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我女兒在路邊撿到了一隻小貓,經小區的保安幫忙,找到了失主。後來得知之前失主發布了懸賞廣告,幫忙找回小貓願意支付3000元,請問不知道懸賞廣告內容還能要求失主給錢嗎?
【律師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也就是說,只要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內容,無論行為人對懸賞廣告的內容是否知情,都不影響其向失主要求支付報酬的權利。另外,即便完成懸賞廣告內容的行為人是未成年人,也同樣享有相應的報酬請求權。行為人要求失主支付報酬的,失主不能拒絕。
【律師提示】
若完成懸賞廣告的行為人為兩人及以上的,僅「最先完成懸賞內容的行為人」享有報酬請求權。但是若懸賞人已善意的向最先通知的行為人而非最先完成懸賞內容的行為人支付了報酬的,懸賞人因此的支付義務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