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甲外出遊玩,不慎將錢包遺失,錢包內有身份證、銀行卡、護照、現金等財物。於是,甲通過廣播電臺發布懸賞廣告:如有拾得並送患者,甲願意將其錢包內的5000元現金作為酬勞。乙(11歲,並不知道甲發布了懸賞廣告)外出時剛好撿到了甲的錢包,根據甲錢包內的名片聯繫到了甲,並將錢包歸還。
分析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懸賞廣告的定性方面存有爭議,主要包括兩種觀點:單方允諾說和要約說。
單方允諾說認為,甲發布懸賞廣告系附生效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乙只要完成了甲指定的行為,即拾得其錢包並歸還時,懸賞廣告所附條件成就,甲乙之間成立單方允諾之債。即使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知該懸賞廣告存在,只要乙完成了指定行為,甲乙之間就成立單方允諾之債,乙就有權要求甲支付相應的報酬。
要約說認為,甲發布的懸賞廣告實際上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要約,乙完成指定行為屬於承諾,甲乙之間成立的是懸賞廣告之債。雖然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但考慮到民法的公平原則,乙的承諾應為有效,乙有權請求甲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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