮標準賠償。」
2012年,義烏市外來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曾援助過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江西省鉛山縣的張建祥在義烏做木工,2012年8月16日給某婚慶公司裝潢時發生觸電事故,送往醫院搶救後一直處於昏迷狀態,於當年12月26日死亡。
該案爭辯焦點之一,就是賠償標準的確定。
審理過程中,張建祥妻子提供了一張2012年10月22日辦理的失地證明,若以城鎮標準計算,還需進一步證明張建祥一家在事故發生前就已經失去土地。
「被告提出了證據真實性的問題,為此法院專門去鉛山縣的國土部門進行核實。」陶旭明說。
最終法院判決,張建祥所在的某自然村集體土地徵收比例達90%以上,且事故發生在浙江省義烏市,可按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賠償標準成侵權人和受害人爭議焦點
未完全統一的標準,給司法實踐帶來了難題。
以安徽合肥為例,2018年《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程(實行)》規定,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傷殘/死亡,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戶籍登記住址作為判斷城鎮、農村居民的標準,戶籍登記地屬於城鎮區劃範圍的,按城鎮標準計算賠償金;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時已在城鎮連續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的農村居民,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如何舉證在城鎮居住一年?什麼樣的證據符合標準?實際中難以執行,這往往造成法官無所適從,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決。」安徽和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行主任奚兵說。
賠償標準的確定,還成為侵權人和受害人爭議的焦點。
陝西省高院副院長曾宏偉表示,司法實踐中,由於城鄉賠償標準不同賠償額差距很大,適用何種賠償標準往往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和案件審理的難點,也是引發案件上訴甚至信訪的主要原因之一。
「張建祥一家都靠他外出務工的收入,女兒上學,70多歲的母親雙目失明。」陶旭明說,張建祥妻子在訴訟前一直在信訪,該案也是當地政法委書記指派到援助工作站進行法律援助。
在曾宏偉看來,統一賠償標準將減少庭審調查工作量,杜絕虛假證據,也會減少因適用賠償標準問題引發的上訴信訪。
統一城鄉賠償標準試點在全國範圍內推開
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並要求今年內啟動。
近期,安徽、陝西、河南等多地啟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這意味著人身損害賠償「同命不同價」將成為歷史。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於近日宣布,2020年1月1日起,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不再區分城鎮和農村居民。
鹽城中院相關負責人直言,「同命不同價」長期以來一直是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無法迴避的問題,其弊端顯而易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生命和身體沒有「貴賤」之分。
「自然人的人身權利遭受侵害,給予受害人公正、及時的損害賠償救濟,是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曾宏偉表示,受制於城鄉發展不平衡、機動車駕駛人員投保意識不強等原因,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賠償採取的城鄉二元標準,正在逐步走向緩和與統一。
人身損害賠償城鄉標準統一過程
●200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該司法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進行了城鄉區分。
●2010年7月
《侵權責任法》實施,終結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因城鄉身份的區別對待;但非因同一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仍然分為城鎮和農村兩個標準。
●2019年4月
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明確提出改革人身損害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2019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授權各省高院在轄區內開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試點,並要求今年內啟動。
新京報記者王俊
責任編輯: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