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懸賞廣告不知情,也可以要求報酬

2020-12-03 也迪律所

【網友提問】

我女兒在路邊撿到了一隻小貓,經小區的保安幫忙,找到了失主。後來得知之前失主發布了懸賞廣告,幫忙找回小貓願意支付3000元,請問不知道懸賞廣告內容還能要求失主給錢嗎?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也就是說,只要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內容,無論行為人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知情,都不影響其向失主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另外,即便完成懸賞廣告內容的行為人是未成年人,也同樣享有相應的報酬請求權。行為人要求失主支付報酬的,失主不能拒絕。

【律師提示】

若完成懸賞廣告的行為人為兩人及以上的,僅「最先完成懸賞內容的行為人」享有報酬請求權。但是若懸賞人已善意的向最先通知的行為人而非最先完成懸賞內容的行為人支付了報酬的,懸賞人因此的支付義務消滅。

相關焦點

  • 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 懸賞廣告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本案中,王某在小區物業群內發布尋貓啟事的行為系其以公開方式聲明對提供線索的人支付報酬,而梁某已經向王某提供貓咪線索,完成了該特定行為。因此,梁某在提供貓咪線索時即獲得報酬請求權,有權要求王某依照尋貓啟事所述支付5000元酬金。
  •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完成懸賞廣告能否獲得報酬?
    於是,甲通過廣播電臺發布懸賞廣告:如有拾得並送患者,甲願意將其錢包內的5000元現金作為酬勞。乙(11歲,並不知道甲發布了懸賞廣告)外出時剛好撿到了甲的錢包,根據甲錢包內的名片聯繫到了甲,並將錢包歸還。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從內容上來說,小到尋找貓貓和狗狗,大到尋找失蹤的小孩、老人甚至案件的目擊證人,懸賞廣告的內容可謂種類繁多、層出不窮。那麼究竟什麼是懸賞廣告?其又有什麼的特點?筆者通過對相關案例以及各種學說的研讀,認為要構成民法上的懸賞廣告,應當具有三性:首先是有償性。在懸賞廣告中,廣告發布人明確表示對完成了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數額的報酬。若不以報酬作為交換,不構成民法上的懸賞廣告。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其理由是:首先,採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只要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發生法律效力,廣告人應當受到廣告的約束;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指定的行為,該人仍能取得對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廣告人不得以該人不知廣告的內容為由而拒付報酬;同時廣告人應受廣告的約束,懸賞廣告一經發出,不得隨意撤回。
  • 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後兩人將此懸賞廣告糾紛提交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其中屬於知識性錯誤的18處。判決張某支付白某一萬八千零一十八元報酬。張某通過公眾平臺發布「挑選書籍中錯別字」的懸賞廣告,白某完成特定的「挑錯」行為,白某可以要求張某按懸賞廣告支付報酬。
  • 《民法典》懸賞廣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單方法律行為說:懸賞人因其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報酬給付的義務,不要求相對方作出承諾,僅在相對方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要約說: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一定行為即為承諾。
  • 「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原標題:「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5月10日,河南鄭州一名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發生後,滴滴公司懸賞百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嫌疑司機,這種行為被有的網絡媒體稱為「通緝」。那麼,滴滴公司是否有資格這樣做?這種懸賞的性質該如何界定呢?
  •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
  • 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上訴案
    上訴人李珉因與被上訴人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號民事判決,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第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朱晉華與被告李紹華是朋友關係。李紹華委託朱晉華代辦汽車提貨手續。
  • 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29條的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實施一定行為人給予一定報酬者,對完成該行為者,負給付報酬的義務」。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一種單獨法律行為,廣告人對完成行為的人單方面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而不需要完成和為的人作出承諾。其有利之處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人(指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的人)都可以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以後成為對廣告享有報酬請求權的人,並且可以減輕行為人(或相對人)的舉證負擔。
  • 懸賞廣告的性質
    《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懸賞廣告是要約 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向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相對人完成指定的行為承諾(該承諾無須通知,自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從而在當事人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發生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懸賞人須按在廣告中的承諾履行合同義務。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懸賞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行為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還可以是其他民事主體。勿庸置疑,懸賞人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  2、須以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廣告的方法多種多樣。如:報紙刊登、廣告欄張貼、街頭叫喊、在廣播 電視或網際網路上發布消息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曉的一切方式均可 。  3、須有賞格。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筆者認為懸賞廣告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廣告人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的人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不必藉助他人的支持而成立。廣告的形式,可以是報刊、廣播、電視、公告、印刷品、電子郵件等。2、必須有對完成某項指定行為給付一定報酬的內容。
  • 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當然,不論採取哪種觀點,有三個規則是均可以適用的:(1)行為人不知懸賞存在而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可取得報酬請求權張某的名貴手錶丟失,張貼懸賞廣告,聲明:「發現並送還者,酬謝3000元。」李某不知道該懸賞廣告,撿到該手錶並送還。
  • 今日說「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 解讀民法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民法典》肯定的告訴你,可以!>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契約說也稱要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必須經行為人完成一定行為,予以承諾,契約成立,廣告人始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為人享有請求報酬的權利。單方法律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在行為人方面無須承諾,僅以其一定行為的完成為該法律行為的法律要件之一。也就是說,懸賞廣告的法律行為,雖因廣告人以廣告的意思表示成立,但其效力的發生須待一定行為之完成。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發現丟失後,羅某立即在當地電視臺和廣播電臺連續播發尋物啟事,聲稱對拾到並歸還皮包者給付2000元報酬,並留下了自己的聯繫電話。數天後,拾得者鄭某打電話給羅某,說拾到她的皮包,但要求羅某在領回皮包時,必須按其承諾兌現給付2000元的報酬。此時羅某否認自己的承諾,只同意適當給付500元。由此鄭某以羅某不兌現承諾給付2000元報酬為由,不肯返還皮包。羅某遂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