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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合同法解釋二》
第三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三百一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1、懸賞廣告是單方法律行為還是要約?
單方法律行為說:懸賞人因其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報酬給付的義務,不要求相對方作出承諾,僅在相對方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
要約說: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的要求完成一定行為即為承諾。
2、行為人不知廣告而完成指定行為或行為人無相應行為能力
單方法律行為說:不影響行為人獲得報酬的權利,懸賞人受到約束力。
要約說:作出承諾的人不知廣告而完成指定行為或行為人無相應行為能力,沒提供有效對價,沒成立合同要求受到約束。這是盲點和問題,但可通過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解決。
3、懸賞廣告的撤回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準備工作。
4、公務懸賞:是否屬於私法?
蔣舟敏懸賞廣告糾紛案
【(2019)最高法民申2849號】上海市公安局發布《上海市公安局獎勵群眾舉報違法犯罪通告》的為系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所作出的公務行為,並不具有以該局名義發布懸賞廣告的私法性質。且蔣舟敏向上海市公安局提供的舉報材料未經查證屬實,其不能僅因提供了犯罪線索而當然獲得領取懸賞報酬的權利。蔣舟敏的舉報行為與公安機關查證、偵查行為之間並未成立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係,其起訴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證、核實舉報線索的義務並支付獎金,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二審法院以蔣舟敏的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受理條件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蔣舟敏申請再審提交的上海市公安局於2009年10月27日向其出具的滬公信〔310000〕091016780號回復載明,其來信已轉往浙江省公安廳處理。該回復並不能證明上海市公安局已經查證蔣舟敏的舉報屬實,且該證據在二審中已提交,不屬於新的證據。
感恩教師節
春蠶到死絲方盡,
蠟炬成灰淚始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