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能否獲得報酬?

2020-12-05 百家號

案例

某日,甲外出遊玩,不慎將錢包遺失,錢包內有身份證、銀行卡、護照、現金等財物。於是,甲通過廣播電臺發布懸賞廣告:如有拾得並送患者,甲願意將其錢包內的5000元現金作為酬勞。乙(11歲,並不知道甲發布了懸賞廣告)外出時剛好撿到了甲的錢包,根據甲錢包內的名片聯繫到了甲,並將錢包歸還。

分析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懸賞廣告的定性方面存有爭議,主要包括兩種觀點:單方允諾說和要約說

單方允諾說認為,甲發布懸賞廣告系附生效條件的單方法律行為,乙只要完成了甲指定的行為,即拾得其錢包並歸還時,懸賞廣告所附條件成就,甲乙之間成立單方允諾之債。即使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知該懸賞廣告存在,只要乙完成了指定行為,甲乙之間就成立單方允諾之債,乙就有權要求甲支付相應的報酬。

要約說認為,甲發布的懸賞廣告實際上為對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要約,乙完成指定行為屬於承諾,甲乙之間成立的是懸賞廣告之債。雖然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不知道懸賞廣告的存在,但考慮到民法的公平原則,乙的承諾應為有效,乙有權請求甲支付相應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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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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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懸賞廣告的性質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懸賞廣告是要約 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承諾(該承諾無須通知,自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從而在當事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發生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懸賞人須按在廣告中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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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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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 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那麼,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要約說。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 ,但我國對懸賞廣告未有明確民事立法,理論界也眾說紛紜,存在較大爭議。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  懸賞廣告,通常認為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表示對完成廣告規定行為之人,給予特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對於懸賞廣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 《民法典》懸賞廣告
    《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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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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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解釋第三條具體地規定了我國懸賞廣告合同的法律定義以其適用。第三條 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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