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

2021-01-20 行政偉論

懸賞廣告

作者:行政偉論團隊、盈科(濟南)律師:王學娟(TEL:18753161336)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案例:

現代生活中,寵物幾乎已經成為每個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但與此同時寵物丟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作為愛寵人士為尋回自己的寵物有時甚至承諾不惜一擲千金。9月27日,家住濟南某小區的業主王某貓咪不慎丟失,為尋回愛貓,王某在小區物業微信群裡發布尋貓啟事,稱如有熱心人士提供線索,願以5000元作為答謝。後貓咪被同小區的梁某發現,通過梁某提供的信息,王某順利尋回愛貓。但王某卻謊稱酬金已經支付他人,拒絕支付梁某5000元酬金。那麼,梁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酬金呢?


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對懸賞廣告作出了規定,該條文直接賦予了完成特定行為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本案中,王某在小區物業群內發布尋貓啟事的行為系其以公開方式聲明對提供線索的人支付報酬,而梁某已經向王某提供貓咪線索,完成了該特定行為。因此,梁某在提供貓咪線索時即獲得報酬請求權,有權要求王某依照尋貓啟事所述支付5000元酬金。

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懸賞人作出的單方法律行為,懸賞人因其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報酬給付的義務,不要求相對方作出承諾,僅在相對方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

「要約說」則認為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公開發出的要約,行為人依照懸賞廣告要求完成指定行為即承諾,此時,在懸賞人與行為人之間成立契約,行為人獲得報酬請求權。

此次《民法典》編纂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編而非總則編,故而有人認為《民法典》採用「要約說」。但筆者則更贊同梁慧星教授的觀點,《民法典》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編只是方便為之,因為根據條文所述「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完成特定行為,即可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這與「單方允諾說」的觀點更加契合。而且,從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講,採用「單方允諾說」可以解決無行為能力人與不知情者完成懸賞行為的請求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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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焦點

  • 懸賞廣告的性質
    懸賞廣告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懸賞廣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懸賞廣告是合同嗎?
    一.懸賞廣告概述1.懸賞廣告的歷史淵源懸賞廣告是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歷史悠久的社會活動。早在春秋戰國時期,秦國商鞅為了取信於民,順利實施變法,曾經在城牆南門外張貼告示:「凡將木頭移至北門者,賞金五十」。該告示是中國歷史上有史可考的,最早的一份「懸賞廣告」。
  • 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
    甲不慎將貴重物品遺失在某地,於是甲在可能丟棄物品的地方貼上了告示:告示稱將東西送還有獎賞,該告示就是民法上的懸賞廣告。雖然懸賞廣告是非常常見的民事行為,然而關於懸賞廣告在民法上的性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通說。由於觀點學說的不統一導致了懸賞廣告的效力問題未能確定。
  • 懸賞廣告的性質辨析
    目前,我國對懸賞廣告的法律涵義尚有分歧,但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廣告中規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予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①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學說分歧,代表性的有契約說及單方法律行為說兩種不同見解。
  • 《民法典》懸賞廣告
    三連一下,一起給老師們美美的祝福「Happy Teacher's Day民法典新增了懸賞廣告,來自《合同法解釋二》第三條中出現過。中國第一案為:李珉訴朱晉華、李紹華懸賞廣告酬金糾紛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5年第2期刊登的。
  • 淺析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 ,但我國對懸賞廣告未有明確民事立法,理論界也眾說紛紜,存在較大爭議。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  懸賞廣告,通常認為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表示對完成廣告規定行為之人,給予特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對於懸賞廣告,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觀點。
  • 懸賞廣告是否得到法律上支持?懸賞廣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嗎?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歷來存在爭議。契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因此,必須與完成指定行為人的承諾相結合,其契約才能成立。完成廣告行為的人享有報酬請求權.懸賞人負有按照懸賞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的義務。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是懸賞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懸賞人發出懸賞廣告的意思表示。懸賞廣告即告成立。行為人按照懸賞廣告完成一定行為非是針對廣告要約而做出的承諾.而是履行懸賞廣告確定的義務。
  • 淺論「懸賞廣告」的法律屬性
    實踐情況如此複雜,但我國法律上恰恰沒有對懸賞廣告進行明文規定,學術界多有爭議,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也甚感棘手,以至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往往做出不同的判決。因此,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概念、特徵、效力、適用標準進行必要的研究和探討具有深刻的理論價值,同時,也對於人民法院正確處理懸賞廣告糾紛具有積極的重要的意義。
  • 民法典:關於懸賞廣告的規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廣告】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後兩人將此懸賞廣告糾紛提交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其中屬於知識性錯誤的18處。判決張某支付白某一萬八千零一十八元報酬。張某通過公眾平臺發布「挑選書籍中錯別字」的懸賞廣告,白某完成特定的「挑錯」行為,白某可以要求張某按懸賞廣告支付報酬。
  • 淺析懸賞廣告生效的時間
    2004-04-13 14:55:2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鄭紅英 章小紅   懸賞廣告是以廣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聲明
  • 懸賞廣告惹糾紛
    本報訊(記者 王建芳 通訊員 昌曉豔)只不過是賣一瓶普通的烏髮素,卻在刊登廣告時誇大宣傳、聲稱奇效,還煞有介事地張貼懸賞廣告,結果不但沒有效果,反而讓消費者出現了過敏症狀。在質檢部門檢驗出有害成分後,生產廠家和代理商均拒不兌現承諾。近日,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刊登懸賞廣告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 合同法理論在懸賞廣告中的適用
    ,各級法院受理懸賞廣告類型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懸賞廣告法律性質在理論界引起各種爭議,懸賞廣告的法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在懸賞廣告中廣告人發出懸賞之廣告實際上是向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的一種特殊要約。這種要約發出以後,如果某人一旦完成了懸賞廣告中的指定行為,則是對廣告的有效承諾,雙方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  (2)當然,懸賞廣告要約發出後,廣告人享有撤銷權。例如,德國在民法典第658條規定「懸賞廣告可以在完成行為前撤回。撤回僅在以與懸賞廣告同樣的方式進行通告或者以特殊通知通告時,始為有效」。
  • 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一、懸賞廣告的涵義  我國法學界對懸賞廣告的涵義看法不一,較為一致的看法認為: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方法,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一定報酬的意思表示,廣告人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二、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  對懸賞廣告構成的要件,就目前來說尚未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
  • 民法典新規:懸賞廣告應該「賞」!
    懸賞廣告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懸賞人作出懸賞廣告;二是應徵人完成懸賞廣告確定的特定行為;三是應徵人請求支付懸賞廣告聲明的報酬。該觀點主張,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的要約,懸賞廣告作出時,要約生效,相對人完成指定行為時,承諾生效,在懸賞人與完成指定行為者之間成立懸賞廣告合同之債。根據《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傾向於採取「要約說」。因此,在法考中,若是客觀題則採用要約說;若是主觀題,可進行觀點展示,兩種觀點言之有理皆可。
  • 民法典來了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
  • 「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原標題:「懸賞廣告」不應侵犯隱私權 5月10日,河南鄭州一名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發生後,滴滴公司懸賞百萬元向全社會公開徵集線索,尋找嫌疑司機,這種行為被有的網絡媒體稱為「通緝」。那麼,滴滴公司是否有資格這樣做?這種懸賞的性質該如何界定呢?
  • 由本案談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認為,對羅某是否應當按照自己在發送尋物啟事時的承諾向鄭某支付2000元的酬金,涉及懸賞廣告的法律約束力問題。  懸賞廣告是指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聲明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考察國內外立法及學說判例,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單獨行為說和契約說兩種。
  • 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
    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的方式公開表示對於完成一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那麼,懸賞廣告是要約還是單方允諾?下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1、關於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要約說。
  • 怎樣處理懸賞廣告中的酬金
    後來我在一份報紙上看到一則懸賞廣告,其內容表示,如果有人撿到並歸還這個手提包,失主願把5000元錢作為報酬給拾得人,因為手機裡面有他所有客戶的通訊方式,因此發出此廣告。通過廣告上留的聯繫方式,我和失主聯繫上,我表示願意把東西歸還給他,但是他只願支付給我1000元酬金,我不願意接受。請問,像這種情況,我能要求失主支付給我5000元酬金嗎?
  • 今日說「典」 | 懸賞廣告應當「賞」
    何為懸賞廣告?牛小蘇張貼的尋狗啟事為懸賞廣告。「懸賞」,即出具賞格,招人應徵。懸賞廣告,指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人作出聲明,完成特定行為將獲取一定報酬。此處,發布懸賞廣告的人為懸賞人,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為應徵人。實踐中的帶有懸賞聲明的尋人尋物啟事、案件線索徵集啟事、「第一名」獎勵啟事等為常的懸賞廣告類型。懸賞廣告如何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