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單方允諾行為的法律性質

2020-12-05 中國法院網

商家單方允諾行為的法律性質

——淺談商業領域的誠信原則

2004-11-11 15:02:4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高晶

  為了吸引消費者,從而贏得商業利潤,精明的商家,小到沿街叫賣的小商販,大到知名的大企業,大都會竭力向世人展示其「待人誠信」、「消費者是上帝」的經營理念,他們紛紛兜售自己的「假一罰十」、「本店絕無假貨」 等類承諾,卻在真貨中摻假貨,或者經營之初賣真貨,以後慢慢再摻假貨;還有的經營者先給消費者以適當好處,當你嘗到「甜頭」他們就會收回承諾,在附以苛刻的條件。例如,有的網站在競爭之初給消費者許以「免費」郵件服務的承諾,或者以提供「大容量電子郵箱服務」為誘餌,吸收網民競爭申請其郵件服務,從而使網站的點擊率提高,贏得廣告商的贊助,然後一旦形成一定的規模和較為固定的用戶便單方宣布郵件服務開始收費,或者縮減免費郵箱的容量。這些有違誠實信用商業原則的背後,隱藏著一個法律問題,即違背商家的單方允諾,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此種行為是否受法律約束的問題。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商人契約的道德前提,發展到債權債務的法律適用,進而又發展為民商法的系統原則,成為私法的「帝王原則」,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皆把誠實信用作為高層次的理念加以信奉和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本質上是屬於道德性質的,它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上的形式化。我國《民法通則》和一系列經濟法規都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新《合同法》也再次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在人與人的交往中必須遵循互不欺騙、互相信守承諾、誠實可靠的行為規範,個人無權出於有利於自己的目的而損害他人的利益。這是一種道德上的要求,這種要求並不具有強制性,它只是一種道德誘導或規勸,但是一旦交往間的利益關係轉化為法律關係,該項要求就成為雙方必須嚴格遵循的法律原則,而使人信賴便成為他們不得迴避的一項義務。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化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促進經濟、政治及文化活動的健康且合理的發展,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當誠實信用原則從道德原則上升為法律原則後,它就會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一些特殊功能。誠實信用原則本身是公序良俗的組成部分,因此它實際上能起到維護公序良俗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可以限制任何目的在於規避法律、利用法律之不完善而為的濫用權力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是解釋法律的原則,也是法律的補充,即以符合立法目的或旨意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來解釋法律,或者在法律法規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誠實信用原則是可以被直接引用而作為判決的依據的。

  商家的單方允諾而不切實履行,以及商業上的種種欺詐行為無疑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是應受譴責的行為。具體說來,到底是受道德上的譴責,還是受法律上的譴責,則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要是看商家的單方允諾行為的性質如何來決定。單方允諾,一般是指當事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立某種義務,使相對人獲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單方面為自己設定義務,同時允諾給予他人權利的。換句話說,單方允諾是法律所允許的行為。根據法律性質的不同,我們可以將單方允諾行為分為三類:即要約行為、先合同義務行為、要約邀請行為。

  1.要約行為。這裡所說的要約行為是當事人單方面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含有合同具體內容的意思表示。此種行為實際上已經構成了真正意義上的要約行為。例如,在遺贈中,一旦受遺贈人表示同意接受遺贈,則遺贈合同就成立了。再如,遺失了物品而張貼的尋物啟事中「送還者酬謝XXX元」;公安部門為儘快破案發布的「舉報重大線索者獎勵XXX元」等等這些懸賞廣告中,一旦發布人單方面明確了要承擔向多數人發出要約的責任,該行為即為要約行為(而非要約邀請)。當物品被送還失主、重大線索被知情者舉報時,要約被相對人承諾,合同就成立了。在此種情況下,單方允諾者即為要約人,其要約行為得受《合同法》的約束,一旦他違背自己的單方允諾,就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2.先合同義務行為。先合同義務行為是指締約前,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當事人對於前來訂約方的人身、財產、交易安全所應盡到的義務。它包括了締約前商家的商業廣告行為、宣傳活動,以及為顧客所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交易環境。先合同義務本質上是一種使人信賴的義務,它直接產生於《合同法》,而使人信賴的義務則是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義務化的直接表徵。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過錯使合同不能成立,從而導致信賴該合同能夠成立且為此積極準備的相對方遭受損失的行為,即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筆者曾在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看到過這樣一個案例就頗為典型:一對夫婦在杭州某珠寶商場選中一條品名標為「天然淡水黑珍珠」、價格為4800元的珍珠項鍊。售貨員在介紹商品時特意向二人強調,本店商品絕無假貨,如有質量問題,商場願意按店內貼出的告示「假一罰十」。該夫婦當即付足價款買下了該款項鍊,該珠寶商場也開具了正式發票。後來,該夫婦將此項鍊送到質量檢測權威部門進行了鑑定,結果表明該項鍊為經染色處理的「黑珍珠」,而非「天然」。於是該夫婦將該珠寶商場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貨並賠償鑑定費等損失,還得按購物款的十倍支付賠償金,一場糾紛由此而起。一時間商場該不該賠,賠多少成了爭論的焦點,眾說紛紜。

  筆者認為,此類糾紛作為消費者可以選擇通過兩種途徑獲得賠償:第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我國「消法」第49條有一個懲罰性賠償規定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第二,消費者還可以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商家的締約過失責任。正如我們前面所分析的,該案中,珠寶店在經營中採取了欺詐手段(即所謂有過錯),故意隱瞞了項鍊是經人工染色而成而非天然的真實情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還利用「假一罰十」這樣的單方允諾誘使該夫婦產生對商家的信任,從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並為此遭受了損失。那麼商家就應當因其違反了先合同義務而承擔起締約過失責任。由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承擔向相對方賠償「信賴利益的損失」,即只是相對方因信賴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於合同不成立和無效的結果所蒙受的不利益部分,而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獲得的各種利益未能獲得的部分。因此,本案處理結果上也不應真正按照「假一罰十」處理,而珠寶店僅應賠償該夫婦支付的價款和鑑定費等實際損失。

  3.要約邀請行為。現實生活中,有的商家為了促銷,稱其店內商品「全場打X折」,甚至打出「本店拆遷,揮淚大甩賣,一律半價」的招牌。實際上是商家盜用了減價之名,而行欺騙顧客之實。比如,「全場打X折」是在商家把全部商品整體提價後再打的折扣;拆遷甩賣的店子一年也未見遷走。商家的這種宣傳行為就只是一種要約邀請行為。因為此種性質的單方允諾行為並無實質內容,或者說選擇訂立合同的權利仍保留在顧客一方,在商家與顧客之間還不存在合同關係,所以此種商家的單方允諾行為只能算是商業信譽問題,即只能是道德層面上的應受到社會譴責的行為。當然,如若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了商業上的不正當競爭,還是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的。

  誠實信用是現代企業的生命,企業要生存和發展就不能不講誠信。誠信不是一個空洞的口號,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主要是工商管理部門)要真正負起責任,在商家中大力宣傳誠實信用,對那些明顯帶有欺詐性質、商家並無誠意的單方允諾行為予以查處;另一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有關部門還應當依誠實信用原則選擇有利於弱勢群體即消費者的處理方式,使誠信成為能夠貫穿企業的日常經營和長期發展戰略中的一條基本原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各項市場運行機制的不斷完善,那些不誠信商家的生存空間必將會越來越小,而講誠信的商家會獲得更多的發展機會,市場秩序也將最終走向有序和規範。

(作者單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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