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下午,蕪湖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指定的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成功磋商一起簡易程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義務人自願承擔案件造成的406900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主動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是蕪湖市成功磋商的第三起賠償案例,也是首例簡易程序損害賠償案件,充分踐行了「應提則提、應賠盡賠」原則,標誌著蕪湖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制度逐步走向成熟和規範。
根據信訪投訴,2020年5月12日-13日,蕪湖市鳩江區生態環境分局在對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2020年4月27日-5月4日,該公司在蕪湖市祥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運輸固體廢棄物(尾砂)的過程中未採取相應監督、監管等措施,導致固體廢棄物露天堆放在沈巷鎮沈巷社區施村自然村蕪湖外國語學校南側約100米商業地塊空地上,未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汙染環境的措施。隨後,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屬地政府積極介入,主動作為,及時協調開展鑑定評估。
針對本案事實清楚、數額較小且無爭議的實際情況,根據《安徽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對於生態損害事實清楚,責任認定無疑義,損失金額在 50 萬以下的案件,可採用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組出具意見的簡易評估認定程序」之規定,市生態環境局適用簡易評估認定程序辦理,特委託省環科院專家出具了《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尾砂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組意見》,並於磋商會上同蕪湖和成礦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代表迅速達成共識,籤署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實現了磋商效率和修復效益的雙贏。
本次賠償案件的正式落地,有力打擊了生態環境損害行為,有效震懾了存在僥倖心理的違法排汙企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環境效益,進一步促進「環境有價、損害賠償」理念入腦入心,有利於形成人民群眾保護生態環境的行動自覺,助力蕪湖市生態文明建設再上新臺階。
【來源:蕪湖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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