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7 10: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懷柔法院 韓連怡 朱峰
轉自: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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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
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
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
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
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
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
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
《民法典》肯定的告訴你
可以!
情景假設
牛小蘇愛狗丟失後傷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區域張貼啟事尋狗,寫道「如有愛心人士撿到愛犬……承諾現金酬謝1000元」,引來眾人圍觀。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賞金興奮不已,多方打探尋得牛小蘇愛狗後,按照啟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蘇,將愛狗返還,牛小蘇卻拒絕按照啟事內容給付報酬。王大亮一氣之下將牛小蘇訴至法院。
何為懸賞廣告?
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因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並不少見,較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刊登的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此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只要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內容,懸賞人即應給付報酬,對應徵人予以保護。
2007年10月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人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相關規定為應徵人請求支付報酬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此與前述規定精神內核一致,在表述上更為準確凝練,在吸收《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上升為法律,指引性更強。
構成懸賞廣告,需滿足哪些條件?
做出一個帶有懸賞內容的文字通告就是懸賞廣告麼?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懸賞廣告,需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公開作出聲明。公開的方式不限,可通過媒體,也可張貼、發布於公眾場所。
二是聲明要求完成特定行為。明確表達要求完成的特定行為,不能含糊其辭或行為不特定。
三聲明中作出支付報酬的表示。明確表達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可獲取一定報酬。
情景假設中,牛小蘇在人流聚集區這一公開場所張貼尋狗啟事,啟事明確要求應徵人為其尋找丟失的愛狗,並附有愛狗照片,表示如完成將給付1000元酬勞,符合前述三個構成要件。
如何保護應徵人?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完成特定行為的應徵人當然可以請求懸賞人支付所公開承諾的報酬,獲得法律保護。只是,學界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爭議。一種觀點為要約承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要約,應徵人作出特定行為為承諾,合同自承諾後成立;另一種觀點為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公開作出即成立。
多數情況下,兩者實施效果沒有分歧,但在例外情況下會有差別。如在要約承諾說中,懸賞廣告的成立需雙方的合意,那麼實踐中發生的無行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為,或在不知發布懸賞廣告的情況下完成特定行為,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認定為承諾,合同如何成立呢?但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這一規定來說,法律並未對懸賞廣告的性質予以明確,理論學說上的方法論問題,為更好分析法律問題而存在,並不影響實踐中的問題化解。
「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即表明無論此「人」的行為能力如何、無論其在行為時是否明知懸賞廣告的存在,皆可請求給付報酬。此處的「人」一般為自然人,但也可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然,如機關法人等具有特定義務的「人」,完成義務範疇內的行為,為其必盡義務,無權索取報酬。
情景展示中,王大亮請求牛小蘇給付報酬,受《民法典》保護。
看了上述解讀
發布懸賞廣告的你
要記得「城門立木」的道理哦
應徵懸賞的你
放心大膽的去盡一份力
你的報酬
《民法典》來保障!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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