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
作者:行政偉論團隊、盈科(濟南)律師:王學娟(TEL:18753161336)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九條 懸賞人以公開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
案例:
現代生活中,寵物幾乎已經成為每個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但與此同時寵物丟失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作為愛寵人士為尋回自己的寵物有時甚至承諾不惜一擲千金。9月27日,家住濟南某小區的業主王某貓咪不慎丟失,為尋回愛貓,王某在小區物業微信群裡發布尋貓啟事,稱如有熱心人士提供線索,願以5000元作為答謝。後貓咪被同小區的梁某發現,通過梁某提供的信息,王某順利尋回愛貓。但王某卻謊稱酬金已經支付他人,拒絕支付梁某5000元酬金。那麼,梁某是否有權要求王某支付5000元酬金呢?
分析: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對懸賞廣告作出了規定,該條文直接賦予了完成特定行為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本案中,王某在小區物業群內發布尋貓啟事的行為系其以公開方式聲明對提供線索的人支付報酬,而梁某已經向王某提供貓咪線索,完成了該特定行為。因此,梁某在提供貓咪線索時即獲得報酬請求權,有權要求王某依照尋貓啟事所述支付5000元酬金。
對於懸賞廣告的屬性,歷來存在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單方允諾說」認為:懸賞廣告為懸賞人作出的單方法律行為,懸賞人因其一方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報酬給付的義務,不要求相對方作出承諾,僅在相對方完成指定行為時生效。
「要約說」則認為懸賞廣告為對不特定人公開發出的要約,行為人依照懸賞廣告要求完成指定行為即承諾,此時,在懸賞人與行為人之間成立契約,行為人獲得報酬請求權。
此次《民法典》編纂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編而非總則編,故而有人認為《民法典》採用「要約說」。但筆者則更贊同梁慧星教授的觀點,《民法典》將懸賞廣告規定在合同編只是方便為之,因為根據條文所述「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也就是說只要相對人完成特定行為,即可請求懸賞人支付報酬,這與「單方允諾說」的觀點更加契合。而且,從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講,採用「單方允諾說」可以解決無行為能力人與不知情者完成懸賞行為的請求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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