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有欺詐,須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2021-01-07 耶路撒冷的摩西

手機自燃引風波,欺詐與否有爭議

2016年1月,T國雙星公司最新推出的一款Double X手機憑藉著超高的性能在全球風靡。然而僅僅過了一個月,還未在中國發售的Double X手機在國外便發生 了數起自燃事件。

雙星中國公司兩次發布官方聲明, 稱在中國市場將要發售的Double X手機國行版, 採用的是不同的電池供應商, 中國消費者可以放心購買使用。

作為一個忠實的雙星手機粉絲,洗愷東基於對雙星公司的信任,在Double X手機發售的第二天便購買了一臺。拿到新手機時,洗愷東對 Double X手機的性能非常滿意。

當天晚上,洗愷東在家使用電腦辦公時,為圖方便便將手機接在電腦上一邊充電一邊播放音樂。僅僅上了個廁所, 洗愷東從廁所出來後便發現剛才被他隨手放在電腦鍵盤上的手機正在自燃, 電腦也因此受損

洗愷東一怒之下對雙星中國公司提起了產品責任糾紛訴訟, 請求更換或賠償其因手機電池自燃毀損的筆記本電腦一臺; 確認雙星公司構成欺詐,賠償三倍購機款, 賠禮道歉等。

雙星中國公司辯稱∶ Double X手機的國行版和海外版使用的是不同供應商的電池, 在洗愷東的手機發生自燃事件後,雙星公司立即召回了全部國行版Double X手機,並且經過調查發現,國行版手機和海外版手機雖然採用的不是同一個供應商的產品,但兩款電池都存在不同的缺陷,才導致了國行版Double X手機也發生了自燃,雙星公司對手機發生自燃並不知情,因此並不構成欺詐。

律師分析: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有欺詐, 須承擔三倍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因此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這一懲罰性賠償條款雖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有效遏制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但實踐中, 對於經營者"欺詐行為"的理解和認定往往存在很大的爭議。對"欺詐"行為的不同理解, 將導致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將欺詐行為定義為由四要素構成∶

(1)一方需有欺詐的故意;(2)欺詐方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方因受欺詐而作出錯誤的判斷;(4)被欺詐方因錯誤判斷而為意思表示。按照四要素的定義,上述風險事件中, 雙星公司的行為並不具有欺詐的故意, 也沒有實施欺詐的行為,因此洗愷東要求賠償三倍購機款並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建議∶

經營者在對商品質量進行承諾時, 應保證與商品實際情況相吻合。針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應及時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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