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侵權賠償「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組成專題調研組,研究侵權賠償標準統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對有關調研報告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賠償標準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研究,提出了獨到的解決方案和意見,對今後此類問題的立法、修法工作和司法解釋制定工作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
侵權賠償類案件在整個訴訟案件中佔有很大比重。就安徽省而言,2012年受理的民事侵權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和行政侵權賠償案件為55963件,佔全年受理案件總數的18.22%。同樣的人身損害後果,只因侵權行為性質是民事侵權、刑事犯罪或行政侵權的不同,賠償結果差異顯著;只因選擇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運輸工具不同,賠償結果大不一樣;只因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身份不同、東部發達地區或中西部偏遠地區地域不同,賠償結果差異懸殊。侵權賠償「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的問題時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侵權賠償不統一的現象,究其根源是缺乏統一的侵權賠償標準。「從宏觀角度看,侵權賠償標準主要存在法律救濟路徑不統一、賠償範圍不統一、傷殘鑑定標準不統一三個方面的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說,這三個問題是涉及所有侵權類型案件的共性問題,其根本原因是缺乏統一的侵權賠償標準。
侵權賠償標準有無統一必要?統一是否可行?怎麼統一?這成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堅決心成立專題調研組加以研究的動力和目標。張堅決定自己親自擔任課題組的組長。課題組成員由安徽三級法院的有關領導和長期工作在審判第一線、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組成。
張堅說,我國侵權賠償法律規範體系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眾多,三大訴訟均有關於侵權賠償的實體法規定,民事侵權不同的類型又有不同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之間不統一、不協調問題既不利於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影響了司法裁判的統一,建立統一的侵權賠償標準十分必要。
對此,安徽省高院課題組經過充分調查和研究,形成了一份高質量的調研報告。
法律規範不統一
三類賠償形成不同賠償結果
調研報告稱,民事侵權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行政賠償各自有不同的法律予以規範。民法通則第119條、第120條,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規定了民事侵權賠償的項目及標準。刑法第36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99條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作了規定。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標準。同樣的損害後果,依據民事、刑事、行政不同的法律規範處理,會形成不同的賠償結果,原因就在於三類法律規範之間存在不統一、不協調的地方,具體表現為:
法律規範之間相互衝突。一是法律之間存在衝突。侵害受害人民事權益的刑事犯罪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並無本質區別,但刑事訴訟法將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限定在物質損失。儘管法律未對物質損失的範圍作明確規定,但無論怎樣理解,都只是民事侵權責任中的一部分。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律之間的衝突明顯。二是司法解釋之間存在衝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物質損失」解釋為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將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作為民事侵權賠償並列的兩個部分,將財產損失界定為相對於精神損害的損失,司法解釋之間的衝突同樣較為明顯。
三類賠償的範圍不統一。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事侵權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等各類人身權益受到的侵害,而且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財產權益受到的侵害。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僅賠償「物質損失」,沒有民事侵權賠償中的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國家賠償將侵害名譽權、榮譽權等人身權賠償排除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外,對財產權益的保護亦有相當的限制。在賠償項目上,沒有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受害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不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
三類賠償的數額計算不統一。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沒有規定各賠償項目的計算方法,賠償標準由司法解釋規定。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主要標準基本作出了規定。相同的賠償項目,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與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不一致。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國家賠償法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喪葬費與死亡賠償金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在論證統一三類賠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研究時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在賠償範圍、賠償項目、損失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法不完全一致,導致了同樣的損害後果賠償結果不一樣。從理論上分析,不論是民事侵權、行政侵權還是刑事犯罪行為侵害受害人權益,都是侵權行為,沒有本質區別。從這個角度分析,因三類賠償救濟存在特殊性,賠償實現的路徑可以有所區分,但賠償的出口路徑也就是賠償結果應該一致,至少基本相同。因此,三類賠償標準理應統一。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認為,統一三類賠償的法律救濟路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建議統一三類賠償標準。賠償出口路徑的統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計算方法)。在賠償項目方面,民事侵權賠償的有關法律規範相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體系,因此,三類賠償的出口路徑可以考慮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的規定統一。與國家賠償法不同,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未明確規定各個賠償項目的賠償標準,因此,在統一賠償標準方面可以借鑑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法律對賠償標準直接作出規定。
安徽省高院調研組建議,在統一三類賠償方面:一是修改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的範圍、項目、標準執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是修改侵權責任法,對各個賠償項目的標準(計算方法)統一作出規定。
賠償範圍不一致
「同案不同判」現象較為明顯
除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民事侵權賠償範圍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民事侵權賠償範圍也有相應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的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範圍作了非常原則性的規定。國家賠償法對國家賠償範圍的規定較為具體。分析三類賠償範圍的法律規定,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行政賠償的範圍不一致,不同民事法律規範規定的侵權賠償範圍也不盡相同,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賠償項目不統一。民法通則規定了6個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規定了10個賠償項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10個賠償項目;刑法、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賠償範圍,未規定賠償項目;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項目為10個。在法律層面,受害人確實存在的一些損失項目未作規定,如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康復護理費、整容費等,司法解釋對此分別作了規定,導致了司法解釋創設賠償項目的情況。民法通則規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項目,侵權責任法未作規定。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等規定的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此項目的賠償標準未作任何解釋。此外,還存在同一個賠償項目,不同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名稱不完全一致的情況。
賠償標準不統一。有些項目的賠償標準過於原則。營養費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沒有客觀衡量尺度。交通費用賠償主要從費用的形式要件上加以規定,即「實際發生」、「憑據支付」,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隨著社會發展,交通工具日益多樣性,當事人選擇不同的交通工具費用相差懸殊。住宿費、夥食費賠償標準為「費用的合理部分」,同樣沒有具體標準,實踐中極容易產生爭議。精神損害司法解釋規定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考慮的六個因素,但這些因素基本上屬於主觀標準,審判實踐中沒有可以遵循的客觀標準,「同案不同判」現象在這個問題上較為明顯。
賠償數額具有不確定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為「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同時又規定可以選擇適用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因此,上述賠償項目可能適用的賠償標準有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以及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五個,侵權行為發生後,侵權人難以判斷自己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同時引發了賠償權利人為獲取相對較高額的賠償,編造、偽造證據材料等不正常現象。
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不明確。多部法律規定了死亡賠償金項目,但法律、司法解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造成死亡賠償金法律適用上的不統一。學理上對死亡賠償金的定性有「繼承喪失說」、「撫養喪失說」、「精神撫慰金說」、「繼受說」等多種觀點。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不明確,造成審判實踐中以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一是死亡賠償金的所有權主體不明,是死者的近親屬所有,還是死者所有的家庭成員包括有撫養關係的人所有,一直存在爭議;二是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遺產,能否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能否用於償還死者生前遺留的債務,亦存在較大爭議。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城鄉居民差異、地域差異大。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以下情況:一是城鄉居民賠償懸殊,同一傷殘等級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差額為三倍左右;二是地域賠償差異過大,同一傷殘等級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鎮居民與沿海發達省市的差額為兩倍左右,農村居民的差額為三倍左右。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認為,法律僅規定賠償範圍或賠償項目,不規定賠償項目的法律屬性、適用範圍、賠償對象、計算標準,必然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加之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面造成法官採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另一方面使得「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價」等現象較為突出。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統一賠償範圍時可以考慮先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精神損害司法解釋等司法解釋,統一賠償項目,完善各個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計算方法,待司法解釋實行一段時間,積累了實踐經驗後,再考慮對法律進行修改。進而,根據賠償範圍存在的問題,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
——修改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取消殘廢者生活補助費賠償項目。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殘疾賠償金的同時又規定殘廢者生活補助費,屬於重複賠償,且司法實踐中極少有裁判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案例。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8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上升為司法解釋,解決侵權責任法與民法通則對被撫養人生活費規定不一致的問題。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的住宿費、夥食費、交通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計算。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統一誤工費、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參照國家賠償法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賠償標準的規定,統一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營養費根據住院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
——修改精神損害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相對較為客觀的裁量標準。
——修改侵權責任法或者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明確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屬性,規定其不屬於遺產,屬於與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有。
鑑定標準不統一
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不明確
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25條、國家賠償法第33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的確定,要依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或者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等國家標準,但我國目前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簡稱道標)、《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簡稱工標),沒有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鑑定標準以及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方面的鑑定標準,由此鑑定標準統一方面存在多個問題。
道標和工標混用。由於目前沒有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準,實踐中大多是參照道標評定一般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計算道路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外傷害的殘疾賠償金。由於參照標準沒有統一規定,實踐中還存在按工標評定傷殘等級,再按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情況。道標和工標兩個標準雖然都將傷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但兩個標準差別較大,工標傷殘標準較道標更為寬泛,有的傷殘按工標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根據道標則不構成傷殘;且兩個標準相同級別差異明顯,用工標評出的結果一般比道標評出的結果高出一個等級,有的甚至高出兩到三個等級。
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不明確。由於沒有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準,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缺失,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亦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是參照道標的計算方法,根據「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20年×傷殘等級的賠償指數。受害人因同一傷害構成多處傷殘等級的,參照道標附錄B的規定,應增加相應的傷殘等級賠償附加指數,但道標對附加指數的確定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有多種做法:有的按每增加一處傷殘等級增加1%的附加指數,有的按增加的傷殘等級確定增加的賠償附加指數,如增加一處三級傷殘,增加8%的附加指數;有的法院規定增加的賠償附加指數不超過10%,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00%,而有的法院規定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10%。
按照道標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人身損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科學性存在爭議。按照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定殘後的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確定。由於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準缺失,目前審判實踐中基本上按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方法計算殘疾者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即計算出殘疾者應分擔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後,再乘以其相應的傷殘等級賠償指數。按照此種計算方法,受害人構成傷殘等級的,即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不考慮受害人是否喪失勞動能力。此種計算方法的科學性一直存在爭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此種計算方法是在沒有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標準情況下的唯一可行之計。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認為,民事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國家賠償中均涉及一般人身損害的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以道標或者工標作為評定標準或者依據,無形中擴大了道標、工標的適用範圍,法律適用不嚴肅;同時,如前所述,這種替代適用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一系列問題。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作了大量探索,但效果不盡如人意。如為解決定殘後的護理費無確定標準問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3條參照工傷的有關規定,將護理依賴程度區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但實踐中仍反映此標準難以執行。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統一的人身損害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準,保證法律實施的統一。道標、工標已經實行多年,尤其是道標,近幾年幾乎成為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的國家標準,該標準已為社會公眾基本接受,在道標、工標基礎上制定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評定的國家標準完全可行。
安徽省高院課題組建議,統一鑑定標準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制定頒布有關國家標準,二是明確有關國家標準的選擇適用。
——制定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國家標準。
——制定統一的一般人身損害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準。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規定在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評定時禁止參照工標;國家標準頒布實施前,參照適用道標。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對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多等級傷殘的賠償附加指數、總賠償指數作出明確規定。
——修改人身損害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定殘後的護理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尤其要明確在勞動能力喪失程度評定國家標準出臺前,如何參照適用傷殘等級計算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用。(本報記者 李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