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想省錢,一個貪小錢,如今卻可能面臨逾20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2020-12-04 中國環境報

  ◆陳娟 丁鳳然

  籤合同售賣廢水,竟是花200元非法傾倒,重慶市大足區兩人將面臨20餘萬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9月2日,重慶市大足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大足支隊」)接到群眾舉報,區內某竹製品加工廠擅自將鹼法製造竹漿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通過貨車水箱轉移出廠,非法傾倒在大足區龍水鎮高坡村7組荒廢的農田內,造成約15畝農田及下遊無名小溪溝500米的水體受到不同程度汙染。

  籤合同售賣廢水是假

  花200元非法傾倒是真

  接到舉報的當天,大足支隊就對竹製品加工廠進行了全面調查。經查,加工廠於2020年4月底因「散亂汙」企業環境整治,一直處於停產狀態,但其水池內仍留存有約5噸廢鹼液。

  為了以較低成本處理這些廢鹼液,8月26日,加工廠投資人吳某在一份《廢鹼水買賣合同》上,約定以每噸30元的價格,將廢鹼液150噸賣與從事貨運業務的楊某,企圖以此轉嫁傾倒廢鹼液的法律責任。

  9月1日22時左右,楊某駕駛裝載有鐵皮水箱的輕型貨車如約來到加工廠,通過抽水泵、水勺等工具將約5噸廢鹼液轉移至貨車水箱內。裝載完成後,吳某支付給楊某200元運費,楊某則將廢鹼液運至吳某指定的地點進行傾倒。

  記者從9月4日大足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中了解到:加工廠廢液貯存池中殘液的pH值為12.61,氨氮濃度為64.8mg/L,化學需氧量為26700 mg/L。由此,大足區生態環境局依法認定加工廠傾倒的廢鹼液屬於危險廢物。

  應急處置及時「止損」

  執法部門聯動追責

  非法傾倒對生態環境造成了不可逆轉的破壞。為避免汙染進一步擴大,大足區生態環境局出動危化品運輸車輛轉運廢液12車次;出動挖掘機4臺次,使用抽水泵4臺,僱傭民工50餘人次,參與應急處置相關人員100餘人次,將抽運出的180立方米左右汙染廢水全部轉移暫存至一處工業園區汙水處理廠的應急池內。

  9月3日,大足支隊依法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加工廠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汙染。

  隨後,依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大足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

  目前,企業負責人吳某、貨車駕駛員楊某已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時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經重慶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此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吳某、楊某應賠付汙染清除、調查評估費用、生態環境修復等各類費用合計216676元。

  下一步,生態環境部門將就本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開展磋商,如磋商未達成一致,將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案件啟示

  全鏈條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1.環境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發揮強大執法辦案合力

  重慶市生態環境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協作、有效銜接,第一時間共同出現場,公安機關及時勘驗現場、固定證據,查清犯罪事實;生態環境部門發揮專業優勢,依法認定危險廢物、妥善處置現場,防止汙染擴大,形成了強大的執法辦案合力。

  在追責方面,司法機關追究汙染責任人刑事責任,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追究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各項措施齊上,保持了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

  2.精準認定主客觀要件,確保案件準確定性

  據介紹,在本案中,無論是對於逃避監管、主觀過錯的認定,還是對廢鹼液是否屬於有毒物質的認定,都體現了科學精準、依法依規的原則,確保了案件的準確定性。

  在逃避監管的認定上,依據相關規定,將廢水通過槽車、儲水罐等運輸工具或容器轉移出廠非法傾倒的,屬於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而在本案中,竹製品加工廠投資人吳某安排貨車駕駛員楊某,將廢鹼液通過貨車水箱轉移出廠,非法傾倒在荒廢的農田內,顯然屬於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的行為。

  在有毒物質和主觀過錯的認定上,執法人員先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危險廢物鑑別標準》以及《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多項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殘留廢鹼液採樣結果,認定本案中的廢鹼液屬於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同時嫌疑人具有明顯的環境違法主觀惡意。

  3.依法認定汙染責任人,全鏈條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環境,不管是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還是單位員工、與單位活動有關係的其他責任人員,只要參與實施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貨車駕駛員楊某直接實施了逃避監管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了環境汙染,屬於本案直接責任人員,理應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吳某作為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負責人,在明知楊某無法按照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情況下,直接授意楊某實施傾倒行為,並通過籤訂虛假合同轉嫁法律責任,構成汙染環境罪的共同犯罪,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自今年7月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重慶市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專項行動實施方案以來,全市各區縣認真組織、紮實推進,強化生態環境、公安和檢察三部門聯動協作,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保持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高壓態勢,聯合查處了一批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典型案件。

  截至10月底,全市累計現場檢查點位2620個,發現問題305個,完成整改198個;依法立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59件,向公安機關移送違法線索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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