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2020-12-04 澎湃新聞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2020-09-17 10: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來源:懷柔法院 韓連怡 朱峰

轉自: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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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鞅城門立木懸賞取信

到今天的張貼懸賞啟事尋人尋物

懸賞這一藉助他人力量完成特定事項的行為

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少見

發布懸賞廣告招募應徵

應徵人完成要求事項後

是否可要求懸賞人給付賞格呢?

《民法典》肯定的告訴你

可以!

情景假設

牛小蘇愛狗丟失後傷心不已,遂在人流聚集區域張貼啟事尋狗,寫道「如有愛心人士撿到愛犬……承諾現金酬謝1000元」,引來眾人圍觀。王大亮看到1000元的賞金興奮不已,多方打探尋得牛小蘇愛狗後,按照啟事中的地址找到牛小蘇,將愛狗返還,牛小蘇卻拒絕按照啟事內容給付報酬。王大亮一氣之下將牛小蘇訴至法院。

何為懸賞廣告?

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懸賞廣告如何規制?

因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在實踐中並不少見,較為著名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刊登的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此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只要行為人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內容,懸賞人即應給付報酬,對應徵人予以保護。

2007年10月實施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人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2009年5月施行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相關規定為應徵人請求支付報酬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此與前述規定精神內核一致,在表述上更為準確凝練,在吸收《物權法》規定的基礎上,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上升為法律,指引性更強。

構成懸賞廣告,需滿足哪些條件?

做出一個帶有懸賞內容的文字通告就是懸賞廣告麼?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懸賞廣告,需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公開作出聲明。公開的方式不限,可通過媒體,也可張貼、發布於公眾場所。

二是聲明要求完成特定行為。明確表達要求完成的特定行為,不能含糊其辭或行為不特定。

三聲明中作出支付報酬的表示。明確表達完成特定行為的人,可獲取一定報酬。

情景假設中,牛小蘇在人流聚集區這一公開場所張貼尋狗啟事,啟事明確要求應徵人為其尋找丟失的愛狗,並附有愛狗照片,表示如完成將給付1000元酬勞,符合前述三個構成要件。

如何保護應徵人?

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完成特定行為的應徵人當然可以請求懸賞人支付所公開承諾的報酬,獲得法律保護。只是,學界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一直存在兩種爭議。一種觀點為要約承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要約,應徵人作出特定行為為承諾,合同自承諾後成立;另一種觀點為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公開作出即成立。

多數情況下,兩者實施效果沒有分歧,但在例外情況下會有差別。如在要約承諾說中,懸賞廣告的成立需雙方的合意,那麼實踐中發生的無行為能力人完成特定行為,或在不知發布懸賞廣告的情況下完成特定行為,因無行為能力人不能訂立合同、不知情形下不能認定為承諾,合同如何成立呢?但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這一規定來說,法律並未對懸賞廣告的性質予以明確,理論學說上的方法論問題,為更好分析法律問題而存在,並不影響實踐中的問題化解。

「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支付」,即表明無論此「人」的行為能力如何、無論其在行為時是否明知懸賞廣告的存在,皆可請求給付報酬。此處的「人」一般為自然人,但也可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當然,如機關法人等具有特定義務的「人」,完成義務範疇內的行為,為其必盡義務,無權索取報酬。

情景展示中,王大亮請求牛小蘇給付報酬,受《民法典》保護。

看了上述解讀

發布懸賞廣告的你

要記得「城門立木」的道理哦

應徵懸賞的你

放心大膽的去盡一份力

你的報酬

《民法典》來保障!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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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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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的李先生在出差途中,不慎將公文包丟失,因包內有重要文件,於是他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聲明將酬謝送還者5000元。兩天後,拾得此包的小張與李先生取得聯繫,並將包返還給失主,然而李先生卻拒絕給付小張5000元的酬金,兩人為此發生爭執,那麼小張有權獲得酬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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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後兩人將此懸賞廣告糾紛提交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其中屬於知識性錯誤的18處。判決張某支付白某一萬八千零一十八元報酬。張某通過公眾平臺發布「挑選書籍中錯別字」的懸賞廣告,白某完成特定的「挑錯」行為,白某可以要求張某按懸賞廣告支付報酬。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它包含兩層含義:其一,廣告人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其二,這種明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針對廣告所指定的行為而作出的。二者結合起來,就構成了懸賞這種特定的法律行為。在司法實務中,面對錯綜複雜的懸賞廣告糾紛案件,不僅要遵循民事法律合同關係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糾紛,同時,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也應當成為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據。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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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目前,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涵義尚有分歧,但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①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為說兩種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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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由於我國立法上的缺陷,沒有懸賞廣告這方面的法律規定而引起的。在新《合同法》未有施行前可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合同之債的規定來處理。新《合同法》施行後,《合同法》中的「要約、承諾」等制度可為懸賞廣告在司法實踐中提供了依據。 關於懸賞廣告性質的認定,主要存在兩觀點,即契約說和單方法律行為說。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不是獨立的法律行為,而是一種契約(合同),因為廣告人對不特定的人所提出的條件為一種要約。
  • 《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 「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公告實質是「懸賞廣告」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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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指南| 作者:李立律師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第456篇文字聊民法典50:朋友圈集贊數達標後取得報酬,這種活動也是懸賞《民法典》頒布之前,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規定,見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對羅某是否應當按照自己在發送尋物啟事時的承諾向鄭某支付2000元的酬金,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約束力問題。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